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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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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截至2020年8月,全中国31个省份均已落地实施养老金调整工作。2020年养老金平均涨幅为5%,各地都对一些特殊群体落实了倾斜政策。2021年4月,

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或活动,也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倘若你对这类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_农村研究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公平成为社会不断进步过程中所谋求的目标。然而,虽然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城乡经济存在较大差异,新增的贫困人口有2亿人以上,但绝上文库大部分都在农村。从整体上看农村的失业问题、子女入学问题严重,农民工进城务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常受到许多不平等待遇。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使社会发展失去了稳定的前提条件,而实现社会公平应该从完善社会保障开始,特别是要从农村的养老保障开始,因此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一)日趋弱化的家庭养老保障

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我国年轻人担负着巨大的养老负担。市场经济对我国传统的价值观、道德观构成了冲击,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老人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与年轻人的差异越来越大,“代沟”逐渐加深;另外,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与父母长时间的分离,感情逐渐变淡,一些“老人村”正在形成,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些都对农村家庭养老构成冲击;地震等自然灾害容易引发群体性问题,从而影响家庭养老问题。因此家庭养老的作用已经日趋弱化。

同时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西方发达国家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50-80年的发展历程,其过程是“先富后老”。www.0519news.cOm而我国的状况是“未富先老”,仅用20-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人口老龄化。而且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工业化初期,经济实力较弱,我国老人70%在农村,农村老年人口增加给农村家庭养老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因此,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养老成本的提高等因素,使得家庭养老的方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土地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村大多数人口主要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是农业,土地至今仍是大多数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我国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权。一旦出现“增产不增收”,收益下降,就会造成土地抛荒现象。1996年以来农产品销售不畅,粮食以及主要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更是导致农民收入增长减缓,中西部地区尤其一些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另外,土地的征用使农民的土地日益减少。近年来,乡镇企业及各种事业的发展,对农民的土地实行了有偿征用和转让,但农村人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无法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土地的最后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

(三)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存在着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在实行中常存在国家政策扶持不到位、集体经济补助难以落实、农民收入水平低的现象,导致养老基金筹措困难。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近8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从覆盖面看,城镇达91%,而农村只有9%,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缺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时间短,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多数地方使征收、管理与使用三个权利集中于某一个部门,致使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在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使农民利益受损。有的地方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硬指标与建设自己的形象工程,不顾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养老保险,甚至对不参保者给予处罚,这都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困难

1999年,《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可以过渡为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发展缓慢。这主要是由于: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使商业保险与农民投保能力相脱节;还有些农民观念守旧,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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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风险投资意识尚未建立;而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持续性使农民产生顾虑;商业保险的网点大多数集中在城市,没有与农村的具体经济状况相结合。社会保障本身的不健全也是导致农民较少参与投保的原因之一。

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特点及启示

瑞典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上文库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是公认的“福利国家的典范”。因此,本文以瑞典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进行养老保障制度。财政的调节保障老年人晚年的生活是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其养老模式贯彻“普遍性”原则,口号是“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

(一)瑞典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第一,覆盖面广、内容广泛。按照瑞典的法律规定,凡是工作和居住在瑞典的居民,不分国籍,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的保护。其内容也比较广泛,涉及“从摇篮到坟墓”各个生命阶段的方方面面,是一种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保障水平也较高,除了已经筹措到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相关的利息收益外,国家财政支付的、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成本在内的费用已达到全部支出的20%-30%。

第二,养老金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由于发达的经济水平和宽松的经济环境,在瑞典,国民基本保险以及由支付的补充保障项目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以收定支、不留积累的现收现付制。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只是惠及当下老年人而给年轻人造成较大的负担。

第三,社会保障支出的主体是。在费用支出方面,国家主要负责基本保险,而地方当局主要负担服务保障支出。国家充当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国家设立社会保障观察员,对现行的社会保障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为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提供现实的依据。

(二)瑞典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我国不适合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筹措制度,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寻找适合的制度。可以探索建立储蓄积累的制度,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公平。

第二,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瑞典的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基本无所不包。我国的经济增长远不如瑞典等发达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保障水平上要适度,过高会造成财政的负担,还可能造成“养懒人”的负面影响;过低则对人们的生存起不到保障的作用,从长远看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都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来,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的压力,同时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特点及启示

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水平低,但是它们也各具特色,并代表了养老保障体制发展的一种趋势,对于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1.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1953年新加坡为养老保险立法《公积金法》,现行立法时间是1989年。其养老模式实行自我投保的模式即强制性养老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其保险基金来自于企业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只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在养老提款方式上,规定,除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永久离开新加坡两种状况下可以提前提取养老金外,必须在年满55岁而且退休账户均保留一笔最低存款才可以领取养老金。最低存款半数必须是现金存款,以确保公积金会员退休时每个月都有收入,另外半数可以用抵押产业的方式替代。如果年满55岁而退休账户内的最低存款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一是继续工作,用缴纳公积金存款中的一半来填补最低存款;二是

转贴于上文库 可以将普通户头内的存款转入退休公积上文库金账户;三是在子女存有超过父母最低存款两倍以上公积金存款的情况下用其超过部分填补父母的最低存款;四是用现金填补自己的最低存款,可以享受每年除6000新元的所得税。

2.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合理的制度安排。这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成功运行的基本前提。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必须着眼于本国的实际,并从社会保障整个制度体系入手做整体安排,以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作为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也要根据具体国情去制定具体措施,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在养老保障制度运行中的作用。新加坡在公积金制度中的适度作用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成功运行的根本条件。新加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率、安排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各种投资计划,加强财政部、劳工部、公积金局等各部门的协调及社会福利计划的配套,确保对公积金管理的廉洁高效。我国和新加坡有诸多相似的文化背景,因此,新加坡的这种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波兰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1.波兰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波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先后提出了几个法案,逐步实现了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1997年提出第一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颁布了养老金基金的组织和实施法。1998年4月提出第二组改革法案,通过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新的现收现付养老金法,即构建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第一支撑即合理性定额缴款、现收现付;第二支撑即强制性定额缴款、私人管理基金;第三支撑即自愿性的雇员养老金计划。1998年8月1日发放养老基金许可证,1999年4月1日多支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正式运行。

2.波兰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虽然波兰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但它打破了计划经济的僵化体制,日渐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着借鉴意义。

首先,控制退休年龄。改革后的波兰养老保险制度废除妇女55岁提前退休的权利;一级残废和二级残废者不再拥有提早5年退休的权利;禁止在工作岗位上提早退休提取养老金。这一做法既可以减少养老金的支付,又可以增加社会的产出。我国可以参照波兰的做法,适当提高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年龄,可以减轻现阶段支取养老金的压力。

其次,多支撑的养老保险制度。波兰在转轨过程中实行多支撑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50岁以下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单独的现收现付的合理性额缴费体系,也可以选择加入基金性质的第二支撑。 40岁以下的雇员必须选择两个支撑,特别是基金性质的第二支撑。我国也可以参照波兰的做法,因地制宜,并根据一个地区农民的具体状况设计养老保险方案,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转贴于上文库

第二篇 由农民工退保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文章简要描述农民工退保的现状,重点从参保门槛过高,转保难,国家和各地对农民工退保的态度以及退保年限和其他方面阐述了农民工退保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

一、农民工退保风潮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农民工参保率也只有20%左右。在我国农民工整体参保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退保率却逐年攀升。 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统计表明,浙江省目前累计约有3万多农民工退出社会养老保险。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二、农民工退保成因

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的初衷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尤其是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 有一份牢靠的养老金,是大多数进城务工者的愿望,一项有关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调查,通过对被调查者"目前认为最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重要程度排序"一题的发现,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得分分别为3.47、2.40、3.29、2.27和1.06,由此可见,农民工希望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最为强烈,但同时,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3.2%的却不愿参加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这似乎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结果,农民工一方面非常需要养老保险,一方面又拒绝参加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来最需要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 私以为,这主要跟目前城镇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不切合农民工实际有关,具体如下:

(一) 参保门槛太高,对于农民工参保,各地方针政策不一致

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广州市20xx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0元,按照广东省的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确定,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www.0519news.CoM据此推算,该市20x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692 ( 2820 ×60% )元,而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从沿海各省(市、区)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来看,月平均工资收入在500~800元的居多,一些工作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收入会高一些,以800~1000元的居多 ,因此广州市农民工参保缴费得以下限1692 元作为基数,而广州市20xx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8% ,两者相乘可以算出农民工每月要拿出135元,大体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20% ,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这对于收入不多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

(二) 转保难

我国的养老保险等几项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并且大多是县市级统筹,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以及对鼓励农民工参保的目的来看,这2000多盒统筹单位是可以实现相互转接及其对接的,但是事实与我们想得恰好相反,不要说在省与省、市与市以及县与县之间对接了,有的地方甚至连不同单位、不同职业之间的社会保险都不能顺利完成对接,按照国家现行规定,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 只有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 社会保险关系才可以转移、接续。可现在,职能部门看到的不是退保让农民工所受的损失,而是对于本地养老统筹基金的"贡献"。正因如此,对农民纷纷退保的现象,很多地方的职能部门不但不着急,不采取措施阻止,反而有意无意地助力,如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如故意设"卡",不接受从外地转进来的无常住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等等。这样做,不正是利用政策的漏洞,而且故意去捅大这漏洞,扩大自己获利的机会?

现在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返乡后就会出现社会保险金不知道要转到哪里去,即使能转接没有相应的地方接收。于是处于种种无奈的因素,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这条他们认为目前最划算的道路。

(三) 国家允许退保,地方鼓励退保

对于由于工作的流动而无法转接的社保,允许退其个人账户部分,但统筹部分个人无法退也很难转移,目前我国各地的社保比例以及基数不一致,发达地区的基数相对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会高一些,这就为社保的转接制造了障碍。发达地区的不愿意让转出去,因为这样会导致本地社保统筹部分减少,造成当地的人均分享部分减少。当前我国正在呈老龄化趋势发展,目前领取养老金的人口基数相当大,这本身对各地的社保统筹基金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便不会开闸让已经到手的钱转出去,而是鼓励那些有工作流动的参保人员退保。发达地区除了既不希望转出自己统筹部分,也不接收那些从欠发达地区转过来的社保,他们认为那些人是来分享他们的社保,现在交的少,以后拿的却多。这种地方的利益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保的自由转接。另外国家授予地方在社保上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给一些不合理规定提供了温床,按相关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俗称"停保");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俗称"退保")。但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却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农民工不知道自己的钱交到哪去了,今后有多少钱可以用来养老,不明白国家让他们参保的意图。

(四) 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很难保证农民工在尽了义务后就能享受到养老待遇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几乎不可能固定在某一个地方打15 年工,如果不能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这样农民工根本达不到15年年限标准。因为等到那些农民工40岁的时候,他们的劳动力严重下降了,干不了体力活了,还有多少企业会接纳他们。并且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在该地连续参保,才能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实际上已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深圳从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但是15年以后经统计,能够享受严老待遇的仅仅只有100多人。

(五) 其他原因

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是个人账户加统筹账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分别缴纳基本工资

的8%、1%和2%,企业分别缴纳20%、2%和6%。这样个人要缴纳的社保占基本工资的11%,企业要缴纳28%,这组数据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农民工来说都相对偏高,对企业来说,他们为了减少成本会故意不跟民工签和或者不给他们参保,在无法避及《劳动法》的时候他们便会选择降低农民工的基本工资,这样他们要交的社保费用会相对减少。农民工为了拿到现钱或者不相信社保,他们也会和企业心照不宣,不愿意参保。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如果不及时解决,等到青壮年变成老年的时候,我们拿什么来给他们养老?要知道农民工可不是一个很小的群体。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首先要在省与省之间、城与城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创造顺利的转接通道

在这里作者有两种模式来予以解决:

1. 鉴于各地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实行补贴政策

农民工从发达地区转到不发达地区的社保,其中的差额按比例实行国家补贴一部分给接收地区,农民工自己也按比例补贴一部分,补贴的部分放入统筹账户;农民工从不发达地区转到发达地区的社保,其中的差额计入统筹账户,用来抵国家实行补贴的那部分。这样可以消除各地所担忧的"拿自己的钱补贴外来人员",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农民工频繁的流动,消除农民工为了取得国家补贴而故意流动的因素。对于农民工自己补贴的那部分钱以后虽然在统筹账户里,但以后仍然是用到自身的养老金上的,因为养老金实行的是多交多得的分配制度。所以农民工不用担心会将那笔补贴的钱拿走。

2. 社保实行ic卡制

农民工在缴纳社保的第一年就可以办一张类似银行卡的ic卡,这张卡将存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所在单位的信息,社保ic卡也分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这里的社保ic卡不用转接,它可以跟着工作的流动和地区的转变一起流动,农民工在参加新的工作或隔几年再就业的时候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用社保ic卡续交社保费用即可。当然所有的这些便利都是建立在我国社保管理水平技术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的。国家可以实行社保统一化,可以在省级统一,也可以在统一,这样可以减少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从而加快社保流动。

以上是建立城市之间的转接,除此以外我们还要在农村建立相应的社保体系,因为大多数的农民工会选择回乡养老,而我国现在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社保体系,这样就会出现社保没有地方转的情况,因此建立农村社保体系也是必要的,要保证农民工在自己的家乡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待遇。

(二) 参保的门槛降低

我国农民工目前还处于低收入的人群,而且这一现象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第一位,他们没有太多的钱来投给他们的未来,而当前我国大多地方实行的是"三险捆绑"制,即农民工每月要拿自己工资的11%来投给自己的未来,这对于他们来说成本太高,这也是很多农民工不愿意参保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相应的降低农民工的参保门槛。但是这会出现一种状况;由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低,对于企业来讲他们雇用农民工的成本也相应的也降低了,这会造成一种就业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认为,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一部分比率保持不变,只是对农民工缴的那部分相应降低,如果财政允许,私以为,国家可以按比例补贴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这样参保的门槛降低了,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工愿意参保,这从长远来看也减轻了国家在养老这方面的负担,同时也使农民工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

(三) 禁止退保,宣传社保,鼓励参保

国家对于社保的个人账户允许退保,短期来看使社保制度变得相对简单便利,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样反倒扰乱了社保秩序,反复的参保退保,既浪费精力和时间又浪费金钱,使社保制度百年得混乱从而让人产生怀疑。国家应该尽快禁止各地方退保,要从宏观上来调控社保制度。同时社保在农民工心中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国家应该像他们宣传社保,让他们相信社保会给他们喝过家都带来利益,鼓励他们积极参保,同时让他们监督自己的企业为他们投保。这样更加利于我国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樱芳. 由农民工退保谈城镇养老保险猪肚的完善.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xx,6(3).

[2] 张晨寒. 关于农民工退保的若干思考.经济前沿,20xx(16).

[3] 宋丽华.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思考. www.zyqzzs.com/showarticle.asp?id=215

[4] 张喜亮, 吕茵. 老友所养: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xx01/09/content_4028139.htm,20xx/01/09

[5] 谭樱芳. 由农民工退保谈城镇养老保险猪肚的完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xx,6(3).

[6] 谢昱航. 关注退保潮:政策有漏洞职能部门岂能坐收渔利.

第三篇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

摘 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工作对中国在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影响深远,目前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多种形式,各地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省市的农村和各地的城乡结合部正大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但由于当前农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完善,带来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相关工作依然存在许多缺陷。为解决这一纠纷,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运用和推广。文章对土地信托制度的优势和运行中的风险进行了,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土地信托;土地流转;法律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资产,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载体,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利用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作为一种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它毕竟是有限的,为此我国提出了稳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的保护政策。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关注如何利用好手中的土地,促进土地合理的流转,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增收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就牵涉到了土地流转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一种措施。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十分突出,它通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他人达成一致,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开放之后,许多农民因为经济原因都放弃了自己的农田而转向大城市打工挣钱,最终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形成了我们现在独特的一个群体——农民工。wwW.0519news.com这一群体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既帮助了大城市的基建基础建设,也为农民收入提高作出了贡献,可以说是双赢。但在农村,因为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使得大量土地闲置,浪费了土地资源。还有一个情况就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改为城镇,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因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了最需要土地流转的区域。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将优质的土地转移到种粮大户等农业能手上,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利用平等的市场通过各种流转方式最终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现在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切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地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促进农村土地逐步向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合理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途径是农户之间相互协商,自发流转,即部分农民通过相互协商,将少种或不种的粮田无偿或以少量补偿给其他农民种植,实行土地的自发流转。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总体流转程度偏低,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转包为主,但不同省份流转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还有我国土地流转也主要是以转包为主要方式,入股、信托等新形式比较少,且转包主要是在同村农户之间,说明广大农民的思想还不够解放。

但是近几年的土地流转工作还是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比如土地流转的典型绍兴县,在20xx年土地流转率就超过50%,比20xx年增长65%。设施农业也快速发展,新发展连标大棚37963平方米,并落实了优高农业示范方135方。更为重要的是土地琉转后,农户得到了实惠。在不投入、不担风险的情况下,亩均可得返租金225元,同时,促使了农户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提高了个人收入。

湖南省的沅江市开展土地流转后,农民可以获得三笔收入:一是获得土地租金每年500-700元/亩;二是获得国家补贴每年100元/亩;三是出让地农民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收入人平每年15000元左右,年龄较大的劳动力给当地企业打工收入人平均每年100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亩均效益由原来传统耕种的2000元左右增长到15000元。在农民得到实惠的同时,更释放了当地的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单位劳动的生产效率。

二、建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一)土地信托概述

土地信托制度就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交付给他人,并约定土地经营收益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人。土地信托的本质就在于将委托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割成受托人的管理经营权和受益人的收益权。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最初为所发明,因为他们想逃避法律的规定,避免自己的土地因捐赠给教会而被国王没收,于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由其管理土地,并将土地所产生之收益归于教会。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

大陆法系中现代信托制度一般是指,受托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支付给第三人。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这一定义采取的是“财产权委托”模式,对信托财产是否转移给受托人未予明确。对于这种新的定义,学术界或褒或贬,这里不作评论,但在我们国家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所以如此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信托中不用转移土地所有权,为土地信托在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二)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土地信托实践主要是集中在绍兴,绍兴的做法是建立三级信托服务体系,成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组织,县级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设在县经营管理总站内,负责土地信托服务的日常工作。并相应建立县土地信托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牵头,县农办、农业局、、水产局、土管局、法制局为成员单位;镇级为土地信托服务站,设在镇农办内,由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任站长,镇农发办、经管站、士管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土地信托服务;村级的土地信托服务则由村经济合作社承办。在开展土地信托服务过程中,着重抓好了三个环节。一是土地流转前的登记发布。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类别等情况,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储备和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仅绍兴县柯桥镇就有10多个村的2200亩土地在镇信托服务站登记造册,要求引进效益农业项目。二是土地流转中的协调鉴证。在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落实契约关系,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柯桥镇通过信托服务。全镇已有3548户农民的10840亩土地进行了土地流转,占全镇可流转土地的53%。三是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主动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信贷、司法调解等综合性服务。

(三)土地信托制度的优势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土地流转的形式正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展开,主要集中在四川、安徽、浙江和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除土土信托外,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等。虽然各地开展土地流转很积极,方式也很多,但在实践过程中,土地流转也并非是一帆风顺,导致每年秋收前后因土地承包经营的诉讼案件十分多。下面我就将土地信托制度相较于主要的几种流转方式进行比较: 1.土地信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的转让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经营权转

让给其他人。它与土地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发生了改变,所以必须经发包方许可,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在实践中,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容易与其他农户发生矛盾,还有一些因为操作不规范,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许可擅自转让而引发许多矛盾。可以说土地信托制度的第一个优势在于其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又兼顾了土地的流转。

2.土地信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人们往往把它们混淆,但实际上两者有根本性的差异。转包是承包方自主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其他农户,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自然也不需要发包方的许可。它与土地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主体上,转包的对象主要是其他的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的优先权。而土地信托的对象一般为专门的土地信托公司或是土地信托中介服务机构,虽然我国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如果是让自然人来作为受托人来进行信托管理,无论是对委托方的农户还是受托方的自然人来说,风险太高了。一般来说,相较于转包,土地信托让专业化的机构法人来负责经营,法人相较于个人在经营管理与承担风险上还是有一定的优势。

3.土地信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从理论上讲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非常相似,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了稳定。与土地信托最大的不同也主要

是在主体上,在此不加赘述。

4.土地信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是一种较新的土地流转方式,有许多地方也在尝试这种新的流转形式,并取得不错的成果。它与土地信托的相似之处在于流转的主体变成了农户与专门的公司法人,但入股这种方式,同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以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本设立公司法人来搞入股。它与土地信托最大的不同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改变,因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了入股公司,所以入股这种流转方式还需要发包方的同意,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发现,入股的公司或是因经营问题或是因财务制度上的问题,不分红或少分红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土地信托是信托公司将土地收益尽归农户所有,农户再支付给信托公司管理费用的制度,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再者从理论上,搞土地信托的公司在市场中会出现破产的情况,一旦土地信托公司破产,那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可能会作为破产财产而丧失。而土地信托不存在此问题,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公司若破产,须经中国银行的同意批准,而且基于信托财产的性,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这样就避免了农民失去承包经营权的可能性,可以使土地继续发挥保障功能。

综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土地信托的两项重要的优点:第一,保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第二,将土地交由专业的信托公司去经营风险相对较少。专业的土地信托公司有着专业的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相对雄厚的资本,而且通过土地的集中经营,同时可以发挥土地的规模效应,这为农户取得收益最大化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农村小康的实现。

三、目前土地信托制度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缺乏对信托人利益的全方位考量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它主要表现为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所以,如果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而使信托财产造成损失,受托人没有赔偿责任,信托人只能自己承受该项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无风险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信托固有的风险,既然信托人选择了信托,他应当承担这种风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和信托人的初衷是违背的,信托人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就是为了在将来能有一定的利益给付给受益人,若受托人没有违反相应的管理职责,而使土地或其相关权利遭受损失,其最后的责任仍由信托人承担,这对信托人无疑会是一次重大打击。

(二)的行政干预过多

因为产权的不明晰造成了流转的阻碍,所以我们会发现,现有的土地流转都是由牵头,专门搞土地流转且不带官方色彩的公司法人还很少,换句话说,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市场并未形成。土地信托也一样,比如说现在搞土地信托比较好的绍兴,就是由牵头建立的半官方性质的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的行政管制和干预对土地流转来说是必要的,但依据国外的经验,真正的市场机制才能将土地流转市场变得更有效率。

(三)难以确定实际收益

对于委托方的农户来说,他们最希望看到的是土地信托公司将最大化的收益给与自己的指定人,而信托从本质上来看也是受托方将收益尽归指定受益人,而委托方支付受托方相应报酬的制度。但是如何做到收益尽归受益人却是一件难事,土地信托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实际管理经营权分开的制度,这种分权使委托方几乎不可能了解土地经营中的全部信息,从而会对委托方的农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四)存在信托人不当干预受托人的可能性

土地信托活动变幻莫测,具有风险高、投资性长的特点,收益也往往不是常人所能预料,受托人基于自己独特的商人眼光,进行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托法第22条赋予信托人撤销权,虽然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信托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有可能会导致不懂商事经营活动的信托人滥用撤销权,从而不正当地干预受托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完善土地信托制度的几点思考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它还不够成熟,不够规范。在实际运行中和理论上,土地信托也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对待土地信托,我们应在现有法律规范制度框架内,依据政策完善土地信托制度。

(一)明晰产权,确保农民权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土地承包经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一晃三十年过去了,在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影响下,80年代末这种农村土地改革的效益已经越来越小,缺点在逐渐放大。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消除它的瑕疵可以说是开展市场化的土地流转的前提,在现有的制度模式下,或许“成都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我们完成对农民的还权赋能。20xx年以来,成都在科学发展、城乡统筹的纲领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使用权和全部房屋的农户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并在全面确权的基础上,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流转,最终“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只有产权明晰,才能有效地促动土地信托的实现。

(二)建立土地信托市场机制,加强监管

市场化的运作是最有效率的,土地流转市场也不例外。目前现实中搞土地信托主要是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主要原因是产权的不明晰导致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那么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就应该退出土地信托市场,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运作。当然,土地身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应该做一位好的监管者和服务者,既要监管土地信托市场的合法运作,还需要服务土地信托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努力去维护一个安全、有效率的土地信托市场。

(三)进行相关法律的立法

土地信托是一种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因其流转主体的特殊性和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重要性而言,有必要对土地信托进行专门的行政立法,规定可以经营的土地信托公司的门槛,设计出一套制度在尽量不提高成本的前提下来保障农民有更多的知情权并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最重要的就是规范土地信托市场,完善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

(四)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利益确定

在受托人给付利益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时期的利益进行确认,这样就可以保证受益人在最后拿到足额的信托利益,不用担心信托人侵吞受益人的利益。

五、结语

目前,党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了重要议题,并将土地流转摆放到了重要位置。土地信托是一种新的土地流转方式,目前正以绍兴为代表在全国试验。土地信托制度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流转,并将土地交由专业的土司信托公司经营,在目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可以说较妥善地兼顾了各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作为一个新生事务,它也有一些缺点,在实践中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否定它,要用积极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土地信托。

参考文献: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年

[2]洪增林:《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科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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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年

[5]周其仁:《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中国发展出版社,20xx年

[6]李龙浩,张春雨:构建我国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的思考,《中国土地科学》, 20xx年第06期

[7]丁关良,李贤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界定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38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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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朱斌、焦柱: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实证,《经济研究导刊》,20xx年第18期

[10]绍兴县财政局:绍兴县积极探索土地信托机制,《农村财政与财务》,20xx年第09

第四篇 论公有制框架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但面临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消除土地股份制改革后顾之忧。

关键词:公有制框架;农村土地制度;土地股份制改革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简要说明了现行土地制度的不足,明确表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一、集体所有制框架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探索与实践

(一)以农户拥有产权的土地股份制是较好的制度安排

我国农村传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与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相矛盾的现实问题,而土地私有化和国有化两条道路又走不通,那么,现实选择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制度而不是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上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这种改革是努力把那种“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感觉到”的抽象的集体所有制改革为农民可以实实在在地感觉到的、具体的、人格化的集体所有制。在这里,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而成为土地的现实的所有者。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使农民切身感受到自己是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集体土地的真正的股东。其股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同时农民个人又不能完全与集体相脱离。wWW.0519news.COm农民集体是土地股份制的董事会,它由股东构成,同时又可以决定每个单个股东对土地所拥有的产权的流转和最终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高度自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既是具有经济利益的土地股东与股东的关系,又是一种土地合作关系,即土地股份制。在这种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其集体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以行政村委会或自然村民小组为代表的最基层的组织,农民在土地上的切身利益不再是由村长或村支书说了算,而是真正交给农民集体讨论投票决定;其农民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仅仅是在土地承包关系上的生产经营者,而是拥有土地股权的,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股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进行自由处置的股民,是自己土地的真正的实际所有者。

(二)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让农民个人作为集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真正实现其土地权益的实践在广东珠江三角洲,以及四川、山东、福建、浙江等地区扩展,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主要做法有:

1、土地折股。将土地作价投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

2、股权设置。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指原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股份。个人股一般分为土地股、基础股、贡献股等几种。土地股是农民将原来承包的土地折价入股后所占有的股份;基础股是原集体资产折价后,配给农民所有的股份;贡献股是根据农民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大小,以年龄或参加土地承包次数为依据配给农民的股份。

3、产权界定。社区组织股份合作制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社区成员享有的土地股份不具有完整意义的所有权,不能买卖、转让和继承,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在缴纳有关税费、偿还到期债务、弥补上年度亏损、扣除生产发展基金和公益金、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行政开支和干部报酬的基础上,以其总余额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制实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制度,股东由农户或村民小组产生,股东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监督机构。

(三)当前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认识。由于对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一些地方对土地股份制心存疑虑。一些地方,虽然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但没有改革的动力。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认识。

2、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自发行为,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督指导措施,一些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规范和完善。

3、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由于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立法,不能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承认,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同时,税务部门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村民获取的股金红利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对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有益探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以及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要求。

1、有利于明晰农地产权,土地股份制通过对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将农民和集体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化,赋予农民分红权利,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实行三权分离,从而明确了农村土地的产权。

2、有利于集中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土地股份制有效地解决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土地抛荒问题,促进了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3、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第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通过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量化入股,参与分红,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4、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5、有利于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社区、跨所有制的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

6、有利于建立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新农村建设。通过推进土地股份制,既能使集体经济和个人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建立起真正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能随着农村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尤其是随着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利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加快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进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农村文明进步。

(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消除土地股份制改革后顾之忧

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土地换社保”的做法,这种做法其实否认了应该承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应当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加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与管理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并根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实行不同的生活保障。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要完善和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二是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应加大投入。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创造条件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必须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因此,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以适应城镇就业竞争的需求。二要大力发展不同层次的职业教育,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能够通过职业教育提高劳动技能,从而提高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能力。三要建立市场主导、指导、机构合作为一体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在发挥引导功能的同时,将职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考核纳入市场的统一运行过程。四要积极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并适度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突出发展特色经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以《----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代理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地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已故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五)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

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六)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

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机械化。

参考文献:

1、关于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红旗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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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向军等.探索与创新: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m].山东大学出版社,20xx.

第五篇 关于东阳市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农村问题是关系到民生问题的重点区域,也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的大问题。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制度,正是为破解农村难题而作出的有益探索。了其主要经验和做法,并对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启示。

论文关键词:;启示

1 主要做法

1.1 关口前置,重心下移

窗口前移,把矛盾纠纷调解的重心前移到“源头防范”上来。各行政村设立固定的联合接访点,接访场所一般设在行政村(小区)办公大楼或老年协会活动场所。各接访点实行“四个一”配置:即在固定地点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增挂一块“群众来访接待室”牌子;配置一本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台帐;建立一套镇村干部联合接访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并上墙公布。每月10日(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联合接访日,上午以定点接访为主,下午开展问题化解和矛盾纠纷排查。这项制度的建立,使群众在家门口、在本行政村就能反映问题,找“代理员”就可以实现的目的;渠道畅通了,使许多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部门,解决在萌芽状态,很好地解决了群众不会访、无序访、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现象的发生,节省了成本,实现减少群众成本与减少跟踪劝访的行政成本的“双赢”。

1.2 责任上移,主动下访

责任上移。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联合接访工作由村(小区)党(总)支部书记负第一责任,镇乡(街道)驻村干部负直接责任,承担联合接访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工作职责。WWW.0519news.coM对接访工作成绩突出,矛盾纠纷不上交,未发生越级及群体性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接访工作不认真,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的责任。

主动下访。改变过去被动接访、的工作思路,做到 “干部下访到一线,问题解决在基层”。 网格片组组长、驻村干部、责任区民警、行政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各自然村(小区)党务村务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及村文书等组成接访人员,也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群众威望的村民代表、老年协会代表参加接访。接访人员一到时间就主动到各村接访点主动出访、约访或带案下访,妥善化解在基层;不能在基层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反映,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有的群众称赞说:镇村干部到村接访后,反映点情况、解决点问题就像到地里摘个菜一样方便。

1.3 整合资源,上下联动

为了促使该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镇乡(街道)成立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各村相应建立接访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治保调解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村治保调解委员会、各自然村党务村务负责人、大学生村官、村文书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组成,并确定一名员。镇乡(街道)驻村干部作为责任人直接参与;同时,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建立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督查制度,由6名市委常委带队,抽调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办等部门领导组成六个督查组,另外,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等部门组成三个专项督查组,建立常态化督查工作机制。通过镇村联合接访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镇村干部直接参与,更是整合了全市上下各有关部门、有关基层组织等有效资源,上下联动,形成了“大格局”,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1.4 规范程序,化解诉求

一是公示。各村于每月7日通过广播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在接访场所和各自然村对参加联合接访人员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情况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和参与。

二是接访。先对人员姓名、诉求内容进行登记,后由镇村干部听取人的意见和要求,再就诉求内容予以劝解、调解或做好思想工作。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注重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处理。对群众中反映的内容及时进行归纳分类,按网格划分职责实行分层负责处理。属于邻里纠纷、家庭内部事务或村内可以办理的事情,由所在网格单元负责调解和处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或自然村党务村务负责人配合支持;有关村重大事情,由网格村组负责,经村民或由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团民妇负责人组成的议事会集体研究解决;并且根据牵涉面不同由不同层次的部门和领导包案解决。

四是反馈。对镇村干部联合接访的事项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对群众的诉求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逐一反馈。凡简易矛盾和一般性事情,当场答复解决;涉及村里的问题一般在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后答复;涉及镇乡、街道或上级有关部门的问题,则由镇驻村干部和村主要干部(或指定一名代理人)做好陪访或代理工作。

2 主要成效

(1)基层渠道进一步畅通。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村级基层接访的时间、场所、人员,特别是村主要干部的直接参与,有效搭建起了和群众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建立了镇乡(街道)、村干部了解民情、解决民生、化解矛盾的平台,使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的渠道进一步畅通。同时,通过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变群众为干部主动下访、接访,群众足不出村就能反映诉求,极大的疏导了群众的情绪,有的群众称赞说:镇村干部到村接访后,反映点情况、解决点问题就像到地里摘个菜一样方便。

(2)化解矛盾力量进一步整合。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不仅有效整合了镇村两级干部的力量,同时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群众威望的村民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具体的工作中来,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实现维稳工作资源的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为处置难度大、政策涉及面广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民生问题和历史遗留难题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基层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做到“力量整合、上下联动,维稳共担、和谐共享”,形成了齐抓共管维稳工作大格局。

(3)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推行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以来,广大镇村干部切实发挥了信息员、调解员的作用,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有登记、有调处、有反馈,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做到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定人、定责、定时解决,使问题的解决、矛盾的协调更为及时有效,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避免了一些的发生,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4)行政村融合进一步推进。从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运行情况看,许多原在自然村设立接访分点的村,也逐步撤消分点,行政村的干部、自然村的党务村务负责人一起都在行政村接访点接待群众来访,有群众来访及时接待,共商化解难题,没有群众来访就商量村里工作。这样,每月村干部一碰头,不仅强化了行政村的区域概念,而且使得村干部之间有了更多的交流沟通机会研究讨论村里整体工作,共商村务大事,合力推进行政村融合的深化工作,真正实现行政村并村并心。

3 启示

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是镇乡(街道)、村(小区)干部积极主动承揽群众的问题,有效促成事项妥善解决的基层工作制度,是新时期工作的一个创新,通过镇村干部联合接访,把工作的触角深入到农村老百姓之中,为解决百姓的“堵心事”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它给当前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启示。

启示之一:加强领导,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是成功化解农村问题的根本。

在社会管理中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制定社会管理基本政策,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东阳市以建立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为契入点,先后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维稳机制,包括市委领导的定期研判、制度;市级领导包案化解、破解难题工作机制;完善“县(市)委书记大接访”常态运行机制;党政领导阅批群众来信制度;维稳工作长效督查机制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是成功化解农村问题的根本保障。

启示之二:畅通渠道,化解利益诉求是成功化解农村问题的关键。

著名反腐学者党校教授林酷指出,“在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地方,当地干部对群众的基本态度是:有理推定,认定群众是有道理的。”东阳市正是基于此种工作基调,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妥善解决群众问题;把社会管理的重心放在解决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上来,实实在在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变过去坐等为主动下访、约访,承认群众合理诉求。据统计,该制度运行不到一年,全市18个镇乡、街道和城北工业新区共计有27210名镇村干部(其中镇乡、街道干部7599人次、村干部19611人次)参加了接访,共接待来访群众1246批2248人次,其中当场解决436件,已经办结650件,正在办理160件,群众找准门、少跑腿、少搭精力、少花钱,受到了群众的赞誉,全市总量明显下降,形势总体呈现良好态势。

启示之三:整合资源,构建多元社会管理格局是成功化解农村问题的保障。

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怎样把基层的作用发挥好,这是重大课题。东阳市推行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工作制度以来,全市各个乡镇干部和各行政村干部及老年协会人员均积极参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群众威望的村民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均被融合到具体的工作中来,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0xx年党的报告)。事实证明,或部门大包大揽,已不合时宜,管制型要向服务型转变,经济建设型要向公共治理型转变。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重要的是要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最后基本实现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社区建设规范化、村庄管理社区化,基本形成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基本实现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构建多元社会管理格局。东阳市实现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制度正是基于这个出发点而作的有益的探索。

启示之四: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是解决农村问题的长效药。

矛盾纠纷、利益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长足进步,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法律诉求、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和期待。因此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把矛盾吸附在出现矛盾的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能够解决的属地,把为民便民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把难题解决在基层、让群众满意在基层,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东阳市通过镇村干部联合接访,干部工作在一线,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从习惯于事后“灭火”,转变到了源头“防火”;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转变到重视运用经济、文化、行政、道德、科技等手段综合管理,成为一剂解决农村难题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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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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