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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五篇

2022-01-18

借条】导语,你眼前所阅览的本篇共有11992文字,由吕丽超细心纠正后,发表于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并没有》是巴奈演唱的歌曲,收录于《IS #2》。

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指的是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凭证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常用的凭证有发票、支票、合同和工时记录等。预先编号制度下,所有作废的凭证都必须妥善保存。凭证程序应能保证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及时编制有关凭证。编妥的凭证应及早送交会计部门,以便记录交易。还应把已登账的凭证依序归档。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五篇假如你对这类文章有更多的感触,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

写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案例

20xx年4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并由同来的丙(乙丙为史兄弟关系)作担保。写借条时,甲提出丙是公务员有稳定收入,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于是丙同意并书写了借条交给甲。借条写好后甲、乙到银行atm机上取款,丙独自离开。后乙未还款,甲起诉丙要求偿还,丙辩称实际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对乙是否实际拿到了钱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偿还。甲要求追加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当晚甲从atm机上取款40000元交给他,他将负责偿还。在此情况下,甲方仍然坚持诉丙,要求偿还60000元。

在诉讼中,甲、丙的观点正好相反。甲认为丙是借款人,因为借款合同(即借条)是丙签订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钱的,钱给了乙也就视为给了丙,因此应当由丙偿还借款。丙则认为,借款事宜是乙与甲联系的,只是让丙帮忙担保,写借条时,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甲既没有将借款交给自己,也未当自己的面将借款交给乙,故借条并未生效,即使甲确实已将借款交给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间的关系,和丙无关;况且,乙已经承认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没有理由要求丙还款了。

判决:

认为,虽然丙认为自己只是受乙之托,以借款人名义签署借条,但丙也承认,甲明确要求以丙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可见甲、丙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故从丙出具借条的行为,可以认定甲、丙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丙还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甲给付的借款,但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经承认了乙当晚收到甲给付的40000元借款。乙与丙是兄弟关系,而且是当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签署借条是两人都在场,三人都明知乙跟随甲去atm机上所取款项性质就是借条上所写的借款,故应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交付40000元。

至于其余20000元是否交付,认为应当由甲提供证据证明,但甲并没有让乙另外再写收据,也没有提供从atm机上共计取款60000元的凭证,故无法证明另外20000元已经交付。

综上,对原告甲要求被告丙还款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余不能认定的20000元不予支持。

提示:

通过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借款时借条不能代替收条,开了借条并不等于借款已经交付,借款交付应当另有收条、银行凭证等证明,或者至少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条签署即确认已收到借款,不另开收条。

第二篇 确认伪造借条方法

【案情】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 20xx、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的时间进行鉴定。鉴于双方对20xx年6月15日另一张欠条上的真实性及加盖时间均无异议,且原告主张借条上加盖的时间亦为20xx年6月15日,委托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该 借条与另一张欠条上印文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文与欠条中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对原告提供的20xx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并就借款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在正常情况下,借条完全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条,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应该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

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提出伪造证据的抗辩理由,法官在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第三种方法,即技术鉴定,及时确定了异议借条的证据效力,为案件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三篇 借条过了申诉期的解决方法

这种情况只能走审判监督,你可以去检察院申诉。如能证明自己才知道的判决的话,这种情况没过申诉期,应该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让再审。

建议试试。具体能不能不好说,毕竟你说的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行了。可以试试。

借款打的借条有申诉期限吗?

1、借条期满后,有2年的诉讼时效,2年内可以向提起诉讼。

2、借条期满后,给一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有2年的诉讼时效,2年内可以向提起诉讼。

3、在此期间,诉讼时效有可能会因债权人的追问和债务人的承认而重新计算,不管怎样,追问之日起,有2年的诉讼时效,2年内可以向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借条的诉讼时效从落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除非欠条中还明确了还款时间。借条的诉讼时效与落款时间并无关联,你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是借条上载明还款时间的从该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向他催讨的从催讨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条范本1

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_1000元币(壹仟圆币) 借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还款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款人:______(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借条范本2

借 条

今借到张三币拾伍万元整,所有现金已经收到。约定于20xx年12月31日归还。年利率为10%。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币整。

此据。

李四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借条范本3

借 条

今借给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

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 借条无效的情况

一、明知借款的用途违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二、趁人之危签下的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中约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会保护的,超过了36%的利息就会判决不需支付超额的利息。但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出借人趁机约定高息,借款人万般无奈下答应的,则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因而借条会被判决无效。

三、逼迫写下的借条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被逼迫写下的借条,其真实意思很难得到认定,如果判借条有效,对被逼迫的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四、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中无实际支付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判决对方还钱,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延伸阅读

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本

借条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币(壹仟圆币)

借款人:(签名)

借款日期:20xx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0xx年8月1日

借条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借条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x)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 )币xxxxx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xxxx年,从xxxx 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

借款利息为:xx..

借款人签名

第五篇 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xx年9月30日,被告朱某因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1分,可到期后,被告朱某以种种借口,托欠不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署名为朱某留的借条原件一张。被告朱某辩称,我从未向原告王某借过款,借条是原告伪造的,我的名字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亦提交了其身份证,身份证上名字为朱某流而非朱某留。

分歧

第一种意见,《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现借条真实性难以判断,应由原告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王某申请鉴定。

第二种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条属原始书证,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及适用上理解不同。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是高度抽象概括。肤浅的理解这一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命题中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主张,而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所有事实。证据规则明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已为发生法律效力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要求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并且只有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拟制和假定,因此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证明责任规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不适用证明责任,适用的前提只能是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穷尽。

最后,案件中所涉及的全部主要事实的证明责任也不可能都由某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那样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失衡,具体分配时应考虑其公平性。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等。

具体到本案。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朱某借款10000元,朱某是否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这是待证事实1;被告朱某辩称,其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究竟是叫朱某流还是朱某留?这是待证事实2;被告辩称借条是原告王某伪造,借条是否系原告王某仿造?这是待证事实3。

对待证事实1,根据证据规则,应分配给原告王某举证。因原告王某已提交借条作为证据,借条作为书证,证明力较高,能够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法官应初步完成被告朱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心证。

对待证事实2,系被告朱某主张,应分配给被告朱某举证。被告朱某已提交身份证证实这一事实,故应认定被告朱某已完成举证。但因汉字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现实生活之中,人们以同音字代替身份证上的名字情况并不鲜见。是故,根据该证据仍然不能动摇法官依据借条所作出的心证,对该事实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因此而判断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事实。

对待证事实3,虽是被告的主张,但从证据真实性角度来看,也是原告的主张,究竟应分配给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应从公平性角度来考虑。其一、判断借条是否属于伪造,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故需要对比检材,从这一点上来说,原告不具备该条件,而被告具备;其二、虽然现实生活中存在诉讼欺诈情况,但那毕竟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盖全,伪造借条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从公平性角度来衡量,不应分配给原告举证。同时,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条属于书证原件,被告提出原告系伪造,是对原告书证原件的异议,故根据该司法解释,被告应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是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待证事实3亦应分配给被告举证。现被告朱某未提出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唯剩鉴定途径,故综上,应依法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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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人与领款人不一致时,谁是借款人?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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