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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抢回借条构成何罪五篇

2022-01-18

借条】导语,你所阅读的本篇共有16712文字,由郑荣柯专心更正,发布在【范万文网www.fwan.cn】!范万文小百科:

万元 1950年2月生,山西大同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集宁市手工业联社党委书记兼集宁市二轻工业系统工会主席。

有的,指尽着;犹言所有的。见《水浒传》第一一○回:“ 李逵又应道:‘哥哥不听我说,明朝有的气受哩!’”用暴力抢回借条构成何罪五篇倘若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用暴力抢回借条构成何罪

抢回借条案例

20xx年1月,李强向王明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强却以各种借口不还。20xx年6月17日,王明对李强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起诉。李强怕王明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将借条从王明手中拿回,使王明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xx年6月20日,李强在路上拦住王明,要求王明将借条撕毁,王明不肯,李强便对王明进行殴打,无奈之下,王明将借条给了李强,李强立即将借条撕毁。

【分歧】

对于李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强主观是想占有属于王明所有的借条,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强当场以取回借条,主观上是为了不再归还这10万元钱,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因此李强构成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但还是有区别的,第一、就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而言,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抢劫罪是在没有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二、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三、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先前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就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侵占罪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是用、胁迫等手段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总的说来,侵占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先前的合法占有基于行为人拒不退还而演变成了不合法。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不管是侵占罪还是抢劫罪,其犯罪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对于什么是物,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物是指人们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具体到该案中来,李强因借款向王明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王明,李强通过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撕毁借条,占有王明的10万元钱。显然,李强构成抢劫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第二篇 借条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往往令人防不胜防。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一、名字的意义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称号。古人不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组成,称之为姓名,名字是一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重要符号,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让其让人加以区别。《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以上我国法律对名字的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对于每个公民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公民进行民间借贷等法律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找准案件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顺利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门槛。

二、民间借贷案中名字书写存在的陷阱

(一)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出现同音字

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每个字都有其独特的含义,同一个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义,同一个音不同的字之间也差别甚大。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

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

(二)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日常习惯称谓

亲戚、朋友间的拆借是我们常见的民间借贷类型。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或是亲戚关系,或是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小名、外号、绰号等)写入借条。有的借条中有姓无名或者有名无姓,以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这个称呼就是此人,在书写借条时也没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法明显区分的。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三)借条中借贷一方的名字为读音一致的方言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广人多,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笔者所处的基层,是属于客家语言,很多音都不加区分,特别是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黄和王,在客家语言中都读王。在民间借贷中,也有出现过这类案例,出借人为黄某,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将黄某写为了王某,出借人当时也没有注意,在借款人迟迟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持着这张借条将借款人诉至,由此引发了黄某是否是借贷当事人的争议。相比之前的两种名字错误,这种方言差异引发的名字错误,其举证和法律认定更加复杂。

以上几类案件审理较为麻烦,原告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若无法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对方又否认借款行为的情况下,审理时将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三、借条中名字错误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降低门槛,法官全面、细致的审查案情

1、立案时降低门槛,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当事人持着名字书写错误的借条向提起诉讼时,只要符合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就应当登记立案,给予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机会,并阐明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2、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利用经验法则,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

最高在20xx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最高首次明确提出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①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即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出现名字书写错误,如方言读音和借条读音不一致时,原告只持有一张借条,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结合证据,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客观事实,以更好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受损,我们的法律环境也会更加优化。

上海市高级(沪高法民一【20xx】第18号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这是上海高法制定的实施意见,仅对上海市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有指导意义,但是可以对此种类型的诉讼纠纷从法理的角度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这类纠纷时要全面、客观的审查案件。当借贷关系出现争议时,法官应全面的审查案件,了解借贷双方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大额借贷中,应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通过对借款人的笔迹鉴定,确认是否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以全面、辩证、联系的眼光看待证据,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两个姓名为同一人,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出借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借条的性质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在借贷关系中,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交付,当发生纠纷时,可以银行转账凭证来证明这借贷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实现。

四、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篇 有担保人的借条

借条

今 xxxx 向 xxx借到币 xxx 万xx千元整。全部借款于xx 年xx月 xx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xx万元整,并按照月息2%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为止,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xxx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保证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借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借条出具日期: xx年 xx月xx日

有担保人的借条附加篇

借 条

今借到 币 元整(大写: 元)。全部借款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还款按月息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担保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

担保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有担保人的借条附加篇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币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有担保人的借条附加篇

借条

今 向 借到币 万 千元整。全部借款

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并按照月息2%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为止,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 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保证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借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条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 借条有效期的法律规定

借条甲借用已的钱(物)时,甲给已开具的借款(物)证明,借条上应该写清楚借款(物)人的姓名、借款金额(所借之物)、还款(物)日期,这几项最为重要的内容。

借条模板

今有向借到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0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管辖。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条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第五篇 借款无借条,短信能当凭证吗

王某和李某网上偶然相识,同是从外省来到苏州工作的经历让两人心生亲近,从网上的渐生好感最终发展到网下的相约相伴。

李某收入较低,而平时租房、交通、购物等花费又较大,经常入不敷出,王某就大方地为李某购置衣物、化妆品、手机等。李某有时无钱付房租时,王某也主动拿钱出来垫付。李某父亲在老家生病无钱住院,王某一下子就借给李某五千元。在两人相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在李某身上花费了近二万元。

李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同乡张某。张某虽然知道李某已有男友,但还是对漂亮的李某发起了猛烈攻势并很快获得成功。李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主动向王某提出分手。一直沉浸在爱情欢悦中并憧憬美好未来的王某,显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始终不明白昨天两人还两情相悦,今天怎么就形同陌路?王某竭力想挽回曾经属于他的感情,但几经努力还是无法挽回李某的心。

王某一气之下,在家翻箱倒柜,找出了很多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证据,包括他买给李某礼物留下的部分商场收据、超市小票等计四千余元,以及到银行转账给李某后保留的三张存款凭条计八千元。王某拿着票据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友人的劝说下来到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调解。

【调解】经济补偿

调解员表示,王某在恋爱期间的购物花费系出于自愿且不属于定婚彩礼,现王某要求返还这些花费于法无据。另外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仅能证明他曾经转账给李某,却不能证明两者有债务关系,因此要求李某还钱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除非他有明确的证据比如李某手书的借条来证明。

王某忽然想起李某曾经发过借钱的,于是拿出手机仔细地翻看,终于在双方来往的上千条中找到了李某借钱的那条。李某在中称我爸爸生病了,你手上有钱的话借我五千元,我寄回老家交住院费。同日晚上,李某又回钱已收到,谢谢!调解员问李某此条是否她发给王某的,李某承认是她发的,但同时对是否能作为借款证据表示疑问。调解员查看了收到的时间,又仔细地与王某手中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进行了比对,发现收到时间与存款凭条时间都是当日下午,两者在时间上完全吻合,逻辑关系也完全成立。

根据李某发过的借款,再加上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同时调解员又对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认为从王某手机中还保留着双方来往的上千条可以看出,王某一直对她是真心相爱的,毕竟双方相处了近两年时间,现在突然分手,对他确实打击不小,现在返还部分借款也是对他以往付出的一种补偿。李某终于答应返还五千元借款,同时表示愿意额外再补偿王某一千元钱。

【点评】证据支撑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进行支撑,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一般很难得到的承认。

证据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认为,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欠条、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社会公众在与人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当要保存适当的证据。如果能够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书,那是最好;如果不能签订书面文书,那也要尽量保留一些可能的证据。实践中,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别人打欠条,对于转账凭证等材料又保管不善,随意丢弃。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对于日常的民间借款,最好有书面欠条,如果不方便的,可以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以备将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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