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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ing managerial skills提高你的管理能力_商务英语五篇

2022-01-18

管理制度】导语,你所阅读的本篇共有29873文字,由花卓凯尽心整理之后,发表于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than,英文单词,主要用作为连词、介词、名词,作连词时意为“(用以引出比较的第二部分)比;(比较数量、距离等)多于;(表示一事紧跟另一事发生)就;除……(外)”,作介词时意为“(用以引出比较的第二部分)比;(比较数量、距离等)多于;(表示一事紧跟另一事发生)就;除……(外)”,作名词时意为“(越)丹(人名)”。

Improving managerial skills提高你的管理能力_商务英语五篇感谢大家一起看看,希望能分享给用的到的朋友!

第一篇 Improving managerial skills提高你的管理能力_商务英语

this issue focuses on improving managerial skills.

a poorly trained manager can make an employee's life miserable. for example, you'll talk to a person one moment and he or she is thrilled with a new job or promotion. then, three months later, that person is down in the dumps. in 99 out of 100 cases, the reason employees feel demoralized and no longer like their jobs is because they have a new boss who doesn't appreciate them, doesn't listen to them, or generally erodes their self-esteem.

three basic skills for managers<?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three basic skills that every manager should use in order to be effective on the job are

·     being specific

·     enhancing others' self-esteem

·     listening effectively

being specific means giving work instructions that are precise, and being clear about what is to be done and the results to be achieved.

being specific means describing the behaviors of people rather than labeling people. it includes giving both positive feedback that tells them what to repeat and corrective feedback that is firm, yet non-critical.

examples of how to be specific

·     please include the cost of materials in your proposal.

·     please don't leave our telephone customers on hold for longer than 15 seconds without getting back to them.

·     i was pleased to see that you went to the customer's office to help with the installation.

being specific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when giving corrective feedback. managers need to tell their people exactly what to change and why. in giving correction, being specific mak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eaving people feeling punished versus feeling supported in changing what is wrong.

build them up

self-esteem is a private, individual matter. it is not fixed, but goes up and down from day to day, or even from hour to hour. thus, enhancing self-esteem is no easy task. managers can't "make" people feel good about themselves. rather, self-esteem is like a door that's locked from the inside.

so what can managers do to impact a direct report's self-esteem if it is largely self-determined? managers can help create a work environment that invites people to feel good about themselves and the work they do. managers must not damage or lower the self-esteem of others. they must eliminate "erode

rs"—something said or done to someone that wears away their feelings of self worth and satisfaction in performance. for example, it is eroding to greet a tardy employee with a sarcastic comment such as, "late again! you win the prize for being the least reliable person in the department."

instead, managers must develop ways of communicating genuine respect and concern to the people they supervise by actively helping people to enhance their self-image and to feel better about themselves and their performance. for example, comments like, "i knew you could do an exceptional job on that new assignment—and you proved me right!" if sincere, will make an employee's day.

remember, the best praise is specific, not general. you can't just go around saying to people, "i really appreciate your work" or "thanks for all your effort"—your employees will think you're running for political office! instead, be specific about what was done and the positive consequences of the action. for example, "that report you did for me on thursday was just what i needed for my marketing meeting." and be sure to give the feedback to the person as soon after the event as possible.

hear them out

a final skill that today's managers need more than ever is listening. listening may seem like a commonplace skill, but it is not practiced nearly as much as it needs to be in business today. people tend to think about what they are going to say in rebuttal when another person is talking, instead of focusing on what that person is saying and what he or she means.

since workers and leaders are more interdependent than ever today, the skill of effective listening helps managers to gather information from their direct reports such as: how their work is coming, what problems they are having, and what resources they need. listening helps people feel understood and supported, which in turn helps them to do better work. in addition, good listening skills strengthen relationships between managers and direct reports by creating mutual respect.

managers who explore and acknowledge what employees are saying by taking the time to listen, are more effective in helping them resolve problems and build self-reliance. in addition, when you listen to people, they will be more likely to listen to you.

remember the three key basic skill!

 

have a good day!

第二篇 试论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思考_英语教学

摘 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其命题的科学性、分数的可比性,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这项考试实施以来,参加考试的人数逐年增加,但考试组织上存在的隐患和漏洞成为高校必须解决的问题。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际介绍了有益经验,针对当前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增强观念、完善体制、强化考风考纪教育、严格考试过程管理等四方面加强高校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

关键词: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 考务管理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主管的一项全国性的教学考试,从1987年正式实施以来,以其命题的科学性、权威性,分数的可比性,对大学生的实际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地测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在管理上,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是一项组织得较好、严格按照标准化考试质量要求进行的大规模考试。但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报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人数逐年递增,加之近几年社会考试作弊等不良考风在高校的蔓延,给考试考务组织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何加强高校四六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成为每一个考点考务人员所关注的话题及努力方向。

一、考务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

现结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多年的考务管理工作实践,试就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予以总结,供同行交流探讨。

1.考试环境的优化。过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四、六级听力考试采用小功率调频放音系统,噪音干扰大,有些教室角落听不清楚,影响了学生的四、六级考试成绩。wwW.0519news.COm新题型听力比重加大后,学校适时的在两座承担主要考试的教学楼建成音频放音系统,20xx年还将南、北校区的两台旧调频系统更新成大功率放音系统,覆盖范围超过5公里,使四、六级考试的收音效果得到了极大改善。为了遏制学生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如有携带以考试作弊论处。学校还根据预计考场数足额配备了金属探测仪、手机屏蔽器和无线频率侦测器在考试前和考试中进行探测侦查。考试环境的优化提高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考生的考试成绩,20xx、20xx届连续两届毕业生四级通过率(425分及以上)都在80%以上。

2.报名管理规范高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采用校院二级报名管理方式,为有效杜绝社会考生报考的问题,教务处直接从在校生学籍库中导出学生基本信息做好电子版报名盘下发到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再由学院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报名,并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学生报名资格、核对报名人数,然后将核准的电子版报名盘、签好的考生承诺书、各年级报名人数和报名费汇总表交务处,由教务处统一转入四六级考试报名系统里。学生报名照片采用处理好的校园“一卡通”照片,教务处将照片信息和报名数据进行关联,将匹配不到照片的报名考生再逐一进行学籍资格审查,最后打印带照片的学生报名信息校对单下发给学生本人复核。直接共享“一卡通”电子照片数据,极大地省去了拍摄照片的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还审核了报名资格,有效地遏制了考前的做假行为。

3.考前指导例会制。每次考试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都分别组织召开四、六级考试协调会、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培训会。考试协调会要求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学院长,后勤管理、保卫处等与考试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主持召开,教务处处长对考试工作进行详细安排。会议要求各学院、学生处、团委在考前做好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和考试纪律的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教务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培训会由教务处处长主持召开,教务处主管四六级考试的科长强调考务人员和监考教师职责。介绍以往工作经验并结合新的考试文件精神提出对考务和监考工作的新要求。

4.考试工作责任制。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学生人数多、考场分布在南、北两校区、考务组织难度大等特点,在四、六级考试中设主考1人,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负责整个考试。主考助理2人,分校区协助主考全面组织考试。副主考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协助主考完成考试。校区副主考2人,分别负责各校区的考试工作。根据考场情况,分片设立考场办公室若干,每个考场办公室设负责人1人,考务工作人员若干。每个考场明确责任监考1人,监考1人。考场办公室负责人对本考区全面负责,包括试题的领取交回、突发事件的处理、考试中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本考场办公室考务人员工作分工、考试情况的报告等,其他考务人员配合考场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考务工作。责任监考对考场全面负责,包括试题和考试用品的领取交回、试卷的保护、考场记录单的填写等,监考配合责任监考共同完成监考工作。通过明确每个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得整个考试

能够井然有序地进行。

二、考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了成绩,但同其他高校一样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认识上的不到位、监考者不适应规范化要求、高科技舞弊形式多样等。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从以下四方面来加强考务管理。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校动员,通力合作。领导重视,统一认识是做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的前提,监考教师高度负责是做好监考工作的关键,考务管理人员有效调度是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此外,在试卷保密管理、考场和办公用房调度、监考和考务人员调用、听力播放和设备支持、考点安全保卫、电力供应和医疗服务等诸多方面,需要校内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才能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考试管理制度,建立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考试需要健全考试管理制度,体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考试组织者、相关部门、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等每个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责任后果,建立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好各部门支持和配合考试工作的问题,解决教师不愿承担监考任务的问题。“监考工作应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挂钩,以此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本位感”,“在遴选监考员时,一定要选党性坚强、认真负责的监考教师,实行建档管理,持证挂牌上岗,而且要建立奖惩机制”。

3.严肃考风考纪,强化依法治考。考风考纪是衡量组织考试工作成败和考试质量好坏的根本标尺。以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契机,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纪律教育,并以此带动其他考试的考风考纪。从规范组织考试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防范通过手机、互联网、和其他方式作弊的行为,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只要发生违纪作弊行为,不论是谁,都要一查到底,从严查处。

4.严格规范考试过程管理。规范考试过程管理和严把收卷关是成功组织四、六级考试的关键。目标管理的实现是建立在规范的过程管理之上的,根据省考试中心的具体考试规程,制定适合本校的、详细的、操作性强的监考及考务人员工作要点和操作规程,作为在监考和考务培训会上对监考和考务人员的重点培训内容。再根据考点实际情况,严格规范从试卷领取、传递、下发,启封、考场发放、整理、装订、密封和交回的每一个细节,保证试卷的安全。通过深入、细致的过程管理,确保考试顺利完成。

总之,随着国家门不断完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对四、六级考试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降低四、六级考试的社会权重,以及各高校更大力度地加强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考试管理队伍和一支训练有素的监考队伍,必将有效克服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我国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董明伟.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现状与改革设想[j].教学研究.20xx.32(6):44-46.

[2].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xx~20xx)[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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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试析地方性司法规定_行政法论文

论文摘要 与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渊源不同,地方性司法规定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也有的将其称为“地方司法文件”。从语义上来看,“文件”比“规定”的含义更广泛,包含了就某一具体事项产生的文书材料,“规定”则只是指就某一类事项制定的较为正式的一般性规则,可见用“规定”来称谓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用语更加正式和明确,故笔者在文中统一使用“地方性司法规定”这一概念。

论文关键词 地方性司法  刑事规定

一、双重职能下的地方性司法规定

司法审判是的法定职能。但是,除了对外的职权外,任何一个组织的存续和运转都离不开内部的行政管理。在现实中,各国都由人(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有财政预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 行政管理是指对与案件实体裁判和程序运作没有直接关系的,系统内部或者外部的事务,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管理。可见,的职能具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双重属性,前者是对外的,后者是系统内部的。的行政管理为正常行使司法权提供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保障,是作为一个组织必然具有的职能。

的职能可以分为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相对应地制定的规定也可以分为对司法审判事项、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

尽管的行政管理也很重要,错位的行政管理甚至会干涉司法审判的公正和中立,比如内部的层层审批制度和上下级的请示制度就妨碍了审判权的依法行使,被学界广泛批判。WWW.0519news.COm但是,由于行政管理事项繁杂,行政管理权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任何行政管理事项都作出统一规定,比如法律不可能对档案、司法统计、行政人员和编外人员的管理。因此,在这方面,各级理应且事实上已享有了较大的规则制定权。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管理事项,为了保证司法中立,法律有必要对审判组织、上下级关系、人事和经费保障、审判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行政管理事项,各应当享有充分的自。

但是,司法审判却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官可以自由阐释的空间有限。事实上,地方制定的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一直经受着是否合法的拷问,因此,笔者将集中对地方为保证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而制定的司法规定进行研究(若无特殊说明下文中使用的“地方性司法规定”便是该层意义上的)。为了避免泛泛而谈,本文将以地方的刑事规定为主要素材,在必要时笔者将与其他机关共同制定的规定也纳入研究的范围。

   二、地方性司法规定的制定背景及其作用

(一)社会背景:现实国情与区域差异

社会发展的差异必然会反映到司法领域,并对司法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要求。正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差异很大,统一的法制往往难以全面反映千百个地方单元的合法利益,再加上制定全国统一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滞后性,各地不得不“自己动手”。比如,珠三角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由于该特殊群体在适用非监禁刑方面往往得不到平等的待遇,为此广东省高级联合其他单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5月9日),对平等适用非监禁刑、身份不明的处理、视为有监管条件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的负责机关等作出了创新规定,有望较好地地解决外来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和监管难的问题。

(二)法制背景:与地方的立法权配置失衡

地方制定大量的地方性司法规定,其根源在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权配置无法适应区域差异较大的地方司法实践。在我国,实践中运作着的权力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地方,而是来自于全国性立法,而且各项权能最终都受制于,但是,来自于的权力制约是有条件且有程序的,当全国性立法存在“空白”状态或对地方存在“供应不足”的时候,或者权力呈现“泡沫化”的时候,又或者地方有其特殊需求时,地方就会自发地创设权力,从而形成之于统一法制而言的“脱序”现象。 地方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司法权配置之间紧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空白、模糊性、滞后性与司法裁判精确性之间的矛盾。尽管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还是有不少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某些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出现空白地带或者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二是司法改革的相对滞后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比如,尽管我国地方的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已经持续了二十几年,也形成了不少成熟的制度和做法,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或程序法,现行刑法和刑事----法中也没有专章的规定,至今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三是统一法制与地方利益的矛盾。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几乎垄断了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地方只能就具体适用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地方三级司法机关并不享受任何法律授权的规范制定权。

(三)转型时期地方性司法规定的积极作用

我们不应因为地方性司法规定的先天性不足而否定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司法应当遵守法律,但同时司法也必须回应社区的需求,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应当看到地方司法机关的初衷无疑是好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贯彻司法政策。其积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地方性司法规定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区域差异,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由于不少法律不够完善,稳步推进的司法改革也无法一步到位地解决所有问题,地方性司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司法实践、保证一定区域内司法统一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地方性司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的发展,已成为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推动者之一。左卫民教授在总结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成就和问题后,认为我国今后司法改革的进路应当是“建构与试错相结合”,“应当允许与鼓励各司法机关在不妨害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之试点,以便发现某改进方案、何为最佳的改革进路以及成功的可能条件。特别是局部性与区域性的试点性改革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全盘性的改革适宜于在此基础上来推行。” “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路径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大胆进行改革探索,从中总结经验,然后上升到普遍的法律规范。”

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性司法规定的创新做法和先进之处赢得了学界和高层的认可,某些做法在全国得到推广,甚至最终促成一个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比如少年司法改革 、刑事和解 、量刑程序改革等。为了保证地方司法改革或者试点的顺利进行,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会单独或联合制定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并要求下级司法机关落实。

第四篇 试析离婚房产规定的法律述评与助推效能_民法论文

论文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有关离婚房产问题的两条规定引发了媒体和学界的广泛批评。新司法解释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符合《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符合《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基础原理、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对于《解释三》的施行将对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产生的可能性影响,本文归结为“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契约精神的弘扬”、“倾向性立法的重视”以及“婚姻家庭法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开启”三个方面的助推效能。

论文关键词 房屋权属 夫妻财产制 女性 离婚

一、问题的提出

20xx年7月4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并自20xx年8月13日起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亲子鉴定、婚内财产分割、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关房产问题的两条规定所引起的关注与争议最多。《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Www.0519news.coM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媒体和学界对《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之规定的批评不绝于耳,究其缘由,担忧这两条规定弱化了法律对家庭中的弱者(主要为女方)的保护,进而将扩大男女两性之间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可谓是其成为众矢之的主要原因。有论者认为,这种“公婆买房、儿媳没份”的现象违反我国传统的婚姻伦理,破坏了“修齐治平”的家国文化,它势必将严重冲击甚至于摧毁为国人奉行千年之久的婚姻伦理价值。摒弃特殊的国情和传统文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违反“筑巢引凤”的生物定律和性别分工的社会定律,一味地推行“谁投资谁受益”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司法的社会认可程度将会大打折扣,司法的实际功效将无从产生,司法的权威将逐渐损减殆尽”。 还有学者甚至称其为“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以个人主义压倒家庭价值,使得涵养道德、培养善良风俗和民情的家庭细胞,感染上个人理性算计的病毒,父慈子孝传统将烟消云散”。若将这一资本主义的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的婚姻实践,“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然而,这些口诛笔伐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解释三》的改弦更张是否意味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女性和婚姻的立法理念发生了转向?是否真如学者所说,是一个“调拨婚姻家庭关系、败坏人伦亲情”的“离间者”?

二、离婚房产规定的法律述评

《解释三》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无论是从理论体系的厘清还是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上,离婚房产规定的立法设计都是进步得,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符合《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

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转变的趋势。“一体主义”的财产立法倾向于将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尽量纳入夫妻共有财产。1984年《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别体主义”的财产立法则会尽可能增加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改先前的惯例,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有财产。《解释三》更是将婚后取得的赠与房屋和获得产权的按揭房屋从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划分出来。可见,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女性的保护却是越来越全面的,并没有随着财产制的变化而减弱。《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的法律规定恰符合现代家庭立法从“一体主义”向“别体主义”的发展轨迹,更侧重于对女性的财产与人格予以双重保障,不仅回应了的性别平等诉求,也实现了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符合《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基础原理

依据“物权性的期待”理论,在物权合意做出后,获得产权前,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此时的债权具有物权的属性。 买受人财产形式从债权到物权的变化都仅围绕其自身为主体而发生,在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获得房屋产权证期间,插入一个结婚法律行为也不能改变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属界定。在“物权公示原则”下,按揭房产的取得与变更皆以权属登记为依据,缔结婚姻关系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出发,仅在买受人和银行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无需公示,也没有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当然地将所欠贷款从个人债务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相当于买受人的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偿还他人债务,是典型的债务承担行为”。 它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共有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三》明确规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必须对另一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给予补偿,此处实为新司法解释的闪光点。

(三)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所形成的是民法上的赠与法律关系。在此问题上,原权利人(出资父母)的意思表示对于财产的移转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尊重现实的角度出发,由法律明确规定获赠房产仅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即视为父母做出仅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而不包括其配偶的意思表示,也是最具有可信性、最接近赠与人真实意思和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之基本原则的法律推定。将获赠房屋一概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很可能导致出资父母用大半生积蓄为子女买房但其子女在离婚时却没分得房子的不幸结果,这将严重违背赠与人的意愿和利益,完全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此一来,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就被架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将严重减损。《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的法律规定正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所做出的修正,明确承认了父母赠送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儿女做出的这一“利己”的事实,使得赠与合同的标的不会因为离婚析产而“改名易主”。

三、离婚房产规定的助推效能

将《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的法律规定放到更加宽阔的视野中,它将对现存法律体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我们不妨大胆的预测一下。笔者认为,它的助推效能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契约精神的弘扬

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同仁反映,签订婚前协议的情况悄然增多,极具可能性的一个后果便是,以后离婚诉讼的模式或将有所改变——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进行博弈,还有签订婚前协议时的较量,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中最直接的便是司法成本的节约和诉讼效率的提升。加之,双方当事人于择偶时、结婚时就已经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那随后一系列的行为也将不再盲目,整个社会活动的成本也将随之降低。另外,在个人财产权利优先原则确立后,当事人对双方财产关系的自我治理将得到增进,进而,社会整体的契约精神也将得到推进。这种重视契约精神的私法理念既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也会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对市民社会的形成、私法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都至关重要。

(二)倾向性立法的重视

有学者一言蔽之的指出,对离婚房产问题的争议“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到底要用夫妻财产共有制还是用夫妻财产分别制来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 德国、英国、瑞士以及中国等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在实际操作上的方法对保护女性、实现两性平等这一立法目标有着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效果。在分别财产制下,女性拥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其实际上的劣势可以通过规定家庭共同生活费用主要由男方承担、增加离婚扶养费的数额、或者男方对女方做出补偿等等制度来弥补。 毕竟,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遵循的是其特有的发展规律,即“无财产即无人格”。

(三)婚姻家庭法多元化发展进程的开启

较之于《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父母婚后赠房的法律规定,离婚房产的权属界定使得女性从婚姻中得到的利益却不如前,其婚姻投资的热情也有所降减。在女性经济地位普遍提升、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职业发展限制减少、教育年限不断延长等诸多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国人的婚恋行为表现出初婚年龄推迟、离婚率攀升、非婚同居悄然增多等现象。婚姻对女性的吸引力降低了,非传统家庭的不断涌现给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情形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回归家庭与发展事业的选择会导致女性在离婚时将面临截然不同的财产境遇。家庭形态的推陈出新必将促使“婚姻”一统天下时代的结束,而家庭法多元化发展的进程也将随之开启。

四、结语

《解释三》的立法背景是80后、90后的独生子女一代在进入婚恋阶段后所面临的“两地分居”、“房价激增”和“短命婚姻”等快速工业化、城市化所积累的矛盾并发局面。不论是牢不可破的共同财产制还是一清二楚的分别财产制,它们都不是为了确保婚姻美满而设置的。正如耶林所说:“法律上的强制并不造就善良的母亲”, 强制的“财产共有”无法保障女性能从婚姻中获得足够的关爱与安全。当男女平等已成为这个时代家庭伦理奏曲中的强音,那财产上的平起平坐也必将成为《婚姻法》的价值追求。这种新型的平等伦理观、法律观将日渐沉淀于人们的心中,进而成为国人的法律信仰。因此,《解释三》的是顺应时代变迁的结果,是继续对同籍共财之封建家国文化和性别统治婚姻的反叛,也能够继续承担起加强女性人格和促进两性平等的使命。

第五篇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_民法论文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20xx年8月13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此消息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其中第十条关于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作了较大的改动,其规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不足

(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按揭偿还,离婚时房屋的权益归属和分割,基本遵循“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原则。WwW.0519news.Com但是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协商的可能较小,更多的情况就需要遵循产权归登记方的规定。即便如此,也需要遵守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看似符合法理精神的处理方法,实行起来却是对得不到房产的另一方是有失公平的。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

众所周知,在许多地方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按照新司法解释,以物权登记效力来决定不动产归属原则,一旦离婚女方丧失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离婚农村妇女将处在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

从传统社会习俗的影响方面看,不难发现,男女两性除了生理上存在差别外,因传统社会文化习俗影响下的性别偏见,实践中,女性在婚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该解释并未将这一男女社会角色的差异考虑其中,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为弱势了,使其缺少了归属感。而男性离婚成本的降低则难免会增加男性的出轨率和离婚率,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

定①。

(二)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过于强调不动产登记主义原则,却忽视了共同还贷一方的利益。本条忽视了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还贷时间、双方经济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等因素,将复杂的现实情况简单化处理,甚至没有考虑到在畸高的房价压力下,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实质上是以无息贷款的形式让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暴利,同时被迫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或丧失了自己买房的能力。况且,由于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应增值部分”的理解也各有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也有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三)本条第一款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变成了产权方向非产权方的借贷行为。但如果是借贷关系,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是非产权方的个人财产,产权方应予返还而非补偿,对于“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因支付金钱、提供智力或劳力所带来的增值,如果是后者,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确立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在均等分割原则基础上的“照顾”,与本解释第二款的情形不符。最后,“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规定,不仅背离婚姻法的原理,而且也违反《物权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不足的完善建议

针对上文提出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以《婚姻法》规定为基本原则,制定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处理夫妻房产归属问题时,应该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母法《婚姻法》相冲突,保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延续性。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和社会伦理价值,而不能以纯粹的财产处分法律规则来对待夫妻住房财产分割,不考虑具体夫妻婚姻关系中面临的具体情况,直接以司法解释代替法律原则,这必定会导致《婚姻法》的执行出现法律偏差。一个合理的婚姻立法,不但应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力,而且在婚姻无法存续之后,更是要加倍补偿女方受到的损失。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制定一些“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例如: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二)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男方父母明确是为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屋,那么女方就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争取明确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女方就更应该争取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只有这样,才能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女方的财产权益。

(三)在多种场所,以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比如在婚姻登记机关对准备结婚者进行必要的宣传。如果夫妻双方能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先小人后君子”,夫妻在结婚前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就会使离婚中房屋分割问题变得简单明晰。。由于实践中有很多因丈夫出轨导致的离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很可能净身出户。因此,双方可以签订附条件的婚前财产协议,例如约定丈夫若有对妻子不忠的行为,妻子将分得男方大部分财产甚至经济补偿。通过这种约束我相信在离婚时男方也会计量一下离婚的成本,这不仅保护了女方的权益,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维系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希望夫妻能协调家庭矛盾,维持家庭稳定。民众还是应该依据《婚姻法》的原则,本着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是社会的和谐,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务实地、正确地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理解司法解释的内涵,而不是用司法解释来取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盲目的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曲解。毕竟司法解释只是对具体判案作出的法律适用指导,规定如何适用法律,虽然对影响巨大,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并非大部分夫妻都会走到通过诉讼解决婚姻问题的地步,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选择性的,当出现矛盾时,还是注重协商解决问题,站在维护家庭和谐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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