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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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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改革等不同时期,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和人口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试论对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如果你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试论对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贵阳市 农村 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问题,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贵阳市与全国一样,迫切需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针对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和难点,应从制度、经济、载体、队伍、资源、未来等六个方面建立。

党的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基本生活”,积极推进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载体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使全体实现“五有”保障目标,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据统计资料显示,贵阳市在20xx年就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其中有一半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如何面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日益增多这一现实,从制度上解决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问题,这已成为全市党委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

贵阳市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市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已陷人困境,其存在的根基在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WWw.0519news.com

一、贵阳市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和难点

(一)认识滞后和理论缺陷阻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是德政工程论的认识误区,目前包括基层工作人员的许多人对农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农保工作是党和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二是经济决定论的认识误区,有些地方的部门认为农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三是城市优先于农村论的认识误区,有些人认为,同是作为困难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失业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所有经济来源。因此,城市社保工作比农村社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社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社保工作。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目前对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的不到位,全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依然处于一种分散的实践探索阶段,各种具体的保障制度之间缺乏统筹衔接。有的保障制度还没有形成较为固定的、完善的政策体系,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全国没有统一的或指导性的政策规定。基数和费率高的,农村居民承受不了,低的又无法满足部分农村居民对保障水平的需求。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晚,缴费时间短,因农参保人群整体退休待遇明显低于参保城镇职工的退休待遇,从而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农村青壮年居民大量外出务工,导致参保人群中青壮年的参保积极性不高。

由于受农村滞后传统养老观念影响,多数人仍认为土地和家庭保障是完全可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没必要办理农村养老保险。认识滞后同时又导致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险意识欠缺,我市的大部分农村普遍缺乏养老社会保险意识,“养儿防老”思想在农村仍有不小的市场,这加大了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体系的难度。此外,许多人认为,由于我市农村耕地基本实行的是人口均等承包的制度,依靠土地可以实现其养老功能。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且由于地形地貌的限制,机械化程度极低,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显现,农业生产率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农村养老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二)立法滞后和制度缺失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进

一项社会制度的确立,其地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地位的高低。无论是立法的层面,还是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形式,其法律效应的差异性是很大的。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一是就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而言没有形成《社会保障法》,即使目前很难通过一部法律来涵盖整个社会保障范畴,但作为社会保障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至今也未形成法律,这就使得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缺乏法律支撑。二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还有很大差距,在许多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涵盖了城镇,而不包括农村,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国家现有政策就没有包括农村。三是法律与政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公民应享受同等权利,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相对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具体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撑,而政策法规在界定保障对象时,由于受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现实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农村居民往往被排斥在保障范围之外。四是贵阳市社会保障政策很多都只是办法、意见、通知、方案等,甚至有些还是试行、暂行等,如《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等。由于法律层次低,就使得法律效力低,执行情况不好。五是有些政策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譬如,对失地农民农转非,而又未被纳人城镇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在相关的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这部分进入非农户籍的原农村居民“失地又失保”。有的乡镇是允许这部分人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的,但有的乡镇就不允许这部分人回来参保,使他们成为“几不管人物”。六是立法滞后导致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业务交叉、条块分割、管理不顺,严重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际上不是农民与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前期我国农保工作政策调整后,却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法规,从而使农保工作受到很大影响,贵阳市也是如此。

(三)经济滞后和预算缺位延缓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

从贵阳市农村的基本情况和农民的收人来看,贵阳市20xx年年末总人口 363.9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50.巧%。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47.21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5.8% ,全市20xx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人138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4818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人的34.8%,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全市土地总面积803400公顷,其中耕地981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2%,人均耕地面积0.027公顷;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054公顷,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据((贵阳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简明资料》显示,贵阳市第四次人口普查第一产业在业人口数为857115人,占在业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2.1%。第五次人口普查第一产业在业人口数为856908人,占在业人口总数的比重为44.79%,是下降趋势,但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数却基本持平。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略高于城镇低保水平,因此个人缴费承受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是否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济发展的滞后,造成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雄厚,难以全面提供以为主的养老基金生活。同时,由于农民收人增长缓慢,一部分农民子女教育的开支都难以保证,更没有多余的钱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着政策上的“应保尽保”与实际执行中的名额限制的矛盾。“五保”供养制度也存在集中供养率低(20xx年贵阳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为11.7% , 20xx年为12% ),供养水平不高,分散供养、年龄过大的无人照顾,供养机构闲置浪费率高,设施落后,浪费较大(有的敬老院床位有百分之六七十的闲置,有的甚至整个敬老院都是闲置浪费)等问题。

同时,农村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缓慢,农村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老年休闲广场等老年服务设施欠缺,服务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更加缺乏。

(四)措施滞后和管理积弱妨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一是基金运行管理有欠科学性,基金块块分割管理,难以保(彭增值,降低了保障功效。目前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管理的状态,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县为单位的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基金运行形式单一,农保基金增值主要是靠存人银行和购买国债,这些方式易受利率下降影响。同时覆盖面过窄,影响社会养老保障的互剂性,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的加大,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居民中的青壮年因身体素质较好,不愿意参加新农合,影响参合率。农村医疗条件相对较差,设备落后,医务工作人员短缺,特别是比较边远的村级卫生室难以满足新农合推进的需要。老年人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任重道远,“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在农村基本是空白。这一切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管理不顺的问题,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承担,每项工作又往往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由此造成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现象,而农村工作的特点又处于面宽、量大,加上国家行政制度改革,机构精简、编制压缩,这势必造成基层工作压力加大,市级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劳动、行政成本加大等矛盾的出现。现实的状况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养老保险、新农合、生活保障分别由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分管,如何整合管理资源,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

  三是经办能力建设问题。由于农村地宽、人多、居住分散的特点,其结果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量大、事多、效率低,加上目前乡镇编制只出不进,村委会又属  自治组织,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而社会保障工作又多属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与资金关联度大,同时都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巫待解决。同样,新农保也缺乏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再如新农合乡村医疗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全市现有的农村卫生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0.25%,中级职称占8.36% , 91.39%以上的人员为初级及以下职称;在学历方面,仅有12.88%为大专以上学历,87.12%则为中专及以下学历。村卫生室人员则有67.90%无职称,多数为初中学历水平,少数为小学,现在很多正在进行中专学历培训。医疗技术低,操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影响了乡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四是监管乏力的问题,贵阳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区虽然由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承担,但在乡镇,往往是合在一个或两个部门管理,常常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养老、医疗、低保、救济等工作合在一起进行管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加之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专业要求高,往往监管不到位,导致执行偏差。如药价虚高的问题,表面是由乡镇卫生院控制,实行招标进药,继而村卫生室再从乡镇卫生院的药库进药,然后按照规定的加成15%卖给农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环节多,乡镇卫生院人手少,往往由村卫生室直接从药商手中购药,乡镇卫生院的药库往往是虚设,而药价加成比例往往也是高低不等,有的按15%,有的按20%,甚至有的按30%加成,因此造成药价虚高的现象。

二、贵阳市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立足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1.继续巩固家庭保障模式。家庭保障在农村中一直发挥着最为主要的作用,尽管在农村新形势下,其保障功能已经出现了弱化,但它仍然将会在较长时间内占主导地位,因此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进。包括:乡镇或村可以和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增强子女的法定义务和思想道德观念,提高赡养老人的自觉性;对赡养父母的生活困难的子女给予补贴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从而提高其赡养父母的能力;对于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子女,乡镇及村要督促子女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大力推进土地保障模式。土地养老是近几年一些地区探索实施的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以租赁或流转的方式,收取租金作为养老保险支出,或以土地为股份参与集中规模经营,分享收益作为养老保险支出。土地保障模式已逐渐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选择。一方面要加强失地农民的保障工作,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保障农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充分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健全承包经营流转机制。应当允许农村中的从业居民在一定条件下保留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依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农户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土地来获得利益,从而巩固和完善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3.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或其他组织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改变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农民的养老风险意识;通过完善个人、集体、三方负担机制,逐步提高养老待遇,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项目,继续探索建立与我市实际情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注农村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后防线。一方面要提高现有的保障水平,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和扩大保障的范围;另一方面鼓励村乡内部的互助,多给予贫困户一些实物上的帮助。

(二)立足经济建设,调整支出结构,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切实解决社保资金不足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关键是保障资金的筹集,基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收人的提高,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农民交费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牢牢抓住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在筹资方式上要建立起由农民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共尽责任的多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筹集机制;在投资主体上也应根据各种保障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各有侧重;有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其资金主要由负担;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人;尽可能实现农村的多元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盈利性,增强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半强制性社保,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和筹资责任。

(三)立足载体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提供组织保证

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首先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明确各方责任。其次要在统一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他们相互之间能够协调、有效地运行。最后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尽量保证管理程序的规范化。

新农保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其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一重一低”、“一轻一老”、“一转一接”的问题,即农村困难居民认为交费负担重,与收人较高的农村居民认为养老待遇低;年轻农村居民尚未感受养老压力而参保积极性不高,与年老农村居民迫切希望社会养老保险但无力交费;外出务工农民参加务工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难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政策上难以与新型农保衔接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新型农保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需要在国家或省一级层面在框架上给以支撑,确保新型农保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的发挥,使之成为真正公平的、惠及全体农民的制度。

新农合是全体农民极为关注的农村养老保障内容,其制度覆盖率虽然较高,但其“一高一重”、“一少一偏”的问题依然突出,即药品价格虚高和大病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农村卫生室专业医护人员缺少和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偏向城市的现象严重。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新农合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药品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村卫生室的药品加成价格,逐步减轻农民大病医疗个人负担比例,提高最高报销限额,建立引导和鼓励大中专医学专业毕业生到农村执业的机制,加大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投人力度,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农村救助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等救助制度毫无疑问体现着制度的优越,是生存权的最基本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使农村老人在物质上、体能上、心理上的保障得以改善,以弘扬中华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德。

通过三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走上一条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四)立足队伍建设,强化责任体系,提升执行能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很多是涉及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而搞好这些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支懂政策、懂专业、技术精、能干事的专业队伍。对现有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学习,然后考核,考核合格者上,不合格者再给予一次机会,确实不合格的,调离该岗位。专业人员不够,既可以从其他岗位、其他单位经过考核调任,也可以对外招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对于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由于一部分是由原来的私营、个体医疗站转过来,另一部分是本村乡土医生,多数为中专以下学历,少数为小学,而且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医学全科专业培训。对此,市、区(市、县)、乡(镇)门应拟订计划,对现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然后进行考核,对确实不能胜任者,决不留情,坚决取消资格。因为医务人员责任重大,涉及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要大胆对外招考医学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有专业技术的医务人员到乡村、到农村基层工作,真正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水平。

(五)立足资源整合,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对于“五保”供养制度,一方面是集中供养率低,供养水平不高,分散供养,年龄过大的无人照顾,而另一方面是供养机构闲置浪费,设施落后,有的敬老院床位有百分之六七十的闲置,有的甚至整个敬老院都是闲置浪费。

对于这种情况,一是尽可能把敬老院利用起来,该修缮的修缮,把年龄较大的,分散供养的无人照顾的五保户集中供养起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对于一些乡镇五保户人数少,而敬老院闲置率高的,可以完善设施,集养老、康复、娱乐为一体,吸引其他乡镇,甚至城里的老年人来这里养老,可以实行有偿养老,形成产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产业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特别是养老院,形成规模产业后,既可以解决农村老人养老的问题,又可以解决一部分乡镇财力困难的实际,还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就业的问题,可谓一举三得。

(六)着眼未来发展,强化老龄工作,实现老有所乐

鉴于当前农村老龄服务工作欠缺,农村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缓慢,农村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老年休闲广场等老年服务设施奇缺,服务老年人口志愿者队伍更加缺乏等实际情况,必须加快农村老龄服务工作,使农村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乐”。一是要加大投资力度,兴建农村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老年休闲广场等老年服务设施。二是乡镇相关部门如社会事务办、老龄委的工作人员,要重视农村老年服务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出注意、想办法,不仅给予老年人经济上的赡养,而且还要注意精神上的慰藉,要安慰、体贴、照顾、尊重和帮助老年人,真正落实老有所乐。三是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定期给老年人讲解生理健康及心理健康的知识,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四是相关学校,从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可以利用假期时间,组织服务农村老年人的志愿者队伍,和老年人谈心、聊天,或干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打扫卫生、洗衣服等,这也是对孩子进行敬老爱老的教育,同时也可体验一下农村生活。

第二篇 关于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析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功能逐步弱化,20世纪90年代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停滞.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对养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养老需求;养老供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和广泛覆盖的情况下,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而且对农民是极大的不公平。实际上,农村先于城镇成为老年性社会,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较城镇更加严重。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几千年来未曾实现的老有退休、老有所养的梦想,不仅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

广西农村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广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省份,农业人口的比重比较大。20xx年全区4816万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为1838万人,占38.16;居住在乡村的为2978万人,占61.84。广西的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石灰岩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8,人均耕地面积仅520m,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大部分地区非常不适合农业生产,所以广西的农民十分贫困。据广西调查总队调查显示,20xx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人为3690.3元[2],而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倒数几位。wwW.0519news.com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广西和全国一样,早在2000年就进入了典型的老龄化社会,全区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xx年广西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35万人,占13.31%,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42万人,占9.27%。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按照国际上划分年龄结构的标准,全区人口已明显老龄化。人口的老龄化不仅存在于城市,在农村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全区农村人口老龄化表现出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的特点。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对养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广西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情况让人忧虑,养老保险事业任重道远。

2养老供给的缺失

现有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目前,广西广大的农村居民和全国的农民一样,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和低保养老,社会养老所占的比重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

2.1家庭养老

目前家庭养老是广西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就是靠子女的供给来赡养老人。由于广西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首先,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核心家庭增多。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广西农村家庭平均每户为3.46人,多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家庭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下降,没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精力来照顾老人。

其次,农村经济形态的变化使得农村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家庭空巢化现象严重。现在广西的农村家庭中青壮年人口已经很少,多是一些老人和儿童。大量的农村年轻人进城打工,这些人无暇顾及家里的老人,留守在农村的父母养老就成了一个大问题。

再次,工业化的冲击,传统的孝道文化受到挑战,农村居民重幼轻老的现象比较普遍,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现象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青年夫妇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子女倾斜,对老年人生活照顾和精神关爱都不够。

第三篇 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入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别,从而探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xx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xx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xx年初,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会议决定从20xx年起,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财政补助范围。20xx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xx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xx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的组织设计职能,由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殷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j].湖北社会科学,20xx,(12). 

[2]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eb/ol].

[3]长高强称六大原因导致看病贵看病难[n].中国青年报,20xx-02-19.

第四篇 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变革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权残缺制度变革 

论文摘要: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农地价值不断提升,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依然受到现行法律的严格限制,农地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导致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失序与混乱。本文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出应从产权及相关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变革,规范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农地的价值属性日益凸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成为不争之事实,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上有不断扩大之势。这一既成事实与我国现行立法明显冲突。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容忽视,这关系到我国国家粮食安全、新农村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亟待规范。 

一、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低效与失序 

(一)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还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可见我国法律从土地审批权和用途管制两方面严格控制了农地使用权流转。但实践已走到法律之前,农村集体为了避免同法律正面冲突,采取了许多应对办法。例如,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以假乱真”上报的是合作、合资合同,实际却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一些村集体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无证用地”。WWw.0519news.COm一些郊区普遍存在的小产权住宅现象就是一些村集体组织和村民未经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的黑市用地行为。 

(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低下,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首先,农民建设用地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粗放,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农村双重占地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一户多宅、多利·占地,严重地区还出现“空心村”现象。其次,不断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大批兴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由于开发区布点多,相互竞争,造成企业收入低,新建厂房的建筑密度低,出现大量土地撂荒现象。再次,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大,但产业发展不足。即土地投入量与经济产出量不成比例,集体建没用地上产业发展不足,产出效率低下,而且农村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在吸纳农民就业方面也明显不足。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不规范,农民权益难以保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保护农民权益的机制,这是集体建没用地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首先,土地流转收益多由少数权力分子支配,农民权益严重受损。一部分农民在土地流转后,陷入失地、失业、失去社会保障的“三失”困境。其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比较混乱。大部分收益除用于基层组织日常开支外,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小部分用于对农民的土地补偿。再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缺乏保障。由于目前大多数土地流转属于私下交易,既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也没有合法报批手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根本保护。 

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诸多问题的产权与法律根源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 

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晰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支配权主要集中在乡镇。大多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去向、收益和年限等事项,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集体大会讨论通过,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只能用于农业经营,禁止用于非农业用途,不是一种可用于投资、进行增值的资产,从而使农民只有对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即“农地农用”;其次,现行国家征地制度下,国家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机制被排除在农地市场之外,农民只获得较低的土地增值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农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等,农民的土地转让收益缺失。另外,在寻租利润的驱使下,普遍存在“与民争利”现象,农民收益权严重受损。另外,农地使用权流转严格受限,不能自由进入市场买卖、租赁、抵押等,导致土地交易范围狭窄。 

随着土地职能的转变和外部潜在巨额利益的诱导,农户对产权权益实施产生新要求,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在产生职能中日益凸显。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农民分散低效使用土地;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分享]:业化和城市化中土地级差受益的要求,也会驱使其冲破法律法制进而不规范用地。 

(二)现行法律制度仍待完善 

第一,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存在漏洞。制度有漏洞,就会有人钻空子;而漏洞不补,钻空子的人会越来越多,潜规则也就变成显规则。第二,现有相关法律程序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比缺陷明显。现行征地制度的供地方式较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本高,手续繁杂,加之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农转非审批中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民集体便倾向于直接通过土地“灰色市场”进行流转。

(三)外部潜在利润的诱导 

对于地方而言,土地是地方赖以生存和维持运转的重要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地方不仅具有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内在动力,而且面临政绩考核的外在压力。所以地方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往往采取默许态度,实际上也鼓励村集体组织以此形式兴办工业园区,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 

而对于村集体组织,由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高额性,其流转可为集体经济组织带来较高收益,村集体组织作为农地和财产的统一管理者,也便于他们利用职权从中谋利,“以地生财”。尽管面对法律限制,农村集体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大量从事土地出租或自建厂房等行为。 

农民获得的土地流转补偿也一般高于现行制度下的征地补偿,土地租金日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当地农民可以凭借到企业就业来获得工资性收入。因此,面对现行经济运行中潜在的巨额利益,随着农民土地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个体也一定程度倾向于非法或不规范用地。 

三、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变革 

(一)完善农地产权,消除农地产权歧视 

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在土地权力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严格界定赋予土地产权的物权性质,实现土地产权物权化,让农民拥有更加充分支配土地资源且不受他人支配的权利。还要在此基础上确立农民的其他权利。针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大量侵犯农民土地权利和农地流转不规范现象,建议增设土地发展权,即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下,允许改变农地用途,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人市场交易,这样可以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护耕地,保护集体农民土地权益;增设抵押权,充分实现农民与土地权力相联系的潜在经济机会。 

(二)修改和重新合理安排我国现行土地制度 

第一,修改现有国家垄断的征地制度,逐步把征地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内,同时在法律上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可采用明确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用地名录的方法。第二,法律上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土地人股、产权交易、租赁等方式进行土地开发与建设。第三,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比重较大,建议增加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定,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在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第四,宅基地的出租已成为城乡接合部和发达地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建议修改宅基地使用条款,适当允许宅基地的转让、抵押,促进农民宅基地的商品化。 

(三)规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第一,在流转收益分配关系上,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资金的管理,界定土地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比例。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下,除收取土地交易税外,不应从土地交易中获利;集体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应当公平分享土地流转收益,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权。第二,确立平等的交易主体。地方应逐步退出土地征购市场,转而变为市场交易仲裁者和交易弱势方的保护者。第三,建立公正、公开的交易制度。成立多种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完善现代土地税收制度,合理调节土地主体利益和行为关系 

针对现行地方作为建设用地的主要调整力量和土地直接经营者角色从中寻租的不合理做法,探索征收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土地财产税体系,以保障地方从土地级差收益中获得稳定收入来源。第一,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结果,所以农户从有关或开发商取得地价款后,须向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第二,征收土地保有税。大圈占土地的成本,变相限制农民、开发商和其他组织乱占、多占土地,有效控制土地浪费现象。第三,开征土地用途调节税。对开发商的土地开发行为进行调解,有利于土地向最有价值最有效的方向使用。 

(五)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防止集体土地大量无序进入市场,禁止流转的土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和擅自将农地进行流转。第一,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设用地交易的确认、审批及管理权都统一到国土部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第二,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全国经济布局规划,统筹协调对各行各业的土地供给,做到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防止重复建设。第三,实行严格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管制,建立土地流转监督机构,防止建设用地大量无序流转。在法律许可下,农民可自主进行土地交易活动。

第五篇 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 

论文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同时大规模违规占用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合理、科学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引导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动,就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选择,进而寻找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最优模式,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规律,对于指导我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的交易费用、交易收益和制度的效率对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当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效率高于旧制度安排的效率时,这个新制度安排才能为大多数经济主体所接受,制度本身的变迁才有可能实现。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效率呢?回顾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历史,影响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变迁主体、资源约束、技术约束、制度约束、理性约束、利益结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类型制度的变迁中、在不同时代和时期,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大小和表现特征是不同的,结果就使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某类制度变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变迁模式。本文讨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袁庆明在他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中,基于目标实现的途径对制度变迁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和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Www.0519news.cOm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事前制度变迁所设定好的目标,只不过事后对制度变迁从目标角度的一种分类。经济主体进行制度变革的目标并不唯一,而且经济主体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也不唯一。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必须在为了实现同一个制度变迁目标的不同制度变迁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可以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目标设定为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然这下面还有分目标,如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经济优势、发展机会等。 

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变迁目标,必须采取相应制度变迁途径和方式。要了解这些内容,还必须进一步了解制度变迁的不同类型。袁庆明对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进行了分类,他将制度变迁分为单项制度变迁和整体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和突进式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等三种形式。而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相互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它的变迁过程也必然符合这一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可以根据我国和我国农村的具体条件,来选择对我们最优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制度变迁路径的类型 

对于不同制度变迁方式的组合运用可以得到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主要有: 

第一个类型是强制性、渐进式、单项的制度变迁路径。这个路径强调,首先要发挥的强制性力量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其次是为主导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的过程,因此必然要求是一个由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确实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进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经济效率。因此,它是在坚持一个大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内具体次级制度的完善,也正因如此,由于先从局部的次级制度完善开始,对整个制度来讲,也必须是渐进性完善和变化的。只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才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第二个类型是强制性、激烈的、整体性制度变迁路径。这个制度变迁路径,首先仍然要求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是要求这个主体的强制力量运用的比较突出,在较短的时间实现某一制度的整体移植、改造或者变迁,因此这个过程中各种矛盾的表现和解决必然是激烈的。对某个制度安排来说,一般以整个制度体系的毁灭、创造或移植为特征,这样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实现某种制度短期的创建,制度变迁的直接成本相对要低的多。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主导作用的发挥是必需的,但作用的发挥是不是应该采取迅速激烈的手段,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 

第三种制度变迁路径是诱致性、渐进式、单项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首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变迁依据的经济原则即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由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是分散决策的,因此一项制度变迁的实现必然要能够给大多数经济主体带来利益;再次,由于单个经济主体力量的弱小,而不同经济主体为达到某项制度变迁的谈判需要时间,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缓慢的;最后,要求经济主体不会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制度变迁必然是从局部到整体、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长期过程。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由于我国传统把经济问题倾向严重,严重压抑了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按经济原则来推进制度变迁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大力提倡。 

第四种制度变迁是诱致性、激烈式、整体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路径往往是一个社会变革的最后选择,因为当经济主体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按经济原则获得应得的利益时,他们就必然采取和的手段来强制性实现制度变迁,当然这种变迁仍然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初起因的,比如农民战争等。当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这种制度变迁路径显然不可能发生,因为农民的利益还远没有只有靠农民采取手段才能得到保证的情况。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模式选择的指导原则 

1、必然充分重视农民等经济主体的作用。系统考察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可以说建国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都是利益诱致的结果。换言之,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农民不断追求潜在利润的过程,每一次土地制度的创新都是在旧制度无法取得潜在利润时发生的。土地改革,农民土地所有,形成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农民积极性提高,但这种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却导致了规模效益的无法实现,导致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润无法实现,也导致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所带来的绩效无法实现。所有这些潜在利润推动合作化、公社制度安排的出现。但在这两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无论是国家、集体抑或是农民都未能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激励机制所带来的经济绩效重新找到,监督和组织成本大大降低。基于这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取代公社制度。同样,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许多潜在利润无法得到更好地实现,进一步的改革必然就会出现。 

2、充分发挥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中的主导作用。经济个体分散决策为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有着其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首先,就是个体理性的问题,由于个人受制于个体的经验、学识水平的限制,其理性水平与集体相比总是更加有限;其次是不同个体的经济利益是不相同的,因此对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制度变迁,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因此就需要他们之间的谈判,并且只有获得大多数主体的同意或一致同意才有可能实现,有时候因为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过高,某些高效率的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最后,个体力量一般弱小,不足于对付某些大型的制度变革。因此,充分发挥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成为必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特别是我国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区占了我国人口和国土的大部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个体分散决策推动其变迁的成本有可能更加高昂,这就特别需要合理发挥其强制力量的作用,积极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因此的主导型作用将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必然是渐进性的。我国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必然坚持的,任何改革都是在经济制度的基本范围内的改革,其实质只能是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革只能是在这个框架内的变革,只能是对这个框架的完善与发展。因此,这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是在坚持整体性制度不变前提下的单项制度变革,也必然是局部的,因此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也必然是渐进的。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正如对制度变迁目标的一样,制度变迁的目标并不是制度变迁主体事前设定的目标,而是事后的分类,那么不同的制度变迁路径我们能够在事前选择吗?从以上制度变迁不同路径的分类成因来看,那些分类不过也是一种事后分类,是人们对已经发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加以总结的结果,但对于人们能否在制度变迁实际发生前,理性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制度变迁路径,这恐怕很难说清楚。 

从角度来讲,由于有机关和国家强制力量作保证,如果想在制度变迁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让制度变迁是在一夜之间变迁还是让其自我慢慢演变,确实可以选择。从农民角度来讲,农民已经将自己手上的权力委托给了,而自己的终极权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而且如果采取了,其行为的方向又与不一致,或者自身不够强大,那么农民其实并没有什么选择权。 

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来讲,同样涉及到两类制度变迁主体,一类是以经济原则和经济力量行事的经济主体,如农民、企业等;另一类是以性原则和手段行事的主体,如和地方。二者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但在整个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只要政策得当,是可以选择适合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路径的。 

四、结语 

研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方式和路径是本文的中心任务。为了完成这个任务,笔者专门研究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和模式问题,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是解决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中国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在影响农民现代化的诸多体制因素中,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因素。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政策创新。其次,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土地仍然无法突破封闭凝滞的局面。一方面有些农民即使抛荒也不放弃承包权,有些想放弃承包权却找不到买主;另一方面有些善于种地、想多种地的农民又无法承包到更多的土地。同时,还有很多农民被迫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在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上享有自由权。土地流转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完备造成的。最后,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和组织缺陷,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最终,由借助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动土地制度创新的发展,提出了“永佃制”,其制度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使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固化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形式。在此基础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二,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因素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是极其复杂的。首先,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内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权能的分解与重组,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执行主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决定农村产权制度内容体系的重要因素。其次,和农民对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对农村土地产权和专业化与分工水平等众多问题和经济现象及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即理性水平也是重要因素。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的分解重组与和理性水平的变化导致了和利益结构的变化,从而对和农民的行为产生了激励,从而最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最后,和农民的利益结构是核心变量,其他变量通过影响和农民的利益结构,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影响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而这个利益结构最主要的构成就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即制度改革的净收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过程力量和非力量的对比变化情况,是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重要因素。力量主要是指和各级地方等主体,非力量主要是指农村中按经济原则即收益成本原则行事的经济主体。它们的力量对比、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渠道等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有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原则和标准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效率。“任何制度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创立起来的,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功能,能给人们带来效应与收益。同时,制度的形成又离不开人们的设计、组织和维护,因而需要费用和成本。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表现为效率,这说明任何制度安排必然存在高效与低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袁庆明,20xx)。事实上,任何制度的变迁过程,都可以理解为一个高效率制度安排对低效率制度安排的边际替代的一个过程。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只有当一个新的次级制度安排效率高于旧的次制度安排效率时,这个新次级制度安排的建立才有可能实现。制度变迁主体必然选择相同收益下成本最小和相同成本下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制度安排肯定不能进入主体选择范围。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除了取决于制度变迁的效率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如因素、路径依赖、制度结构等,但是制度变迁的效率仍然是制度变迁的首要因素。 

第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只能走主导的、充分发挥农民等经济主体作用的、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路径。其中,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主导和渐进性上面。主导主要表现在由设置制度变迁的基本路线和准则、实施制度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现在从增量改革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由于我国农村和农业经济领域中非主体的经济实力、决策愿望、决策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的公共选择性,即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力量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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