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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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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篇

(一)报名时间

20xx年1月3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7日;三校生随同普通类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xx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xx]34号,以下简称《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或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甘教厅[20xx]216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具有我省连续三年户籍和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5.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

6.除符合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详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xx]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

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xx]40号)、《关于做好20xx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xx]32号)及《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中,凡是不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招生委员会裁决。市(州)招生委员会将批准报考考生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备案。

(六)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

20xx年12月15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含考生照片);20xx年3月1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含考生照片)。

(七)报名数据库的更正

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招办。

西藏自治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二篇

(一)思想品德考核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体检

1.凡报考高校的考生,均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科学、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3.体检信息由考生参加体检所在地市招生办组织录入、校对、修改、打印,考生签字确认,形成本地市体检信息库。成都借考点考生体检信息采集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

4.考生必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中国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6.报考公安高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公安部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

7.借考生在借考地参加体检。

8.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档案管理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及上一年被高校按志愿录取却不入学报到的记录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必须具有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各地市招生办须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5.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组建、管理,建档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6.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西藏自治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三篇

(一)考试科目

1.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或汉语文和藏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文科综合”指、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

2.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藏语文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3.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事项管理。

4.“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必须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填报,不得兼报两个科类。报考科类一经填报,一律不得更改。

5.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一律在参加考试。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试题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命制,由各地市招生办组织测试。

7.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作为“语文”成绩。

8.除外语和藏语文外,其他各科均使用汉语文字答卷。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为汉语文字试卷。

9.考试期间,考生进入考场前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二)命题及考试范围

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藏语文试题由国家授权我区命制,其它科目的试题由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高考命题依据20xx年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语文等科《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考试中心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和《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和《自治区藏语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的说明》中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三)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外语口试于6月10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表另行公布。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1.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考试,并须参加专业加试。

2.艺术专业考试按《关于做好我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加试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体育专业考试由自治区招生部门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面试

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西藏自治区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四篇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xx〕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自治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xx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xx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xx〕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xx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xx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二代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区内高中学校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军区、武警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

在校就读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报名号和;其他考生凭户籍审查表原件和报考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所有考生必须持户籍审查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单位)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或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必须接受使用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的身份认证。

7.今年我区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民族学院、格尔木、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限报考生借考;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及限报考生借考。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还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现场确认,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和考试文具费;往届毕业生借考和在成都、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xx〕89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生25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借考费150元,外语口试费每生15元,艺术体育类考试费每生30元。

(三)报考条件资格审查

1.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本人户籍、学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藏工作经历等。

2.考生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工作实行部门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考生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情况审查工作由各地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人事科、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籍情况分别由格尔木办事处教育科、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查。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藏工作经历由所在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报县级以上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审定。在部队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团级以上部门负责审定。

3.考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关系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口薄为准,其中养子女以门颁发的收养证为准,继子女需提供继父母的婚姻证明。考生户籍随父亲(母亲)一方的,报名时需提供母亲(父亲)一方在藏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必须由父母双方单位政工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考生户籍随非直系亲属(含考生本人为户主的),报名时需提供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藏工作经历和考生户籍变更情况证明证明材料分别由父亲(母亲)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出具。

4.经资格审查符合我区报考条件的考生信息在考生所在学校或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地市招生办负责汇总报自治区招生办。

(四)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间为3月15日至2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22日至31日,逾期不予办理。

2.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市招生办,民族学院招生办和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

3.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4月底前在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4.各地市招生办、各高级中学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各类照顾政策、各类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5.自治区招生部门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

6.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20xx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五篇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共和国----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xx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xx]15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四)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按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市高招办核准,市高招办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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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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