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万文网 > 作文大全 > 观后感

交通事故观后感400字二十五篇

2022-03-23

观后感】导语,我们大家所阅览的这篇共有48732文字,由雷力昌精心校正后,上传在范万文网!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首府呼和浩特。地处中国北部,地理上位于北纬37°24′-53°23′,东经97°12′-126°04′之间,东北部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交界,南部与山西、陕西、宁夏相邻,西南部与甘肃毗连,北部与俄罗斯、蒙古交通事故观后感400字二十五篇感谢来收藏!

第一篇 交通事故观后感400字

我们生活的社会上有多少人死于车祸?这是一个没有尽头的答案,因为随时可以在这个数字后面添上零,悲伤之零。

古代因为有权有势,在路上骑马四处乱撞,也因此撞死了不少人。哪晓得在我们这个文明社会这样横行霸道的事更多。官二代、富二代肇事后再杀人然后继续逃逸,甚至放出"我的爸爸是"的狂妄之言,令人发指!司机魏法照醉酒驾驶撞倒两人后疯狂逃逸,有接着撞倒9人,造成8死3伤。我们不禁怀疑此人的人性是否泯灭?人的生命如此宝贵,岂容他人践踏!醉酒驾驶是不被允许的,难道因为自己的那点儿可怜侥幸的心理,就无视法律法规和他人的生命了吗?撞倒2人后不停下来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反而逃逸,这像话吗?出于人道,出于责任,你不该停下来吗?一步错,步步错,最终酿成大祸。

每件事都有正反两面,车祸的酿成也不仅仅是司机的问题,被撞的人难道一点错都没有?闯红灯,这是我们司空见惯的事儿。中国人是个急性子的群体,有时迫不及待的穿过马路,以为别人不会撞我们。可是司机也会着急,全民着急,乱七八糟的车祸便接踵而至。电动车的出现似乎加剧了这种可怕的局面,这种快捷的交通方式让人们拥有行人的心理,司机的速度。这样的混合体让人毛骨悚然。

每一个车祸背后都有其令人悲伤的故事,亲人的哭泣,朋友的惋惜,充斥着北乌云笼罩的家庭。人不是体,一个人的伤亡会牵动多少人的心。多少人因此而痛不欲生!

如何避免车祸,如何让更多的人幸福快乐的活着?

司机们要对自己、对乘客、对行人负责,倘若没有高度的责任感,没有足够的精力,没有过硬的驾驶技术,就不要开车。开车上路,就要遵守交通规则,绝对不违章驾驶。行人或骑电动车的人,你们需要倍加小心,你们也要遵守交通规则。灾难无法避免,我们能做的只是减少灾难的发生。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十次车祸九次快,还有一次不例外",多精辟!尽可能慢一点,平安就会伴随着我们。

愿逝者一路走好,保佑活着的人幸福快乐!愿全社会的人珍爱生命。

第二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20xx年。

第三篇 解读新《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四大特点_法学理论论文

作者:张建忠律师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xx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xx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xx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xx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代理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xx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xx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wwW.0519news.coM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xx)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xx]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 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xx)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 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xx]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xx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939.92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419.14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770.56

第四篇 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大名大队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根据省厅公路局《关于全面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的通知》(冀交公路函安【20xx】317号)的要求,在总队和支队的统一部署下,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对辖区公路安全隐患开展了全面、细致、认真的排查治理工作,逐段逐项的进行排查,确保隐患不留死角,辖区安全畅通。现将大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大队第一时间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及时动员,领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组长: 马肖龙

副组长: 薛永利、李文报

成员: 朱佳、王慧强、郭光、程景涛、叶大圣、

刘付伟

二、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大名收费站北侧、西侧违法取土造成镀塑隔离栅护网损坏和边沟小面积坍塌,给广大司乘人员出行造成安全隐患。雨季即将来临,未避免公路边坡塌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已要求铺上养护工区立即对违法取土地点进行恢复。

2、大名服务区西区南北两侧隔离栅刺网各缺失55米,为避免人畜经此进入高速公路,造成安全隐患,已要求养护工区及时修复。

3、大名服务区西区北侧服务区墙与护栏板接头处有1.5

米间隙,村民、摩托车和自行车可经此出入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已要求铺上养护工区与大名服务区立即处理。

三、经过本次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不仅排查整治了辖区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也使我大队人员充分认识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逐渐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日常化、制度化,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治理,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衡大路政支队

第五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六篇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_方案

1.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交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交通的市副、分管应急的市副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或由其指派的相关人员担任。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市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经市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受损道路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等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储备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深圳通信、网络相关单位落实通信、网络等应急装备的抢修和通信物资的储备。

(4)市财政委: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保障,制定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新区管委会)对影响道路交通运输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协助辖区(新区管委会)开展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拟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6)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因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导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监督管理对污染危害的消除工作,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等。

(9)市监察局:负责按照规定参加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情况下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及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11)市:指导并督促受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监管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并督促受影响监管企业做好维稳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所监管企业较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因此导致的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监管职责;负责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的供水保障工作。

(14)市市场: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提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区域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道路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16)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外受灾人士的救援与安抚工作。

(17)市: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涉台新闻发布,涉台媒体服务工作,并负责向省、国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8)市:负责协调较大级及以上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主管部门及辖区(新区管委会)共同成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发布、媒体服务等工作。

(19)市应急办: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请求国家和省支援,并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0)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21)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各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4)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无线电通信的畅通,根据抢险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25)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所辖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及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用电。

(26)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道路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建立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6)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7)组织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8)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9)参与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0)承办市委、市和市应急委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3.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新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区一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4.专家机构。

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由道路、交通、气象、水务、电力、市政等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第七篇 事故的赔偿协议书

事故赔偿协议书篇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 月 日,甲方驾驶出租车(川YT0593)在巴州区回风大道广电中心新天地广场路段处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之子(张月严)受伤。由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快处中心认定:甲方负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给乙方一切后续治疗费用计币2000.00元,另人保财险公司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6000.00元币,两项共计金额8000.00元币(捌仟元整币)。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事故赔偿协议书篇二: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女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 甲方于20xx年 月 日发生在时代超市开业时不慎意外摔伤,事后乙方立即将甲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甲方受伤事宜。20xx年月日,经甲方主动提出,要求乙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自甲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乙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币 元(大写:),于20xx年月 日付清。

3、甲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领取乙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得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事故赔偿协议书篇三:意外事故赔偿协议书

丁村中学初一六班学生许景洋于20xx年5月17日被同学王菲误伤,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许景洋同学受伤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许景洋同学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全部获得赔偿,协议签订之后许永强及其家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一方要求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许景洋及其家长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许景洋及其家长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许景洋及其家长自行决定,后果由许景洋及其家长自行承担。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许景洋家长签字:

中间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201x年6月18日

第八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20xx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第九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文秘知识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第十篇 交通事故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的指名委托,按其意愿指派本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接受本案后,我认真地询问了当事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工作,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方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下面我将根据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对本案的定性错误。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合同。虽然双方有过电话联系,但由于价格上没有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就没有与上诉人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然后被上诉人却直接找了李某个人达成了运输协议。由此,不难看出,被上诉人混淆了主体;充其量被上诉人只是与该肇事车主李某个人私下有运输合同关系;在无上诉人书面授权,又无口头授权、事后未追认,被上诉人又未向上诉人交纳客运费用,上诉人在其中既无过错又无过失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与其口头约定合同的行为,对上诉人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反而,恰恰这一缔约行为的过错责任在被上诉人。刚才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讲:“反正车子出来了,登记的车主又是上诉人,这说明是上诉人按排的车,所以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之说不但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明确规定相违背,而且在此犯了两个错误:1、把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单位混为一谈,2、把私自协议与单位派车混为一谈。这是站不往脚的,请法庭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上诉人不是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从本案的事实上看: 1、从主体上讲,李某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上诉人在本案中既无过错,又无过失,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体,亦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它只是通过与李某签订挂靠协议,而由李某将车挂靠到上诉人公司,按照我国出租车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统一办理营运证照,统一代征代缴各项规费及年度审核服务等,上诉人对该肇事车辆根本上无所有权,亦无法行使对车主或驾驶司机的控制权,更不成在职务行为。 2、从主观上讲,上诉人管理挂靠车辆,其目的是使一些个人从事运营的车辆,按的要求能纳入行业统一管理的范围。因此,任何一起交通肇事的发生都不可能是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所致,肇事司机和车主的过错也不等于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显而易见,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其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这就确定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行为不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如果以此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但缺乏理论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

第十一篇 事故协议书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职责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带给。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职责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资料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xx」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_文秘知识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四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x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沪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7,0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费728元、车辆损失费418元、其他损失1,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共计85,660.91元要求先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连带承担90%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其不应该负事故责任,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事故后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无异议,其余损失意见同保险公司。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中对医疗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分别认可360元、1,800元、1,200元;对无门诊病历的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车辆损失费应按保险公司定损全额赔偿;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再按事故责任分担。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沪轿车行驶在本区惠南镇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门急诊及住院治疗,20xx年3月10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248.92元,被告垫付原告现金10,000元。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腰部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并支付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系该车车主。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1982年随丈夫李至本区惠南镇文体路落户,1984年至本区惠南镇西北新村48号601室居住,1997年至本区惠南镇桃花源新村23幢54号101室居住。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史、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口簿、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第十五篇 关于20xx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校车运行监督管理,防范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乘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诸城市《接送学生车辆配备管理实施方案》、《关于成立校车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在车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宿舍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挥,包括:人员救护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沟通协调组。要求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2、人员救护组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并在第一时间就近送至区级以上医院;

疏散引导组负责疏散其他学生;

通讯联络组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

沟通协调组负责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与交警部门、校车租赁公司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

1、环境因素,如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或道路湿滑等;

2、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导致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

3、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4、校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驾驶;

5、校车驾驶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追逐利益忽视安全,超速超员运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酒后驾车等;

6、未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7、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交通安全知识不足;

8、其他可能造成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1、校车应经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审批备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校车车主按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驾驶员必须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思想素质好,安全意识强;

4、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6、校车驾驶人严禁酒后驾驶校车;

7、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随意变更行车路线;

8、照管人员应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认真履行职责;

9、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坚决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规车辆及其他证件不全、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超载的车辆,发现违规车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10、如遇恶劣天气,学校及时提醒校车驾驶人、学生及家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校车接送学生安全。

五、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一旦发生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同时向服务学校报告。

2、学校接到后,应立即向中心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办公室报告,镇街学校应同时向当地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学校要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判断伤情,先行急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有伤亡要及时联系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或者家属。

5、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

6、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7、及时通知校车保险机构,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对交通事故的评估和理赔工作。

8、妥善处理好其他善后事宜。

六、善后处理

1、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置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预案",注意在与家长协调时要求事故涉及的其他方责任人(如:校车租赁公司等),一同参与协商解决。

2、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立案后,由交警部门依法解决。

关于20xx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篇【二】

一是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工作。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到:工作日,上班前至净校后两小时内,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休息日,上午尽可能开机;

特殊情况,必须做到24小时开机。

二是该预案本着预防性和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不断强化安全工作要求,使全体师生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制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规定一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均有权、有义务立即报告。一般情况报告程序:现场教师或知情教师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员报告情况;

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非常特殊可越级上报。

四是应急工作分工。幼儿园根据人员特点把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人员分成现场处理组(负责迅速处理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向交警报告;

联系医院做好抢救准备;

向校内发出指令;

向教育局报告);

留校处理组(负责迅速做好了解情况、接应工作。具体准备工作:迅速查清乘车幼儿的人数、具体姓名、家庭地址、家长姓名;

通知应急组及其他有关人员集中;

根据现场处理组的指令,迅速落实医院、车辆、及有关人员);

机动应急组(迅速到校集中待命,做好随时准备接应。

关于20xx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篇【三】

一、事故类型

1、财产事故:运输油罐车发生的使自身或其他物体产生损害的事故。

2、车辆互碰事故:运输油罐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的一方或多方碰撞事故。

3、与非机动车、行人互碰事故:运输油罐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碰撞事故。

4、设备事故:运输油罐车在装油、卸油过程中,损坏静态付油、收油设施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财产事故

1、载油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停稳车辆,切断电源,下车检查有无油品泄漏。

2、空载或检查无油品泄漏后,检查损害情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上报。

3、伤及电力、煤气等具有危险性的设备,应立即,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4、伤及通讯、照明、交通、园林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报告相关部门。

(二)车辆互碰事故

1、载油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应停稳车辆,切断电源,下车检查有无油品泄漏。

2、空载或检查无油品泄漏后,查看对方车辆有无人员受伤。如有伤者,应立即抢救,并。

3、车辆损失严重或有伤者,应当抢救伤者,及时。

4、车辆损失在“保险简易处理程序”范围内,经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同意后,可以“私了”。

(三)与非机动车、行人互碰事故

1、载油车辆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后,应停稳车辆,切断电源,下车检查有无油品泄漏,并请周围群众帮助救助伤者。

2、空载或检查无油品泄漏后,立即察看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无受伤情况。

3、如伤者轻微,经受伤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现场。

(四)设备事故

1、装油、卸油车辆在装、卸油过程中,对静态装油、卸油设施发生碰、撞、挂、拉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

2、检查车辆及装油、卸油设施有无漏油,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

3、如果在装油时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装油人员关闭装油阀,如无油品泄漏,与装油等人员一道处理善后,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态严重的应。

4、如果在卸油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关闭卸油阀,如无油品泄漏,与卸油等人员一道处理善后事宜,并报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态严重的应。

5、如有人员受伤,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

6、如果有油品溢出,需要移动车辆,禁止启动车辆,应当用人工将油罐车推离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现场。为查明事故原因提供原始、真实的证据。

如有火情发生,按“火情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如有跑、冒、撒、漏油品事故发生,按“跑冒撒漏油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关于20xx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篇【四】

为迅速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委、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监督和检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办,由县办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领导组的各项决策、命令;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领导、事故车辆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一)抢险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事故发生地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武装、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随时与县领导组办公室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各医疗、医药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伤员抢救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交警、消防等部门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交通,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排除险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参加救护和理赔等工作。现场勘查可根据需要商请县检察院和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四)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负责,事故发生地负责人任组长,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单位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和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和公安派出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要在1小时内核实清楚情况并向县公安局报告,县公安局迅速报告县委、县。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接到县委、县的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全力抢救伤员和财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违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县事故调查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赔偿由相关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县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20xx年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5篇【五】

一、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超速、超载、超车;

驾驶员疲劳驾驶、技术生疏、应变能力差;

特别是制动系统不符合基本要求等造成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及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行为引发校车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预防:

1、幼儿园外出租用车辆目前须选择大众崇明公交公司的车辆,并选用遵纪守法、经验丰富、工作责任性强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担任驾驶员。

2、建立集中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身体与心理状况的检查。

4、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幼儿文明乘车,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不抢座位。

5、加强对幼儿园自有车辆的管理。(电瓶车.汽车)。

6、幼儿园制订并落实驾驶员驾车安全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7、不准违法超速、超车。

三、事故的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伤应立即,若无伤者、能自行协商解决者可自行协商解决。

2、立即处置乘车人员,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3、有秩序地指挥幼儿换乘其它车辆,特别注意换车过程中的幼儿安全保护。

4、报县教育局。一般事故3天内作书面报告,重大事故立即口头报,事后作书面汇报。

5、通知受伤幼儿家长。

6、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调解。

第十六篇 交通协议书

一、甲方赔偿乙方车辆维修费+保养费共计元币(大写:圆整)。

二、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元币(大写:圆整)(不包括甲方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和交通费元)。

三、乙方从事发到现在任然感到头部不适,根据医生建议,后续如果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症状,再去医院进行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此项条款截止时间:20xx年月日。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目前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除本协议第三条外),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篇 交通事故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被告的抗辨理由,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在其答辩中提出本案原告的伤害,是因为其横穿马路,逆向行使撞在被告的车上造成的。事故发生后,被告曾经三次拨打电话报案,但无人接听。事后交警队即没有到现场勘察,又没有询问在现场的知情人,而是仅凭原告的叙述就做出了责任认定,据此认为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违背事实的,错误的,进而要求裁判该责任认定无效。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交警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构,因此,其对交通事故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由的行政审判庭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认定无效。由于被告对该认定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审理本案的是民事审判庭而非行政审判庭。因此,被告请求裁判该认定无效的抗辨理由即不符合法定程序又不属于民事审判处理的范围。

第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审判中只能作为证据,因此,本案对交警队做出的责任认定,只能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这三要素审查该证据的效力,进而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

由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在本案中属于关键证据,其是否能够适用于本案,直接关系到原告实体权益的实现。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此论证该责任认定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本案的事实是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后都有条件报案,但都没有报案,虽然被告提出曾经三次电话报案,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如通话纪录)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告确实报过案,至于是否应当询问在现场的知情人,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义务。在这中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所做出的责任认定,当属合理合法。交警支队做出的重新认定也说明了之一事实。

第十八篇 交通事故定义研究_交通运输论文

论文 关键词:事件  事故   交通 事故  交通肇事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 经济 的不断进步和 发展 ,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 法律 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Www.0519news.cOm”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 “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 交通 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自然 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 工业 出版社20xx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六)过错,必须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而不能是其他过错。否则构成他罪,而不是交通事故。例二十一:路边有一施工工地,工人甲在操作不当致使高空架倒塌,直接砸在一行驶的车辆上致该车司机乙死亡。随后,另一行驶的汽车见状躲避不及,也撞在了倒塌的高空架上致该车司机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高空架倒塌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但高空架倒塌的原因是工人在生产作业中操作不当引起,工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生产作业管理的规定,而不是交通运输的规定,因而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定义是否准确,关系到事故能否得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十九篇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_方案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在深圳市的统一领导下,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道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发布,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道路交通突发事件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分类。

根据造成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其影响,将深圳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道路坍塌。道路路基、路面全部或局部、高边坡发生塌陷,造成交通流持续中断,严重影响交通通行的事故。

(2)桥梁事故。桥梁发生倒塌、断裂或结构异常、发生较大损坏,危及桥梁行车安全的事故。

(3)隧道事故。隧道发生坍塌或衬砌发生变形,危及隧道行车安全的事故。

(4)其他设施损毁。道路交通设施损毁影响道路交通乃至中断,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道路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件可视为一般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小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道路交通设施轻微损伤,导致交通需要部分封闭或改道,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件可视为较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道路设施较大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件可视为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

(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范围内的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符合以下几类情况的事件可视为特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特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损伤,导致交通中断,交通抢险工程规模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③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

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二十篇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本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道路交通安全,确保20xx年我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的既定目标,特制定本责任书:

1、各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签定责任书。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法制课程,教育广大师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路沿线学校要组织教师护送学生过马路。

3、开展交通平安宣传教育,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学校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演讲比赛,交通安全伴我行等活动。

4、南川中心学校年终对完成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组织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学校通报表扬。

xxx中心学校校长签字:各小学校长签字:

二0xxx年九月一日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本【2】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责任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一、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接送车驾驶员、跟车人员的管理,出车前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查,收车时对车辆进行查验,做好车载人员清点及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维护校车配置设备齐全、有效。

二、学校、幼儿园每月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交警大队、教育办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对接送车驾驶员举办交通安全知识ѧϰ教育,教育记录存入校车管理工作档案。

三、学校、幼儿园不使用已报废或接近报废不通过年检的车辆,不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车、报废车来接送学生、幼儿。

四、接送车按规定统一外观喷涂,安装GPS设备,不得在车窗粘贴字画及深色车膜,严格按核定载客量营运,不得超载滥载,不得随意改装加装。

五、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接送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使用符合资质(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记录、未发生过致人重伤以上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司机,严防司机酒后、超速、疲劳驾车。对新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先经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按照规定定期检验车辆,及时换发校车标牌,确保车辆保险有效,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幼儿。

七、严格规范校车驾驶人调度工作,确保校车驾驶人准驾车型符合驾驶车辆类别。

学校、幼儿园大岭山镇教育办大岭山镇交警大队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范本【3】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控制交通事故发生总量和死亡人数,维护全乡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10分)

(1)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会研究,经常督促检查;

(2)确定专抓领导,落实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措施,正常开展工作。

2.安全宣传(30分)

(1)各村全年组织专题宣传活动不得少于3次(以会议、图片、录音、录像宣传为准);

(2)各村配合巡查单位在所辖段和村社组织大型专题宣传不得少于3次。

(3)各村配合交警队以图片展、播放录像等宣传手段,进学校校、进社区开展宣传20场(次)以上。

3.基础工作(60分)

(1)各村对本村内的农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村社五小车辆基础台帐》,督促无牌证车辆挂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2)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划段包干管理,以本村本辖区路段为准负责巡查。

(3)公路沿线各村要与农户,层层签定《禁止公路打场晒粮责任书》,签定率达到100%。

二、考核及奖罚

1.本责任书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采取听、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并结合村社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年终考核以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分数累加平均分为奖罚的依据。

3、各村对农用车载客、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等违规行为要做详细记录。每发现农用车载客一次扣1分,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一处扣1分。

4、对年终考核排名在前三位的村社进行表彰奖励,排名在后两位的对村和包村干部分别进行处罚。

5、各村在所包路段内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受伤五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篇 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  岁,身份证号:

住址:

女,  岁,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男,  岁,身份证号:

住址:

女,  岁,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于     年   月   日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香木林加州国际一栋2单元914房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币          )

3、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币       元(大写:       )。

4、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币        元(大写:       )。乙方收到补助金时本协议立即生效。

5、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任何纠纷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              时间:   

乙方签字:             ,              时间:

见证人:

附:甲乙及见证人三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乙方收到甲方一次性补助金收据

第二十二篇 20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法_文秘知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第二十三篇 多责任交通事故起诉状_行政公文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xx元。合计:820xx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xx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

第二十四篇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_方案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篇 交通事故检讨书

尊敬的xx:

本人在10月16日下午1:45,在房交会现场,局机关同事叫车外出去办事,在路上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在这时候车辆属于单位测量专用车,此行为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在此特做个人反省和检讨。

首先,我要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道一声:“对不起!”是我辜负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没有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给单位和个人都造成了损失和伤害,在此,我必须向单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出深刻检讨,必须永远牢记这次教训。我诚恳接受领导对我的处罚。

对这次事故,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导致这次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车乱用,擅自行动。我没有时刻牢记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自己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不向领导报告,擅自动车,做出了违规举动。

二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差。这种认识使自己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在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埋下了祸根。

三是思想懈怠。这次事故事,对前方电动车出现的左拐现象,没有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没有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一时疏忽大意终于酿成了大祸。今后,我将认真吸取这次深刻教训,务必做到以下:

1、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所有隐患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尽最大努力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可能弥补自己给单位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3、严格要求自己,改掉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坏习惯,不在犯类似的错误。

短短的一篇检查,虽然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但是,我希望领导能给我重新改过的机会。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zuowendaquan/guanhougan/77021.html

《交通事故观后感400字二十五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5 范万文网 www.fwan.cn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200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