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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与路径选择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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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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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与路径选择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论文内容提要]回顾半个世纪的新农村建设,有若干历史经验值得重视。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必然涉及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和农村城镇化的政策两个方面。建设新农村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选择启民智、谋民富、保民安三条路径。 

一、新农村建设的历史经验 

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建设新农村这一伟大历史任务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党提出的“小康社会”目标内在地包含了建设新农村这一重要内容。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我们党更明确提出“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回顾半个世纪的新农村建设,有几个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一)新农村建设一定要从国情特点尤其是从所处发展阶段特点出发。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人口众多且多数是农村人口;生产力不发达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样的国情特点决定了我国新农村建设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以往的新农村建设却往往忽视了这些特殊性。一方面,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各地新农村建设不可能一个样、一个模式、搞一刀切,更不能一哄而起。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占多数和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是脆弱的,在这样脆弱的基础上进行新农村建设愿望固然很好,但往往流于形式,口号多于实践,目标又定得过高,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老高,到头来是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 

(二)新农村建设要立足于城乡良性互动,必须走统筹城乡发展之路。我国本来就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消除“三大差别”中就包括了消除城乡差别。新中国的建立为消除城乡差别提供了条件,但随着户籍制度的建立人为地把中国公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相对的板块,同户籍制度相匹配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隔绝状态得以制度化和稳固化。在城乡隔绝和相互封闭状态下,不仅不可能搞好城市建设,顺利实现城市化,同样也不可能搞好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不可能孤立地建立起来,必须在城乡统筹、城乡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建设新农村。正因为如此,党的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五个统筹”第一个就是“统筹城乡发展”。这是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只有在城乡良性互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上,新农村建设才会真正开创出新局面,迈出新步伐。 

(三)新农村建设要有超前意识、世界眼光,必须紧跟世界发展潮流。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农村仍是相对落后的地区,这是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许多国家一方面在农产品的贸易上设有高关税壁垒或者设有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为农业提供了大量补贴,农民收入中的相当大份额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补贴形成的。反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今天,在世贸框架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如何加强农业、如何使得我国农业能够应对国际竞争?这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峻的问题。新农村建设要有世界眼光,需要眼光向外,充分利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新农村建设也是如此。 

(四)新农村建设要发挥的重要作用,形成有效的公共投入机制。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钱、关键是人。“50多年间,几代农民在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巨额资本原始积累的同时,主要靠自己的力量来建设生于斯长于斯的新农村,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现在,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切实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到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整加大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大力投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享有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差距是完全可能的。 

(五)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是农业,但新农村建设绝不仅仅限于农业建设。无论是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都要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基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以合理的产业结构、先进的生产方式、现代的科学技术作支撑,这些都离不开现代农业建设。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但现代农业建设绝不能等同于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的目标和要求,内容丰富,含义深刻,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表明建设新农村,绝不仅仅意味着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也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城乡差距有望逐步得到缩小,农村面貌将迎来新一轮的历史性巨变。 

二、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 

(一)关于农业现代化的政策选择。“家庭承包制”这种土地使用制度使中国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化农业存在尖锐矛盾和冲突,土地得不到集中,农业就不能规模化,农民的收入也就无法提高。只有靠城市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才能解决问题。使打工农民真正放弃土地,使土地向少数农户转移,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表现在两方面:一个是上面说的土地集约化,另一个是农民组织化。如何提高农业、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合作组织”应该是企业性质的公司。专业化农业经营活动需要由相应规模的农工商联合企业经营和管理。投入新的生产要素需要强力支持。以替代劳动为主的机械技术和以替代土地为主的生物技术都需要提供体制激励、建立农业研究机构、新产品投入、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教育投资等等。这些要素的提供需要由非营利机构来开辟道路,需要来做工作。公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要做到:第一,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地方,尤其要重视现代农业需要的农业技术教育,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专业化的新型农民。第二,“硬”基础设施建设中,交通是当务之急;信息化建设很紧迫;物流设施不可或缺,应该负起责任。第三,“软”基础设施同样重要,甚至在某些地方更加重要,如担保组织、仲裁组织、科技服务系统、市场秩序等。 

(二)关于农村城市化政策选择。对于农村城市化政策选择问题,要尽快建立起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进城农民提供廉租房和低价商品房,保证包括进城农民在内的所有人都有房住。要解决长期以来的泛市场化问题,有责任建立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平价医院和社区医院,与完全市场化的医院区别开来,保证所有的人都看得起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学校建设,城市公立学校应竭尽全力接纳农民工子女就学,公立学校不足应允许在城市里专门解决农民工子女基本教育的民办学校存在并给予补贴、提供场地,给予指导和支持,不能动辄关闭。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全国一盘棋”。 

三、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启民智。努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农民既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也是持续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农民素质的高低对建设新农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要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要继续扩大“两免一补”发放范围,尽快在全国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让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子女都能上学、上好学。加强农村教育队伍建设,加大农村教师专业培训的力度,加快建立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普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教育。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力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绿色证书工程,提高农民务农技能。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解决好农民“有处学”的问题;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解决好农民“愿意学”的问题;发挥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好农民“学得起”的问题;各级都要将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增加投入,力争几年内分期分批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培训一遍,要创造环境、创新机制,引导人才向农村这个“洼地”流动,解决好“有人教”问题。  (二)谋民富。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劳务经济不仅仅是打工经济,更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市场经济大学,是农民闯市场、学本事的最佳途径。农民工的作用不仅能有效解决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还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信息和技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撑。可以说,发展劳务经济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金钥匙”,是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助推器”,是城乡互动的“润滑剂”。为此,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输出”与“回归”相结合,打造一批农民工企业家。输出劳动力是劳务经济的初级阶段,带回生产力才是劳务经济的最终目标。在发展劳务经济的基础上抓好“回归”工程是培育农村内生经济增长机制,加快建设新农村的战略举措。要通过政策激励、亲情牵引、筑巢引凤等措施,为那些有条件的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创造条件。二是国内输出与国外输出相结合。目前全球劳务市场有一亿左右劳动力需求,而中国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出国,每年输出劳务仅有50万人,可以说是市场潜力巨大。三是短期与长期相结合,打造一批品牌劳务。要使劳务经济有新的更大的发展,既要立足当前进一步加大劳动力输出的力度,更要着眼长远强化品牌意识,靠品牌推动劳务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四是组织与发展中介组织作用相结合,发展壮大一批劳务大军。 

(三)保民安。保民安,“就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大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努力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首先,要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有机结合,努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发展民营经济,改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乡村工业向城镇聚集,农民向城镇流动,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使更多的农民能够在当地的县城和小城镇实现转移和就业。其次,要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农民市民化的体制和机制。中、小城市和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尽快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保障机制,城市要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构建农民进城务工和长期居住的体制保障,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进入城市的农民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资本论,恩格斯全集?穴第23卷)[m].出版杜,1976. 

[2][4][5]报告辅导读本[m].出版社,20xx. 

[3]龚唯平.工业化范畴论[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xx. 

[6]吕世辰.农村社会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7]谢鹏飞.广东经济蓝皮书20xx[m].广东出版社,20xx. 

[8]张占斌.重农时代新农村建设机遇[m].上海远东出版社,20xx. 

[9]蔺丰奇.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m].中国市场出版社,20xx.

第二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改革。本文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出发,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责任。  对策和建议。

20xx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做出重大决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启动,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困难。

1.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难以扩大。“新农保”计划20xx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xx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xx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新农保”支付的标准比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大部分农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了解,致使很多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导致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筹资难,对农保重视不够。wWW.0519news.COm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补贴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同时,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一些试点地区,还只是将农村养老保障重点放在县、乡镇地区,而对于一些市区的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视还有待提高。

目前从一些县、乡镇地区的试点效果看,由于资金来源少,地方财政困难,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级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3.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重视程度和农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4.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沿用了老农保低层次的管理运营模式。这主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方面。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因此,加强对新农保实施的领导,加大各级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大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1.加快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应当重视养老保险的建立,充分发挥强制权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即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使各级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合理运用养老资金,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行的政策,更有利于保障农村老年群体。 2.落实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目前,部分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但是还有一部分地区需要财政支持。在这些地区,必须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由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养老主要是依靠国家养老为主,单纯的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养老,农村养老保险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集体补贴来实现的,其中国家财政补贴是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强调责任的同时,作为农村养老对象的个体,也应该明确个人享受国家的养老政策情况下应该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3.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个人和集体集资缴费的方式,这种方式是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都完全记入了个人帐户,受益与缴费完全对应,所以农民理应缴纳费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采取多方筹集养老金的模式,但不是强迫农民参保,利用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账户,在农民自己个人缴纳一定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引导农民自己管理好个人账户,逐步形成“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缴费为辅和政策资助引导”的筹集机制。

4.规范农保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目前我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这种专项基金作为农民的血汗钱,养命钱,所以必须确保基金的安全。在农村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金运行的管理办法,专门机构依法操作。国家为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适合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监督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顺利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利润最大化。

5.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节约养老成本。1996年10月我国实施的《老年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集体组织应切实贯彻此法,使老人的日常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对无故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视情节轻重,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诉诸法律强制其履行义务”。农村相对于城市经济比较落后,各种就业机会等不如城市多,许多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留守老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的积累和子女的支援,但日常生活照料却难以自行解决。因此,也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和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参考文献:

[1]万安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推行实践中的思考[j]。大众商务,20xx.(18)

[2]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点与缺陷———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经济,20xx.(03)

[3]王梓西,杨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障碍[j]。法制与社会,20xx.(16)

[4]苏保忠。转型时期的农村养老保障:挑战、机遇与对策[j]。当代经济,20xx.(10)

[5]韦佳。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xx.(03)

[6]于洪。《外国养老保险制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05)

[7]李迎生。《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农村养老保险的“过渡模式”设计》[j]。理论研究(沪),20xx.(10)

第三篇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的,有力度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老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介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最后指出制度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

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

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国土资源部20xx 年底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wWW.0519news.CoM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要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把失地农民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负担的部分从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1.坚持“先就业,再保障”的原则,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传统的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方式都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用、住房安置费用、就业培训费用、养老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安置费用在失地农民手中得不到有效利用,往往会出现投资失误现象。同时一次性安置费用的补偿水平也较低,根本无法对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进行保障。所以必须坚持“一次性补偿与长期性代缴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使失地农民尽快向城镇自谋职业者转变,而不是仅仅依靠土地补偿费用和补贴生活,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自保作用,从被动的“输血”方式向主动的“造血”方式转变。

2.制度建立时,要特别注意“公平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替代率要达到较高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水平相一致,防止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现象的产生。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xx年以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呈激增之势,占农民案件总数的70%左右,而最集中的问题表现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水平过低,没有稳定合理的养老保险。由此可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考虑到“公平问题”。如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势必会影响失地农民的情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3.需要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会逐渐转变成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做好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衔接工作。各地应参考已经建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待遇水平上做到协调一致,为衔接工作打好基础。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主动加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应当适当降低养老保险中个人的缴费比例,提高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后生活,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据笔者了解浙江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做得较好,但是保障水平也较低,低于每月215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集体、个人三方共同筹资负担,必然提高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缩小城乡差距都有重要作用,最终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且逐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2.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一步。据专家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达到1.1亿人,失地农民占我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将逐步提高。从人数上来讲,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要看到,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容乐观,国家尚未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自主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总体来讲对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也较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度的建立是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点是发展农村经济,而发展农村经济必然会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征用土地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与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两者相互促进,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村的人力资本水平,从劳动主体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协调发展,调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参考文献:

[1]曾波:《构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法制与社会,20xx.10.

[2]潘光辉 罗明忠:《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出路思考》农业经济,20xx.01.

[3]陆迁 叶小雯:《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的思考》,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xx年第2期.

[4]李亚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武汉大学学报,20xx.05.

[5]陈信勇 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中国软科学,20xx年第3 期.

[6]杨继瑞:《我国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经济纵横,20xx 年第4期.

第四篇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的再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20xx年一号文件《关于20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了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但是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存在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等若干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年度计划控制,加大耕地管护力度,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关键词】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耕地保护 思考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

20xx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20xx年一号文件《关于20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对《决定》进一步细化。《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强调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只有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农民对于经营制度的稳定才会更有信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得以更好实现。而且,政策的稳定预期能够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同时,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此外,把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并得到切实保护也是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wWw.0519news.cOm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其一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并且保障其权益。国土资源部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其二是要稳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1984年,一号文件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为15年;1993年,规定15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3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为“长久不变”,使得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更为重要。当前要抓紧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流转的政策由来已久,1984年一号文件即对此进行了明确。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调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20xx年一号文件强调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必须严格落实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底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实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其二,要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等相应服务。

3、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的节约用地制度

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为此,一号文件强调必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而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二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开展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三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坚决克服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

二、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面临的耕地保护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被突破,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

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xx年)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不符合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一方面急切希望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期待通过修编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计划指标普遍被不同程度地突破。比如广东省, 20xx年的建设用地规划总规模是158.26万公顷,而20xx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已达到158.67万公顷,超出规划期末(20xx年)控制指标0.41万公顷,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全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来看,1997—20xx年全国规划建设用地总量3706.67万公顷,阶段性(20xx年)控制目标2382.86万公顷;实际执行情况是:到20xx年,用地总量为3192.24万公顷,占到了规划目标的86.12%,阶段性控制目标实现程度133.97%,超过规划用地34%。

2、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耕种效益比较低,成为耕地保护的一大阻力。当前,地方和农村集体、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条件十分严格,基本农田用途单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需要外,严禁占用。从形成的原因上看,除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外,种地收益低、缺少扶持是造成基本农田难保的主要原因。据广东省江门市调查,一亩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基本农田,年产值为1500元左右,而工业用地,每亩出让金不少于3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

多年来,我国耕地保护主要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主,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不够。国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但乡(镇)及村组没有留成,且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也影响了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3、节约集约用地观念淡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

从调研的情况看,东南沿海的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要高于西部地区。例如宁夏人均建设用地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城镇人均建设用地250—270平方米。原来宁夏的发展思路是“小而美”、“小而精”,是有科学道理的。现任领导将发展的思路调整为“跨越式发展”,修了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这反映出宁夏迫切发展经济的愿望和招商引资的热情,但同时也造成了土地的粗放利用和资源浪费,而由于宁夏可利用的荒地较多,为其用地粗放提供了保障。

4、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 发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例如广东省,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开始难以为继,人们在考虑建设用地时,往往认为,山地作为生态保护用途,林业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滩涂海洋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河滩水利部门管得严不能占。那么建设用地就只好瞄准了我们的“生命线”——耕地。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增长,年复一年的占和补,已使得发达地区难有再补之地了。西部地区相对来说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例如宁夏省,自1987年以来,扣除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性因素影响,全区连续20年实现了耕地总量持续净增,累计净增耕地69.5万亩,其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

5、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违法行为居高不下

为了创造政绩和追求gdp的增长,个别地方不惜运用各种手段,乱占乱用耕地,搞大广场、大马路、工业园区或高科技园区。具体做法有:移花接木,调整基本农田;先斩后奏,在农地转用时未批先用;谎报军情,隐瞒信息等等。此外,在具体的土地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20xx年我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131077件,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查处数据,平均每261.6件土地违法案件,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违法土地10万公顷,平均每199.6公顷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的再思考

1、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强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等等。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应当建立由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监督、耕地权利人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区域耕地保有量负总责,耕地保护责任要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成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有参与监督管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构建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行问责;建立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的耕地区域有偿调剂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各级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投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基础建设等。

4、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问责力度,从重查处一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势头。加强国土执法队伍建设,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和动态巡查网络,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公布举报破坏耕地行为的电话号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按照《刑法》、《土地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养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意识。

【参考文献】

[1] 刘运根: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j].党史文苑(下)学术版,20xx(8).

[2] 吴正红、燕新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6).

[3] 车学文: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j].中国土地科学,20xx(6).

[4] 邱道持、胡蓉:耕地保护问题研究[j].重庆国土房产,20xx(1).

[5] 刘、马琳:我国耕地保护的内涵与理论[j].今日科苑,20xx(18).

第五篇 农民负担与建设农村养老保障制度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长期以来,在工业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农民一直承受着巨大的隐性和显性的双重负担,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却得不到国家的任何补偿。在这种没有保障的条件下生活,他们的处境异常艰难。深刻地揭示中国农民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隐性和显性双重负担的真实状况,着重阐述中国应如何对中国年老的农民进行补偿,以至逐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农业税费;农村保障制度

20xx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改变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消费不足的弊端,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中国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受益下,公务员的工资涨了,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也提高了。然而,中国的农民却没有从这些政策中得到实质性的实惠,特别对于那些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又一次被的政策所遗忘。

对于大部分中国农民来说,如果他们年轻时没有为防老而储蓄,年老了他们的子女又没有赡养能力,那么,他们就只能继续依靠自己的体力劳动来谋生。造成中国农民老了没有保障的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是中国农民年轻时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金。如果说只是因为中国农民年轻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造成他们老了生活上没有保障,这对中国农民真是太不公平了。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中国农民为了支援祖国的工业化建设,他们肩上就一直背负着工农业剪刀差和各项农业税费的双重负担。正是在这双重负担的抽取下,才使得他们老了两手空空,毫无保障。WWW.0519news.CoM

一、建国以来中国农民肩上所背负的双重负担——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各项农业税费

(一)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所谓剪刀差就是“剪刀状价格差距”的简称。一般是指在工农业产品的比价中,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业品价格偏低,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差距。解放后一个时期我国工农产品剪刀差一直存在且日益扩大。

关于国家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开始到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手里取得多少钱的问题,中国官方没有给出正式的数据,许多国内的研究者通过对工农业剪刀差研究,估算出了我国工农业剪刀差的近似数据。下面列出一组研究者根据不同计算口径测算出的剪刀差额度数据:

王梦奎认为,从1952年到1986年,国家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拿走了5 823.74亿元,年平均为200—300亿元。

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锡文认为,从1953年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到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期间,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大约是6 000—8 000亿元。即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无偿从农民手里拿走了6 000—8 000亿元资金。

江苏省农调队课题组认为,通过人为地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1978年以前,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大约6 000亿元,年均240亿。仅江苏一个省,1978年以前就被剪刀差“剪去”农业剩余400亿,相当于这一时期江苏省农民纯收入的1/3。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的剪刀差负担也并未消失。1978年以后,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产品价格提高的作用下,1978年以来工农产品剪刀差逐步缩小,但效果并不理想,剪刀差呈波浪起伏状。到1989年后剪刀差又有所扩大,1994年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剪刀差开始有一定程度的缩小,然而,1996年后剪刀差却又回升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通过以上这些数据以及后来工农业剪刀差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农民所承受的这种工农业剪刀差负担是很沉重的。

(二)20xx年前农村各项税费

20xx年之前,我国农民所承担的各种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集资、罚款、摊派等,是农民向及其部门的直接转移支付。这些农业税费一直都处在高位运行,当时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趋近于农民可承受心理的极限值。

据统计,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农业税在的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曾经高达41%。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税在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虽有所减少,但是其他加在中国农民身上的非农业税负担却不断增加。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各种提留统筹费、摊派和集资给农民造成的负担日益加重,广大农民当时真是苦不堪言。已经在中国公开发表的《中国农民调查》指出:“1990年到2000年,只有十年时间内,我国从农民那里征缴的各种税收总额,就由87.9亿元迅速增加到465.3亿元,增长了四五倍。不堪重负的中国农民,除了要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还有着名目繁多的提留统筹费和各项社会负担。”从这些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当时我国农民所承担的各项农业税费是很沉重的。

(三)对中国农民背负的双重负担的评价

举目望世界,发达国家早已是工业反哺农业了,而我国直到20xx年才取消了农业税,在此之前农村的各项税费夺走了很多农民的劳动果实。许多农民整天起早贪黑地辛苦劳动,一年下来,他们的所得只能缴纳农业税费。更有甚者,有些家庭根本承担不起这些税费,竟然到了借贷缴税的窘迫地步。

据雷锡易等人统计,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向工业转移的剩余超过6 320亿元,加上农业税贡献共计7 264亿元。扣除国家给农业的发展、建设等方面的资金1 730亿元,农业实际向工业净提供资金5 534亿元,平均每年205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建国后我国用于工业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业税获得的。

正是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对中国农业进行过度的抽取,才在一定时期内加速了中国工业化的进程,使我国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工业化水平。但也正是由于剪刀差和农业税过高、存在的时间过长,才使我国农业部门创造的价值向工业转移的过多,同时,使农产品价格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从而使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获利微乎其微甚至赔本。由于我国农民身上背负着这双重重担,使得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才使得我国农民在很长的时间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状况一直得不到提高。 二、以中国农民以前所背负的隐性和显性的双重负担为基础,建设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障制

建国后城乡差距愈益扩大,国家的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难辞其咎。当时,为了实现工业化的起步和迅速推进,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是一个无可奈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工业化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我国国力取得空前强大的情况下,此时国家完全有能力、也应该是报答农民的时候了。

我们应该以这次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设民生工程为契机,根据以前工农业剪刀差的价值和农民缴纳的农业税费为基础来建立中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间接的方法估算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部门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费双重手段转移到工业中的价值。我国工业投资所用的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工业自身的积累,二是国外投资,三是来自农业向工业转移的价值。在我国建国之初,由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的封闭,再加上当时国内资金非常匮乏,所以,投资于工业的资金几乎全面来自于农民所创造的价值。后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才有了工业积累和国外投资,但是,工农业剪刀差与农业税政策并未消除,且一直长期存在。建国以来,我国国内用于工业投资的总价值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在这个总价值中扣除工业本身积累所投入的投资和来自国外的投资,余下的投资就是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和农业税政策双重手段从农业中转移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将这部分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的价值看做是广大农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障金,以这部分价值为基础来建立中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方法

第一,我国在20xx年1月1日废止了农业税,所以可以用20xx年1月1日作为一个时间点。当20xx年1月1日取消农业税时,对于已经达到或超过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即男性工人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的中国农民,每人每月存入100元作为最低生活补偿标准。这种标准可以根据国家以后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具体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二,以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实施的年份作为另一个时间点,假如中国是在20xx年1月1日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则以20xx年1月1日为时间点。对于那些在20xx年1月1日和20xx年1月1日之间达到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的中国农民,可以先缴纳一定资金以弥补他们从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中得到的实惠,然后按另一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也可以根据国家以后经济发展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具体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第三,截至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时,还未达到中国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的中国农民,每年必须按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他们的养老保障金,待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中国农民的退休标准给予正常退休。

第四,我国每位居民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可以选择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自动为每一个农民开立账户。农民可以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向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提取他们的年老保障金。

第五,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最终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现约有8亿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由于我国农民长期以来收入水平一直很低,负担非常沉重,所以,中国农民根本就没有消费能力。特别对于那些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他们一直生活在没有保障的条件下,生活状况非常恶劣。因此,尽快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同时,尽快改善中国农村老人的生活状况,使他们晚年的生活老有保障,这也应该是中国民生建设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巴志鹏.建国后我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xx,(4):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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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变革与路径选择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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