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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2022-08-13

管理制度】导语,我们所欣赏的这篇有17066文字共七篇,由郎益佳细心改正发表!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指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一般有:米(m)、千米(km)、牛(顿) N、帕(斯卡)Pa等单位;在佛教传统意义上讲单位,特指长度、质量、时间等的定量单位,也有专门的术语如:刹要是你对此篇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

消防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法》及《消防管理条例》。

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原则,配合领导落实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熟悉院内各部门的位置以及消防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四、严格执法。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隐患或违章,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定期对院内所配备的各类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统计、调整、更换,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

六、认真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消防技能的培训、演练,提高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医院消防员” 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培训指导。

八、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消防档案的整理汇编工作。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和考评制度。

十、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消防检查和执勤中,做到依法、文明、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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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二

幼儿园副园长为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对本园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三

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从事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坚守工作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三、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四、爱护、保养好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熟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发生火灾应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

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四

2. 商店承包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3. 商店职员要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 商店承包人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对隐瞒不报而引起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商店承包人实施对责任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商店职员积极参加消防灭火演练活动,接受消防训练,熟悉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摆放点,掌握灭火器、消防栓、 “119”的方法和程序。

7. 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8.商店使用电器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9.商店内外易燃物要及时清点,禁止易燃物堆放在店外。

门店消防安全制度

一、店上应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三、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店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开专门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消除解决。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8、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9、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各门店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应对新上岗员工或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门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4、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按钮、声光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门店营业结束时,应切断场所内所有非必要电源。

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五

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从事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坚守工作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三、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四、爱护、保养好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熟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发生火灾应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

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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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消防条例》、《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式火灾探测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式火灾探测器,并配备灭火器;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篇七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消防工作施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 将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区(市)及乡镇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军事机关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林地防火由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第八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各级、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参与消防活动。

第二章 消防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对消防事业的投入,组织指挥灭火抢险,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级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审查、确定火险>患、监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监督、检查城镇消防工程及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对建>工程实施防火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六)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七)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培训和灭火抢险演习,指导各类地方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八)组织指挥灭火,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救援;

(九)组织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鉴定,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十)组织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推动消防科技的研究和开发;

(十一)发布火灾信息,统计火灾损失;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林业、港口、铁路主要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落实消防工作方案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设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和人员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四)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其合同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五)开发引进设备、技术时,应当同时开发、引进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技术;

(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查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生产企业或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

(二)重要的港口、机场、车站及大型国有和集体林场;

(三)大型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公安消防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消,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店(场)、宾馆、饭店等人员集中场所,应当建立专职消防班。 专职消防班可兼作保安警卫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和年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应当组建消防站。其建立与撤消,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村等应当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十七条 各类专职消防队(班)的队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各类专职消防队(班)应当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车辆、器材或装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和有关技术训练,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宣传、防火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对已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新闻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报道火灾案例,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门应当把----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各学校由校长负责,每年度组织师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逃生避难的训练。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旅游点线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办理宾馆星级申报手续时,应当责成申报单位出具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工商、文化、治安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准营手续时,应当责成申报单位出具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

第三章 消防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城镇消防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专业规划,并保证其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小型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区按照4至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或在接到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的原则,设立消防站。 高层建>密集区和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密集区应当设置特勤消防站;港口应当设置水上消防站。 第二十六条 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设计责任制和逐级审核制度,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改变原建>设计用途的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消防管理规定,将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规划部门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防火设计审核同意的意见书后,方可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采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自动设备运行试验室、自动灭火设备模拟灭火试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对采用的产品须经运行试验及抽样灭火试验后分可安装使用。 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的消防工程,应当按照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例行巡检,每年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按规定收取消防设施设备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购置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应当学习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懂得安全用火、用电和其它防火、灭火知识。

第三十二条 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及值班人员,应当每天例行防火安全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经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固定)、自动灭火设施,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增设固定火源或明火作业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审批;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发给用火证。用火设备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三十六条 消防产品生产、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及消防中介业务单位,必须配备>名以上不低于中级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消防产品维修、销售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不低于中级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设产品检验室及质量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及操作人员,其生产、维修、销售的产品应当进行全部检验或抽检;抽检的,抽检率不低于全部产品的5%。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防产品(含生产建>防火材料)生产、维修、销售和消防中介业务、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的单位,应当经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定的消防许可证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 取得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和消防中介业务、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须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三十八条 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接受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鉴定性检测,并按规定接受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单位的定期检测、清洗、调试和维修。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准运证。

第四十条 各类储存易燃、可燃物资的仓库,必须落实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消防通道。化学性质不同和灾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储存。

第四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产期、性能、防火标志和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有危险的场所,应当设置通风、防尘、防静电、监测、、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四十三条 各类加油站、液化石油气代罐点,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安全审核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四十四条 餐饮业务场所的餐厅内严禁使用、存放充装液化燃气的钢瓶。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上设置建>物。

第四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口岸应当加强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混存、混装、混运。

第四十七条 下列活动应当事先向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许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举办大型物资交流活动、展销会、民俗、庆典等;

(二)市>消防给水设施、火灾线路及城市燃气管网停机、停水、停气维修;

(三)大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贮存设施大修;

(四)燃放焰火;

(五)当地规定应当申请许可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八条 农村场院、柴草堆垛应当设在离房屋、火源和电力架空线较远的安全地带。

第四十九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自行倒罐液化石油气、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二)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

(三)在仓库、堆垛、场院、易燃建>区等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六)在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乘车、乘船、乘机;

(八)私自制作、充装氢气和其它可燃、助燃气体;

(九)在水产品、运输、经营中使用氧气;

(十)拆除、改造、迁移、安装管道燃气设备;抽取管道燃气;

(十一)在绿地、林地、林沿地带野炊、烧荒、烧纸、烧秸杆、狩猎。

第五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监护,履行其防火教育义务。

第五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厂、仓库和商店(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共责任险。 对消防设施完善、建立专职消防队(班)的投保单位,保险可对其实行一定的优惠。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二条 各级和交通、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铁路、民航、林业、驻军等单位应当建立与公安消防部门紧急联系的网络,确保大火扑救时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或发现有发生火灾危险时,都应当迅速或为提供方便,电话不应当收费。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后必须迅速赶火场,具体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有关单位和各类消防队应当>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和调动,协同灭火抢险。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灭火。

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可以根据灭火抢险需要,决定断电、断气及要求供水、供电、划定警戒区,限制人员和交通车辆进入,限制用水、用电,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拆除或破损某些建>物。

第五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可以使用通常不允许通行的道路、空地或者水域,其它车辆,船舶或者行人应当避让。

第五十七条 赶赴或场的消防车、消防人员及运往火场的消防器材、装备,铁路、航空及交通部门应当优先组织抢运。 各类消防车在执行灭火救险任务时,免缴往返过桥、过路、轮渡等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民办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其它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实后,可向失火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因灭火抢险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或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治疗、优抚或者安置。

第五十九条 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当地组织调查;其它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组织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六十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

第六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鉴定火灾原因,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和将物证送交有关科研、检测部门检测,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火灾原因查清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成绩突出的;

(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及时发现或消除火险>患,预防火灾事故,乘机突出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管理规定,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成绩突出的;

(四)几时发现、报告火灾或积极扑救火灾,有重要贡献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有权作出以下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存有重大火险>患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随时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情况下,责令将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报当地决定;

(三)生产、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消防设施,其产品或施工质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四)经检验对认定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准出厂或销售,并可责令追回出厂或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五)对未经防火审核,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更改防火设计的工程,责令暂停施工,并督促整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火区域内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二)人员集中的公共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装置或设置不完备的;

(三)堵塞、封闭、占用高层建二、地下工程、商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的通道、楼梯和出口的;

(四)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

(五)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六)建>工地管理混乱,存在火灾>患的;

(七)高层建二、地下工程、大型商店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制订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按期组织演练的;

(八)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的;

(九)阻碍他人和补救火灾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由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单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易燃易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或未采取导处制静电措施的;

(二)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爆、监测、、降温、通风、防潮等消防安全设施的;

(三)设计单位在工程防火设计中未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设计,防火设计严重不完善或有重大问题的;

(四)生产消防产品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阻燃性能、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即出厂进入流通领域的;

(五)使用未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以及未取得消防产品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建>防火材料的;

(六)拒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或未取得合格证即上岗作业的;

(七)擅自改变或取消原建>防火设计、影响消防安全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建>物使用性质,形成火险>患的;

(九)建设、施工单位不按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留下火险>患的;

(十)施工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十一)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器材、设备的;

(十二)超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和违章混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十三)违章混装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十四)经营、运输水产品,直接使用氧气瓶的;

(十五)加强站违反规定向桶(袋)内加注燃油的;

(十六)在公共场所擅自使用氢气瓶充装气球的;

(十七)私自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十八)餐饮单位在餐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以及使用液体燃料的;

(十九)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储存或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未附有注明燃点、闪点、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未按规定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十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船舶和飞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单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设置不完善,管理不善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器、自动灭火装置的;

(三)损毁公共消防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工程审批部门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防火设计审核同意的工程,发放有关工程许可证的;

(五)建>工程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和从事消防工程安装及消防中介业务的;

(七)超等级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或擅自转包消防工程、转让有关消防许可证的。

第六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的,除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外,对单位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因拒不整改火险>患和不安全因素或整改不及时、不合格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其处罚权限和实施程序由市公安机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的罚款处罚,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由银行托收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职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

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管理处负责组织业主开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六、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备案。

七、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应提前通知业主加强防范,如遇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

九、管理处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及业主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十、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十一、管理处员工及业主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十二、业主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十三、遵守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十四、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五、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六、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七、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消防通道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以利于事故状态下消防车通行。

2 范围

适用于区消防通道的破路、占路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消防通道的监督管理。

3.2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消防通道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 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严禁私自占用、堵塞、违章破路。

4.2 各单位对本辖区内消防通道进行日常巡查,安全环保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监督检查。

4.3 因生产、施工需要对消防通道进行破土时,由施工单位持《破土作业许可证》到安全环保处办理《破(占)路申请单》。需破整个路面作业时,执行《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 因生产、施工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施工单位到安全环保处办理《破(占)路申请单》,作业期限不超过5天,占全道作业不得超过24小时。

4.5 破路或占路施工原则上应保持消防通道单行畅通;破路或占路时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各单位做好现场消防通道的交通工作,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4.6 破(占)路申请单位不得私自改动作业地点或超范围作业,审批后的申请单不得超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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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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