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万文网 >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试论农民群体的角色分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 加快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规章制度】导语,眼前的此篇文章共有58208文字,由孙雪春修改,发布到@范万文网@(fwan.cn)!范万文小百科:

江苏,简称“苏”,是----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南京,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国大陆东部沿海,地跨北纬30°45'~35°08',东经116°21'~121°56',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接壤。江苏跨江滨海,湖泊众多,地势平坦,地貌由平原、水域、低山丘陵构成;东临黄海,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水系。江苏地理上跨越南北,气候、植被同时具有南方和北方的特征。江苏总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江苏常住人口84748016人。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吴”“金陵”“淮扬”“中原”四大多元文化及地域特征,共拥有1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苏地处长江经济带,下辖13个地级行政区

试论农民群体的角色分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 加快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倘若你对这类文章想说点什么,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试论农民群体的角色分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 加快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江苏 农民 角色分层 养老保障体系 政策建议

【论文摘要】江苏经济社会比较发达,传统的单一的农民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根据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养老需求情况,细分目标人群,充分整合和优化现有的养老组织制度资源,巩固家庭养老的墓础、突出社会养老的功能、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城乡社会保障还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的加快,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间题凸显,传统的养老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江苏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目标人群:农民群体的分层及其养老需求的变化

(一)职业角色的分层化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江苏农村社会单一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据统计,农业兼业户和非农兼业户比重分别为24.25%和20.19%,纯农业户所占比重为55.56% ,远远低于全国73.29%的平均水平。WWW.0519news.cOm(资料来源20xx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江苏乡镇企业发达,在乡镇企业从业的农民职工占全省农村劳动力的113以上,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二是流动农民工多,江苏是流动人口流人数量较大的省份。截至20xx年6月,全省已登记暂住人口1 030万人。其中苏南地区暂住人口759万,占总人口的73.7%。三是失地农民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建设,建设用地的需求迅速增长,失地农民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多。20xx年全省农村居民中无地或未经营农地的家庭约占7%,而1998年还不到1%。

农民职业角色的多元化带来了养老保障需求的多样性和不同职业之间的差异性。据我们对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流动的农民工、农村自谋职业者和留地农民调查,被征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的依靠,对社会养老的保障需求最为强烈,其次是有稳定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而流动的农民工及农村自谋职业者的养老需求程度要小于留地农民。

(二)收入水平的分层化

近十年来,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根据江苏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数据,20xx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6 544元、4 765元和3 906元。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的1.37和1.68倍。20xx年农民收人墩高的江阴市7 673元,最低的灌南县3 079元,两者相差4 594元。按照人均纯收人五等份分组,20xx年20%收人最高组家庭人均纯收人10 292元,户均纯收人达到32 523元,分别是20%收人最低组的5.9倍和4.5倍,去掉高收人户的份额,全省还有一半以上农户的收人水平达不到平均数。

农民收人分化对养老保障的含义是十分显著的。收人低的农民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可能会明显不足。由于强制性或自愿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能会明显超出这些低收人群体的承受能力,尤其是那些收人水平过低的贫困人口面临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了。养老的年龄结构问题也加剧了上述问题的复杂性。

(三)年龄结构的分层化

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的老龄化,以及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据调查,江苏省现有60岁以上老人845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1.9%.在全国已率先进人了人口老龄化时期。其中城镇老人为182万,农村老人有663万,占农村人口的12.5%,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已超过了城镇。从地区老龄化差异来看,苏南高于苏中,苏中又高于苏北。

江苏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分层化与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使农村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据预测,未来50年内,江苏老年人口规模将以年均1.9%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1 702万人,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四分之一。所以,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设计就必需考虑到这一未来或预期的养老保障问题与现实的养老保障问题的统筹规划与发展。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可供选择的组织制度模式及其评价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正在出现弱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包括: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户家庭中子女的数量减少,家庭日益小型化。据调查,1995年江苏省家庭平均人口为3.41人,比1990年减少0.45人。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进一步贯彻实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家庭人口将会形成“四、二、一”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赔养四位老人;二是人口迁移导致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市更加严重。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农村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7.5%.而城市只有6.4%.人口向城市迁移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再加上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到时农村“空巢”家庭将比城市更为突出;三是农村生产的社会化使得家庭的部分生产功能外部化,家庭的养老能力随之降低;四是土.地的养老功能正在削弱。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民的土地正在不断减少,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对目前主要依靠土地养老的农民,由于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人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也没有自由转让权。土地数量少,农产品价格低,单靠土地是难以维持生计的。

(二)社会养老模式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的对象局限于“五保”老人,这部分老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比例,因此,五保养老的模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8年后就基本上处于停顿的状态。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形成一个较好的方案,目前还处于各地制度探索时期。

近几年来,以苏州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形成了自身特色.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截至20xx年7月,累计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139.37万人,参保覆盖面达76.05%,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人数52.25万人,覆盖率71.46%。据统计,江苏全省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 276个乡镇的83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基金总额达66亿元,其中有71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虽然江苏省的农保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从目前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夜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统筹层次太低(以县级为单位的统筹)等问题。

(三)商业养老保险模式

从很多西方国家建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经验来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商业保险业通过经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对象的养老保险等,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在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受农民收人水平和养老观念的影响,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诸如以营利为目的,遵循的是自愿的原则,国家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政策优惠不够,因而,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目前还不具备推广的条件,只在小范围内发挥着作用。

总之,无论是养老的经济来源还是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庭养老(包括个人养老、土地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占据绝对的地位。社会养老保险仅在苏南少数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制度试点,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空白。    三、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与政策逮议

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不断拓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空间。可采取的发展思路为: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先苏南发达地区,再苏中、苏北地区),分项目(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发展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分重点(先保障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再兼业农民,最后留地农民),分阶段(先试点,再推广)进行。

(一)强化家庭养老的保障机制,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的实质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养老资源在家庭范围内的互助和代际交换。家庭不仅是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依靠。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家庭养老都将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础。针对目前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间题,要加强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养老文化,以确保养老文化基础不受削弱和动摇;另一方面要加强家庭养老的法律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老人依法养老的权益。基层组织要利用农村原有的邻里互助的良好传统,开展“手拉手”、“结对子”等社会互助活动.创造一个尊老,爱老,互助合作的乡风民俗。

(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苏南地区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苏中地区要健全制度,创造条件,实现“应保尽保”;苏北地区要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制度中要建立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以县为主负担,省财政设立省级农村低保专项调剂金,对财政较为困难的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保障金由银行统一发放,并重视各项配套措施建设。

(三)积极实施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拓宽农村养老机构的功能,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群的养老需求

江苏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在苏南、苏中、苏北之间差距较大,苏南地区集中供养率普遍较高,而在其它地区集中供养率还比较低。与浙江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浙江省20xx年末,全省共有4.97万孤寡老人实现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81.88%。据调查,苏州农村“五保”老人中人住养老机构的有69%,人住农村养老机构的人员中,有6%的老人为自愿选择养老机构的非“五保”对象,虽然这部分老人占的比例还较小,但已反映了传统的“子女养老”、“居家养老”的观念正在发生变革。今后一方面要加快农村公共养老机构的建设,满足农村“五保”和贫困老人集中供养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养老机构,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更好地满足各类层次的老人养老需要,加快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依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有差别分层次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结合西方工业化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目前江苏省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应该依据社会群体分层情况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建立,逐步推进。具体的说,对被征地农民.把征地费、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资金,以土地换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乡镇企业职工,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其缴费的可持续性和养老金的可转移性,技术要求较为复杂,因此,要首先解决这些前提条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顺利推行。最后是解决自谋职业者(经商人员)和留地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自谋职业者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部缴纳,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建立取决于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财政实力。换言之,如果纯粹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成为农村人口的很小一部分,如20%或是30%左右,那么,留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间题就是一个小间题了。

(五)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辅助和补充性作用

目前,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非常弱,远未发挥出其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今后,要在利率、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相应政策优惠,支持和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要加强宣传,不断开拓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具有的保障方式较为灵活的优势,满足各种层次的养老保险需求,不断扩大服务的对象,提高夜盖面。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其真正成为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

(六)明确各级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作用的发挥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否建设好关键取决于角色的定位和功能作用的发挥。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积极推动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二是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投人,使广大农村居民进一步享受到公共财政的利益;三是想方设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同时,合理引人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领域,实现与市场、社会组织的合理分工。形成养老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篇 浅析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和发展思路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现状 制度设计

论文摘要:根据有关文献及二次数据,对中国农村养老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框架和发展思路,指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养老保障体系的两个基本内容。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经济支持方面应以强制储蓄积累为主,生活照料方面家庭应是关键,的责任是建立统一的政策框架。

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思路

养老保障是城乡居民都应该享受的一种基本公品。长期以来,我国公品的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成为必然趋势。要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着力点是增加对农村公品的供给,有责任也有能力构建制度化、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风险,促进新农村建设。同时,我国将在20xx年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在此之前正是人口负担相对较轻的“黄金时期”,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容错过的有利时机。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养老保障,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的科学理念,恰当地处理好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土地保障与基金保障、划类保障与普遍保障三大关系。

2文献回顾

目前,在农村养老的模式选择方面理论界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未来应当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wWW.0519news.Com家庭养老派认为,由于农村老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而社会养老派则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随着核心家庭增多、土地的收人和保障功能被不断削弱、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未曾遇到过的挑战。尽管目前还存在种种不如意的地方,但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角度看,农村养老方式的转型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1国际上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根据养老保障提供主体来划分,存在正规养老保障和非正规养老保障两种保障方式。非正规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自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朋友等)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或照料服务,非正规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所以又称为家庭养老。正规养老是指由机构或非机构为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正规养老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和社会资源在养老中的作用,又称为社会养老。在老龄化社会中,采取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也存在多种不同的保障方式。

2.1.1经济支持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计划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普遍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障覆盖面的问题,也基本解决了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会造成财政负担过重,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障方式。二是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缴费制度筹集养老金,保障金的给付水平与缴费水平相关联。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现收现付制和储蓄积累的基金制。不同形式的保障制度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现收现付制主要面临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和压力;基金制能够很好地化解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但在长期通货膨胀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环境下,能否有效运行却值得怀疑。因此,许多国家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试图建立一种多支柱体系,实现养老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帮助最贫困群体的一种方式,老年人往往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是决策者常常面临的难题。一方面能够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另一方面要避免影响人们养老保险缴费的积极性。四是家庭保障。在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否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数人仍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抚养家庭中老年人的责任。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律义务,也采取了税收、补贴等政策,鼓励家庭继续发挥养老作用。

2. 1. 2照料是指帮助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各种援助和协助照料不但要帮助老年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而且要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和情感需要。如moroney认为:“照料是照料者和被照料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包含情感、态度、知识和技巧,在这种关系中,被照料者受到照料者的尊敬和帮助,以提升他们的福社和促进他们的发展。”家庭照料、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是三种基本的照料形式。从居住方式来看,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老年人两种基本的生活方式,而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体系包括非正式照料系统和正式照料系统。

2. 2中国农村老年保障历史和现状

资料表明,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

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家庭供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基金、五保供养、土地承包经营等收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家庭供养为主,但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地区差异大。从农村老年生活照料体系现状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家庭照料、社区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等。从整体上讲,中国农村老年养老服务基本上处于自发、自助状态。家庭照料为主,但缺乏对照料人的支持。2000年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中约67%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与配偶一起居住的占25.3%,单独生活的占7. 6%,只有不到1%的老年人生活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中。

2. 3各种因素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

通过对二次调查数据的我们可以发现,性别、年龄、家庭年人均收人、社区经济条件、社区人际互助及尊敬老人观念等7个变量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呈现非常显著或比较显著的影响。

2. 3. 1性别和年龄对养老风险的影响比较显著从性别看,女性更担心养老问题,在担心养老问题上,男性和女性的比例是7: 10。从年龄看,年轻人更担心养老问题,年龄越小越是担心养老问题。这与农村中女性经济条件处于劣势、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规模减小及养老方式变迁的背景不无关系。

2.3.2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社区经济状况3个变量对养老观念的影响也非常显著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越倾向于认为养老只能靠自己;家庭人均收人水平越高、社区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民越担心自己的养老风险;社区人际互助关系越差,社区内农民对自己的养老越表示担心。按滕尼斯的社区理论,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地具有现代社区性,不如传统社区那样拥有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文化程度越低、家庭收人越低和人均土地面积越多的农民越指望亲戚能提供养老支持;健康状况越差、家庭人口越少、尊敬老人观念越强的农民越期望社区提供养老保障。而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似乎只是富裕农民与传统观念较少农民的期望:农民的家庭收人水平越高、“养儿防老”和尊敬老人观念越弱、对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期望值越高的农民越期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男性比女性、年轻的比年老的对提供老年救助更抱乐观态度,文化程度越高越不期望通过救助来解决养老问题,越是相信老年人基本权益有法律保障的农民越相信会为老年生活提供救助。

陈彩霞认为,在集体经济被削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集体供养制度难以保证被供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养老保障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人老年期的老人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王义才认为,目前我国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人,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行计划生育后,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可靠性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养老风险较大。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王梅等认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持了相对完整的传统格局,自我供养和子女供养是两种主要形式,但经济供养水平很低。

3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生活照料,都呈现出资源供给的多元化趋势,只是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和利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对养老资源的制度化和公品化,在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设计上,的责任是建立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框架,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保障社会化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保障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是最终目标。

3.1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是老年人的两项基本生活需求,经济支持体系是基础和前提,养老服务体系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支持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两个相对又相互支持的子系统。

3.1.1多层次经济支持体系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将成为未来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经济收人的主要来源,储蓄积累养老保险是适合当前中国农村的保障模式。第二层次,土地经营收人。土地是广大农村居民另一个相对稳定的收人来源,土地经营收人也是农村居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第三层次,家庭资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家庭仍是养老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但家庭中老年经济供养的代际交换形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子女直接向老年人提供赡养费,转变为个人储蓄积累缴费。此时,家庭资助将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当老年人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时,子女和亲友的资助可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二是当老年人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时,可以考虑由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承担强制性赡养义务。第四层次,其他收人来源。鼓励其他各种形式的养老投人,如个人储蓄、商业保险、各种形式的养老基金以及社会捐助等。第五层次,社会救助。主要形式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1.2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我们的设想,未来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将是涵盖家庭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多支柱体系。

家庭照料是老年服务的主体。居家养老仍将是中国今后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它符合多数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便于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可以保持老年人生活的相对性,养老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中,应首先考虑保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社区服务是家庭照料的重要支持和补充。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服务成本相对较低,服务方式可以更为多样化和个性化。社区服务有两个重要职能:一是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为家庭照料人提供支持服务,维系和增强家庭照料功能。

满足特定需求是机构养老的发展方向。在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目标应该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在养老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发展的规模和目标,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人到最需要的地方。 4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路径

4.1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发展思路

4.1.1启动强制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个体在经济决策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认知盲点,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居民特别是低收人者很少愿意定期缴纳保费,1999年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大量退保现象也支持这一判断。面对日益临近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及潜在的养老保障风险,我们建议尽快推行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这一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力的增强,有能力承担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成本;农民收人增加,初步具备了养老保险缴费能力;20xx年前的一段时期,中国人口负担相对较轻,改革成本较低。强制性储蓄积累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推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1.2确定个人、集体和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增加对低收人群体进行补助。以个人缴费为主。保费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征缴。针对大多数农村居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人不固定的特征,为农村居民提供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案。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承担对低收人人口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口的缴费差额由省级财政和财政共同支付,并由与省级根据补助人口的规模、收人水平等因素,协商分担比例。

4.1.3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存在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众多、监管成本过大等问题,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1.4以年龄为基准确定养老保险计划的目标人群,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和领取年龄,缴费年龄调整到18岁以上的未在学人口;领取养老金的下限男女都定为60岁,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当前未缴费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应与基金分开,设立专门的养老计划,避免空账问题的产生。

根据各县级单位的家庭人均收人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固定的缴费基数。为适应农村居民不同的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对于低收人贫困人口,一种方案是以其家庭当年实际收人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另一种方案是完全由代为缴纳。

4. 1. 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继续对现有的五保户和符合优抚条件的老人提供救助外,还应当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体,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养老保障水平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支出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与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平衡。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 1. 6保障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广大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处置权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杜绝土地流转中的侵权现象。其次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转让和征用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使失地农民切实得到补偿收益和妥善安置。

4. 2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

中国老年服务体系的发展应以服务需求为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老年服务。

4. 2. 1机构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机构的基本目标人群是农村五保对象,失去自立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自愿人住的健康老人。在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规模和基本服务内容。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内容仍是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规模和服务需求,可增设老年公寓及其他养老机构,逐步建立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三无”老人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扩展服务范围,向其他老年人群及需照料人群提供服务,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费用。

4. 2. 2社区养老服务开发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在每个村设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老年家庭的定期走访和生活状况评估,监督和支持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依托乡镇敬老院和卫生机构,提供院外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4. 2. 3家庭照料服务开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照料作为主要的养老服务方式,在中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照料人的支持服务是家庭养老模式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保证。对于家庭照顾服务的开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通过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明确财产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益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相结合。在农村社区内成立家庭照料者支持中心,为家庭照料者提供资源、信息咨询,组织照料者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并向社会传达照料者的声音,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4. 2. 4服务提供机构的开发与配置中国农村养老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是敬老院,而且以举办为主,远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从近期来看,由于中国目前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机构还处于培育阶段,因此,还应根据需求继续增加新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机构。从长期来看,实现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是大势所趋,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和慈善机构,将逐步成为养老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政策规划、资源配置、制定服务标准和监督实施。

4. 2.5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社会工作是以关于社会和人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在一定的制度和社会政策框架下,运用科学的、多样化的方法,帮助有困难、有需要的人,并在此过程中发展理论和方法,以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的过程。从宏观的角度而言,社会工作可以农村养老问题产生的各种因素,探寻解决社会问题的各种政策和途径,为和具体工作部门决策提供相关的建议。从微观的角度,农村养老问题总是与老年人群中的个案、小组和社区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工作可以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帮助老年群体回归社会。

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养老保障体系的两个基本内容。中国农村老年养老保障体系应逐步形成以强制性储蓄积累为主体、土地经营收人为辅助、家庭资助、社会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经济支持体系,以及居家养老为主体、涵盖家庭照料、社区照料、和机构照料的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保障社会化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的责任是建立统一的政策框架,以整合养老资源、社会养老资源和家庭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保障。家庭仍是养老资源的主体,储蓄积累养老保险金将成为农村老人经济收人的主要来源;家庭照料的功能在公共政策框架内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支持。社会投入是养老资源多元化的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养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也包括养老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从制度背景来看,改变再分配机制,改善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根本保证。

第三篇 浅谈发展要求与公平选择 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构建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制度构建 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传统农村养老制度已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步瓦解,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国家财力支持不足和保险对象错位等原因还不能真正承担起保障农村老龄人廿的重任。因此,要从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法制建设三个方面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在社会转型的关口,老龄社会的迫近使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由于中国老龄人口的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中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将从1991)年的6%上升到2030年的13 % , 2040年的19% 。”然而,与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传统社会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不断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新道德观念的侵蚀,适应现代社会的保障体制也迟迟没有得到根本上的确立。中国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终的渴望和日益窘迫的保障条件使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不断拉大。中国的农民是弱势群体,而农村中的老年人又是这部分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保障这部分人的晚年生活,这既是使所有公民都能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根本要求,也是弥合不同社会群体间分配差距,彰显社会公平的历史选择。

一、我国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解析

1.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在我国,无论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是建立在传统孝文化基础上的非正式制度都要求子女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WwW.0519news.cOM因此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家庭养老一直在农村养老中占有绝对支配性的地位。即使在今天,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但是,随着农村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农村的社会生活也正在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将日益弱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首先,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家庭负担老人的能力下降。其次,现代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传统伦理道德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导致尊老敬老养老观念淡化。再次,大部分农村青年向城镇转移,也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另外,我国对于家庭养老的实施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对家庭养老缺乏主动监督,只有对养老纠纷案件的仲裁这种被动监督的形式;另一方面,对家庭养老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2.土地养老保障作用降低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权,此后,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来作为自己的养老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也出现了降低的趋势。一方面,家庭承包制使我国农业生产仍然沿袭了传统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模式,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不仅难以抵御较大的市场和自然风险,同时也难以承受生老病死的高额支出。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尚未改变以农业积累支撑工业发展的传统发展战略,中国农副产品价格一直比较低,所以很多青壮年农民不再依靠土地维持生存,而是向大城市和小城镇转移,依靠打工收人来维持生活。进入90年代,不少农村地区,出现了粮食产量下滑的情况,特别是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甚至出现大面积撂荒的现象。由此可见,土地已经不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以之养老更是奢望。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构

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障制度的瓦解与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同步的过程。因为制度建立的复杂性,更是由于国家保障能力的制约,新制度建立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和1955年确立了城市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后,全国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了农村的“五保”制度,据此国家对农村的孤寡老人的生活包括养老问题予以了保障。但除了农村孤寡老人外,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老人都被国家排斥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主要原因是农村人口众多,而国家财政又比较紧张,另外农民拥有了国家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一定的土地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快,农村老龄化的严峻性对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并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人到实践阶段。但这一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不足,决定了根据这一方案不可能在我国农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国家财政支持不足。虽然确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并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但由于对国家、集体的责任未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则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变成了变相的个人储蓄,这种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的养老保障模式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在我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中,个人只缴纳工资的8%,而拿退休金占原工资的近80%,扣除基金增值因素,可以看出国家、集体对于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担较多。

其次,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对象错位。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规定,交纳保险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这项规定只解决了未来农村老年人,而无法解决当下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并且该《方案》中规定:“凡是达到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人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方,坚持积极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凡是温饱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这就使没钱缴纳养老金的贫困人口不能获得养老保障,把最需要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排除在外。而且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这种保富不保贫的做法,只会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

最后,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投保对象为20一60岁农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缴保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能拿到104元;对于现在40岁人来说,每月只能拿到11元;对于现在59岁人说,60岁时每月拿不到1元钱。”由于上述原因,在1998年,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8 025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4亿元。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三、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着力点

1.统筹城乡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统筹意味着再分配。事实上,任何经济发展过程都是一个国民财富分配的调整过程。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和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1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农村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各种指标皆表明,我国的工业化已达到中期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按国际惯例,应是工业与农业平行发展时期,并随着工业利润的提高,加大工业积累对农业的反哺。世界上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都有农业支援工业,其后工业发展后又反哺农业的这样一个过程。

如果说我国建国后在城乡间的第一次利益调整是服从工业化发展需要,体现了效率的要求,那么改革后城乡间的第二次利益调整是服从于公平的社会发展目标。从长远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对立格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国家对于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村户口的居民在养老保险问题上适用差别待遇。而中国是全民而不是市民,国家应当为全体国民提供平等的保障机会。因此消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差别和不公平待遇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2.为农民提供适度的养老保障

尽管世界各国在进行各自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但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又有着一些共性的规律可以遵循。其中重要的一条基本要求就是社会保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障具有刚性特征,“社会保障项目往往能增不能减、社会保障待遇往往能升不能降,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甚至酿成大的社会危机。1992年我国制定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也明确规定了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在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农村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应该采取较低的养老保障标准来起步。农村养老保障基本生活,农村养老金只能维持较低的保障水平,农村老人要想取得较高的保障水平就需要靠商业保险、子女资助和个人储蓄等多种途径。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都有高福利措施导致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影响经济发展的情况,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当然这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也要遵循适度的原则。这种适度一方面体现在相对性上,即参照城市养老标准和农村现有生活水平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标准。在相当长时期既不能盲目向城市养老标准看齐,又要在发展中逐步缩小二者的差距。另一方面,这种适度又要体现在绝对性上,也就是说,这个较低的养老保障标准应当能够足以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确定的标准显然过低,对此,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资力度。我国目前的做法是“来源于全体公民创造的财富的社会福利的大部分由非农业人口分享。“据资料表明,从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力度来看,占全国人口70%左右的农民只占,急数的5% 。”这是有违公平的,无论是城市老人还是农村老人都曾为国家建设作过贡献,不仅有为城市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责任,也有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义务。

3.建立完善的保阵法律制度

虽然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已经有了十几年艰难探索的实践经验,但一直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我国基本法律中涉及到农村养老保障的论述只在----法、劳动法中有少数原则性的规定。如《中华共和国----法》第45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这些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具体问题的规定,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也颁发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其中黑龙江、湖南、湖北等七省市颁发过省市和省市长令。可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法律层次较低,这些规范性文件政策性强,容易变动,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并实施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验。只有完备的社会保障立法才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法律来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并通过相应实施条例的制定来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这样可以更好地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任,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性,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

第四篇 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研究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

论文摘要:养老保障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课题,农村养老保障则是当前中国需要破解、攻坚的难题。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模式上的可持续性、保险经费来源的可持续性、部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文章创新之处:第一,划分三种层次的农村养老机构。第二,计划生育政策需功成身退。第三,捐赠和不法收入可注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龄应调高到65周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民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分化,所以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设计者们遵循着“研试”结合的模式,一边研究,一边试点,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效果来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原有规章制度仍在运行,新的制度已经,新旧制度交替的情况,不仅制度执行人需要对新制度进行预热,直接的获益者农民对此更是毫无头绪,所以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可谓进人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坚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才会使这一问题逐步走向正轨。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呈多元化

农村人口众多,可农村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wWW.0519news.COm据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到11%的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是农民,但农民身份却存在着多元化的区别:纯农民、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三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不可能实行整齐划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适当地采取我国学者提出的“过渡模式”,也就是在过渡模式中使主体的多元化差异消失。具体操作是: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能否找到合理可行的途径渐进性地过渡到城镇居民养老范畴当中,纯农民能否在过渡模式当中找到与城镇居民养老衔接与过渡的模式,最后过渡到城乡统一的养老模式当中。所以,农村养老保障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坚持可持续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呈多元化

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主。家庭的小型化和人口的老龄化严重挑战了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当中的养老负担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增长,如何有效地缓解家庭养老负担、如何有效地把家庭养老负担和社会就业压力进行有欢化解,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拷问我们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指标。那么是否意味着把家庭从主要养老义务当中释放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学者发表过应该把养老与家庭完全割裂的论断,虽然家庭在养老负担的压力下不堪其苦,但是家庭与养老是人类作为情感社会的基石,永远都不可能被分割。而且我国发展实践也证明,亲情的流失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从逐年攀升的自杀人数就可以看出,家庭的小型化与亲情的淡漠化似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农村养老保障应该如何摆放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的位置,又应该对哪一方做出倾斜,而对于家庭小型化这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评价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也需要进行可持续性研究。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长期以来一直在物质上担当着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角色,即使现在和将来我们也都不否认,土地保障将在农村养老保障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农村老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就在于土地,但是,对于老人而言,驾驭土地的能力已经十分微弱,重新审视农村老人和土地的关系已显得十分必要,老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可以使手中的土地变成自己养老的屏障,这也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全面探索。

(三)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多元化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涉及到了多方利益。我国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中明确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是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对于上述三种方式,我们不禁要怀疑:集体补助和补贴是否能够肩负起农村养老保险的使命、是否能够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养老的需求呢?

自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已经全部分配到农民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已严重削弱,尤其是土地分配之后,土地使用期限较长,使得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若有若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由于山高皇帝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拔被个别恶势家族掌控,成为个人、家族获取利益的平台。所以,当前的农村集体组织无法真正承担起、也“无钱”承担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重任。而关于补贴,我们可以毫不怀疑的财力,能够兑现对基础养老金给与全额补贴的承诺,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地方的财力与执行力度。地方补贴的资金渠道和地方执行力度如何,所有这些都会对农保基金的筹集起着制约作用,期望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筹集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可持续性研究。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多元化

我国在新农保试点当中规定:为适应农村居民收人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透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缴费标准起点较低,的确可以满足“广覆盖”的标准,那么在这种“广覆盖”之下是否每一个农民就可以做到衣食无忧。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按照当前的物价水平来看,这种生活水平较低。的初衷是要搭建一个宽口径、阶梯形的农村养老保险,把所有农民都容纳下来,而对于高层次的养老需求,也明确提出,地方可以自行向高或向低增设养老金标准。而如果参与地方自设的高缴费标准,就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地方目前还没有相应缴费标准;二是质疑地方的可信度。所以当前所实行的低标准的缴费方式还无法起到实质性养老的作用,所以,可持续性将是缴费标准制定所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五)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多元化

我国农民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生活的底层,温饱问题纠缠了几千年,联产承办责任制改变了农民附庸土地的面貌,成了土地的主人。而对于“三无”老人,我国始终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同时也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等等,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实现“养老不犯愁”。而与此同时,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引发的主导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农村是赡养纠纷的高发区。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下,尤其是一些地方因地制宜地了相关养老办法,农村赡养案件开始出现全面下滑。而目前在我国,有关精神赡养方面的法规还几乎处于一片空白。在国外,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子女要住在距离老年父母家多少公里以内,规定了要多长时间内看望父母一次,否则,就属于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这种数量化的明确规定,使法庭在审理赡养案件时更易操作。所以,对于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独生子女将要面临更加严峻的养老问题,精神养老需求将会更加突出。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内容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要可持续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其中以家庭养老为主。可是农村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历史上的最大变革,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另一方面,社会人口老龄化,再加上养老制度与养老模式正处于摸索期,赡养矛盾的冲突与尖锐将在未来十年内达到白热化。

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我们都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使是腰缠万贯的父母将来也会面临与普通父母同样的养老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唯一可能的区别是在未来养老问题当中,物质养老可能会退居次要地位,而精神养老则会在家庭养老当中担任主要角色。可是,如何有效地把现在的孩子从未来养老的负荷中解放出来,同时又能兼顾到我国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使得父母能够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寻找一个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将是我们国家现在就必须着手研究的问题。

1.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传统的农村社区养老或者敬老院、福利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村养老的矛盾,但是在老龄化加剧之后,供给与需求之间无法对等,所以,建立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已成必然趋势。

(1)养老服务机构应朝家庭化、绿色型发展。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还处于初级水平,大多数还仅仅以维持温饱作为经营宗旨,日常起居还不能够完全满足老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还只处于初级阶段,一日三餐也不能够做到完全的科学搭配。按照潜在的养老需求可以设置如下三种养老机构:第一,初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应该是收费最低,服务水平也是三个档次当中最低的,主要是满足低收人水平的人群需要。第二,中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收费适中,服务水平适中,主要满足农村中等收人人群的需要。第三,高级水平的养老机构。收费较高,服务水平较高,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人人群的需要。分梯次地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解决农村老人对于养老的多元需求。在各个省份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统计老年人口的数额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每一个地区同时具备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可按照需求人数的多少增加设立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应参照“家庭型、保健型、绿色型”设立。家庭型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人衣食住行都力争与家庭赡养相似。保健型主要是指居住老人的休闲、娱乐、健身、医疗等应一应俱全。绿色型则是对养老场所的要求,力争多绿色、大空间、少噪音,同时还要兼顾交通便利,周边具备大型医院等条件。上述所提到的三种模式,应该是未来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性模式。

(2)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能否实现最终要取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解决现有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力不从心,更是无法应对老龄化大潮的冲击。当前敬老院多由农村乡镇经营,属于社会化养老的范畴,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多缺乏专业经验。所以,在农村养老保障探索期,可以采用过渡模式,即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该重新定位:其性质定为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的待遇应参照公务员标准。这样,随着养老服务机构性质的改变,将会吸引大批的专业人士及毕业大学生来此就业,既可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的短缺问题,也将会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只有这样,才能把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建立起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防御机制,在社会养老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养老服务机构交回社会经营。

2.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有所变革。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慢的国家之一,未来潜伏的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独生子女这个计划生育的产物作为我们国家特殊时期的产物是否应该功成身退,退回到历史的舞台,的确值得决策者思考。尤其令我们忧虑的是许多家庭已经走进了“丁克”时代,这无疑会增加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一旦这样的家庭进人养老期,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将会达到我国养老历史的极限。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费要可持续

在我国农村,单一的缴费模式长期把养老保障水平拘囿在初级水平,所以,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关键要解决经费问题,而对于经费的筹集,只有建立起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元渠道才能解决。

1.财政和乡集体分配好出资比例,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财政和乡集体所承担的费用要保证到位,尤其是随着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有效地监督约束机制一定要并且逐步做到完善,进而减少各种违规乃至违法挪用、贪污农民养老保险经费的行为。

2.建立规范的公益性捐赠体系。近年来,我国的慈善捐赠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向养老机构和福利院捐赠也颇受青睐,但许多捐赠行为常常由于捐赠体系不完善而戛然而止。所以,农村养老机构应尽快捐赠制度,尤其对捐赠金额的保管与使用还要做出专门说明,同时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个人缴纳的部分可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在短时间内开源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和书费的减免等诸多政策的实施,农民通过国家“节流”,实际收入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适当增加缴费已成为可能。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农民缴纳部分也做出了许多有创意性的探索,如“实物供给”、“房产抵押”,其中他们所提出的“实物供给”我们可以进行有效地借鉴。个人缴纳的金额可以用农民所生产的“实物”进行折算,这样既可以满足农民对高养老保障水平的需求,也可以解决农民资金不足的困难。

4.做好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如何把农民缴纳的保险基金做到保值增值,这是当前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上海社保案的发生,一夜之间,人们对于自己养老金的去向充满了怀疑,所以,国家应该选择信誉好的金融机构去运作社保基金,同时要设立严格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5.开征养老保障税。开征养老保障税被当今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它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支撑开征养老保障税的呼声很高。可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税基问题,农民没有固定收人,手中掌控的资金有限,唯一的途径可能就会选择上面我们所提到的“实物替代”。可是不同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同,如果强制开征的话,势必要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所以养老保障税的税率不宜过高,可分档制定由农民自由选择。

(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可持续

1.60岁以上老人政策须调整。我国在新农保纲要中规定: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一规定存在正面与负面双重效应。正面效应是原先没有任何收人的60周岁老人可获得国家补助的基础养老金。负面效应有两个:一是补偿标准较低,无法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没有起到实质性的养老作用。二是不允许60周岁以上的老人缴纳养老金,排除了同60周岁以上老人获得同样养老金的可能。随着人均寿命的增加,缴费的年龄可以做出相应的提高,在政策过渡期内,缴费年龄可提高到65周岁,缴费金额也可加大,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2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政策须明确。在农村人口当中,有部分居民身份较为特殊,他们居住在城镇,身份是农民,一方面以土地作为生存来源,偶尔打打短工。一方面按照城镇的物价水平消费,却不享受城镇的养老保障。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无法纳入到城镇的养老范畴之中。可是如果按照农村的养老标准,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无法支付城镇生活所需,他们大多游离于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障中间,茫然而无助。所以,对于这部分人应该单独给与政策上的界定,可同时制定多档缴费标准,按照个人经济水平自行选择。

3.地区差异、物价差异是否相抵。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与补贴。补贴分成两部分,其中地方给与的补贴争议不大,财政的补贴则争议较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以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仅仅补贴一半。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确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可是两地农民赖以生存的都是土地,而土地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甚微,这与城镇居民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不同,再者两地之间的物价也存在着差距,所以,对于养老保障方面所享有的利益至少在国家部分应该人人均等,在政策的制定上也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应该实行差别待遇。

4.参保范围要可持续。新农保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我个人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需求。农村中存在许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家庭,这些家庭常常不惜本钱为自己的独生子女购买各种保险,在他们的意识中,更加渴望在子女刚刚出生就能获得新农保之类的国家保障,所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可以适当扩展,延伸到出生的婴儿就可以参加新农保,这样才能既满足农村的多种需求,又能全方位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重点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要真正做到可持续性,取决于三点:一要取决于参保主体,二要取决于政策的制定者,三要取决于政策的执行者。

(一)对于参保主体,要扩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要在农村通过多渠道宣传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既要借助于新闻媒体,还要组织地方、乡镇进行大力宣传,由专人负责讲授相关社保政策,并设立社保咨询机构,为农民们答疑解难。同时要注意农保政策宣传的反馈信息,纠正错误认识,如纠正养老保险参加越多越好的误区,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只能参加一个,多者无益。

(二)对于政策制定者,要尊重事实,做到客观、公正

政策的制定者在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方面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实地调研的经验,尤其是对于农村社保这个还在初级水平发展的新生儿,是多方利益的集合体,更需要尊重事实,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进行全方位统筹。

(三)对于政策的执行者,要勤于业务、严于执行

制定政策固然重要,执行尤为关键。为了防范农村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政策的执行者,要勤于业务、严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者既要保证执行的政策全方位地落实到底层,同时负有对政策执行的信息进行反馈的义务,做好上与下的对接。同时还要防范在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不能报喜不报忧,又不能把问题夸大或者隐瞒。从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许多好的政策常常由于错误的执行而最终走向了天折,所以,政策执行者的职业道德还必须在有效地防范之下才能够最终走向成功。

第五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试析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角度出发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初期土地制度的改革绩效在学术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但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图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制度改革进行的基础上,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方面加以论述。

论文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老年人;退休制度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率先改革.获得了巨大成就并影响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改革初期(1979年至1983年)从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一联产责任制一包产到组一包产到户一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迅速提高.对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其他方面的改革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至少解决了当时农民的吃饭问题.这可是“天”大的问题,得到了广大农民的坚决拥护。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农地的产权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出来了目前的农地制度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造成了土地分散、闲置、非流动,使用权的不可交易,这样就阻碍了农业规模经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化进程这二十多年来我国农业的生产总值增长并不是很迅速.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分散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不利于机器化的进行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至今大部分的农村的种植方式没有改变,仍然以人力和畜力为主,造成了劳动力的巨大浪费。有学者提出:如果土地制度搞活(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并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粮食种植业农户的经营规模在2025年将达到43.67亩.年均收入增加3.4%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问题解决起来.很大程度上要靠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十多年来。www.0519news.coM中国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创新.因而中国农地使用制度呈现出“两田制”、“规模规营”、‘四荒’使用权拍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态.而“土地调整”和“使用权流转”一直是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普遍现象12]。但总的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稳定不变的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的创新是长期以来学术界所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都对此发表过看法.他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有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保护农民权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当然这些方面都应该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笔者认为应继续维持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应设法改变土地细分化的状态。报告也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由此看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是不会改变的.而且笔者认为这样的制度总的来说是依然具有合理性的.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直以来土地是农民的重要养老保障.对于一辈子都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讲.土地几乎是其从生到死的唯一保障有了土地他可以满足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用土地收入交学费上学又可以满足他发展的需要.等到了风烛残年他又可以凭借他拥有的土地获得被子女奉养照顾的权利既然土地和农民的养老有着这样密切的关系.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这两个问题综合起来考虑呢?前面已经阐述过土地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同样勿须质疑的是: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中国农村养老问题已经尤为突出.无论是从国际经验出发.还是对中国现实国情的考虑.中国老年保障制度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面临着广大农村缺乏社会保障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有老年人家庭的贫困率比没有老人的家庭高出29个百分点口中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移民、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变化.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已经有所削弱与此同时大范围的正规社会保障还未建立起来.只是在某些地区采取试点的形式加以实施或是提供部分社会救助。

同时中国也有其特殊的原因及困难.但必要性是同样的。首先,中国出于人口过多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采取了必要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一个长期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而且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家庭结构呈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

甚至有些家庭已经出现“421”的倒金字塔结构.毫无疑问这样的家庭结构会使年轻人供养老人的负担加重。其次.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的发展模式造成了农村家庭的相对贫困,近年来农村老人的养老成本也相应的增加.比如医疗方面,看病难看病贵就是不容忽视的现象子女在没有赡养老人能力的情况下,选择了放弃赡养老人这一在传统价值观下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引发了道德危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孝顺,家庭养老陷入了困境。再次,目前在中国农村实行无条件的社会救助或社会养老金制度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中国的经济能力和农村老年人口数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xx)、《中国人口年鉴20xx)的数据:全国20—59岁农业人口数为427626427人,60岁以上农业人口数为76656796人.农村人口老年抚养率高达20.70%)之间的矛盾还不可调和基于以上所述的情况.笔者有了下面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设想。

第一.实行农村老年人退休制度,选择适当的年龄发放养老金.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零星的试点和参差不齐的农村社会救助和养老金制度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根本的作用现阶段,土地保障作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滔保障.依然应起到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当农民年老时将土地转移给子辈测父辈的养老应主要由子辈来承担;或是将土地转移给了他人.则可从土地的转移中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

但这样存在太多的问题.首先是养老的成本问题.在太多的地方土地出租所带来的收入不够养老的费用。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xx年人均占有耕地仅约为0.16公顷,土地所带来的收入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讲也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何况是逐渐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土地转给子辈对子辈来讲是负担如果转给他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一定远远小于自己耕种的所得收入.于是出现很多农村老年人年近七十还在地里劳作的现象。

农民的养老问题除了经济上的还应该包括养老方式、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老年人来说年过半百依然和年轻人一样辛苦的劳作.尽管经济上可能没有困难、可对身心健康来讲却是一种不利因素。因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在农民到达一定的年龄后收回农民所承包的土地.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在土地增值的基础上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后顾无忧.可以向城市里的老人一样,获得一份稳定的“退休金”颐养天年尽管可能没有城市老人养老金那么多.生活依然拮据.但至少有了稳定的保障。 第二.由村民委员会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收上来的土地,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使土地相对集中.适当收取承包费作为养老金的储备金。著名农村问题专家陈锡文同志提出.切不可因为现在各方面矛盾比较复杂.就要去改变家庭承包这样一个土地制度。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鼓励达到一定年龄的农村老人将所承包的土地通过自愿的方式交给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这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只是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发生了改变。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同样是有偿的。而且可能比农民之间的转让补偿更高一些.因为这是相对大规模的转让,可以令土地承包者获得规模效益.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储备金问题。

目前中国的在中国农村实行无条件的社会救助或社会养老金制度。向农村老年人无偿提供养老金是最佳选择.但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这是许多人士和决策者所一致认同的。中国目前也确实没有经济能力为如此巨大的农村老年人口支付社会保障金,于是上述的办法就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虽然农村老年人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集体转让所带来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农村老年人养老储备金的积累.但毕竟是有了一定的基础。

也有义务进行一定的补充,有证据表明,这笔支出不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很高.其所需的金额取决于在某一特定年龄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以及每个达到领取年龄的老年人得到的金额的多少,提高年龄线而只对较高年龄的老年人适用就可以减少开支。农村老年人由于生活成本较城市老年人低.“退休金”的数量就可以相应的有所减少。许多非洲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把领取社会救助金的人限定在五十岁以上.而每年每位老年人的社会救助金额定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40%.这项开支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05%。只针对中国农村的老年人.占中国总人的比例自然不会高于上述国家,所以年龄也就不会在那么高

第三.鼓励农民将承包到手的土地有偿转让,进一步使土地集中.以便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除了农村的老年人以外,其他农民的土地也可以大量流转的,这种现象已经在大部分地区产生。农民出去打工,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地租完全由市场决定。由于粮食产量的增长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极少出现地租为负的现象。虽然地租收入不多.但对于农民来讲还可以算是一项福利。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地租已经明显化.交易量大量发生,只要有人愿意投资农业.愿意成规模地经营土地.他并没有什么不方便。这种转让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出租方来讲他可以获得充裕的外出务工时间.而且在很多地方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耕种就出现了不经济的现象.尤其是耕种土地要借助牲畜和机械的地区。根据一篇专门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及其流转效率的文章表明:中部6省的农户供给意愿在0.18—0.52之间.农户实际土地经营规模为0.27—0.73hm2/户,最适土地经营规模0.61—1.08hm2/户以100一300元/亩流转交易价实行土地流转后.中部6省中各省供给方农户的经济福利可达到1.1—9.2亿元.需求方农户的经济福利可达到2.2—12.2亿元1511x54)。土地流转交易使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配置.增进了土地供给者和土地需求者的福利.提高了经济效益。

在农民到达一定的年龄后收回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在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的同时.还将对农村的长期规划产生深远的影响.比如现在面临的退耕还林问题。从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起.截至20xx年底.国家在退耕还林工程上倾注了大量的财力支持.总共投资了1030亿元,累计安排退耕还林3.44亿亩.覆盖了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31oo多万户及1.2亿农户,工程之大,规模之大,世上绝无仅有。这样声势浩大、规模巨大、投资巨额的生态工程建设.其经济效益关乎国计民生的长远大计和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发展。但这仅仅是开始.而不应是结束.在我国很多没有进行大规模退耕还林的地区一样需要进行小面积的退耕还林.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可以用已收回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农村老人承包的耕地进行补偿。这样既不损害农民利益.又可以减轻国家投入资金的负担,因为可以不一次性补偿农民.缓解的财政压力。

实行农村老年人退休制度.选择适当的年龄发放养老金.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收上来的土地,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民,使土地相对集中.适当收取承包费作为养老金的储备金。并且继续鼓励农民将承包到手的土地有偿转让,进一步使土地集中.以便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这一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的养老问题结合起来的设想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完善,也可能会给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终究还是适合农村现在的基本情况的毕竞每一个农村老年人都梦想着和城里老人一样享受着退休金制度带来的幸福的晚年生活。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guizhangzhidu/guizhangzhidu/3041.html

《试论农民群体的角色分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选择 加快江苏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5 范万文网 www.fwan.cn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200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