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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七对”制度在护理记录中的应用_护理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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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护士一词来自钟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工作时必须脱下便服穿护士服。护士,必须按照卫健委相关法律条文标准和护理行业规范执行开展相应的护理项目,观察病人体表体重情况,了解病人病情,配合医生治疗,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并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负责病人的生活起居,日常活动、用药和安全等问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全项临床操作或单项专项护理活动,如机械排痰、穿刺输液、入院、出院指导、执行医嘱、铺床换被、安全提示、取药配药摆药、病情速记、资料入卷、采集标本、责任交接、观察病情、医疗废物毁形消毒、医疗垃圾管理分类、收集建议、学习培训、送标送检、引导病员、夜间查房、设备点检、设备保洁、整理内务、5s实施、出院核算、整理病历、宣贯医嘱、护理示教、抢救急救、按时巡查、异常报告、物品发放、电脑登记、维修维护、测量

病人,指生病的人。尤指等候接受内外科医生的治疗与照料的人。其为多义项,古语里又有使人民困顿、扰乱为害人们等义。三查七对”制度在护理记录中的应用_护理论文五篇要是你对这篇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篇 三查七对”制度在护理记录中的应用_护理论文

【摘要】  [目的]将护理记录缺陷消灭于萌芽状态,使护理记录更加规范,真正达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方法]将药疗中的“三查七对”制度引申到护理记录中去,形成护理记录中的“三查七对”制度,并于20xx年1月起开始实施,将所查的护理记录缺陷进行归类分项统计。[结果] “三查七对”制度实施后护理记录缺陷明显减少,经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结论]护理记录中应用“三查七对”制度是保证护理记录和医疗护理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制度。

【关键词】  三查七对;护理记录;护理质量;应用

临床护理记录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护理科研、经验总结、临床教学、医疗事故等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1],特别是最高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作为可复印的客观性病历资料的护理记录就显着尤为重要。护理管理者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护士对护理记录法律重要性的认知也逐渐提高,护理记录缺陷仍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使护理记录缺陷降低到最低限度,外科于20xx年1月始将药疗原则中的“三查七对”制度[2]贯通到护理记录中去,使护理记录质量明显提高。

 1  资料及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采用回顾性研究的方法。首先把实施后(20xx年)全年出院未归档病历515份所查出的护理记录缺陷与实施前(20xx年)全年520份所查出的护理记录缺陷进行对比,再随机抽取20xx年及20xx年全年归档病历各200份进行对照比较,其中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及一般病人护理记录各100份。wwW.0519news.cOm

1.2  方法

1.2.1  归类分项统计

按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3条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归类分项统计。检查的标准均以护理部统一的规范书写标准和要求。

1.2.2  实施方案

护理记录质控三查要求分层负责,层层把关。成立科室护理文书质控小组,护士长总负责;入院及住院过程的护理文书质控由责任护士、护理文书质控小组成员负责;转科病历由终末执行者及质控人员查对,如遇急转科,先转病人,保证病人的抢救不延误,后查对病历,必要时由质控小组人员到所转科室再进行查对;出院未归档病历由护理文书质控成员。最初护士长及质控人员先讨论,继而组织全科护士学习“三查七对”制度内容及实施方法,然后发给每人1本随身带小本子,以便在巡视病房及询问病人等搜集资料时随时记录,另在抢救车上备小本子或纸张、笔,以便抢救时随时记录病人病情、用药、时间等情况,以克服回顾性记录时的遗漏。①建立科室护理记录查对登记本(见表1)。②查对登记要求:上午由护士长、质控小组长及责任护士对前1 d的新记录进行总查对;其他班次下一班由责任查对上一班记录;转科病人在病人转之前无法完成终末查对的应登记,然后由质控人员到所转向科室进行再查对;每天护士上班时都要求翻阅护理记录查对登记本,以便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借鉴别人的缺点改正自己,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重写,以保证病历在运行中的质量;每月由小组长对本月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讨论,制订整改措施。③采取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对于班班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不与奖惩挂钩,这样才能避免互相包庇,但如果被护士长或终末质控组查到的与奖惩挂钩。表1  科室护理记录查对登记本(略)

1.2.3  护理记录的“三查”要求

记录前查:要求护士先全面详细评估病情、查阅门诊及住院病历实施的措施及其他情况(病人逃跑、坠床、外出检查、请假等),必要时把搜集的资料与主管医生沟通,查阅相关书籍,然后归纳、理顺思路、分清主要和次要。记录时查:记录时根据记录前搜集的资料,再进行“七对”:床号、姓名、体温单、医嘱单、医生的病程记录、化验单及检查单、上一班的护理记录,必要时与之前的护理记录对照,以保持一致,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必要时先拟稿再写。记录后查:记录完要求护士重新回忆、查对一遍,确保无误后再合上病历本,以防止记录时的再次遗漏及笔误,久而久之养成细心查对的习惯。与科主任协调,鼓励医生记录时也应用“三查七对”,发现不一致的、有疑问的、错误的护理记录及时找护士沟通,或也登记在护理记录查对登记本备注栏上,发挥群体力量,共同提高病历的整体质量。

2  结果

 

(见表2)表2  “三查七对”制度实施前后护理记录缺陷对比(略)

 

3  讨论

3.1  “三查七对”是避免工作误差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临床护士习惯在药疗操作中使用这一常规,而在临应护理记录方面常常是忙完治疗护理后就翻起护理记录单写。虽然护理部及科室都已有完善的护理文书规范及护理记录模板,但护理记录仍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常常出现一班错,班班错的现象。导致终末检查时为了病历的完整性,只好凭主观需要调改、重抄,导致原始资料失真,使护士在记录方面变得很被动。因此,如何把护理记录缺陷消灭于萌芽状态,消除不安全因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把药疗操作中的“三查七对”制度引申到护理记录中去,形成了护理记录工作中“三查七对”制度。

3.2  护士从被动变为主动,减少了护理工作量

1份护理病历需要多个护士共同完成,有时1张护理记录会有多个护士记录,病历规范要求病历应客观、真实,不得刮、涂,所以如果没认真查对,有1个护士写错了,整张护理护录人人都得重抄,弄得护士很被动。在护理记录“三查七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虽然查对途径增加了一点工作量,但由于记录前、中、后都能执行查对,使护理记录一步到位,班班查对等,使运转环节中的护理记录每天都能及时完成,终末护理文书质控者查对病历时很少能挑出毛病,再次查对的偏差也减少了,重新修改、转抄的现象也较少见,护理工作量也减少了,护士从被动变为主动,而且归档病历质量也明显提高。

3.3  “三查七对”使护理记录更加规范,真正达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护理记录“三查七对”制度的应用抓住了问题的源头,应经观察、检测、后才做记录,对病情变化、护理措施、特殊检查治疗、用药、手术前后、分娩、护理级别改变、饮食改变、转科、出院、针对性的健康指导等情况能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记录,并进行“七对”。若没有时间马上记录时(抢救或出去询问较多病人,以及巡视病房中发现的问题等),就暂记在小本子上,后再核对记录,从而克服回忆性记录的缺陷和偏差,避免随心所欲记录,避免笔误、疏忽大意造成的记录缺陷,如缺空、缺页、张冠李戴、错别字、顺序混乱、时间不一致、写错行等,有利于护理记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减少医护记录不一致现象等,使护理记录更加规范,真正达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4  “三查七对”的运用减少了护理差错的发生,维护了护患双方的利益

“三查七对”的运用,改变了以往记录随便的现象,改变了以往大部分依赖终末护理文书质控习惯,进行自己查对、班班查对、质控查对,从而环环相扣,层层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不安全因素消灭于萌芽中,减少了护理差错的发生,保证了护理病历的完整性,避免了法庭上举证不利的尴尬局面,维护了护患双方的利益。

3.5  “三查七对”的运用可及时发现医生记录中的差错,促进病历的规范性

在护理记录中执行“三查七对”时,常常会发现医生记录中的差错,如病情描述错误、性别年龄错误、医嘱错误、眉栏缺空、化验检查单张冠李戴等。“三查七对”的运用既纠正了医生的错误,又促进医护记录的统一,促进病历的规范性。

3.6  “三查七对”的运用及时发现了易忽略的病情,为诊疗失误的纠正提供依据

记录前要仔细询问病情、体格检查等,常常会发现一些医生忽略的问题。例如1例病人入院诊断为麻痹性肠梗阻,当护士去做记录前评估时,病人诉在基层卫生院已灌肠了5次,每次排出稀黄样大便20 g~50 g,无排出水分,腹胀无缓解且渐加剧,腹部膨隆明显,为5次灌肠进去的水分很少排出,故腹部膨隆渐加剧,腹部更明显,后医生按常规又开出肥皂水灌肠,护士马上建议医生不要灌肠,应予肛管排气。医生采纳了护士的意见,改为肛管排气,结果引出大量的粪便和水分,病人腹部膨隆很快消退了,腹胀减轻了。1例病人60岁,能自己行走,生活自理,入院诊断为左下肢麻木待查、压疮。护士去做记录前评估时,发现该病人压疮部位在臀裂左侧,局部已破溃、化脓,周围有散在的皮肤起水疱,水疱边缘潮红,臀裂右侧皮肤正常。追问病史,病人未曾受过持久的压力及大小便,且如为大小便所致,臀裂左右侧都应潮红、糜烂等,于是可排除压疮,怀疑为疱疹所致,即建议医生请皮肤科会诊,会诊结果为带状疱疹,医生马上纠正诊断及治疗方案。

3.7  “三查七对”的运用可构建和谐的医护、护患关系

“三查七对”的实施有利于医生的诊疗及记录的准确性,医生也配合“三查七对”,医护双方发现问题互相沟通,促进了医护间的相互信赖。由于执行护士必须主动巡视病房,与病人及家属沟通,才能够了解病情,病人对护士更加信任了,护患关系也更加和谐。

3.8  完善护理记录查对制度为护理科研打下了基础

临床护理科研和临床护理技术经验总结,开始整理观察,观察记录为科研和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为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护理记录打下了基础。

4  小结

   

“三查七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医疗护理安全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护理记录是临床观察的具体体现,记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疗护理质量和护理记录的法律效力性,要写好每份护理记录,护士除丰富的知识及临床经验外,还必须认真做好“三查七对”制度,避免误差,使护理记录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提供正确的诊疗依据。

【参考文献】

[1]邹立志,谭寿莱,刘镜屏.临床护理观察学[m].广州:华南出版社,1997:233282.

[2]陈维英.基础护理学[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129130.

第二篇 临床护理教研室规章制度_护理论文

   临床护理教研室隶属护理部,护理部主任兼教研室主任;设副主任1名,教学秘书(),教员9名为教员,为保证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 备课

1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基本内容,积极查阅参考资料,做到“四备”(备大纲、 备教材、备学员、备教学方法和手段)。

2 教研室要切实安排好教员的备课活动并给予时间保证;教案书写按规范要求。

3 试讲是综合检查教学备课情况,确认教员任课资格的重要措施。试讲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进行,连续三次试讲不合格者,不承担本学期课程的教学。

二 课堂讲授

1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在讲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意智能的培养,重视教书育人。

2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讲授目的明确、概念准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推理严密、语言生动、板书简明、提纲挈领,做好小结。

3 恰当地运用各种教具和电化教学手段辅助课堂讲授,以加深教员对课堂知识的理解。

4 授课教员严格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误课。WwW.0519news.cOm

5 严格教考分离。

6 讲授前一天不安排重点工作,做好一切准备。

三 见习

1 做好见习组织安排工作。

2 教师要言传身教,管思想,带作风。力求做到:态度严肃、组织严密、要求严格、操作正规、秩序良好。

四 辅导

1 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开拓知识面,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和提高学员的自学能力。

2 辅导与答题应贯穿在教学过程的始终。辅导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调动学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通过辅导与答疑,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原因,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第三篇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制度定位_药学论文

【关键词】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社会性管制;知识产权

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10月第106号令发布的,主要是针对当时中药品种管理混乱状况而制定的。《条例》实施后,截至20xx年底,已有2224个品种获得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涉及品种1215个(其中独家品种817个),涉及企业1030个;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29批中止生产批准文号的通告,共中止1645个中药同品种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1]。《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改善了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保护了品种开发主体的知识产权利益,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药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随着20xx年《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中国加入wto等内外环境的较大变化,《条例》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矛盾,包括中药生产企业、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专家在内的业内人士呼吁早日修订《条例》。20xx年废除中医中药的讨论,又使中药产业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危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xx年7月10日公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征求各界意见。笔者拟从《条例》的修订入手,探讨中成药品种保护的权利属性和有效保护模式,为中药品种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初步的解决思路。

 1  《征求意见稿》述评

《征求意见稿》共5章26条。www.0519news.CoM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的宗旨,取消了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明确了行政许可程序和行为规范。但《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足,是对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保护问题,规定过于简略。通观整个《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问题的实质性条款只有6条,分别是第2、4、8、9、16、17条。

1.1  保护对象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4条,中药品种是指由一个处方制成的某一剂型的中成药品种。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①中国境内生产的品种;②独家生产的品种;③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④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的品种;⑤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⑥未曾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

《征求意见稿》与原《条例》相比有3点明显变化:①突出了中成药品种保护,缩小了受保护的中药品种范围,将保护对象仅仅限制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的“中成药品种”上,排除了原《条例》的“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②取消了原《条例》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③明确了保护条件,从独家生产、安全性、有效性、生产流通的合法性、质量可控性等角度作出了要求。

《征求意见稿》取消等级划分,将中药品种保护对象限定在中成药品种上是比较适当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成药品种的区别似乎在于不同处方的不同剂型,但保护对象是否意味着限定于中成药品种中的处方组成和制剂剂型,同一处方的不同剂型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保护?同一中药品种的新的加工工艺和制备技术、新的给药途径、新的功能主治,《征求意见稿》是否给予保护?

而保护条件的设置也有诸多可推敲之处:①“中国境内生产”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否意味着中成药在药品注册审批同时不能申请品种保护?②“独家生产”是否等同于中药的创新品种?③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在新药注册审评中已经进行系统评价,要求“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是否意味着申请保护的中成药新药品种都必须重复进行药品注册审评?④公告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不一定是药品质量可控性问题,企业生产该品种的违法行为与中成药品种应受保护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而将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与保护挂钩对生产者似乎不大公平。

《征求意见稿》似乎承担了双重功能:一方面想通过保护中成药新品种来鼓励企业研究和创新;另一方面想通过严格限定保护条件来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从而提高现有中成药整体质量水平。但这样理想化设计,却将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检验制度、药品行政处罚制度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这4个不同功能的药品制度相混淆,弱化了品种保护的本来意义。

1.2  保护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8、9条规定,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首次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7年。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有:①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②该品种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的;③在保护期内累计生产未达到5年的;④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⑤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的;⑥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成四期临床试验的;⑦其它不符合申请延长保护期条件的。

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因取消分级保护从而将保护期限统一为原《条例》二级保护的7年,经审批延长后可达到14年,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期限上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不得延长保护期的情形和提前终止保护的情形。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保护期的情形中,①、②项进一步强化了药品监督管理的色彩;④、⑤、⑥项实质涉及的是药品注册管理的内容,严重不良反应属于药品再评价与淘汰的对象,未完成四期临床试验属于药品批准文号5年有效期满后不予再注册的内容,而药品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则赋予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有关要求”的自由裁量权;③项则为企业施加了生产中成药受保护品种的义务。

1.3  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第16条第1款规定:“在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其它企业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但中药保护品种受理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同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注册申请除外。”

这同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4、75条有关新药监测期的规定相类似。问题在于,中成药保护品种是否为新药?如果属于新药,则可能存在新药监测期与中药品种保护期的部分重叠。当某中成药新药监测期满而还处于中药品种保护期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其他企业可以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受理和审批此类注册申请。此时存在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上述规定只是涉及企业的药品注册申请问题,并未规定同品种申请保护问题。理论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某受保护中药品种不属于新药,先后有甲乙两家企业通过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在先获得注册的甲企业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在甲企业保护公告发布之前,在后获得注册的乙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品种保护?或者按照现行《条例》,乙企业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均未规定。

对于受保护中药品种,企业拥有哪些权利?是否为独家生产?是否可以转让和允许他人生产?如何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还是民事诉讼手段?其他企业未经受保护企业同意擅自仿制保护品种时,如何救济?受保护企业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仿制企业具有合法的药品批准文号时又该如何处理?可能是由于《征求意见稿》还处于起草初期,这些问题的相关规定还都是空白。

  2  制度定位探讨

《征求意见稿》的宗旨取消了原《条例》第1条中的“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了“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这说明《条例》修订的方向是淡化制度质量监督功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色彩,但《征求意见稿》有关保护对象、保护期限的条文,依然把质量提高作为制度的主要内容。问题是:中药品种保护应当发挥何种功能?实际上可以发挥何种功能?

《条例》于1986年中成药品种整顿后,我国当时对药品还未实施专利保护,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实施强制性gmp认证,中成药品种质量标准混乱、整体水平偏低、无序仿制、低水平重复生产以及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严重。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坚持“先提高,后申请”的原则,通过规范处方组成和功能主治、统一质量标准、增进质量标准技术含量,提高了一大批中药品种的药品质量。中药品种保护将品种质量标准提升与保护审评相结合,将质量考核与gmp改造相结合,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生产,促进中药品种产业化和企业规模化的发展。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中药品种保护同时还发挥了药品标准制定与修订、药品注册审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等多重职能,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工作与现在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和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多有重叠之处。而中药品种保护出现的保护条件不明确、同品种保护过多、保护费过高、保护力度不够、缺乏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据等缺陷,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色彩。因此有人认为,“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产生的背景可知,当时国家只是为了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这一问题创设的行政保护措施……实际是中药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非创设新类型知识产权制度。”[3]

市场准入问题涉及的是管制理论。管制按其目标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两种。前者侧重于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纯粹的经济关系;后者则偏重于企业经济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理论将管制划分为有可能存在市场失灵的三大领域:企业间垄断和竞争关系相关的“进入壁垒”;企业对特定社会群体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的“外部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内部不经济的“内部性”。后两类领域的管制与社会性管制基本一致。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制度、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属于社会性管制,目的在于消除药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而确认药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于私权的确认,并不是对于市场失灵的干预和市场缺陷的矫正;如果具有管制色彩的话,应属于干预过度竞争的经济型管制,通过限制竞争、授予相关主体垄断权以保护科技创新。

中药品种保护究竟应当发挥经济性管制功能还是体现社会性管制的作用?从目前的现实出发,一方面,中成药品种质量控制标准的确需要改进和提高,现有品种亟待二次研究和开发;另一方面,中药的特殊性和中药专利保护的不利局面表明,中药更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只能定位于:肩负中药标准化、现代化职能,既保护发明创新,又保护传统医药知识,适合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文化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应当是推动中国创立独具特色的中药专利制度的有效措施,是向专利制度接轨的过渡性安排,是现有专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知识产权特色,逐步淡化社会性管制功能,应当是《条例》的修订方向。不可回避的是,一定时期范围内,中药品种保护恐怕还需要继续承担提高药品质量标准的重任。

 3  权利保护的强化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和精髓在于对中成药品种的保护,而最能体现保护效力和制度价值的法律措施,是中药保护品种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和民事侵权救济。

在民事权利特性上,应当更多体现中药保护品种权的知识产权性质,突出其财产价值。借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模式,应赋予中药品种保护独占性和排他性,丰富权利内容,根据情况可以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和标记权。①通过独占权排除同品种保护。不受理同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对于品种保护公告发布前已经获得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其他企业,参考专利权限制中的“先用权”制度,赋予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的权利;如果超出原有范围,可以行政处罚或者要求侵权赔偿。②明确权利的可转让性。中药品种保护是对于中药品种各类技术方案的保护,不是对于企业的保护,不应具有身份色彩。为保证受保护品种的质量,可参考新药的技术转让模式,通过严格限定受让方资格,规范转让行为,采取类似于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审批的方式,允许在一定期限后转让中药保护品种,对补充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受让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可转让性一方面体现了中药品种保护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也适应了药品生产企业财产变动的客观现实。③规定权利的法定限制情形。参考专利权制度,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现有保护品种上开发的新品种的交叉强制许可等。④引进竞争机制。在明确品种保护独占性的同时,对于其他企业在现有保护品种上进一步研发创新,并符合条件的更新品种,赋予受保护权,通过公平的市场机制优胜劣汰,限制垄断。

在民事侵权救济上,应当明确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民事责任,强化中药品种保护的对世效力,避免目前因对侵权行为监督不力、处罚不明、尺度不一而造成的“光收钱不保护”的责难。对于企业来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真正关心的就是中药品种的保护问题。结合现有中药品种保护模式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采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共同维护品种保护的法律效力。①行政责任。除赋予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权外,对于其他未获保护的生产企业,可以设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处罚权;而非法企业则按照《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处罚。②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数额计算可以参考专利侵权处理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现实情况,虽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需体现提高药品质量标准职能,但中药品种保护毕竟应当是一项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药品标准制度、药品注册审评、药品检验制度、药品监督处罚制度功能的混淆,会影响《条例》和相关药事规范的实效;而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机构的职责的交叉,恐怕可能造成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权力不清、责任不明。因此,《条例》修订时需要尽可能弱化药品监督的色彩,《征求意见稿》将中药品种保护与企业违法行为挂钩的必要性需要重新考虑。即使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授予也并不意味着专利产品的质量必然合格。

【参考文献】

[1] 郝明虹,曹宝成.中药品种保护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xx,12(1):11.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cm

sweb/webportal/w129/a64012145.html,20xx-07-04.

[3] 韦晓云.中药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科技与法律,20xx,60(4):66.

第四篇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药学论文

           作者:梁春广 赵东林 卢运超

【关键词】  执业药师 制度 问题与建议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经走过13个年头,回顾13年来所走过的执业药师路程,可说是风风雨雨,曲曲折折,但时至今日并没有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国情复杂的因素,也有政策的因素。笔者尝试从目前执业药师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总结,并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以供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时参考。

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4年3月15日,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但由于该规定实际上为部局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不高,影响了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多年来执业药师一直无法可依,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1.2  医院执业药师管理在政策上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药品的使用领域主要是医院。wwW.0519news.cOm和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不同,医院执业药师的业务管理部门隶属国家。由于管理上的交叉和重叠,造成医院执业药师的管理政出多门,既有人管,又无人管,医院的执业药师处于尴尬的境地。目前,多数医院并没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职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纯属个人行为,难以得到医院的鼓励和支持,医院执业药师和一般药剂人员从事的工作也没有丝毫差别,执业药师的权益和待遇更谈不上落实,严重挫伤了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热情。

1.3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执业药师分布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和医疗使用单位,而药品经营单位执业药师数量比较少,在药品经营单位中,执业药师又较多分布在药品批发单位,而药品零售单位较少。执业药师主要面对的是广大患者和社会消费者,是把住最后一道药品质量关口的卫士,社会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应当是执业药师的重要阵地。我国目前有药品零售企业12万多家,而配备有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为数甚少,有的即使配备有执业药师,也未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据了解,我国从2000年起启动了执业药师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但目前仍没有相关法律要求对药房、药店等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强制资格认证。

1.4  执业药师队伍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执业药师水平良莠不齐,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对执业药师认定方针是“严格与国际接轨,高标准、高素质、宁缺勿滥”的高门槛,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可以认定主管(中)药师。尽管对执业药师的培养速度减慢了,但保证了执业药师的质量。然而,随着大力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的认定门槛大幅度降低,实行两个年度的考试周期,并将报考年限下调;实施“考两科”、“考一科”的政策,开展从业药师的认定并将有效期延长等项规定以适应执业药师队伍的不足。这种拔苗助长式的培养模式无异于“饮鸩止渴”,造成现有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对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构成严重隐患。

1.5  执业药师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执业药师考试纯属理论考试,缺乏综合测试人员素质的办法,一般具有药品理论知识的人通过死记硬背执业药师考试指南大都能考取,拿到资格证书,但并不证明此人就具备良好的执业药师执业能力。各地执业药师考试监考松紧不一,每年执业药师考试都存在替考现象,有的甚至明码标价,寻找“枪手”,致使执业药师考试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使一部分不合格人员混进了执业药师队伍,造成了执业药师队伍整体水平下降,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也严重受挫。

据统计,从20xx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最近3年报考执业药师人数分别为113767、91370、84407人。执业药师法立法进程缓慢也可能是影响报考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1.6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一项好的制度,有助于执业药师知识更新及对新知识、新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被商业化运作,成为了一些机构谋取财富的工具,严重影响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效果,使继续教育流于形式,挫伤了广大执业药师的学习热情,影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壮大。目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分类别,不分工作性质,使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执业药师使用同一教材,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练习、作业、考试使用相同的试题,难以达到继续教育期望的目的。

1.7  执业中药师目前存在的问题

执业中药师除上述共性问题外,还因主管部门对中药的重视不足,造成执业中药师在基层从业人数严重不足,并且多数分布在监管及药检等技术性部门,而在急需执业中药师把关的中药鉴别、炮制、处方审核等岗位从业的执业中药师廖廖无几。

 2  对我国执业药师发展的建议

2.1  从法律角度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和地位

为了使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得到健康良性发展,国家应尽快《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权责、地位。为配合药品分类管理,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应规范执业药师报考条件,严把入口关,进一步从法律法规上完善执业药师岗位配置的强制规定,缓解目前执业药师无岗、无地位、失业改行的尴尬处境。切实发挥现有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职能,为这个职业积蓄含金量,为群众用药提供高质量服务。

2.2  在不同执业岗位合理配置执业药师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确立了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对执业药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业药师是药品流向患者的最终把关者,是关键岗位上的执行人,由于处方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所以,处方药品只有靠医药学专业理论扎实、知识结构合理、技术精良、知法守法的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并签字后方可调配,以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2.3  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严格管理,从提高执业药师素质、降低费用着手,不要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流于形式。可以按照执业类别的不同指定不同的学习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自学及网络测试,合格者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2.4  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组织

在各地级市成立执业药师协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是促进当地执业药师交流执业中的经验及教训,组织专家举办一些讲座,介绍当今药学发展动态,协助执业药师注册及再注册。

2.5  发挥现有执业药师作用

在我国现有执业药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鼓励执业药师合理流动,在重要岗位应强制配备执业药师,并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以吸引更多的药学人员从事这项事业,最大限度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缓解供需不足的矛盾。

2.6  医院应强制推行执业药师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药师应按照医院级别的不同,强制规定其占在岗药剂人员一定的比例,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药学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激发他们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分清药学人员的“责、权、利”,在医院药学的发展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推动医院药学事业的发展。

2.7  加快执业中药师的培养

执业中药师与执业药师虽有相同点,但也有许多不同点,在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方面,应当结合中医药的特性,制订不同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内容,对一些高资历、有着丰富中药经验的老中药师,应经过考核授予执业中药师资格,发挥这些老同志的余热,弥补执业中药师队伍的严重不足,拉大执业中药师与一般中药从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差距,促使更多的中药从业人员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能。

 3  结语

笔者认为,为了执业药师制度健康的发展,一要靠政策的及时到位,二要靠全社会特别是药学同仁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执业药师制度,使执业药师制度步入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

第五篇 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_农林学论文

位加大环境监测立法和能力建设工作的力度,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使监测t作得到普遍的承认和重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环境监测的专门法律法规,应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规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加快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和编制,使环境监测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其他如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按只《{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的法律层次地位,各个部门的环境监测都根据环境监测专¨的法律实施和开展相关t作,从真正意义形成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2.2加快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工作准确定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t作,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对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南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的环境监测的服务质量。

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集中精力做好环境保护监督执法t作,树立和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法的权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确相关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形成环境保护的统一战线,有效地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各级地方的积极性和作用,保证环境保规、制度、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减少环境保护部门和各部门以及地方在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事务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强同各部门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也有利于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摆脱目前不得不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被动局面,降低因职能定位不准确带来的风险。WwW.0519news.coMi5l同时,为了切实完成好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t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的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因此,应该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比如常熟和张家港两市监测站就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先后提升为副科级单位完成监测站升级。同时,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监测站的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显然,通过进一步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从而也为监测站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的优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头管理,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环境监测部门被多头管理的局面、不够的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环境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反映环境质量和环保业绩考核时,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这种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的最高管理机构对整个监测活动加以监管,直接导致监测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的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

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是有历史原因的。在环境监测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在环保部门的机构改革中却把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撤消了,把环境监测的科研、标准、规范、法规、能力建设、业务管理等事项都分散到各个部门中去。所以才会致使没有一个部门从总体上对环境监测从网络建设、法规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建设、人员培训、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发布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对环境监测工作从总体上负责。

1.4无统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我国目前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监测结果的权力。除国家监测局总站外,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气象局、一些大专院校、沿海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监测工程部门都或多或少地开展着与监测相关的监测、调查或研究活动,但其根据的标准和规范却不尽相同,使得发布的信息从方式、内容、参照的标准都不相一致。l4l随着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全面扩展,全国加大了环境监测的硬件投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包括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在内的环境监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监测方法却跟不上技术设备的更新及新的技术方法的需要,导致无论从监测方法的类别、数量,还是从监测方法的体系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与实际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没有建成有效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准备不充分,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不清,上下各层级间的职责和任务混淆,严重影响环境监测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监测能力。但是,有监测权力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繁多,各个部门都有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监测结果的权力。这些监测站并没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网络运行功能,也满足不了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

2对策及建议

2.1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立法层次和法现行的环境监测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而且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活动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共和圉环境保》、《中华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xx年8月通过的《中华共和国水法》也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这是明显的立法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各部门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开展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而水利、气象、海洋等部广j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这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也是造成当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企业和社会监测放任自由,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规关于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在环境监测的定位方面,法律上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规定中,监测被定位为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监测结果的服务性单位。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监测执法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环境监测却是执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参加了执法活动。这种在机制体制方面,和企业的责任混淆,致使环境监测部门忙于服务性的监测收费和提供污染源监测的工作而忽视其最重要的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研究的职能。这种环境监测的性质和定位不准确,没能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导致环保部门的有限监测能力不能及时和很好地为环境执法服务,难以发挥其“尖兵”的作用。[211.3环境监测监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监管方面是对环境监测工作多头管理,缺乏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都有权力对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国家应建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部门应逐步完善全国环境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噪声、生态遥感、酸沉降、沙尘暴、三峡工程等生态与环境监测网络。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规定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

2.4加快制定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并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以及定期公布重点流域和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状况,使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3结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它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须加快其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规范环境监测的日常监测,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其更好地为环保工作和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卫先.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述评.中国环境监测20xx(3).[2】区晖、邱瑞桥、吴天龙.论环境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20xx,517—520.【3】黄玉平、苏贤.论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xx(5).[4]董莹莹.《完善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法律途径》.载于《中国学术论文全文数据库》.【5】胥树凡.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探讨.中国环保产业,20xx,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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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七对”制度在护理记录中的应用_护理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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