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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简要探讨_操作系统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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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直流电源应用范围:小型开关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和用户终端,为二次控制线路、一次开关设备(弹簧机构真空断路器、电动负荷开关等)、通讯光端机等提供直流电源。

【实时】shíshí [副] 在某事发生、发展的实际时间同步(做某事):进行~报道|~传递股市行情。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简要探讨_操作系统论文五篇如果你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简要探讨_操作系统论文

一、操作系统的使命及功能

每当我们启动计算机成功后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操作系统的界面,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操作系统之上来完成的。可是谁也不会去想为什么鼠标的拖拖拽拽就能完成对文件、磁盘、各种软硬件资源的管理,谁也没意识到是因为有了操作系统的支撑我们才那么方便地使用计算机。如果有一天离开了操作系统,我们的计算机也就成了一堆废铁什么事也干不了。 操作系统的目标是为用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界面方便用户使用计算机,同时对内部各种软硬件资源能够进行有效地管理和分配,使整个系统能高效率的运行。操作系统所做的这一切是为了谁,归根结底为了用户。

操作系统主要有五大功能:处理机管理、存储器管理、设备管理、文件管理、用户接口。我们现在使用的大多是pc机都是只有一块cpu,而有时却要在计算机上运行多个程序。每道程序在什么时候使用cpu这需要合理的分配协调才行。操作系统关于处理机的分配有相应的调度算法,这些工作都有操作系统帮你代劳。内存储器是存放程序与数据的,如何存放才能井井有条互不干扰,而且能充分合理的利用有限空间,这一切也是操作系统的事。当你要使用设备的时候,例如要使用打印机时,只要单击打印机按钮即可将内容传到打印机进行后台打印。都是因为有了操作系统才可以这么轻松的调用外部设备还不影响当前处理的工作,所以对设备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文件的操作对于每个用户来说是家常便饭,每次存取文件只需知道地点和文件名即可,你可曾想过你要存取的文件是放在哪个道哪个扇区上吗,有时你不想让自己的文件被外人看到还可设置权限。www.0519news.coM这些幕后的工作都由操作系统完成。操作系统还为用户使用提供了两种方式的接口,命令接口和系统调用接口。

二、操作系统的发展史

1、手工操作阶段。在这个阶段的计算机主要元器件是电子管运算速度慢,没有任何软件更没有操作系统,用户直接使用机器语言编写程序上机时完全手工操作。首先将预先准备好的程序纸带装入输入机,然后启动输入机把程序和数据送入计算机,接着通过开关启动程序运行,计算完成后打印机输出结果。用户必须是非常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实现对计算机的控制。

2、 批处理阶段。由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算机的主要元器件由晶体管取代,运行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时软件也开始迅速发展,出现了早期的操作系统,这就是早期的对用户提交的程序进行管理的监控程序和批处理软件。

3、多道程序系统阶段。随着中、小规模的集成电路在计算机系统中的广泛应用,cpu的运动速度大大提高,为了提高cpu的利用率引入了多道程序设计技术,并出现了专门支持多道程序的硬件机构。这一时期为了进一步提高cpu的利用效率出现了多道批处理系统、分时系统等等,从而产生了更加强大的监管程序并迅速发展成为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就是操作系统,统称为传统操作系统。

4、现代操作系统阶段。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急速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微处理器,使得计算机的体系结构更加优化,计算机的运行速度进一步提高,而体积却大大减小。面向个人的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出现并普及,它的最大优点是结构清晰、功能全面、可以适应多种用途的需要,并且操作使用方便。

三、操作系统的分类

从功能的角度看可将计算机操作系统分为批处理系统、分时系统、实时系统、网络系统、分布式系统。批处理系统、分时系统和实时系统的运行环境大多是计算机系统,而后两种操作系统的运行环境是多计算机系统。

1、批处理系统。批处理的系统可分为单道批处理系统和多道批处理系统。单道批处理系统一次只能调入一个处理作业在在计算机内运行,其他作业放在辅助存储器上,它类似于单用户操作系统。由于输入输出设备的速度相对cpu的执行程序的速度慢很多导,致计算机在输入输出时cpu处于空闲。为了提高cpu的使用效率出现了多道批处理系统,它与单道批处理系统不同的是在计算机内存中可以有多个作业存在,调度程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策略选择一个作业将cpu资源分配给它运行处理,当处理的作业要进入输入输出操作时就释放对cpu的占有,调度程序则从其他的内存中的待处理作业中选择一交给cpu执行,这样就提高了cpu的使用效率。

2、分时系统。分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件按时间划分轮流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某一资源。在一个系统中如果多个用户分时使用一个计算机,那么这样的系统成为分时系统。分时的时间单位称为时间片,一个时间片一般是几十豪秒。在一个分时系统中往往要连接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终端,每个用户在自己的终端上控制其作业的运行。通过操作系统的管理将cpu轮流分配给各个用户使用。

3、实时系统。实时系统一般是采用时间驱动的设计方法,系统能够及时对随时发生的事件做出响应并及时处理。实时系统分为实时控制系统和实时处理系统。实时控制系统常用于工业控制以及飞行器、导弹发射等军事方面的自动控制。实时处理系统常用于预定飞机票、航班查询以及银行之间账务往来等系统。

4、网络操作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完善,不同地域的具有处理能力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施互联实现资源共享组成计算机网络成为一种更开放的工作环境,而网络操作系统也应运而生。网络操作系统除具有单机操作系统的所有功能外,还具有支持网络应用程序运行的网络资源的管理功能。

5、分布式操作系统。分布式操作系统是为分布式计算机系统配置的操作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网络一样通过通信网络互联实现资源共享,但不同的是系统中的各个计算机没有主次之分,各计算机系统具有相对的自治性,用户访问共享资源时不需要知道该共享资源位于哪台计算机。如需要的话系统中的多台计算机可以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的一个任务,即可以将一个任务分割成若干个子任务分散到多台计算机上同时执行。一种商用操作系统往往包括了批处理系统个、分时系统、实时系统、网络系统、分布式系统等多方面的功能。

第二篇 对计算机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研究及分析_操作系统论文

对计算机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研究及

在当下,信息产业已经逐渐成为了社会中新的经济增长中心,通过和通信产业、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信息产业已经逐渐发展成了庞大的学科领域。在这一学科中,计算机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是重要的课题之一,必须得到深入的和研究。

1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简介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在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学术界、军事领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谓的嵌入式系统,指的是为了实现制定的功能,把硬件和软件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系统。目前嵌入式系统的开发已经成为技术开发的热点,其硬件处理能力和对数据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是作为一种嵌入式操作系统,能够及时地对外部事件给予相应。实时嵌入式操作系统对外部的响应分为外部事件的识别、处理和结果的输出三个步骤,实时系统能够分为软实时系统和硬实时系统两种,软实时系统的宗旨是任务运行的速度越快越好,其对响应时间因素的界定有着一定的灵活性,而硬实时系统要求任务应该做到无误和准时,任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的话,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2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性能的重要指标

评价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性能的指标主要有系统的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开放性和实时性等。

系统的成熟度是对一个操作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等性能做出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操作系统从开始研发到能够可靠和稳定的运行,其中需要一个较长的开发、评测、升级维护的过程,只有经过广泛的实际应用,才能逐步走向成熟。wWw.0519news.CoM稳定性指的是实时嵌入式操作系统能否在长时间的运行中保持稳定,不会出现异常的状况的性能,是保证系统能够稳定工作的重要指标。可靠性反映的是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在外界因素影响下保证正常运行的能力,对系统可靠性的衡量一般是以系统连续且稳定运行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安全性指的是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对外部攻击和软件自身权限的抵御能力。开放性反映的是操作系统是否符合国际的设计标准、能否得到各种功能软件、开发工具、驱动程序等第三方软件的支持的能力。系统的实时性是反映系统对外部事件进行响应的能力,其衡量因素包括了系统的调用时间、中断和延迟的时间、任务切换的时间、数据包的吞吐率等等。

3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体系结构

在操作系统的体系结构中最基本的是层次结构和模块结构,其中模块结构是最简单常见的结构化设计。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模块结构能够分为处理器管理模块、存储器管理模块、设备管理模块和文件管理模块等,分别对应着计算机硬件系统的cpu、内存、计算机中各种需要驱动程序来管理的硬件和不同容量的存储设备。其中只有文件管理模块是建立在存储器设备之上的模块,因此可以说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就是计算机硬件的直接逻辑映射,是将计算机硬件组合模型用软件来表达的方式。层次结构是建立在系统的模块分类之上的、以模块的集合作为层的结构。按照模块间的调用方式的不同,操作系统还能够分为微核和单内核两类。

4常用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介绍

4.1vxworks

vxworks是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应用最为广泛的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vxworks系统是由400多个短小而相对的目标模块组成的,用户在使用的时候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模块的选择和搭配,配置出适合自己需要的系统。vxworks系统能够提供基于优先级的任务调度、中断处理、任务间的同步与通信、内存管理、定时器等多种功能的服务,并且内建了多处理器控制程序和符合posix规范的内存管理程序,其用户接口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

4.2μclinux

作为嵌入式linux的版本之一,μclinux同标准的linux比起来具有更小的内核。但是μclinux仍然具备了linux操作系统的优点,比如良好的移植性和稳定性、出色的网络功能、强大的文件系统、丰富标准的api以及对tcp/ip协议的支持等。然而由于缺少mmu内存管理单元,因此μclinux中多任务的运行需要一定的技巧才能实现。

4.3μc/os-ii

μc/os-ii是基于μc-os系统而发展起来的,是以c语言为基础来编写的多任务实时操作系统内核。μc/os-ii能够同时对64个任务进行管理,并且能够提供任务的管理调度、内存管理、任务间通信与同步、中断服务、时间管理等功能。具有着结构小巧、执行效率很高、实时性能较为优良、占用空间小、可扩展性较强的优点。

4.4 ecos

ecos是一种可移植、可配置、面向深度的嵌入式应用的,源代码开放的实时操作系统。其特点是采用模块化的设计,配置非常灵活,核心部件由内核、底层运行包、c语言库等小组件来组成。ecos的每个组件都能够提供大量配置选项,因此使用ecos本身提供的配置工具能够很方便地进行系统的配置,通过不同方案的配置能够使ecos满足不同的应用要求。

结语

目前,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应用范围为已经越来越广,对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开发将成为操作系统发展的主要方向。嵌入式实时操作系统的进步,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对于信息交流的加强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嵌入式系统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第三篇 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难题与前景_计算机理论论文

关键词: 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判例法

内容提要: 与两系判例制度比较,案例指导制度有鲜明的国情和时代特色,其中最核心的特点是承载司法管理职能和以行政化方式运行。这使案例指导制度内含着难以化解的逻辑难题:统一司法与司法创新、司法多样性及适用案例要旨的冲突;立法权威与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的冲突;司法行政化的弱化与强化之困;实施控制措施内部化的硬性与脆性共存;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混同之虞;指导性案例质量与效益不确定等,这些难题加大了推进案例指导的难度,妨碍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减弱现行案例指导的刚性,建立更好地平衡约束和尊重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符合案例作用规律的、更柔性的案例作用机制,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走的更好。

20xx年7月和11月,最高检察院和最高先后了各自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规定》),结束了实务界关于案例指导的探索性实验和理论界关于案例指导是与非的争议,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起来。案例指导制度之始,就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是中国法治进程中里程碑意义的突破。另一种意见则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的疑虑。在过去一年左右时间里,两高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一些地方、检察院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探索,但整体说来案例指导工作进展缓慢。这不但体现在制度完善上,最高迄今为止没有发布细则,还表现在指导性案例数量严重不足,最高检察院只公布了三个案例,最高尚未公布案例。WwW.0519news.coM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基本停留在文件上,笔者在课题研究调查中发现,相当部分的法官、检察官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基本不了解,对案例的使用基本上沿袭着以前的作法。这与人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的长久期盼和案例指导制度发布之初的期望形成了极大落差,对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的疑虑似乎正被证实。

案例是活的法律,是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交集、融汇、阐释与应用的结晶,案例史也是司法人员经验的积累传承史,发挥案例的作用是各国的普遍作法,在我国也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案例作用机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司法实践需要案例作用的发挥,而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却举步维艰,其原因可能很多,但案例指导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周延及与司法整体环境的兼容不足恐怕也难脱干系。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很少,实践经验不足,但两高《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以制度前各地的改革试验为基础的,试验情况相当程度上可以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因而,笔者以两高《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制度前的改革经验和制度后的少量实践情况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推行面临的难题和完善前景加以探讨,以期能使案例指导尽早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

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国外判例制度虽然为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从相关资料看对国外判例制度的整体拒绝是非常明确的,立足宏观司法体制的差异,寻找一种能融入当下司法机制而不是过于异质的案例作用机制是案例指导改革试验的基本主线。两高发布的《规定》基本上以过去的改革试验为基础,因而当下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有着强烈的中国特色;政法委对公检法三机关都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也使其超越了部门范畴,一些统一性的要求使其“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1]而服务大局的司法方针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具有较强的时代特点。因而,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独特的有中国时代特色的制度,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的制范化

明确规范化的判例制度在两系都是不存在的。英美普通法一直是按照从判例到判例逐步成长的传统发展的,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判例的生成、运行程序和效力等加以规定,普通法的存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柔性的因素而非明确的规范。“英国法官所受牵制主要不是来自不自由,而是来自为使其职业禁则不 被违反的那种‘杂乱的、零星的、有时是拐弯抹角的工作方式’”。[2](p183)由于分权理论的极端化和立法至上原则,大陆法系的一般观念是,至少从理论上讲任何都不受其他判决的约束。[3](p47)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生成和运行是司法实践的自然结果,并无明确的关于判例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先前的与待决案件有关联的判决所具有的约束力是非规范化的,不仅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被作为普遍的司法政策。”[4]两高《规定》的颁布,以明确的规范初步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明确的规范化是案例指导制度形式上区别于两系国家判例制度的最直接特点。

(二)案例遴选程序与实施控制机制的行政化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生成基本上是司法过程的自然结果。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有两种效力:一是约束力,包括上级判决对下级的约束力和某个的判决对于本院未来案件的约束力。二是说服力。如判决对一无约束力,但该被判决中的理由说服而依循先例,则此先例有说服力。[5] (p48)因而,原则上任何的判决都可成为先例。程序上,判决一旦作出,就具有判例资格,无需经过特别的审查程序。美国法律界虽然一般认为未出版的司法见解书不能成为先例,但案例汇编并非完全由官方进行,美国许多州以west publishing company出版的汇编为准。[5](p53)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生成也不存在司法程序外的特定审查程序,“作为判例的判决可以是本作出的判决,也可以是上级的判决,有时其他作出的判决也可以用来作为判例。只要这些判决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意义,法官均可以选择作为裁判的参考”。 [4](p10)而判例之所以能得到遵守,梅利曼教授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法官深受先前判例权威的影响;第二,法官不愿思考问题;第三,不愿冒自己所作的判决被上诉审撤销的风险。可能还有其它许多原因。这些同时也是普通法系中法官援引判例的原因。”[3](p47)除了上述三种原因外,两系国家判决书公开制度所形成的社会监督,司法人员的同质性所形成的职业共同体内部压力也有重要影响。也就是说,两系国家判例的遵守依赖于司法程序自然产生的规制力量和程序外的柔性约束机制,如司法人员违背判例,其承担“事”的柔性责任,如判决被撤销,个人声誉受到影响,但不存在组织上的 “人”的硬性风险,如被减扣收入、免职、调离岗位等。

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和实施控制机制与两系国家判例机制有较大不同。以最高检察院《规定》为例,其规定的案例生成机制是:第一,最高检察院成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第二,最高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检察院负责向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最高检察院可以向下级检察院征集有关案例,社会人士可向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案例;第三,明确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应当符合的条件;第四,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案例初步审查后,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然后集体讨论,对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审议通过的案例,由最高检察院公开发布。最高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与最高检察院基本类同。与两系国家判例机制比较,两高的《规定》都在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的自下而上的行政性遴选程序,只有经过最高司法机关审批,司法效力已定的案例才能取得指导性案例资格。

实施约束机制方面,最高检察院《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为“可以参照执行”,但“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可不予参照。最高《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为“应当参照”,但对不参照者如何处理尚未明确。从目前管理机制和比较一致的讨论意见看,建立类似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制或进一步向上级请示恐难避免。这种脱离案件办理法律程序由领导拍板的案例背离机制充满了行政化色彩。除此之外,行政化特征更明显的绩效管理机制在保障案例实施方面也将扮演重要角色。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前的讨论中,最高领导主张:如背离指导性案例,可能与法官的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将面临司法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负面评价的危险。[6] 种意见切合当前司法管理的改革方向,(注: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下,和检察院系统近年来都加快了司法管理改革的步伐,其中实施绩效管理是重要内容,如最高20xx年8月提出,要“推广建立全国统一适用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最高检察院20xx年4月时印发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作为基层检察院考核工作的总的思路导向。)绩效管理将是保障指导性案例实施的重要手段。从相关讨论意见看,检察院系统的情况也高度类似。这将使案例指导的实施控制高度依赖硬性的行政化手段,迥异于两系国家的作法。

(三)承载司法管理功能

宽泛意义上讲,两系国家各级生效判决都具备判例资格,一个判决是否能成为判例,是在具体案件中“被选择”的结果,不存在事先公布的判例。这种生成主体的分散性和事后的被选择性使判例难以承担贯彻某种一元意志的功能。虽然判例有统一司法的实效,但它主要是司法程序运行的自然结果,而非刻意规划的产物。而指导性案例由最高司法机关事先遴选公布,是贯彻最高司法机关意志的工具,承担着司法管理的重任。孙谦副检察长认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司法管理制度的创新。指导性案例在诉讼外程序中自下而上报送然后又自上而下发布,其中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办理某类案件的意见和政策倾向,因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宏观业务指导功能,发布指导性案例也就成为司法管理的重要手段。”[7]最高将发布指导性案例视为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8]案例指导承载的司法管理功能也非常清楚。事实上,案例指导制度中充满上对下规制意义的“指导”二字内含着它贯彻最高司法机关一元意志、形成司法一体的意图和倾向,司法管理功能是这一制度必不可少,也可以说是最核心的特征。而管理的对象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核心,案例指导制度弥补了既往绩效管理制度对其规范不力的缺憾,是推进司法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步骤。如广东省高级院长郑鄂认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9]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创设,对司法的管理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四)重在“统一司法”而非实现“法的稳定性”

为论述方便,我们以时间维度对“统一司法”和“法的稳定性”加以区分:“统一司法”指横向的统一,即一定时间段内不同司法机关对类似案件作出大体一致的处理;“法的稳定性”指纵向的统一,即不同时间段内司法机关对类似案件作出大体一致的处理。判例具有统一司法的功能。遵循先例实质上秉持的是历史思维,即要求法官在处理当下案件时回顾过去,反复问自己“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无论一个判例的有效范围如何,在其效力范围内它都将约束后继案件的处理。同时,两系国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高等级的判决自身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英国上议院曾长期坚持自己的判决是不可更改的,[10](p542)这为实现法的稳定性提供了基础条件。

案例指导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统一。(注:参见在20xx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种统一当然包含着纵向统一司法,实现法的稳定性的要求,但它更侧重于横向时间切面的统一。根据两高《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条件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最高检察院还要求“处理效果恰当、社会效果较好”。观察上述条件,两高关注点侧重于指导性案例的时效性,对指导性案例的稳定性重视不足。如新类型案件,一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往往有一个过程,在其出现之初就给出一种成熟的司法处理方案往往是不现实的,由此而生的指导性案例不可能要求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指导性案例一定程度上成为发布司法解释积累经验的手段,如最高关于醉驾案的表态。(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醉驾案叠起,处理方案有较大差异,引起公众关注。最高之所以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是因为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作为替代 性措施,最高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参见邢世伟:《最高法:醉驾审判缺经验将尽快下发指导案例》,《新京报》20xx年5月19日。)这与西方法治国家对判例稳定性的重视形成鲜明对比,如法国,“当法律的发展显然尚在十分动荡的时候,最高就采取观望的立场,通常对当前的问题不作裁决”,以免影响判例的稳定性。[11](p187)同时,社会效果的好坏更是随社情波动和国家政策调整而不断变化的东西,它要求指导性案例应适时调整。指导性案例本身稳定性不足使其难以承担实现法的长久稳定的功能,其主要侧重于为下级司法机关提供指南,在一段时间内实现司法统一,以回应公众对“同案不同处理”的质疑,维护社会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案例指导制度是成文法下使用案例的一种新形式。就借助个案积累、传承司法经验而言,其与两系的判例有相同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其实质是以约束司法裁量权、统一司法为目标的强化司法业务管理的新手段。作为一种司法管理手段,为保障制度的明确和有效,案例指导制度必然以明确的规范快速进行制度化建设,而不可能等待其像判例法那样在实践中缓慢成长并以不成文的自治方式来实现;为保障下级司法机关按照最高司法机关的意图统一行动,案例遴选权集中于最高司法机关,并以能充分体现最高司法机关意图的科层制实施控制就是必要的;司法服务大局的使命和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使案例指导制度致力于追求一时的司法统一,对法的稳定性的追求则较弱,或者说虽有心而力不足。概括说: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机关以司法统一为目标,借助案例对规则的细化功能和对司法实践的及时回应性,以一种行政化方式对司法业务进行精密规制的新形式。它是当前意图通过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管理从而解决司法不足的司法管理改革的步骤之一。

二、案例指导制度推行面临的难题

案例指导制度的四个特色使其异于两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确立了一种司法案例适用的新形式,它以我国独特的司法体制为背景,运行方式和制度目标也富有中国特色,但这并不足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顺畅运行。事实上,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还存在诸多逻辑难题。

(一)统一司法与适用案例要旨(指导要点)的冲突

案例指导制度创设的直接目的是借助指导性案例对成文法的具体化,收缩司法人员的裁量空间,实现司法统一。对司法统一的意义,已有广泛共识,不再赘述,但何为司法统一,两高《规定》都未明确,苏泽林副院长的观点有较强的代表性:“司法统一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程序展开方式的统一;(2)事实认定的统一;(3)法律适用的统一;(4)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统一。其中事实认定的统一又可细分为三个方面:(1)事实判断规则的统一;(2)证据采信规则的统一;(3)法律责任确定规则的统一。”应当说,这种司法统一的要求是很高的,甚至可以说是对司法行为的“麦当劳化”,(注:麦当劳化含有四个基本原则:极其讲求效率;讲求速度的定量配餐;可预见性(所有麦当劳都有同样的菜单);非人格化(麦当劳机械化程度极高,它的员工在行为上实际上没有自由支配权)。美国社会学家利茨尔认为,这些原则已扩散到了社会的每一方面。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16 页。)它契合当前司法管理行政化所追求的精准、明确、统一的特点,可以认为符合案例指导制度创设的本意,但这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存在冲突。

两高《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运用方法没有明确,实务界对如何适用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指导性案例应重点提炼要旨,后案司法人员主要参照要旨处理案件;另一种意见虽不否定提炼要旨,但主张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应该从整体上来把握,参照也应是整体的参照。[8]这两种主张分别接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作法。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虽有利于全面发掘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但目前不具可行性:第一,与当前司法群体的需求不符。以法官为例,其对指导性案例的需求主要基于两种动机:(1)提高裁判效率,减轻办案压力。参照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格 式化快速处理案件,避免思考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以应对案件数量的压力。(2)提高裁判的认可度,降低职业风险。参照指导性案例可避免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有利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预期,减少上诉率,也有利于减少上诉、闹访等给法官带来的巨大压力。[12](p46)后一种意见要求法官自行归纳规则,这显然不适应提高效率,减轻办案压力的要求;同时,不同的人员看到的指导要素可能是不一样的,这也不适应提高裁判认可度,降低职业风险的要求。这将影响司法人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没有司法群体的自觉参与,案例指导制度很难成功。第二,与成文法下的推理习惯存在冲突。对指导性案例的整体性参照要求司法人员善于运用归纳推理从指导性案例中提炼规则,并运用这种规则对当下案件推导出试验性的解决办法;然后再针对相似案件的背景检验他的解决办法是否合适,最终作出决定。这种繁杂的推理技术在我国司法中并无传统,也非短时间能为司法人员熟练掌握。第三,后一种意见将指导要素的提炼权交由各个法官,不符合案例指导限制裁量权、统一司法的目的。第四,不适应绩效管理的要求。绩效管理的基础在于标准的明确统一,甚至是数字化管理,一如当前起诉率、撤诉率等所体现的。后一种意见难以实现指导要素的标准化,从而妨碍绩效管理的有效性。绩效管理是当前司法机关力推的管理方式改革的核心,与其抵触的改革将难以成功。

因而,从指导性案例中提炼要旨并由后案司法人员将其规则性地适用于当下案件,这几乎是我国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宿命性选择,过去的实践也是这样做的,(注:如四川高院从孙伟铭案中抽取了裁判摘要:任由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参见《为统一裁判尺度孙伟铭案入选四川省高院案例指导》,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xx-09/22 /content_17768426.htm,20xx-07-16。)现在仍被延续。从大陆法系的经验看,要旨的功能将类似于立法,成文法所具有的局限指导性案例也难完全避免。“追溯案件事实并发现要旨的真正效力范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这些判决要旨中所包含的原则只能作为可供操作的假设对待,人们必须根据后来的案件和变化着的生活需要加以检验,因为有时不得不对它们加以限制、扩大或改进。”[11](p385)当然,作为对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势必更为具体,指导性案例对案情、争议问题和处理理由的陈述也有利于明确要旨的含义,相对于成文法,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范围势必有所收缩,其对司法统一是有助益的,但欲达到制度预设的高度统一则面临巨大困难。

统一司法与适用要旨的冲突是案例指导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拉升现实以实现理想还是降低理想以迁就现实,或者如何妥协,《规定》没有给出明确回答。

(二)统一司法与司法创新的冲突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制度与社会发展变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社会管理创新近年来受到高度重视。作为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也需不断发展完善,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点是个案。在处理个案中,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个案非正义感受最直接,对法律新的理解或修改建议经常在案件处理中被首先提出,一定程度上容忍下级司法人员多样性的处理方法有利于发现制度新的生长点。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直被鼓励的,在当前强调社会创新的氛围中进一步被强调。而统一司法强调对指导性案例的遵循,要求压制司法人员的创新冲动。如何协调案例指导制度“向后看”与社会管理创新“向前看”的关系,现有规定没有明确回应。事实上,最高检察院《规定》也隐含着统一司法与鼓励创新的内在矛盾,《规定》以统一司法为目标,同时最高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的要求条件之一是 “社会效果较好”,而要达到异于平常的效果往往需要创新,甚至突破现行制度。实践中被最高司法机关媒体作为正面典型宣传的事迹不乏执法者打擦边球甚至直接突破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成就了案例指导制度,没有这一理念,案例指导何时能由试点转为正式制度尚未可知,但一旦转化为正式制度,案例指导的守旧倾向就与创 要求产生了冲突。

(三)统一司法与司法多样性的冲突

当前司法政策对执法效果最佳状态的界定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效果的统一。案例指导制度所追求的统一司法可减少同案不同处理的非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效果,但社会效果与效果的实现更多源于对案件个别性体察基础上的多样性处理,如民事调解、刑事和解等能较彻底化解矛盾的处理方式都是着眼于案件的个别化因素。我们司法传统上对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持怀疑态度,至少在制度上对自由裁量权是否定的,但通常又允许司法人员以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或“效果”的名义,以政策、、社会稳定等为导向,行使强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直接源于高于立法权威的权威,虽然法律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但上却是受到鼓励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意图在于压缩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法律,指导性案例对司法人员的约束更为具体,其对政策回应的弹性更小,案例指导制度追求的统一司法如何与社会效果和效果所要求的司法多样性协调面临不小的困难。

(四)实施控制措施内部化的硬性与脆性

两高《规定》都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公开原则,但最高检察院《规定》同时规定,“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以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如果说一般的指导性案例为办案提供了指引的话,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则为办案划定了红线,这种红线相对正面指引来说更应得到遵守。案例不公开,当事人及律师不掌握案例情况,就不清楚有关办案人员是否违反了相关指导性案例,监督就无从谈起。最高检察院对信息公开是留有余地的。最高实施细则尚未公布,是否会存在例外尚不明确。从运行特性来说,行政化管理机构都有保密的倾向。这一方面是因为没有任何一套规则能够预先对机构运行所可能遇到的情形都做出规定,或者即使有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效率也不高,为实现组织目标,机构成员需要运用规则之外的方法,甚至需借助成员的私人关系来处理事项。规则之外的方法可能更有效率,但它往往是可作而不可对外言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机构对外公开自己内部的问题矛盾,可能使自己在与其它权力机关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还可能引起社会批评或相关权力机构的处罚。[13](p319)我国司法机关过去的实践证明了这种论断基本是适用的。这种保密倾向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中还可能通过其它方式表现出来,如最高检察院最初公布的三个案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仅对内部公开。因而,外部监督不是案例指导制度预设的主要实施控制方式。

我国司法机关采用的是行政化(官僚制)管理体制,案例指导制度在实施措施上沿袭了行政化的控制方式。行政化方式的优势是具有较强的硬性,能将最高司法机关的意图迅速贯彻至最基层,但这依赖于上级推行某种政策的力度,只有在上级高度关注某项工作时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作为常态的管理方式,案例指导的内部行政化实施方式则显出明显的脆性,上级的要求在实践中经常被打折执行,甚至得不到执行。这已为我们过去的实践所充分证明。其原因在于:第一,内部人员的同情式理解。相对于繁杂的生活,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般性,个案的特殊性经常会对指导性案例提出修正或调整适用的要求,由于负监督职责的司法人员与办案人员有共同的职业经验,相对于外部人员,监督人员往往更能理解并认可办案人员的裁量行为。第二,角色互换的可能性。司法机构内部人员流动是经常性的,一些地方还有强制性的轮岗要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角色互换的可能性,今天的监督者可能明天成为被监督者。第三,内部人员的友情。像其它职业一样,司法人员间存在特定的友情,这使得严格执行内部监督颇为困难。此外,面子文化和人情社会的干扰因素也困扰着监督者。第四,领导人员缺乏监督的愿望。首先,为实现司法目标,一些领导者对类似于潜规则的行为规则持默许的态度,在不直接冲撞法律的情况下甚至持支持态度。“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之类的口号就潜含着这种意思。[14]在追求实效的司法文化下,当适用指导性案例效果不理想时,部分领导者缺乏严格约束下级司法人员的动力。其次,在行政化管理体制下,领导 者对下属的不当行为负事实上的连带责任,下属不正当行为因查禁过严而被大量揭发有损领导者的声望。再次,对下级约束过严会损害下级司法人员的权力和自主性,从而损害下级主动行为的积极性,下级人员可能消极依赖正式规则,不愿作规则要求之外的事项,这将导致组织整体效能低下,领导者能力受到质疑。据笔者对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前某地试点情况调查,内部行政化控制的脆性是相当明显的。没有有效的实施保障措施,案例指导制度能否实现预期目标不无疑问。

(五)指导性案例质量和效益的不确定性

指导性案例遴选方式的行政化使其质量和效益有相当大的不确定。一方面,由于行政化方式的命令性和快速性,这种方式某些情况下能集中力量,发挥集体优势,大量筛选,产生高质量的案例应对时需,取得良好效益;另一方面,这种行政化方式将案例遴选变成了内部少数人的单方挑选过程,对案例质量和效益会产生消极的影响。第一,案例质量不高。首先,由于信息简化和加工而无法生成真正把握实践脉搏的案例。为保证上级司法机关的选择余地,每个下级司法机关都需要选送一定数量的案例,但为避免上级司法机关被大量的事实和信息所淹没,下级司法机关需要将案卷内容提炼浓缩。同时,为了在案例竞争中获胜,下级司法机关有动力对真实的案例进行加工改造以使其更完美。过去的案例产生过程对这两点已有较充分证明。对案例的提炼、加工是层层进行的,这种垂直的信息传递过程会出现累积性信息歪曲,最终呈现在决策者面前的案例与原始案件可能相差甚远。(注:最高司法机关也可能是这一活动的参与者与推动者,如最高《公报》刊载的案例也存在“有的案例连事实都和原裁判认定的不一致,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摘要更为原判决所缺,因而完全是以原裁判之‘名’,行编辑者之‘实’。”参见袁秀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法商研究》20xx年第2期。)原始案例可能是不完美的,但其丰满的细节使后案司法人员能更准确地比对、参照;改造后的案例看似完美,但更接近抽象的规则,指导意义反而削弱了。其次,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基本上来源于地方的选送,最高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而地方司法机关可能隐瞒虽有典型性但对处理结果没把握的案件。第二,新案例难以及时推出,价值受到削弱。两高《规定》颁布前的实践中存在案例编制周期过长的现象。案件处理结束后,经过层层上报、审查、改编到最后发布指导案例,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审判结束时一个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到发布时可能已不再具有典型意义。[15]这种情况在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下并无大的改观,除像醉驾类案件由于形势所需由最高直接征集外,绝大多数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将经过较长的周期,一些案例的价值会受到较大影响。

(六)立法权威与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的冲突

在理论上,我们已广泛认可司法权是判断权,但在实际的制度安排上“一府两院”都只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司法的功能定位是执行。执行职能注重效率而非公正,注重统一控制而非分权制衡,因而,我国司法机关的组织设计上采用了行政机关惯用的行政化(官僚制、科层制)体制,以组织的层级化及决策的层级审查等作为司法机关的管理模式。这对司法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一,组织的层级化意味着权力的不平行分配,“官员们被组织到不同的梯队之中:权力来自于最上方,沿着权力的等级序列缓缓向下流动。不同级别官员之间的不平等是非常显著的”,处于下级的官员有义务服从上级的指示。其二,为维护组织的层级化,下级的“决策必须接受上级的常规、全面的审查:不受审查的权力在下层官员中的广泛分布会损害关于整个权力结构的启发性预设”。[16](p28-35)这种审查督促下级机关按照上级机关的意志行事。由于立法机关不可能常规性地对司法人员的个案决策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进行的,当最高司法机关的指示与立法不一致时,指示将取得超越立法的效力。指导性案例虽无法源地位,但借助于司法一体化其实践效力仍可能超越立法。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累积,其对立法权威的侵蚀将不可小觑。这也正是部分理论研究者和立法人士长期以来对借鉴国外判例制度持警惕之心的原因之一。

(七)司法行政化的弱化与强化之 困

“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17]司法的判断权属性要求对司法的管理应采取与其属性相符合而区别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机制。弱化行政性、建立符合司法权属性的司法管理体制是最高司法机关推进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在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前期论证中,期待案例指导制度替代请示、汇报等行政化作法,促进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回到司法层次,被认为是制度建立的重要理由之一。[6]但从案例指导制度目前的相关规定看,若没有其它配套措施跟进,这一制度可能加重而非弱化司法的行政化。

期待案例指导制度弱化行政化的基础是:指导性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细化的标准,释除下级司法人员的疑问,不必向上级请示、汇报;同时,细化的规定也约束上级司法人员干预的冲动,为下级司法人员提供了挡箭牌。这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在司法科层制下又是不成立的。第一,指导性案例仍为请示、汇报留下了空间。指导性案例虽然细化了相关规则,但仍存在再解释的问题,指导性案例不可能为司法人员提供三段论推理的完美前提。“两个案件的事实情境十分相似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同一性是捉摸不定的,人们很容易为相异的处理方式找到正当化依据。”[16](p39)这种解释空间既为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留下了裁量空间,也为上级司法人员下级的决定提供了可能。第二,司法科层制固化了请求、汇报的需求,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尚无力改变这一局面。案例指导制度为下级司法人员办案扩展了空间,但下级司法人员可能拒绝授权,沿既有的路径请示、汇报。这种反授权现象是科层制下的普遍现象。“科层制下的上层在位者往往发现下级官员会把决策任务向上级传送,即使上层官员向其下属大量授权,除非进行强烈的抵制,仍然存在与授权相反方向的压力。”[18](p71)这种现象发生的关键因素是司法科层制下的晋升激励。科层制下,信息、权威、收入和声望的分配都以有利于上层官员的方式分配,这在下级官员中激发强烈的晋升愿望。由于科层制机构缺乏市场机制,不能直接根据成员对产出的最终价值的贡献对其作出评价,因而,一个官员只能通过以下一个或两个行动路线赢得晋升:取悦上司;在那些用于评价其晋升资格的客观标准上获得好分数。即使是所谓的客观标准,也往往只能显示一个特定的职能是否被充分执行,但难以测出这种执行的真正价值。如结案率能显示办案效率,但无法揭示司法公正是否真正实现。因而,科层制机构的人事评估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判断,而一个官员的直接上级无疑有最重要的话语权。这决定了几乎所有的科层制机构人事评估系统都相当重视官员直接上级的意见。[18](p86)请示、汇报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可能发生的错误,并将责任转移,另一方面则使上级官员得到被尊重的愉悦,为晋升奠定基础。案例指导制度没有触动司法科层制,请示、汇报现象不会因其而改变。第三,案例指导制度可能强化司法行政化。指导性案例有细化规则、收缩下级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这可能使部分原可通过自由裁量处理的案件加入请示、汇报之列,进一步加剧司法的行政化。

弱化司法行政化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案例指导制度如果不能促进、反而妨碍这一价值实现,其改革的正当性就大为削弱。

(八)与司法解释混同之虞

以案例形式进行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已有的作法,发展案例指导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其与司法解释有何区别?代表性观点认为,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具有互补性:指导性案例以要旨为指导形式,仅有参照效力,弹性较大,可弥补司法解释刚性过强,柔性不足的问题。[19](p454-456)从目前情况看,上述预设是很难实现的。由于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的要旨化和要旨趋向条文化,指导性案例更多地是以规范形式进行指导,与司法解释的界限趋于模糊,二者刚与柔的区分相当细微。同时,指导性案例具有对司法解释的细化功能,其本以约束司法裁量权为目的,会对司法形成更强的约束。依照《规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但地方司法高层似乎普遍有提升案例指导效力的要求。如某高院负责人认为,如果案例指导可以“比照”而不是“参照”执行,意义就更大些。[20]某高院领导更主张,全国人大应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21]这种提升指 导性案例效力的渴求和指导性案例监督措施的行政化,可能使指导性案例的实际效力与司法解释趋于一致。由此观之,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将与司法解释相差无几,可能仅有的区别就在于其附带有案情,有利于司法人员更准确把握规则的运用,如此一来,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大受影响。

案例指导制度内含的逻辑冲突一方面增加了案例指导制度推进的难度,如不解决好案例指导追求的统一司法与社会创新、司法多样性的关系,就会造成案例指导与宏观司法政策的冲突;不解决好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与立法权威的关系就可能引起立法人士和理论研究者的质疑,其强度可能更甚于曾对司法解释的质疑;不消除案例指导可能加剧司法行政化的问题,改革的正当性将受到削弱;不找到适合案例指导的合理控制方式,制度将无法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们案例指导制度落到实处的信心,如不解决以要旨运用为核心的指导性案例运用方法问题,案例指导的理想就缺乏实现路径;不解决指导性案例质量与效益存在的隐患,就无法从根源上保证制度的有效性;不解决与司法解释的混同之虞,推行案例指导的必要性就显得不足。寻找对策缓解上述冲突对案例指导制度的顺利推行有重要影响。

三、案例指导制度,如何走得更好?

两系国家在判例运用上存在差别,但与适用成文法比较,判例都是一种更为柔性的约束机制,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如相对于明确的成文法,法官对判例的适用主要受制于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和职业习惯,这种共识和习惯的边界显然更为模糊;成文法一旦公开就是静止的,而判例则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法官可适当将变动的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中来;相对于成文法的不可拒绝性,判例有更为灵活的背离机制,如确有理由,法官可不必过分考虑上级的态度相对地作出判断。也正因为这种既遵循又可适时拒绝或发展的灵活机制,判例才有了成文法没有的魅力,既能有效约束法官又能不断创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意味着承认案例与成文法的作用不同,那么就应建立与案例作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与成文法的“刚性”比较,案例作用的特点是“柔”,以“柔”来填补“刚性”成文法调控留下的间隙,以“柔”来适应社会发展变迁,实现刚柔并济之效。不但国外经验如此,我国历史上的例与律的关系也基本如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依附于当前的司法管理机制发展起来的,发展完全异质的判例法是不现实的,但适度软化案例指导制度的硬度,使其向柔性发展则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同时也是解决上述冲突的可行路径,有助于案例指导制度走的更好。

(一)合理定位“司法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建立服务型司法,回应民众吁求的重要步骤,司法统一的直接任务是回应公众对“同案不同处理”的质疑,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压低涉诉的发生率。案例指导制度下的司法统一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为实现制度目标,司法统一被定位于高标准的统一。行政化管理具有精准、迅速、明确、统一和严格服从的优点,为实现司法统一,以行政化方式推进案例指导具有必然性。

因而,弱化案例指导的行政化色彩要求降低对其功能的功利性期望值。笔者认为,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关注的表象是同案不同处理,但更深层的原因是公众对背后可能隐藏的司法不公的疑虑,治标不治本地推行“司法统一”并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就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而言,我们文化的底蕴更注重实质公正,案例指导制度追求的司法统一更倾向于形式公正,这与公众的心理预期是有差距的。“处理方案参照了指导性案例”的说服力可能还不如对案件个别化处理的理由给予合情合理的充分阐述。破除对“司法统一”功效的迷思才能合理界定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实施应有普遍性,但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也说明,这种普遍性是有限的。“法律的普遍性从来不是自由主义社会中法律秩序完全的现实描述,它们不过是自由主义社会生活形态使之有必要持有,但又不能充分实现的理想。” [22](p193)因而,我们一方面应承认司法统一的价值并予以追求,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案例指导对司法统一的追求应是适度的,应平衡法律适用的 普遍性和灵活性,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目标,而不宜以限制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形式上统一司法为取向。降低司法统一的期望值,才能弱化以行政方式推进案例指导的需求,为破解案例指导的行政化困局提供条件。

(二)案例指导的职能:从司法管理走向司法调控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最大的问题是过于强调司法管理的职能和采取的行政化运行方式,而司法管理的功能定位更是案例指导制度的灵魂,是以行政化方式推行案例指导的决定性因素。司法管理强调下级司法机关对最高司法机关一元意志的服从,行政化方式有利于实现司法管理的目标,但如前文所述具有脆性。强调司法管理职能、以行政化方式推行案例指导易发生钟摆效应:其一,当强力推行案例指导时,因为指导性案例对规则的细化功能,案例指导会成为超越现有司法管理方法实现最高司法机关一元意志的强控制方式,将引发下列后果:与社会创新、司法多样性会发生剧烈冲突、司法行政化加剧、挑战立法权威、要旨规则化并被严格执行、与司法解释混合等,最终给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带来难以克服的阻力;其二,推行力度不足时,指导性案例可能形同虚设,得不到遵循,正如目前的情形。即使推行力度处于中间状态,由于行政方式的硬性与脆性并存,也难以有效解决上述冲突。因而,不调整案例指导的职能定位,上述难题是无解的。可将案例指导的职能由硬性的管理转为更为柔性的调控,以兼顾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与司法统一的平衡。案例指导的职能定位决定着制度建设的整体方向,将管理调整为调控,将为案例指导淡化行政化色彩,采取更柔性的运行机制提供可能。

(三)适用方法的软化:将要旨与案情结合适用,正面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司法传统和司法环境决定了要旨在案例指导中的重要作用,至少一定时期内是不宜否认的,但若将指导性案例适用的重心仅放在要旨上,一方面不利于正确把握要旨,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司法人员正确适用和发展指导性案例。通过将指导性案例案情与当下案件案情的比较,司法人员能更精准地把握指导性案例对当下案件处理的指导价值和范围,或全部参照,或部分参照,或发展新的处理方案。这一过程中,要正面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除了政策性裁量外,我国司法中对自由裁量权整体上持负面评价立场,制度上也加以压制,其后果是造成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转向隐性运作,这是经验可以轻易观察到的。这种隐性运作一方面使司法人员无法得到系统有效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训练,也无法将成功的经验在职业共同体内分享形成经验规则,无助于司法统一;另一方面因隐性而无法被有效监督,可能出现滥用,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和限缩自由裁量权的努力,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这一努力的一部分。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司法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的本义,严格执法不等于消灭自由裁量权,参照指导性案例也不等于否定自由裁量权,努力的方向应是如何使这种裁量权更公开和更方便公众监督,以免被滥用。在构建合理监督机制的前提下,应鼓励司法人员比对指导性案例与当下案件的案情,平衡参照与背离的关系,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缓解要旨规则化可能导致的司法僵化。

(四)内部约束机制的软化

行政化管理强调统一、效率和非人格化,而司法的判断性要求为司法人员留下充分的裁量空间。因而,应适度软化行政化的刚性约束机制,着力培养柔性的内部约束机制。其中两点颇为重要:

1.推进司法人员同质化。备受诟病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除却其它因素外,司法人员素质差异也难辞其疚。司法人员同质化有利于消除对条文理解的歧义,甚至在条文语意含糊时也能形成一致见解。“一项涉及‘淫秽’或‘鲁莽驾驶’的条文从字面上看是含糊不清的,但它在一个高度同质性的共同体中却拥有一种明确的含义。”[16](p42)这种共同见解在共同体成员内部会形成遵从的压力。如某法官在所判案件被检察院抗诉后直言:“其实基层的案件极少被检察院抗诉,人家一说谁谁的案件被检察院抗诉了,感觉特别难受。”[23]这有利于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弱化行政化控制的必要性。相对于行政控制,这种以职业共同体的共识为标准的控制方式更具弹性,能及时调整 以回应形势变迁和个案正义的需求,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提供更宽松的环境。

2.培养司理。司法工作的实质效果很难量化控制,它高度依赖司法人员深层目标的高度一致性,即使建立了制度化控制机制,缺乏为公共服务的义务感仍无法约束司法人员正确地工作,因而,伦理约束是最终的控制方式。虽然许多人对伦理控制的成效持怀疑态度,但司理对我国司法仍发挥着深刻的影响。如经过长期的学习,大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讲”。[24](p56)探索建立与案例指导相符的职业伦理不但有利于实现制度目标,也有利于弱化行政控制的需求。

(五)建立以公开性为基础的外部约束机制

权力控制不能仅依赖自律,弱化内部行政性控制的同时,应建立以公开性为基础的外部约束机制。核心是两方面:一是接近指导性案例的便利性。其要求所有指导性案例都应是公开的,不能有任何不公开但作为办案依据的案例。同时,应保证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能便捷查阅和利用所有指导性案例。这是对司法人员执法情况监督的前提;二是强化司法文书的说理和公开。对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指导性案例,或诉讼各方提出但最终没有作为处理依据的,司法文书都应说明理由。同时,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环节的所有司法文书都应公开。没有司法文书的说理和公开,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就难以从外部监督,司法人员就没有合理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动力。这已为国外经验所证实,“任何判决间的争议都将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为人们所议论,尤其是要接受学者专家的评论,因此任何法官、都会尽可能地避免被置于争议之中。”[4]这是德国判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相对于行政控制,外部监督更具弹性,有利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六)改革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方式

就系统而言,具体构想如下:在目前两审的基础上,赋予诉讼双方提交上级审查的权利,但是否受理,上级有选择权。第一,如果争点仅涉及事实问题,可向高级申请。也就是说,如果二审是中级,可就事实问题提请高级审查,高级如果认为涉及事实认定的规律性问题,如经验法则的形成、新类型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力等,符合指导性案例生成条件的,可接受申请。如果二审为高级,则不能提出申请;第二,如果争点仅涉及法律问题,诉讼双方可以选择向高级或最高提出申请,符合指导性案例生成条件的,可接受申请;第三,如果争点既涉及事实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只能向高级申请。高级接受申请后审结的案件应报最高,最高不能改变高级的结论,其与最高直接审结的案件一起,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基础,由最高审委会通过后成为指导性案例。为应对特别之需,可保留最高征集案例的作法。

这一方案的特点是:第一,赋予高级与最高接受案件的选择权,高级和最高根据生成指导性案例的需要接受申请,避免了过分受制于下级申报的局面;第二,弱化了当前遴选过程造成的信息歪曲,指导性案例将更鲜活,区别于法律解释的抽象性;第三,避免层层申报,缩短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时间;第四,区别事实与法律问题,界分高级和最高的功能,虽部分保留了行政化的因素,但可避免过多案件涌入最高;第五,保留了最高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审批程序,最高审结的案件并不当然成为指导性案例,以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检察系统的管理更具行政性,也没有类似于审级制度的程序可利用,可暂采用目前《规定》明确的方法。

四、结语:走向中国的判例制度?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其最终走向何方?明确方向有利于整体有序地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副院长提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高发展阶段,就是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25]就系统而言,笔者认同这种看法,其包括几方面的要求:其一,目前的承载司法管理功能和充溢行政化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规律存在较大冲突,必然被超越;第二,由我国立法体制所限,未来的判例不具有法源地位,英美判例法不 能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同时,不应混同判例与司法解释,也不能期待判例取代司法解释;第三,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与司法管理体制的变革密切相关,现行司法管理制度下没有判例的存在空间,没有司法管理体制的相应改革,判例制度不可能发展起来;第四,因为司法制度的独特性,未来的判例制度会是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例都会有所不同,行政化特征可能会更明显一些;第五,工作方式不同要求相应的案例作用机制,未来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应与分道扬镳,与判例制度比较,其更侧重管理功能,也更具行政色彩,但也应适度弱化行政色彩,平衡促进检察一体与尊重检察官性的关系,以充分发挥案例的价值。

注释:

[1]胡云腾.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n].法制日报,20xx-01-05(11).

[2][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均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xx.

[4]最高课题组.关于德国判例考察情况的报告[j].司法,20xx,(7).

[5]william burnham.英美法导论[m].林利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6]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xx,(6).

[7]孙谦.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xx,(5).

[8]蒋安杰.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n].法制日报,20xx-01-05(10).

[9]郑鄂.“‘诸葛酿’与‘诸葛亮’之争”点评[j].法制日报,20xx-05-05(5).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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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从日本地震看灾难性报道_计算机理论论文

3月11日,日本遭遇特大地震,盯着海啸的航拍画面、颤抖着却极力保持镇定的电视新闻主播,来自日本的实时消息让习惯于感受灾民悲戚的中国受众,见证了真实而专业的灾难性报道。

1.时效性

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nhk电视播音员报道:“日本国会已经中断了会议,进入紧急救援状态,宫城县知事已向求援,希望派遣自卫队进入震灾前线。”余震正在发生,海啸已经发生,宫城机场被海水浸入,东京全线的列车停开。电视台的播音员戴上了安全帽,呼吁大家镇定,逐一报道各地发生的受灾现状。第一时间的到位报道减少了人员的损失。ft中文网总编辑张力奋评价:“作为真正的公共电视台,nhk在国家重大危机时刻成为超越一切的公共平台,维系了国民的精神和秩序。”

媒体作为向民众提供最新情况、确保消息通达的平台,理该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而多年来我国灾难性事件报道滞后现象普遍存在,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一些地方往往要求新闻媒体“待原因查明后再作报道”;二是灾难性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消极性的后果,有些部门以“容易引起人心动荡和社会恐慌”为由对灾难性事件信息进行限制和封锁,从而使此类报道胎死腹中;三是一些地方行政官员担心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灾难性事件有损政绩,千方百计地阻挠新闻媒体的调查采访。

在信息技术日益现代化的今天,只是一厢情愿,当人们无法从大众媒体上获取信息时,自然会转向人际传播、网络传播,甚至域外媒体。WwW.0519news.cOm新闻媒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封锁。灾害发生时,媒体的首要任务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布真相,介入救灾,引导群众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整个社会形成合力,共度难关。

2.导向性

有一个镜头令人印象深刻,nhk正播放对官房长官的采访实况,获悉福岛县第一核电站第1号机有可能,马上中断画面,转而反复播放核辐射时的生活指导及相关避难信息,每隔几分钟就提醒民众注意安全。共同社、时事社及其他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及时从各角度呵护着生者的安全,给死者以尊重,显示了媒体的社会责任。

日本的地震报道平静而详实,而这正是受众需要的。“我从来没有在日本的电视上看到什么‘感人’的画面。”旅日专栏作家唐辛子在博客中写道,“我只看到不断报道还有多少人需要救援,死亡人数又增加了多少,专家和官方发言人讲话,偶尔电视里会出现采访受灾者的镜头,但大都是安坐在避难所的避难者,他们说得最多的是:我们还需要水,需要食物,需要快些得到周围的信息……”

重大灾难性事件发生时期,及时、具体、详细地提供信息,对于化解情绪、稳定人心和应对灾害意义重大。受众接受新闻信息的过程,既是一个进行信息确认、材料收集的过程,也是新闻报道影响着他们已有观念的一个过程,而这正是新闻媒体有效引导社会的直接方式。对于新闻媒体来说,采集和提供充足、连续的信息,让受众以正确的思想认识所处的新环境及其行为规范,这本身即是一种很重要的引导。

灾难性报道究竟报什么?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在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上:一是受众作为新闻接受的主体所具有的对灾难有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二是遇难者亲属和灾难受害人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

而在我国灾难性报道中,“丧事当喜事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难不是新闻,救灾才是新闻”,曾经长期主宰着我国灾难报道的模式。天灾人祸带给人们的本来是一出悲剧,但一些报道却硬把它演化成一曲颂歌,忽略了对于灾情、伤亡的全面反映,忽视了人文关怀和灾害反思,使得灾难带给人们的警示作用丧失殆尽。

灾难当前,公共传媒应是社会中的第一瞭望者。对内成为与受众零距离零时差的沟通者,对外是国家形象的公共大使。

3.摆正媒体的位置

作为社会的瞭望者和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媒体不但是重要的消息来源,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救灾力量。

地震之后,作为公共电视台的nhk全面跟进,不停地轮流用日语、英语、华语、韩语五个语种,发布有关最新震情和可能发生海啸的地区,给予震区的民众最大的帮助。旅日华人作家毛丹青在博客中说:日本电视台直播震灾现状时发现一家医院的楼顶上有人求救, 是直升飞机上的女播音员报道了医院的位置,很快得到了医院的详情,包括医院的规模、设备以及住院人数等等。电视直播时急救援队已靠近了医院。

我国近年来的灾难报道,人文关怀已逐渐进入传播视野。灾难新闻除及时地报道灾难,理智地、科学地灾难之外,还应求把受众的内心体验放在心上,让受众看到生命在灾难中的真实情状,以彰显生命在灾难中的尊严与价值。那些曾经出现在我们采访现场的悲怆而又尴尬的场面,希望从此消隐:在抢险现场,比抢险队伍还要多的是里三层、外三层的媒体记者;一边是刚刚从地下救出极度怕光的伤者,一边是闪光灯频闪的摄影记者;一边是刚刚救出的九死一生的伤者,一边是记者想当然的发问……

在灾难性报道中,“有所为有所不为”考验着记者的职业操守和良知。新闻工作者肩负社会利益和媒体利益的双重身份,既要恪守在现场传递真相的责任,也要承担不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责任。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代表公众问责。日本大地震后的3月13日记者会成为媒体为公共利益发声音的典型案例。东京电力公司副社长藤本孝等六名高层人员在当天记者会上鞠躬谢罪,但仍逃不过现场记者的围攻。有记者厉声逼问核电站情况:“3号机组会不会发生燃料棒熔化?”藤本回答:“目前尚不清楚。”记者当即对他吼道:“把话说清楚了!到底会不会?”“别含混言辞!”藤本只是答:“情况是严峻的。”

代表公众问责必将成为灾害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声音。《小金飞向总理直言》获得20xx年国家广播电视大奖一等奖的原因,不是因为的亲民爱民,而是因为一个中学生敢于向国家领导人坦荡直言。大灾来袭,为什么没有预警?为什么没有防范?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投向哪里了?这些声音在抢险救灾非常之际不宜过分渲染夸大,但一定是合理的声音,是中国媒体专业意识的觉醒。

第五篇 广播广告:从了解听众开始_计算机理论论文

听众调查对广播策略的制定有着重大的意义。通过听众调查,可以了解听众对广播的行为习惯、态度评价和收听需求,从而科学指导广播的制作、投放和编播,扩大的传播效果和收益,提升电台的品质。

广播的收听率调查已为多数电台接受并采用。在推介中,电台主要使用的是节目或时段的收听量、吸纳的听众人数等数据,再进一步会涉及到主要节目或时段的听众特征数据,如收听节目的听众是哪些人,以此来判断节目或时段的价值,吸引投放。主也主要根据节目或时段的听众收听量,来衡量节目或时段的价值,指导投放。

但在具体的过程中,的经营策略、投放策略、创意制作、编排技巧,还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业界主要依据过往经验来制定相关的策略,而不是如同衡量节目或时段竞争力、价值那样,从听众收听调查中获取客观数据,用数据说话。

造成这一现象,一方面因为大家观念上还是将策略、尤其是创意制作策略当作传统的专业人员经验判断、艺术创造式的主观产物,没有想到这些也是可以通过听众调查来获取、量化的;另一方面,也与现阶段听众行为调查的不成熟有较大的关系。现行的行为调查过于简单,与电台、公司等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对现实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有较大的局限。

本文试图对听众行为调查进行论述,提升电台和客户对听众行为调查的认识,为听众行为调查、提供思路借鉴。

一、听众行为调查对广播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1.听众行为调查的目的

如何恰到好处地维持听众收听、电台经营与效果三者之间的平衡,是十分重要的课题。WWw.0519news.Com

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节目的完整性,但精彩的内容不仅不会阻碍听众收听,反而会促进听众收听节目。听众也有获取特定信息的需求,以此为自己的消费行为提供帮助与指导。

因此,有必要进行听众行为调查,了解听众需要的产品信息、喜爱的形式与创意内容、能够接受的呈现方式与插播频次、时长等重要信息,以此指导广播经营、投放策略,提升创意水平与编排策略,做到效果最大化,对听众收听影响最小化,实现共赢。

2.听众行为调查对经营策略的作用

了解了听众的接触行为、态度与喜好、相关需求,就能更科学地评估频率、节目或时段的资源与价值,更有针对性地拓展适合不同频率、节目或时段的客户,更合理地监督创意,以及作品的编排播放,扩大经营收入,拓宽客户的行业分布,完善客户的行业结构,挖掘听众的价值。

现阶段,电台经营主要依靠变卖频率、时段或节目的听众资源来吸引投放,但对听众资源的价值深度挖掘仍有欠缺,往往只是停留在听众收听或到达量上面,或者更进一步地细化到听众的构成,以及听众对节目的忠诚度,以此评估其价值。这只是经营的第一步,即发现价值。经营还必须走第二步,即挖掘价值,提升资源的利用率。

3.听众行为调查对投放策略的指导意义

了解听众对广播的收听情况,对不同产品/服务信息、资讯的关注与需求情况,以及不同产品/服务对听众消费行为的影响情况,能更清楚地认识到广播媒体的投放价值,更合理地进行投放。

客户、尤其是大品牌客户之所以不把广播作为主要的投放媒体,是因为广播是“视而不见”的媒体,看不见、摸不着,感觉不踏实。另一方面,大家认为广播是“两头大、中间小”,即以青少年听众与老年听众为主的媒体、主体受众消费能力弱,价值低。

第三方提供的客观收听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客户认为广播影响力弱、听众价值低的传统观念。但是很多客户还是对广播的传播效果有所顾虑,对自己的产品是否适合在广播中投放捉摸不定。听众行为调查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客户能知道听众在收听广播时对的收听情况,不同听众在广播中对产品/服务的需求情况,不同产品/服务的广播对听众消费行为的影响情况,从而根据自己的品牌或产品特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投放。

4.听 众行为调查对创意制作的借鉴价值

对公司而言,了解听众喜爱的广播内容、表现方式等特征,可以从容进行广播的创意制作,提升创意制作水平,使听众在听到时不拒绝、不厌烦,乐于收听,将当作节目之余的调节与享受,对传达的信息留有深刻的印象,根据指引进行消费。

对听众心理、需求的漠视或忽视,不去了解或不甚了解听众的收听需求,导致很多广播创意贫乏、内容雷同、制作粗糙,与节目形成鲜明的对比。好听的节目搭配难以忍受的,影响节目的收听,降低节目的品质,对广播媒体的伤害较大。

医疗健康或节目之所以受到客户的青睐,并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是因为业界掌握了中老年群体对医疗保健信息的收听需求与心理特点,了解了他们关注的医疗信息内容、信赖的表现形式,从而进行的创意制作。

因此,创意制作需要深入了解不同听众对不同产品/服务的创意需求,为不同的产品/服务量身定做与目标消费听众的心理需求对位的佳作,扩大的传播效果,提升价值与电台的品位。听众行为调查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一需求。

二、听众行为调查的主要内容

1.调查听众对广播的收听情况与态度评价

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听众对的收听情况,在听到时是否会转台,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台,收听的专注程度与对内容的记忆程度等,以及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收入等背景的听众[1]对广播的收听情况,驾车听众、非驾车听众[2]在收听广播时对广播的收听情况,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对广播的态度评价:广播的可信度、广播的满意度、广播的喜爱度和美誉度。

2.调查听众喜欢的形式与创意内容

了解听众喜欢的播出形式(如节目冠名、整点/半点报时等)、表现形式(如陈述式、对话式、场景式、歌唱式等)、表现手法(如相声、评书、笑话娱乐、戏曲等);了解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以及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的听众喜欢、容易接受、不希望接受的播出形式和表现形式。

了解听众喜欢的创意内容:听众希望在中了解的基本产品信息与诉求点(如医疗了解疗效、促销了解折扣信息、品牌形象了解竞争力与社会责任等),希望产品信息在中如何呈现(如幽默搞笑、委婉的讲故事等),听众不喜欢的创意内容;了解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以及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信息的听众喜欢、不喜欢的创意内容。

3.调查听众印象深刻的信息及影响因素

了解听众在收听广播时,对什么形式、内容的印象深刻,对中的哪些信息印象深刻;了解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印象深刻的信息。

了解听众对信息印象深刻的原因及影响因素,是因为在其他媒体如电视中接触过所以印象特别深刻,还是因信息的实用性强、代言人的知名度高、播放的次数多导致听众印象深刻;了解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以及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的听众对信息印象深刻的原因及影响因素。

了解影响听众收听欲望的因素,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以及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的听众认为影响其收听欲望的因素。

4.调查听众能接受的时长及插播频次

了解听众对时长的态度:容易接受和不能接受的单条时长,在一段中容易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条数,在一段中容易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总时长;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以及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信息的听众对时长的态度。

了解听众对插播频次的态度:在多长的节目中插播多少次比较适宜,同一条在一个节目中播出多少次比较适宜;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对插播频次的态度。

此外,还可以对一个时段内多条的编排策略提供借鉴:在时段前主持人是否应告知时长、条数,告知后是否会促进对后节目的继续收听;头条对听众的收听影响;多条如何编播,风格相近、同一品类的广 集中编播的影响等,从而更好地促进与节目的配搭,加强和推进时段的精细化管理。

5.调查听众对不同品牌/产品/服务的关注与收听需求情况

了解听众对不同品牌/产品/服务信息(如餐饮、汽车/汽配、家居建材等行业)的关注情况和关注程度:听众在收听广播时对哪些行业的品牌、产品宣传或促销等信息比较关注,关注的程度如何,对不同行业的品牌/产品/服务分别关注哪些方面的内容,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对不同品牌 /产品/服务信息的关注情况和关注程度。

了解听众对不同品牌/产品/服务的未来收听需求情况,还想获取什么样的信息,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对不同品牌/产品/服务信息的未来收听需求情况。

6.调查不同品牌/产品/服务对听众消费行为的影响情况与影响因素

了解对听众消费行为的影响情况、影响程度,消费者对中产品/服务的购买所考虑的因素,以及对听众的哪些产品/服务消费影响最大,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在消费时受广播的影响情况。

其次,可以了解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信息的听众在消费时受的影响情况、影响因素,消费时所考虑的因素,以及对他们的哪些产品 /服务消费影响最大。具体了解关注特定品牌/产品/服务信息的特定背景特征、特定收听场所的听众在消费时受广播的影响情况。

7.调查听众对电台近期播出的回忆度及评价

在常规调查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电台或客户提出的要求,对近期播出的,或对特定品类、产品的进行针对性的调查,从而更好地评估具体产品的投放效果,并根据调查数据对投放、创意制作等策略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的回忆情况(含对企业/产品名称的回忆情况、对具体信息的回忆情况、印象深刻的内容等)、对各的态度评价、在听到后是否进行了消费以及消费与否的原因,以及不同背景特征、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对的回忆情况等客观数据。

三、启发与借鉴

1.定期进行听众行为调查,并利用调查数据,科学指导行为

实际操作过程中,听众行为调查主要依附在收听率调查中,利用收听率调查使用的样本,同步进行听众行为调查。此调查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量节约调研经费。

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一,行为调查不同于收听率调查,收听率调查主要是收听行为调查,内容简洁,易于操作,听众只需如实记录自己的广播收听行为(如听了哪个频率、在什么时候听的、听了多长时间、在什么场所收听等),不涉及态度评价,因此,常规调查中,300个样本基本能满足调研需求。但是行为调查不仅仅调查听众在收听广播时对的接触行为与收听情况,还涉及大量的态度评价与收听需求内容,内容丰富,操作难度大。尤其是对关注特定品牌 /产品/服务的听众的调查内容,由于品类较多,一般至少有十几种消费品类,这样保证每一个主要品类有足够的样本,就需要更多的调研样本来支持。在统计方面,为保证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度,每一个品类的最低样本需求一般是30个,结合其他调研内容,收听行为调研理想的调研样本为500个左右。如需加入针对特定产品的效果调研,所需样本量就需要更进一步增加。针对此,听众行为调查可在充分利用收听率调研现有样本的基础上,再适当额外增加一些样本以保证调研数据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其二,完整的行为调查需要整理、大量的数据,从中总结相应的特点与规律,并形成系统的报告,提出咨询建议。所需的调研费用,以及、报告撰写的工作量、工作时间相当大,不亚于一次重大专项项目。如涵括在收听率调研服务中,则会在极大程度上限制报告的质量与内容,并最终影响对电台等各方面的参考价值。

鉴于此,建议将听众行为调查从收听率调查中出来,形成的专项调研项目,但可利用收听率调研的部分现有样本,以节约调研经费。根据调研内容特性,一般调研周期为1—2次/年较为适宜。

2.丰富听众行为调查的内容,完善方法

在将听众行为调查从收听率 调研中出来后,势必对其调研内容、模型等有更高的要求。目前调研公司进行的听众行为调查,问卷设计、调研内容的全面性与对行为相关细节,的思路、框架均有所欠缺,难以满足电台、客户等的需求,大大降低了该调研对电台、客户等的指导价值与参考意义。

因此,需要创新思路,完善行为调查的内容,并结合电台、客户的实际需求,增加相关内容的全面性与深度性,并完善方法与模型,使听众行为调查能切实反映听众全方位的收听情况、态度评价与收听需求,指导电台、客户等的日常工作,在他们经营策略、投放策略与创意制作策略的制定方面提供更有价值的数据支持,提升品质与传播效果。

注释:

[1]后文中,对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收入的听众统一简称为不同背景特征的听众。

[2]驾车听众主要在车上收听广播,非驾车听众主要在家里或其他非移动场所收听广播。因此,后文中,对驾车听众、非驾车听众统一简称为不同收听场所的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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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简要探讨_操作系统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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