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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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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4)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代表性及问题性的一个定点词,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毛泽东《增强党的团结继承党的传统》:“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原则是指经过长期经验总结所得出的合理化的现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五篇感谢大家一起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活动方案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XX年七月十日

第二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三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优秀范例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第五篇 信用社员工制度

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信用社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制度。

一、依照国家规定,员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二、除工伤假外,凡员工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销假者,视同霸王假作旷工论处。

三、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基层社副主任、员工

1、请假1至3天的,由基层社主任批准;

2、请假4至10天的,由基层社主任同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联社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请假10天以上的,由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基层信用社主任、联社部门负责人

1、请休假-律报经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联社工作人员休假1-5天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联社工作人员休假6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联社主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联社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上的报银监局监管分局合作科批准。

四、凡信用社员工,因事、因病需请休假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事先填写《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请休假申请表》一式两联,经本社或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办理请休假审批手续的,可先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领导请示同意,事后按照规定补办请休假手续。

五、假期规定

(一)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二)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五一”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共计10.5天为法定节假日,

(三)公休假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由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14天;

假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数可顺延。

(四)生育假

女员工因生育需要,依据发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生育假:

1、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待证》的,增加假期20天;

4、属于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6、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5天;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30天。

7、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7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假10天。休假期间,不享工效工资待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限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给予婚假三天;

2、员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给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抚养人)死亡时,给予丧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丧的,可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学校员工),与父母、配偶以及抚养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按《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申请探亲假。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两年给假一次的,给予假期4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5天;现役军人家属给予假期30天;

另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

4、员工申请去港澳探亲的,从获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一个月;

5、员工申请出国探亲的,从取得护照鉴定之日起,给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时间),续假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市范围内(含各县之间),不得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经批准可准予申请短期的事假,但对事假进行从严控制,如无特殊情况,最多不准超过10天。

(九)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时,按规定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享受工伤假。

(十)病假

员工因病伤休养,可以凭医务部门开具的诊断病休证明申请病假。

六、假期计算

员工请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含半日)累加计算。提前上班的,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计算假期。

七、假期工资计算

(一)在国家规定天数以内的下列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探亲假;

2、婚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4、丧假;

5、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间,30天以内的全额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1-89天的停发岗位工资、误餐费、综合津贴等补助,90天以上的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100%;

以上工资待遇按病假实际天数扣除(以每月20.92天)计算。

(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外的,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假期外工资,标准为:

1、连续工龄满不5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55%;

3、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0%;

4、连续工龄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65%;

5、连续工龄满20xx年以上的,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0%;

(四)凡请事假的员工按请假天数扣除其本人当月相应的工资总额收入,即每天工资基数=当月工资总额÷20.92天计算。

八、对未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从旷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基层信用社报县联社审核批准,并报银监会监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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