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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2024-04-22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第一篇】

公共厕所是城市设施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便利性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给人们的使用体验带来了不便甚至是不安全的隐患。因此,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首先,公共厕所的位置布局应科学合理。公共厕所的位置应根据周边量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出现人多地少的情况。同时,要注意厕所的分布均匀,不应让人们在寻找厕所的过程中走得太远。

其次,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维护要做到高标准。公共厕所应配备现代化的设施,如自动冲洗系统、感应器自动开关门、紫外线杀菌灯等,以提高卫生条件和使用体验。厕所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保持清洁和卫生,避免异味和细菌滋生,给使用者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

再者,对公共厕所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首先,应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安全监控,防止发生盗窃、性侵等不法行为。其次,应设立良好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和维护工作。对于公共厕所的使用行为,应制定相关规定,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引导公民文明使用厕所,避免乱涂乱写、乱丢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同时,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应体现开放和公正的原则。尽量延长公共厕所的开放时间,满足人们在不同时间段的需求。对于特殊群体,如老人、孕妇、儿童等,应设立特殊的服务设施,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公正,不应因地域、身份等因素限制使用权,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总而言之,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管理和人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合理的位置布局、高标准的建设与维护、规范的使用行为以及开放和公正的管理原则,可以提高公共厕所的使用体验,满足人们的日常需求,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利、舒适、安全的公共厕所服务。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第二篇】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8、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9、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10、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11、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不乱涂乱画、不乱扔便纸。

四、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五、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要做好通风、采光、清除异味。

六、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七、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洗手和冲洗后要关紧水龙头,要节约用水。大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xx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二章 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 在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 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应及时招录公厕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考核和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数字化管理指挥中心应将全市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畴,对公厕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专业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各区环卫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水冲公厕。每月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按照3分的分值比例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总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xx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xxxx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治xxxx理xx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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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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