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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五篇

2022-01-18

借条】导语,您所阅览的本篇共有12114文字,由贺小花经心修改后,上传到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本息是金融方面名词,“本”指本金,“息”指利息,因此,本息是指本金与利息的和。

年月日,是指一种计时单位,人们根据地球自转,产生昼夜交替的现象形成了“日”的概念;根据月亮绕地球公转,产生朔望,形成“月”的概念,根据地球绕太阳公转产生的四季交替现象而形成了“年”的概念。借条范本五篇假若你对此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借条范本

1. 应写清楚借款人与放款人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的具体金额,包括大写与小写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范本

借条

 今A借给B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1年7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1年12月31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201年7月1日

借条

 甲方XXX(身份证号:___)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___ )币___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___年,从___ 年月日到___年___月____日。

 借款利息为:..

 借款人签名

 日期

借条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也可以就是写明: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多少钱,借期多长时间,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

 借款人签名

 日期

第二篇 如何写借条才有效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以下是由查字典上文库为大家整理的一篇“如何写借条才有效范文”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 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第三篇 金融合同: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还款的认定

【案情】

 刘某经营着烟、茶、酒、副食生意,因需要资金,刘某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刘某边借边还,在20xx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却发生纠纷,原因是:李某拿出的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刘某借了李某25000元而未归还,而刘某则提出已于20xx年7月15日归还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20cm,宽16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xx年7”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刘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渗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庭依法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归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侵蚀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追讨25000元债务。(湖北省利川市·龚程)

第四篇 金融合同:丈夫遗物中惊现13年前借条 妻子诉请还款胜诉

6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对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谢大琼凭借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的一张13年前的借条胜诉,被告刘兴梅应偿还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

 20xx年农历四月初二,原告谢大琼之夫周齐敏死亡。谢大琼在清理周齐敏遗物时,惊讶地发现了一张借款人为刘兴梅的借条。借条载明:1993年5月23日,刘兴梅向周齐敏借款1.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按月付息510元。半年还本,到期不还,可用财产抵押和承担法律责任”。谢大琼在持该借条要求刘兴梅还款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刘告到大方,要求还款本付息。

 被告刘兴梅则以该款不属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偿还周齐敏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谢大琼的诉讼请求。

 大方审理后认为,周齐敏借给刘兴梅的1.7万元钱,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周齐敏个人财产时,应视为周齐敏与原告谢大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周齐敏向刘兴梅出借该款后,在周齐敏、谢大琼与刘兴梅之间就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齐敏、谢大琼是刘兴梅的共同债权人。周齐敏怠于行使债权,并不当然的影响谢大琼主张权利。谢大琼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向刘兴梅主张偿还借款。谢大琼“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应认定为其发现借条之时,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兴梅应承担清偿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刘兴梅主张该笔借款已经清偿,但又不能提供已偿还的证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大方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刘兴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大琼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的计算标准是:当约定的3%月利率未超过或等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约定利率计算;当约定的3%月利率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五篇 转让合同: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

重庆市第五中级民事判决书

(20xx)渝五中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结

 委托代理人党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肃

 委托代理人陈天

 上诉人宁结与被上诉人严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20xx)渡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宁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宁结委托代理人党建,严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严肃欲承揽巫山县南三路装饰工程项目,后找到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徽公司),由永徽公司出面与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丰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就该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由严肃与宁结负责该装饰项目的具体运作,直至该工程完结。20xx年12月24日,宁结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借严肃320000元,以对双方的装饰工程合作项目做个了断,宁结还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日期。20xx年12月25日,严肃书面委托宁结处理该工程及财务问题,并声明其“从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处理工程及财务问题,宁结有权自由支配该工程资金”。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依法对宁结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5号19-11号住房进行了查封。

 一审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宁结出具借条给严肃,但由于双方之前的合伙关系存在,依法认定该份借条系二人就此前合伙关系的了结,即双方约定由宁结付款320000元给严肃,由宁结继续处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财务问题,双方的合伙关系就此解除。同时,该借条客观上表现为严肃和宁结之间形成的一个新的32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宁结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借条有效,严肃对宁结享有320000元的债权。因借条没有给付逾期利息的内容,且严肃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向宁结主张该项债权并遭到其拒绝的情况,故对严肃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宁结辩称在重庆文丰公司没有得到工程款,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遂判决:一、宁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肃借款320000元;二、驳回严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因借条明确了320000元所谓借款系严肃永徽公司项目的工程结算款;并明确了严肃委托宁结收取该工程款。现从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永徽公司授权严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都证明严肃无权委托宁结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严肃除“借条”外,未举示双方发生实际借贷关系的证据。

 被上诉人严肃答辩称:宁结在承揽合同中向我借款3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宁结上诉的理由不是事实,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20xx年5月25日,胡佳代表甲方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乙方代表)严肃签订了工程地点在巫山县南三路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宁结作为乙方的现场代表。20xx年6月5日,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严肃代表该公司负责巫山县装饰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各项申报事宜。20xx年12月24日,宁结向严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严肃币32万元,该款系严肃与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至此双方就此项目不再有任何经济关系。并且严肃全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其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协议全部作废,并确立了还款期限。

 20xx年10月8日,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20xx年12月底,宁结持严肃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来我公司办理永徽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算收取工程款,但经我公司审核后发现以下问题:1、永徽公司给予严肃的授权书中并无工程决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关委托;2、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所属工程款项不能直接给予私人;3、永徽装饰公司未提供有关工程决算的其他有关合法有效的手续。鉴于此,我公司至今未与宁结就永徽装饰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办理工程决算,更未支付工程结算款给宁结。

 本院认为,从严肃主张权利提供的证据“借条”看,系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借条上提到的32万元系严肃与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严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该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徽公司给严肃的授权书中无工程决算委托,故严肃委托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工程结算事宜是无效的。严肃和宁结均无权收取文丰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严肃无权转让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之债权,且宁结并未收到该工程款。现严肃又未举示向宁结支付32万元借款的证据,因此严肃以借条为据要求宁结给付32万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20xx)渡民初字第2772民事判决。

 二、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其他诉讼费67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其他诉讼费3360元,合计10670元。一、二审诉讼费(含保全费)共计25720元由严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蓉

审 判 员 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

二○○七 年八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黄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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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范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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