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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立足当前农村人口结构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十篇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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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立足当前农村人口结构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篇一

【论文摘要】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不论是农业总产量还是单位面积土地生产率都大幅提高,然而,我不完善,伴随生育政策效果的逐步显现,农村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从客观上要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与之相适应。本文正是基子这个基础,探讨如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农村:人口结构;社会保障;生育政策

一、我国农村人口结构现状

1.庞大的人口规模。五普结果显示.当前我国总人口达l2.95亿,其中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91%.而且农村人口规模仍将继续扩大,每年农村新增人口近千万余人。即便当前农村人口增长模式正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人口自然增长率”转变.然而由于人口惯性.但短时间内农村人口仍将继续增长.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庞大的农村人口必然会产生对社会资源的巨大需求.产生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2.人口素质较低。与城镇居民相比.不论是身体健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还是科学文化素质。各个指标农村人口都相形见绌。绝大多数农民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这显然有悖于当前新农村建设农民素质的要求.农村人口素质亟待提高。

3.年龄结构。当前我国农村人口年龄构成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小,中间大”.即儿童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小.劳动适龄人口所占比例较大,其导因是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生活水平的改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遏制了我国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几十年的低生育率是当前我国少儿抚养比迅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另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农村人口寿命大幅提高创造了条件,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人口所占比重较高,农村人口抚养比较低。

4.性别比失衡严重。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出生性别比还是分年龄性别比,都要远大于107这个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值。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较于城镇居民.农民一直处于社会边缘,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例,鉴于特殊的经济条件以及重工轻农、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农民一直为支持中国的工业化做出了极大的牺牲。截至目前,80%左右农民所花费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l1%.而占总人口不到20%的城市居民享受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社保总支出的89%.城镇居民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的机会是农民的32.36倍,当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利于社会稳定。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物质、智力支持。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生存权.有利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只有让农民切身体会到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所带来的实惠,方可从根本上让农民彻底摆脱传统观念。整合农村资源应用于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由被动适应转向主动争取.实现农民增收,反哺三农建设.实现良性循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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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制度的完善 篇二

一、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的基本含义

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在拍卖前一般均会委托拍卖机构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动产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其他与拍卖有关的重要事项,包括土地性质、规划用途、政策限制、权利负担、差额面积处理、添附物的处理和补偿、欠费、出租、居住或使用等情况,明确买受人需承担的相关权利义务,拍卖成交后的价款支付、财产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等。这一制度即为不动产强制拍卖中的拍卖声明制度。

不动产拍卖中拍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的特殊情况、已知的瑕疵、权利义务的预设等,主要目的是为防止不动产拍卖后产生新的纠纷,基于不动产之上诸多法律关系而对买受人需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预设。与拍品目录相比较,拍卖声明的内容更侧重对与预设权利义务有关的不动产特征及特殊情况的说明以及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的陈述,而拍品目录则主要是对拍卖标的一般情况的详细介绍,对买受人需承担的权利义务通常不涉及。不动产拍卖声明也与以登报或张贴等形式进行的公告有所不同,后者通常只公告不动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品质等基本情况,以及拍卖原因、日期、地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等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使公众知悉拍卖活动。

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属于强制拍卖公告的一种,声明的内容由执行决定,只不过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声明的内容是拍卖委托合同和拍卖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等均具有约束力。为避免在执行程序中引起新的纠纷,拍卖声明内容的准确、完整与否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通例,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拍卖后,买受人不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实践中,基于规范执行和拍卖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执行在拍卖声明中提示已知的瑕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拍卖后发生纠纷阻滞执行程序的进行,并不代表买受人就享有了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不动产强制拍卖中的常见纠纷

目前执行工作中,不动产拍卖前对不动产的调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往往重视不足,不动产这一特殊种类的财产上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未被厘清,信息公开不充分,权利义务设定不明确,从而埋下纠纷隐患。

(一)买受人提出异议。具体包括:1、不动产上欠费负担问题。被拍卖不动产上,有时被执行人会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公建配套费、物业管理费或水电煤费用等情况。实践中,上述费用有时执行拍卖时会要求由买受人负担。但如果拍前没有做出明确声明,买受人会在拍定后拒绝承担上述费用。由于直接关系到成交价格的高低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拍卖成交后再行协调上述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较困难。2、过户不能的问题。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拍卖前执行未对土地性质、不动产受让人资格的限制等问题作详细调查,并公开告知或告知不明确,以致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不能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造成买受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二)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对不动产拍卖提出异议的情况相对较少。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在建工程拍卖前后的面积差异问题上。比如,在建工程在结构已封顶但内外装潢等工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被拍卖;拍定人在续建工程结束后办理产权证时,有时登记的建筑面积(实测面积)会大于执行拍卖时公示的立项面积(暂测面积),且这部分面积差额有时会较大幅度地超过政策允许的范围。对这部分多出面积的权益归属及相应对价,申请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多会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即使这部分多建的面积是不合法的。反之,当实测面积小于拍卖时标示的暂测面积时,买受人有时也会要求退回面积差额部分的拍卖价款。对于前一种情形,执行由于拍前往往未在声明中明确买受人应承担补足差额面积价款的义务,因此实践中买受人通常会拒绝补足差额;而后一种情形则属于不动产本身所存在的瑕疵,理论上执行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拍卖时如果未对这种可能的情形予以明示,也未明确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易发生纠纷。

(三)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常见的主要是被执行人对不动产拍卖范围提出的异议。比如,当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位置或范围等与实际不一致,而在拍卖前未对房屋的幢号、土地的四至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声明中做出明示或者准确明示,一旦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就会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提出异议,而这种纠纷还涉及买受人的利益,因此通过协调解决的难度极大。

(四)承租人提出异议。实践中,由于执行拍前未对买受人是否需就被拍卖不动产上承租人的装修、加固、添附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向承租人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做出声明,拍卖后承租人一般会提出补偿要求。

(五)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此种异议主要集中在执行在拍前因对相关政策未作详细了解,以致在拍卖声明中未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不动产的特殊情况或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等给予明示,从而引发规划部门对强制拍卖行为的质疑。比如制定的房地产容积率政策或规划要求已经发生变化,而执行拍前又未到规划、房地部门进行必要调查,以致未做出声明或准确声明。由于被拍卖的在建工程不能按原设计标准或规划用途继续施工、办理产证,从而引起买受人和规划部门之间的冲突。

三、完善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1、充分调查原则。对不动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信息得到全面、客观披露的基础。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拍卖前执行应对不动产作全面详尽地调查。

2、信息公开原则。拍卖的本质属性要求必须将与拍卖有关的信息充分公开,以确保拍卖公平、公正地进行。执行中,被拍卖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及预设的买受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等信息应当予以详细公开;对于暂时无法确定的诸如建筑面积、规划限制等信息,只要影响不动产的变现价格,或今后可能引发纠纷,也应当做出客观恰当的声明。

3、信息客观原则。拍前声明所公开的不动产信息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现场勘验笔录、合同等。有关信息的具体表述必须实事求是,文字上要准确周详,不能模棱两可。

4、权利义务明确原则。这是建立拍前调查和声明制度的主要目的。拍前执行应当对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查,发现不动产上在拍卖成交后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通过详细明确买受人拍定后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防止相关纠纷发生,将买受人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的具体构建

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包括调查与声明两个部分。

1、主体及职责。不动产拍前调查主体应当是执行,主要承担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调查收集工作,声明的主体则是执行和拍卖机构。执行承担的是拟声明信息的选择,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设计,声明文稿的拟制等职责;拍卖机构则主要负责根据执行的委托要求将声明内容以书面形式和拍卖会现场公开宣读的方式进行公示。

2、不动产拍前需调查的情况和声明的内容。

(1)需要调查的情况。拍前调查的重点除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以外,主要是不动产上与预设权利义务有关或有可能影响不动产价值的信息。当执行财产为土地时,需调查的信息包括土地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补偿费及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出租及租金收取情况、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地上附着物、竞买人的限制及共有情况等;当执行财产为在建工程时,应包括土地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批准建造的面积、容积率和规划用途,参、联建情况,土地补偿费、出让金、公建配套费等支付情况,房屋建设及开发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及工程完成进度,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文件,预售及登记情况等;当执行财产为已竣工的房屋时,则需调查的信息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出让金、公建配套费支付情况、房地产权利登记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入住许可证以及出售、入住、出租、价款和租金收取、共有等情况。实践中即使某些事实暂时无法得到明确的处理结论,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也必须核实清楚。

(2)需要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动产的特殊性和特殊情况。主要针对调查查明的事实,就其中与预设权利义务有关信息如规划用途的改变、容积率政策的改变、出租、欠费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不动产价值的情况,如不动产上的添附、工程是否已结构封顶等作客观介绍。二是将执行已掌握的不动产瑕疵予以明示。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可以在拍前明确声明执行和拍卖机构不承担被拍卖不动产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是对买受人购得不动产后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预设。预设权力来源于国家赋予执行机关的公权力,当执行裁定拍卖不动产时,就已经剥夺并取得了被执行人对其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执行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不动产,决定买卖的条件。需要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尽费用的承担,如出让金、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是从价款中扣付,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承租关系的承受,买受人收取租金的起始日;添附物的归属及补偿;预售房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范围;在建工程的实测面积在发现与暂测面积出现较大误差时有关得益或损失的承担,等等。四是需要声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如,有无承租人、共有人到拍卖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等等。

3、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的程序要求。(1)执行在拍卖前应当穷尽调查之职,对于不动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收集。(2)执行人员根据查明的信息,拟定权利义务预设方案,起草声明文稿。(3)将声明文稿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4)各方当事人对于声明文稿无异议的,经执行组内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请批准后,执行将声明制作成书面文件。(5)书面声明一式两份,提前将其中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同时告知声明的具体要求并记明笔录。(6)拍卖机构必须向承诺将按要求将声明内容公开告知竞买人,及未公开告知或未按要求公开告知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情况记明笔录,前述拍卖机构的义务也可以在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7)拍卖机构将书面声明复制多份,在看样时交准备参与竞买的人。(8)正式开拍前,竞买人在拍卖机构留存的书面声明文本上签字,确认已经阅知声明的相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声明的约束。(9)开拍前,拍卖机构必须将书面声明的内容不作增减的宣读一遍,上述情况记明拍卖笔录。

(三)不动产拍卖声明的法律后果

1、拍卖声明的法律后果。执行在拍卖不动产前委托拍卖机构就有关拍卖的重要事项作出书面特别声明,竞买人签字确认并接受声明设定的拍卖条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拍卖机构、竞买人、买受人都受该拍卖声明内容的约束。拍卖声明将分别成为执行与拍卖机构之间拍卖委托合同、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之间拍卖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拍卖声明中所作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各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改变,否则就构成违约,将产生重新拍卖等法律后果,违约方还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声明不当的法律后果。声明不当是指拍前就特殊情况未作声明、声明内容不准确等情形。如果因执行拍前声明不当导致纠纷产生的,应当由执行负责协调,解决纷争,必要时执行也要承担拍卖机构先期赔偿的买受人损失。如果拍卖机构因未按照执行的要求履行声明义务而导致纠纷产生的,应当由拍卖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因拍卖机构声明不当,导致拍卖成交条件改变,使拍卖收入减损,或不动产无法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或在建工程无法按原规划用途及设计方案继续施工等,执行有权宣布此次拍卖无效,收回不动产重新拍卖,拍卖机构将自行承担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篇三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日益迫切。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的认识程度,选择适合于农村文化传统的社会养老形式,加大的支持力度。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

根据第5次人口普查资料。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部人口的63.78%。由于农村养老依然主要依靠子女。所以,在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之后。农村养老所面临的形势尤其严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实现我国养老保障的社会化意义重大。

一、农村养老面临的困境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年龄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提前到来。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本上依靠子女,因此,这种人口形势必将给农村养老带来很大困难。

一是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快带来的困难。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阶段。据预测,我国老年人口总量20xx年将达到10542万,20xx年为15093万,2030年为19816万,2040年为25653万。可见,我国老年人口在数量上有着极快的递增趋势,从1982年开始,经过28年就翻一番。再经过20年又翻一番。2040年达到峰值时会超过2.5亿。这些老年人口中约有70%生活在农村。从宏观上说,面对如此众多的农村老年人群。农村的养老形势将是非常严峻的。从微观方面说,家庭子女减少,使完全依靠家庭养老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经过20多年卓有成效的计划生育工作。我国农村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降至2.0左右。两个子女的家庭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这一代人口将面临十分沉重的家庭养老负担,平均每个人需要赡养几个老人。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二是经济支持力的限制。世界人口老龄化产生和发展大都是以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的,有关资料表明。发达国家进入老年型社会时的人均GNP一般达到20000美元以上,而我国农村2000年的人均纯收入仅为2252元币。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与所需的社会经济条件严重错位.采取家庭养老的模式,将面临诸多困难。而要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必然会遇到如此之低的收入水平的限制。

三是家庭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限制。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核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子代与父代普遍分居,这就给家庭养老带来一些不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迁,子女远离老人身边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也会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重大影响。

四是文化观念变化的限制。尊老、敬老、养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家本位的观念对家庭养老制度起着重要的文化支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趋于淡化,具有东方浓郁色彩的传统养老文化正逐步解体。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说。农村养老必然发生由以家庭为主向以社会为主的转变。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无论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相比,还是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较大距离,还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是参加者少、覆盖面窄。目前,我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只有5000多万(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占农村人口的6%左右;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仅占村民委员会的1/4左右。大多数农民仍然生活在社会养老保障之外,依靠子女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大问题。目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而且,目前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上属于个人储蓄式的,即使集体给以补助。也是划入个人账户。存在着保额低、兑付少的问题。年老后所领到的养老金根本不足以“颐养天年”。

第三。模式单一。不符合农村特点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三大问题。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主要采取资金储蓄积累的模式,农民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或分期交纳保险金,年老后定期领取养老金。在不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不少人由于收入水平较少,承受能力较低,无法加入养老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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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_地方战略论文 篇四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 的重要手段。本文就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谈谈个人的初浅见解。

【关键词】内部控制 控制制度 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 的重要手段。当今社会,应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节约资源,提高资本再生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文就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谈谈个人的初浅见解。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关于“内部控制”的权威的解释: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要素。

二、内部控制制度应该达到的标准

1.企业控制深入到各个环节,尽量不留下死角,即各项管理经营活动均应纳入内部控制范围;

2.事权划分明确具体,操作方便,要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规范;

3.控制程序规范,要特别重视过程控制,也就是把对经营管理过程的控制放在突出的地位,通过控制,防患于未然;

4.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内部控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难题

1.规范控制程度。对于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的控制,要靠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管理的行为,让管理者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知道干什么、怎么干,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规定的控制管理。www.0519news.CoM要制定出规范的符合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则需要优秀的人来完成这个任务,不但知识丰富、意识超前,且视野广阔和作风扎实,这样的人才很难找到,可谓凤毛麟角。

2.被控对象的受控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的现在所有环节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个人实施全方位控制。现在不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舞弊行为时有发生,提高被控对象的受控度已成为实施难点。一般而言,内部控制的对象是企业的权力操纵者,是对权力操纵者的权力约束,也是对权力操纵者之间的权力制衡。这种独特的控制对象决定了提高受控度的艰巨性。

3.授权的度的把握。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正常运行,合理授权是必然的。对于企业法人,既要保证经营决策的性,又要保证经济行为的效益性,权力的度的界定非常重要。一方面,授权无度,直接制约内部控制制度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的授权也有“度”的学问,对不同的控制环节要有不同权力授予,才能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不管哪个环节,在具体授权时,应先认真研究才能准确掌握,这样既能保证经营决策有效运作、 有效贯彻,又能保证权力制衡得到落实。

4.控制人员的熟练程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中心是财务会计控制。因此,财会人员要能真正担当起内部控制的重任,更新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就显得刻不容缓。 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建立合理、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指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核算规程是否规范,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这是搞好电算化工作的重要保证。没有很好的基础工作,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处理不规范的会计数据,工作开展将遇到重重困难。

2.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一项国际惯例。长期以来,内部控制一直被视为企业内部事务,属企业管理当局责任范围。以往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也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设计和审计方面,重在改进内部控制的方法与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1991年11月,美国联邦委员会发表的判决指南指出,如果发现公司即使有一个雇员犯罪,该公司将受到强制性罚款,罚金数额可高达数十万至几百万美元。这一法规的,强化了管理者对遵守法规的重视,遵循适当的法规、规避可能的罚款所带来的损失也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审计

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企业能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切实予以实施,需要外部力量予以保证。首先企业对自身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自我评估,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然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加重了企业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企业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与缺失,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也会为降低自身的风险而督促企业改进内部控制。这样就能降低企业营运风险,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益,同时提高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明确相应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应该检查组织结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与分工情况,看是否能够提供有力的内部控制。为确保会计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我们应在人员管理上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即系统的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不得上机处理日常会计业务;会计业务人员不能进行系统维护;会计软件保管人员不能由上述人员等。

5.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对会计数据的非法存取、修改、复制等操作,必须要对数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对会计数据设置不同的操作权。要有相应权限,才能修改凭证。要记录下操作员名称,修改内容等,以便有据可查。各单位应制订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出入人员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要严格检查,备案,以便检阅。尤其对数据的安全保护,是重中之重。

总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制度,一方面它超越了财会领域,另一方面主要是做人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 、指挥和协调能力,培养这样的“全才”,显然需要很长的过程。所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参考资料:

[1]王小艳.如何进行员工激励.大学出版社,20xx.8.

[2]王一鸣.中国区域经济政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国金融,20xx.

“医保骗局”折射出医保制度亟待完善 篇五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出医保骗局,诊断是假的、病人是演的、病房是空的。每天都有老年人在“托”的带领下,来医院做假诊断,假住院、假报销,每个人都可以领到医院几百元的补助,但最终大部分钱财被医院骗取,导致国家为了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投入的大笔资金流失了。近年来社会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愈演愈烈,这对我国医保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造成了严重损失,亟待引起重视。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存在漏洞。一方面,从“第三方支付”字面意思,患者认为不需要他们支付所需的费用,会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分离的后果;

在“第三方支付”的制度下,因为医务人员和投保人的利益没有冲突,所以医务人员和投保人想要得到更多的利益会合伙来欺骗保险机构等与保险有关的部门。另一方面,“后付制”的支付方式让医务人员觉得可以提供过渡医疗服务的可能。二是医保价格补偿机制不合理。医疗保险价格补偿机制不够完善,造成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疗成本成正比,这样就会产生诱导需求的能力。例如,报销的条件就是住院,不住院的话就得不到报销。那么这等于就是变相的鼓励患者去住院,小病大治。 三是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协调。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据工人工资的总数的一定占比来收取的,它的内涵是实现团体和私人一起筹措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然而需要缴纳的费用在各行各业都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收取上产生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四是医保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不同的地区之间是有较大差异的,没有一个统一管理的机制,投保地区的医疗保险相关机构与外地患者、不同地区的医院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的机制,这样就使得外地就医中出现了许多的欺诈行为。因为医疗信息的共享现在还只是初步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圈子,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加大了保险公司审核资料的难度,为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造了有利的条件。

对策建议: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该制定一些关于医疗保险反欺诈的法律法规,大力惩治那些涉及医保欺诈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二是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对滥用药和过度医疗的问题进行处理,改变管理模式。三是加大惩治欺诈力度。监管部门对医保欺诈行为要加大罚款上限,对于情节严重的医保欺诈行为,报送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四是完善异地就医相关体制。建立联省就医制度,降低异地就医的各方面困难,搭建异地就医的结算平台。

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改革与完善 篇六

摘要:我国现行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的现状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存在天然的冲突,为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国家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逐步改革和完善我们现行的审计监督制度。

关键词:法治中国构建改革完善审计监督制度

党的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为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了依据。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是国家法治的工具,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极大的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而国家法治建设也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监督权隶属于行的现状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树立----法、法律权威,对权力制约、执法程序公开透明等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构建与法治中国相适应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审计关系述评

国家审计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与法治中国建设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性质,是当前我们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两者共同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法治中国建设为我国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我国1982年《----法》明确我国是专政的国家,确认了管理国家的地位,同时我国确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人大常委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保证了意志的至高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国家审计制度是在实行专政的共和政体中实施的,我国的国家审计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确认的行中的一种监督权力,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具有----法上的行政地位。同时,我国国家审计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使我国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从总体上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与西方国家的审计监督制度相比,我国国家的审计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中国特色,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道路、理论、制度.

(二)法治中国建设为国家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国家审计产生之始,就是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出现的。这种法律制度,是由----法确定的,我国国家审计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权来自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我国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超越职权乱作为,也不能履职不到位不作为。其次,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充分保障审计程序的正当性。再次,审计机关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开制度,给予被审计对象法定的异议权、抗辩权和司法救济权,允许被审计对象提出抗辩或直接向起诉。由此可见,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我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审计的实施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为国家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极大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三十一年来,紧紧围绕党委、改革发展大局,不断加大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注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案件线索,积极构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严厉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树立法律权威,严肃财经法纪和制度规范,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同时,审计机关通过对掌握的大量微观经济数据的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站在宏观和全局的高度揭示和反映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最后,审计部门通过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促进构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的意识,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在制度法律的范围内谨慎用权。

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现状分析

回顾总结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相关制度安排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已经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机关性较弱。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影响了审计机关的性。首先,国家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受同级的领导,又要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由于国家审计机关是属于同级的一个工作机构,其人事任免权、调动权,掌握在该级手中。尽管现行《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审计性。但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审计机关与当地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事实上往往被同级所弱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可能被削弱,这种征求“意见”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力对审计的干预。其次,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的干预,其中有些甚至是不正当的行政干扰,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审计机关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其它公共受托机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自20xx年国家发布了第一号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不断完善。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受限制。目前的审计体制下,审计经费、人事制度受牵制。审计结果公开前通常要征求意见,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告的内容层层把关,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常无法向社会公告。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一个“可以”表明审计结果公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再次,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健全。目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属于部门规章的立法层面,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且规定都比较原则,仅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具体实施审计公告缺乏可操作性。

(三)审计权力监督机制欠缺。近年来。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运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在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审计监督权虽然本身肩负着监督和防止其它国家权力滥用的职责,但是其本身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从权力制约上讲,国家审计职权虽有利于对外部权力的制约,但是却不利于国家审计权自身的制约,我国国家审计不仅有检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且还有处理和处罚权,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不利于国家审计权的自律。甚至也可能产生审计权的消极和。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执行力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决定执行力较弱。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被审计对象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决定应该受到处罚和问责,审计决定的执行力不够。二是审计机关整改力度不够。实践中我们发现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问题后整改情况较差,对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投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于一些体制机制原因根本无法整改。三是有效的审计问责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审计问责的主体、问责依据、问责处理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造成审计机关的威慑力不够,影响审计机关权威。四是审计执法主体地位问题。《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在其编撰说明中指出,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以暂不适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为妥。另外,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请示的批复》意见,也同样支持了编撰说明中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将一定程度的弱化,不利于审计机关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囿于先行体制和权力结构的限制,其职能作用无法较好的发挥,我们必须对我国先行审计监督制度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逐步塑造为民服务的审计理念,通过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结构的重新配置,以使其逐步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一)逐步塑造为民服务的审计监督理念。审计机关是在领导与控制之下,对各部门和下级以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实际上是代表监督和首长所管理的下级对象,审计机关则不可能对本级实施监督,使其脱离于监督体系。这种监督体系往往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不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立法权力属于而且只能属于。”国家审计受委托,代表的利益,对财产的受托者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所有“纳税人的钱”被合理有效地运用。“审计为”国家审计监督权根源在于权利的让予,权力最终服务于权利。赋予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应有的权威性,其目的在于监督行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合理合法运行,从而维护和保障权益。因此,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服务”理念,“以服务为荣,以背离为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合理、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逐步改革现行审计监督制度模式。转变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模式,必须立足现状改革,逐步实现两个转型过渡。第一个过渡,即在现行行政型审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审计工作理念,对审计组织方式、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技术手段等方式做一定的渐进改良,从而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体制的弊端,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审计系统,推动整个系统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第二个过渡,即向“审计监督为民服务,为国家治理服务”的监督模式转变。这一转变首先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改革,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实施。通过修改----法、法律中的有关条款,确立新的配置模式。其实是要推进审计理念的转变,将“向负责”、“服从法律的理念”牢固树立于审计人员的心中。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也不能盲目模仿某些国际流行的模式,要切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稳步推进,从一些具体能够发挥实效的改革措施着手,为审计建设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奠定基础。

(三)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我国审计机关层级较多,每年都会形成大量的审计结果信息。如果各地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上缺乏统一领导,各自为战,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则会适得其反,甚至产生不稳定因素。二是效果性原则。向社会披露审计发现的带有规律性、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和大案要案,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三是谨慎性原则。由于审计监督的特点,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大多属于违法违规等性质的事实,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哪一类审计结果可以公布,哪一类审计结果不可公布,都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慎重考虑审计结果发布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四是保密性原则。遵循保密性原则,是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做好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必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发生。

(四)逐步完善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国家审计监督权也不例外。因此,有必要完善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权的机制。国家审计机关是审计其他法定被审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机关,审计机关自身的财务收支由谁来审计目前没有这一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充分调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如由相关组织聘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对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检查结果直接向监管审计机关的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监督国家审计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人员性要求,首先,需要建立国家审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避免审计人员长期在某一审计管辖范围内工作,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建立某种默契,防止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形成密切的关系,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其次,建立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五)不断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审计机关的执行力是审计机关将战略与决策转化为实施结果的能力,表现出来的就是整个组织的战斗力、竞争力和凝聚力。我们要提升审计工作执行力必须提高审计组织的合力,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执行力建设。通过引导示范,将执行力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使强化执行力成为一种导向、一种风气。二是完善考核工作机制。适时建立执行力考评考核制度,细化执行力考核办法,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到期限,形成主要领导总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完善工作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建立责任、考评、问责等为一体的督办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肆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责任,营造良好的责任落实氛围。四是与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建立更加便利畅通的沟通协查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审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落实,以增强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

唐县关于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篇七

20xx年11月30日前,乡(镇)和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明确1名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根据需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各级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

(一)基本条件

法律顾问要忠于----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法律顾问专职人员承担本、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工作,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优先选用公职律师。

(二)权利义务

法律顾问享有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取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请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服务范围、工作方式

(一)服务范围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主要以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参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2.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对以或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4.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5.承担领导干部学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授课任务;

6.需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各乡镇及县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可组织聘请的法律顾问共同办理。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上报,法制机构要根据聘请的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县法制人才库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学者、精英在法律事务中的作用,也为实现法律资源共享,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建立县法制人才库。人才库组成人员包括: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知名专家、教授;

各领域知名律师;

县执法部门中有较强影响力的业务精英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县各部门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

县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县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各乡镇、县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明确一名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健全考核制度

各乡镇及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信息通报、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日志,记录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况。要定期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要加强法律顾问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保障

各乡镇及县各部门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支付报酬。

各乡镇、县各部门请于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及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信息报县法制办公室(西配楼139房间),县各部门同时上报推选的两名业务精英名单及其信息。

试论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基层党内xx制度 篇八

内容摘要 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建设,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作为全党工作基础的基层党内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落实,从党员主体素质的提升上努力加强现代修养。

关 键 词 党员主体 党内 基层党内 党员权利

党内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基层党内作为全党工作的集中体现,既是党内建设的坚实基础,也是稳健推进党内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起点。而始终保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建设,无疑是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制度的重要途径和不竭动力。

党内、基层党内与

党员主体地位

党的报告指出:“党内是党的生命。”[1]所谓党内,就是指党的一切成员,在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依照《党章》享有各种权利。党内的实质是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体。因此,没有党内,就没有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只有党内坚持和发扬得好,党的事业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加强党内建设无疑已经成为全党的共识和迫切要求。基层党内建设作为党内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为全党性的党内建设积累有益经验,而且还能够以其多样化的区域性特征,在实践中成为党内建设各种理论的实验田和试金石,从而收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择其善者而从之的积极效果。这是因为党的基层制度设计及运用是在党员熟悉的活动空间中进行的,并与基层党员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从党的基层组织起步,整个党内逐级演进才会有广泛基础,而且它的实施成本也较低,不至于给社会带来震动。近年来,党内基层建设就是从扩大党员这些权利开始起步并逐渐发展深化的。比如,农村基层组织书记公推直选,保障了农村党员的选举权;党务公开让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了党员的知情权;测评、调查、“民评官”等做法体现了监督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干部选拔中的推荐,落实了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的选择权和参与权。这些措施激发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那么,基层党内制度建设应该从何处入手呢?笔者以为,加强和提升党员主体地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内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其内涵主要是指广大党员在党的生活和党的建设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即广大党员既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又是党的生活的主体;既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又是党的建设的主体;既是党的事业的主体,又是党的形象的主体。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党员特别是普遍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党员权利得到制度的充分保障;党员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党内事务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等。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既是党内的本质与核心的集中体现,同时也表明了党员是党的权力主体,在党内当家作主。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内的党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因此,要使“党内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2],就必须始终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只有切实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才能不断推进党内建设,才能保证党的事业长久健康的发展。

当前党内建设中的

党员主体地位的发展与问题

应该说,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中国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在党的生活和建设的实践中,许员只明了自己的客体身份,而不清楚更具有本质意义的党员主体身份;不少党的领导机关及领导干部只强调党员的客体一面,而有意无意地漠视和淡化更重要的党员主体的一面。究其原因,既有封建残余意识的影响,又与社会公众长期缺乏意识的熏陶及生活的锻炼,从而使得许多国人的主导意识是非主体意识有关。这种状况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党内。特别是从党的建设的角度来看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就可以发现这种消极因素在党的建设中留下的深深烙印。

由于身处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和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党的组织架构的设计安排,还是党员个体素养的培育,党的建设都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的革命型政党特征。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广大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以党的建设中的客体,即以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非党的建设中的能动的主体身份存在。比如,在党的思想建设中,往往只是把党员作为思想建设的被教育者,只着眼于党组织如何对党员进行思想灌输、党员如何以正确的态度来接受教育并进行自我思想改造,而忽视了对党员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和思考能力的挖掘与培育。在党的组织管理中,往往只是把党员作为党内事务管理的被管理者,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客体,忽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主体权利;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往往只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党员应有的权利(比如,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忽视党员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片面强调党员贯彻制度法规的义务,忽视党员广泛参与途径的建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建设就明显带有只见组织不见人、只规定党员如何服从而不讲党员主体作用的片面性,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组织本位”、“领导本位”的误区。

随着中国特色事业的不断推进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从革命型政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变,既是进一步提升中国党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而党的建设的这一转变,无疑对广大党员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党的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以同志为的新的党集体对这一问题尤为关注。早在20xx年1月14日,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20xx年6月30日,他在庆祝中国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明确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而在20xx年6月25日在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更是直接明确地指出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对于党内建设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同志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相关论述,为党的建设、党内建设开辟了一个新的视野,即党内建设既要重视“组织”建设,更应着眼于“人”的建设即党员主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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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改革开放30年来党内xx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篇九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党对党内的认识,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深化和成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新世纪新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进一步规范制度立法、重视和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改革开放党内制度建设

党内是增强党的创新能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党内建设,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使党内生活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党内的制度化是巩固党内发展成果的根本之策。从根本上讲、党内的推进不是性的组织动员,而是制度化的过程。党内制度的有效维护和运行,不仅推动着党内,也维护了党内。

一、不断强化党内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党党内制度建设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重点在集中制度、党的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

1.不断健全集中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集中制,健全党内规章,严肃党纪,全会正式选举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对于恢复党内和集中制,克服个人专断,把领导人置于党规党纪的约束之下,具有重要意义。自此以后党内的生活开始走上了轨道,制度一年比一年健全,生活一年比一年扩大。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了以集中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生活准则,明确规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实现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个人专断。《准则》的制定和贯彻,对党内正常的生活和发扬党内,健全集中制有重要意义。

党的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的监督之下,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党的十三大突出强调指出要从做起,健全党的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这对于党的决策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大作用。20xx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把“充分发扬,维护集中统一”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

2.不断修改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20xx年7月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对从推荐、考察、酝酿到讨论决定、任职的程序,以及干部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及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党内选举,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上,贯彻和扩大科学化、化、制度化的方针, 20xx年中组部制定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有力地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条例》的贯彻执行有了程序化的细则保障。党的报告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部署。

3.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制度

从党的到党的,党章经历了六次修改,贯穿党章六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现了不断发展党内,加强党内监督的思想。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必须努力改革和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96年1月,同志在第六次全会上专门强调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问题,指出“党内监督要有效,监督工作水平要提高”。2000年12月,组织部颁布《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0xx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时期。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10项制度,其中外部制约制度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制约知道有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20xx年9月又颁布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操作性强的配套规定,为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

4.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的制度

党的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实现党内的最基本的制度。党内的状况,历来与党的的权威及其功能的发挥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断推进着党内的发展进程,同时,改革和完善党代会制度的新探索也在不断深入,在改革的途径与形式选择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成为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二、党内制度建设存在问题及创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执政党党内进程,必须整合已有的制度规范,对党内生活做出整体的制度性规定,形成党内生活通则,使党内在整体规范的基础上得到质的提高。根据党内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下几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整体推进党内具有关键性意义。

1.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权利的保障机制

我们党历来都非常重视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在党的通过的党章的总纲中特地强调了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党的十五大把党员的权利明确概括为八项。党的报告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讨论环境。”20xx年9月,印发了《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对于保护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不断推进党内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相集合,以保障党员权利为根本。”但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实施细则,真正落实党员的权利还任重而道远。完善保障党员权利制度,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在党内确立“党员主体”的观念,这是保证党员权利的思想基础。中国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应当在党内强化党员主体的意识,尊重党员的权利和意志。二是要进一步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程序性制度。如何在程序细节上保证党员或党员代表在投票的时候不受干扰,怎样在程序上保证选举人自行投票的权利,如何从党内程序性制度上保障党员能够参与管理党内事务、如何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尚需认真探索解决。三是进一步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为党员参与提供更多的平台。给党员搭建参与党内生活的平台,不断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有利于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要通过党员活动载体的创建,进一步疏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四是切实加强基层党内建设,保证党员对基层党组织各项事务的参与权利。加强基层党内建设,就是要在基层党组织为党员的参与和社会参与提供更多的资源与平台,重点应该是按照党章规定,按期、按规定的程序认真开好党员大会或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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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的宏观思考 篇十

我国的贸易统计工作,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过了20余年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基本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但同时又必须承认目前的贸易统计工作是相对被动和落后的。认真反思近些年我们走过的路,我认为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要有一些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尤其在贸易统计制度与方法的改革方面要有新的突破,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摆脱被动和落后状况。

一、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统计指标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龙头”。关于贸易统计指标体系问题,3年前有过一场讨论,国家也召开过专题研讨会,形成的共识为:贸易统计既要反映全社会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场运行全貌,又要反映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行业的发展变化状况。一方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要保留,因为它是反映全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的唯一指标,许多地区还将其纳入工作的计划考核指标,尽管这一指标具有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产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工作量和难度都将大大增加,贸易统计工作重心必然要转向贸易餐饮业行业统计。

近年来,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上述两条主线,进行了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经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对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应不灵敏。例如,对关心的商品市场总量平衡状况、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钢材等)供求信息反应得不够;同时反映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指标和分组过于简单,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业连锁经营和现代商业业态状况的统计制度。2、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目前贸易企业生产资料销售量仅占社会销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同时价格信息是商品市场最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价格统计与流转统计为“两张皮”,按不同的统计方法从两个渠道自下而上地统计,难于科学、全面和及时的分析商品市场全貌。3、现行的贸易餐饮企业的统计限额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过高,能够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全数调查的企业数量太少,从而形成了与其他专业统计“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结果,贸易统计必须“抓小放大”,因为按现行限额标准,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的商品流转量所占比重很大,影响市场趋势。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又难于抓住和抓好。这是目前贸易统计数据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贸易统计非调查(或派生)指标很少,从而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贸易统计资料的深度开发。加之现行统计资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贸易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贸易统计指标的设计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采取务实和相对灵活的原则。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应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复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核算制度。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流通领域,绝大部分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市场环境相对宽松,的注意力必然转向如何启动内需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如何确保商品总量平衡以防止市场波动、如何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等。在从事这方面的分析研究时,居民购买力平衡统计和主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资料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内市场起着预警的功能。可考虑仅要求在国家和省两级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编算,并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贸易餐饮企业统计划型标准。贸易餐饮业企业划型尚无国家标准,但统计上有一个限额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作为贸易统计开展目录抽样的依据,即对限额以上企业实施全数调查,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笔者认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限额标准对贸易统计工作尤为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贸易统计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根据目前的限额标准(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年末从业人员分别为20人、60人和40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全部批发零售贸易业的47%,其中零售企业仅占26%;企业单位不足3万家。建议将目前的限额标准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额以上企业的比重,其销售额应该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额比重应提高到60%以上。届时限额以上企业约达到7万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发展变化趋势。今后贸易统计只要紧紧抓住这7万家限额以上企业,工作就会变得较为主动,数据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减轻限额以下贸易业抽样调查工作的压力。同时现行的许多贸易统计信息(如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指标)也会“身价倍增”,变得很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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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立足当前农村人口结构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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