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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及范文

2024-02-21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学生在游泳活动中的安全,切实做好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工作,我校制定了以下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者责任

1. 学校部门或老师应该对游泳活动进行全面的前期调查与准备,并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

2. 学校应该明确指定有经验的教练或专业人员,负责和指导学生的游泳活动。

3. 学校要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二、学生责任

1. 参与游泳活动的学生必须出示家长的书面同意,并在家长监护下参加活动。

2. 学生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游泳活动,避免高温酷暑或寒冷天气,避免水质不好的日子游泳。

3. 学生在游泳活动中必须听从教练或监护人的指导和管理,切勿擅自行动。

三、教练责任

1. 教练必须拥有相关的游泳证书和执教资格,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2. 教练要对学生的游泳技能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根据学生的游泳能力进行分组和指导。

3. 教练要定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更新,提高应对突况的能力。

四、游泳场所安全

1. 游泳场所应有专门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浮标、救生衣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2. 游泳场所应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明确游泳区域和深浅水区的位置,并设置专人进行。

3. 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的以用户安全为中心的管理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制定预案,并面向学生进行教育宣传。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 发生游泳事故或突发状况时,教练或监护人应立即组织学生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自救或互救。

2. 如有必要,教练或监护人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或医院寻求帮助,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及时的救援。

六、与评估

1. 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定期对游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学校要收集学生、教练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以上制度将在学生游泳活动中全面执行,以确保学生的游泳安全。学校将不断加强对游泳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相信,通过全面的管理措施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学生在游泳活动中将能够享受到快乐而安全的时刻。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要求。

1、基本要求:

单身一人不外出在江河湖泊游泳;身体患病不游泳;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立即游泳;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不游泳;恶劣天气不外出游泳;下水前不做准备活动不游泳。

2、发生事故要求:

出现事故,要立即呼救,儿童少年不冒然下水营救;溺水者救起后,要清除口鼻喉内异物,排出溺水者胃肺部水,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迅速拨打急救。

  二、为了确保游泳安全,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2、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3、要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平时四肢就容易抽筋者不宜参加游泳或不要到深水区游泳。要做好准备工作。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篇】

当前,随着夏季来临,我市又进入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为加强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每年进入夏天以后,是中小学生因游泳、嬉水而引发溺水事故的多发季节,这些事故大多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脱离家长监护和学校老师管理的时段。这类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及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要切实强化地方、各职能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等规定,切实负起相应责任。各镇办区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中小学生日常管理、安全教育等职责。要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特点,切实加强与家长、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学校、家长和中小学生参与、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门要依据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地区、部门或个人在江河湖库和水塘边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各学校要通过印发《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家庭访问、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留守孩”的暑期游泳安全管理,“留守孩”因父母不在身边,学校和社会应更多倾注关怀。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共青团、少先队、社区,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三、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近日各地要迅速开展好“三个一活动”,即各镇办区召开一次学生安全会,各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市教体局和各学校要致每个学生家长一封信,明确防范措施和相关要求。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明纪律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不准”和“三个避免”要求,即: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避免去江河湖库等水情复杂以及深水区、冷水区、污染水域游泳;避免在危险地段推拉玩闹、清洗衣物、打捞物品等;避免在正午爆晒期间、高温季节、天气多变时刻下水游泳。

  四、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教体局、水务局、交通局等各部门配合,对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水上安全等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逐一进行认真整改。市水务局要根据排查情况,在市区汉江段全面设立警示牌或标语,在取石取沙等危险水域全面禁止中小学生下水游泳。各镇办区和相关村组也要在辖区沟渠、堰塘等水域设置警示牌或标语,并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全面加强应急救助工作

要加强游泳区域的巡查力度。水务部门要结合巡堤、整治河道采砂,海事港监部门结合水上安全检查等,切实加强重点时段汉江水域的巡查力度,认真做好相关事故的救助工作。交通、水务部门要积极筹建水上救援专业力量,及时承担水上应急救援职责。公安、消防、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应急救助协同作战。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要积极动员民间力量,组织防溺水志愿服务队伍。各镇办区、各村组社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努力防患于未然。

  六、严格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中小学生溺水死亡或其它重大伤害事件,事发地和学校,要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和市教体局报告。对知情不报、迟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学生溺水死亡已成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悲痛、教训深刻;同时,也给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敲响了警钟。为全面深入地推动我镇小学安全工作,杜绝学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发生,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特制定如下防止学生溺水安全制度和措施:

  一、工作要求

1、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活动。要运用、广播、橱窗展览、发短信、告家长书等方式广泛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及家长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及家长对溺水危害的认识。

2、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与自救方法。

3、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4、要求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到公用泳池,河里游泳必须经家长同意并有陪同;遇溺水发生,必须声呼救。

5、落实防溺水教育天天讲制度,每个课室后面的黑板都要“严禁私自下水游泳”的标语,而且每天至少都要读一遍。

  二、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上课期间每一节课的学生考勤制度,对迟到、缺席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和去向。规定,任何班级不得随意停课、提前下课和提前放学。

2、在学校周边的鱼塘、水库,设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而且要求,各条线路方向来往的教师时刻关注沿途水域情况。

3、节假日提前告之家长,与家长联系,争取校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严格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5、利用墙报、课堂,以及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复多次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生命氛围,增强预防溺水意识。

6、围绕“杜绝溺水事故”这一主题,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的校会或主题班会、队会活动。

7、落实游泳“五不游”规定: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游泳;不在没有教师和家长监护下游泳;不到陌生的水域游泳。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篇】

1、必须在家长(监护人)的带领下去游泳。单身一人去游泳最容易出问题,如果你的同伴不是家长(成年人),在出现险情时,很难保证能够得到妥善的'救助。

2、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女生经期也不宜游泳。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向教师汇报。

3、游泳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游泳中注意安全,不得在水中嬉戏、扭打,严禁跳水。

6、参加强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后,不能立即跳进水中游泳,尤其是在满身大汗、浑身发热的情况下,不可以立即下水,否则易引起抽筋、感冒等。

7、被污染的(水质不好)河流、水库、有急流处、两条河流的交汇处以及落差的河流湖泊,均不宜游泳。一般来说,凡是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都不宜游泳。

8、恶劣天气如雷雨、刮风、天气突变等情况下,也宜游泳。

【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xx法》、《中华人未成年人保》、《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各年段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共同做好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学校要开展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专题校(班)刊、专题手抄报,举行签名和宣誓活动、专题教育晨会、专题班团队会、专题家长会、应急演练活动,分发家校联系卡或致家长一封信、签订家长游泳承诺书等教育形式,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全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以及台风暴雨影响期间主动远离沟渠、桥梁、驳岸,规避危险。

积极开展暑期防溺水“两进”活动(学校领导进社区、教师进学生家庭),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六条学生对江河湖海、水塘、积水坑的危险状况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老师要加强对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德育处、教导处等部门要在每年夏季,利用红领巾电视台、LED滚动字幕、家校QQ平台,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增强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增强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游泳安全和防溺水教育。在台风暴雨严重影响期间,特别是市气象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期间,根据x市停课通知,教育子女留在家中温习功课,自觉远离危险区域,避免溺水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受教育义务:

㈠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㈡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戏水;

㈢努力学习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识,遇到突发事件懂得科学求救而不鲁莽行事,增加无谓的伤亡;

㈣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游泳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十三条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六条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当地镇乡(街道)、村居、业主单位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害学生,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

第十七条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相关业主单位、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市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或所在镇乡(街道)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第十九条在学生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业主单位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㈡侵占、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

㈢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相关业主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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