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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帐_会计论文十篇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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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帐_会计论文 第一篇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也就是说,会计行业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正因为会计行业有它那诚信、真实、可靠的职业本质,才获得社会的信赖与赞誉。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它成为了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1、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2、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帐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3、帐外设帐;4、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5、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6、违法违纪手段隐藏,做假技术不断发展;7、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原总理曾题词、并多次强调"不做假帐"。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做假帐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

这主要是受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调查显示,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如果他们没有接到授意、指使、强令,那么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这些曾号称是中国绩优股的企业,竟然统统是造假大王。这些案例从表面上看是会计人员不良职业道德的表现,其实是单位负责人意志的体现,是单位负责人不良道德的直接结果。

2、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

一些地方为了出政绩,搞花架子,盲目地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者国有企业扭亏任务,或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3、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私欲不断膨胀,削弱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部分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最终以身试法,甚至走向断头台。

4、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会计人员默守陈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低,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他们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了。

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_审计论文 第二篇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经营者钻政策的空子,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和行为已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但是,“先行一步”的乡镇企业改制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由于乡镇企业转制面广量大,很大程度上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比国企改制侵占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同样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少受和不受损失。

确实,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搞活了乡镇企业,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正确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因对政策掌握不准,导致操作程序失误和处理不当,急于求成,为改制而改制,产生了“名售实送”等问题。如此“转制”不仅与党、的政策要求不相符,而且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继续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不切实加强管理,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纠偏和解决,势必违背改制的初衷,造成集体资产更大的流失,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乡镇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风气和党风廉政建设,甚至影响到改革的成败。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经济领域一些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显露出来。乡镇企业转制是经济领域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是,在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经营者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现已“浮出水面”。据了解,这一问题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普遍性,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针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存在的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问题,日前,我们对乡镇转制企业进行了“回头看”、“回头算”的审计。审计发现,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侵占乡镇集体资产和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和突出。

一、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现状

一是对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低估,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低估而造成资产流失。有些乡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企业估价过低,导致,使集体资产流失。如某乡服装厂未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便被乡以70万元出售,后购买方请中介机构评估,资产达200余万元,可谓一夜成了“合法”的暴发富户。

二是在企业资产出售过程中,未按资产的市场价格出售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为照顾企业内部职工或者其他关系而有意不按照清产核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或打折出售企业,更不采取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而是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如某镇造纸厂固定资产890万元,承包给私人每年只“象征性”地收承包金10万元。

三是对出售收入管理不严,缺乏制度,使用不当而造成资产流失。不少企业资产出售款回收大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对到期回收款该收的不收,或者收不回。如某镇企业改制已经4年多时间了,但是应收转制款还有1000多万元至今未收回,虽然也在着力催讨,但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想交,说穿了就是想抵赖窃为己有。有的未到期的回收款也因当时改制时留下的“后遗症”,企业经营者千方百计找借口到时想拒交,因此这些款项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是乱上项目,盲目投资,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领导为了政绩和面子,不顾市场需求,自以为是,仍逼着企业上项目,搞建设,在“一亩三分地”上“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干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一些企业急于发展,“心急吃不得热豆腐”,无视自身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对市场缺乏可行性研究,投入资金“打水漂”,甚至于企业开张之时,也是企业关门之日,损失和浪费严重。

五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到企业乱报支而造成资产流失。企业虽然改制了,但有些乡镇及领导还是习惯于“穿新鞋走老路”,以父母官自居,仍念念不忘向企业伸手,要这要那,一些不合理的开支“习惯成自然”地放到企业开支,最后“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以此而拒交或少交应交的转制款项和各项规费。

六是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企业资产明显低估,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原企业经营者更是心知肚明,捞肥了一把,但生怕夜长梦多,便找出市场不景气等借口,急于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后拍走人,把企业职工“扔”向社会,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后进行查处时,已是人去楼空,往往是“老牛过河拉尾巴——无济于事”。

当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因还有许多,且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上这些不能不说是最主要原因。

二、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

1、评估业务不专业。由于转制企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对企业资产清查评估不得不临时抽调“人马”搞突击,而这些人根本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加之当时能参与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少,资质低,经验缺,对企业资产评估不按规定操作。有些中介机构为了图省事,评估少规范,导致评估草率。

2、改制程序不规范。一些原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企业转制速度,放松标准,为动员和鼓励企业和经营者“吃螃蟹”的积极性,手续一减再减,条件一宽再宽,速度一快再快。有的人“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用原则做交易,对国家和集体资产少评、低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

3、财务账目不清。少数企业在改制前财务不经过审计或不全面审计,不清查企业的往来,不核实企业的资产,弄虚作假,企业有隐形的账外资产。如有的企业将购置的小汽车、摩托车等贵重商品只作费用列支而不作固定资产登记,甚至将这些资产处置后的资金转到账外,形成“小金库”;有的出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压低企业资产,想方设法夸大企业负债,故意隐匿企业资产,借机达到以少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有的企业改制时对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作实物登记。

4、资产评估不实。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一般由乡镇资产评估小组操作,评估结果由乡镇确认。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对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对企业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造成评估后企业资产低值、减值,无形资产无价值。

5、资产审批不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轻信企业或经营者的偏面和不实之词,未经有关部门的核准同意,擅自将一些企业应收款项作为不良资产(呆帐)给予核销,将一些应付款(有的实际上已不需要支付),也虚列帐目,同意支付,从而减少国家和集体资产。相关的部门为了使企业改制后能“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对企业申报的损失额悉数审批,甚至对某些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坏账也大开“绿灯”,大开方便之门。

6、产权界定不明。由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产权边界模糊、债权债务不清、产权归属含糊、产权责任不明。因此在产权界定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各方面不是想给企业“输血”,而想给企业“抽血”,都想分一块、占一股,形成了许多“名堂股”、“花样股”,变相减少了集体资产,给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带来难度。

7、产权交易不严肃。有的企业在产权出售或转让时,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对资产过多地剥离,或凭藉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而压价购买,造成了存量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的流失。

8、改制费用大。改制费用无章可循。招待费失控、办公费用、旅差费、补助费、电话费报销无节制,有虚假发票,白条列支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执行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标准和重复收取费用,使改制企业“雪上加霜”。原因在于:一是改制经费开支、使用、管理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是改制是完全彻底转换产权关系,因此许多人视企业的资产为“唐僧肉”,且认为“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于是“借此机会”过来分享“最后的晚餐”。

 三、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制目标应明确。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么作用,改制须解决什么问题,在改制前就应明确,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也要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2、产权界定要合理。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审计监督问题的探讨_审计论文 第三篇

 摘要:国有资产流失、财务信息失真、企业行为失控等问题严重困扰目前国企改革的进程。要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应从改革人大代表任命制度避免公众产权虚置、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二十多年来,与改革开放同步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诸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否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我们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法规、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努力,使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中不断规范,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其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要的工作。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产权虚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公众是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主人,但在实践中,公众对于国有经济管理者即主管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只发挥了有限的作用,他们对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对其实施效果的了解也很有限。结果,最终所有者对国有经济的各级代理人和具体管理者缺乏足够的监督和制约。这正是由作为国有经济最终所有者的公众产权被虚置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流失就不仅会表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而且会表现在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在公众产权被虚置的情况下,官员在国有经济管理中的渎职行为不一定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结果就会出现很多合法而不合理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而且,在最终所有者参与不足的情况下,产权改革还可能被某些人看作是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一次机会。

(二)缺乏有效监管的MBO成为国企的新途径

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收购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部门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新统一。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MBO缺乏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MBO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低价收购给公司管理层带来超额利润。在收购价格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收购价格的规定,MBO未采用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做法,因此低价收购可以使管理层获得以下超额利润:一是相对高的投资回报率。如实施大比例现金分红,低成本持股的管理层回报率远远高于流通股股东,而且过于高派现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好处。

二是较高的资本利得。只要实施再,管理层就可借助流通股的贡献,使每股净资产“水涨船高”。此时,若管理层出让部分持股,账面上的资本利得很快能够变成现金收益。三是市场套利收益。MBO后以廉价股份作为出资,在其他全流通市场成立控股公司并上市,进而通过转让在两个市场间获得套利收益。

因此,差距过大的持股成本,使管理层具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内在动力。第二,MBO收购者方式存在漏洞。在中MBO收购者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目前实践的MBO 中资金多数果用“个人信用挪用企业信用”的方式解决,即个人不出资或只出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由企业或银行来解决资金问题。

MBO80%的资金来自负债,包括由企业作担保,向银行贷款购股,再以企业产生的利润来还贷;以股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购股,向企业借款购股等方式。

虚拟出资入股对于管理层只有激励而缺乏有效的风险责任体制。企业在缺乏社会监督、缺乏竞争机制的情况下,不适当的把资产由上市公司转移到自己的私人公司,在这种背景下,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势必增加。

(三)国有企业监管“盲点”成为的制度空档

20xx年6月,国家长在审计报告中透露,对12家大型国企的重要骨干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薄弱,领导干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使得少数人借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原来的国有资产多头管理,企业工委、中组部、监察部、经贸委甚至各专业局办和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都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而当这种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过程中,由于旧体制突然瓦解,而新体制尚难以及时跟进发挥效果,这就使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出现“接缝点”,这个“接缝点”就成为监管制度上的“盲点”,而这些“盲点”正好成为权力恶性膨胀、滋生的制度空档。其直接后果是企业在移交后,一部分未移交的资产无人管理,甚至在移交过程中,部分资产的去向不明或无人知晓,给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违法操作,攫取这部分国有资产提供了管理上的可乘之机。

(四)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从国有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来看,1983年以来的20年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为22万亿元,到20xx年底,国有工业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却只有约3.6万亿元。投资不能形成资产,不能产生效益,是国有企业的突出弊端。从国有企业效率来看,国有企业的资产利润率是2.7%(包含了国家垄断行业创造的利润),低于全社会的3.5%资产利润率,更低于5.3%的银行贷款利率。国有企业占有了社会65%左右的资源,却只创造约30%的社会财富,按目前行政化方式配置资源,矛盾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严重。

(五)企业资产盈亏反映不实

2000年曾组织力量对1200多个国家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虽然企业总体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但发现企业会计报表不真实的企业占60%,有的虚盈实亏,有的虚亏实盈,还有的把大量资金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各类违纪违规问题高达1000多亿元。20xx年6 月,李金华审计长所作的20xx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对原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该公司报表从1998年至20xx年共少计利润 78亿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其产生的直接后果不难想象:虚假会计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潜亏严重、税收减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迫切需要对改制企业特别是对“问题企业”加强审计监督。

二、加强改制企业审计监督的设想

(一)改革人大代表任免制度以避免公众产权虚置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应该实行人大代表竞争选举制度。让更多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员进入人大代表队伍。通过充实精通审计业务的人员进入各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强化人大在本级国有经济管理方面的功能。各级管理国有经济的官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员,应从人大选举中产生,并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通过这种措施,可以避免公众产权虚置、避免国有资产管理权力的寻租、避免官员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同流合污,贪污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借鉴西方财务总监模式中的合理成份,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大胆创新,向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这样,审计、各级人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务总监等其他监督方式紧密配合,构成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合力,必将促进国有企业形成健全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利益制衡机制。

(二)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进行MBO中的中介作用

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允许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对于可以进行MBO的企业,由于MBO的收购者既是股东又是管理层,具有道德风险的内在产生动力。因此,按照《意见》,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得参与资产评估程序,[2]必须建立强有力外部监管和监督体系。由审计部门做好收购前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具体而言,审计机构在进行MBO中应发挥以下作用:一是编写MBO财务顾问报告,规范主要内容,对收购主体的股东结构、财务状况以及MBO的定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进行详细披露与,并对上市公司以后的影响进行。二是要MBO目标公司聘请律师对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三是在中小型国企MBO改制之前,严格按照的《意见》要求,改制企业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及进行财务审计。四是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在实行MBO后 1~2年进行跟踪调查,对MBO后目标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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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内部审计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中监督 评价 鉴证作用_审计论文 第四篇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国家要求有改制任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适时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做好主辅分离,利用一切有效的良性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单位职工。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利用3—5年时间完成国有企业改制要求,当前,已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组改制的攻坚阶段。

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是由若干个相对核算的基层经济组织组成,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应从基层经济组织开始,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的遂个进行改制,创办产权清晰、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子公司或分包经营、明确责任,自计盈亏的分公司,最后,组建由诸多个子公司和分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基层经济组织的改制是关键环节。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是企业遵照国家政策进行内部结构调整,主辅分离、明确产权界定。人员分流,通过资产的评估、重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淘汰处理不良资产,实行有效资产的优化组合,实现面向市场,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得于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生活水平,反映现代化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系统工程。这些大量复杂的工作要靠企业内部财务、劳动人事,资产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工作结果对企业改制成败有着直接影响,尤其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过程发挥监督、评价、鉴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就如何理解和发挥内审部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评价、鉴证作用以及内审应关注企业改制中易发生的违纪问题和如何防范审计风险试述的略见。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内部审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监督、评价、鉴证的职能不同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内审职能。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职能是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监督改制过程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效防止舞弊和偏离。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评价职能是通过审核清查实物、帐薄等相关资料,评价企业单位经营成果、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企业权益的指标是否真实准确,不良资产淘汰、处理是否真实、准确,有效资产重组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相关情况。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鉴证职能,这一职能与评价职能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审核清查的基础上,鉴证职能是指站在相对的立场,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对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果,企业净资产与企业权益数额差异等相关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做出的在企业内部有效力的文字鉴定或书面证明,为企业顺利改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

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作用

企业改制一般经历筹备设计、制定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损益清算、资产清查评估、债权债务清理偿债、不良资产的退出处理、主辅业分离、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资产重组、制定公司章程、组建公司等过程,每个环节都需要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内部审计应全过程的参与,从初始到最终,并做到尽早介入,尽快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

1.内部审计要想发挥好作用,首先要学习好,领会好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充实理论基础,提高内审人员的政策业务综合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着重掌握国家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资产评估变现能力的相关规定,资产损失在所有者权益中处理的规定,债权债务清理清偿的规定,把握好政策界限,内审人员在发挥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作用就会得心应手,深受欢迎。企业改制就能充分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最大化的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2. 内部审计人员要参加企业单位改制方案的讨论,制定,尤其对企业内部基层经济组织的改制方案积极参与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使之更加稳妥,才能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找准切入点,更有针对性。富有成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职能作用。

3.针对改制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监督、评价、鉴证审计工作重点。

企业内部基层经济组织受其拥有资源、设备完好、市场需求、劳动组织诸多因素制约,存在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差异,就决定改制的不同形式,企业改制大体分为以下形式:体制置换的整体改制形式、承包租赁形式、实行股份制形式、国有民营形式、出售给个人形式,也有的实行关闭破产。所以,内部审计要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是十分必要的。

1)对经济效益比较好,市场形势优越,通过“三项”制度改革,拟直接实行资产置换,经营方式置换,管理体制置换整体改制的单位(这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基层经济组织单位改制的重头戏)应着重对资产、负债、损益全面清理,摸清家底,搞好资产重组,但要关注防止资产流失问题。

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审查帐、卡、物是否一致、相符,评价有帐无物,有物无帐的存货、固定资产和完好程度。鉴证不良资产的数量、价值,确认损失的数额,确认有效资产及重组能力。

债权债务(包括职工个人借款性质的债权和欠付职工性质债务)清查重点是通过询证方式、对帐方式、鉴函方式(通过对应单位或经办人)核准帐面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找准差异成因,针对性调整帐务。对企业内部个人借用款项,实行鉴证确认或限期报销结清。对确认的呆帐,坏帐损失审查申报手续的建全性、有效性,对应收款项要运用帐龄的方法确认可收回额和或有的损失额,计算坏帐准备金。对在债权债务帐户,内部往来帐户实质性的收入挂帐或费用挂帐,确认后督促、监督进行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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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内审的作用及作为_审计论文 第五篇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前夜,不同企业环境下内审的职能作用与定位不同,如:隶属董事会领导下的内审、隶属监事会领导下的内审、隶属总会计师领导下的内审、隶属纪委监察领导下的内审等。但是,随着企业着手改制,随着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审工作者应该抓住改制的契机走向前台,根据企业治理的特点找准自身的定位,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去。国企改制不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而是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是企业从整体改制到内部进行分块改制的渐进过程,所以说在企业改制的各个阶段、各个层面,都有我们内审人的用武之地。

改制之初,内审应取得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权力,成为企业改制工作组的成员。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企业重大经济事件,是内部审计不可缺席的工作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国有企业的内审并没有参与到企业的整体改制中去。参与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内审全局掌握企业改制前后资产状况、资本结构的变化;也是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交流成果、内审维护企业利益,保全企业资产的重要途径之一;内审还可以作为企业智囊团的成员,帮助企业规范改制行为,为企业优化改制方案出谋划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内审应根据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企业实际,找准自身的定位: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在改制后虽有所缓解,但同时催生了股东多元化、托管、代理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内审只有根据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确定自身的定位,在设立内审委员会、设立向董事会负责的内审机构、设立向监事会负责的内审机构三种形式中,选择适合企业治理要求的形式,最大限度的保证内审的性与权威性,为保障股东权益、增加企业价值、改善企业运作、优化内控管理、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舞弊和浪费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内审的作为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制期间内审面临的任务:

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包括企业债转股、企业承包、租赁和托管经营、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合并、分立等,又可以划分为整体改制与分块改制两种,不同的改制形式,内审的参与度、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内审所致力的方向、重点也不同:

(一)企业整体改制中,内审应充分发挥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为优化改制方案出谋划策,内审应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交流,以维护企业利益、防止资产流失。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整体改制的情况下,内审作为改制小组成员之一,应充分发挥好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吃透改制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主要包括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产权转让优惠政策、资产评估、报损及资产、债务剥离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金融配套政策、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债转股、企业兼并等有关规定、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良资产处置规定等,把握好政策界限,帮助改制企业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优化改制方案作好参谋作用。在改制实施阶段,内审还应协助企业的财务部门作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在社会中介机构入驻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阶段作好内外协调,协助中介机构摸清家底、理清产权关系,查证财产的完整性;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不良资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文本之前,内审应协同企业财务等部门在征求意见阶段加强与中介机构交流沟通工作,以确保企业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合理配置。

(二)企业分块改制中,内审应发挥监督、鉴证、咨询的职能,为企业规范内部改制行为、维护资产安全、优化资产组合、合理配置资源服务。

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内部单位的公司法人化改造、个人参股等方式,对大集团按事业部或产业链实施分块改制,旨在激发经营者及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企业竞争力与活力。一个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改制的个体构成的,个体改制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因此,内审同样需要对企业的分块改制深度界入、全程参与,以监督改制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

由于分块改制相对企业的整体改制来说,其规模、授权、执导者不一,改制的规范程度也打了折扣。如,企业进行分块改制时,往往作为企业行为来运作,一些内部单位进行公司化改制时,甚至不通过事务所审计或经营者的离任审计就直接进行划帐、切帐、改制,且操作过程中有诸多不规范行为,如:低估资产、预留秘密准备、改制前突击消费、多报不良资产、隐匿、私分帐外收入、帐外资产等。针对分块改制,企业应模拟整体改制的一套规范化流程实施操作,首先,内审应参与企业内部组建的改制小组,参与并指导对被改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内审进行资产清查时,不但要理清产权关系,特别要查证财产的完整性、要摸清资产的潜在盈亏和帐外的风险。其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通过内审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综合利用,核定企业的资产,确定个人入股比率,确定企业出资方式、资本结构、从保护经营者与职工的积极性角度出发,确定经营者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如,年薪、业绩提成、股票、期权、分配方案等。最后,在企业财务部门完成改制的切帐、分帐、立帐工作后,审计人员应对其帐务处理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与监督,并重点检查实物的分割与转移情况。

在分块改制中,我们也会遇上这样的情况,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部改革过程中,将公司化及个人参股当作一股浪潮来追求,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跟风。如有的内部单位自身没有主营项目,没有市场竞争力,缺乏各项改制条件却急急上马、强制改制,最终以失败收场。又如,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内部的经营单位纷纷推向改制,造成企业划小过度,一方面造成了各单位只算小帐不顾大局的局限性,造成无谓的同业竞争、渠道重复建设等问题;一方面,企业的风险分散到各个小单位中,总体风险反而放大。因此,我们内审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帮助企业优化组合资产、改善资源配置,内审应当评价内部单位的改制条件与资质,对于没有市场竞争能力,不具有创造价值能力的单位,应提出关停并转的建议,对与同类可共享资源应按产业链提出优势整合的建议,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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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部审计在国企改制中的作用_审计论文 第六篇

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大批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有限责任制改革扭亏为盈,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审计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内部审计监督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完善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改制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但由于企业改制各阶段的内容不同,内部审计在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所发挥的内容的作用也各有所侧重。

一、内部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一) 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许多企业改制后,未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未按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运作,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有些行政及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的干预过多,实际掌握着总经理及董事会人选的决策权,妨碍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某些职权的落实;在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企业将某些素质不高的人选到岗位上来,给企业经营带来损失;有些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不分,有的则由一人担任兼任,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部担任行政职务,弱化了董事会的监督,改制企业一般都设有监事会,但大都不发挥作用,有的形同虚设,有的很少甚至不开股东会,许多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不通过股东会,而由董事会直接做出决定,有的甚至一人说了算,容易造成独断专行。这些不规范的运作行为,不仅有违改制的初衷和目的,还给企业改制带来了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和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内部审计可以通过企业改制过程的审计,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为标准,评价企业改制后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否符合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有助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保护国家资财和股东的利益。

(二)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国家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目的是从根本上理顺产权机制,盘活国有企业的资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然而,有些人却把这场国有企业的改革当作最后的晚餐,疯狂掠夺和瓜分国有资产。有的企业怕承担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破产被不正当地利用。现在各地流行的做法是更愿意让国有企业破产,因为国有企业的债务主要是国有银行的钱,破产了就不用还钱了,也没有人需要为破产负责任。于是,各地在不影响仕途的前提下都有让国有企业破产的积极性。既然谁都不用为破产负责任,破产企业的领导照样当领导,照样可继续办企业,只是换个地方而已。这是目前各个地方和企业联合骗国家、坑银行的行为中最普遍的一种心态:破产更好。整个链条是:国企-掠夺-破产-零资产-拱手相让。

当前在中国,破产成为地方逃债的工具,因此破产对经纪人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以前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在的领导下,国企和国有银行之间的债务,就像一个人的两个口袋,钱在两者之间就像从这个口袋拿出来,放到另外一个口袋一样。这种债务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没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制定好相应的游戏规则,所以大家也不遵守规则。而且,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还有互相推诿责任的余地,下一任推给上一任,上一任又推给下一任。中国现有的审计制度不能完全搞清楚国有资产到底在哪一任起了变化,于是,给每一任领导留下了推诿责任的空间。既然说不清谁负责任,经营者对负责任的动力和压力都会相应减少,对破产的重要性会相应增加,这种机制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国有资产被鯨呑。

针对上述现象,内部审计可以通过企业改制审查,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体改委的要求和步骤,明确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国有股,国有股与其它股份一样,同股同权,有效地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有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防止改制过程违纪行为的发生

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的问题,无不与这些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的有着天然的关系。国家对改制企业在各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使之甩掉了包袱,减轻了负担。而有些企业则“重改革,轻管理”,不从企业内部管理上下功夫,挖潜力,更多的则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内部控制薄弱、费用支出失控、财会人员、业务经办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内部控制不严的漏洞,滥用职权、挥霍浪费、为所欲为,给改制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日常监督,加强企业改制过程的法制观念,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有企业的改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财经法纪,树立依法改制的意识,把各项制度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内部审计可以减少改制造成的潜亏

许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核销了大量的资本金,造成企业自有资金减少,经营资金紧缺,需靠银行贷款解决。虽然有些地方规定对改制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但实际操作中相当困难。而尤其是企业大部分资产表现为存货和固定资产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货大多为有问题的商品已大幅度贬值,形成潜亏;固定资产又难以变现,造成企业资金非常紧缺。由于缺乏资金,一些企业被迫采取联营、租赁等经营形式,这样短时间内还能持续经营,时间长了就影响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最终使企业陷入困境。内部审计可以利用清产核资的方式,摸清家底,评价资产质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存在的潜亏,确保改制企业的持续经营,减少国家的损失。

(五)加强内部审计,增强改制企业经营活力

在目前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分配制度,适合企业经营和发展的用工机制和分配机制很难实施。干部能上不能下,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优秀经营者和经营管理骨干“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调动积极性,企业经营没有生命力。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审查评价,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分配制度。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竞争日益激励,而企业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企业改制后应转变思想观念,建立人才就是效益的观念,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人员选择、培训、任用、考核、奖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人”这个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同时通过审查评价,还要帮助改制企业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分配制度,对企业经营者可实行年薪制、期权奖励等办法,对企业员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企业的兴衰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的凝聚力。

 二、发挥改制企业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具体表现

(一)审查企业改制是否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为什么流失惨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未遵守法律、法规,另一个原因就是不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将国企改制的速度作为考核官员业绩的指标。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国企改制也是这样。前些年,国企改制有章不循,资产流失惨重,职工纷纷,才知问题成了堆。国企改制要首先立法,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改制。为了规范国企改制的全过程,20xx年11月30日办公厅转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继续深化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文件;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产权转让设置了八大禁区。这些文件对规范、有序、健康地推进国企改制工作有重要意义。

国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这位负责人说,国企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几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企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经济效益,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改革措施还不配套,相关法律制度在改制时未被遵守,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等诸多原因,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最终由广大群众来买单。这些相关文件的目的就是要认真总结以前的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使国企改制工作在推进中规范,在实施中完善。

(二)国企改制的程序审计

1、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的审查

国企改制首先要成立一个筹备小组。该组织由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职工代表参加。筹备小组在广泛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改制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出改制申请和方案。该申请和方案要明确改制的目的、改制形式的可行性等内容。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在改革中,要公开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问题,把改革的政策和底牌交给广大职工。目前存在如着少数企业厂务公开存在着搞形式、掺水分、难落实等现象,有的改制企业公开的内容

浅析企业改制中的若干个会计实务问题_会计论文 第七篇

1.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理

在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共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二是采取出让方式,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采用租赁方式,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土地处置方案存有缺陷,这就给会计处理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某企业经评估行政划拨土地总价5000万元。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土地按以下政策处置,其中: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股本,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股东的共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由新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这里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同一土地的“一女二嫁”,既作为投资,又作为新设企业受让;二是土地单项资产的折股比例与其他资产折股比例不一;三是作为独享资本公积的土地是否摊销,摊销了则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摊销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收回原地处城市中心的国有企业土地。在其支付的价款中,可能含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对此,改制企业应当在收到土地转让价款时,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计算并先予以扣除后,余额与账面土地价值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此外,对于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一般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抵扣,留作其他长期负债,用于职工安置。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重组完成日或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问题

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或公司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一直是会计实务界探讨的问题。例如,某公司为实施集团内部资产的战略性调整,盘活集团的存量资产,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的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拟进行资产重组。公司资产评估日为20xx年6月30日,完成资产重组日为20xx年11月30日。公司自20xx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00万元,上述会计报表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实例的会计核心问题是: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归属,是老股东所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一般情况下,由资产重组方案决定。

这个问题类似一般企业资产评估日至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中指出:“九、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不过这部分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比较公平合理,也较容易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改制还有特别要求。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原国有企业改制,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产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3.自然人折价购买股份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经评估改制基准日净资产为5000万元。改制方案中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国家股5000万元,由集团持有并以20xx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持股会出资1000万元,以公司账面结余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公司自然人(主要是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出资1000万元,以90%的折股比例用现金投入。这就引发以下三个问题:(1)个人折价入股符合企业改革精神,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自然人折价购买股份,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3)折价认股的会计处理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按照实收现金数额计作股本,则实收股本数与营业执照核定数有差距;如果按照作价数额作股本,那么势必出现资本公积红字。从会计角度,自然人折价入股不是一个好方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然人平价出资,公司另行奖励,奖励支出报经批准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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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会计实务问题_会计论文 第八篇

1.改制企业土地的处理

在企业改制中,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是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共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二是采取出让方式,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采用租赁方式,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土地处置方案存有缺陷,这就给会计处理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某企业经评估行政划拨土地总价5000万元。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土地按以下政策处置,其中: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股本,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30%计1500万元作为新公司股东的共享资本公积,土地总价的20%计1000万元由新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这里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同一土地的“一女二嫁”,既作为投资,又作为新设企业受让;二是土地单项资产的折股比例与其他资产折股比例不一;三是作为独享资本公积的土地是否摊销,摊销了则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摊销又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企业改制中,有的地方收回原地处城市中心的国有企业土地。在其支付的价款中,可能含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对此,改制企业应当在收到土地转让价款时,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国有企业经营亏损补贴计算并先予以扣除后,余额与账面土地价值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此外,对于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款,一般应在改制方案中明确,从国有净资产中预先抵扣,留作其他长期负债,用于职工安置。

2.资产评估基准日至重组完成日或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问题

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或公司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一直是会计实务界探讨的问题。例如,某公司为实施集团内部资产的战略性调整,盘活集团的存量资产,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司的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拟进行资产重组。公司资产评估日为20xx年6月30日,完成资产重组日为20xx年11月30日。公司自20xx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00万元,上述会计报表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实例的会计核心问题是:基准日至资产重组完成日之间实现的净利润归属,是老股东所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一般情况下,由资产重组方案决定。

这个问题类似一般企业资产评估日至改制完成日实现净利润的归属处理。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一号》中指出:“九、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不过这部分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比较公平合理,也较容易为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改制还有特别要求。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原国有企业改制,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产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3.自然人折价购买股份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xx年12月31日,经评估改制基准日净资产为5000万元。改制方案中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国家股5000万元,由集团持有并以20xx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出资;公司持股会出资1000万元,以公司账面结余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公司自然人(主要是经营者和业务骨干)出资1000万元,以90%的折股比例用现金投入。这就引发以下三个问题:(1)个人折价入股符合企业改革精神,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自然人折价购买股份,与资本确定原则相违。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3)折价认股的会计处理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按照实收现金数额计作股本,则实收股本数与营业执照核定数有差距;如果按照作价数额作股本,那么势必出现资本公积红字。从会计角度,自然人折价入股不是一个好方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自然人平价出资,公司另行奖励,奖励支出报经批准在费用中列支。

4.新设公司出资人以货币资金溢价出资问题

一般而言,存续公司新增股东增资或者原有股东增资,在公司原先盈利的情况下,采取溢价折股方式出资比较常见。新设公司如果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存在溢价。但有时有的企业希望自己的注册资本不要太大,而自有资金又不能太小,就采取货币资金溢价出资的情况。股东溢价出资本身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精神。需要关注的是,同一时期出资的各类股东的溢价比例必须一致,以符合同股同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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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_会计论文 第九篇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xx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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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企业改制中的若干会计问题_会计论文 第十篇

在企业改制中,往往会涉及会计方面的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主要就其中五个方面的问题:企业改制中的会计目标、会计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货膨胀会计、评估计价、信息披露,结合国际上的一些情况和经验进行论述。

 一、企业改制中的会计目标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会计的首要目标是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来看,会计信息应当是可靠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通常,企业是通过公布其财务报告提供企业资源的使用状况、资源的要求权以及资源变动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正在进行企业改制的一国对整个社会负责,因而应建立更为广泛的会计目标,主要有:(1)有助于作出企业改制所采用的方式和时间的决策;(2)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特别应包括企业对未来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测;(3)有助于评价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包括企业改制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信息的作用,使经济决策最优化,会计信息应当首先是可靠的、遵循国际惯例的。为了达到上述的第一个目标,会计应当有助于评价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组织重组、财务重整等问题。对于上述的第二个目标,会计应当为各个方面,特别是专业评估人员、投资银行家,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公众对会计并不熟知,甚至一无所知的情况下,需要研究采用何种他们所能接受的报告方式。会计的第三个目标涉及到在企业改制中发挥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问题,应该报告公众广泛关心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

 二、会计管理模式的转变

1.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下企业转制的比较。西方企业在转制之前,可以得到有着丰富订价经验的专家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并且获得的历史资料比较可靠,再加上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因而企业的转制能够得以比较成功地推行。然而,在转轨中的国家,情况就不同了,来自西方的企业转制的经验并不适用。其原因主要有:(1)缺乏预测未来的可靠的历史记录;(2)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重整,企业将无法持续经营下去;(3)企业管理层没有市场经验,劳工关系脆弱,管理水平低下;(4)在大多数转轨国家中,没有西方模式的财务报告和预算体系,更缺乏编制和解释这些资料的专业人员;(5)内部控制制度欠缺或失效,记账体系陈旧,也不存在西方企业中常见的管理控制报告制度。

2.会计职能的组织。如何对会计进行管制,如何对会计职业界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转轨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随着经济改革和企业改制的逐步深入,会计准则、会计监督和会计实务之间的矛盾有时会表现得很突出。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目前来看,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另起炉灶”,即重新建立一套会计法规和相应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体系。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波兰这三个前计划经济国家的会计改革,就是“另起炉灶”,从而走出了会计职能停滞不前的阶段。在这三个国家中,匈牙利的新会计法(1991)是最为完善的,它更多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做法。两德统一之后,原德国的会计也转而遵守欧共体的各项指令,也属于“另起炉灶”。

3.会计实务的变化。会计实务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会计主体、会计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个方面。

(1)会计主体的变化。对一个会计主体进行重组时很难搜集到有关的会计信息。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是一些欧共体国家的邮政业与电讯业的分离;另外,在计划体制下,一些企业规模巨大,试图把过去属于一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事项分属于两个或更多的会计主体,这不仅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企业重组时,有时不得不采用估计的方法来分离有关业务。

(2)会计制度的变化。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以现金为基础和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从商业角度来看,这些会计制度是不适宜的。

以现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与应计制会计相比有两个主要的区别:资产负债表中不包括应收及应付项目;收益表中反映的是“收到”的收益,而不是“赚得”的收益,费用是以现金支付的,而不是配比原则意义上的费用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满足预算的需要。现金制的另一个问题是资本性资产的确认和收益的分期摊配,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进行,因而常使审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如审计人员对英国电讯公司的1980和1981年度的财务报表的审计,就因为此类问题,拒绝对其两年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发表意见。

以基金为基础的会计制度,一般采用基金为基础的应计制,会计信息首先必须满足计划和统计的需要,账户的设置、报表的格式以及会计业务的处理,规定得都很详细、很严格;对成本流程的记录、收益和费用的跨期分摊(如折旧和其他资产成本的摊销)的方法选择都有严格的规定,而无须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通过选择进行决策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制要求对生产、投资、特殊目的活动(如职工福利项目)等分别采用各自的账户、报表进行反映。

为编制真正具有商业意义的财务报告,就需要对原基金制基础的业务进行分离、合并和重整。另外,对于特殊目的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企业的职工、企业、都可能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波兰将来自于职工筹资而构建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所形成的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企业负债,而不是业益,这一做法曾在波兰国内引起广泛争论。

有大量的迹象表明,以上两种会计制度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会计制度的变革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4.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转轨过程中的国家,其会计信息的质量一般会受到很大的质疑。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会计服务于财政、强调生产而非获利能力、缺乏外部的经管责任。

国有企业的会计系统更多的是向提供纳税方面的信息,而不是企业的经营业绩。这些情况突出地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任意重估、不切实际的折旧率,以及国有资源运用的任意费用化上。

在波兰,固定资产的重估从账面上来看只是简单地以新价值代替旧价值,根本没有审计、审核等环节。企业几乎可以任意调节或控制计提的折旧、折旧中、折旧方法,以影响企业纳税收益。这种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怎能不令人怀疑呢?

把目标放在产量上,忽视竞争和获利能力,这就导致企业的会计管理十分落后:没有成本中心,没有标准成本体系,没有预测机制,会计的管理功能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对改制决策者来说,由于缺乏各种会计信息,特别是缺乏企业的各种活动对整个经营活动的贡献究竟有多大等方面信息,很难判断和决策企业是否需要组织重组、财务重整,以及如何进行。

在有些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也实行“标准成本制度”,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成本制。首先,在这些国家,标准成本建立的目的不是(或不主要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是为了计算国民收入。因此,一套所谓的标准成本,全国的国有企业都同样加以采用,失去了标准成本作为一种管理技术的有效功能。其次,标准成本的建立,“长官意志”主观性太强,脱离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差异的也缺乏科学的技术。再次,成本差异往往设置一个账户进行反映,而不是设立“价格差异”、“数量差异”两套账户加以反映,因而与之相关的成本分摊、计算,有时就会相去甚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一般不必设立“责任会计中心”,也不必关心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收期、现金流量、风险价值、折现率、通货膨胀的调整等问题。企业会计只能被动地接受的政策,没有动力去追求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又知之甚少。到底谁应该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谁都说不清楚。

最后说明一点:在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体制很难一下子完全取代旧的体制;因而,新会计制度的普及需要一个适应期,应当采取措施来鼓励采用新的会计体系。

三、通货膨胀会计

高通货膨胀时期,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可能会歪曲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财富分配的真实情况。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还会增加信息使用者的风险程度。在资产负债表上,货币性资产会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产生损失,货币性负债则会产生收益;尽管这些收益、损失是未实现的,但是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性资产,因其购买是在过去的时点上,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代表其历史购买力的资产成本的分摊(折旧和摊销)从现行购买力的收入中减掉,这一结果使得企业的业绩以混合购买力反映,实在令人费解。

物价上涨,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很显然,若不按照资本维持观对收益进行调整的话,股利的分派实际上是在亏蚀资本。

一般来讲,有两种调整方法:一种是现行购买力调整法,即通过一般物价指数调整;另外一种方法是现行成本会计调整法,以个别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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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不做假帐_会计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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