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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范文

2024-04-17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篇】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是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规,是社会文明和交通规范的体现。它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交通事故的减少,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

一、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司机的身体安全至关重要。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规章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要求,禁止酒后驾车、违规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

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包括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的规定。比如,我们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有:行车时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按照限速标识要求行车,不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不随意变换车道;不酒后驾车,不使用手机等行车安全设备;行人走人行横道,不私闯车道等。

三、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与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与是实施和落实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大力度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应该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司法机关要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安全,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完善。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同时,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部门应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提高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效率。

总之,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是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法规基础。它的严格执行和,是维护全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从我做起,共同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交通安全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我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更大的便利和安全。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篇】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xx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篇】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1、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与有关人员联系证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注意慢行观察;禁止鸣高音喇叭;如刚好遇学生下课或课外活动时要有专人引路。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应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停放在校门口的教师车辆必须按规范停车;禁止在校门口的网状线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校门;在必要情况下可请求交警或门派人协助。

9、做到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小学车辆进出校门要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门口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11、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xx法规的'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

12、小学应利用广播、社团活动、集会、标语、手抄报、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对全校师生道路交通xx法规的宣传。

13、各年级坚持错时放学、及分流进出教学楼的制度,防止人群拥挤,减轻道路拥挤的压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学时,上下教学楼、食堂楼梯都应有人带领,防止拥挤。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篇】

1总则

1.1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所属部门、分厂(分)(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加强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负责对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4.1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外停留过夜。

4.7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5.1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严禁酒后驾车。

6.1.2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驾车。

6.3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门、分厂(分)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员工进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在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大门。

6.3.6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任何部门、分厂(分)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财物损坏。

6.5.8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外。

6.5.9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车辆在进入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各种机动车辆在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本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后,必须到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统一管理范围。

6.6.2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后,应与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报告

7.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门,同时报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110”,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交通事故处理

7.2.1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门、分厂(分)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篇】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人行道、车道和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篇】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学校要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力度。督促车主对促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

九、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十、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看了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第七篇】

  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xx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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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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