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万文网 > 规章制度 > 财务制度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2024-03-27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篇】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

一、总述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借款动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以及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而制定的内部规范和程序。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借款的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作。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单位以及员工之间的借款事务。

三、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所有借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2. 风险控制:借款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和审核,并严格把控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3. 公平公正:借款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对所有申请者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或不公平现象。

4. 合理用途:借款资金必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或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严禁私自挪用或滥用。

5. 高效便捷:借款流程应简化、标准化,提高借款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借款流程

1. 申请: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

2. 审核: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评估和,并进行风险评估。申请金额较大的借款需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3. 批准:通过审核的借款申请将获得批准,并签署借款协议。

4. 放款:财务部门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5. 还款: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并按时交付还款凭证给财务部门。

6. :财务部门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并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五、违规处理

1. 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的,将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罚,并记录在档案中。

3. 对于严重违反借款制度规定的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对于特殊情况的借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需经过正式的程序审批。

范文结束,仅供参考。

注:根据具体企业的情况和需求,借款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可能会有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借款一般要求

1、公事需要才能借款,私事不能借款。

2、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重复借款,即借款人员只能在出纳处有一张借条。如果借款人因特殊情况还在外地出差,而又需要借款,允许重复借款。

3、借条必须写明返款时间或报销时间,由出纳负责跟踪催款,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反馈情况。

4、借条存在出纳处,在报销时直接扣减报销人员款项或催交现金。备用金由会计入账,严格控制备用金额度,杜绝公款私用,财务部门随时检查和要求交回备用金,并根据实际需要再给予办理备用金借款。

  二、借款责任

1、如果造成损失,部门总监或经理承担60%的经济责任,总经理或总裁承担30%的经济责任,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承担10%的经济责任。

2、借款期限已到而出纳没有及时催款或没有反馈的,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纳承担。

  三、借款权限

1、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审核和财务经理审批,但借款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超过一个月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0-10000元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审核,经总经理审确认后,上报总裁审批。

2、重复借款: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总监(或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总裁审批。

  四、借款管理说明:

1、借款人报销金额不够抵借款的.应当以现金归返。如果需要再借款,一般情况下,应当先返款再借款,才能证实借款人借款是用在公事上。如果在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而需要再借款的,必须将前期的每笔借款在同一张的“借款单”上详细说明,让所有签字人员知道借款的情况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借条一般情况下不在会计处入账,而存在出纳处。这主要为了避免借款人在借款时,审核和审批人既要核实账上是否有借款,又要核实出纳处是否有借款,给审核审批工作带来复杂性。同时,由出纳在源头直接把关,有利于问题的快速反应,有利于责任分配管理。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guizhangzhidu/caiwuzhidu/482506.html

《财务借款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5 范万文网 www.fwan.cn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200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