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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五篇

2022-01-18

证明】导语,我们所阅读的这篇文章共有18177文字,由俞栋一整理之后,发布于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民事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民事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有权利义务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称谓也有所不同。

案件是一个含义名词,读音为àn jiàn,解释1.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2.泛指事件。3.民事诉讼。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五篇如果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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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违法主体一经确定,其基本情况就成为必须证明的事实。违法主体,即当事人是经营单位的,一定要查明其有无营业执照,这是确定当事人有无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应当查证名称、住所、法宝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各个登记注册项目的内容,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放在案卷中。当事人没有核准登记擅自经营的,应查明其真实名称、地址、资金、人员、负责人以及主管单位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查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并要查明其有无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对于违法主体的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应当调查清楚。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处罚尺度方面的法定的参考因素,同时,这也是判断有关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值得一提的就是,涉及经营主体违反注册登记事项方面的违法问题,办案机构应及时与登记注册机构衔接,对违反登记法规的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承办案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公司登记机关。

(二)违法事实

《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可作出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举证或依职权取证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大致可以分为案前调查、报批立案、调查取证、总结结案四个阶段。

1、案前调查的目的

案前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行为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在管辖的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该事实是否发生在近两年之内、有无显著轻微的免除处罚情节等。

2、报批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此时,并不需要证明详细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主体是谁等进一步的情况。凡经过初查,认定符合上述立案条件的,就应当上报立案。

3、调查取证的要求

立案,就应当进行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调查取证。凡需要证明的问题,除了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外,还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尤其是涉案对方、第三方的证据证明,如上述的当事人代理保险索取帐外暗中的高额回扣构成的商业贿赂案中,对方保险公司的证据的证明就非常关键。对当事人陈述或其他证据反映出来的与本案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有证据证明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另案处理。对案件中的需要鉴定的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要有鉴定结论;涉及产品质量的,要有质量鉴定报告;对较为复杂的帐薄,要有会计鉴定结果,等等。

4、总结结案的标准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订正,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准备结案。结案的标准是看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如果发现可能对案件基本事实产生影响的重要问题,尚未查清的,应当补充调查清楚。总之,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证明的主要部分,必须搞清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对涉案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购物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其涉案财物的去向要调查清楚,同时必须查明违法活动有无非法所得及按规定计算出非法所得的金额,对违法活动的方式、手段及其重要情节、直接危害后果也必须调查清楚。

另外,办案人员在结案后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领导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行动材料。规范的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进行接交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三)程序事实

程序事实对证明办案工作是否依法进行,能否顺利进行,意义重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程序和实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不得偏废。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其结果便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为当事人包括在该结果中遭受不利影响者所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因为当事人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案件处理的过程,并且已经被给予充分、有效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当事人的不满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程序也对社会整体产生正当化的效果,一般来说,普通人判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和行政处罚案件公正性的标准,是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因违法法定程序而被判定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卷中的所有表格的相应栏目中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所有表格的签字日期应能反映出案件调查的先后顺序,不能发生矛盾,法律对时效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每件证据材料都应有出具人的签字,是复印件的,还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调查人员要签字说明证据材料的出处、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授权签字、审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使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滥用职权,法律规定应当行使的权力而不行使是失职、不作为。

(四)适用法规及处罚建议

这是对案件依法定性的重要部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并且法规竞合的情况经常出现,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分析,对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违法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作以说明,进行分析比较,考虑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最为贴切的法律规定条款,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应当全面。同时,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统一性,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适用同一法规,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办案人员还应根据本案相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地依据其罚则条文,对该行为应当作出何种处罚,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在认真分析研究之后,依照当事人的实施该行为的情节手段及其后果,对处罚方式和处罚尺度提出的建议意见。其中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需要说明理由,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把握处罚幅度,避免畸轻巧畸重。对于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多种处罚,而办案人员认为仅适用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的,也应该就其理由作出说明。

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一并处罚的要作出处理。对当事人不便一并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另案处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处理,要有司法机关作出的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或者依据法律此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分析说明。跟本案有关的基本违法行为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机关。

三、证明的要求

(一)证明的标准

证明的标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否恰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证明标准应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当然,在办理案件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时,应经案前调查,证明有违法事实发生,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立案之时,并不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及其情节、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初步证明所扣留、封存的财物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财物,并要有证据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时,则应完成了全部证明任务,查明了违法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查明了违法事实的来龙去脉、违法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节;证明了所有办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全案锁链状的证据体系已经形成。

(二)证据的要求

所谓证据,就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关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行政机关在裁决时有无事实依据,这种事实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证据,即使再真实、合法,也不得作为证据。

第二,合法性。所谓合法性,即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这个客观事实是在一定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无论当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如何,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三)证据的形式

根据最高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为可能进行的行政诉讼作准备,行政处罚中证明案件的证据的形式也应当满足这些要求。

1、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非原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经出具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

2、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5、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6、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有证人的签名(盖章)等方式证明,同时还应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证明。

7、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8、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第二篇 2022车贷收入证明书示本一览

兹证明____身份证号( )为本公司职员,在本公司____岗位工作,并已经在本公司任职____年____月,年收入为______元;此证明只作为员工申办车贷专用,不做其他用途。

特此证明。附注:单位全称: 公司电话总机: 地址: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加篇:

兹证明 (xx)先生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10)年,学历为(本科)毕业,目前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4500元,(大写: 万 (肆)仟 (伍)佰 拾 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xxxxx

xxxx年 xxx月xx日

相关说明:

车贷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车贷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银行让客户提供收入证明就是为了弄清客户的偿还能力,偿还能力不清楚之前银行是不会提供车贷的。

车贷收入证明格式需要注意: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第三篇 最新出生证明范本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xx)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王)年龄:(23)国籍:(中国)民族:(汉)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0)

父亲姓名:(XXX)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0)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家庭其他

接生机构名称:(玉龙乡卫生院)

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附加篇

时间:(20xx)年(02)月(17)日

兹证明赵xx(男)于xxxx年xx月xx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出生。

赵xx的父亲是赵yy,赵xx的母亲是李zz。

中华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处

员:卓xx

二xxx年七月三日

注意:需要贴照片,并在照片上盖钢章;在日期上盖处章。

附加篇

兹证明xx,女,于xxxx年(大写)x月x日在x省x市x县出生。xxx的父亲是xxx,xx的母亲是xxxx。写作模板

xx年xx月xx日

签发单位(盖章)

附加篇

申请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身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然后再写 关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落款

______年___月_____日(盖章)

附加篇

证明: 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身证号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然后再写 关系人,父母,等(同上)

特此证明

落款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第四篇 证据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内容

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对于执行程序,证据是否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执行案件中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材料,才能规范执行工作,防止执行中出现盲目性、随意性,保证严肃执法,克服“执行难”。

执行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中证据有其特定的证明对象,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主张的事实。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

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

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

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

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

(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可以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法第233条规定,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执行。

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

因此,必须依照发事----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

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的传票、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

(三)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

(五)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如:擅自解冻或转移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的;以、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

在实际运用民事证据中,有些执行人员对执行证据认识不足,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如果只是采取老经验(查封、抓人)就可能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贻误“战机”,把易案拖成难案,把活案变成死案。因此,执行工作不仅要增强证据意识,而且要注重培养执行员灵活运用证据,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除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注重证据的实用,重点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即财产状况的证据,如帐号、资金、动产、不动产等,以便从中选择最佳执行方案,对症下“药”,并且从中找出被执行人资金运转和收集证据的基本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措施大、效果好”,更快地提高业务水平和执行艺术。

第五篇 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公( )解戒证字[ ]第 号

被强制戒毒人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吸毒成瘾,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 )

现期限届满,予以解除。

(公安机关)

年 月 日

被强制戒毒人(签名):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式五联,一联交本人 ,一联交家属,一联交所在单位,一联交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一联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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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罚案件的证明分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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