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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2024-04-02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第一篇】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职务犯罪,即指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职务犯罪不仅伤害了公共利益,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国家形象。为了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首先,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我国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务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增强他们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此外,建立起重点岗位或敏感岗位职责单位轮训、业务交流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引导,塑造正确的职业心态,从根源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国针对职务人员的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建立了严格规范的职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对职务人员进行信用评估和考核,明确责任和义务,缓解一些压力来源,保证其廉洁公正履职。同时,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检查,发现和纠正职务人员不作为、懒散怠工、等不正之风,防止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第三,我国还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察机制,加强对职务人员的和纪律,依法追究职务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建立起多级联动的机制,堵塞职务犯罪的转移渠道,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此外,我国还通过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机制,强化了对职务人员权力的和。实行制度约束,明确权责界定,规范职权行使,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制度,并推动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最大程度地对职务犯罪形成威慑,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我国通过教育培训、建立严格制度、加大打击力度以及行政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措施,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保障,提升了职务人员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水平。未来,我们还需要更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终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x届xxx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

4、严格执行党的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第三篇】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结合本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项目部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评议;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

(四)严格执行党的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七)坚持项目部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施工;进一步建立完善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八)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xx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预防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采购,加强对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

(四)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庭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保障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十九条文化、、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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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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