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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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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3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二

一、进城务工人员现状

我县是一个新兴的沿海县,经济发展及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较内地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导致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经济尚不发达地区的人们纷纷来我县“淘金”。据统计,截止今年8月30日,全县登记在册的进城务工人员总数达5万,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5.7个百分点,从事务工、经商、服务行业及投靠亲友的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前四位。这些进城务工人员为我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不少人因受其自身素质影响,自控力差、受约束少等特点,加上社会涉罪诱因增多及市县与农村之间生活方式的冲撞等外界因素作用下,已逐渐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经查相关报表,自1998年以来,进城务工人员作案一直占我县刑事发案总数的30%以上,200

2、20xx年全县共抓获外来流窜犯罪分子532名,占抓获案犯总数的27%左右。从我县进城务工人员的总体构成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较稳定的生活基础,这类人占大多数(约为70-80%)。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携老带小全家外出,从事务工、务农、经商、服务业等,他们以勤劳致富为目标,遵纪守法,安心、积极工作,有的已在象山工作、生活多年,人称为“守法型”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类来自江西、湖南、安徽、四川等经济不发达地区,盲目来我县找活干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人大多由于受文化、技能等因素的制约,从事本地人所不愿干、不肯干的脏、苦、累、差、险等活,收入少,待遇低,稳定性差,一旦失业或一时找不到工作,连温饱都得不到保障,这与他们抱着发财致富目的来象山打工的愿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其中一部分人看到当地人生活富裕,心理失衡,又染上高消费、游手好闲的恶习,就极易产生非法攫取财富的动机,往往容易犯罪。

第三类是无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职业的“三无”盲流人员,一般以打零工、捡破烂、乞讨等为业,寄住于简易的出租房、桥洞、涵洞及废弃的房子内,甚至露宿街头。这些人往往极力逃避公安派出所的掌握与控制,大多流离于我们日常管理的视线之外,极有可能进行偷、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是一个严重影响当地治安稳定的“灰色群体”。

第四类是混杂在进城务工人员之中的极少数职业型犯罪分子,这些人中或有前科、或是惯犯、或有重案负身。他们没有职业或以某种临时职业为掩护,唯一靠各种侵财等犯罪活动为谋生手段,获取钱财,作案手段一般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性。这些人大多有一套逃避部门打击的对策,往往采取跳跃式作案,即甲地居住,乙地作案,丙地销赃,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当前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主要原因

经过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运行和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难点也逐渐显现,有的已成为制约管理功能发挥的“瓶颈”和障碍。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客观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拉大,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使具有强烈的谋求财富和成功欲望的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追求更新、更好的生活。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量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尽量减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这又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入城市创造了条件。此外城市建设中大量的脏、苦、累的工作,城市人口不愿意做,也大多为外来劳动力承担起来。从而使人口流动特别是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二)、进城务工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内在原因。人员的流动多是落后地区的人口流入发达地区,而落后地区的人口相对发达地区人口来说,其受教育程度、综合素质较低,“一穷二白”,从而在为满足个人生存需要寻找生存空间的租房、求职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只能聚居在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差的城乡结合部,从事城市居民生活需要,而城市人口又不愿意干的脏、苦、累的工作,子女入学、入托也要受到“不公正”待遇,得不到解决。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当经济上处于较低阶层的进城务工人员受到物欲诱惑和时,发财致富心切,心理易出现失衡,当一部分人的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又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管理工作长期滞后是重要原因。一是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上立法滞后,对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疏导、服务、教育等社会配套机制不完善,宏观上没有形成总体的把握和控制,使进城务工人员流动处于半盲目无序状态;二是微观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机制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管理方法、措施滞后,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工作没有完全纳入基层组织中来,措施不力,管理力量薄弱,用工、租房等关键环节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落脚、谋生容易,使得城市中的进城务工人员无序大幅增加;三是各管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统一协调和沟通,各类资料信息、人员力量不能共享,重复劳动造成了大量时间、人员、精力的浪费,使原本就薄弱的管理力量在现实管理中更加力不从心,现有措施难以落实,管理失控;四是从管理部门自身工作看,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只重视管理而忽视保护、服务,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公安机关中存在侦查办案效率不高,案件久拖未结;少数基层干警接待进城务工人员或执法办案中对进城务工人员“冷、硬、横、推”,激化矛盾的现象,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教育、培训工作薄弱。进城务工人员相对于当地居民而言是弱势群体,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本来就受教育程度低,一部分人法制观念差,道德水准不高,需要不断加强素质、法制教育。目前,我们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法制、道德教育工作没有跟上,进城务工人员生存和发展的一些基本权利长期有意或无意地被忽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认识和实践等多方面的原因,党群组织在联系进城务工人员、服务进城务工人员、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团结进城务工人员方面做的工作还不多,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是当前党群工作的薄弱环节。

三、强化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对策

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单是哪个单位、哪个部门的工作,、企业和社会各界均有责任做好工作,共青团组织对此责无旁贷,进城务工人员也要积极参与其中。为使进城务工人员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针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试提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的对策思路。笔者认为,应以狠抓基层基础工作为着力点,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积极关注外来务工人员群体。

1、关注“存在”:充分认识外来务工人员带来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利益分配权、教育权等要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外来务工人员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带来了系列社会问题:外来人员流动性大,层次复杂,管理困难,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工作受挫、生活艰苦、心态失衡等因素也可能会诱发歪风邪气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必须辩证地、全面地看待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矛盾,促进我县的三个文明建设。

2、关注“思想”: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呼声。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外来务工人员主要有四大心愿:一是希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建议或企业对长期在本辖区工作的外来人员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优惠待遇。二是希望参加有针对性的文化技能培训,能在工作的同时多学本领,练好技术。三是希望有平等、友好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务工人员与企业主相互信赖、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四是希望得到社会尊重,承认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保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理顺体制,加强协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坚持“牵头,公安为主,各方配合,综合治理”原则,各地都相应成立由一名负责人任组长,综治委、公安、劳动、民政、计生、城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办公室,严格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经费,配足人员,有效增强工作合力,提高管理实效。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重点抓好登记、发证、管理等各项工作环节,切实形成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重点抓,暂口协管员、居(村)委干部协助抓,楼群看护员、暂口信息员共同抓,房东、业主各自抓,隐蔽力量帮助抓的多层次、实体化的暂口管理组织网络。

(三)各级部门要发扬勇于开拓、大胆实践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最大程度地发挥管理效能,并把各种管理经验不断地完善和推广。

1、端正思想,强化服务。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一方面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对当地社会安定局面造成较大冲击。如何认识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本地人与进城务工人员的差距,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这正是我们国家所要逐渐消除的。大量农村进城务工经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种趋势不可逆转,是正确方向。所以,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要化管理为服务。作为共青团组织,更要强调这点,要把进城务工人员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关注他们的现状,营造服务氛围,协助培养技能,推动维护权益,提高文化生活质量,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到当地社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2、提高素质,帮助成才。进城务工人员主流是好的,他们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有实践的磨炼,有强烈的创业渴望和创造潜能。对于一些素质不高,易出现犯罪倾向的进城务工人员,加强学习教育,促进其提高素质,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共青团组织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把市民行为规范、公安法律知识、计划生育政策、劳动安全生产等知识进行宣讲。其次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接受基础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获取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实施对进城务工人员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营造有利于外来务工人员成长成才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开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评选等活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外来务工人员确立起“以作为求地位”的务实观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要加强对外业务工人员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唤起全社会对外业务工群体的关注,并能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他们,在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共建家园的良好氛围。要对部分思想等方面素质较好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推荐并吸纳到党、团组织中业,从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地位,增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教育的感染力。

3、活跃文化,推进文明。注重在进城务工人员中构建健康、积极、文明的打工文化氛围,以增强他们对第二故乡的认同和热爱。要通过建立形式多样的文化阵地,丰富进城务工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组建、扶持创建各种形式的进城务工人员社团,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施展才华提供舞台;依托各类媒体开展“打工文化”塑造活动,反映进城务工人员的心声,展示他们的风采,促进交流,增进认同。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要发挥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企业的创建,使文明社会的建立离不开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与。

(四)树立为进城务工人员服务意识,保障他们合法权益。职能部门要放下架子,切实为进城务工人员多办实事好事,开展经常性的法制、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对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问题,使进城务工人员切实感到的关心和重视,提高对的信任度。同时要积极探索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党组织,把分散的党员纳入党组织中来,达到进城务工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目的。公、检、法、司和各执法部门当前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保护力度正在加大。共青团组织要依托正在开展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少年维权中心,及时便捷地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上的实际困难。另外,开展志愿服务热线,组建进城务工人员法律工作者志愿服务团,推进“平安打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工作,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科技意识,加快进城务工人员计算机管理步伐。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作用,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信息管理,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目前,我们要加快完善计算机管理网络建设,并可以将娱乐业、房屋中介、劳务中介等与进城务工人员关系密切的作业纳入电脑信息管理网络中,随时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反馈至部门的信息中心,使之很好地为我服务。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三

 为切实加强我区各中小学校园保安队伍建设,构建校园治安防范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创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xx年全省中小学校安防“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xx〕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计划:

20xx年全区中小学校共选调保安人员8名,选调的保安人员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详见:金洞管理区20xx年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二、公开选调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原则。

三、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金洞管理区(林场)在岗在职职工。

(二)选调条件:

1.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50周岁及以下(以报名时间为限)。

3.身高165cm及以上。

4.选调人员要求为男性,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保安工作,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

5.党员、退伍军人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处罚的。

3、有吸毒史、精神病史和因患传染病未彻底痊愈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四、选调程序:按照公布选调岗位、报名、体检、政审、调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每人限选报一个学校保安岗位。

1.报名时间:20xx年9月16日至18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金洞管理区组织部(人社局)413室,联系人:蔡东方。

3.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金洞管理区20xx年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报名表》,交近期正面免冠同底1寸照片3张。

(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体检。

按照选调条件择优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选调计划数的,按照选调条件依次递补。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政审。

由公安、纪检、教育、人事部门组成政审工作组,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有无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等情况。经政审不符合选调要求的人员,不予调用。

(四)选调。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予以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舞弊违纪等行为并查实的,不予调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调用。

(五)待遇。

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监督投诉。

区纪委:0746-3858220,区组织部(人社局):0746-3859939。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工作的领导,特成立金洞管理区20xx年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顾 问:李耀华、邓彪

组 长:奉新国

副组长:周国平

组 员:唐 刚、邓石山、蔡东方

七、未尽事宜,由区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点击查看

1、金洞管理区公开选调中小学保安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docx

2、20xx年金洞管理区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报名表.docx

金洞管理区20xx年公开选调中小学校保安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9月12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四

摘要:目前我国的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发展趋势,而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法官;分类管理

一、我国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还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受到影响

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审判权受到限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www.0519news.Com有的还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的审判权。此外,由于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的员额限定。由于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无法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协调比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

(三)影响审判效率

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的院长、副院长都已不再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件数。在大多数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书记员等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二、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根据目前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

(一)法官的界定

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的核心。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领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则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务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验的则应取----法官的资格。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部分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

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础上加以推广运用。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官过渡的一个很好职位。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区别是书记员职责的行使不需要众多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只是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执行员就是代表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现已经确认的权利。

司法警察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审判机关的审判、执行秩序,保障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警察。其担负着值庭、押解、看管、送达、执行死刑等职能,并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三)行政后勤人员的界定

行政后勤人员是指在中从事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维修、交通工具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人员。对应目前的相关部门,具体指领导、政工、纪检、党务、办公室等科室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业务,但为体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

三、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构建在对人员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人员构建不同的管理模式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的核心机制。

(一)人员录用分类管理

目前,在人员录用上主要是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统一录入。在录用上虽然体现出公开选拔,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作用,但忽略了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特殊性。

分类管理模式下,对于法官应当有更严格的职业准入要求。

虽然目前《法官法》已经规定了初任法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同时要参加任前培训结业后才能任命,较《法官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模式仍然是从已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中选任,而很难吸引具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笔者认为,在法官录用制度上应当有更大的改革,在原有工作人员选任法官的基础上,探索公开向社会招考法官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应当侧重于考察招考人员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良好的职业修养。    对于司法辅助人员的录用可以参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书记员录用的相关规定,采用聘用制形式招考,这样可以使人员形成良性流动,也促进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此外,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应当由政法编制的正式人员担任,其录用条件需要相对严格。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将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力,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因而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二是法官助理如果通过一定的见习阶段之后,可以选任其中较优秀的升任法官,因而在其录用时就应当符合法官任命的基本条件。

行政后勤人员的录用则可以沿用目前公务

员招考的方式,即采用由组织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方式。

(二)福利待遇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从优谋划各类人员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国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其行政级别,忽略了司法工作特殊性。这使得部分法官千方百计地为提高自己的行政级别而努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官要往上级调动或调出系统的情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对法官实行了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的职务和工资序列,法官整体享受高薪,法官的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因此,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应改革现行工资制度,建立与法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法官工资序列,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并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其他人员则享受相应的司法津贴。改革后的职业法官工资水平总体上应略高于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助理与司法行政人员,可按略高于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报酬,从而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对于书记员可参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司法警察可按警察工资标准执行。司法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应的技术职称工资。

(三)考核晋升分类管理

对各类人员的职务任免升降均通过分类考核进行滚动管理,及时调整。法官根据法官业绩考评标准进行考评,主要是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技能、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内容。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考评可以由所服务的法官或所在庭室的法官集体进行考评。对于司法警察则按照保障服务审判工作要求进行考核。此外,对司法行政后勤人员主要考核服务审判工作情况和岗位职责规范情况,同时可以辅以运用一般的公务员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培训、升任、免职、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此外对于法官,应当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等级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官法》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但是根据最高印发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法官等级评定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及各级的实务操作,法官等级的评定仅与工龄、行政级别有关系,这分割了法官等级与审判能力挂钩的原则。因而需在完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的基础上修改法官等级晋升的依据。

(四)日常工作分类管理

法官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因而在的日常工作管理中,需要保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审判权,特别是行政领导,不能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干预法官审理案件。司法辅助人员应授命于所服务的法官或法官群体,按照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职责为法官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对于行政后勤人员则可以参照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管理,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纠正。

四、结语

“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由于我国现行单一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权力配置弊端,我们的法官们并非处于“帝国王侯”的地位,相反审判工作处处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分类管理模式的推广,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分类模式的建立,必将使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的司法服务能力,为建设我国法治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江必新.人员分类改革的现实背景与理想模式/.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xx年第1辑.:出版社.20xx.

[2]蓝敏强.我国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设想,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20xx-06-10.

[3]时小云.改革人事制度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中国网.20xx-06-15.

[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五

20xx年10月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公告

一、测试时间及内容

 (一)测试时间和测试科目

(二)测试地点

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8层。

(三)测试范围

测试范围参见《证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测试(20xx)》、《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20xx)》、《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xx)》(具体详见http://www.sac.net.cn/pxzx/pxzdydg/)。

(四)测试形式

测试采取机考或笔试形式(以准考证为准),测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为选择题,共120题,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报名时间、条件及原则

(一)报名时间

 证券高管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报名高管资质测试。

(二)报名方式

测试报名统一使用由协会分配的机构专用账户为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具体详见协会网站“考试报名”栏目(http://www.sac.net.cn/cyry/kspt/km/)。

(三)报名条件

本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报名原则

1、报考人员自报名成功之时起至该次测试报名截止日前可选择退考;

2、单场报名名额已满后,如有报考人员选择退考,在报名有效期内将会再次开放该场次报名;

三、其他

(一)测试费:每科次61元。

(二)协会已统一为各证券、评级机构分配报名测试的集体登录账户和。请各将报名人员信息录入到报名系统中,以便获取个人报名账号,完成报名流程。

(三)报名人员可在测试日前2天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咨询电话:010-66575797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xx年9月16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六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 按时上下班,有事提前请假,值班坚守岗位,不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

3、 准时填好值班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工整、不涂改、不缺项。 时刻观察好、维护好设备运行状况,上班后,首先对所有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查一遍,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

4、 醉酒后不准值班,值班时不得睡觉,违者给予100元处罚或清退。

5、

6、 不许擅自停拉运行设备和搞切换试验。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注意脱硫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况

7、 搞好室内卫生和设备卫生,保护好物品、工具和消防器材,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

8、

9、

严禁无关人员到本岗位上闲谈和聊天。 因擅自离岗或违章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巡回检查制度

1、 各岗位值班员必须按时准确地记录各表计的指示数据,认真运行状况,加强安全经济调整。

2、 在巡回检查中,要携带必需的工具,如听针、手电筒等。要思

想集中,做到用眼看、用耳听、用手摸、用鼻嗅、彻底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3、 巡回检查中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根据规程规定和设备不正常情况,积极处理,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班长和有关领导,并将发现时间,处理经过和采取的措施,详细地记录在运行日志中。

4、 当设备已处于异常时,应加强监视,做不定时的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发展程度,及时报告班长和有关领导。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七

梧桐苑餐厅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1、上班时间8:50打卡,9:00之前前往前台领取餐厅钥匙。

2、把餐厅所有门、窗打开、纱窗关上。

3、检查每个房间的台面是否摆齐,如果头天值班人员没摆齐,及时补上。

4、烧开水、叠毛巾。

6、收取或送洗台布,并仔细记录数量。

7、开始做自己区域卫生。

8、10:20开启消毒柜15分钟,并记录消毒餐具数量。

9、11:20开始在门口站岗,迎接客人,12:30进餐厅。(如预定较多提前到岗服务)

10、13:30接餐厅最后1桌,(如有两桌第二天值班人员留下来协助,客人走1桌收拾完后,协助人员方可下班)。

11、客人全部离开后,关闭餐厅空调、灯光及相关电源。

12、13:30---17:00没客人的情况下,必须在指定的V10休息,随时接听电话和接待中途用餐客人。

13、16:30开启餐厅走廊灯光,做好餐前准备工作,烧开水、叠晚餐所需毛巾。 14、17:00开始在门口站岗,18:00进餐厅服务。

15、20:30接餐厅最后1桌,(如果有两桌第二天值班人员留下来协助,客人走1桌收拾完后,协助人员方可下班)。

16、如客人22:30没离开,从22:30开始计算加班。(以打开时间为准,不忙时补时给加班人员)但客人离开后,必须把餐具收完,垃圾带出房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餐的,第二天提前半小时过来收拾。(传菜员同上)

17、客人全部离开后,关闭餐厅所有空调、灯光、门窗、电源等。

18、填写当天值班记录本,如有需要交接的事情直接写下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八

20xx年7月24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南省20xx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关于“继续教育形式”条款中明确指出: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为方式之一。

具体表述为:为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xx年起,我省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学分登记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自20xx年以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受财政部委托研究《中国企业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国企业管理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同时,按照财政部相关领导的指示,陆续推出涵盖初、中、高、特四个级别的管理会计师能力认证体系,构建了符合国情,适应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人才培养机制与评价标准。

另外,协会还通过主办《中国管理会计》杂志、举办中国管理会计、沙龙、大讲堂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管理会计,为中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及管理会计应用贡献力量。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九

浅谈《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xx年5月11日,、国家主席、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深入贯彻习中国特色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坚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进一步激励企业领导人员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完善了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是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期做好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要求,是贯彻习中国特色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多年来特别是党的以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经验的科学总结提升;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对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领导人员的管理权。

反复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欲知平直,则必准绳;

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从严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首先要从制度规范着手,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专门就管理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监督、监督贯通起来;

强调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企业领导人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强调企业党委、纪委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还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领导人员、出国管理、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作出了规范。这为进一步从严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提供了依据,织牢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在全国上下严格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以来,该规定明文规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要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建好、用好、管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我认为,这样的管理规定,从很大成面上表达了不管是到地方,还是从企业方面,都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管一切的根本遵循。所以,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一名中国党员,我们更应该时刻以法律法规来警醒自己,立足本职岗位,全心全意为服务,将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十

一、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够。据调查,目前许多单位领导和相当多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多数单位领导认为,会计人员如果外出学习,会影响日常工作,不愿意让会计人员工作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所以造成许多会计人员不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大多数会计人员认为,继续教育就是再教育,既不影响晋升又不影响加薪,参加不参加无所谓,特别是年龄大或职务高的会计人员表现得更为突出,即使参加学习也是敷衍了事;

一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工作忙本身也不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不规范。几年来,县级没有培训机构,而会计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除少部份参与网络培训外,大部份会计人员集中面授为主。因县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缺乏,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不能满足会计人员需要,且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多采取开卷考试,许多会计人员不能完成,达不到检查培训效果的目的。 

(三)培训内容层次单一,教育方法较单调。县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一直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培训内容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主,对税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培训较少或不涉及,未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层次,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培训内容往往相同,缺乏针对性,而许多会计实务工作人员需要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等相结合。这对会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县级继续教育的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由老师集中讲解,学生听课,缺乏交流和沟通,课堂气氛沉闷,并且常常是几天连续上课,老师的讲课效果和学生的听课效果大受影响。而平时的自学,往往各自为政,时间和效果均得不到保证。 

(四)县级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不到位。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的监督、指导。而当前县级财政部门对培训单位的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效果的检查、监督、指导不到位,使县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效果打了折扣。 

二、加强县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为保证会计继续教育顺利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单位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认识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首先,要提高各单位领导对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认识,要他们重视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把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更新完善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应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与企事业发展结合起来,积极筹划,预先安排,在资金和时间上积极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其次,要提高会计人员本身对继续教育认识,让会计人员认识到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工作能力。认真宣传发动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积极性的调动取决于正确的思想认识,而正确的思想认识在于因势利导,也就是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主管领导提高对会计继续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真正起到表率作用,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事业,积极置身于会计继续教育。    

(二)加强会计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为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进一步改进培训组织管理,加强对培训前、培训中和培训后管理。在培训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首先,设立县级“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并建议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县级师资培训,或选择有实力、有责任心的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并加强对培训实施的监督检查;

其次,变集中培训为分散培训,可以分地点、分时间段、分批次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三,要保证培训的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

第四,严格培训期间的考勤,保证出勤率;

第五,严把考试关,对于确实成绩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 

(三)有针对性的安排教育内容,实施分层次教学。在培训前应进行深入调查,包括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教师、特别是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真正了解会计人员的工作所需拓宽培训内容,增加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内容,通过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使会计人员能够学有所得,成为培训的受益者,以此调动他们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培训内容应根据会计改革的变化不断调整,并保证培训的及时性,让会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会计改革的最新内容。对不同层次、岗位、职位的会计人员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例如:对于初级职称会计人员,应把培训重点放在对会计理论和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上,并加强日常会计方法和技巧的交流探讨;

对于中级职称会计人员,应重点放在会计制度的难点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对于高级职称会计人员应主要放在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培养,不仅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还要了解和掌握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等。同时,采取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培训的同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自学积极性,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录象等形式组织学习;

充分发挥会计学会或单位的组织作用,通过组织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学习交流;

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学习,提升学历层次,提高综合素质。 

(四)加强县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活动要加强监管,对培训的内容、方法、手段、过程以及教师进行全方位审查、监督,并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督促继续教育机构按照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对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机构取消其资格。建议上级财政主管会计继续教育的部门应适时到县级检查、监督,促进县级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上新台阶。 

  

  

作者:xx县财政局   

二O一O年<?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arttags" /> 九月二十五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 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 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 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 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 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 年度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 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 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 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 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十二

武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为全面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开选调工作人员15名,其中公务员1名,事业人员14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

公务员从已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中选调;事业人员从在编在岗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为保持教师、医护队伍稳定,本次原则上不从教师、医护人员中选调。

(二)资格条件

1、热爱行政审批事业,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5月30日以后出生);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

(1)具有文秘类、行政管理类、医疗卫生类、文化旅游类、公共服务类、计算机应用类相关专业知识或岗位经历的;

(2)具备政采招标类、规划与建设工程类、公路建设与路政类、农业农机类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或者岗位经历的。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试用期未满的;

(2)履行服务期限未满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名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程序

(一)公开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线上报名方式,选调人员登录武乡县网站自行下载填写《武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现工作单位同意报名证明(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近期2寸彩色证件电子照片、获奖情况等相关个人材料,扫描后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wxxxzspj@163.。邮件标题格式须为“选调工作人员报名+姓名”。报名时间为20xx年6月8日—6月12日,报名截止日期为20xx年6月12日下午6:00。

咨询电话:0355—7781715

(二)资格审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照选调范围及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三)考察

由选调考察组组织相关人员到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按照德、能、勤、绩、廉等相关要求,从思想素质、现实工作表现、业务工作能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并查阅考察对象档案。考察结束后,由选调领导组根据考察情况,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四)体检

按综合排序从高到低按选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自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考察排序依次递补。

(五)公示

对拟选调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经查属实影响任职的,取消其选调资格。

(六)调动

经公示无异议的选调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调动手续。工资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0xx年6月1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十三

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是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石嘴山市本级政务大厅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窗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交的事项申请,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党领导和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

2.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4.年龄35周岁以下(1984年9月14日以后出生),年龄以应聘人员有效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

5.符合《20xx年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中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被记入诚信档案库目前仍在惩戒期的;

5.现役军人;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7.宁夏自治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公告发布之日后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岗位和条件

具体详见《20xx年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附件1)、〓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

三、招聘程序

招聘公告通过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嘴山政务服务网、宁夏公共招聘网、宁夏高层次人才工作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可以填写报名表(附件3)并将报名表、电子照片、各类证书和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送至石嘴山市五岳路51号科技信息大楼328室。报名表可现场填写,也可提前登录石嘴山政务服务网下载表格。

2.报名时间:20xx年9月14日-9月27日,每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应聘者须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报名。

3.报名地址及电话:石嘴山市五岳路51号科技信息大楼三楼市审批局办公室,0952-20xx525。

3.报名携带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两寸红底免冠彩照3张及电子照。

4.资格审查。由市审批局组织专家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查原件)。资格审查合格者,直接入围面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在发布公告的门户网站公示。

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具有境外学历学位者应提供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招聘考试,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自负。

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5.报名确认。资格审查通过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提前一周,通过石嘴山政务服务网发布面试人员名单,并采取网上发公告、打电话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

(二)面试

如岗位应聘人数较多,通过增加笔试的方式进一步确定面试人选,笔试的测评范围、测评形式提前公布并告知应聘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成绩需达到60分及以上,否则取消其应聘资格。

面试时间通过石嘴山政务服务网发布公告。市审批局还将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试人员。

(三)体检

1.根据面试成绩按从高到低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数字。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xx〕14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四)考察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市审批局研究确定后可取消应聘资格。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市审批局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五)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石嘴山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应聘资格。

四、关于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1.在资格复审阶段,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自愿放弃的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同岗位应聘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二)不递补情形

1.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公告发布后至面试结束,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3.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核实后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五、相关要求

(一)招聘工作在市审批局的领导下进行。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次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事项调整的,市审批局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安排,并在公告发布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三)报考人员要提供正确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不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制作也不提供复习资料,不举办。

(五)报考人员请密切关注石嘴山市政务服务网招聘考试、资格审核、录用等相关通知。

六、咨询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0952-20xx525

监督投诉电话:0952-20xx551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科技信息大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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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2. 宁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

3.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事业单位20xx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xx年9月4日

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篇十四

(一)维稳值守人员职责

1. 值班人员24小时全天在值班室值守,不得擅自离开。

2. 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将电话内容及时、准确地向带班领导传达。

3. 严禁擅自使用值班电话,确保专线专用。

4. 每日认真填写维稳值守记录本,并做好交接。

5. 保管好值班区域所有值班室钥匙。

(二)领导值班职责

1. 带班领导为当日值班的维稳总负责人,负责处理全院维稳医疗等的临时性事宜。

2. 监督检查各值班人员的工作执行落实情况。

3. 组织处置带班期间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 如遇重大、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要紧急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逐级报告。

5. 带班领导在岗带班,保持通讯工具开通,如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带班的,及时通知维稳办公室,由维稳办公室调整。

(三)行政总值班职责

1. 行政总值班实行一岗双责,与副班共同做好维稳值守工作。

2. 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3. 行政总值班负责联系、协调处理非上班时间公务活动,处理事务期间,协办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办。

4. 行政总值班要尽职尽责,处理和解决好值班期间发生的上述问题,不得推诿、拖延。

(四)医疗总值班职责

1. 协调处理非正常上班时间医疗工作。遇有突发医疗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2. 每日21:00与行政总值班、总务科、信息网络中心等值班人员巡视病区,重点巡视各病区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危重疑难和大手术后患者的管理及核心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3.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岗尽责,并及时、准确记录值班期间情况。

(五)护理总值班职责

1. 在晚夜班期间,代表护理部行使质量检查、传达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第一时间紧急处理院内突发的各种护理相关的应急事件、安排院内护理急会诊以及解答与处理临床相关护理问题。

2. 值班人员18:00亲自(不得委托他人)到护理部领取总值班电话及质量检查登记表,值班时发生重要事件需及时向护理部主任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次日上午11:00前将电话及质量检查结果统一送护理部。

3. 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总值班记录要妥善保存,非值班人员不得查看和抄写记录。

(六)信息网络中心值班职责

1. 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的机房管理、安全检查。

2. 保持室内清洁、整齐、调节室内温度、湿度、使工作温度保持在23~26℃,湿度低于70%。

3. 检查电源和服务器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记录并向数据库管理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4. 值班人员按要求对数据库实施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主服务器每日凌晨2:00~4:00做数据备份工作,脱机数据备份每天9:00前完成,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备份。

5. 值班人员每日21:00点跟随总值班巡查科室,及时处理解决巡查中发现的软硬件故障。

6. 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七)护院队职责

1. 严格遵守《xx医院护院队管理规定》及《xx医院护院队管理补充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准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工作。

2. 按时对全院进行护院巡查,发现违法乱纪、蓄意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寻衅闹事者,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分别向安保科和带班领导报告。

3. 当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头时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

4. 遇到各类紧急情况要迅速到场,冷静、机智,有效地对事态进行必要处置并及时报告。参加突发性事件处置时,听从统一调配安排,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5. 巡查中,发现本院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6. 护院队人员当天上班前10分钟,在门诊综合楼一楼大厅集合,由当班队长负责点名并安排全天巡查及排班事项。

值班要求:

1. 男59岁,女54岁以下均参加相关值班。

2. 领导值班、行政总值班、维稳值守班由院务部负责排班;医疗、护理总值班分别由医务部、护理部负责排班,护院队等安保值班由安保科负责排班,维稳值守班和护院队值班人员不得重复,上述排班均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在岗工作人员信息进行安排。各类排班表电子版将于每次院周会当天上传医院QQ群和OA系统中。

3. 人事科每月5日前将新增或离职人员信息及时报送排班科室,排班科室认真核对,保证排班人员在岗,杜绝缺岗。督查时发现缺岗等问题,追究排班科室责任。

4. 不能参加值班人员务必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报备,各排班科室及时调整。如未到排版科室备案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维稳值班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需要调整的,由当值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安排本科室人员调换,并通知安保科备案。任何人不得由亲属、朋友替代,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不能值班人员审批流程:本人申请(相关证明)→科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相关排班科室备案。

因事请假审批流程:个人申请(相关证明)→科室主任审批→人事科批准→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审批→相关排班科室备案。

年龄到期审批流程:生日到期后(以档案年龄为准)个人申请→科室主任批准→人事科核准→分管领导批准→相关排班科室备案。

5. 根据本岗位职能及医院维稳要求,所有值班人员要求24小时在院,院领导值班,行政总值班19:30后必须在值班室值守,医疗、护理总值班,信息网络值班21:00参加巡视后务必回到值班室,遇有紧急情况可到现场处理。以上值班人员一岗双责既要处理好医疗工作任务,又要履行维稳工作职能。维稳值守人员必须24小时在值班室值守。

6. 根据上级要求,领导值班、行政总值班和维稳值守人员中午、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值守就餐,膳食科按时将午餐、晚餐送至值班室。

7. 各类值班人员要爱护公物财产,自觉打扫卫生,每日值班人员到维稳值班室领取钥匙,离开时及时将钥匙放置在维稳值班室,交接班时注意财物与卫生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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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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