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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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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华夏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称之为中华,是汉族最初兴起的地方,后各朝疆土渐广,凡所统辖,皆称中华,亦称中国。中华,指的是我国全境,该词不仅是地理层面的,更深一层的价值在文化沉积方面。“中华”一词最早使用是用在天文方面,“东藩四星,南第一星曰上相,其北,东太阳门也。第二星曰次相,其北,中华东门也。第三星曰次将,其北,东太阴门也。第四星曰上将,所谓四辅也。”(《天文经星·中宫》)。中华古称华夏,分为许多部落,活跃于黄河中下游,自黄帝时统一为华夏部落联盟。比较著名的中华人文始祖有: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炎帝)、黄帝(轩辕氏)、尧、舜、禹等。其中依据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另有同名电影电视剧。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五篇欢迎大家一起收藏,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 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xx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缺乏,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万元。当时,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后原告余女士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余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诉讼中,根据原告余女士的申请,裁定对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

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20xx年12月23日至还款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偿还。

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也有讲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及人们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的增多,亲属之间、朋友同事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已不再扭扭捏捏,羞于启齿,而是先小人后君子,相互约定借款利息,以实现保本升值的目的。应当说这种现象,对于出借人利益的实现,方便借款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不了解,而出现出借人利益不能最终实现的现象,有的甚至于引发诉讼,耗时费力,得不偿失。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自书写的条据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讲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债务。对于原告放弃借款约定的8分利息,主张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的请求,仍然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另外,如果两被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还可以获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者以威慑,对维护司法权威、缓解执行难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两被告提出,当时从原告处拿走的现金是15万元,打的是17万元的欠条,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举证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给付原告币17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从20xx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40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3331元,由被告张先生、林女士负担。

第二篇 赌债的借条有用吗案例

村民马某、温某等打扑克牌赌博,马某共计输给温某3000元,温某让马某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后马某外出打工挣钱,而温某却将马某告上法庭。经调查取证后驳回了温某的起诉,不知情的人都问:温某咋会输官司?

本案中马某虽给温某打的是借款欠条,可实质上是一笔赌债所以裁定驳回温某起诉。

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为这种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有一些债务产生基于非法的行为,为了让这种非法债务表面合法化,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将赌债写成一般的借款欠条,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欠下的债务是非法债务?

所谓非法债务,常见的主要有赌债、因婚外情暴露或被他人拿捏了把柄后被胁迫写下的欠条等本不存在的、虚无的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如果能够证明欠条、借条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或从事非法行为,这样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由于在举证问题上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非法,往往会支持对方的要求。为此,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欠款,不要随便给人出具欠条或借条;

(2)遇到他人敲诈、胁迫,不得不写欠条、借条脱身的,如有可能偷偷通过手机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摄像,保存证据。脱身后应及时报案,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即使警方处理不了,原来留存的以及警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往往可以成为日后被对方起诉时据以抗辩的证据;

(3)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实确实是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被警方的处罚;

(4)对于二奶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一方为了拿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而逼迫对方写下欠条或借条的,因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逼迫对方写下借条、欠条的人,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是一方出于自愿给对方出具欠条或借条,或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的,应为有效。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出具欠条、借条的一方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事后又没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篇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情

卢某之妻何某高某均系某水泥厂职工。何某于20xx年8月调整工种后,经常与高某一块儿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有时候乘坐高某的电动摩托车,偶尔还在一起吃饭。后卢某听到两人的风言风语,便认为他们有暧昧关系。20xx年7月7日下午,卢某打电话约高某下班后到某酒家见面,称有朋友想和高某谈点生意。高某下班后来到酒店与卢某及其3个朋友在一起饮酒谈事,席间,卢某提及何某与高某关系问题,高某坚称二人只是一般同事。卢某见高某不承认,便十分气愤,称因为传言使自己的精神受到很大伤害,高某应补偿精神损害费,高某说没有钱,卢某便对其殴打,强迫其出具1万元数额的借条,经卢某朋友调解,高某被迫出具了向卢某借款6000元的借条。高某次日将卢某告发。

分歧:对卢某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对高某实施殴打,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侵害了高某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高某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强迫高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直接向高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就借条自身看,一般表现形式为单纯的纸张,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微乎其微,单从借条自身财产价值看,抢劫借条一般不会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着财产性权利,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体现财产性权利的借条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首先,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并不能得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权利的结论;其次,从财产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直接的、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和配合,属于对世权之列,而债权体现的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他人的配合或者通过强制执行。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不是财产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借条,债务人也可以对借条产生的背景以及借条的效力、数额等情形提出抗辩,那么,就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买卖、承揽等基础性法律关系。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即使存在借条,也不能导致债权人财产的积极增加。在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可以被确认,因此,以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抢劫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特征。

其实,行为人强迫他人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虽然采取了手段,但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当强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条的数额较大时,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借条后,欲将借条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变成财产,向他人索要或者向提起诉讼,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或者既遂。具体到本案而言,卢某强迫高某出具数额6000元的借条后,尚未来得及凭借条向高某索要6000元钱而案发,故卢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第四篇 恋爱间出具的借条案例

20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出具借条,于是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xx年7月向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认为,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否认其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依法判决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第五篇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20xx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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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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