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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农民分类视角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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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suì piàn,意思是零星破碎的物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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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农民分类视角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_农村研究论文 第一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分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已进入一个关健时期。在实践中,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农民职业分化建立了不同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和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筹集来源是制度构建面临的两大难题。从我国农民创造财富的机会和财富实现程度视角来思考制度建设,可以为我们破解难题提供有益的启示。由于政策因素造成了农民创造财富机会的缺失和养老资源积累普遮不足,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即针对农民创造财富的机会和财富实现程度来区分救济、福利、保险的性质,建立一个国家和农民直接对应、进免制度碎片化的统一框架。具体为:把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厘清国家在养老资金投入上的责任;根据农民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不宜建立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对富实现程度严重不足者,实行社会救助。

20xx年1月,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9月,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进人了一个新阶段。新世纪以来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方案,主要观点是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农户的情况构建相应制度。这将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困境,并且财政支持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承担,尚不能妥善解决资金筹集这个根本问题。wWw.0519news.com对“农民如何分类”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确定合理视角,可以对建立破解以上两大难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面临的两大难题

一些学者提出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大多数学者提出了区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以及为纯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分别构建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在目前的制度实践中,地方是实施主体,普遍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并且各地制度差别也很大。《指导意见》放权给地方,根据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这一分类视角确定了不同的补贴金额。

以上两种划分方法的基础都是根据农民分化这一现状做出的。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巨大,纯农户、农民工、失地农民情况各不相同,这是客观事实。但不能因此就建立一个各地区各群体相互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因地制宜与统一制度并没有内在矛盾。对事关国家发展与稳定全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言,制度的碎片化后果非常严重。

郑秉文教授(20xx)对我国社保制度碎片化的危害与成因做了深人的。他以位于长三角地区的吴江市为例,这个户籍总人口约80万的县级市,存在着四种养老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土地换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每个大制度里又套着小制度。这种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有“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公正”等十大危害,统一制度可以体现待遇差别,也能够建立于二元结构之上。

我国正处于一个避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宝贵机遇期。首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处于近乎一张白纸的状态,除了个别发达地区,全国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建立起来,没有形成强大的既得利益群体,建立全国统一制度的阻力相对较小。如果未来各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形成规模,对不同地区碎片制度的整合就会非常困难。其次,富裕地区的农民享受了很高的补贴,而贫困地区由于财力补贴能力有限,故碎片化制度是在加剧已经存在的收人不平等。最后,碎片化制度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都相当大,存在较大的风险。近年来发生了以“上海社保案”为代表的众多挪用社保基金的案例就是有力的证明。1992年启动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失败,也和各地基金管理混乱和低效不无关系。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资金的筹集,这也是一个阻碍制度构建的根本问题。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已达1亿,即使实行低水平的补贴,每年也需要大量资金。因为养老保障支出的刚性,决定资金来源要保持足够的稳定,并将面临增长的压力。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表达了财政投人的决心,并加大力度推进试点工作,但是目前这个保障标准收人替代率过低。国家标准最低为660元/年,20xx年全国农民纯收人为5153元,收人替代率只有19%。另一方面,由地方承担较大责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长期持续值得担忧。中金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称,截至20xx年末,地方平台贷款余额(不含票据)约为7. 2万亿元,其中20xx年净增约3万亿元,预计20xx年底将达到10万亿元,约占我国20xx年gdp的1/3。

近年来,无论是学界政界还是社会各阶层,都对我国和地方财权事权不对等的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形成了强、弱地方的财政格局。1978-1993年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收人的比重低于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地方财政则收人占比高于支出占比;1994年后,情况倒了过来,财政实力远超地方财政。财政收人主要集中于,而支出的责任多在地方,20xx年与地方财政收人比例为53.28;46.71,支出二者之比为21.42;78.57。近年来地方投人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资金主要依靠土地出让金的收人,其来源缺乏可持续性。20xx年,全国土地出让金约为1.5万亿,如果未来出现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的情况,则地方财政就要面临很大风险。除了经常性收人的优势,还拥有雄厚国有资产和巨额外汇储备。20xx年,央企利润总额突破1万亿,20xx年为%55. 6亿,这是一笔持续性较强的收人来源;截至20xx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23991.52万亿美元,远远领先世界其他国家。外汇储备的实质是我国积累的由国家掌控的财富,可以在必要时用于民生领域。强大的日常财政收人,庞大的国有资产和外汇储备,表明的经济实力。

综上,如果坚持按地域和身份不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则碎片化制度就将难以避免。分地区构建制度,财政责任依赖于地方,脆弱而持续性较弱的地方财政能力将会影响制度的运行。必须建立全国统一制度避免碎片化,充分利用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基于创造财富机会和财富实现程度的农民分类

从本质上讲,养老问题的解决是和收人与财富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人具备了创造财富的条件,进而获取了收人并积累了财富,那么他的养老问题就自然而然解决了。而我国农民面临的问题恰恰是创造财富机会严重不足以及由此造成的养老资源积累不足。

对农民从获取财富的机会和实现程度两个视角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可以从机会和结果两个方面对我国农民的养老资源积累情况进行考察。在我国几十年来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背景下,不同年龄段的农民的生活经历是明显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是生活在几个不同的世界。蔡防等指出,在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后,农民财富实现程度的差距非常大,农村内部的收人不平等情况比城市内部更加严重,如果将农村居民与已经稳定生活于城市的原农村精英对比,差距会更大。

1.从获取收人和财富机会的角度对农民进行分类。我们发现,他们的财富获取机会和他们经历的历史时期有直接的关系(见下页表一)。需要说明的是:

(1)打工俞期的特征是农民工进城后所处的环境较差。1984年放松了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逐渐鼓励劳动力到临近城镇打工;1988年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蔡防,20xx )。但这一过程并非一番风顺,正如余德鹏所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许多城市制定了对外来劳动力具有歧视性的就业管理办法。

(2)打工后期是指农民工进城的各种环境相对好转的时期。起始于20xx年废除《收容遣送条例》,加之近年的一系列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最新标志是“新生代农民工”(80后、90后)概念的提出。在20xx年的一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约占农民工总数量的1/4。早期的沿海加工业女性占就业优势,建筑业则需要大量的男性劳动力。

从上表中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创造财富的机会存在较大差距。改革之初,农村有2. 5亿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30.7 %,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民而言,根本不可能在改革开放前积累养老资源。改革开放之后,农业带来的积累机会非常有限,农民的农业收人在80年代早期出现快速上升之后增速就减缓下来。从90年代至新世纪初,很多地区农民负担很重,甚至出现了种地赔钱的情况,直至进行税费改革,并且于20xx年在全国取消农业税,情况才有好转。这期间只有个别农村精英可以通过农产品深加工方式获得较高收入。农民真正的积累机会来源于打工或者创业收人,但农民工工资水平曾经长期陷于停滞和缓慢增长,最近几年收入才有了明显的增加。     需要明确的是,农民创造财富机会缺失和国家政策是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大限制了农民获取收人的能力,这是农民积累不足的根本原因。其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工农品剪刀差”和不允许自由流动就业这两项。另外,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过少,农民必须自己支付很多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开支,这也减弱了农民获得积累的能力。国家长期以来一直采取重城轻乡的财政政策,林毅夫等(20xx)“从经济学的角度估算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目标函数中的结构参数。结果发现,城市工人的福利所占权重远远高于农民的福利。此外,也更重视资本积累而轻视居民福利。”陈宗胜等(20xx)对二元财政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我国对农业始终采取了歧视性的二元财政支出政策。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年龄在7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他们养老资源积累不足的情况更加严重。从所付出,他们经历了革命年代,建国后为国家实现工业化战略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工农品剪刀差”为国家提供资本,在几乎不享受国家福利的情况下养育了很多子女,他们的子女正是最近几十年来我国“人口红利”的主力。从养老资源积累,进人改革开放新时期,他们的年龄已经达到40多岁,一生中几乎没有什么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会。洪大用等指出,农村带有福利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覆盖有限,并且已经陷人困境中很多年,无论从范围还是水平都满足不了制度的要求。

创造财富机会相对最好的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出生于上世纪80 , 90年代,尽管在很多方面与城市年轻人差距还是较大,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的可能性要比其父辈们大得多。如果在未来工资水平能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上升,则可能具有一定的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20xx年沿海地区首次出现了局部民工荒,而20xx年以来民工荒已经在很多内陆地区发生。尽管其持续性还有待观察,但却可能是我国劳动力供给正在减少的一个先兆,农民工和城市体力打工者的收人很可能进人一个较快上升通道之中。

2.从财富实现程度的视角对农民进行分类。所谓财富实现程度,是指其收人和财富拥有量。在创造财富机会的分类中,我们关注的是机会是否公平,而在这个分类视角中,我们则考察养老资源积累情况。

按照财富实现程度,即养老资源的积累程度,可以把农民分成能人、幸运者、普通人、不幸者四类:

(1)所谓能人,是指通过自己的天赋和努力获得了事业成功、经济收入颇丰的农民。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不再是农民,而成为城市中的一员。

(2)所谓幸运者,是指沿海地区富裕地区的农民,他们因为占有地理位置、资源优势以及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远远超过农民平均水平的收人和财富。

(3)所谓普通人,即农民的主体部分,他们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点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普通农民而言,其收人很低,支付能力也很弱,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很重的负担。

(4)所谓不幸者,是指陷人贫困中难以自拔的人。他们或因为疾病或因为致残,或由于其他原因,没有任何收人和经济来源,陷人生活十分艰难的窘境。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是一种奢望,因为不具有支付能力,只能寄希望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以上四种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兼顾。对于能人和幸运者,他们有一定的养老资源积累,也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包括一个养老保险的层次来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对于普通人,他们的缴费能力较弱,需要一个国家支持的非缴费社会保障养老金层次。这个养老金的水平可以很低,但是应该能够满足最低生活需求。而对于处于农村经济结构最底层的不幸者,则需要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加人一个救济层次。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从农民分类视角出发,避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对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议如下:

1.把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厘清国家在养老资金投人上的责任。我国农民比城市人更应享有获得补贴的权力,至少在城乡二元结构还存在、农村人口占比还很高的情况下,维持一个城乡各自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不能以平等为理由,不加区分地考虑起点完全不同的城乡居民,让收人严重偏低的农民去模仿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尤其要避免制度进一步碎片化,富裕地区如果对本地农民进行大量补贴,构筑的高水平保障制度,将加剧已经存在的地区收人不平等。同时也筑起了地区门槛,妨碍跨地区流动。只有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并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也是普遍由建立国家社会化养老制度。

2.农民根据其情况应该有不同的补助标准。我们认为,按照年龄段来划分国家补贴标准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根据其获得的创造财富机会来评估其适合保障还是保险性质的养老资助。其基本思路是给老年人建立一个国家全额资助的社会福利系统,为年轻人建立一个主要由自己出资的社会保险系统,中年人的受资助水平介于二者之间。

3.不宜建立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农民工仍会回乡,也就会回归农民养老的制度框架中,他们理所应当得到作为农民应得的那部分国家救济与补贴,而不是和高收人的城市居民一样只是给自己存钱。尤其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早就引起学界和高度重视的农民工退保对其利益造成的伤害,单位缴纳的统筹养老金实际上沉淀在其打工地区,往往是发达地区作为打工者流入地受益,而欠发达地区作为打工者流出地受损。

4.对财富实现程度严重不足者,实行社会救助。对这部分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有限,只能依靠社会救助。他们没有缴费能力,除非国家代为缴费,而一旦国家代为缴费,就变成了社会福利,而不是保险。社会福利作用也有限,因为其覆盖人员范围很大,资助标准不会太高,而不幸者几乎完全无积累。社会救济的实现形式,是进一步调整完善已经存在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综上,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该针对农民创造财富的机会和财富实现程度来区分救济、福利、保险的性质,建立一个国家和农民之间直接对应、避免碎片化的统一框架。在财政投人上,由承担全部基础性的补贴责任,由地方从事更需要详细甄别的工作,提供农村养老保障救济层次的资金。

试论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第二篇

论文关键词:家庭养老保障 农村社区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了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家庭养老保障是基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方向“的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最后论述了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农村也出现了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农民日益要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但是,像我国这样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现的模式可以套用。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不够深人。因此,如何选择转型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就成为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2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

(2)养老保险模式的演变是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纵观世界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己经历了2个历史阶段并相应的形成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到社会养老保险,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都是处在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农业社会被工业社会所取代,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大量迁移,农业人口相对一国的人口总数所占比例极低,传统的家庭结构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首先在工业先行国家瓦解,而代之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WWW.0519news.cOM日本在20世纪的1941年,就提出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而直到1971年才推出了面向农业从业者的年金保险制度,这时日本的城市化水平己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口还不到20%。为了推进城乡实质平等的“国民皆保险”,国家财政给予农业从业者社会保险以更大的支持。目前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中期,城市化水平1998年是18.23% , 20xx年才达到36.09%;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显然,我国农村向城市化转轨还有很大距离,目前若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在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2)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这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客观规律,也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理论依据。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历程看,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但归根到底还是来源于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国民收人的状况又往往制约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国家财务充裕,企业和国民支付能力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社会化、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和保险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反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只能是低度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仍然很强烈,各种发展事业和项目都需要经济或财力的支持,这又树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8亿多农民养老问题,而我国农村总体上生产力又不发达,农民可支配收人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所以,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高度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只能选择社会化水平较低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区化养老保险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过渡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全面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覆盖全体国民。但贝弗里奇同时出提出了“区别对待原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更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应“区别对待”,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根据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起步与发展阶段中特殊过渡形式,谋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相对地发展,待条件成熟后与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轨,是比较现实的战略选择。

3转型期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农村转型期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家庭养老是基础,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是方向。它的走向是:家庭养老—社区化—社会化。

(1)以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为老年成员提供物质帮助、服务保障和亲情关照,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传统模式,也是当前农村养老特别是纯农业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①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是农村老人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绝大多数农民在中青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人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和置办家业,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而是将来依靠子女养老。这种家庭内的财富代际转移过程,实质上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过程。这种异期双向的过程,任何一方输出残缺就会使过程中断,造成对家庭和社会的不经济。②从法学角度上讲,家庭养老保险是农村老人拥有家庭的经济资源控制权和享有被赡养权利的体现。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特殊的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房屋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也同样具有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老人通过拥有土地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对家庭资源进行控制,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③从社会伦理学方面看,子女为父母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基本伦理之一。家庭养老保障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根源,让老人安度生活、享受天伦、慰藉精神是每个家庭的职责,更是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孝亲”文化基础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这些具有东方色彩的社会伦理,是千百年来我国家庭养老的强大支撑力。    (2)以村、镇社区为依托单位的“大家庭、小社会”的养老模式按照“扶持、块块管理”的原则和“收人保障、服务保障”的保障职能,该养老保险模式的组成:①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省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运营及业务指导;市级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协调各级组织的运作;县区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乡镇设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管理所,具体经办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业务。②农村社区养老基金筹集体系。资金主要来源:农村劳动者个人缴纳,集体公共基金补助,国家初期管理费和政策扶持。劳动者人人交纳保费是主体;集体补助是社区的集体组织负担与本社区经济收入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国家扶持则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集体补助部分给予税前列支,提供开展社区养老保险初期的管理费用。③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投资主体社会化和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住养的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健康卫生院、精神慰藉的休闲场所等,使农村老年人能够在社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的动力机制

从总的历史发展规律看,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会不断增长,城乡的差距会不断缩小直至弥合,社会保障制度就会城乡一体化,覆盖面就会达到全体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也将全民化。英、法、瑞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loo%的覆盖率,美国也己达到90%的高覆盖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必然要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演化。

(1)农业工业化的推动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近代西方工业化的产物。我国乡镇现在己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壮大,加快了农业工业化进程,导致了农村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城乡布局发生变化,正在冲破传统体制造成的工业与农业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随着二无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性演变的实现,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减压阀”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要从工业延伸到农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2)农村社区城市化的外扩力农业工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引起了农村土地人口的大分化和大流动,土地资源快速递减、劳动力大量富余并向二、三产业转移分流,形成了许多小城镇。自1949--199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才由5.1%增加到18.23%;但从1998—20xx年就从18.23%上升到36.09%,农村社区城市化过程大大提速。农村社区城市化的这种外扩力量,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反差,支撑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向城乡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扩进。

(3)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内驱力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与发展,提高了农村社区的经济水平,尤其是增加了社区公共基金,为农村建立社区养老保险提供了资金保障,使农村社区养老保险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一些富裕农村社区还可以仿照城市的做法,为社区老年农民建立退休制度。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也驱动着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4)城市经济发展的拉动力根据国际经验,在社会经济发燕尾服的初期,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积累;但是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时,农业将开始减少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的程度;当达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 000美元时,就会发生工业的经济利益向农业的回流。发达国家实现这种根本转变后,把转移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转向直接的收入支付,另一方面是加强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0xx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己达到89 404亿元,人均占有超过800美元。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就可达到1 000美元以上,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根本转变,就会拉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当然,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又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是社会、经济、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预计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就会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着力点应当突出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用,并伴随着工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不断以把农村养老保险由社区化向社会化扩大。经过适当的时间过渡,就会“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在21世纪中叶“建立起完整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浅析转型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困境与出路_农村研究论文 第三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转型 农村养老保障 制度缺陷 对策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本文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基础上,提出决策与建议。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一)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作为国家“九五”计划的一项重点农村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门以及其他部门投人了相当大的精力,但距离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求尚有相当的距离。《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月标准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缴费最长年限为40年,受益者从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仅仅是刚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农民选择的缴纳档次大都很低。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每月交费4元,10年后每月领取9.4元;15年后领取20元。WWW.0519news.CoM且投保年龄越高,积累时间越短,收益越少。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的养老金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所起到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区域性不平衡现象也比较突出。20xx年我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5461.8万人中,东部10省(自辖市)有2832.2万人,占51.9%,人均保费达到了86.9元;而西部地区参保人数则仅为748.1万人,人均保费2元。

(二)制度上的可持续性差。这是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致命伤。自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开始,全国各地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对推行这项制度热情很高,工作也做得十分到位,甚至有些地方因为农民投保率高,成绩突出,得到了的大力表扬,并被树立为全国各地学习的样板。然而这项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却出现了滑坡现象。有些曾受表扬的典型地区,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个中缘由在于,从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与农民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农民在年轻、收人较高时候缴费,在老年时收人过低、需要照顾的时候,期望能用养老金来安度晚年。但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对自己有信心,能够有比较高并且稳定的收人,能保证持续稳定的缴费;二是农民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有信心,坚信管理者能够管好用好这些基金,届时得到更多的回报;三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连续有信心,这项制度能够持续开展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至于中途解体;四是能够与社会发展同步,共享发展成果。这四个条件都令人怀疑,首先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有稳定的收人来源,农村经济脆弱,农民收人受气候及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增收困难,难以保证缴费的稳定持续;从基金的管理上看,许多挪用、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让农民心怀忧虑;从方面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响较大。

(三)制度的社会性缺乏。《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更无力顾及,因而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于集体和个人。由于《方案》对集体补助比例及不予补助的处罚缺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资金筹集过程中,集体的补助因地而异。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农民家庭收人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较高且集体经济因之较强的地方,集体补助不存在太多障碍,而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弱的农村地区,集体无力补助。大多数农村集体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有的地方为了减少本地企业的经济负担,尽量缩小这一比例,甚至为零。随着这一部分补助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养老费的“政策扶持”失去了现实作用,农村养老费筹资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过于强调个人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带有明显的自我保障性质的储蓄性养老,或者说是一种办的储蓄性商业保险,根本不具备应有的“社会性”。

(四)覆盖面小,互济性差,风险大。一是参保人数比较少,二是参保农民多为乡村干部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纯农业户较少。三是有悖于保险的大数法则,互济性差。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严重滞后。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城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及农民个体之间的异质性的现实,尚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就现已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看,在其运作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可依。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都参照的《方案》进行。其结果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由部门组织实施,但因其办法缺乏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水平的基本性和保障结果的国家保证性,并且在运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最终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二、转型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在转型时期,按照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思路为:立足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从横向上按照经济的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的状况,有差别、分类推进,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后在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从纵向上多元化、分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与最低生活保障多种保障并存;从步骤上循序渐进地全方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现阶段,建立土地保障、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导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区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能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这样既能体现的责任,又能调动广大农村居民投保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适应农村居民的特点及其对养老的需要。我国农村仍然需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导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最终必然要借助于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具体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采取“保险+家养+低保+社区服务”,在养老模式中注人发展的内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家养+保险+低保+社区服务”,养老模式中主要关注为了更好地生活这一内涵;在经济落后地区采取“家养+低保+保险+社区服务”,在养老模式中更关注保障基本生活。

(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的对策与措施

1.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巩固家庭养老。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家庭始终在养老问题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数据表明,有97.6%的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将来家庭养老仍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中坚力量,原因有:其一,孝敬父母是民族文化所倡导的。其二,家庭荞老实质上是一种局限于家庭内部的代际交换。其三,赡养老人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其四,子女收人增加为家庭养老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其五,家庭养老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其六,家庭养老是国际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2.加大财政投人力度,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关研究指出,从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的实际工作中,国家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明显存在着“忽略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失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投人与支持仅仅局限于每年200多亿元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和救灾救济的资金。因此,在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国家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在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人方面向农业与农民倾刹,以增强农民个人参与现代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从制度上保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公平,让城乡居民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弥补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不足的缺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一般没有雇主,国家的财政支持是农村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重要经费来源,主要途径有:一是增加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同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比重。二是扶贫资金的转化。三是农业税的转化。总之,不仅要承担制度设计、监管以及财政兜底等责任,还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社会保障项目进行调整,以期更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民保障养老基金的管理,提高管理绩效。

3.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人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落后地区、不同地区的国民群体总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陷人生活贫困的状况,这些地区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多地要借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以妥善解决。因此,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适时地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实现制度的城乡统一。各地应该把“低保”纳人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发放,但给付标准可视各地区实际消费水平具体问题具体。

4.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保驾护航。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规极其缺乏,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难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进行系统性规范。因此,首先立法机构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相关机构制定单项法规,如《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条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救灾扶贫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保障原则、对象、标准、资金、职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主要内容制度化、法律化,更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避免随意性。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在与全国性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更好的开展。

5.多渠道发展社会养老事业。由于中国老年人口众多,对养老服务的庞大需求与现实能够提供的可能性相比缺口很大。目前全国共有老年人福利机构5.1万家,床位总数为104.2万张。据调查,全国现有1400万左右的老年人要求进人福利机构养老,占老年人总数的11%多,而各类福利机构中能够提供的床位数不到全国老年人总数的0. 8%,与发达国家5-7%的机构供养比例相比差距较大;另外,还有5400万老年人要求提供社区福利服务。因此,需要借助ngo的力量,多渠道地开展多类型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对养老院、敬老院、医疗康复等在内的老年人保障的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为“五保户”提供纯福利性服务社区照顾等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组织照料养老;积极鼓励境内外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事业,解决中低收人者的养老之急;可尝试推广“时间储蓄”制度,让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和不能自理老人进行日常照顾,并存人“时间储蓄银行”,以此获取将来他人对自己的等量的照顾。

浅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问题与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第四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 问题 原则 对策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不足。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农村杜会保障资金支撑,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人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保障居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制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能缺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解决占全国人口80%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很落后,覆盖面小,保障制度水平低,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制度,目前还处于非规范化、非系统化阶段,仍然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没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Www.0519news.COM

1 .1农村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

据统计,享有养老金的农民、五保户和定期救济抚恤的人数只占农村劳动者的1.9%、尚有4.1亿农村劳动者未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加上县以下城镇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4600多万城镇个人经营者,全国乡村有4.7亿劳动者基本上没有享受社会保障。截至20xx年底,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仅占农村总人口的8.5%.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1.2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资金保障

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和运行的物质保证。资金严重不足,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一原则过分强调个人责任,不仅使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农民收人水平较低,国家又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资金的筹措十分困难,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数量,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

1.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律依据、保障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从纵向结构看,除了国家机关制定的少数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大部分是一些地方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办法、决定、意见、通知、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却十分少见;从横向结构看,它包含社会保险法(例如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法(五保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法律规范,缺少农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优抚与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

已有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由于立法缺乏统筹规划,散乱而又不统一,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保障项目不齐全,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权利救济的程序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另外,立法层次低,权威性、连续性与稳定性不够。根据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各级地方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办法、决定、意见、通知、规定等规范,法律地位低于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再加上政出多门,立法的随意性很大,而农村社会保障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又十分广泛而复杂,立法的权威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就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

1.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无序。首先,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衡,从而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三个权利集中于某一个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条块分割、管理混乱。农村社会保障呈现出管理多头、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既无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各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使得他们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最终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再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缺乏科学性。大多数地区不是从农村的长远利益出发科学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一哄而上,在无立法的情况下,基层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养老保险,对不参保者给予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硬指标。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来看,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总的来说还只能是低水平的保障,或者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在总体框架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当是建立一种家庭自我保障、国家集体保障和社会互助保障三者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2.1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很大,,各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也相差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因地制宜地实现当地农民能够接受、又承担得起的社会保障形式,形式和标准都不能搞“一刀切”。要立足实践从农民的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2.2城乡衔接的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展开。农民的收人水平普遍低于城镇居民,缴费水平不能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加之农村消费也远低于城镇,相应地农村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也应当低于城镇社会保障标准。在总的管理原则上,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应基本相同,资金管理原则应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3兼顾公平与效率优先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两者不可偏废。在制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把握好两者的统一,并把各方面的关系调整到适当的位置。因此,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人,使更多的弱势农民群体能获得救灾救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以便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实力,逐步帮助农民建立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

2.4分类实施、量力而行

分类实施就是抓紧建立影响力大、需求迫切的社会养老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险基金等制度,并针对基金的不同种类,确定规划,制定有关条件。量力而行,就是制定缴费标准与保障标准不宜过高,其额度应根据农民收人、及地方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和农民实际所需保障费用等方面综合确定。

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仅需要积极引导和正确决策,同时也需要扩大农村居民的积极响应,还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特点,创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3.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人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增强农民的社保能力,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物质基础。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以发展生产为基础,增强经济承受力为保证。首先,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力度。增加农业投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其次,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密集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提高他们服务社会的能力,在竞争社会中处于不败之地。再次,重视农业科技的应用与推广,可以通过自身,同时发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力量建立多元的投人机制,重点放在应用型技术开发等方面,逐步完善我国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最后,努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城镇化不仅能促进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还能增加农民收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3.2提高行政能力,规范农村社会保障运行

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加强的行政能力建设。目前,应提高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行政能力。首先,行政决策能力,即科学制定各种保障标准和管理办法,把握合适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制度,做出最优的财政支出安排,确保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措施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符合农村的发展现实与未来趋势.其次,行政贯彻能力,即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其管理程序规范化,确保各项制度、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不走型。再次,行政监督能力,即强化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农村社会保障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的自身监督,发挥审计等部门对本地农村社保职能部门的监督;强化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金营运机构的监督;动员农村自治组织和利用新闻媒体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各级应围绕提高三种能力,突出重点,和省级侧重于提高决策的监督能力,县、乡镇侧重于提高贯彻能力。

3.3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国家应尽快相应的法律,应当根据----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有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驾护航,农村社会保障才能顺利进行。首先,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及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以全民社保体系的建立为目标,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合理规定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内容,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不断提高立法的层次,加强立法的统筹规划.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范的内容。注意农村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及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与监督机制、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权利救济的程序等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而明确的规定。另外,不断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对地方各级国家机构颁发的,影响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适用便利性的通知、答复、意见、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彻底的清理,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大力宣传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对现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公共媒体、有关国家机关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通过各种手段对广大农民进行专业性的宣传和指导,使农民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帮助农民认识到自身的老年风险,培养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和树立养老保险的预期消费习惯,鼓励农民积极参加,从而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造条件。再次,创新法律监督制度,强化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要把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其他服务机构以及监督机构的全面监督制度,拓宽当事人以及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渠道,采取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的信息沟通方式。建立县、乡、村分级定期公示的制度,把社会保障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务、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社会保障纠纷的首问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最后,改革现行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纠纷的救济制度。加强对农民解决纠纷的法律援助和律师协助。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适当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待遇,鼓励并督促他们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扩律援助的范围,将农村社会保障争议纳人其中,增加相应的必要投人。同时适当调整基层的,充实民事法庭的法官队伍,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的审理速度与质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第五,增加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意识。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是重点,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后,农民是否接受、是否满意将影响着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积极参加,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创造条件。    3.4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支撑体系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资承担的具有社会互济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最现实的选择。首先,建立国家、地方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体系。财政、地方财政都要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其次,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还可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将三种彩票发行机构合并,缩小管理成本。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税制法定,一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是相对比较固定的筹资渠道。社会保障税作为附加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减少征收成本,另一方面富者多缴,穷者少缴,起到“抑富济贫“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且这种税已成为仅次于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类,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最后,整合部门资源。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

3.5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先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关怀人、尊重人,保障人们生存的基本权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首先,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收人、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的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上述主要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其次,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衔接机制。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的衔接。加强农村低保与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的配套衔接,搞好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衔接。再次,要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以及发放机制。应以财政筹集为主,可以在省、市、县三级财政中合理地划分出资比例,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筹集一部分资金。同时,也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尤其是农村企业和首先富裕起来的个人捐款筹集一部分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可以实行县级统一管理,设立专项帐户,划拨到乡镇进行发放和管理。对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发放。最后,要不断提高保障和补助水平。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地区都采用我国农村绝对贫困线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样的标准,政策指向清晰,操作简便易行,群众反应良好。但是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财力的不断增强,必须不断提高当地农村最低生活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以便使更多的生活困难群众较多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五,实行多元化的监督方式。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滥用职权、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3.6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险

坚持多种形式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家庭养老保险、储蓄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要根据实际,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形式。首先,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队伍中有不少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素质较低,未经系统学习和正规训练即开始从事业务活动,要对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实行统一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制度。其次,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保农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在此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当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保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再次,要探索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制度。各地以探索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资金跨区域自由转移为突破口,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最后,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可以考虑设置事业性质的“乡(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门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和管理。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如财务核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应主要通过存人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及金融债券的途径来实现。

3.7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选择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等多种农村合作医疗形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首先,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真正了解合作医疗的好处,使他们积极主动去参保。其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上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应强化个人缴费,而对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减轻农民因此项开支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再次,合作医疗基金应保值增值,这可以让农民感觉到参与合作医疗后,即使不生病不使用也有收益。最后,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核算,严格审计,并定时定点向村民张榜公布,由群众监督,以防止其被贪污、挪用或浪费.第五,强化基层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和提高基层队伍的待遇,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服务水平高、贴近农民、方便农民的管理队伍,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农民自己的服务组织,真正解决好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真正为农民构筑起一道医疗卫生的安全网。

3.8要充分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传统保障功能和作用

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全盘否定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恰恰相反,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要充分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提升其“造血”功能。首先,提升土地保障的优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抚贫力度,加快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土地对农村居民的保障作用。其次,对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过去沿袭下来的。是以的名义征地,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因此,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严格限制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强化家庭保障的力度,家庭保障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在新的形势下,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敬老爱幼、互相关爱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家庭美德,公民自觉地对家庭成员履行保障责任和义务,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的要求。最后,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开始向两个方向转变:一部分农村劳动力成为城镇务工人员;一部分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应当分层次、分类别的保护农民工。第五,营造尊老扶幼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优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与挑战,仅靠《老年益保》来处理这类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现在,有些地区推出了农村基层组织与村民签订嫁庭赡养协议书》的办法,反映良好,值得推广。我们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积极倡导文明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谴责不孝行为,斯金纳的激励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受到行为结果的反作用,当人们采取某种行为而受到鼓励时,那么他们最有可能重复这种行为。因此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保障来讲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引导力量。

总之,在我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困难有补助的生活保障.不仅仅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强烈愿望,而且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浅论农村孤儿抚育的变迁 从宏观社会结构与农村社会微观变动视角考察_农村研究论文 第五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孤儿抚育 社会变迁 社会福利 

论文摘要:农村孤儿抚育是农村孤儿福利甚或农村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缩影。农村孤儿抚育问题探讨的不仅是某一特殊群体和某一类特殊性论题,作为一项社会事实更牵涉到社会结构的多个层面和领域,故需要探讨国家宏现层面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和微观层面农村社会自身的社会变迁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总体性影响,并将之里于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大背景下,关注农村政策变动下孤儿抚育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态与互动过程。 

一、宏观社会变迁中的农村孤儿抚育 

农村孤儿抚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其中具有鲜明对照意义的历史时期就是建国前后和改革前后。在这两个大的时期前后,随着宏观社会变迁和国家、农民与农村社区之间关系的变化,农村孤儿问题的产生原因、抚育方式、特别是抚育主体承担责任的状况存在着显著差异。 

1949年中华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国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是中国历史上带来整个社会结构重大变化、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社会变革。在这一时间点前后,党通过农村的土地改革和城市的改造计划彻底地改造了基层社会的基础性结构和运行机制,其组织、机构和人员前所未有地渗透到社会的最低层和每一个社会成员。wWW.0519news.COm在传统中国,整个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双轨制”,一是自上而下的官治体系,借助于皇帝和官僚维持县以上正式行政系统的运转。二是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依托士绅实现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转。在常规状态下,两套体系自成一体,互不干涉,保持一种“超稳定”结构和状态。官治系统很少进人自治系统,乡村社会的管理体系从未实现行政化。在常规状态,国家层面的生活与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正如孙中山所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间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同皇帝的关系很小。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的思想就很薄弱,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的责任。只要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自生自灭。而且,官僚体系的隔离使得社会基层与国家上层很少发生有意义的联系,“在皇帝与老百姓中间,隔着很长的一套官僚机构,老百姓伏在地上,皇帝位高比天,如是‘天高皇帝远’,在我们传统社会结构里使得皇帝与老百姓在表面上隔成毫无关系的两极,皇帝在老百姓的心里是天生的圣人、可望而不可及,加以历史典籍的渲染,传说的流行,因之皇帝变成了一个神明的天子。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国家基本上不介人村庄和农民的事务,在法律事务上处于“无讼”状态,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农民自身的私人事务都是由自己办理的。不过,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家族和宗族对于社会个体生存、发展和社会交往的维系作用。因此,诸如孤儿抚育等帮扶性行为更多的是由家族、宗族和村庄共同体来提供的,国家除了对超越村庄范围的天灾人祸导致的大范围灾荒进行一定的拯救外很少介人常态的农村救助问题。 

但是,1949年后,国家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家与农民、村庄社区不再处于疏离的状态。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渗透、更换和社会重建过程中,其宏观层面的生活开始实质性并日益频繁地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发生有意义的联系,国家自然就不可能对农民的生活困境采取漠视的态度,消极处理。而且,党的和工作路线等也对其行为趋向形成了一定的压力。这些价值观念和实际行动主要体现在1949年后逐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种社会福利制度之中。如《中华共和国----法》、《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在总体上和形式上对孤残儿童予以法律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更多是在整体性的制度层面进行一般性的制定、管理和监督行为,基本上没有对农村的福利事业和特殊困难群体采取有保障的、充分而有效的社会政策。对于农村孤儿群体而言,直接提供支持和保护主要是家庭、亲属和村庄集体。尤其是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和公社时期,在家庭和亲属无力承担孤儿的抚育责任之后,往往是村庄集体负担孤儿的抚育责任。这与当时实行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有很大关系,用于村庄公共事务的物资在统一分配形式中也有一定的制度保障。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提出建立农村“五保”救助制度。该制度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在这一阶段,另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城乡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城市与农村基本上实行完全不同的社会福利和救助制度,国家首先保证城市地区福利事业的供给,即使是对孤儿群体也采取城乡有别的福利政策。1949年后兴起的儿童福利院制度只是在城市地区实行,农村地区基本上不予兴办。国家对不同身份的儿童负有不同的福利责任,国家全额拨款的儿童福利机构一般只负责收养城市地区的儿童。 

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经营方式的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分配方式的变化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严重萎缩,村庄公共事务越来越难以维持,福利事业出现严重危机。在改革后较长一段时间,农村孤儿抚育又开始向家庭和亲属回归,农村孤儿也面临着更多的抚育困境。不过,随着1990年代以后国家农村政策的转向,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开并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提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思路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逐步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以及其它法律、政策和制度安排上的改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开始从以农民家庭、亲属和村庄为主转向为国家承担为主。首先,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为了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先后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强制性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等规章和政策。其次,直接针对儿童群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和发展规划性政策文件,主要是《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xx-20xx年)》的制定和执行。再次,进一步制定了以孤儿为单独的政策对象的政策文件,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和专门性地开展救助和保护工作。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为了彻底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等15个部门于20xx年4月13日联合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散居孤儿。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也纳人保障范围之中,救助范围比过去大为扩展。这就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人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微观农村社会变动中的农村孤儿抚育 

从社会公共事务的内涵来看,农村孤儿抚育问题所涉及的群体范围和内容范围都没有达到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性”所需要的范围大小。因此,它并不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尤其是在这个问题还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以至于上升为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社会问题。在一般意义上,农村孤儿抚育只是一项准公共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就更多地与农村社会和农民自身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与国家宏观层面的整体性变迁相比,农村社会的微观变动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更为直接、贴近和明显。 

建国初期,伴随着土地改革等政策的推行,原有的农村社会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曾经的富有阶层被打倒,贫困阶层跃升为社会的上层阶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物质财富实现了再分配。原有的以血缘、地缘尤其是长幼辈份为基础的农民身份体系和社会分层体系被消解,新的立基于阶级成分和表现的身份体系和分层格局确立起来。农民的社会待遇开始与阶级身份联系在一起,以阶级身份为区分标准。这种阶级身份是由家庭出身和个人成分两部分组成的,社会个体与其家庭紧紧捆绑在一起。因此,农村孤儿抚育问题一旦超出家庭范围就同样具有所在家庭一样的阶级属性,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是否和怎样承担这一孤儿抚育问题就演变成为一个阶级性事件。这就是阶级身份借助于孤儿抚育问题实现代际传递的过程和机制,或者说农村的社会境况对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 

及至农业合作化时期和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的阶级特性继续对孤儿抚育问题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农村的其它、经济和社会体制对孤儿抚育问题的作用可能要更大一些。 

农村领域最大的变化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从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通过统购统销和“工分制”等制度形式主要生活资料也实现了集体化,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了根本改造,家庭的许多功能如生产功能、消费功能和交往功能很大程度上都被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等各个层级的社会经济单位所代替。在这一背景下,个人和家庭的私人空间得到极大的压缩,曾经的私人事务开始逐渐上升为集体性事务甚至公共事务。从农民这个角度上看,个人的性和自主性逐渐丧失,其个人事务和家庭事务基本上难以在家庭范围内获得解决,自然就向其它社会单位寻求帮助。这就促使农村社会建立了一套以公社体制为制度依托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基本的、低水平的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1)公社“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经济结构,为广大农民提供了就业和基本生活的保障,社员在集体经济内具有就业的天然权利。(2)农产品采取“人七劳三”的标准进行分配,即大部分按照人口分配,由此保障每个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3)对失去劳动力和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弱、残人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制度,使他们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五保户”的供养通常采用三种办法:集体供养,再由国家门适当补助;全部由集体供养;由集体与亲友共同供养。(4)逐步建立起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人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减少了农民因病带来的社会风险。(5)支持了农村小学的存在,依靠集体的力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普及了小学教育。当然,由于农民在阶级身份之外还具有社员身份的差异,在不同历史时期社员与非社员在社会待遇方面的差异最终也反映在农村孤儿抚育问题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社员就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利益,而这些没有加人合作社的非社员就不享有。公社社员与非社员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待遇也与此类似。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农村经营方式再次发生大的变革,农村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又回归到家庭,家庭又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单位,曾经被抽离的家庭功能复原了。村庄公共事务的办理在农村基本经济体制变革后陷于空转的局面,资金极为缺乏。在集体化时期作为一项福利事项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退回到家庭及其亲属网络层次上。  

特别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业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较大,“三农问题”较为突出。由于产业结构的独特性,土地在农民生产、生活中举足轻重,但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来源的同时又限制了农民的社会流动,农民往往过着“生于斯,长于斯”的生活,生活方式以长期群居为主要特点,同时其地域特点又决定了集中居住的居住模式。这些都导致家庭结构和功能的相对稳定性,家庭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最基础性的作用。更进一步的,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理所当然地构建了以家庭和亲属网络为主的抚育模式。  

三、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背景下的农村孤儿抚育  

现代化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农村孤儿抚育作为一个村庄“小事件”或者区域性事务同样无法逃脱现代化进程的总体规制。现代化对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中国这一发展中国家和农业大国而言,现代化在表象上就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类型必然导致农村孤儿抚育问题的成因、形态及其解决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在农业社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都较为简单,主要与自然实现交换,社会基本上处于均等化状态,社会分化程度非常有限,农村孤儿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农村社会内部的问题,与外部世界关联不大。而农村社会一般不会出现结构性失调,其自我调解能力基本上处于平稳状态,孤儿抚养问题的解决方式较为单一,其支持来源也基本上局限于农村社会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但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和自主性被打破,工业社会中的许多新的要素开始渗透到农村,日益改变农村社会及其民众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极大地改变了社会问题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农村孤儿抚育问题就不再只是农民和农村范围内的内向性问题,其成因也与社会转型和工业社会对农村社会的辐射作用联系在一起,复杂性程度大为增强。而在后工业社会,农村和农民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和重要性大大下降,而且更多的社会因素进人农村社会,孤儿抚育问题又呈现另一种形态。  

其次,与农村孤儿抚育这一社会福利问题关联度更大的现代化问题是社会发展理论背景下福利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的问题。社会发展理论的兴起背景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福利国家陷人危机和新自由主义兴起后对传统福利国家的批判或反思,其理论指向是以社会发展为取向,以福利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为切人点,强调福利与经济之间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根本的。该理论反对传统福利理论的消极福利观,主张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互动关系的视角去观察社会福利的功能,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使社会福利的再分配功能得到更加合理的理解和解释,认为要在强调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融合的基础上,制定将福利资源用于以投资为导向的社会计划,由此提高社会成员的经济参与能力,进而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还主张社会福利事业应超越以前的模式,既不能依靠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而需要建立一个积极的福利制度,使社会各个成分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即混合的、多元的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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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农民分类视角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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