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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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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土地承包:2008年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图书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这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如若你对此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篇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党的报告提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正确认识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明确其改革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回顾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了农地制度改革的演变情况、改革的绩效。在此基础上,着重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保护农民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改革路径

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

1.1 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民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阶段农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主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予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这次土改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稳定当时农村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1.2 1953~1978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的改造由此全面展开。初级社中,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但交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1956年春,各地农村大力兴办高级社,并带有强烈的竞赛色彩,“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成为空前高涨的“群众运动”。wwW.0519news.COm到1956年末,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高级社与初级社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高级社把社员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1958年8月,局扩大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两三个月内,全国农村普遍实现了公社化,至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1.3 1979年以来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1978年,我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先在农村获得突破,一些地方创造了多种形式以“包”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从包工、包产、联产到组,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最终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变革突破了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公社制度,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改变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农民的利益与土地产出直接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现行土地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涉及到土地的产权改革,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全部问题。

2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集体所有制导致产权不清晰使农民权益受损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具体由哪一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另一方面,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产权主体的特征,而且国家通过立法和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制约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虽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满后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从法律上确认了农民对土地长期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法律又禁止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股、抵押和担保等,致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整。

2.2 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对土地投入缺乏热情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致使土地权利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地发挥,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不管承包合同要求是15年还是30年不变,都不是永久的使用权。由于土地同时担负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实践中因人口变动而产生的对承包地的频繁调整也就难以避免,“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致使土地承包期不稳定,其经营权也处于不断的变更之中。另外一些基层和村级组织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而且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对农村土地权益的这种经常性侵犯在农民的心理上留下了阴影。

所有这些不确定性,使农民进行长期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不能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这样,便产生了农户掠夺性利用地力的短期行为,减少对土地的投资,从而造成土地产出率下降。农业投资的缺乏也会造成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设施)不足,不利于提高土地肥力和生产力,最终影响到农业可持续发展。 2.3 承包经营权流转不顺畅制约了土地效能的发挥

现行法律虽然允许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具有优先受让权。另外土地产权不明确、周期性的调整造成的土地流转预期不稳定、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上谨小慎微,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上严格控制、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都限制了其流转。同时,由于缺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反映真实价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农民只能是较低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宁愿撂荒、交由他人代耕而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状况制约了土地要素效能的发挥。

2.4 征地引起的失地农民问题严峻

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据统计,在全国各地的土地案件中,有70%以上是因征地引发的。

征地补偿制度标准偏低,且各地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不再提供就业岗位,失地农民也从此失去了土地的收益分配权。失地农民在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很难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本生活没有了保障。同时,失地造成的贫困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下一代的发展。

而且在征地补偿中少报、截流、无偿占有农民征地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暗箱操作”,“寻租”。分配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庞大的失地农民今后出路难以妥善安置。有专家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掠夺。

3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探索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农村土地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5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持稳定和永久不变”。借鉴林权的改革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30年转为70年的承包期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信息指导。

3.1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科学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逐步将经济管理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分开,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适当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有条件地允许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出资入股。

3.2 延长农户承包经营权年期

承包经营权期限过短不仅给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负面影响,还会使农民心存顾虑,缺乏对土地的归属感。期限过短意味着期限到来时会面临新一轮的土地调整,重新发包土地。因此,会使农民感到土地始终不是自己的,影响其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另外承包经营权期限越长,土地权益流转的可能性就越大。流转的安全性也会随之上升。因此,应适当延长农户承包经营权年期。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非常重视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3 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是规范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参照我国目前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做法,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对举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及举家流入城镇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家庭所承包土地,由国家按照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资金、技术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从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3.4 改进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对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只有公益性项目才可以征地,对于非公益性项目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体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但须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办理手续。出让的方式可采取协议,也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

征地补偿应借鉴城市拆迁补偿方法,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补偿,以市场为基础,将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强化全程监督。确保土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部门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一样关心失地农民。积极引导失地农民转变观念,让失地农民靠城市吃饭,围绕城市服务做文章,宜工则工,适商则商,鼓励他们走自谋职业道路。通过有组织地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失地农民学得一技之长,增强就业适应能力。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基金的筹集基本原则,可以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即由、集体、失地农民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目前各地探索的做法较多:一是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参加商业保险,三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这一工作在部分地区已经试点,如上海已经推行。

第二篇 构建和谐的新农村金融制度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  金融安排  和谐 

论文摘要: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下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其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在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下,金融业对农业支持缺口较大,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作者认为,创新农村金融机制,优化金融组织,以形成适应新农村发展的环境和制度支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而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农村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缺乏,而资金缺乏归根结底是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和谐新农村至关重要,也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

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层次、多渠道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问题突出,商业性金融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济,合作社金融名存实亡,非正规金融活动频繁,但管理缺乏规范,资金供给渠道不畅,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㈠涉农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

第一,商业银行的趋利性动机使其支农功能严重弱化。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信贷业务重点逐步向大城市倾斜,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对农村的信贷业务逐步减少。WWw.0519news.Com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普遍上移贷款权限,县域营业网点逐渐演变成“多功能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机构精简,实行乡镇撤并,原来设立的乡镇商业银行网点也将不复存在,银行信贷资金也将退出这些农村市场。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功能发散,势单力薄,而且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许多地方农信社功效失灵,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以短期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周期长的资金需求,经营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大量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另外支农乏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筹,对大规模的农、项 目资金投入能力不足,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第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严重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仅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而且基层的机构设置到县域,远离农村,无法为农村建设提供,泛的支持。目前农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应用方式不规范。 

第四,非正规的金融供给操作与管理混乱。其形式有自由信贷、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非上e规金融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受到严重限制。 

㈢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协调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的金融部门,不受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如今在农村农信社“一家独大”,其它涉’农的金融组织难与其竞争,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事,造成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资源浪费。 

㈢农村金融信用建设滞后,道德风险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惩处力度不大。许多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不大的特点,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严格用于生产性用途,非生产性需求仍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为仅实现低小康水平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需求,足出现婚丧嫁娶、疾病、子女上学等问题。 

金融品种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样化资金需求 收入较低的农户阶层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亲朋好友寻求无息和贴息贷款的居多,互助信贷为其首选。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户来说,需要的是大额农资信贷,但是又苦 j:寻找到担保对象和抵押品,因而获得正规贷款的机率较低,而散户人际信贷所能提供的信贷规模又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信息化水平低,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农村金融结算以手工为主,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使用很少,支付结算票化程度低。 

二、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战略取向与对策 

㈠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重新定位

建立多层次金融安排,以金融和止规金融优势补的农村金融体系。 第进步加强和完蒋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功能。首先,将原属农 银行务范的如于人贫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这些业务由农行承办将向商业化靠拢,难以得到支农的效;其次,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晕点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提高农资贷款的利 川效 率,实现 资金优化配 置;冉次,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将其机构设置下放到乡镇,可以设一级代理机构,走进群众,倾听使其成为躬剐其实的支农助农开发银行。 

第一,发抨比较优势 ,深化衣信社改革。要奇:足 于农村 ,服务农厂应该牢牢抓住农村这片沃土,,发挥其在乡村  点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加强自己业务效率建设,促使内部产,l集聚效应,对外产生辐射效应;创新金融产品,以效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业务创新,在农户中培养一批黄金客户,注意拓展信贷领域,扩人支农范围,加大农村运输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电算化建没步伐,发展 兑结算、租赁、咨询、投资理财等中介业务。 

第三,积极 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非规金融 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日益活跃。应尽快 相关的政策法规 ,承认其 市场 主体地位 ,给予其合法 的身份 ,同时允许非 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对其给  积极疏导,规范其操作降低法律成本,搞活民问金融市场。  (二)宏观调控农村金融市场 促使农村金融主体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在合作中谋求发展,优化资金配置,实现功能互补。

第一,重新整合现有金融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强化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开拓市场,在保证基本重组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规范风险,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配置新的竞争力量,如建立农业互助组织、互助保险机构和农村基金等,设立乡镇农行、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二,加强协调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催生协同效应,减少组织运转的交易费用。通过对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磨合和能力整合,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的整体功能远远超出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的效应。由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进程,所以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贡献度。

㈢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第一,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建设,逐步在农信社和农户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诚信桥梁,对高信用用户在同等条件下简化手续,服务优先,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 

第一,加强对 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时,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4]。 

第三,扣‘击金融欺诈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对在清理整顿农资金融机构的  良资产过程中,地方要予以帮助和清收,盘活和变现,减少农信社的资产损失。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银行的信贷琶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呼吁尽快《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㈣完善农村金融配套设施建设 

第一,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必须主要依靠的力量直接或问接支持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面厂‘量大、风险高与赔付率高等特点,应给与财政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由农户、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赢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担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的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 

第二,开发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除传统的担保方式、保证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在担保机构上既鼓励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市场,还要积极探索吸收民问资本进入农村担保信贷,推进其市场化。 

第三,提供优惠的金融财税。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账,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账;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参考文献 

[1]黄成莲,温智良.从农户看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取向[j].武汉金融,2 006,(12). 

[2]黄丽华.建设新农村需要新的农村金融制度 [j].金融与经 济,20xx,(6). 

[3]陈峰燕.探索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乡镇经济,20xx,(7). 

[4]廖群云.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j].农业经济 ,20xx,(10).

第三篇 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参与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由它所推动的农村社会的巨大发展,农民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但在农民的参与中,非制度参与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正是以构建和谐农村为契机,农民的非制度参与的原因及规避对策以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和谐农村;农民;非制度参与;规避 

1和谐农村构建中农民非制度参与的原因

(1)农民参与机制不健全。首先,虽然理论上各级应是农民最主要的利益表达渠道,但实际上各级人大中分配给农民的席位极少,而且大多数是“农民精英”,他们很难反映农民群众的真实利益需求。其次,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出现形式化、空洞化和过分行政化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已演变为乡镇的派出机构而对农民的利益诉求态度淡漠,甚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贿选、宗族势力或村霸黑恶势力干涉的现象,严重侵害了村民自治的健康肌体。再次,制度形同虚设。某些省市的部门对农民的来信来访敷衍了事甚至置之不理,造成农民亟需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如此反复,导致农民不得不走越级的道路。

(2)农民的素质与制度化参与不相称。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的文化心理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他们清醒的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并渐渐懂得利用参与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农民的公识还远非完善,无法为的化提供足够的公民文化资源。在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这种状况就显得更加严重。WWw.0519news.Com农民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遇事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关系”、“领导”,在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时容易简单地诉诸于,导致出现诸如贿选以及围攻乡镇等制度外参与现象。

(3)基层干部的行为失范。基层在面对“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情况下,常常通过一些巧妙的方法,将本来应由承担或由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物品成本变成最终由农民买单,或者提供可以彰显其政绩而农民不需要的公品,如“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等,造成无用的公品相对过剩而农民急需的公品和服务缺乏;有些农村干部贪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他们对政策阳奉阴违,或对农村群众以官自居、态度横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有些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许多工作诸如社会治安、税费征收等都是上级规定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的硬任务,可他们并没有在这种“承包”中获得相应的激励,由于其人数多,素质较低,向上升迁的路径和机会有限,在缺乏合理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获利性。

2和谐农村构建中规避农民非制度参与的对策

2.1加强制度建设,为农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农民在土地承包、财产纠纷等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因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寻求帮助,或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而处于被动地位,加剧了农民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发生。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制度。农民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初受益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其他阶层相比,他们承担的越来越多,而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少。国家虽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村。第三,提供一种畅通的利益表达通道,如建立和发展“农会”。从国家的一级组织来看,没有和社会部门能对农民直接负责、制定政策法规,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若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表达渠道,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最后,加强其他参与渠道的建设。如加强和完善工作。 2.2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参与提供物质保障

构建和谐农村,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是保障和谐农村建设不断前进的动力和活力,也是在构建和谐农村过程中的主要内容。首先,加快农业立法。农民负担加重,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之所以屡禁不止,和中国农村历来法律基础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今后的乡村治理中必须重点加快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市场运行秩序立法和农民权益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基层等方面的立法。其次,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1)积极推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产业化。(2)应大力发展农业科技。要加速发展农业就必须用科技来武装农业,依靠技术革新和进步,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发展多样化经营。(3)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己成为中国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治理中应对税收、信贷、土地批租、工商管理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少其发展的障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2.3加强思想文化建设,以构建新型文化

第一,弘扬主流文化。正确的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对“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兼收并蓄。特别是需要克服传统文化中的冷漠和急躁情绪的不良影响,使其树立制度意识、守法观念、责任感以及理智的判断力,从而通过制度化渠道有效的参与活动。第二,引导农民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在农村引导农民的价值取向,一个有效手段就是思想道德建设,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会遇到旧的思想体系的抵抗和破坏。因此,必须在理论上澄清是非,在实践中激浊扬清,坚持正确的思想道德导向,帮助广大农民分清是非、荣辱界限,引导农民选择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使他们对系统产生认同。

2.4提高农民素质,规范基层干部行为

第一,大力发展农民地区教育并鼓励农民多以实践活动达到认识的深化。首先要对农民进行知识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并通过实践培养和强化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熟悉理性、制度化参与的途径、手段和程序,使更多的农民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学会利用制度化的渠道来参与。第二,加强农村基层的诚信建设,效仿银行设立干部诚信体系。农村基层组织诚信度的高低直接反映出它们得到农民拥护和支持的程度。当其发生失信行为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惩罚时,就将产生信任危机,从而弱化农村基层组织的信誉度和合法性,弱化农民对基层组织的认同感,容易激发农民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对抗情绪,最终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有研究者对现今农村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发现信任危机是导致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誉建设,打造诚信,农村基层和基层干部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基层干部要率先讲信誉、讲诚信。(2)要大力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贯彻全心全意为服务的宗旨。(3)加强农村基层的制度化建设,对基层和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建章立制,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包心鉴.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发展[j].学研究,1996.

[2]陈明明,陶东明.当代中国参与[m].浙江:浙江出版社,1998.

第四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20xx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其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该项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自愿原则;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家庭账户

1安福县新农合运行效果

江西省安福县20xx年1月被确定为第二批新农合试点县,运行两年多来,新农合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实惠,取得了较好效果。

(1)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局面。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截至20xx年3月,全县农民共155562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助,补助金额达到1379.96万元。其中门诊小额补助13.4万余人次,补助金额 78.93万元;住院大额补助21169人次,补助金额1294万元;慢性病补助96人次,补助金额达到7.03万元,达到大额封顶线的有3500人。

(2)激发了农民健康意识的有效释放,推动了卫生服务需求。

一年多来,群众到县、乡两级医院看病的农民群众明显增多,就诊率上升了20个百分点,极大地提高了乡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农民群众的健康观念和防病治病的意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更新。群众的健康教育知晓率也较以前上升了35个百分点。20xx年共有28.34万名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96.17%,比20xx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

2安福县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愿参加原则与强制推行之间的矛盾。WwW.0519news.coM

[20xx]3号《关于建立新农合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安福县实行的新农合规定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参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但是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些家庭存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而且参保对象集中于老、弱、病、残者,而青壮年劳动力则参保率明显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倾向于为患病风险大的成员参保;另一方面,由于20xx年新农合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有些村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率指标,对于有些家庭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坚持自愿原则的新农合陷入了强制推行的尴尬境地。

(2)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协商,使用非药品目录类的药品,而同时在报销单上改成目录类予以报销;②制度在患者信息甄别、转诊行为控制等机制上的残缺。农民谎报意外伤害原因和伤害程度等以力图将不能报销的费用人为纳入,套取医疗保险金。新农合运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威胁到该项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中,家庭账户的实际作用甚微。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安福县新农合实行的是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具体运行方式是家庭以户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地方财政和财政各补助40元,其中每人每年5元进入家庭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家庭账户积累可以用于门诊费用的报销。

该县某乡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使用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到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日常医药用品。然而,一方面,农民对这一规定认识不清,以为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必须每年结清,因此家庭账户积累较少;另一方面,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指定家庭账户购买药品的种类,提高其价格等从中受益不菲。由此,家庭账户由于积累太少而并未真正起到补偿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降低了大病统筹基金的积累,降低了风险共济能力。

(4)外出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规定,所有农村人口,只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在当地参保,因此外出务工农民按规定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保。但是通过查阅安福县某村的参保登记台帐发现,该村外出务工农民参保率较低。一方面是由于外出务工农民绝大部分为青壮年,患病的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外出人员一旦患病,回乡看病花费较高,并且药费报销手续过于麻烦,难以从中受益。由此极大地降低了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建立真正适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值得探索。 3完善新农合的建议

(1)逐步实行“适度强制”原则。

实行“适度强制”原则,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行为,消除各级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困境,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达到市场均衡和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制约以及新农合制度的复杂性,全面贯彻强制性原则很难一蹴而就。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推定标准应该强制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采取向参保农户免费提供儿童接种、妇女孕产期、产后保健服务,对未参保农户适当收取费用等形式,鼓励农户参保,让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强制参保的目标,同时也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2)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合理划分大病医疗补助和家庭门诊账户的分配比例。

由于安福县家庭账户部分每人每年为5元,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账户的作用认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账户的积累过低,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弱。因此,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就医消费支出合理划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仍然值得探索。朱坤等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账户》中详细地了门诊家庭账户的作用及弊端,同时提出:在投入逐渐增加的同时,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的筹资额度,并逐渐提高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得到提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门诊家庭账户逐渐向门诊统筹账户转变,加强参合农民的门诊共济能力,切实解决参合农民的门诊负担。

(3)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20xx年,国家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安福县就此也制定了《安福县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为低保户和五保户,同时对患有疑难病的村民实施医疗救助,通过为其缴纳新农合参保资金或民政局提供医疗补助等方式实行。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的结合进一步降低了因病返贫的人数。但是我们了解到,医疗救助的比例极为有限,同时申请程序以及救助过程极为复杂,这样使得困难人员受益水平降低。因此,逐步完善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结合,同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4)尊重外出务工农民自主选择参保的权利,以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

由于外出务工农民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郑功成教授曾提出对其进行分类的观点,并根据其流动性的不同分别选择医保制度。在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医疗保险问题上现在各地实施的制度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参加务工地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或为其设立单独的医保制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也存在极大差异,目前还难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从农民工流动性大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工对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自主选择权,不强制性地将其纳入新农合的范围具有现实需要。而待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之后,实现王教授指出的从二元到三维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医疗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邓大松,杨红燕.新农合利益相关主体行为[j].中国卫生经济,20xx,(8):1416.

[2]邓大松,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第一版)[m].:出版社,20xx,(1)

第五篇 土地信托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创新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有效保障承包方的利益和防止土地的抛荒现象。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对受托人的资格、信托登记、受托人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流转;信托制度

abstract: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trust system is the innovation of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turnover method in china. with legal and practice basis, building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turnover system would be conducive to land appreciation, ensuring contractor benefit and avoiding land abandoned. the system should incude trustee qualification, trust registr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rustee and contractor,etc.

key words: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land turnover ; trust system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Www.0519news.cOm”目前,各地农村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浙江绍兴等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催生出了信托形式。①本文拟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法律界定出发,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②,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承包方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承包方的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与一般的信托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为:

1.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一般而言,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为承包方在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属于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③。

2.承包方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则是依据信托文件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一般情形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承包方既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以设立信托之人,也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之人,其同时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

3.信托期限受法定土地承包期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信托期限由信托当事人自由决定,可长可短。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信托期限受到法定土地承包期的限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方与受托人应在该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内设定信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若当事人约定的信托期限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该超过部分应归于无效。

二、建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由承包方小规模、分散经营的模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客观要求,同时又必须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和承包经营制不动摇。因此,多年来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中心命题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出现的严重的土地抛荒现象到一再发文强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④等便是明证。

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之间进行⑤,可供选择的接包方范围狭窄,且接包方未必具有良好的经营土地的能力,这样不利于实现土地的增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关系中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自由约定,难免会出现约定不明确或对承包方不利的现象,并且若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租赁期限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⑥。这样做一方面不利于对承包方利益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承租方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破坏土地的生产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满足了承包方各自耕作便利等方面的需要,并没有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和解决土地抛荒的问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其无法依靠其他职业生存下去时,就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的成立、运作较为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承包方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农民普遍缺乏相关的经营管理和法律知识,加之如果股份公司破产,承包方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体现信托特色的基本理念包括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性 、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正是信托具有的这些基本理念,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换言之,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信托又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经营土地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发展土地的适度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益,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做好长期规划,防止短期行为影响土地的生产力,这样,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

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能够有效保障承包方的利益和防止土地的抛荒现象。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自己可以在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地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

在信托期间,受托人须依信托法和合同的规定运用其能力优势对土地进行有效地经营管理,承包方因此可以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承包方可以恢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做一方面承包方的利益得到了较好地保障,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土地的抛荒现象。此外,土地信托制度可使受托人将其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开来,其债权人也无法主张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生利益偿债,承包方的利益因此能够得到安全地保障。

(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法律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流转,但在私法领域,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允许。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另外,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也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合法的目的,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确定性和合法性,能够作为信托财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这种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是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也不存在信托无效的其他情形,因此,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也是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设立条件的。

其次,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已有实践基础。目前,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已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形式。例如,浙江绍兴县成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服务组织,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信托服务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前主要开展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信托中开展协调、签约指导,信托后开展追踪服务、纠纷调处。[2]河南安阳县8000多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信托,自身则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中求发展。[3]尽管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尚存在不规范之处,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明晰、受托人的经营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等,但其为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构建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为保障其规范、有序地运行,必须构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立法方式上,可以考虑先由农业部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办法》,然后在将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内容。在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具体制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托人的资格

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以实现土地的良性增值,有效保障承包方的利益为目的,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在资金实力、专业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宜选择有一定技术、资金和管理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托人,例如农村的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登记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较大。如果不以一定方法托事实,善意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为此,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均规定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鉴于此,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应办理信托登记,不经登记的信托不生效。登记机关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的情况较为熟悉,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其作为登记机关,有利于发挥其自身优势,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监管,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应主要包括:其一,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其二,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其三,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经营管理土地所支出的费用的,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2.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应主要承担以下义务:第一,为承包方的最大利益经营管理土地的义务;第二,亲自经营管理土地的义务,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第三,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义务;第四,保存经营管理土地的完整记录、定期向承包方报告土地的经营管理及收支情况的义务;第五,向承包方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四)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受托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运用与承包方利害攸关,因此,应赋予承包方对受托人管理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控权。这具体应包括:承包方有权了解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土地的经营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承包方利益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土地的经营方法;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经营土地有重大过失时,承包方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解任受托人等。此外,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受益人,承包方还应享有信托利益请求权。

2.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其一,确保承包的土地交由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义务;其二,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注释:

① 袁亚平.“土地信托”多方受益[n].日报,20xx-06-08;熊慈明.浏阳市创立土地流转信托[j].农村工作通讯,20xx(11):24;樊进举,王永刚.“土地信托”乐了农民[n].安阳日报,20xx-09-13;陈德建,朱静静.郊区农村兴起“土地信托”[n].济南日报,20xx-05-23.

②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③ 我国《物权法》第11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为用益物权的种类之一。

④ 参见20xx年12月30日《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xx年4月30日《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

⑤ 参见20xx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⑥ 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

参考文献: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

[2] 袁亚平.“土地信托”多方受益[n].日报,20xx-06-08.

[3] 樊进举,王永刚.“土地信托”乐了农民[n].安阳日报,20xx-09-13.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guizhangzhidu/guizhangzhidu/2244.html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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