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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与对策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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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指在某事、某人或某物在某个范围或层面的相对或并列,叫方面。

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同时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也是指资金管理,意思是说在任何一次交易中,只使你的一小部分资金承担风险。关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与对策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如若你对这文章有更多的感触,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关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与对策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公品 供给 制度 对策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品供给的欠账很多。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公品供给不足的表现和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创新与完善农村公品供给的制度,并且有重点点提出了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农村公品的具体对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xx年,要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这为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描绘了绚丽蓝图,顺应了亿万农民过上安稳美好生活的期望。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公品供给方面欠账太多,要实现党提出的目标,让全体共同享有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我国农村公品的供给可以说是严重不足,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主要表现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村级公路、农村水利、农村科技、文化、信息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等方面。造成农村公品供给不足的原因众多,笔者认为主要是由农村公品供给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尤其在税费改革完成后,经济贫困地区的财力显得更加不足,导致农村公品供给的资金严重匮乏;另一方面,由于“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和需求表达机制的缺失,农民对公品的需求意愿无法及时准确表达,供给与需求脱节,形成了农村公品结构性的供给不足。wwW.0519news.COM笔者在对我国中部地区农村公品供给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探讨了创新与完善农村公品供给的制度及具体对策。 

一、完善与创新农村公品供给制度 

1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品供给制度,形成城乡公平的制度基础。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公共服务结构。要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服务结构,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二是协调城乡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增加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和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享有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三是逐步建立城乡可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四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着重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和管理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五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面貌。 

2 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公品的投入力度。在目前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普遍困难和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国家应根据农村公品的性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明确各类公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不同层次上的供给主体的职能边界、职责范围和承担比例。正如欠发达地区基层干部所说的:“党和的支农政策已照耀到了广大农村,但是现在还不能真正温暖农村”。这说明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还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还要不断加大投入。当前,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国家财政对不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以平衡各地区财力差异,实现公品供给均等化。 

3 完善农村公开的议事制度,拓宽农民对公品的需求表达渠道,建立“自下而上”的农村公品需求表达机制。这样才能了解农村和农民对公品的真实需求,以此来决定公品供给的范围、重点和优先顺序,以达到供给的有的放矢和物尽其用。首先要推进农村基层建设,建立农民对农村公品的有效表达机制,健全完善乡镇和村民制度,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形成与农村共同决策模式。其次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组织程度。一方面,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国家的资源配置中是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农民的非理性和小农意识,对一些公品供给的理解和支持不够,导致公品难以发挥最佳效益。因此需要在考虑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唤醒农村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决策活动,增强对公品的认知和参与的主动性。 

4 拓展农村公品供给的渠道,改变仅仅依靠单一公共财政支付的筹资方式,建立财政与金融相结合、与民间共同参与的农村公品供给投入机制。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完善农村公品供给:农村纯公品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大的准公品应有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效益小的农村准公品由和私人混合提供;不存在收费困难,受益范围小的公品可完全由私人提供。 

5 加强农村公品供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品供给的约束机制。首先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制定和完善公品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管理,使各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其次,引进科学的支出分配方法,制定符合实际的支出标准,同时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增加公品供给资金的使用透明度。提高农民的监督意识,积极发挥群众的监督检察作用,确保公品供给资金的合理使用。最后,要加强社会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项目评估制度、跟踪检察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对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防止供给资金的浪费。项目完工后,应由村民代表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过程质量进行评估审议。评审结果较差的项目应由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构建近期计划和长期规划相结合的农村公品投入长效机制,并确定各阶段农村公品供给的重点领域。农村的公品建设是多方面的,在财政经费紧张的状况下,农村公品投资需要分层分步骤渐进式进行。因此必须对农村公品投资进行必要的规划,对每一项投资计划进行切实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的效果进行评估,使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益。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国家农村公品投资长期规划,指导各地农村公品投资工作。同时,各地农业、财政等主管部门也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公品投资规划,形成具有当地特点的合理的农村公品投资体系。不能再使用撒胡椒面的方法,集中资金做大事。 

二、突出重点。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农村公品 

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本地区用于农村公品投人的资金相对较少,加之争取和省支农投入面临配套资金难以筹措到位的困境,在实施农村公品供给过程中,必须按照先保障纯公品、后提供准公品,先保障生存、后提供享受,先保障稳定、后促进发展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将公品供给的重点放在能直接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方面来,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品。 

1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基石和条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加强。首先,农村基本水利建设方面,要充分认识农村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加快病险山塘水库治理步伐。在争取国家资金投入的同时,动员农户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大力开展灌区配套,通过几年的努力,使现在大量存在的病险水库得到有效处置,通往田间的渠道基本硬化。其次,农村通村公路建设方面,一方面,进一步加大“通达、通畅”工程的实施力度,增加农村公路建设指标,力争近期内所有行政村都通公路;另一方面,农村公路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要有保证。另外,对已建成的通村公路要借鉴省县乡道的管理和维护模式,保证其使用年限和效益。第三,农村电力供应和电网改造方面,随着“户户通”工程的全面实施和农村电网改造的全面推开,要采取优惠电价、赠送设施等多种措施激励农户积极参与。第四,农村人畜饮水安全方面,一方面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管理,防止水源受到人为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要在农村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中心。建议在现有饮水设施的基础上,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站。 

2 构建城乡一元化公共教育体系 

合理配置城乡公共教育资源,实现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享受均等的公共教育资源待遇的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一要使公共财政为实现城乡公共教育均等化更多地补贴农村基础教育建设,不断完善和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量和结构,实行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城乡间公共教育的公平程度,尽可能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二是通过启动农村教师安居工程、贫困地区教师实行地区津贴和住房优惠、增加农村教师编制、城乡教师交流、并对农村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等措施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三是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优化农村教育基础设施。抓住国家加大教育投入的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逐步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把学校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校舍维护、资源整合结合起来,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投资力度;四是整合扶贫、教育、劳动保障等多部门力量,发展农村公益性职业技能教育。 

3 完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体系 

公共卫生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品之一。要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有几个重点抓手。首先,要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一要进一步健全乡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合管站和乡镇卫生院),明确其人员编制和职能职责,配足人员,解决事业编制,经费纳入预算;二要调整村级卫生机构,按“一村一室”的要求,采取“省、市、县、乡、村、个人”六点子办法筹集资金,建好村级卫生室,强化村级卫生室的基层服务功能。其次,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医疗水平。可以借鉴培养农村小学教师的做法,由公共财政资助培养乡村全科医生。再次,要推行新农合制度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实行限价销售,大幅缩减医疗成本,切实降低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第四,要简化农民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手续。保护和鼓励其参保积极性。最后,要加强对农村外出流动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实行与城镇医疗保险类似的医保卡服务。 

4 构筑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 

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遵循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低水平与广覆盖相结合、资金筹措多元化、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增加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经费投入。一要尽快建立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低保投入增长机制,根据财力增长水平适时“提标扩面”;二是建议、省市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的转移支付力度,缓解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的承受力。三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缩小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距,确保大局稳定。四是将教育慈善助学资金、扶贫移民项目资金、残疾人扶助资金、民政救助资金、慈善捐献资金等资金进行整合,搭建一个资源共享平台,认真抓好落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救助的人和地方。五是重视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5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农树要繁荣,农业要发展,农民的观念更新是主观决定因素,而农民思想观念的现代化根子在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当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旨在提高农民素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的公共宣传教育,通过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繁荣农村公共文化,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完善乡镇文化站和农村书屋等,有意识地打破农村固有生活方式和生活空间,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观念的现代化。

第二篇 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制度构想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 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构建我国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和。

[关键词] 宅基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一、赞成宅基地流转、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

赞成宅基地流转、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学者意见纷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任何一项财产,无论来源如何,只要它在法律上确定地属于某个人,这个人就可以自由地处分,除非该处分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设定该项财产权时当事人对其处分作了限制性约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设立方面有其特殊之处。但它一经设立,就成为农村居民的私权,可以被自由处分。因为其处分对社会公益无害。世界上不存在“福利分配的东西不得自由处分”这条定律。

不允许宅基地流转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也可能会使农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手段,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个没有市场价值的权利,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大损害。从和公平平等的角度,这种局面应当扭转。

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不能流通的财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实际上是不承认宅基地是农民的财产”,“农民的财产本来就不多,能值钱的宅基地及房屋不能抵押或转让,是在逼农民卖血,卖地总比卖血人道,应该让农民多一样可以卖的财产”。WwW.0519news.com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宜再局限于本集体内部,当本集体以外的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建造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只能通过受让本集体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来解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有利于保证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

针对建立怎样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学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最有说服力的是韩世远教授的“法定租赁权说”,即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对于房屋的宅基地并非取得作为物权的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取得作为债权的“宅基地租赁权”,该债权房屋买受人可以占有、使用宅基地,达到对宅基地用益的目的。这一结果并非出于农村房屋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而是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结果。租赁的标的物是“宅基地”,而非“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并非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出租人不是作为房屋买卖的村民,而是作为宅基地所有人的村集体组织。了房屋的村民仍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在立法政策上,可以让其权利人主张相应的收益,即房屋买受人定期支付的租金。该租金可以成为失房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 二、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房屋及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应当坚持农村宅基地不得交易,其他形式的流转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以自用为目的,以身份为前提,不得以买卖、抵押、租赁、赠与及其他方式移转给集体组织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除继承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组织内部的移转必须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并且必须具备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移转事由。禁止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取得农村宅基使用权,理由在于:农村宅基地交易与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互不相容。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有两个含义:其一,农民有权基于生存的理由无偿取得定量的宅基地。每户居民只能分得一处宅基地以及每户用地标专,确保了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栖身之地。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富者不能多占,贫者不会少得,体现了强烈的社会公平,实现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其二,宅基地分配必须真正起到使农户安居乐业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或被强制执行,确保了每户居民不因贫穷而流离失所。按户分配一处住宅决定了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决定了按户分配一处住宅的有效性。如果农户可以多次或多处分得宅基地,就没有必要禁止宅基地交易,反正卖地不怎么影响农民的安居;如果宅基地可以交易,就很难坚持按户分配一处宅基地,因为卖了地后农户还得生存下去,总得有存身之处。

农村宅基地交易主要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财产并不是因为流通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农村宅基地交易可以解农民的燃眉之急,却带来农民无家可归的后果,这种救济的代价过于昂贵。得益于农村宅基地交易开禁的是中国社会中属于强势群体的那些人:有本事分到多处或超标准宅基地的农民,有能力在农村买地盖房的城里人,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商人、掮客和投机者。农民不能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学者进一步指出,当地上权不得或限制转让时,地上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不得或限制移转,不然,一定会发生名为移转地上物所有权,实为移转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避行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或限制移转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得或限制转让。土地管理法应当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则、标准和程序等。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不能解释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和意思,无论农户还是集体经济组织,都不能自由分配农村宅基地,必须服从国家的土地管理意志。农村宅基地的供应必须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而合理、有序的进行,因此,有必要把农村宅基地纳入统一的土地管理体系中。

三、宅基地流转的制度构想

笔者认为宅基地的流转应该区分单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其上有房屋的宅基地的流转,单纯宅基地的流转应该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而其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流转则可以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1)单纯宅基地的流转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防止集体土地的流失,造成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确有宅基地流转需要的农户的资金流转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需要宅基地的农户提供便利。曾经申请过宅基地,因宅基地流转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因宅基地流转而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农户,应该向集体缴纳一定的宅基地使用费,因宅基地流转而拥有一处住宅的农户,仍然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应该缴纳宅基地的使用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房屋的流转与单纯宅基地的流转适用相同的规则。(2)其上有房屋的宅基地的流转则可以发生在不同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户进行的宅基地流转,往往是出于更好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商的便利,把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在必须其上有房屋的范围,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户的正当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变相抢占宅基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j].与法律,20xx,(5).

[2]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j].法学评论,20xx,(4)

第三篇 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因素及对策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我国农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今后农民要享受相对较高水平的社会养老待遇,主要靠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来实现。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wWw.0519news.com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国家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的要求,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主导意识

 20xx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试点,让群众看到实惠,提高参保积极性。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对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拉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内需,推动经济复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 我国农民工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关键词:农民工 弹性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公平 绩效评价

我国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主要针对企业职工设计,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不相适应,而我国还没有专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因此,当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也就无从得到保障,过高的“门槛”和过多的限制让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成为“奢侈品”。

一、现状解读: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考量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作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已逐步形成为一个新兴阶层,其社会保障权益也同样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20xx年发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wWW.0519news.COm于是,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农民工自身权益的直接诉求,更是各级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身份厘定

农民工一词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学界和法对于农民工的内涵也没有定论。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群体呈现以下特征:第一,身份双重性。农民工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这使得农民工处于城镇与农村的边缘状态。第二,流动性。由于农民工与其工作单位基本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工作会频繁变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处在城市和农村间的双向流动过程中。第三,年轻化。当前农民工队伍日益呈现年轻化。一般来说,进城务工经商的主要是农村人口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其中30岁以下人口占农民工总数的51.14%,45岁以下的人口占到农民工总数的82.17%。第四,廉价性。农民工普遍文化层次比较低,社会地位比较低,他们不仅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知识,也缺乏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和途径,在城市中受到不平等地位对待,使农民工在城市获取的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

由于农民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其却正处于一个尴尬的领域。据统计,中国农民工人数目前已达到1.3亿,如果加上在乡镇企业打工的,目前农民工的总数应该是2.5亿。但是,在这个2.5亿庞大的群体中,建立拥有养老保险的却不超过3,000万人。可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严重侵害者农民工切身利益,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剖析

1、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有政策。一方面,了有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20xx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有条件的接续或转移,也可以根据地方上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不允许城镇职工的个人账户在退休以前支取,但允许农民工在退休以前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这实际上是不利于农民工养老的。但统筹部分必须达到退休年龄和缴足缴费年限后,方能获得,否则就无法获得。

另一方面,地方了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各地方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了相关政策,以、深圳为例进行阐述。20xx年8月,市颁布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工实行的是缴费筹资的非等额养老金计划与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结合,分别为统筹部分和个人帐户部分,而城镇职工实行的是缴费筹资的等额养老金计划与强制性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结合,两者的区别在统筹部分,两者都是高低收入者缴费的数额不同,高收入者缴费多,低收入者缴费少;但是他们退休以后存在差别,等额养老金计划退休后所有职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相同,而非等额养老金计划退休后缴费多的领取得多,缴费少的领取得少,完全与缴费相关联。2000年12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20xx年7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圳将所有参保对象分为本市户籍员工和非本市户籍员工两部分,采取区别对待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农民工自然是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部分。在缴费方法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方法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是有些细节性规定是不同的,如在缴费年限上的差别、在缴费年限不够时本市户籍员工和非本市户籍员工是否享受一次性生活费的差别、不把非本市户籍员工纳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

2、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实状况。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强,这与基本养老保险区域统筹存在矛盾,呈现出“一低一高”的局面。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低。据调查,当前有80%的企业主不愿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83.2%的农民工自己也不愿购买养老保险,有90%以上的农民工根本就没有买养老保险。由于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年老后,届时不想种田、没有田种的老工人就会成为新的救济对象。这不仅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将造成社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农民工退保率高。据20xx年2月15日报道,福州市10多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累计“退保”达4万人次。据广东报道,广东东莞20xx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二、利益诉求:解析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应然性

(一)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支撑

1、社会公平理念。《----法》赋予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建立的为实现每一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而进行的制度安排。这就意味着国家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为农民提供与其他公民同等水平的社会公共服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是的责任。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穷人和富人“处于相同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比例是当时法哲学大师佩雷尔曼提出了“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同等待遇”的形式公平正义原则。可见,公平是法永恒的价值命题。公平的意义就在于其保障社会和谐、高效运作所需的社会环境。但公平的内容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常新。21世纪的今天,社会公平已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着民众对的认同,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养老保险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功能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在中国,农民工作为一个防御风险能力更弱的群体,作为一个上缴各种税费直接为国家财政作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生病、年老以及丧失劳动力后却并没有得到国家对城镇人口同等程度的关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却投入很少,形成了“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格局。因此,在社会本为和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切实解决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保障理念。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分。从狭义上说,基本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和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是概念的核心内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要求。主义认为,生存权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发展权又是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但由于我国当前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刚性限制等多重因素,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偏见,其制度呈现缺失,也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因而其养老保险也就相应得不到保障,对农民工的生存权、发展权造成威胁。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是对农民工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承认和尊重。面对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者权利保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二)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应然考量

1、人口老龄化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人口老龄化就是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也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过程,是近代人口再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人口现象。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发展迅速。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将在20xx~2030年间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和社会对养老资源的供给有限,这与养老的大需求量产生尖锐的矛盾。因此,构建一个专为农民工设计的系统有效的养老保险体系相当迫切。

2、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工养老社会化的需要。

由于农产品经济附加值和市场价格的降低,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以及农民工低收入的现实,使得传统养老方式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这样,在自给自足、自我保障的模式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农民工养老社会化就成为惟一可行的道路。农民工养老社会化是农民工待遇和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要伴随和适应整个农民工制度体系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发展。因此,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则成为实现农民工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非大道坦途,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

3、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城镇化的可靠保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对土地依赖程度普遍较低。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各种风险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这些本来就是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再回到土地,只会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4、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生活。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渡,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更有利于实现扩大内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制度磨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剖析

(一)实践评估一国内三种典型养老保险模式之绩效评价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政策。然而,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尚无一个成熟的模式,在维护农民工切身权益上还存在纰漏和缺陷,有必要对典型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可行性。

1、综合保险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在上海、成都都有实行,是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民工建立一套的制度,包括养老、工伤、住院医疗三项保险,以社会统筹为基本模式,衣民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按上年度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缴纳,费率仅为城镇职工的1/4,为农民工提供企业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农民工返乡时可以随同带走一份商业保险同,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商业赔付义务。综合保险模式的出现适应了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强调了医疗和工伤保险,为工伤事故发生较频繁、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提供了保障。但保障水平也较低,而且农民工返乡后,由于这种方式与城镇养老保险模式差异较大,两者衔接形成壁垒。此外,该模式下的缴费比例与本地居民相差悬殊,难以给农民工的市民待遇,更难以实现将来的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2、“统一纳入”模式。该模式是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出发点,将农民工完全按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要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捆绑”在一起参加,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2000年12月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就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纳入”的社保制度虽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弊端,但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对于每月收入甚微的农民工而言,这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且同样未能将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实际考虑在内,一方面养老待遇要缴够15年且几十年以后才能领取,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农民工返乡只能选择退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不仅难以真正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而且企业反映强烈。

3、“双低”模式。该模式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略有差别。最为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双低模式”,如20xx年7月浙江省颁布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中规定,农民工参加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下降到12%和4%。尽管“双低”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在各地的政策实践上却千差万别,是一种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待遇的标准上都缺乏统一性、可持续性的制度模式。

(二)经验移植:国外土地转让制度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启示

对于养老保险而言,农村土地转让制度的限制成为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一大障碍。一些国家在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时,用现代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做法,值得借鉴。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许多人多地少的国家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以鼓励农民提早退体、促使农民在退体后自愿转让土地、促进土地集中。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深化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

一方面,日本1971年实施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分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经营权转让是享受经营权移让年金的条件,日本农民要想获取经营权移让年金,必须在60~65岁期间实际转移了农地经营权;而且国家为鼓励农地从老一代向年轻一代转移,规定经营权移让年金金额的一半由国库提供,自1991年起,又有追加。同时,农民年金基金除了办理农民年金业务外,还采取多种办法,促进农地流动。

另一方面,法国对放弃耕地的老年农民给予补助,为农民养老提供了一定的补充保障。为防止土地因继承而细化,1962年,法国立法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作为对65岁以上领取退体金的人放弃经营农业的补助,平均每人每年可得1500法郎。那些已经领取退体金但仍在从事耕作的老年农民不能享受补助,以鼓励他们将土地转让出去。20世纪70年代后,对60-65岁接近退体的农民也发放“非退体者的补助金”,鼓励他们在达到退体年龄前的几年交出土地。法国对于那些转移了土地的老年农民,发放额外的养老金补助。

由于我国和国外国情的差别,立足我国,可以在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同时,注重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与土地保障之间的替代关系,强迫或诱导已经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农民放弃土地保障,从而促进农地转让,防止土地细碎化。 四、模式回应: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构建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然困境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无法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其一,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国家虽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目前在各地范围内政策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指导,使得各地在制度设计、机构建立、基金管理等方面支出较大,制度成本相当高。其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一方面,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某地固定工作15年方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另一方面又规定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退回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因而促成很多农民工基本上采取每年一次或分次退保的办法,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取出用于当期的消费,却使得被计入统筹基金的那部分单位缴纳的费用留在当地,使退保的农民工失去享受统筹基金的权力,使得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其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所在

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较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农民工的身份特殊性,也更能切合农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是费率适度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不同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弹性区间,适合不同的收入状况。弹性的缴费标准,可以满足农民工这一低收入、高流动群体对养老保险的基本需求。二是操作灵活性。采用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又以专项调剂基金账户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形式,既可适应农民工低收入、高流动的特点,使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保障水平适度。三是权益透明性。采用完全储备积累的个人账户,权益可累计计算,透明度高。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和接续,利于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四是制度并存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由于现在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其中参保人参保率却极低。建立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和影响较小,改革的机会成本较大。五是身份确定性。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使农民转化为市民,而且对“三农问题”解决也开辟了一条新路经。建立适合农民工等参保人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农民工城镇化成本,为农民工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的有效政策措施。

(三)弹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

从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出发,制定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职工可选择、制度可衔接”的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即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不具备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

在账户设立上,统一个人帐户,实行分类管理。弹性养老保险制度按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实名个人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备积累的制度模式。对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外地农民工只建立个人账户;本地农民工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其缴费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按实际缴费时间及时累计,按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分段计息的同时,将高于计息标准的收益计入待遇调整专项调剂基金账户,主要用于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和长寿者养老金的缺口。而且,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共同行为,以企业缴费为主,对于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则由个人缴费。

在缴费标准上,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缴费标准。弹性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建立缴费增长机制。在全国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下,缴费基数、费率或缴费额可规定在一定的范围予以选择。弹性的缴费标准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时期、不同区域发展水平等的差异,对账户累积额规定较大的弹性空间,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明确所有权,账户可随人员流动做相应转移。这种弹性规定比较适合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强等特点。在用人单位必须强制参保的前提下,农民工可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不同的制度和不同的缴费标准,可自由选择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费,也可自由选择按年、季、月缴费。这样的弹性设计,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个人的参保,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在缴费方式及领取上,明确缴费机构,确定领取年龄。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应当自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登记地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参保农民工开设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按月发放养老金。在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前予以锁定,只能存储养老金,不能领取。但在养老金待遇达到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时,可提前或者推迟一定年限领取养老金,但没提前一年减发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相同比例的养老金。此外,在坚持不允许退保的原则下,允许农民工在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难以支付医疗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可以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

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上,统一转接管理,灵活转接方式。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统一纳入“金保工程”建设,给每个农民工发放社保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农民工在各地的缴费最后都集中在领取地,并建立资金结算系统,切实解决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问题,并最终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农民工转移时,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和不少于半数的调剂金随农民工本人一起转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如果缴费不足15年返回农村或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将绝对比例的统筹资金随个人账户转移,转入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转入农村地区的,可并入或新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篇 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卫生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它不仅可以实现农民就医的平等权利,而且可以提高卫生服务效率、缩小城乡差距。主要以贵州省三穗县为例,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差距

1 三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

1.1 三穗县概况

三穗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东北部,主要居住有苗、侗等14个少数民族。由于地形多为山区,加上独特的喀斯特地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五分。在边远的山区,仍有大部分的乡村不通水电,能源使用和人畜饮水都非常紧张,物资交流和商品输出也十分困难。全县总人口20.54万人,少数民族14.07万人,占总人口的68.5%。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少数民族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单一的生产方式导致该县年人均收入仅有1733元,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据调查,该县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的约占贫困户总数30%-40%,每年的卫生事业费总计600万元。

1.2 三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

(1)基金筹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钱,列为家庭帐户,作为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的金额报销补偿。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钱(每年补助的标准可能不同,本文以20xx年的数据为标准),地方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钱,把这30元作为统筹基金,用于居民家庭帐户用完以后的医疗费用补偿。wWw.0519news.cOM

(2)补偿方式。

具体的补偿主要分为家庭账户(门诊)和统筹账户(住院)。参合人员持本家庭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医疗费用在家庭账户内当场实行100%补偿。家庭账户用完后即进入统筹账户,享受一定比例的补偿。农民家庭账户金额未用完的可结存转入下半年使用,但不能作为下半年参合资金。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

2.1 酬资难度大

(1)农民参与意识不强。

农民是否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了受支付能力的影响外,还受到一些认识上的制约。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农民都算着这样一笔帐:“我今年是否会得病?”,“补偿和所交费用相比是否划算?”等等。这种淡薄的健康观念、共济观念和风险观念使得许多人都存在侥幸的心理,所以有钱也不愿参加合作医疗。其次,一些农民对交纳合作医疗费有看法。他们认为, 推行合作医疗向农民收费是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2)筹资费用较高。

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偏远的乡村,大多数苗族和侗族同胞都不懂汉语,所以他们看不懂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资料,甚至连宣传员的讲解都听不懂,必须请会讲汉语的当地人翻译。所以,在现行的上门筹资模式下, 平均筹资10元钱要耗费1元钱左右。

2.2 定点医疗机构与合医管理机构自身存在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笔者发现,大多数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和服务不太满意。许多农民认为,参加了合作医疗之后,就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因为在其他医院就意味着得不到报销。而同样一些小病,在定点医院的花销却是私人诊所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医生往往通过开贵药、多开药、要求病人作各种检查,以此获取额外收益,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得到的补偿远远不及这些差价,甚至参合之后就医所花的费用更多。

(2)合医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一年一度的筹资、造册、录入、发证等工作以及合作医疗的运行过程都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运行成本过高。“新农合”制度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运作成本都由财政提供,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但由于县合管办工作任务繁重,各项刚性支出均大,工作经费仍然存在缺口。办公资金紧缺影响了合作医疗业务的正常开展。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低。

由于卫生经费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多采取以大病补偿为主、小病补偿为辅的方式。该制度以医疗机构级别来确定补偿标准, 同时设有起付线和较低的封顶线, 即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才予以补偿, 并且超过封顶线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2.3 医疗设备落后、人才缺乏

国家长期以来对农村地区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普遍面临着卫生资源匮乏、医疗设施落后的问题。而近年来的农村医疗条件改善主要集中在县级医院,而 乡镇医院的医疗条件,因为长期得不到改善只能勉强维持运转。而且,很多地方的村卫生室因为集体经济的解体而关闭,或者只能承包给个体医生。另外,在技术从业人员方面,现有农村卫生从业人员的学历和能力水平也十分令人担忧。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3.1 提高农民的参合率

(1)提高农民酬资的效率。“宣传动员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尝试借鉴“滚动式预交费制度”来解决。滚动式筹资,是指在征得参合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前扣缴该户次年的参合费用。这种筹资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紧密挂钩,让农民在有形的医疗服务面前自主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合作医疗。

(2)培养农民“三大意识”。提高农民的“三大意识”,即自我保健意识、互助互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在农村积极开展各种以预防为主的群众性运动,如“义诊”、“卫生知识宣传”等。通过重视预防保健,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重视身体保健、改变生活方式,,从而减少疾病发生。

3.2 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运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3.2.1 改善定点医疗机构收费较高问题

(1)实行药品统一采购。

有关部门可以对现行的药品招投标制度和配送机制进行改革,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用品纳入采购范围。通过统一采购或与正规生产厂家联络直接购买,采取直接配送药品和连锁销售的方式,降低药品进价成本,增强药品采购的透明度,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受惠于民。”

(2)收费公开。

为了使定点医疗机构能做到收费价格公开、透明,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的方法。“服务单元是将医疗供方提供的一系列医疗服务划分为若干服务单元,如一个住院床日、一个门诊人次等,然后根据往年资料并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制定出每一服务单元的费用标准,如次均住院费,次均门诊费等。单病种付费法是将疾病按诊断等因素分为若干组,每组再按严重程度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具有固定的费用标准,根据住院患者所属组别和级别进行支付。”

3.2.2 对合管办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参加新农合人数的增多,合管办的工作量变得越来越大。几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负责2000人以上,在乡镇的合管办问题更为突出。如果增加人手,经费又没有保证。而且像三穗县一样,很多合管办里的人员都是从医院直接调过来的,不仅工资比以前低了很多,办公条件也十分简陋,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所以,必须进行相应改革。

3.2.3 提高保障水平

(1)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酬资方式,造成了等地方,地方等农民,农民不见钱也不愿交钱的局面。所以为了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应推行资金先行拨付的顺序,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财政注入补助金,最后按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

(2)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方案。一是要降低起付线,否则贫困农民依然会因起付线这个费用门槛而放弃求医, 所以要“兼顾小病”,把更多的农民纳入到保障范围之内;二要适当调高封顶线,将农民年人均收入的3倍确定为补偿的封顶线,并完善相应的特大病、特种病医疗补助制度;三是科学调整补偿比例,以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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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与对策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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