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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山东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调剂信息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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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是指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是测定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途径,教育选拔人才还是主要依靠考试。2019年6月,西南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发布普通高考招生录取警示公告,提醒考生和家长谨防受骗。20xx年山东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调剂信息如若你对这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20xx年山东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调剂信息 第一篇

1、调剂考生调入专业必须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报考专业代码前两位必须相同),且参加了20xx年研究生统一命题考试,211、985高校考生优先考虑。

2、考生成绩(单科、总分)均需达到国家20xx年复试最低控制线(A类)要求。

3、统考科目未考数学的专业不能调入考数学的专业,并满足有关调剂的其它要求。

西藏自治区20xx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二篇

为认真做好我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xx〕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自治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xx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xx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xx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xx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军区、武警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今年我区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xx〕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艺术体育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及面试

(一)考试科目

1.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9.考试期间,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二)命题及考试范围

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命制,其它科目的试题由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高考命题依据20xx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语文等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和《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和《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说明》中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三、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档案管理

(一)思想品德考核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高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为了减少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中的风险,缓解考生填报志愿的心理压力,20xx年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2.高考志愿分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普通本科院校或专业)、本科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包括院校本科专业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3.提前录取批(含“对口高职”)仍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每个批次设置3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院校服从调剂。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个批次第一志愿设置A、B、C、D、E、F、G、H、I、J共10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服从调剂”志愿,院校未完成计划,通过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5.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九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青年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和区内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5)音乐专业;(6)美术专业;(7)体育专业;(8)按艺术类分数线录取的文艺专业;(9)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招生院校。

6.每个考生在提前录取志愿栏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与专业,不得跨类混报。

7.在招生的各部委所属院校(不含军事院校)原则上为限报院校。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梯度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4.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高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5.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6月26日至7月1日填报。

6.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7.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五、录取

(一)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二)高校录取

1.高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备案。

4.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四)提前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五)其他

1.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部门校验录取通知真伪。

六、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高考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3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

(四)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降低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警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

七、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10.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考场统一配发2B铅笔、签字笔、圆规、三角板、橡皮等考试用品。

11.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第33号)执行。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一)部分高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部队生源报考我区高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2”连读的学生参加高校对口高职招生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六)考生可登陆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教育考试院网址为:http://www.xzzsks.com.cn/。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20xx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三篇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xx]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xx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xx]15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四)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按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市高招办核准,市高招办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二、招生计划

市高招办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除规定可以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汇总分送。未经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市高招办不予接收和公布。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 三、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办在《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同时向社会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四、志愿填报

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一)本科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招生高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个批次依次录取。本科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本科一、二、三批各设置两个顺序志愿,第一志愿可以填报2所平行志愿高校,第二志愿可以填报3所平行志愿高校。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须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取得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认定的考生,须将资格认定高校填报在第一志愿中的第一所高校,方能享受相关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2.填报时间:5月12日8时至17日24时。

3.征集志愿:录取期间,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当前批次高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填报及录取在下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

(二)专科志愿

1.志愿设置:专科招生高校按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两个批次依次录取。专科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志愿高校,每所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专科普通批为平行志愿,设置20个志愿高校,每个志愿高校设置1个志愿专业。

2.填报时间:8月1日8时至2日24时。

3.征集志愿:专科普通批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高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16号)执行。五、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事项管理。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

6月7日 上午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

6月8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3:00—5:00 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六、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品德考核

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市体检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xx〕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下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七、录取

高校在京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市高招办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高校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二)投档规则

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投档正式开始前向市高招办明确本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对未完成计划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校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专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会考成绩符合要求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采取高会统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会考备选科目中选定2或3门确定成绩等级要求,会考备选科目为: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8门,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所报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过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已填报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再次征集志愿录取。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警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八、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22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6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19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5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xx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xx〕5号)文件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相关政策说明八、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22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6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19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xx〕5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xx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xx〕5号)文件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严格执行《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xx]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xx]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县)高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第33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20xx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考研调剂信息 第四篇

1、所有调剂生源均须符合的调剂原则,总分和单科成绩均需达到A类地区管理学专业分数线要求。

2、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第一志愿为外校的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不予认可。

4、原则上,应用经济学专业只接受报考专业代码首位02的考生,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工商管理专业只接受报考专业代码首位12的考生。

20xx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考研调剂信息 第五篇

根据第一轮复试结果,我院全日制研究生缺额情况为:应用经济学专业国际贸易学方向2名,产业经济学方向2名;工商管理专业旅游管理方向1名,技术经济及管理方向1名;管理科学与工程4名;物流工程10名;工程管理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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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山东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调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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