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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_其它管理学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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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是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语出清 丘逢甲 《汕头海关歌寄伯瑶》:“西人嗜糖嗜其白,贱买赤砂改机制。”在社会学中的内涵可以表述为“在正视事物各个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

《存在》是由汪峰作词、作曲并演唱的一首歌曲。该曲于2011年10月17日单曲首发,后收录在汪峰发行的专辑《生无所求》中。2012年1月19日,该曲获得2011年度北京流行音乐典礼年度金曲的奖项。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_其它管理学论文五篇要是你对这类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_其它管理学论文

摘要:突发公共事件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高校学生群体中的突发事件的产生,与高校管理制度的缺陷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高校应构建包括组织、制度、沟通和恢复机制内在的高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机制。

关键词: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以人为本;高校

近年来,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在校大学生数量猛增,高校学生突发的公共事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逐步增加的态势,有些已经对学校、地区乃至社会全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一现象与当前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落实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合法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挑战,而探究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根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因此,阐明高校学生突发公共事件诱因,对构建和谐校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高校突发学生公共事件表现的形式各有不同,但其背后有着共同的深层次原因,其中高校管理因素占有很大一部分。本文围绕高校内部存在诸多管理漏洞、服务缺位、人为失控、制度规范缺失和资源制约等因素进行。

一、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高校一系列的管理行为中,对于高校学生突发公共管理中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是彰显大学精神的重要标志。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高校内部管理出现了诸多偏差,其中最大偏差在于过分推崇以物为本、以钱为本、以权为本的管理模式,淡化了以人为基石的人文管理范式。wwW.0519news.COm一些高校管理者视学生为学校的附属物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官本位意识较强,习惯于文件、会议式的工作布置,忽视学生权利和权益的维护;习惯于强调学生统一规范的要求、忽视学生个性和主体地位,以致于把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变成一种口号。事实上,学校以学生的存在为前提依据,离开了学生,学校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管理行为失范

作为现代大学治校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不仅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大学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一些管理者法治意识和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依然淡薄,诸如部分高校学生规章制度中依然存在“罚款”、“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不颁发学位证书”、“不缴足学费、不偿还贷款,扣发毕业证书”等规定,既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也违反了现代社会法制精神,很容易导致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特别是一些二级学院(有些是异地办学),由于在学历文凭管理上不规范,不仅损害了学生利益,有时还导致学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也损害了大学的社会形象。

3.开放、竞争、透明的环境与传统管理方式的冲突

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加剧、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以及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的挑战,在开放、竞争和透明的环境下,改进学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学习和成才的需要与传统的经验式、集权式、控制化管理等管理方式产生了冲突;强制性态度和检查、监督的方式与学生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产生了冲突,也使管理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学生从内心更加呼唤既有人情味又能吸收大学生有序参与的管理方式。

4.管理制度刚性与柔性操作的冲突

(1)制度不健全。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规定本校具体规章制度。但事实上,目前一些高校涉及学生培养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偏离上位法,有些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常常导致学生无所适从;而有一些领域却缺乏管理制度、存在管理盲区或者称之为学生管理“灰色地带”。一旦出现涉及学生利益的情况,容易导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产生纠纷,进而引发学生的不满情绪,甚至产生过激行为,有时成为诱发学生突发公共事件导火索。

(2)制度程序不规范。由于各种原因,高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都沿袭各自的传统习惯。在制度制定过程中最明显的缺陷是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法律专家和学生代表的参与,或多或少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而且不少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处于人性化与制度化的矛盾与冲突之中,有时甚至模糊了道德规范与规章制度的界限,有些制度条文难以保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埋下隐患。同时,决策信息的传递从决策层到执行层,再从执行层反馈到决策层,因层级过多,造成决策层和反馈衰弱与失真。

(3)执行过程不透明。“公平、公正、公开”是管理的最基本原则。高校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要让学生通过在寝室与同学相处来培养团队意识、集体观念,懂得劳动光荣。认识上的差异本来无可厚非,但目前部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物业相关管理制度或服务规范的修改缺乏与学生沟通,物业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执行制度过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生硬、柔性管理缺失,时常会导致学生因为学习和生活中的一些细节与管理者之间产生冲突,很容易引发学生对学校服务工作的不满或抵制。

5.高效统一的危机干预应急管理体系尚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稳定工作由党委领导,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行政部门和教师在应急管理中并没有很好参与。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协调困难,落实艰难,不易形成资源整合和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此外,还缺乏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对应的完备的应急处理规章和法制保障。

二、改革高校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制

高校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制建设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内在要求。应对机制能够全面、系统地预防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合法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作用。根据以上,如何改革管理机制,可以从组织、制度、沟通和恢复四个方面进行构建。

1.组织是保障

(1)创设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化解以及处理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建立一套常设的机构和人员,组建高效率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小组,进行管理和运作。从组织角度入手,优化学校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高效率的管理机制,规范各项制度,尽量避免因责权不明、奖惩不公、相互推诿等因素造成的人为性突发公共事件。

(2)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与装备

20xx年和20xx年“汶川大地震”之后,社会和学校普遍反应,高校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能力相当欠缺,当发生情况时很被动,只能给学生一些言语上的安慰,还来不及反应,学生已经走掉很多。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培训刻不容缓。培训包括基本的应对能力的训练、心理方面的训练、沟通技巧的训练等。在装备方面,既要运用先进的科学设备,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地预警能力,又要加强高校本身的知识装备,编写、发布各种处理危机的指南性资料,如《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基本方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流程》等。

2.制度是关键

(1)加强信息的识别和预警

为了及时发现可能诱发高校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在高校学生规模的扩大、学生类型的增加、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管理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业务日益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等挑战,迫切需要一个高效、能够随需应变的学生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的支持。目前,可以吸收网络技术的一些成果,比如,开发基于ssh的高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快速设计与开发软件系统,以便实现信息系统的早期预警。 (2)科学系统地制定预案

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是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它关系到在不可避免的突发公共事件爆发阶段,能够根据已有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计划,启动紧急应对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危机做出反应,形成社会联动方案,将事态控制住,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

(3)加强演练

预案制定后,需要进行检验,从中发现问题,不断进行修正,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验证预案的整体或关键性布局是否有效。只有在平时就有意识地加强对于学生和专业人员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才能使他们在突发公共事件真正爆发时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反应。

3.沟通是根本

在高校日常管理中,有一种潜在的、看不见的突发公共事件正在酝酿和累积,其对高校稳定的破坏性和杀伤力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的谣言和恐惧。只有在有效沟通的前提下,才能形成最大的合力,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战斗力,否则很容易再产生冲突。一旦冲突发生,很容易造成贻误时机,使得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化。

4.恢复是核心

突发公共事件被控制或平息后,并不意味着整个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过程已经完结,它只标志着突发公共事件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恢复阶段,是在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经历的师生向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回归。突发公共事件恢复机制可以为高校管理者提供一个弥补部分损失和纠正混乱的机会。恢复机制是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延伸,应该包括进行全员危机意识教育,树立转“危”为“机”的思想意识;科学评估损失、明确恢复内容;按照秩序恢复与重建,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地谈判协商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妥协安排和处理相关人员;让信息公开成为惯例;更新工作预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准备和整合充分的资源,提供应急保障;加强校园安全立法等。

参考文献:

[1]张晓鹏,袁飞,杨非.复杂科学与危机管理研究的深化[j].理论界,20xx,(1).

[2]叶金福.建立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j].主义与现实,20xx,(1).

[3]郑玮华,庞小宁.试论高校危机事件的基层应对[j].山西理工学院学报,20xx,(1).

[4]郭济.高校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研究报告[j].中国行政管理,20xx,(10).

[5]冯润民.高校学生突发事件诱因及应对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xx,(3).

第二篇 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_其它管理学论文

[摘 要] 从宏观角度而言,国家外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根本原因。为促使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亟须在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管理思路,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管理规定,并注重其事后实质性监管。

[关键词] 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一、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成为国有资产流失之新渠道

、国家联合发布的《20xx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资产,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1.国有企业境外违规经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目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审批规定,未经外汇和门的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所需资金以进口的名义汇出或截留境外出口贷款。二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管理的规定。WWW.0519news.cOm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投资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2.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亏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间接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具有一定盲目性。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二是投资缺乏业内的协调。和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三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境外企业的管理模式大多是将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二、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之本源: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是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现代管理系统;二是外部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1.境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家对其以国有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思路。长期以来,境内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实则是代为行使,在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管理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管理者职能,对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2.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多元化管理,相关企业反而无视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机构管理和境外机构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管理而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职责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国有企业就索性规避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3.国家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事后的实质监管乏力。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投资事前阶段的资产评估、审批、产权登记等程序性措施,对投资后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实质性监管较少(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一些绩效报告等程序上的规定),即使是对亏损的境外企业,也较少适用有力的惩治措施。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国有企业一般重点关注能否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后出效益所做的努力不够,还普遍存在一种“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想法,不积极随国际市场的变化更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策略,对境外企业基本上放任不管,加剧了国有资产的亏损、流失状况。

4.国家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过于死板,导致某些国有企业不敢、不愿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也往往绕过国家管理而违规投资、经营。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制为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的资产评估登记、审批、外汇汇出和汇回、限制等制度),鼓励与保护性规定不足:鼓励性规定仅包括有限的外汇留成制度,小范围的税收减免、抵免制度,不完全的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制度,少许的海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和资金扶持规定等;保护性规定除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内容外,在国内法层面更只有零星的内容(如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管理取向之下,一些国有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犹豫不决、望而却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成功“走出去”的境外企业也往往会由于国家管得太死而干脆绕过国家管理违规投资、经营。例如,我国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时,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境外投资企业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给境外企业的筹资、用资和担保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寻求发展,境外企业只好私自在境外筹借和运用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三、改革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管理思路。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立国资监管机构(如)的特殊法人主体地位。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直属的特设机构,并没有从法理上明确概念的逻辑内涵。笔者认为,今后要在法律条款上明确写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据此,他们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甚至境外企业)的关系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特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定位之下,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或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派出监事会等等。至于其他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如商务、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责,处于配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的地位,行使其相关领域的权利。其中,商务管理部门又处于中心地位,研究与制定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发展和协调战略,并实施必要的审批制度;财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投资资金和国家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工资的核算管理,利润的分配管理,企业亏损的处理,中方职工奖金等方面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协助进行外汇风险、来源的评估和审查,关注外汇能否安全、及时、有效地收回。如此管理模式有主有次,互相协调,能适度克服原来部门管理中心不突出、权利重叠的弊端。其次,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要适当保持距离,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也就是说,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及经营的适当调控与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扩大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公共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不宜再采取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直接干预手段,如取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程序;给予投资企业充分的筹资、用资以及用工自等等。

2.在加强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其事后监管和惩治。首先,尽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以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境外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做法是:境内投资国有企业自己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程序虽然体现了“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但通常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以规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杜撰、更改内部业务往来而隐瞒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实质上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的法律关系,建立两者间的企业经济往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强化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的监管,从而改变现有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只重报告而轻实质监管的弊端。其次,实质上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的权利。《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由境外企业的境内母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也应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但备案、报告后,国资监管机构有哪些实质性权利?他能否直接阻止或限制这些活动?又如何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系列问题,该《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为防止、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以后应予补全。再次,更多地授予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调查境外企业是否有非法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权利。由于境外企业位于我国国土之外,我国对其的监管往往鞭长莫及,还要受到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种种限制。因此,对境外企业经营及守法状况的了解不能仅仅依赖国内监管机构,应适当发挥位于境外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的功能,实质性地交与其一部分调查和监督权,包括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事业、清账情况及投资事业终结时的财务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等。这种境内与境外的结合监管模式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健全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制度,使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服从监管。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大对“境外直接投资后亏损”的处罚力度。

3.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管理规定,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在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使国有企业有信心有条件走出去投资,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机会。具体包括:一是制定较系统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指南和产业、地区指导目录,以帮助国有企业做好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盲目投资现象;二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如可效仿日本等国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准备损失金制度,让境外直接投资者在投资初期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全部或部分划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三是适当放松投资者外汇资金来源限制,允许投资者将合法来源于更多渠道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四是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金融援助方面的业务范围:给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境外直接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协同商务财政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活动提供资金或贷款支持等等;五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保险。其次,修改、取消现有的对境外企业管得过死的规定,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让境外企业有适度的用汇、筹资、用资和担保权。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出版社,20xx.

[2]文杰.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若干思考[j].律师世界,20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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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熊志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特点及制度创新[j].经济经纬,20xx,(1).

第三篇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反思_其它管理学论文

摘要:20xx年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较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了根本性改变,新办法实施5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新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对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鉴于此,应当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救助站与高校联动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关键词: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

20xx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新救助管理办法的,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向服务型的责任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www.0519news.COm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新办法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目标[1]。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这样就避免了由于单纯追求城市社会秩序安定而导致制度功能异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新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和细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在旧办法中,由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将受助人员仅仅作为简单、被动的管理对象而对其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门对于当地救助站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职责与义务。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等等。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20xx年相继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四、结语

要真正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位,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努力。从长远来看,大力发展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缓解贫困现象,才是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之策,此外,社会现实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流浪乞讨问题。

第四篇 学校管理论文之制度体系_其它管理学论文

【摘 要】学校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和不断改进对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服务。本文从“全面目标计划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两个方面阐述了学校管理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学校 论文 制度体系

一、全面目标计划体系

学校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和不断改进对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服务。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需求、学生发展和未来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国家教育方针与法令法规的要求,确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它包括办学宗旨、办学方针、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发展目标、管理机制等部分。这些办学理念如何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行为,远期发展规划如何转化为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关键要建立科学的目标计划体系。全面目标计划体系将学校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分解转化为学校各学年的目标任务。据此学校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各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直到具体岗位与个人。各层面的目标具体全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计划分层制定,分层审批,分层管理。总目标指导分目标,分目标保证总目标,构成一个全面的目标计划体系,并围绕目标的实现展开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全面目标计划体系与传统的计划管理相比,其创新表现:

(1)多维测定,使目标更具客观性、可操作性。学校各项目标是建立在对上一学年质量、团队素质、综合效益的比较,部门之间质量、效益的比较,与同业之间的比较,外部环境的变化等数据和情况认真测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2)学校内各级各类人员都参与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学校总目标和上一级的目标确定本岗目标。wwW.0519news.COM

(3)从总目标到分目标全面而具体,目标涉及学校各方面的主要工作,如:在校生巩固率指标,学生家长满意率指标,中考指标,高考指标,德育指标,各年级素质教育指标,学生安全指标,教职工队伍建设指标,后勤服务工作指标、成本控制指标等。

(4)目标时时处于受控状态。一是对目标的制定进行评审,确保总目标的可操作性并能有效分解到部门和个人;二是对目标的实施进行监控,把握各部门及个人目标达成的趋势,及时调整措施,确保目标的达成;三是对目标的达成进行验收。学校所有人员都要参与管理并以目标来指导行为。学校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岗位、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过程,都处于目标计划的指导之下。 二、质量管理体系

目标计划体系建立之后,需要通过一系列组织精细、严谨、扎实的管理活动,引导教职工将目标落到实处,落到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将目标束之高阁或秋后算账。为此,学校需建立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英文首个字母的缩写,iso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一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总称。我国在1992年正式采用了iso9000族标准,大量应用于企业的质量管理。

iso9000的本质是:建立一个保证及提高质量的系统的管理体系,明确保证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通过对一个组织的各个管理环节的有效控制,使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升。以扎实有效的过程管理,确保目标的达成。

在国内基础教育领域应用iso9000尚无先例的情况下,我们借鉴其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结合教育行业和学校管理的特点,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建立起了适用于基础教育领域的学校质量管理体系,这个过程的本身就是重大创新,突破了原有的教育思想观念。该体系的主要特点是:

(1)建立起“教育是服务”的管理机制。教育被视为一种服务,传统的受教育者学生及其家长、社会成为“消费者”,学校的教职工成为内部“消费者”。学校对内部消费者需求的关注及其和谐成为满足外部消费者需求的保证。在这样的视点下,学校关注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与需求成为必须,学校对消费者是一种服务关系成为必然。保证和不断改进对学生及其相关消费者的服务成为学校的核心功能得到了确立。学生是学校的第一类消费者,学校教育的“产品”,是学校生存、信誉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的多元需求成为学校工作的聚焦点,受到全面的关注。这一管理体制的确立规范了学校、教师的教育服务行为。在教育教学、后勤等各项管理中,对如何确保以学生为中心,提出了基本要求,建立了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机制,把学生、家长满意度作为衡量学校管理业绩和各级各类人员业绩的关键指标。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全面的强调。

(2)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尽一切可能关注人的需求成为学校管理工作的精髓。在全面关注学生与家长的需求,并使其确保得到落实的同时,注重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在要求教职工努力达到体系中基本标准的同时,以制度鼓励全员创新、创造性工作,不断超越体系的要求,只有做得更好,而没有最好。

(3)坚持全面、全员、全程管理。一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紧扣教育教学这一学校的中心工作,将凡是影响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强化管理的范畴,基本实现了“凡事有准则,凡事有负责,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以此为前提,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质量以及教育、教学这xxx环节的质量管理倾斜。二是把学校各级、各类人员都作为“服务网”、“质量链”中的一环,强调全员参与和团队配合。同时强化全员的教育与培训,使学校每个部门、每个人员都有强烈的消费者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抓好过程管理。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过程的每个阶段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第五篇 浅析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_其它管理学论文

【摘要】流动党员是指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过程中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的党员。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高校的流动党员中,大学生流动党员所占比例不小,大学生流动党员中又以毕业生流动党员居多。毕业生流动党员,主要是毕业时,组织关系因为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出就读学校,而把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本人随着产业转移和地区间流动过程中外出务工经商的毕业生党员。笔者仅从大学生流动党员中的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层面浅析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毕业生 流动党员 管理制度

一、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难的情况较为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重视不够,管理机制不畅;二是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力不足,管理人员多为,且工作变动频繁,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三是毕业生流动党员数量较多,流动性、分散性与管理的连贯性、集中性不适应;四是毕业生流动党员的义务难履行,权利难享受;五是当年毕业生流动党员中有部分为预备党员,因为一些原因转正时间延误等等,这样出现了“学校管不到,校外管不了”,“党费难收缴,去向难把握,管理难实施,活动难开展,作用难发挥”等一些党员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的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完善机制。wWW.0519news.cOM要从实践重要思想,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毕业生流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力度,要把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有序开展。

2.健全制度,明确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意见,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要明确什么情况的毕业生党员可以成为流动党员,把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要明确暂留下来的程序,要明确毕业生流动党员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要明确由学校哪一级党组织和部门具体负责(一般可由学校下属党委或党总支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从学校层面明确职责后,通过层层抓落实,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配齐管理人员队伍,具体责任落实到党支部,以及到管理人员个人。把对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纳入对基层党健的考核内容中,进一步督促落实此项工作。 3.从严把关,“减少”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数量。大学生党员毕业时,应严格教育,把好组织关系暂留校内这个关。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转出组织关系需要暂留的才能留下来,一般情况应该按有关规定转出组织关系。组织关系暂留的,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暂留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按期交纳党费,按季度给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经学校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同意后,在该党委(党总支部)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联系卡(附后),组织关系方可暂留,同时取得毕业生流动党员资格,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加强教育,明确毕业生流动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毕业生流动党员应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党支部加强联系,按时缴纳党费,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原则上要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委(党总支部)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毕业生流动党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必须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党组织。

5.明确学校下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职责。(1)党委(党总支部)要把第一个毕业生流动党员安排到一个党支部中具体管理(人数多的可以成立毕业生流动党员党支部),要有专人联系他们,定期或不定期了解他们工作生活状况,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党支部应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以及重要思想的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待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出时,到学校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2)党委(党总支部)要严格按照所制订的相应管理办法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管理。对不执行规定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通过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由各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汇报给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党总支部)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个别谈心、批评教育等主要方式转变其不良思想。建立党员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抓好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督导;正确、及时地树立好典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党委(党总支部)要妥善保存组织关系暂留党员的有关材料。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期间,如发现丢失党员有关材料、预备党员未按期讨论转正等情况,要追究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6.毕业生流动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的处理。毕业生流动预备党员,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按期转正申请,按时参加党支部大会,由所在有授权或审批权的党委(党总支部)按有关程序办理其转正手续。党委(党总支部)尤其要加强组织关系暂留的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严格按照程序按期做好考察转正工作,预备期满前要提醒其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及时进行讨论,并通知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

通过关心每一个毕业生流动党员,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他们的党员意识,增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使他们“离校不离党”,真正成为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贡献,永葆先进性。

参考文献:

[1]何天淳,严建.云南省高校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文集(上).云南教育出版社.

[2]中国党.20xx,(8).

[3]袁志发.新世纪党员修养.光明日报出版社,20xx,1.

[4]陈玉昆.高校干部管理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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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管理制度缺陷与大学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_其它管理学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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