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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规章制度】导语,你所欣赏的本篇共有44223文字,由章海一发表到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农民,创作于1897年,属于契诃夫的晚期作品,极其真实地描述了农民在19世纪80、90年代极度贫困的生活现状,表现了他对农民悲惨命运的关心同情。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浅议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欢迎大家来学习参考!

第一篇 浅议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健词:农村 养老保障制度 现状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综合考虑我国农村社会、经济、人口、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积极稳妥地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国家的数字,20xx年底,我国农村人口为86 63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7.4%。在如此众多的人口群体中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不能直接照搬国外现成的经验,也不能简单地仿效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农村社会、经济、人口、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农村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家庭养老、社区(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由家庭或家族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养老方式。这实际上是以个人终生劳动积累作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模式。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历史上长期占居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提倡长幼有序,宏扬孝道,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WwW.0519news.com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对老年人被赡养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使家庭养老再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定。在农村,家庭养老仍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底,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人数约占整个养老保障总人数的92%。家庭养老的具体形式包括:在家庭范围内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和以往收人的积累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其他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供养。

2.社区(集体)养老。社区(集体)养老一般指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老人,即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社区(集体)养老一般采取两种形式:(1)分散供养。即由村级组织负责,由邻里照顾,由集体提供口粮、住房、烧柴等必要生活资料。目前农村散居五保户人数为279.1万人,得到集体补助的人数为200.3万人。(2)集中在养老院(或敬老院)供养。将“五保”老人集体安置在乡或村敬老院,由乡村集体提供吃、穿、住等生活安排,并由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照顾。养老费用一般由农民统筹款、乡(村)企业收人、乡村提留和地方财政划拨等提供。社区(集体)养老是在公社时期的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集体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之解体,集体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无论是敬老院数量,还是工作人员及收养老人数量,都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3.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由国家或各级组织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于1991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山东、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目前这种养老方式还不具普遍性。

总的来看,我国农村养老现状仍以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基本沿袭了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和主体,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的传统模式。

 二、当前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

进人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村养老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变迁,对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方式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农民的经营风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为经济单位。在农村经济逐渐从单一产业向多种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也日益加大。而目前我国农民家庭经济基础非常薄弱,199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只有2 090.1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是5 160.3元。同时,农村地区贫富差距拉大。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人最高的上海(5 277.02元)与最低的甘肃(1 185.07元)相差3.45倍;而在1978年,两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因而在现实条件下,单个家庭保障能力有限,个人和家庭都难以抵御风险。    2.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效果十分显著,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生育率下降最快的国家。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健康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已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生育率的下降与平均寿命的提高,使中国人口日趋老龄化。据人口学家估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接近1/4。虽然农村的生育率明显高于城市,但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和城市化道路吸引大批农村年轻人向城镇转移,下一世纪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比例将高于城镇,使养老的绝对需求量扩大。届时,农村经济仍然落后于城市,而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将使家庭养老的压力更加沉重。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另一个结果是家庭小型化的趋势。据统计,农村平均家庭规模已从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9年的4.35人。农村独生子女数量在大幅度增加,“四·二一”家庭结构在逐渐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的年青人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3.大批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中国经济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并存。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年轻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同时,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其结果是农村人口结构老化,农村老年人缺乏年轻一代的赡养。

综上所述,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现实呼唤一种新型养老保障制度,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1)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比较富裕;中等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农民收人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还有一定的结余;贫困地区的农民目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有4 200万农村人口尚未脱贫。 (2)国家财政资金紧张,集体经济发展带有局限性和不稳定性。(3)农民在思想上有怕将个人收人与别人统筹平调导致自己吃亏的顾虑。

基于以上三点判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我国农村目前不宜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强制所有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2)在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只能是农民自己;(3)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将每个投保者的个人缴费记录在个人账户上,自我积累。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应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缴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2.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投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

3.缴费标准应多档次,管理办法应更灵活。月缴费标准可设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和预缴,遇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停缴,恢复生产后可继续缴费。保险关系可随投保人迁移或退回。如果投保人缴费期间死亡,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基金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篇 浅谈建立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不发达地区农村 养老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问题是“三农”众多问题之一。本文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了建立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据有关资料显示,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总人口的10%,已经步人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同时,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长期以来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国家足够的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发达地区农村养老问题,通过家庭养老保险、集体养老等途径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是,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问题继续采用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办法,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建立和完善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搞好农村计划生育,稳定农村社会安定局面,稳固农业基础地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不发达地区农村原有的集体经济保障功能在原本就比较脆弱的基础上进一步弱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实行后,已取得明显成效,农民家庭孩子数量在不断减少,但人口老龄化加快,传统的家庭或依靠集体养老的制度已不适应农村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Www.0519news.coM

首先,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建立符合新的经济体制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一系列与农民养老息息相关的重大社会变化,并对过去依靠集体经济的农民保障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大。在不发达地区一些实行计划生育力度较大的地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更为明显。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国策,还会继续执行相当长的时间,这样农民养老的矛盾将会突显在我们面前。

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发达,集体经济的弱化,导致家庭重新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承担养老责任。如果没有新的养老制度的,农民家庭养老责任将难以为继。在不发达地区农村,一般实行的是一对夫妇生一个男孩或生两个女孩就要节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一对夫妇要养4位老人和1一2个小孩,这是传统的家庭保障所无法承受的。

三是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国家,尽管它有为村民服务的功能,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不可能由它来承担,也是承担不了的。乡镇一级作为基层理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不发达地区经济的欠发达,乡镇一级主要忙于一些经济发展和一般行政事务性工作,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间题大多被忽视。

四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人城市,一些青壮年长期滞留城市打工,不愿回到农村,一方面给赡养其在家乡的老年父母带来困难;另一方面在城市打工如果收入不高或是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来完成赡养老人职责。

五是价值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农民进人城市打工,使广大农村青年的意识更加增强,这不仅表现在结婚后与父母分家分居,而且表现在赡养父母意识的淡化,给老龄化不断提高的农村提出了建立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任务。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能规避风险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尽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来说,到目前为止也只能说是解决了温饱问题,近年来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依然严重,加之教育投人经费连年加大,农民家庭经济基础依然脆弱。一旦遇上天灾人祸,家庭经济必然崩溃。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单一的农业向多元混合型产业发展,农民的收益越来越取决于市场需求的变化,这就使得农民的经营风险明显增大,一旦经营的农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就可能使经济基础十分脆弱的农民家庭带来“亏损”和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的风险。市场经济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有知识、有技术、有资金的能人同无技术、无知识、无资金的纯靠种粮食的“三无”农民收人分配的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同时,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城乡居民差距之比为2. 2: 1,而到20xx年这一差距之比扩大到3.04:1,这说明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处于下降趋势。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在原有的集体经济维系的农民养老物质基础已近解体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建构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将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同不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形成尖锐的矛盾。

一个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快慢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生育率的下降;二是平均寿命的提高。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取得显著的效果,成为世界上生育率下降最快的国家;我国居民平均寿命从解放时的35岁上升到目前的70岁,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寿命水平。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超过10%,已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进人21世纪,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比例还会加速和增高,人口老龄化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养老的绝对需求加大,特别在中国广大农村。因为我国农村人口仍然占到将近70%,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所占比例很大,“四二一”的家庭结构逐渐形成。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农村大批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和转移,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农村养老问题也将越来越成为一个比城市养老问题更加严峻、更为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

二、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已有近50年的历史,农村养老一直按照家庭保障为主体和基础,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救济为辅的方法,使各类农村老年人能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1996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中华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对老年人被赌养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使家庭养老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在我国广大农村,家庭养老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形式。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子女的,这一类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依赖家庭;一类是农村的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农村的基层组织,或是分散供养,或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虽然这两类供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农村养老负担,但很多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家庭养老方式应当说是目前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的基本取向,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子女在城里打工,日常生活无人照料,一旦遇上生病,生活无法自理,必然导致老年人的生存权利受到威胁;二是子女到城市打工,经济来源并不稳定,一旦他们在城市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自己的生活尚没有着落,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就无法履行;三是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青壮年不仅仅要赡养老人,还有抚养子女的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智力投资越来越重,教育收费越来越高,据有关调查显示,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如果送一个子女上大学,其费用是其总收人的150%到2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就要陷人举债度日的境地,在赡养父母和抚子女之间一般家庭首选的必然是抚养子女;四是一旦老人生重病,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是无力承担其高额的医疗费用的。

集体供养老人也同样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弱化,导致集体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在许多不发达地区农村,对“三无”老年人的养老主要是采取分散供养的方式,这种供养方式,主要取决于供养户的道德水平,难以从制度上保证老年人的养老水平。

三、建立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如上所述,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同时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1.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低标准起步,含有两重意义:一是低标准,也就是在不发达地区的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其保障的水平是比较低的,是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这一目标既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同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发达地区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然可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创造劳动价值。因此,在不发达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对年老体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步提高其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二是要起步,也就是说在不发达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刻不容缓。在这方面,不发达地区的各级党委和要有清醒的认识,它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经济、坚持以人为本和贯彻落实重要思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建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保证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2.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构设想

不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完全依靠的财力是无法承担现阶段的即使是低标准的养老保障费用,为此,笔者建议通过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障费用、多形式建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在筹集养老保障费用上,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和按个人交纳费用给予相应配额为辅的方式。应该说,我国农村养老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国家足够的重视,在对待城镇养老和农村养老问题上,实际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歧视政策。过去究其原因,可以说是经济的不发达,的财力无法负担,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造成的。时至今日,国家的经济状况已经有了较大的改观,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平等对待国民应该是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可以也应该在农村养老问题上有所作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社会保险税占全部税收的1 /3以上。考虑到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情况下,建议在不发达地区农村适当提高养老保障的年龄,以地方立法的方式规定年满18周岁一65周岁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每年必须交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交纳其中的70%,在地方财政中给予30%的配额;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可考虑由个人、集体、按5:2;3的比例交纳。同时,必须考虑到人员流动的情况,如果交费人离开此地,其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配额的养老保障费用可随之以档案的形式转走。

第二,在收取养老保障费用上,以配额为引导,实行类似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收取。在目前农村收费难的情况下,在广泛宣传养老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实行自愿交纳的原则。也就是说,的养老金配额一定要按时到位,凡是交纳了养老保障金的村民,都能及时领取到个人养老保障金的费用本,在费用本上既有个人交纳的数据,也有配额的数据。村民一年不交纳养老保障金,的配额也就一年不给。凡交纳了养老保障金的村民,如果意外死亡,其家属可以凭养老保障费用本,领取费用本上的全部养老保障费。如果村民离开本地,可以允许其将所有的养老保障费用以档案的方式带走,或者将费用本上的全部养老费用领走。

第三,在养老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上,可以实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管理和发放。实行以乡镇为单位对保障费用进行管理和发放,有利于方便群众及时交纳养老保障费用和按时领取养老保障金。在这方面乡镇可以到当地农业银行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村民设立个人帐户,乡镇要按年及时足额将的养老保障配额这一块资金交到农业银行,村民自己交纳的部分可以由村民自己到农业银行交纳。凡是按规定交纳了养老保障金的个人,农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将配额这一块划人村民的个人帐户。村民年满65周岁后,可以按规定的养老保障金数额按月到农业银行领取养老费用。乡镇可以规定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同银行进行年终结算。农业银行对村民和交纳的养老保障费要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养老保障费用标准的制定。不同年龄段的人交纳养老费用的标准和领取养老保障金的标准的制定,要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参加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拟定,由省一级或同级人大统一制定。目前起步阶段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各个不同年龄段的人的个人养老费用的交纳期限和领取标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建议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已过65周岁的老年人养老保障费用的交纳和领取,其个人或家庭愿意一次纳养老保障费用的,应该给予相应养老金配额,并且允许其即刻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障费用的权利。如果没有劳动能力,其家庭也无法交纳其60周岁以前的养老保障费用的,则要按过去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养老保障,也可以采用从银行的养老保障金的利息中给予部分解决。如果没有满60周岁的村民其养老保障金的交纳,则实行交纳一年,给予一年的配额,按交纳年限的多少制定养老保障金的领取标准。但原则上应该允许其一次纳18周岁以来的养老保障费用,的配额要予以保证二是要根据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障费用标准。在制定养老费用标准上宜按目前不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折算。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发达地区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不高,交纳保障费用过高会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的财力有限,养老保障费用过高,就意味着的配额会水涨船高。三是农村养老保障费用一定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乡镇挤占挪用。为了确保这一费用的专款专用,也为了确保配额的足额到位,我们建议在有关这一地方立法中设立专门条款加以规定。对违规者不仅仅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且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配额资金的筹集。不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其关键在于的配额资金能否真正到位。特别是在刚刚起步阶段,这一块资金如何能够保证足额按时到位,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关键是各级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痛下决心。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应该按相应比例提取农村养老保障费用。省、市、县三级应当将这一笔资金按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给乡镇。二是乡镇应当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多方筹措相应资金。三是建议对于不发达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倾斜,在3一5年中为不发达地区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给予扶持。

第三篇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探讨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合作组织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从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了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揭示了当前其在组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措施。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变迁;发展方向

一、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和制度演进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管理并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从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看,农民合作组织的领域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消费、供应、销售、信贷、保险等各个领域,其具体形式多样。

(一)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历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从1952年中国党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采取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的互助组阶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最初的萌芽时期。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第二步的初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预定的农业合作化计划,搞了互助组,接下来就是引导互助组向农业生产合作社迈进了。第三步的高级生产合作组织阶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大型的完全性质的高级社。

公社时期农村合作组织的设想和具体制度安排,是把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工业、商业、文化教育、军事国防等统一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之中。Www.0519news.COm公社化运动的实质,是企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

(二)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制度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村经济合作联社。单个专业合作组织势单力薄,抗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三个方面)能力不强,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决定了的事实。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联合社。必须看到,商品农业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单个农民要用合作生产经营应对各种风险,并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得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本成因。

第二阶段——农民协会。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一种比较松散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益关系比较松散,主要围绕一种主导产品的发展,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阶段——专业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征是劳动者自愿联合在一起,人社时缴纳股金,实行一人一票制,管理,管理比较规范,与社员联系比较紧密。专业合作组织多数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属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合作社原则运作,实行利润返还,人股分红,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

第四阶段——股份合作。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组织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但合作组织的自有资本增加远远不能满足增加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贷款为主的间接逐渐减少,而以证券为主的直接日益扩大。为适应资本市场的这种变化,合作组织为解决资金问题便引入了股份制,从而出现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倾向,即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虽然不同于传统合作组织的集资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组织性质。股份合作组织是现阶段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化。中国农村涌现了大批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为区别于改革开放前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公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续至今,已经行政化了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些农村合作组织被学界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这些组织产生的共同背景,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公社制度瓦解,农业生产重回小农户耕作体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小农户重新成为的社会主体,在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发起组建和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这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城乡联系的重要形式。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逐步明确。个人彼此间相互联合以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愿望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悄然兴起并迅速发展,但在产生并发展起来后的很长时间内,这种自发的农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边缘生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20xx年10月31日中国颁布了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华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才结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20xx年5月28日,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共和国令第498号),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至此,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总算有了一个合法的名义,为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障碍,这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现有缺陷

(一)现有制度缺陷

第一,产权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组织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一是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财产权没有有效认可。二是农村合作组织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归属变得不确定;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三是农村合作组织中个人产权模糊。四是农村合作组织与相关组织产权边界模糊。

第二,土地制度方面。农村土地制度历来是中国农村变革的关键,是农民组织化演进的物质前提。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出来:一是农户对固定承包的地块长期预期不足。二是无法在更大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

一是国家初始大力倡导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计划体制残留下来的行政干预对现有制度影响深刻,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的领导者是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在集体经济中获得了尽可能获得的利益,一旦合作组织兴起,他们可能会失去领导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动摇乡村现有行政管理地位,失去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支持,而采取各种形式加以干预。二是由于历史、观念、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现状等原因,制度变迁成本较高。

四、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制度演进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力度

首先,要清晰产权,变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债权性质为物权性质,赋予农民对农地拥有完整的经济所有权。农民因有的经济所有权,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土地权利基础和组织法律保障。所以要从法律上使农民得到了长期而又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其次,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在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创建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现实问题需要立法解决:如是否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组织的产权是否明确,特别是剩余索取权是否归入股农民所有等。而中国目前合作经济只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民之间弱者的联合体,农民对于合作组织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具有明显的反市场倾向。这里面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不仅有的主导,还有与农民、组织其他成员、市场、合作组织自身以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复杂关系。因而如果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的约束,只要一方主体行为过度,就很可能会导致合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动摇,甚至出现合作组织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再次,在农村市场完善上,应继续提供制度供给。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保障体系之一。

第一,完善要素市场。改革粮食流通体系,使之逐渐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创新农地流转制度,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规模经营奠定基础;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解决问题。

第二,建立健全透明公平的交易规则,提高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完善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加强运输、通讯、储藏、饮食服务等设施建设,同步完善各项配套服务设施。

(二)营造制度环境并提供援助

要推进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必须优化其发展的制度环境。一是要从上进行转变。消除歧视,清除不利于农民合作的制度因素,降低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成本,形成推进其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要规范行为。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计划”和“市场”两种调控手段的关系,适度控制和把握好对合作组织的干预。三是给予积极的保护和帮助。应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合作组织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组织资产。可以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农村合作组织大力扶持。

(三)走强制性和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道路

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凭借其强制力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动,具有强制性和激进性。中国在1950年代以来,由国家推行的农村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由于个体或群众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体现出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符合农民自身群体的利益要求。因此,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路径选择时,必须持客观谨慎的态度。强制性和诱致性路径以及路径依赖告诉我们,两者各有其优势和缺陷,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发展应当吸纳二者的优势,走一条以农民自愿、诱导为基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切实有效,渐进式推进的合作化发展道路。

展望未来,农村合作组织必将继续发挥它在推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重要影响。在如今的中国这一组织形式仍有着继续完善和发展的空间,本文认为在未来中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必将沿着更加专业化,更加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发展。这一发展道路将主要取决于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广和先进农业科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万江红,徐小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xx(4).

2、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j].中国社会科学,20xx(6).

3、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j].经济研究参考,20xx(25).

4、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大学出版社,2000.

第四篇 试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亟待建立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当前,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有利于生育观念的转变和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有利于农业劳动者应对经营风险的增大,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破解“三农”问题,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论文关键词:农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捉村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xx年,中国的城市人口已达5.77亿人,比例为43.9%,农村人口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7.37亿人,比例为56.1%,仍是中国社会的主要人群。可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仅关系到占总人口约56%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关系到衣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更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具体言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着如下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我国将面临的严重问题。老龄化现象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能否解决与处理好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人口老龄化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养老的绝对需求增大,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在老龄化问题上,我国与发达国家不同的一点是,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水平一般城市高于农村,而我国的情况却正好相反,即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市,农村老龄化的趋势快于城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到2000年底,中国6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达到了6.96%。WWW.0519news.Com另有数据显示,2000年与1982年相比,全国市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4.54%提高到6.42%,提高了1.88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从5%提高到7.5%,提高了2.5个百分点,呈现出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升高快于市镇的状况。在我国,截至20xx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43亿,而农村老年人口约0.93亿。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xx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将占总人口的14.0%~17.7%;204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近4亿,农村老年人约为2.6亿,我国将迎来老龄化的高峰。显然,因老龄化带来的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将成为现在及今后一段比较长的时问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按照养老保险的自身规律,养老保障的积累期一般需要20~30年的时间。这样看来,如果我们现在再不着手花大力气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我国未来将很难承受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老龄化危机将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有利于生育观念的转变和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种根深蒂固的生育观念,也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国策的一个突出难点。尤其是在农村,“养儿防老”不只是表现为一种生育观念,更是一种社会现实,仍然有极大的市场。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属于家庭代际问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以来,农村家庭结构、规模和功能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由于家庭生育水平下降,家庭子女数量减少,独生子女数量增加,农村血缘关系的大家庭逐渐萎缩,核心家庭增多。据统计,中国农村家庭每户平均人数从1973年的4.81人,降到1982年的4.51人,1990年的3.97人,1997年的3.64人,到20xx年降为3.39人。29年间减少了1.42人,下降了29.52%。而且从城乡差别来看,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幅度要大于城镇。20xx年我国城市家庭规模为3人,镇为3.25人,乡村为3.62人,与1982年相比,城镇家庭减少0.87人,乡村家庭减少0.95人。

农村家庭的人口结构也逐渐向“4-2-1”转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功能也发生了变化,因为“4-2-1”结构意味着一对中年夫妇的家庭中除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外,还要承担4位老人的供养责任,也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要担负4~6位老人的养老,这种情况客观上对于任何人来说,不管是从时问和精力上,还是从财力物力上,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是很难承受的。老年人口的增多,意味着家庭赡养负担的加重;核心家庭的增加,又意味着代际联系的弱化。在这样的家庭结构条件下,如果单纯依靠家庭养老,那么,将使年轻人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日趋明显,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养老供给资源减少,供给程度降低。所以单单靠传统的家庭养老现在已经远远不够了。

另外,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得人均寿命得以大幅度提高,再加上生产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转移,这一切必然会使农村老人群体越来越大,相应地,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中国人口的大多数是农村人口,未来大多数的老年人口也在农村。如果农民养老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就只能在经济上依靠子女。如果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多,农民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农民养老问题不解决,其结果就是要重视并恢复“养儿防老”的传统作法。农村人口就会陷入一种“高出生——低收入——高出生——低收入”的恶性循环怪圈。这也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开展的最为重要的原因。这种作法,既不利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也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因此,必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只有解决了养老问题,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家庭减轻未来养老的压力,适应家庭结构出现的变化,弱化“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步消除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最大的观念和现实障碍,使计划生育国策真正得到落实。

三、有利于农业劳动者应对经营风险的增大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随着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作为、个体的生产者,农业劳动者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再加上农业生产极易受到自然风险的危害,这就使得农业劳动者遭遇风险的概率大大增加。而且,由于目前农业劳动者收入低、家庭财富薄弱,因此任何一次风险就可能把一个农民一辈子的生产和生活积累赔进去。以往那种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统种、统收、统分、统保的保障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急需健全和完善,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必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四、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作为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农村区域集中了我国最大的消费群体,农村居民是扩大内需行为中最需要重视的群体。近年来,为了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消费,扩大内需。但是,农村消费市场仍然迟迟未被有效启动,更谈不上升温。其主要表现在于,一是衣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总量与城市居民的差距很大。据国家统计,与城镇居民相比,1990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基本上是逐年增加,从1990年的538.05元增加到20xx年的2185元,增长了4.1倍,年均增长29%。但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差距日益拉大,从绝对值来看,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的差值由1990年的740.84元增加为20xx年的4997元,净增4256.16元,差距拉大了6.75倍从相对值来看,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之比由1990年的2.38倍增加到20xx年的3.29倍,增加了38%。考虑到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的部分自给特征和城市居民的福利性消费,两者的实际差距会更大一些。”二是农村消费结构不合理。从1990年到20xx年间,虽然农村居民消费中的食品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从1990年的58.80%下降到20xx年的43.02%,但是20xx年农村居民消费中的食品、衣着、居住、交通通讯仍占生活消费总支出的75.75%。作为较高层次需求的医疗保健、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等消费支出却提高很少,医疗保健支出所占比重在2000年前维持在5%左右,直到20xx年略有上升,所占比例为6.77%,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仅从1990年的5.37%上升到20xx年的10.79%,也说明我国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总体较低,消费结构调整不明显。 农村居民消费结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缺少让广大衣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村存在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那么,农村居民就会面临生存层面的威胁,就谈不上形成合理的生活消费结构。虽然随着济条件的好转,农民的消费能力有一定增强,也有改善生活的强烈愿望,但由于农民普遍存在着后顾之忧,在缺少社会保障的情形下,农民必然会担心自己年老以后的生活状况,担心自己生病以后的治疗问题,担心自己未来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因而不敢放心进行消费。所以,要想真正有效地启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就必须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化解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有利于破解“三农”问题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目前制约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也是困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三农”问题上,除土地延长承包期以外,制度建设上很少有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更没有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包括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以社会养老和公共卫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建设的滞后,妨碍了“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严重制约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整体化推进。目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替代传统的土地保障,完善农民城镇化的进入机制,健全农民双向退出机制和规模经营双向扩大机制,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从根本上化解人多地少的矛盾,恢复土地的增值功能,进一步拓展增收渠道,提高农民储蓄自养和家庭保障的能力。”显而易见的是,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解决每个人都要面临的养老问题,是破解“三衣”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六、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长期以来,中国城乡高度分割和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一直存在。但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表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性特征。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些具体数据计算,1978、1980、1985、1990、1998、1999、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8倍、2.5倍、1.86倍、2.2倍、2.52倍、2.66倍和2.80倍,20xx年达到3.1倍,20xx年更是达到3.28倍。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在享用社会保障、公有住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以及城镇居民所获得的各类隐性补贴等因素,更将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本来,如此巨大的差别需要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有效的调解,其中,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就是一种重要的调节方式。但是,在一个为时不短的时间里,农村的养老保障状况却起了一个相反的作用。据20xx年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2000年男性为85.6%,女性为53.6%,20xx年男性为89.1%,女性为64.6%。而农村则仅有4.8%的老年人享有养老金保障;城乡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收入的总体水平和增长幅度仍然偏低。城市中有近20%的老年人年收入处于不足4600元的低水平,低于城市老年人年均中位收入的50%,并且仍有135万城市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中有27%的老年人年收入处于不足750元的低水平,低于农村老年人中位收入的50%,并且仍有2160万农村老年人收入低于农村困难救助的水平。

为了扭转城乡居民收入之间过大的差距,国家现在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视为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来看待。党的明确提出,要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的趋势”,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报告进一步提出新要求:“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人口比重明显增加”。“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七、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在养老问题上主要关注的是城镇人口,其主要的精力也是集中在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21世纪头20年是中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目前中国城镇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社会统筹基金不足等等,需要进~步深化改革,但总归是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作为事关中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村养老保障,却还没有真正提上议事日程,更谈不上确立必要的制度框架。这种状况是缺乏公正性的,没有体现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同时,这种状况也没有体现出对于农民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的回报。无论是对中国革命还是现代化建设事业而言,中国农民均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巨大贡献。

比如,据统计,从1952~1986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加上收缴的衣业税1044.38亿元,34年间国家共从农业抽走了6868.12亿元的资金。而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每年的财政收入数量很小:1952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73.94亿元;1960年为572.29亿元;1970年为662.9亿元。“可以说,没有农民的贡献,就不可能建成新中国的重工业体系,就没有改革开放繁荣的今天。如今中国农村的老年人,在当时为新中国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甚至是性的贡献。因此,无论是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对农民所做贡献的回报的角度看,我们都有必要建立起农村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诚如上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如此之重要的重大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却极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覆盖面窄,而且保险金额较低,特别是大部分农村老年人还被排除在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之外,一些边远和贫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更是处于水平低下、服务几近空白的状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理应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否则,和谐社会的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五篇 关于新时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作者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特别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问题与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对农村社区的养老,提出了实行多元化养老制度建设、区分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建设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农村;多元化;养老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农村旧的养老方式矛盾曰益凸现,新的养老方式又面临许多挑战,农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研究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问题,对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转型期农村养老问题的困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养老在探索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农村社会老龄化加快:养老问题凸现国家的资料显示,我国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65岁及以上人口8811万中城镇有2873万人,而农村有5938万人,是城市地区的2倍多。同时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高达7.35%(城镇比重为6.30%),说明在中国人口整体老龄化的背后,农村人口早已迈入了老年型人口行列。

人口专家预计,到20xx年,全国老年人口会增加到2.3亿~2.4亿,占总人口16%;到2050年达到老龄化高峰期时,老年人口将接近4亿,占总人口25%。而我国差不多有3/4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势将更为严峻。

然而,在农村大多数老年农民的问题,由于经济来源和生活照顾完全依靠子女,加之积蓄量少,绝大多数人没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也只是处于萌芽阶段。wwW.0519news.COm但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显然对家庭养老功能是一种冲击。因此,寻求一种新的养老途径,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已成为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课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建国以来,各级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以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和对农村“三无’,老年人的“五保”为主体。这些措施也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农村人口占全国70%,加上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实践证明,这些社会福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有资料显示,截至20xx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4万人,积累基金354亿元。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与目前现实相比很显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

(三)家庭结构目益小型化,家庭养老难度增大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实施,农村家庭规模已由原来的大家庭或较大家庭转向小型化家庭。1990年“四普”为3.96人,而“五普”又将为3.44人,l8年减少近一人。显然,大家庭减少和小家庭增多的必然后果是未来家庭的保障负担特别是养老负担将使家庭不堪重负,农村家庭子女数量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的能力。

(四)土地对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现行的土地政策在充当农业家庭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同肘,也成为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依托,从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土地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农村逐步向农业规模化、农村城镇化的方向发展,相当一部分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而成为非农劳动力,原有的“土地保障”逐渐消失。二是土地保障的“虚化”即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降低,从而对农民生活保障的实际能力呈逐步下降。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更是奢望。三是农村社区保障的发展为社区农民提供相应的保障将促使农民放弃土地。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一些大城市周边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多年的积累,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社区保障,社区保障的发展将直接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所以,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民完全依靠土地养老的选择性出现异变。 (五)老年人思想观念不适应有调查资料表明,85%的老人希望由配偶或子女来照料日常生活,习惯于在青壮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或置办家产,并在老年时全部交由子女掌管,很少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由子女担负起自己年老时的供养责任,而对社会保险这个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很多持怀疑、观望的态度。

二、推行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出路

从中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出发,逐步推行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出路。

(一)强化在农民养老中的作用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把保护弱势群体作为每一个的核心使命之一。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理当受到的更多关注与保护,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一要根据国情进行农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选择;二要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财政支持;三要为农民养老社会保障立法并实施监管;四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二)继续维护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方式尽管改革开放30年以来,家庭养老方式得到改变,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人群对养老诉求不同,家庭养老仍是不可或缺的养老方式之一。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仍然还要维护家庭养老保障方式。

(三)因地制宜建立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社会养老模式上进行过一定程度上的探索。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就在各地陆续对孤寡老人实行带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又在农村养老形式上进行了试点,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主要有五保、优抚、退休、商业养老、农村养老保险等形式。

然而,在新形势下,要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应通过对农村社会养老建立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养老基金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使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进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这种模式将是增大我国未来农村社会养老覆盖面的主体。在这种模式下,也可以更多地激发出社区内村民的互助与参与精神,使得农村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得到复归。在这一点上社区养老具有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以及家庭养老所不具备的独到优势。

(四)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土地保障的功能确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关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是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的收入能有更大,从而增强土地保障的功能。一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专门立法,建立明确的农用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二要在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下,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政策,创新制度,按规范的程序进行。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稳定。四要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行商业保险、甚至推行在城镇实行的社会保险模式。但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承受自己应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的个人部分的费用,加之,所在地财政承受力又有限因此,国家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在减轻国家和农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加快与城镇不相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和政策制定,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的唯-办法。但也应看到,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则可以积极拓展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商业性保险等新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因而实行多元化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社会转型期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利益格局调整大,直接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我们只有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客观实际出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才能最终实现农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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