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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的作用探讨_农林学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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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2021年8月26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数据显示,我国林地42.6亿亩。

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制度的重大修改和根本变革,或者是对现行制度的废除和新制度的建立。制度改革是社会系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不是对现行制度的简单废除,而是合理扬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的作用探讨_农林学论文五篇要是你对这类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的作用探讨_农林学论文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办法,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农民和农户,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社会和谐稳定。

2东辽县集体林业现状

2.1森林资源现状

东辽县现有13个乡镇,234个村,人口39万人,人均耕地0.23hm2,人均年收入3 900元。该县地处长白山区东部与松辽平原西部的过渡地带,全县是典型的低山丘陵半山区地貌,幅员面积218 554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74 341hm2,有林地面积70 744hm2,森林覆盖率为32.4%,集体林面积36 976hm2,占全县总有林地面积的49.7%。

2.2集体林业管理机构

东辽县现设县级林业工作总站1个,工作人员14人,乡镇林业站13个,工作人员56人,负责全县集体、团体、私有林地和林木的日常管理。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的作用

3.1加强管理,保障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

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对林地取得了使用权,对林木有了所有权、处置权,农民成了经营主体。wwW.0519news.COm基层林业站加强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农民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林地和林木,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和对林木进行随意采伐,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

3.2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

农民对林业技术知识掌握得比较少,刚开始接触必然感觉到有些陌生,这就要求基层林业站在这方面多下功夫,利用多种形式普及林业知识,从育苗到栽植、从抚育到管护、从病虫害防治到采伐利用提供全程技术服务,使广大农民在林木和林地上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虽然林业部门有森林资源档案,但距上次二类调查已近10年,经过这10年来的经营,林地、林木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进行林权改革之前,林业站要对现有集体林进行一次详细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要充分了解民情,征求广大农民群众对这次改革的建议和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改革方案,以此作为林权改革的总纲领。

组织人员对《森林法》、《合同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规进行学习。林业科学又是一项专业性质较强的学科,要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林权改革参与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业务骨干和精英。

3.3引导农民成立自治组织,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权改革后基层林业站应积极引导农民成立林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相互之间的经验交流,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农民自身的利益,有利于林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3.4加强林权管理工作

林权改革后,拥用林木的农民数量大幅度增加,势必出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量流转现象,基层林业站要为合法流转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做好流转的过户登记和林权证的换发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上文库

东辽县年初为各乡镇林业站已经配备了微机,但远远不能满足此次林权改革的需要。要积极协调给予办公设备的大力投入,要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如车辆、复印机、打印机、gps卫星定位仪、档案保管存放设备等等。另外还要争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林权改革后对产权明晰的,一定要做好林权证发放的登记和准备工作。在落实地块、面积和四邻签字认可的基础上,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认定后报请县及时依法发放林权证,巩固林权改革成果,稳定民心。建筑物的外装饰、内装修、屋面防水、保温、地面处理,因此只能依据各地造价信息指导价格以及参考一些市政、建筑行业的定额标准。并且由于厂家的技术差别、原材料的产地差异,造成同一种产品有很大的价格差别,这样不但造价不准而且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会造成偷工减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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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浅谈基层林业站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及职能转变_农林学论文

基层林业工作站是确保深化林业改革成果的重要力量,也是各项林业工作开展的前沿阵地。基层林业干部对辖区内的沟沟坎坎、山头地块情况十分了解,有能力帮林农办实事、办好事,解决林农的实际困难。基层林业站作为一个扎根基层、熟悉基层情况、掌握林业政策法规、能熟练应用先进林业技术的基层队伍,在林改中能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林改的主力军。

一、基层林业站在林改工作中的作用

基层林业站在当地党委、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准确定位,积极主动,全面参与改革工作,在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1]。在进一步全面推进林改工作时,基层林业站作为林业工作的基层职能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林改服务,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政策宣传

基层林业站要深刻领会林改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林改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召开群众会、走村串户等方式宣传国家相关林改政策规定、做法和要求等,使群众心中有数,使广大林农自觉主动参与到林改工作中来。

2.加强林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基层林业站应切实当好基层党政部门的参谋助手,协助乡镇制订和完善林改方案,把好政策技术关。在具体工作中,要深入村、组、农户家中,开展林改操作程序、外业勘界勾绘、林权登记造册等技术培训。同时,要及时了解广大林农的愿望和要求,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为广大林农提供育苗、造林等技术指导,开展林木病虫防治等专业化服务,推广林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提供林业产业发展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帮助林农把林木、林地资源盘活,为林农脱贫致富、奔小康作出贡献。WWw.0519news.COm

3.积极协助调解林权纠纷

基层林业站要积极协助乡镇、村、组妥善调解林权纠纷,保证林改顺利实施。对于林权争议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站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积极组织有关林权单位和当事人,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协商和调处林权纠纷,做到依法调处,实现公正、公开,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2]。

4.搞好林权勘界

基层林业站要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把勘界、测绘、勾图等工作做实,做到每个地块都有现场勘测,不重不漏,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5.确保林改质量

基层林业站不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还是确权发证过程中,都必须切实保证工作质量,使林改成果经得起检验。要认上文库真做好内业整理,严格把好每宗林地的确权程序关,并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同时,要强化保护管理,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二、基层林业站林改后的职能转变

基层林业站一直以来担负着地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就以往的工作职能看,主要是从事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林业行政执法、资源管理、林业生产、林业技术推广和林业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工作。随着林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成,大部分的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将确权落实到每家每户,森林的经营主体将发生多元化的格局。鉴于林改后的新情况,基层林业站应抓住侧重点,做好工作方式方法和职能的调整。

1.转变生产和管理方式

随着林业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林业经营主体的变化,基层林业站应从重点抓林业生产转变到重点抓管理上来,把每家每户的林地和林木进行统一的、指导性的管理,使其为广大的林农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2.重点突出林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林改后,基层林业站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引进和推广林业新型实用技术,把新技术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的实践当中,使实用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增加广大林农的经济收入。

3.增强社会化服务职能

林改后,基层林业站要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为林农提供法律法规和科技信息的服务,为林农的林业经营做好规划设计、帮助林农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引导和扶持广大林农及林农合作企业走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三、结语

20xx年9号文件从国家的层面强化了基层林业站的六大职能,提出“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作为中国林业的最基层组织机构,基层林业站被称为“林业的基石”,其工作渗透了林业工作的全过程、全方面。正如国家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总站长陈凤学所说,“在这项改革中,基层林业站既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承担着政策宣传员、技术指导员、勘界测绘员、纠纷调解员、质量检查员和致富服务员等‘六大员’的职责”,“基层林业站架起了党和与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在林改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一定要抓住林改这个机遇,加强自身建设,深化林业站改革,全面提升林业站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真正担当起林改操盘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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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德江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问题及对策_农林学论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问题;对策;贵州德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四固定”、“林业三定”以来的第3次土地革命,是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拓展承包经营、确保农村稳定的有效措施,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途径[1]。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农民的生产资料得到拓展和完善,并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我发展,自主经营,多形式、多方位地建立起现代立体林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1德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

德江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铜仁地区西部,地处东经107°46′~108°25′,北纬28°~28°38′之间,国土总面积207 190 hm2,其中林业用地95 344.84 hm2,在林业用地中,国有林地4 598.87 hm2,集体林地90 745.97 hm2。WwW.0519news.Com根据《贵州省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42号文件精神,德江县于20xx年秋首先在堰塘乡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对全乡5个村60个村民组进行了首次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共确权到户集体林地面积3 803.5 hm2,涉及林地5 447宗,并给该乡2 624户确权农户发了林权证。在取得成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xx年初在全县范围正式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时近2年,到20xx年12月底止,已全面完成全县20个乡(镇)128个行政村1 147个村民组82 136户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共确权到户集体林地面积90 666.7 hm2,涉及林地117 232宗,打印发放林权证102 146本,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取得了圆满成功。然而,明晰产权、确权到户只是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触及到林地制度的深层体制,主体改革完成后,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

2林权确权到户后的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林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享有,国家允许农民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转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贷款抵押等多种形式经营林业,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多形式、多方位的发展林业,从而改变了过去集体单一的传统经营管理方式为现在的千家万户的多元经营管理方式,林业生产力得以解放,农村经济得到发展。但是,由于受过去传统林业的影响,农户对新的林业运行机制在观念上还有一个转变过程,在农民的经济理念中,林地不同于农地,农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直接关系到吃饭问题,林地虽也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但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农民对其重视程度不如农地;农作物1年1季,周期短,林木生产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周期长,而且山区的绝大多数林地山高坡陡、土层瘠薄,不能营造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短期不见效益,加上农民自身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有限,一时还不能提高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2-3]。所以,仅是确权到户、还山于民,还不能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仍需要针对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派生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思考,通过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等配套改革,才能真正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3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3.1营林生产,资源培育问题

农民取得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经营主体增多,地块分散,培育目的不一,形式多样,容易形成“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格局,加上自身资金、信息、技术受限等原因,达不到规模经营,形不成产业,有碍林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同时对规划设计、树种配置、苗木调运、检查验收等带来诸多不便。不同的经营方式将带来不同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造林质量的高低和森林资源培育的好坏,使营林生产和生态建设面临新任务,成为新形式下要思考的新问题。

3.2森林资源保护问题

原有的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管护,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农户成为森林资源的直接管理者,管护体制由过去的主导型转变为现在以林农为主体的社会化管理型,同一片林地或林子被条块分割后,变为多人看管,增加了管护的人力物力,加大了管护投入,不利于集约经营,同时由于进入林地的人多,容易引起偷砍盗伐、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入等危害,给森林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健全和优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3.3林木采伐利用问题

两权彻底分离后,林地上的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相当于农户自己的绿色银行,需用钱时,可以采伐木材变现,也可以折价转让和贷款抵押。但是森林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既能提供木材和林产品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化需要,又有保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具有双重性。如何处理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规范林木的合理利用和有序流转,是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中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3.4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问题

林地、林木承包到户后,从事经营的人员增多,林地内活动人员相对频繁,加大了森林火灾隐患,增加了有害生物的入侵渠道,给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不利影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仅靠一家一户难以扑救和防治,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形势更为严峻。如何有效地防治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减小灾害损失等都还有待于认真思考。

3.5科技推广问题

林地承包到户后,由于经营分散,点多面广,给林业科技推广带来一定难度,加上仍有不少农户还存在“坐收山利”的思想,对林业科学技术重视不够,不愿意投入,管理粗放,林业生产还停留在任其发展的观念上,良种良法难以推广,营林生产水平不高。如何加大科技宣传,转变林农观念、提高科技意识、完善科技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建立现代林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3.6林业服务体系问题

林改后,由过去统得过死变为放活经营,林业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原有的林业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管理需要,如何转变和林业部门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是配套改革需要深思的问题。

4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对策

4.1建立林业经济合作组织,促进森林资源增长 林地和农地都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又有所不同,农地主要是生产粮食,直接关系农民的生存问题,承包到户小规模经营克服了“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弊病,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提高生产率,而林地除了生产木材和林产品外,还有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功能,加上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农户小规模经营,不能保证林地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也就不能提高林地的经营绩效,发挥不出林地的内在潜力。为了有效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和促进森林资源增长,解决承包到户后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促进林地增效、农民增收,必须采取合作经营形式。可以根据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充分利用亲情、友情、邻里等关系采取联户经营,自己投劳,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集中管理,收益自享;也可以成立村办林场,把确权到户的林地集中起来统一经营,由村委会组织本村村民植树造林,提取一定的管护经费,集中管护,收益归农户;还可以采取以林木、林地入股方式成立股份制林场,集中经营,收益按股份分成;或由大户、专业公司承包农户的林地造林,利益按比例分成[4]。有效解决单户分散经营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集约化、规范化经营水平,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增强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抗拒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达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社会和谐的目的。

4.2完善管护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产权明晰后,森林资源和林木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户成为直接管理者,但是单家独户管理分散,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加上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就更加大了森林资源管护难度,原有的管护体制不适应现行森林资源管护的要求,必须建立新型的管理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林农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增强农户自身管护的自觉性;二是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林业部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成立村级森林资源保护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和护林公约,加强协作,加大管护;四是加快政策性森林资源保险制度建设,减少林农投资风险,增强林农管护森林资源的主动性;五是组建林业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尽快《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和制定《林地、林木评估细则》,由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经林地、林木评估培训后担任评估师,提供流转评估服务,规范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六是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公益林实行补偿,提高林农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只有建立起与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放活商品林,严管公益林,才能促进森林资源健康成长,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

4.3加强木材采伐监管,规范木材有序流转

林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后,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农民享有林地经营的收益权。但是,农民销售自己经营的林木决不意味着放任采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两大重要基本目标是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和促进农民增收,所以木材采伐必须是在森林资源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即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林改后的商品林涉及千家万户,点多面广,这给限额采伐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为了解决保护与利用这一矛盾,一是要以村为单位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按经营方案有计划地采伐。二是要按林改到户的商品林小班立木生长量核定木材采伐量,同时县资源管理站和乡林业站要建立森林资源和木材采伐信息库,农户凭林权证申请采伐,简化审批程序,对木材采伐指标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采伐指标结转使用,基层林业站设立采伐台帐,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为了方便木材流转,部门要划分片区搭建木材交易平台,成立林业服务中心,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木材流转有序,资源配置合理。

4.4建立森林保护体系,防止森林灾害

火灾和病虫害是森林的大敌,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预防森林灾害是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的重要保证[5]。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分散,进山人员较多,火源管控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靠林农单家独户难以扑救和防治,必须依靠各级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并建立相应的群防群治机构,才能达到防治效果。可以采取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森林灾害预防应急分队,应急分队由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本村中、青年人组成,主要责任是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同时要加大宣传,认真落实和完善森林防火行政责任制和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将森林防火纳入全社会治安体系管理,林业部门在作业设计时,要充分规划好生物防火林带的营造,各地方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灾害防护体系,完善森林病虫害预测及预警机制。通过造林技术进行生物病虫害防治,通过化学、物理、生物等措施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从而保证森林资源增长和林农增收的顺利实现。

4.5加大科技推广,强化科技服务

林地承包到户后,农民生产经营的范围得到延伸和拓展,但由于过去责、权、利不清,林农林业生产积极性不高,科学意识不强,加上林改后经营分散、形式多样,这就给新形式下的林业科技推广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加大科技宣传力度,转变林农观念,增强科技意识,树立靠科技致富的信心。二是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队伍,首先要完善县、乡两级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落实编制,充实人员,配置设施,加大科技推广,加强科技服务;其次是村级推广队伍由林业带头人、承包大户和外出打工掌握一定林业生产技能的能人组成,形成推广网络,为林业生产提供科技服务。三是发挥典型引路和基地示范带动作用,积极组织林农就近参观学习靠林业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经验和基地规范化经营效果,增强林农学科学、爱科学、靠科学致富的意识。四是加强科技人才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培养林业技术人才,聘请林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到基层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传授林业科学技术知识,或选派林业能人、技术骨干到大专院校学习,把科技知识带回来传授给千家万户,使之转化为林业生产力,提高经营水平。五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通过优良品种选择、无性繁殖、容器育苗等技术培育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乡土树种,满足群众适地适树造林需要,同时大胆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宣传林业最新科技成果,积极引导农民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丰硕成果。

4.6转变职能,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拥有了山林的自主经营权,自我发展意识增强,为了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的目标,还需要转换和林业部门的职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林业部门要从过去的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从行政审批转向市场监管,重点建设好相对、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组建公平、公正的仲裁机构,建设好林业要素市场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等中介服务组织,搞好社会化服务,同时要在原有的林业部门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体的、私营的和公私合营的多种形式的林业杜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经营机制,形成高效、科学服务体系,实现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资源、农民收入双增长。

5小结

林权制度改革,就是改变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管理、经营权,林下资源的采集、培育和支配权。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农民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使农民的生产资料得到充实和完整,权益得到保障,利益得以保证。但是,明晰产权、确权到户的主体改革完成后,还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还需要对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派生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思考,协调和解决好各方面的关系,通过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服务等一列的配套改革,才能真正建立起林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的目标。

6参考文献

[1] 王宝成,李富全,程记博,等.最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制度措施贯彻实施手册[m].1版.:中国林业大学出版社,20xx.

[2] 徐春永,邓先珍,夏剑萍,等.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j].湖北林业科技,20xx(1):48-51.

[3] 张昌平.持续深化林权改革 加快建设绿色海西[j].中国林业,20xx(7b):6-7.

[4] 罗雳.浅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贵州林业,20xx(2):17.

[5] 程建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贵州林业,20xx(4):23-25.

第四篇 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_农林学论文

                   作者:曲宏成 李强 孙涤非

摘要:我省的 自然 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种类丰富,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随着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改革问题逐渐突出,林区农民的切身利益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之间矛盾进一步显现。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集体林产权 制度改革

 1 保护区内集体林及改革情况

 1.1 保护区内集体林情况。我省自1981年开始建立了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林业系统已经建立保护区共计70个,森林类型保护区共计54个,当时保护区内的林地所有权主要以国有为主,集体林为辅。如白石砬子、老秃顶子、医巫闾山、仙人洞等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是在原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区。随着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加快,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比例逐步提高。WWW.0519news.coM由于不同时期的 历史 背景使得划入到保护区中的集体林部分的管理主要是采取同村里签订的简单管护协议的形式确定管护权利,有的省级保护区甚至连简单管护协议都没有签订,使得划入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所有者相当一部分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村组集体林已经被划入了自然保护区。被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地,主要有以下2种情况:

 1.1.1 有典型生态系统、重要保护物种的分布,必须将集体林纳入保护区的范围。如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该保护区是植物的垂直分布带,为了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该保护区涵盖了本溪的桓仁和抚顺的新宾2个县。重点保护物种孑遗植物双蕊兰,全世界目前只有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有分布。

 1.1.2 当地为申报国家级或为将来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做准备,为达到相关申报面积标准,将国有林周边的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保护区范围,如抚顺的浑河源、龙岗山、猴石、葫芦岛的白狼山等省级保护区。

 全省54个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中,保护区总面积73.8万公顷,其中集体林面积30.5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1.3%,占全省集体林总面积601.3万公顷的5.07%。省级以上森林类型保护区核心区中集体林面积4.04万公顷,缓冲区内集体林面积5.96万公顷,实验区内集体林面积8.36万公顷。其中6个森林类型国家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332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5887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5492公顷;19个森林类型省级保护区中核心区的集体林总面积37083公顷;缓冲区中集体林总面积43761公顷,实验区中集体林总面积78058公顷。34 个市、县级森林类型保护区中集体林总面积121666公顷,集体林的比重大都集中在实验区和缓冲区部分。

 1.2 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情况。全省涉及集体林改革问题的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共9个市,20个县,23个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这20个县中涉及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改革的进度不尽相同。抚顺市新宾县集体林总面积400万亩,其中保护区内的集体林20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5%,其中15万多亩已经全部林改完成,还有4万多亩在老秃顶子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缓冲区部分还没有林改,已进行林改的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区域的林权证,仅发放了一小部分;桓仁县集体林总面积386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10.07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6%,目前已经全部完成林改;清原县集体林总面积342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4.4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4.2%,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还没有开展林改;抚顺县集体林总面积184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总面积11.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6.1%,目前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也没有开展林改;本溪县集体林总面积338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9.9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2.9%,目前已经有7.9万亩进行了林改;宽甸县集体林总面积657万亩,保护区内集体林面积4.3万亩,占全县集体林总面积的0.65%,目前已经有1.6万亩进行了林改。全省已经有13个县217.7万亩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进行了林改工作,占保护区集体林总面积的47.8%。

 在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地区中,我省西部地区进展的比东部地区速度快,涉及省级以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区还有7个县目前没有进行林改,这些地区还正在等待上级针对保护区林改的明确政策,然后再实施。

 保护区内集体林已经改革的这些地区采取的林改形式基本是按照省厅20xx年13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县采取的改革形式也不尽相同,桓仁县是采取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山林没有落实到户。新宾县是采取分林到户的方式进行林改的。

 2 保护区内集体林改革的主要问题

 2.1 林农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依法实现,权益受到侵害。一些地方在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时,未征得林权所有者的同意,将部分责任山、自留山、单位或个人贷款营造的人工林和农用地划入了保护区范围,林农可以开展的正常森林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林农无法通过林改带来收益,同没有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相比自身利益受损,心态失衡。林农积极争取林改后对分到手的林地和林木进行适度采伐,林下开发、生长抚育、承包养殖等开展经营活动的权益受到制约。划入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流转中处于无人敢买和交易价格过低的情况,林权所有者意见较大,要求划出自然保护区的呼声较高。在对划入到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抚顺管理局范围内的新宾县平顶山镇大东沟村的集体林所有者的村组进行调查时,村民们反应最为强烈。

        2.2  自然 保护区的管理难度增大。保护区中的集体林,特别是核心区和缓冲区中的集体林同样承担着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生长地的强大生态功能。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分到手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无法给林农带来实际的利益,客观上形成了保护区的依法管理权同林农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对立,林农的利益得不到适度补偿的情况下林农将积极争取自身的各种权益,随意进出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的情况将难以制止或经常发生,日常管护工作与林农利益之间冲突加剧,管理难度加大。这种情况目前在辽宁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经时有发生,这将使保护区内的生态完整性和自然生境将受到威胁。

 2.3 已实行的保护区内集体林补助标准与社区群众的期望利益存在较大差距,补偿标准低。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第五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研究_农林学论文

【摘要】随着《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界定为用益物权。它的成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为前提,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造册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法只有第128条、第129条、第133的原则规定,从而具体规定依旧依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只是享有使用权,农民仅凭使用权很难有话语权,从而土地利益易被其他各利益部门掠夺,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流转不畅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低效配置,从而进一步严重影响农民的再就业,城乡差距也继续拉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产权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xx)-08-0006-0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在于鼓励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土地产出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3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了它的正确性。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而更加明确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两种所有制权利的不对等:一是国有土地,另一是农村集体土地。Www.0519news.Com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才能直接进入商业出让市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界定存在争议。由于实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农村县、乡(镇)、村的基层组织成了事实上的土地产权所有者。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被层层分解,国家作为超经济主体对于土地享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处理农村土地,如国家公权力机关过度征用土地,国家征收农业用地用作建设用地等。这样使农民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充分的补偿,造成农民的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拥挤,加重城市的负担,倡导的城乡一体化的步伐更是举步维艰。

《物权法》第60条实质规定了农地所有权的主体,即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债权意思主义,而此种方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及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自相矛盾的规定造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和农户土地使用权的频繁调整。第125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第126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在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从而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者的利益,鼓励承包人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使农民可以坚守自己的产业、发展自己的产业,不必全向城市拥挤打工,可以减轻城市的负担,也是有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

如前所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后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物权法》第42条、第132条是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其中,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虽然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根据当时的情况,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法定的补偿标准仍然偏低,难以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从而,鉴于我国目前在土地征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以及今后在城市化进程中规范征地行为和更好地调整土地征用关系的需要,笔者建议随后的我国的征地改革的进程应当在立法上坚持公有制原则、保障发展原则(保障“国家建设必需土地”)、妥善安置原则(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的安置)、继承创新原则(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真正做到为农民做长远的打算,保障他们的生活安乐。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一直关注的“三农”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弊端,并且立法的滞后性又不能及时弥补给农民造成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两者的关系在法律上没有加以规范化,致使农民利益受到集体及其代表的侵害,使得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矛盾,互不信任,难以实现合作经营。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物权法》第128条和第133条都有规定,《决定》中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这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依据《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流转形式的生效要件却规定不同,实践中又难免会造成对农民权利的损害。我国的城乡二元制度下,农民有时另可抛荒原承包土地也不愿依法流转土地,随后进程务工,造成农民工的就业、子女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从而城乡一体化很难真正的予以实现。 编辑

参考文献:

[1] 李延荣.从征地改革看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xx(3):51.

[2] 蒋立江.不动产热点问题研究评述[m].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12):186.

[3] 杜晋华,韩隽.农村土地改革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xx(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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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基层林业站的作用探讨_农林学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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