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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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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房地产业是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五篇欢迎大家来浏览,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篇 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和房地产领域是最容易获取暴利的领域,也是最容易滋生出现贪污现象,原因主要有:

1.工程建设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来说不透明的东西太多,而且大家对这种不透明的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如工程招投中的“围标”现象等潜规则,由于信息数据的不能完全的透明化,导致这些现象难以被机制、制度约束。

2.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周期较长,控制环节较多,包括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成本计算和控制难度较大;建设周期往往跨越数个年度,其间经历的各相关方主体审批,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和市政局等多部门的审批;员工的离职现象较多,组织人事变更也较多,这些都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

3.管理环境差,现代信息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在房地产业的利用程度很低,尤其是在房地产的成本管理中的利用程度更低,市场上使用的房地产的管理软件一般侧重在财务核算和营销上的具体使用,在前述中的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使用范围有限。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业才刚刚降温,管理视角的侧重点还未重点转移到这上面来;二是上述环节的管理还未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信息化难度大。我们很难想象离开了信息化的一家超市如何去管理它的众多的商品,同样道理,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将很难想象离开了信息化的房地产业如何去解除它的开发周期长、大、建设环节多等难题,从技术手段上铲除贪污的温床。

第二篇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有关数据统计显示,80%以上信息安全事件和隐患的发生,来自于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三分靠技术,七分在管理”,决不能把信息安全过多的看成是技术问题。

关键词:军事 信息安全 数据管理 边防部队

军事信息安全管理,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军事秘密信息、信息设施和设备等安全保密的活动,是信息安全建设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及维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了行政手段,也包含了技术措施。一般而言,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信息数据管理、行政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一、信息数据管理

今天,电子信息的广泛运用,对军事信息的产生、承载、传播的方式和途径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军事秘密的存在方式,已有纸质为主拓展到声、光、电、磁等各类涉密载体;__领域,也有地面延伸到海底、天空、太空以及网络空间。与口耳相传和纸介质载体时代相比,计算机介质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和各种秘密,并且传递的速度、效率是过去的成千上万倍,这种介质实际上已成为一种以信息形式存在的资源,是另一种“金库”和“机要室”。于是,海量的军事信息储存在“盘”内、流动在网上、传播与空中,是泄密的隐患和漏洞大为增加,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一) 对数据信息进行分类

可按信息数据的关键性、敏感性和防护等级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但必须按照《中国解放军保密条例》密级的有关规定划定,并做上明显的具有与涉密信息不可分的密级标记和出网标记。分类标记在计算机上显示时,要再文头特别字段指明,也可在封装上用鲜艳的颜色编码表示。

(二)对重要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并按照其原密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磁介质存放较长时间后,上面记录的信息的准确性会受到影响。要根据磁介质存储的环境定期进行循环拷贝,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可靠性。

(三)数据库保护

用于存储涉密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确保数据库系统安全的可信性及其数据库的完整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存取,设定访问级别,控制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访问和下级人员对上级人员接触信息的访问权限,制止越权访问,任何单位后个人不得越权调阅、使用、修改、复制、和删除。要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力、严密的管理制度,从信息数据形成、处理、传输、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使用、保管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堵塞漏洞、进行全过程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疏于管理,都有可能导致信息数据的丢失或失真,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 行政管理

所谓行政管理,就是成立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以指定、审查、确定、信息安全措施;确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方针、政策、策略和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措施的执行,并协调、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安全的行政管理,是提高信息安全性,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一) 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

应根据信息安全建设的新形势,建立一个实体化的权威机构,强化其权限和职能,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多头分散、功能重复和资源浪费,从而提高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 强化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检查,是指各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责要求,以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采用一定的形式和手段,调查了解所属的涉密单位及其人员是否履行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检验衡量有关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一种活动。其目的在于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推动信息安全工作方针、原则、规划、计划的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正确把握信息安全技术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我国是计算机技术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自主研制信息技术和安全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还不能满足现实信息安全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着眼新世纪最具挑战的的现实任务,克服技术上的不足和缺陷,加强行政管理,走好我军扬管理之长,避技术之短,以劣胜优之路。

三、人员管理

在威胁信息安全的几大因素之中,人的因素是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威胁。因为信息系统不仅是由人制造的,也是由人来操作和使用的。据国外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对计算机网络最普遍的安全威胁来自系统内部人员,这些威胁之中既有由于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而无意造成的,也有内外勾结蓄意破坏系统、窃取机密和进行犯罪的。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重在人员管理。

(一) 加强信息安全观教育

人员的管理问题,首先要加强信息安全观教育,牢固树立信息安全保密观念,使其认识到新时期信息安全保密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各种信息安全保密事故中,大多是由于保密观念淡漠、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主要表现为“无密可保”和“有密难保”的糊涂认识上。我们时刻不能放松警惕,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观念,加强管理,以确保平时和战时的信息安全。

(二) 加强对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审计员、系统操作员、安全设备操作员、软硬件维修人员和警卫人员等。加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一是审查。接触军事秘密信息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确定可以接触到哪一类秘密信息。二是确定岗位和职责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三是定期考核评价,对不适于接触信息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调离时,必须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数据,设有口令和密钥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三) 管理工作要注意“堵”与“疏”结合

对有泄密嫌疑的要及时监控,对造成重大安全损失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于一些明显违规的现象要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例如互联网上的“校友录”或类似的成员地址、电话、留言等,必须得到及时的取缔,不能让一些人在不经意间泄露了部队的机密,引发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不许进入网吧了事。我们正进入信息化时代,应正确对待官兵新的需求,给予合理的满足。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军内网的建设、扩大军内网的知识容量、为更多有条件的单位开通军内网等手段,拥军内网替代国际互联网在军人生活中的地位,真正改善官兵的学习、生活环境。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附加篇

第三篇 保密管理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保险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其它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xx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xx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进行举证,请求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

第四篇 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

房地产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经历了过去十几年的轰轰烈烈的飞速发展之后,正在逐步降温,回归理性。在国家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下,土地市场交易的火热场面逐步恢复平静,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或将一去不复返了,今天的房地产市场将逐步进入正常化发展轨道。如果说以前的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是靠土地增值效应或是靠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拉动或是靠房地产大佬们的所谓差异化经营战略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话,那么在今天的房地产业土地市场透明化的前提下的赢利模式主要应该靠的是什么?无疑应该将很大精力逐步转移到精细化管理上来,尤其是成本管理的精细化,那么作为成本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化建设就极为重要,逐步会把信息化建设下的成本管理作为实现低成本战略的重要手段。

第五篇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

部队安全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复杂、动态的系统工程。近几年来,部队安全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过去那种经验型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还一定程度地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部队的建设发展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部队安全管理的认识,探寻加强部队安全管理的对策,从而为部队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支撑。

关键词: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对策

部队安全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复杂、动态的系统工程。近几年来,以新一代《中国解放军安全条例》颁布为标志,部队安全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过去那种经验型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还一定程度地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部队的建设发展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部队安全管理的认识,探寻加强部队安全管理的对策,从而为部队安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支撑。

一、部队安全管理的概念

1.安全。随着“安全”发展成为一个学科以来,对安全的揭示和认识可谓数不胜数,笔者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它与风险是相对的概念,当风险的严重程度是合理的,在经济、身体、心理上是可被承受的,即可认为处在安全状态。当风险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时,则形成不安全状态,即危险。可见,安全与否,要对照风险的接受程度来判断。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可接受的程度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安全状态发生变化。

2.安全管理。由于安全管理所在的行业或组织不同,管理的要素、内容不同,对安全管理的重点和方法等也会有所差别,反映在对概念的认识和表述上也不尽一致,因此,对安全管理概念揭示上可能有多种,我军新颁发的《安全条例》对安全管理的阐述是:“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军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3.基层部队安全管理。通过上述辨析,本文所指的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可以界定为:旅、团部队为预防事故,发挥机关、基层人力之管理职能,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二、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意识不够

从近年部队发生的事故看,事故的原因,都是由于部分单位安全管理意识不够,官兵不懂安全常识、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消极保安全;二是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严重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克服。从根本上提高官兵防事故的能力,首先要求基层官兵树立安全意识,真正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证和提高安全工作的整体效益。

(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够

目前各级部队都制定了很多安全规定,投入了很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了很多安全教育,进行了很多整顿,但实际效果却不大尽人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对上级部署的安全教育整顿只是停留在宣传上,宣传做得很好,但未能认真落实。有的领导深入部队检查安全工作,只是听听汇报,看看表面,没有真正地了解情况,没有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安全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

不同的基层部队由于其性质、兵种等的差别,安全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如有的要侧重抓好防泄密事故、有的要防训练事故、有的要抓好防车辆事故等。因此各基层部队安全教育工作要各有侧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另外还要针对基层部队官兵的特点,展开教育。如近年来,基层干部中从地方大学生直接入伍的比例在逐年增加,这部分干部文化层次高,思想比较活跃,但由于缺少当兵的阅历,往往自由意识强,守纪意识弱,职能意识淡化,执勤备战的思想不牢。同时,90后士兵、独生子女、单亲子女增多,受家庭影响更加明显,经不起打击和挫折等,对这些情况要要注重加强研究,着力增强部队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安全预警机制不健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口号喊了几十年了,但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基层部队的安全预警工作仍不能令人满意。基层部队安全事故因为缺乏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导致某些本可以避免发生事故出现。例如某些时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如能及早地做好超前预防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这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就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但因安全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安全管理很多时候仍是事后处理型,部队大量的人力财力花费在了事故的处理上。

三、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对策

(一)坚持战斗力标准,确保部队建设发展方向

部队是执行军事任务的武装集团,部队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安全是个相对的状态,基层部队安全管理决不能单纯地以不出事故为标准而必须坚持“战斗力”这一根本标准。一是要克服消极保安全的思想。在部队建设实践中,有的领导了由于过分强调安全工作,导致人们往往把坚持战斗力标准看做是软指标,而把出不出事故当做硬指标,从而产生了消极保安全的思想。有的单位为了追求所谓的安全,该训的科目不训,该动用的车辆不动用,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这种思想和做法也只能带来一时的所谓安全,不能给部队带来长久的安全。二是要用战斗力的提升促进安全管理。坚持战斗力标准,就是要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搞好部队教育训练,确保在部队战斗力不断生成的同时做好安全工作,促进部队的安全管理。这就要求管理者要正确处理训练与安全的关系,以训练促安全。训练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训练的保证。训练是解决人和技术矛盾的实践过程。所以,要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进行训练,就能在提高部队官兵战技术水平和部队战斗力的同时,不断增强部队官兵的整体素质,从而为部队安全质量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落实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机制保障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章程和行为准则。基层部队处在部队的最末端,安全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组织协调复杂,部队安全管理必须要牢牢抓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环节,确保部队安全稳定,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质量。一是要加强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旅团部队要结合部队自身的人员、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条令条例以及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通过学习,使广大官兵能对条令条例以及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形成较强的理性集训,从而不断增强部队官兵的法纪观念、条令观念和制度观念,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掌握各种安全常识。二是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旅、团级部队,要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坚持落实安全预测制度、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各项制度,不能在坚持制度上打折扣,讲条件,讲客观等。在坚持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上要严格标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长期的安全经验的科学总结,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部队,克服抓落实凭感觉的经验主义做法。同时,要严格奖惩,对落实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正规、安全无事故的单位应给予重奖;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出现责任事故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三)创新管理手段,探索部队安全管理新模式

部队在安全管理实践中,已经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随着部队安全管理的不断发展,要注重方法创新,探索部队安全管理新模式。一方面要采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系统是由相互依赖着的若干要素(或称子系统)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部队安全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采用系统的方法,就是要从部队建设发展的全局,考察安全管理与训练、装备、人员等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综合地、精确地对部队实施安全管理。基层部队安全管理涉及到部队管理的方方面面,从管理的对象来看,有人员管理、装备管理、财务管理等;从管理的组织实施过程来看又有组织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安全检查监督等。运用系统的观点,就是要摆脱单纯对某一要素、某一方面的关注,进而注重安全管理的整体效益。把整个安全管理视为一个系统,把安全管理活动视为系统行为,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去观察、和处理安全问题,以获得总体的系统效益。另一方面要采用预测科学的方法。预测,就是研究部队的某一状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变化。要认识到,部队的建设发展是有一定规律的,这种规律是可以通过具体的现象来表现的。因此,要通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对搜集到的数据和资料进行,预测部队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探寻部队安全管理规律,科学推断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结论,为部队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杨孝伟,赵应文.管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

[2]曾磊.军队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xx,(4).

[3]孟利峰,王琳,王俊隆.着眼部队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管理[J].军事学术,20xx,(4).

[4]姜纪文.建设军营安全文化促进军队安全发展[J].军事学术,20xx,(9).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附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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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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