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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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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英文:Population)是一个内容复杂、综合多种社会关系的社会实体,具有性别和年龄及自然构成,多种社会构成和社会关系、经济构成和经济关系。是一定数量个人的综合,强调规模。人口的出生、死亡、婚配,处于家庭关系、经济关系、关系及社会关系之中,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都同人口发展过程相关。

农村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人群聚居地。农村是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场)、林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镇比较,农村地区人口呈散落居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生活节奏慢,生活压力相对于城市较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如若你对这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如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为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文从社会保障学角度,这一制度从全面实施到现在所取得的养老保障作用和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累计有3 000多万户,农村双女户家庭达1 000多万户,预计以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约350万户,双女户约100万户。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效的结果,成功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如今,率先响应国家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已经陆续进人老年生活阶段,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进人老年的计划生育夫妇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同时也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奖扶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wwW.0519news.COm20xx年开始,“奖扶制度”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各选取1个地区(州、市)进行试点;20xx年,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20xx年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奖扶制度”。

“奖扶制度”是近年社会科学研究关注的题目之一,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学者以及计划生育部门等,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本文将从社会保障学角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的“奖扶制度”从20xx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到底取得什么样的养老保障作用,这项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加强这项制度建设。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作用

(1)保障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有国民基本权利和待遇,体现了公平性。我国《----法》第45条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当然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奖扶制度”,体现了贡献(牺牲)、回报(补偿)的公平原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曾经为国家控制人口做出了贡献,这些人到了晚年,出现了一些生活困难,国家给予这部分人一定的补偿,这体现了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偿性和公平性。

(2)实实在在地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据了解,当初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有80%处于经济不宽裕的状态,95%的老人生活有困难。“奖扶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可以拿到最低600元的扶助金,这对于人均年纯收入仅仅只有2 936元(20xx年)的农民来说,不是小数目,约占到其年纯收入的1/5。可以说,“奖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标农户的预算约束,明显改善了其家庭经济状况,部分缓解了他们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

(3)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奖扶制度”,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以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转变旧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狭窄,养老保障对象过少

现行“奖扶制度”实施对象锁定为60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对于一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除外)来说,就不能得到奖励款。如:(1)一女一男家庭。(2)半农户家庭。即夫妻中有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是城市户口,不能得到奖励。(3)抱养子女家庭。指部分因终身未曾生育而合法收养子女的家庭。(4)再婚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再婚家庭的子女数超过了规定的子女数,从而导致其手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家庭得不到奖励。(5)城中村家庭、郊区家庭,他们正在失去土地,也正在逐步地、大批地转为城市人口。但是,他们却不能象多数城市居民那样,很快能够得到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或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他们由于成为了城市人口,也就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优待优惠政策。这样,许多人就不愿转为城市人口,从而影响城市化的进程。这些规定无论从计划生育角度上看,还是从情理上说,都有失公正,也不符合计划生育普惠性的特点。其实,他们同样为稳定中国低生育率作出了贡献,应该得到奖励。

(二)奖扶的金额标准偏低.对群众的养老保障作用有限

奖励扶助金相比医疗、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相对偏低,加之物价的上涨,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已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难以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确认奖扶对象的程序过于复杂,行政成本高

“奖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奖扶对象的资格审查是村、乡镇、县市三级审议、三级公示、三级建档。这样确实能够保证质量,但它却是以较高的行政成本为代价的。据一些地方反映,奖扶制度的行政成本很高,甚至占到了奖励扶助金额的30%-40%,而且,很多地区没有将奖扶制度的执行成本单列,而是与计生部门常规工作的行政费用混在一起。因此,无法考察奖扶制度的实施效率。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提高奖扶金额标准

应该充分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放宽奖励扶助条件,使那些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过奉献、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奖励扶助待遇。而且,奖扶的年龄依据城市人口退休的年龄规定,男的60岁,女的55岁。因为,农村有些人五、六十岁身体状况就不好了,有的已经不能下地干活了,尤其是妇女。另外,应该把现在的奖扶金额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 200元。而且,从长远看,奖扶的金额标准也要考虑未来物价水平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为了保证奖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用有些专家学者主张的三个途径来筹资:(1)开卖全国计划生育彩票,收人用于设立人口奖励基金;(2)在大多数税种上开征计划生育附加税;(3)开征城镇房地产年税。据测算,只要设计、管理得当,这笔钱足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扶助问题。

(二)简化奖扶对象的确认程序,降低行政成本

奖扶对象确认过程应当适当简化程序,可考虑在村一级,只需村民小组评议结果就可以上报,两级公示(村级初选结果公示和县市级审批最终结果公示),一级建档(只在县市建档)。在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中间操作环节,便于相关部门的协调,从而降低实施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提高奖励扶助制度操作的效率。因为一项政策实施情况如何,既要看社会效果如何,又要看控制成本。

(三)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体系

第一,制度运行过程公开化操作。首先是奖扶条件公开,加强宣传力度,使每个农民都明白奖励扶助的条件,都知晓奖励扶助的标准。其次是资格确认过程公开。最后是结果要公开,对资格认定情况、奖励扶助情况都要张榜公布。第二,加强资金流程监督,要进一步明确奖励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截留挪用,不得用奖励扶助资金抵扣税费、债务,不得强迫储蓄等。第三,加强群众监督,特别是要动员群众广泛参与资格确认过程。第四,建立具有奖惩作用的激励制度。通过制度的激励,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目标及约束不同而造成制度的扭曲和异化,确保实现最初的制度设计目标。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一,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我国从20xx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进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这10%的县(市、区)试点并没有覆盖全国所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可持续性,应该把全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纳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而且,对于有些困难家庭无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应该代缴。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计划生育家庭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天折、伤残、重病等情况,尤其需要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可以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采取投人、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第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求职专窗制度。人口计生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托当地经济实体,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基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落实并给予贴息。

(五)强化主导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已经为国家的人口转变做出了巨大贡献,应该为做出贡献的老年人提供一个安逸的晚年生活条件,至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讲,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对农民养老资源的一种制度性剥夺,因此,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资源损失的最好代偿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来就应该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责任,实际上就是把计划生育的这部分社会成本全部转嫁给了计划生育家庭。强调主导,是由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与人口政策无一例外地都是主导并承担着直接责任的。因此,妥善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已是民情之所急、形势之所迫,责无旁贷。

第二篇 试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_农村研究论文

一、引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已有30年左右时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育水平的急剧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开始显现。根据测算:我国20xx年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人数为2386 901人,而到20xx年时将达到13 588 460人,到21世纪中叶时达到42 306 662人。

然而,党早在1980年9月25日的《》中承诺:“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到40年后,一些家庭可能出现老人无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想办法解决他们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并且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和土地保障功能的下降;同时我国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以上背景使得首先在农村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可解“燃眉之急”,同时还可以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提供实践经验。wWw.0519news.com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降制度的构建思路

本文根据我国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几年以来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思路。

本文提出的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包括如下部分:

(一)在资金的筹集方面

1.在资金筹集方式选择上:鉴于本文的出发点,本文把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定性为:现阶段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以后逐渐过渡到社会养老为主、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为辅。所以在资金的筹集上其现阶段还是应该采取自愿原则或者半自愿、半强制原则。

2.在资金筹集模式选择上: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较为落后并且发展还很不平衡,理应实行国家财政承担为主,把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用于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对于不同的地区,本文建议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和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筹集模式:

(1)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以鼓励农民在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自己一次或者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候就可以只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多领一部分养老金。同时还可以借鉴贵州余庆的经验探索从社会筹集资金,以及把计划生育的罚没收人以充实该养老金,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模式。如果在已经建立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可以把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起来,最重要的是把国家给予的计划生育奖励的资金也存人农民个人账户,以区别于非计划生育户的养老保险在资金的筹集上多于他们,这也体现了到老年的时候国家对计生户的保障,同时也就体现了国家对政策的导向作用,这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导向。同时由于在经济发展较好的这些地方,国家应该鼓励农民自己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实行强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还可以试点实行建立起完全积累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混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国际经验的借鉴: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中都承担了主要的筹资责任,由于农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特征(制度安排多样性;方式特定性;费率定价与纳费方式灵活性;与城镇养老保险给付机制差异性。所以此项制度在突尼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波兰、阿尔巴尼亚、中国、越南等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波兰农村社会保险的中有5%的部分是农业工人和农民的纳费,另外近90%以上部分由财政转移支付,2000一20xx年波兰农村社会保险年平均支出占波兰预算支出的23. 27%,占当年gdp的2.1%};巴西农村养老金91.6%,农民产品第一次销售征税额占8. 4%;哥斯达黎加48. 3%,雇员纳费46.2%,其他部分为专项税。虽然我国整体上农村经济较为落后,但是在城市(镇)中、郊区的农村相对来说经济条件较好,农民和都有能力为养老缴费。

(2)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除了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用于养老之外,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时可以借鉴发展中国际的农村非纳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尼泊尔、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南非、纳米比亚、毛里求斯、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布基纳、阿根廷、玻利维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巴西等国都建立了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世界银行(1994年)指出,农村非纳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不顾人们的收人、财富和工作年限,管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对金融机构不发达、雇员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资料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适用,能避免对工作和储蓄的负面激励;还有利于保证消除贫困目标的实现,在上能够获得广泛的支持。

同时扶贫办要制定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落实扶贫开发项目、扶贫资金,优先提供科技扶贫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的政策措施。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优先获得开发性生产项目、优惠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支持的政策措施,计生户得到这样的项目支持后,可以把项目的收益适当比例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贫困的计生户家庭要建立贫困计生户档案,不仅仅为他们提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还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提供养老救济。比如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上应该提供支持。同时还应该根据需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基金,为计生户家庭发生重大风险事故提供救助。

(3)在经济发展处于中等的地区:同样除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外,还应该包括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账户,以及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制度(用于社会统筹部分)。

3.在资金筹集标准选择上:1992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虽然截止20xx年底,全国有31个省(区、市)1870个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是现在的实践结果是,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农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标准,而各地有缺少充足的理由要求农民选择较高标准。所以应该核算符合现阶段国情的筹资标准。

鉴于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的特殊性,不仅仅要鼓励计生户家庭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还应该把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结合起来,现在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一次性就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本研究认为理应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养老,对于现在已经进人老年的计生户还可以按照现行政策每个月发给50元,但是同时应该适当根据物价提高标准;对于还没有进人老年的计生户应该有别于非计生户,政策上优惠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样就可以较好的保证他们在进入老年后加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获得较高的养老保障水平。在资金来源上如图1所示:

(二)在资金的管理、投资、运营上

由于养老基金是保障计生户农民的老年的基本生活。故对基金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基金积累的初期管理较为简单,比如存入银行。但是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的管理就会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具有与城市不同的地方。鉴于基金的管理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让保险公司来承担或者县级以上财政承担,对于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管理,只给保险公司缴纳管理费用,而管理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如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不面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当然这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的经验:例如把基金投人一些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不但可以使基金得到增值并且还可以吸引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本文认为,在农民自己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的条件下,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或者市一级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民管理。同时对这些公司在初期实行严格管理,在公司发展成熟后逐渐放开。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人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同时研究表明:养老金的给付的预定利率。也是一个地区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成败的因素之一。因为预定利率的高低取决于货币市场的利率,更取决于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良好的投资绩效将大大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而良好的投资绩效又取决于基金的管理和运用。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在保障水平上

可以适当考虑到不同的地方实行不同的保障水平,对于实施不同资金筹集模式的地方其保障水平也应该有所差别,有能力自己缴纳保险费的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当调高保障水平。根据以上的资金来源,在保障水平上的地区差别主要体现在地方财政的支持和集体经济以及个人的缴费能力上,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模式的长远发展思路设计上

本文认为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只是一个过渡的模式,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在现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有限条件下,同时我国又面临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和规模都快于城市的特殊环境下实施的。最终在经济发展水平到一定水平和人口增长稳定、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得到很好的实施时候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取消的情况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就可能会要求过渡到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下。因为现在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政策被同时赋予发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保障计生户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双重功能。

(五)在保障层次上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的时候,还得寄希望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并且在养老保障建立的初期还要以家庭保障为主,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城市不一样,虽然现在我国家庭保障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在减弱,但是在我国在以经济发展为第一位、财政承担能力和农村居民收人受限、农民还有一份土地的时候。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还必须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在长期看也是这样。特别是受我国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在实现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上仍是其他的养老方式不可替代的。

三、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陈制度构建中相关的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作为一项特殊的养老保障政策,由于在现阶段被赋予了双重功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保证该项政策的实施:

(一)各部门相互协调是前提

由于该项政策涉及到计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工作,做到部门间的责、权、利的分工明确。如果还是像原来许多部门那样相互推诱,很有可能会将新政策扼杀在摇篮里。    计生部门主要做好的是计生户的统计和调查以及养老金的发放,本文认为在保障对象面前主要还是计生部门起主要作用,以体现国家部门的关心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争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对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条件等方面的资金投人。争取国家财政增加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奖励的专项转移支付。

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起到的是协助计生部门设计养老金的筹集、投资、运营、管理和体系的运行。适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专业技术的指导。当在时机成熟时,按照本研究设计,在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向一般的养老保障合并的时候,社会保障部门就要适当的抓住时机实现顺利过渡,以减少转制成本。

财政部门要在政策实施的初期承担起资金管理的责任,所以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健全的财政金融管理体制,采取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科学的监督体系。争取将各级投人的专项经费作为农村计划生育养老基金实行商业运营,同时通过国家补贴和银行、保险公司让利,使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或储蓄利率稳定在5%以上,并免征计划生育养老储蓄的个人利息收人所得税。财政部门要在其中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同时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的按时、按量到位。

(二)加大和完善相关立法是保证

以更高的法律层次来保证该项政策的连续性。否则可能因为人员或者领导人的调整以及财政其他的原因而致使该政策中断或者流产。因为现行的只是一些部门规章,而----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也并不是很详细。现在需要的是要有这项政策实施的具体的法律法规。

(三)宣传是基础

此项政策的功能目标较为复杂,其实施过程技术性较强,农村计生户不一定了解,如果就靠行政强制手段恐怕实施效果不太好。如果强制规定农村计生户自己缴费很可能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部门要向人们展示其更多的好处,也表明的人性化管理的一面,计划生育政策要实现从惩罚向奖励的根本转变。同时也可以诱导人们传统思想观念的转变,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是关健

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不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面较广,故对基层的工作人员要求较高。

(五)其他

加强相关实地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此项政策,以保证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四、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体系框架

根据以上的,本文设计的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体系框架如下图2所示:

根据2的图示,本文认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和多元化的,家庭养老应该还是现阶段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但是针对特殊群体(计生户和贫

困户等)还应该有其它的养老方式作为补充。特别是对于计生户家庭的对其实行奖励扶助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基金则是在计划生育家庭面临重大风险时给予化解风险和的较好途径。

第三篇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现状的研究--以凤阳县为例_农村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以凤阳县为例,通过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总结了该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同时也指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详细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  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制度

1、引言

20xx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开始试点,20xx年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xx年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开,这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转变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经过几年的发展,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得如何?奖励扶助对象界定得如何?奖励扶助金管理和发放得如何?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得如何?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是否取得成效,如果有,又有哪些成效?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如果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这些都是我们迫切想要了解和研究的内容。目前国内学者虽然对奖励扶助制度有一些研究,但是大多数集中在奖励扶助制度本身,奖励扶助制度试点阶段情况两方面。对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发展阶段的情况,目前几乎没有明确的研究。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选择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现状及对策进行研究。

凤阳县位于安徽省东北部,管辖14个镇和1个乡,总人口约73万人。凤阳县是最早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地区,其经济发展稳定,计划生育实施良好。凤阳县非常重视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将其归入十二民生工程。为了全面了解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对凤阳县进行了调查研究,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现状的研究提供一些有效地参考依据。www.0519news.Com

2、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研究,本章主要从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管理和发放四个方面来进行展开。

2.1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方面

为了让群众了解奖励扶助制度,以便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开透明,奖励扶助制度宣传一直有序地进行着。目前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宣传内容也越来越突出重点。

奖励扶助制度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利用宣传车,派送宣传品进村入户宣传。二是利用乡所、村室因地制宜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一方面在乡所、村室的宣传橱窗、公开栏、漫画墙张贴奖励扶助制度宣传画和书写标语,另一方面在乡所、村室开展座谈会、演讲会、知识竞赛等活动。三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大众媒体以专题、专版形式进行系列宣传。此外凤阳县还以花鼓灯这种群众喜闻乐见、扎根在淮河流域的民间艺术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庙会这一传统节日,组织“奖励扶助政策花鼓灯”文艺巡演。随着奖励扶助制度宣传进一步的进行,奖励扶助制度宣传内容越来越突出重点。一是重点宣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既可以让群众了解奖励扶助对象应该符合的资格条件,也便于群众对扶助对象的确认过程进行监督。二是注重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的张榜公示,这是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三是重点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最新动态,使得群众了解到奖励扶助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以便于奖励扶助工作更好的开展。

总之各地多形式、有重点地进行大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尽量做到利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效果如何?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知晓情况是其直接体现。像凤阳县,92.3%知晓率表明了凤阳县绝大部分群众知晓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效果总体不错,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2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方面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是“四权分离”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关键。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主要包括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和已享对象的年审及退出。

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主要是界定申请者是否同时满足这样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在基础村干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和省级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已享受对象的年审及退出,主要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死亡、户口迁移和子女人数变更等情况每年复核审查,将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名单的张榜公示,确保符合条件的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继续享有奖励扶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凤阳县坚持“疑者从非,宁补勿冒”的原则,积极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工作。据凤阳县计生局统计:截止20xx年底,凤阳县奖励扶助对象为505人,较20xx年实际增加91人。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为下一步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打好了基础。

2.3奖励扶助金管理方面

奖励扶助金是通过“奖励扶助金专户”集中管理。按一定的财政负担比例划拨资金到各省奖励扶助金专户,然后各省迅速连同省级的配套资金拨付到各市奖励扶助金专户,同样各市迅速连同市级配套资金拨付到各县奖励扶助金专户,并要求各县的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奖励扶助金到位后,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而且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凤阳县奖励扶助金是按50%的财政负担比例划拨资金到安徽省奖励扶助金专户,然后安徽省迅速连同省级30%配套资金拨付到滁州市奖励扶助金专户,同样滁州市迅速连同市级配套资金拨付到凤阳县奖励扶助金专户,并要求凤阳县的10%的配套资金也要及时到位。凤阳县奖励扶助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实行专款专用。

2.4奖励扶助金发放方面

奖励扶助金是采用“社会化直通车”形式发放。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财政签约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汇局为奖励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奖励扶助金的委托发放合同。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发放合同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奖励扶助对象凭借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光荣证》、本人身份证和代理发放机构发给的储蓄存折或,到代理发放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奖励扶助金。凤阳县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由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一折通”发放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农户手中,而奖励扶助对象可以通过有效证件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任何一个网点支取。奖励扶助资金采取直通车的方式,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都不介入资金发放,既节省制度运行成本,又能有效保证奖励扶助金不被层层截留、挪用。

3、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取得的成效

奖励扶助制度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干群党群关系的改变三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如下:

3.1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引导了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了农村的低生育水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对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巩固低生育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部分群众自愿放弃了再生育指标,许多想超生的群众打消了念头。据初步统计,凤阳县20xx年放弃再生育同比增加50%,违法生育同比减少38%,合法生育率则提高了5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激增,同比增发500多个。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通过经济扶助和“人文关怀”,建立起以诱导性为主、诱导与约束相结合的生育控制机制,使计划生育政策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到“奖励少生”与“处罚多生”并重,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发生转变,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2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

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不仅缓解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而且对于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步伐,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奖励扶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其次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最后人口基金驻华首席代表希瑞女士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中国着手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一个良好开端。”目前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探索。

3.3密切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既改变了计划生育干部的形象,又提高了党和在群众中的威信并赢得了民心,进一步地密切干群和党群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上是限制性与惩罚性的,计划生育干部在群众中的印象不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拉近了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更容易被群众接受,有利于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使农民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和实惠,切身感受到党和的关怀与温暖,也使农民感到党和真正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从而发自内心地感谢党和,党群关系明显密切了。

4、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存在不足及完善建议

4.1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即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有偏差,奖励扶助金有限。

(1)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有偏差

奖励扶助对象界定存在的偏差主要在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及退出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界定标准把握方面有偏差。在奖励扶助对象界定过程中,基层干部容易将界定标准缩小化或是扩大化。有的乡镇将本该奖励扶助的双女户家庭排除奖励扶助范围之外,而有的乡镇将不符合奖励扶助标准的未生育抱养子女家庭和半农户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二是资格审核方面有偏差。在对新增对象调查摸底时,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户口,婚姻和生育史审核出现偏差。还有在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时,已享受对象户口变动,子女人数的变更,死亡等方面资料审核出现偏差。三是界定程序执行方面有偏差。有的基层在奖励扶助对象界定程序上不够规范:有的个人填写申请书时间发生在村级审议之后;有的村、乡、县三级审核签字只间隔一天;有的三级张榜公示流于形式。

奖励扶助对象界定存在偏差的原因有三:一是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标准政策性很强,实际运用时很难把握。虽然各省、市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但也无法囊括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标准把握难度大。二是由于时间较长难调查、说法不一难辨认、人户分离难取证等客观情况,加上有的群众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困难。三是有的基层干部责任心不足、使命感不强,这些导致奖励扶助对象界定过程中,存在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标准的群众没有享有奖励扶助待遇,而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界定标准的群众却享有奖励扶助待遇的情况。

(2)奖励扶助金有限

在奖励扶助金标准执行过程中,大多数地区按照人均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只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发放奖励扶助金标准略高于人均每年600元。相对于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成本的提高,有限的奖励扶助金无法满足奖励扶助对象晚年生活的需要。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20xx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都按照人均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但是有限的奖励扶助金额既不利于奖励扶助制度的持续发展,也不能满足奖励扶助对象老年生活的需要。而奖励扶助金有限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奖励扶助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奖励扶助金的唯一来源渠道是国家财政拨款,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由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东部地区完全由地方财政拨款。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利于奖励扶助待遇的提高,也不利于奖励扶助制度的持续发展。 

二是奖励扶助金支出在国家总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小,二是奖励扶助金的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小。通过表4.1可见,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虽然逐年不断增加,但是在国家总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都不到1%。奖励扶助金的地方财政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虽然不同,但都不是很高。例如凤阳县该项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最大为0.12%。[1]总的来说,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小。

表4.1 004-20xx年国家财政总支出与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的情况

时间国家财政总支出(亿)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亿)

三是奖励扶助资金财政负担比例不合理。在资金负担比例上,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实行的“一刀切”,忽略了奖励扶助金需求和地方财政实力的关系,导致和省、省和市、市和县财政负担比例不合理。以市和县财政负担比例为例。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比较好的县,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就会多,对奖励扶助金的需求也会越大。如果该县的财政实力有限,再按照“一刀切”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金需求和财政实力两者之间就会形成矛盾,造成县级财政配额资金无法到位。而有的县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得一般,奖励扶助对象不多,对奖励扶助金的需求也相对较少。但是该县的财力雄厚,如果按照“一刀切”财政分配比例,就会造成该县财政结余,资金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4.2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存在不足的完善建议

对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入地和研究,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1)准确界定奖励扶助对象

一是准确把握奖励扶助对象界定的标准。按照[20xx]21号文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xx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界定条件的政策性很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政策的各项规定,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乱开政策口子,乱作政策解释,放宽或收紧政策条件。                

二是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料审核工作。为了充分地掌握第一手调查资料,对调查登记对象和怀疑对象,按程序做好“一表三谈”(认真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做好个人谈话材料和两户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谈话材料),在入户调查过程中,认真查看“四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生育证),仔细问清“五史”(结婚史、怀孕史、生育史、抱养史、外出史),符合条件的登记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排除。对于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料审核工作存在的困难,务必要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管理及延伸服务工作,特别关注那些可能存在的情况,一旦发现资料审核有误,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实做到“一个不多、一个也不少”。

三是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按照[20xx]21号文件的规定,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的确认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2)合理提高奖励扶助金

一是多渠道筹集奖励扶助金。我们要广辟渠道,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奖励扶助资金。第一、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的顺利进行。第二、发行福利彩票。借鉴现行福利彩票的发行经验。一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发行规模,新增收入用于补偿奖励扶助金,另一方面采用增加彩票品种的方式,收到的资金划到奖励扶助金专户中。第三、社会捐助。为了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奖励扶助家庭,广泛争取社会捐赠和帮助筹集更多的奖励扶助资金。

二是加大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利用20xx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分课题组对未来我国奖励扶助对象数量的预测数据,来估算未来奖励扶助金总财政支付情况。如表4.2数据显示:1973-20xx年全国实行计划生育且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人数。

数据来源:《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课题组编.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研究报告测算方案,中国出版社,20xx,71-85

  在不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外界因素前提下,根据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人均每月60元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对1973-2050年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人群进行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预测。20xx年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是22.63亿元,20xx-20xx年保持迅速增加,年平均增加5.47亿元,20xx年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达到峰值86.71亿元,为20xx年的3.83倍;从2022年开始不断减少,2050年减少到没有1亿元,此后仍继续减少。(见图4.3)以此标准,20xx-2050年奖励扶助制度的总财政支出为1855.68亿元。

根据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预测情况,20xx-20xx年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保持迅速增加,年平均增加5.47亿元,20xx年奖励扶助资金财政支出达到峰值86.71亿元。虽然奖励扶助金财政支出逐年不断增加,但是奖励扶助金的财政支出在总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较小,都不到1%。这要求我们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提高奖励扶助资金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加大奖励扶助金的投入力度。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奖励扶助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奖励扶助资金的投入。各省、各市和各县也要相应调整各级财政支出机构,提高奖励扶助金支出比例以便获得更多的奖励扶助资金。

三是合理分配财政负担比例。第一、对各地的奖励扶助对象做好预测,初步统计出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第二、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预算出各地奖励扶助资金的需求情况。第三、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和计划生育实施效果两因素。计划生育实施效果好的地方,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就会多,对奖励扶助资金的需求也就会大。财政负担比例合理分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财政实力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根据各地财政实力和奖励扶助金需求分配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可以避免有的地方因财政困难资金无法到位,也可以避免有的地方因财政结余资金无法充分合理利用,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充分利用。根据各地财政实力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对奖励扶助地区实行分类管理,加大财政的倾斜力度。财政贫困且奖励扶助金需求大的地区毕竟是少数,不仅不会增加还会缓解财政支付压力,还有利于把财政资金分配到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地方去。

四是提高部分奖励扶助对象的金额。在奖励扶助金增加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部分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如果不论奖励扶助对象贫困与否,一概地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就会大大增加财政支出压力,而到将来财政支出压力过大、资金支付有困难时,再把奖励扶助标准降下来,就会失信于民。所以我们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把奖励扶助对象划分出若干个类别:第一类是贫困[1]但不属于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2]的奖励扶助对象;第二类是不贫困但属于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的奖励扶助对象;第三类是既贫困又属于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的奖励扶助对象。提高部分奖励扶助对象的金额,主要是指提高既贫困又属于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的奖励扶助金。贫困且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毕竟是少数,适当提高他们的奖励扶助金,不仅不会增加还会缓解财政支付压力,还有利于把财政资金分配到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地方去。

6、结语

本文以凤阳县为例,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总结其取得的成效,同时指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不足之处进行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在了解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现状的同时,也获得一些用来完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不足之处的建议,以便于奖励扶助制度更好地实施。但是由于本人学识水平、时间和精力有限,本文的研究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课题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目标人群测算课题研究报告[m]..中国人口出版社,20xx.

[2]刘骧东.执政新思路—中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体系研究[m]..中国人口出版社,20xx.

期刊类:

[1]郑功成.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研究-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与计划生育有机结合的政策选择[j].人口与计划生育,20xx,(3):36-40.

[2]尹祖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有效性研究[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xx,(6):95.

[3]潘红霞.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思考—以余庆县为例[j].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xx,(3):71.

[4]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人口与计划生育,20xx,(5):4. 

[1]滁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

[1] 贫困,指的是目前的收入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2] 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是指独生子女严重伤残或死亡而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或并发症的家庭;因病致贫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四篇 浅析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机制的探讨_其他相关论文

论文关键词:计划生育;农民养老;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其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当今中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文章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对策。

早在我国刚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国家就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就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可以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从20xx年起,我国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家庭给予奖励扶助。决定由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各负担50%),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金最低发放标准为人均每年600元。从20xx年起提高到人均每年960元。然而,对养老来讲,这些奖励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养老之根本问题。要解决根本问题,还必须从社会保障、保险的层面切人。

一、养老保险解后顾之忧

在许多城市居民已经接受了计生政策并自动遵守时,有人开始抱怨农村人的傻,原因时总要提到农村人“重男轻女”的传统旧观念。然而,农村人真的傻吗?“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为何能作怪?男女性别比例又为什么会失调呢?

我们不要忘了,在大多数城市居民已经既有养老保险又有医疗保险的时候,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还是一片空白。wWW.0519news.coM农民种个一亩三分地,既要养活全家人又要投资子女的教育,还得支付医疗费用等所有的生活开支,够用已经不错了,不大可能专门存下一笔钱来给自己养老。

如果农民“老有所养”的根本问题不能解决,简单地“罚”,作用肯定是有限的;而即便能起到作用,也是无视了农民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奖代罚”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需要,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群众的意见比较大,干群关系较紧张.直接影响到“国策”持续、健康的推行。笔者认为农村计生工作难就难在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一旦农民的养老问题解决了,农村的计生工作就不难了。

总之,只有建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是解决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才能摒弃几千年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建立“生男生女一个样”的新型的生育文化。

二、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来说,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项目相比,大多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项目是十分匾乏的,形式也比较单调。虽然一些地方在建立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的过程中,也探索了一些有效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人开展。然而,这些地区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保障形式上,还是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远远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需求。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项目和形式单一,除了由、集体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出资投保或发放养老金外,几乎没有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市区和乡镇,甚至没有社会保障的概念或制度;二是保障范围狭窄,保障对象过少;三是大多数农民自己缴纳的保费很少,、集体补助的也不多,所以保障程度较低。

三、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路和模式设计

从理论上看,养老的社会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和福利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但是,从现实看,由于我国生产力特别是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财力还比较有限,难以把8亿多农民的养老问题全部包下来,所以,既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也不能效仿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体系,应综合形成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在农村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坚持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自愿量力、突出重点、保障适度的原则,采取农民个人交费为主、扶持为辅、单位和村(居)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逐步建立以独生子女家庭为重点,以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保障形式,以、集体、和个人共同交费为保障经费投人机制,兼顾其他保障对象、保障形式渠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体系。其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

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即在没有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级财政和村(居)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投保补助,连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并作为养老保险底金,再由群众根据经济条件自主增加投保数额,达到一定年龄后,按投保总数领取养老金的养老保障模式。

(二)参与性养老保障模式

参与性养老保障模式即在已经建立了普遍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地方,在和集体投人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财政和集体投人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独生子女家庭因为计划生育造成的养老方面的损失。    (三)统一性养老保险模式

统一性养老保险模式即在已经城市化的地方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操作办法,由财政或单位与群众分别按一定比例出资投保,将独生子女父母或双农独女户父母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使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的统一的养老保障模式。

(四)救助性养老保险模式

救助性养老保险模式即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由各级财政出资,实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四、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工作的途径与对策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在保障人群的选择、资金的筹集,还是在部门的协调和具体的运作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必须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一)科学选择保障模式

本人认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经济发达市区,主要是城乡结合部的市区,这类地区的财政收人、集体经济和个人收人的水平都很高,而且土地日趋减少,建立普遍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在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上,应以参与性养老保障模式为主,辅之以统一性养老保障模式;第二种是中等发达市区,主要是纯粹农村中的经济发达市区,这类市区在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选择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为主,辅之以救助性养老保障模式;第三种是欠发达地区,应当选择救助性的养老保障模式为主,个别镇村实行补充性养老保障模式。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由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数量较大,几乎占了育龄群众家庭总数的40%,要全部按照一个模式、一个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各方面财力难以支撑。因此,各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的人群,特别是中等发达地区,可考虑按照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的原则,以新增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是双农独女户家庭为重点,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或按同一模式、不同标准给予办理养老保障,或采取适当补助方法予以平衡。

(三)建立多方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

解决养老保障的经费问题,是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而解决保障经费问题仅靠一级财政投人或村(居)集体出资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地、集体、个人和社会多方投人的筹资机制。

(四)搞好试点,逐步推广

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不应该一哄而起,要在深人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保障人群和不同类别的乡镇、村进行试点,对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在面上推广。

(五)广泛发动,加强引导

在当前情况下,要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的认识是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千方百计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另外,要多方宣传

第五篇 浅析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探索 肃南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模式 的调查_其他相关论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主要理论研究成果

近年来,伴随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保障压力增大已经成为需要高度重视的基本国情之一。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自以来的一系列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中,“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命题。在20xx年正式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实践操作层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已形形,兼容并包。学界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层面的研究也比较丰富,从多个层面展开。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一些,但是地区间的差距也十分显著,保障水平很低,制度不稳定,共济性差(韩玉堂、管谊、刘志诚);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曹信邦、裴育)。wWW.0519news.CoM

在浩繁的研究成果中,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应从计划生育家庭起步的不乏其人,并认为应探讨适宜的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结合的路径(何律琴);应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目标(车晓端、王嘉彦);也有研究认为应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模式(李新京、李忠、邓行舟);并就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供养体系进行对策建议(郑韩雪、胡继亮);有人认为应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即已提到的“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张夜湘、周美林)。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有对江苏省傈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探讨(张国平、蒋海清、宋君);对贵州省庆余县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查及对实施方案的测算(武家华、吴士勇)等。这些研究极大地拓展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的范畴,提出了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尚不够发达,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的国情,在不可能“齐步走”地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下,相对更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的渐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线图。笔者也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彰显基本国策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影响,进一步稳定我国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对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村在国家层面建设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空白的突破,在20xx年9月完成,发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在20xx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全覆盖。20xx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正式启动试点,覆盖农村居民约1. 3亿人,当年试点面达11.8%。20xx年财政部将再投人25亿元,覆盖面将扩大到23% o《意见》的对占中国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构筑防范养老风险的“安全网”,对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理论研究进展的同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保障建设实践业已在各地普遍开展,各类以“奖励、优惠、免除、补偿”为内容的政策的都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内涵。而真正突破的则在于国家人口计生委推出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奖励扶助制度也因此成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奖励扶助制度自20xx年开始实施,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节育户家庭,夫妇年龄达到60岁之后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奖励金,20xx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720元。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显著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色彩,通过微观制度建设改变了生育子女对家庭的经济影响,少生者得利,具有比较明显的对基本国策倡导的示范效应。在笔者的调查中,广大群众、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均对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很高评价,认为这是让利于模范执行计生政策家庭,减少计生家庭后顾之忧的制度创举,增加了计生“两户”的福利,并极大地降低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在“新农保”开始实施之后,“新农保”与奖励扶助制度的双重享受无疑将使计划生育家庭获得相对较为明显的社会福利和民生改善,但是在“新农保”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考量也成为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导向。在近年对农村和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思想指导下推出的多项惠农政策中,“新农保”无疑是最具长远社会效益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解决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农牧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中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新农保”建设中是否体现对基本国策的倡导和响应具有显著的导向作用。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中,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标本意义。

二、肃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

肃南县隶属甘肃省张掖市,位于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一线,东西长650公里,南北宽120公里,总面积2. 4万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2镇、9个国有林牧场、101个村和3个城镇社区。全县人口3. 58万人,其中农牧民占70%。

肃南县地广人稀,县域经济社会事业较为发达,是全国“百强”民族县之一,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社区建设等工作都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切实注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0xx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开始实施,20xx年底全县应参保的农牧村民为16227人,实际参保12768人,普及率78.6%。该项制度的早于全国的“新农保”试点2年时间,且待遇水平高于“新农保”的每人每月50元,分年龄类别享受不同的待遇给付水平,最低达到了每月80元以上。

(一)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肃南模式的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理念,体现出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最普遍通行的制度设计,从而确定了这一办法的长期性和社会性、现代性。规定20xx年缴费标准按照20xx年度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人5000元的10%缴纳,每人每年缴纳5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即350元,财政补贴30%即150元。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人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30%中,1/3(10元)计人个人账户,2/3计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在资金筹集上,明确了的保障责任。规定在制度建设初期,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所需支付的养老金,社会统筹基金由县级财政兜底。

第三,在缴费形式上,实行差别费率制,坚持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的原则。缴费金额和年限按照年龄分布,规定45周岁以下的农牧民参保,按年缴费;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巧年的,按照到龄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3000元、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2500元、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1500元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5周岁及以上农牧民可不缴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则规定,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00元,7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80元。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二养老补贴(100元)+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第四,充分体现了农牧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高度相关性。在根据现有发展水平确定待遇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养老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缩小了城乡差异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在甘肃省同样具有标本意义,因为迄今甘肃省具有城镇户籍且无固定收人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而肃南县已于20xx年12月启动该项制度的建设。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文本来讲,表现出很强的共性,如同样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念,同样经过对缴费和待遇给付水平的科学测算,可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刚性”特征。同样坚持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同样试图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保障模式。同样体现了对于民生事业的关注,充分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努力。     但是,比较这两项试行的制度,仍然可以发现其中体现的重要差别及由此折射下的肃南县社会事业发展时间表或路线图对我国长期以来延续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模式的突破,从而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标木价值。

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其显著特点。肃南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施时间均早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xx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xx年1月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xx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xx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其间有一年的时滞,肃南县全体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由此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步走实现了全覆盖,而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突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项制度建设都是城市优先的格局,城乡差异及其利益分配格局被完全打破。

三、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的启示

在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体现国策影响,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具体在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办法中则充分体现了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倾斜,使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为鲜明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特征。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制度优先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与基本国策形成冲突的一个很具负面影响的现象就是“生育获利”。由于各项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有些方面的衔接不够,新农村建设中以“普惠”为特征的多项民生政策设计中往往表现为按人头平均,人群全覆盖,这对于推进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自然十分必要,但是也造成了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两户家庭”由于人口少,在以人数为标准的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而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群众反而由于家庭人口较多而受益,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十分不利。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各项事业,且不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冲击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对其破解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以人为本的全新制度设计。

肃南于20xx年即开始进行探索。县政策,规定“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0元”。20xx年又进一步提高标准,“将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的显著特点体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全新思考,传统的社会保险理论一般都认为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对公平的考虑毋庸置疑,而对效率的考量则主要体现在“自愿参加”,个人缴费是获得财政补贴的前提,以及个人缴费的费率和缴纳标准与到达享受年限后的享受标准的对应,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在公平与效率兼顾前提下,肃南县对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优先集中体现在20xx年7月7日由县下发的文件《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关于提高全县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肃政发仁20xx ] 29号)中。《通知》规定,为“解决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决定在全面实行农牧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提高全县“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部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人个人账户。”这就决定了与其他妇女相比,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妇女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承担较低的义务,而在进人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段之后,享受标准则远高于其他妇女。在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之后,两项制度累加,“两户”家庭享受的补助和奖励金将会远高于普通家庭,体现出极为鲜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通过微观的家庭制度建设,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家庭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计划生育家庭成为支持下享受较高社会福利和经济扶助的令其他群众羡慕的“特殊人群”。

(二)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启示

20xx年和20xx年是我国试点“新农保”制度的关键年份,各地的试点将对民生改善和“新农保”的制度完善起到关键作用。社会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刚性”特征,享受待遇的给付标准只能上升不能下降,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农民占一半以上的条件下只能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

“广覆盖”之下的“新农保”制度如果没有充分的基本国策考量,将有可能因“生育获利”现象带来前文提及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负面冲击,因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原本空白的中国农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人在考虑自身养老问题时的首选,汉族占绝大多数的农民男婚女嫁的风俗习惯也决定了老人的养老需求更多由儿子来满足,生儿子长期以来一直是大部分农民为自己“购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在我国推行的30多年中最大的制度制约也在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缺位。“肃南模式”提供的制度标本极其可贵,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极为关键。对与此相关的人口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将逐步引导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生育将首先带来的是感情满足和精神需要,而非现在的满足养老的经济和物质需求。

四、“新农保”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制度优先在少数民族地区急需的政策完善

“肃南模式”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将面对一个问题,即不同民族享受政策的覆盖面。肃南是人口较少民族自治县,其中9000多裕固族人口,另外有藏族、蒙古族、、汉族等。在国家、省级,包括肃南的对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都集中体现对计生“两户”的扶持。由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人口多寡不一,因此对不同的民族实行有差别的生育政策,根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牧村汉族、回藏蒙等民族、裕固族的生育政策分别是1.5孩、2孩和3孩。而目前享受各项国家、省级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两户”家庭在少数民族家庭产生的机会低于汉族家庭,由此带来了少数民族人口在享受利益导向政策方面的机会低于汉族。因此在对现行“肃南模式”的完善中,利益导向政策与有差别的生育政策的衔接也十分关键,应该结合生育政策对利益导向政策进行拓展,“两户”的规定应不局限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与各民族的生育实际结合,至少应包括独生子女领证户、所有二孩户和三女户,即生育子女数量少于法律规定数量者和政策内生育均为女儿者,从而可以更好的体现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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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养老保障分析_农村研究论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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