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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五篇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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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指在某事上相对的两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五篇如若你对此篇文章感觉哪里不好,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 20xx劳动合同纠纷

申诉人:___X,女,汉族,5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身份证号

被申诉人一:___(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地址:___区___办___村,

负责人:郭连书  电话:____________x

诉讼诉求:

1、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______年1月15日至______年1月15日)两年加班工资3___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90元;

2、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补足社保缴款金额。

3、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______年2月15日至______年1月共计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4___4=9256元;

以上合计58206元.

4、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______年2月15日进入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工作,在4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每个月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小时工资据此进行折算。因此,我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200%=19.6元,每月加班工资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___《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诉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诉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___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个月加班工资:1631.7×24=3___60元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诉求贵会予以公正裁决。

此 致

___市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_年5月6日

第三篇 20xx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___x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___x学院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就甲方选用丙方毕业生事宜,在原有《就业协议书》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应按国家就业规定,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乙方的要求及安排意向,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本协议无效。

三、丙方要如实向甲方介绍乙方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甲方同意录用后,经丙方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国家批准,丙方负责输出派遣手续。

四、丙方应在乙方毕业前安排体检,乙方凭身份证、学历证、体检报告(要求无传染性疾病)等资料到甲方报到。

五、甲方免费提供工作餐及安排住宿,床上用品由甲方提供,日常生活用品自理。

六、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工作服装、劳保用品及节假日福利(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七、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因工作导致的工伤事故,甲方负责按劳动保护条例承担相关费用。但工作时间之外的事故医疗费用自理。

九、甲方承担乙方从学校所在地前往甲方的交通费用(茂名至海南)(毕业生凭票报销)。在试用期内,乙方确因严重违纪,或因个人原因擅自提前离职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理。经双方核实,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乙方应予以配合解决。

十、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岗前技能和规章制度的培训。不得侵害乙方的人身合法权利,强迫其劳动。

十一、在合同期限范围内,未经甲方允许,如乙方擅自离开工作单位(到甲方以外单位就业或私自回家的),届时甲方与乙方的协议(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辞退。

十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或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辞退。

十三、甲方在做出辞退决定之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书面意见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做有损于甲方企业形象的事情。

十五、乙方正式上岗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充分发挥所学专业的技能和特长,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使服务工作规范化,遵守职业纪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十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向另两方各交纳违约金___元。

十七、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丙两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内容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承接上一条,本条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何计算。

本条第三款规定【1】,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款,规定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

实践中会遇到几个小问题:

第一,本条的月工资,指的是月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这个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月工资是按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即税前工资,其中当然包含个人缴纳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没有工作满十二个月,这时基数怎么计算?

这个问题同样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只工作了3.5个月,那就用这3.5个月的总工资除以3.5,就可以得出月工资了。

第三,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年终奖?

这个并无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分歧。

有认为不包括年终奖的,例如例如无讼案例《张伟、四川省比邻奈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川01民终726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双方认可张伟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张伟提出比邻奈儿公司于20xx年2月8日向其支付年终奖80465元,应分摊进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故该年终奖不应计入张伟月工资,应以张伟月固定工资8000元作为计算其赔偿金的基数。”

也有认为包括年终奖的,例如无讼案例《1828张家港中新置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蒋晓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张民初字第01828号)一案中,蒋晓童的年工资按照17个月发放,其中五个月为绩效工资(年终奖),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最终认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过节费、高温费均为应得工资组成部分。”据此,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第四,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加班费?

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包括。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规定并未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列入“月工资”的范畴,将加班费列入其中缺乏依据。此外也有一些地方性意见对这个问题做出过说明,例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xx年第1期)第五条即有这样的表述:“有的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来看案例,无讼案例《缪锡明与无锡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xx苏民申234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中华共和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应当包括延长工作的工资报酬。故一、二审以缪锡明离职前12个月不包含加班工资的正常月平均工资3143元为基数,判决万达公司支付缪锡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573元,符合法律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款字面上很好理解,举例说明:20xx年1月1日后,某劳动者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现在因故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那就按半年算,给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一年半的,按一年半算,给1.5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一年半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两年算,给两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这当然是很好理解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是20xx年1月1日生效的,有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是横跨20xx年1月1日前后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入职,并且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答案是:以20xx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通俗地说就是:旧时代,旧办法;,新办法。新办法是《劳动合同法》,旧办法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2】。

举例以明之:某劳动者20xx年11月1日进入单位工作,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块,转正后2500。20xx年6月15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问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答:第一,先确定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共是8.5个月,第一个月的工资是2000元,后面7.5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总共是2000+2500×8.5=20750元,因此月工资就是20750/8.5=2441元。

第二,再分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阶段可以分为两个:第一个阶段是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第二个阶段是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15日。

第三,分别计算相加。第一个阶段,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这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第二个阶段,根据本法本条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这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为六个半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因此劳动者总共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441+2441=4882元。

来看例子,在无讼案例《唐柏福与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豫06民终18号)一案中,唐柏福、奥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跨越了20xx年1月1日前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奥亚公司不愿与唐柏福再续签,便以20xx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奥亚公司应当支付给唐柏福的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20xx年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于20xx年12月31日离职,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起算点应为20xx年1月1日,截止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最终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3480元。

本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是一个针对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限制条款,高薪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计算基数不能拿太多,如果你的月工资已经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就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就可以了,不要再按最近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不然就实在太多了,用人单位难以承受;第二个限制是计算年限不能算太长,像这类高薪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般而言,高薪劳动者属于高层次稀缺人才,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弱势,离职之后大有可为,少拿些经济补偿,既可以给企业减轻点负担,也能让贫富差距不要拉太大。

例如无讼案例《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济民一终字第43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原审案件中,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未依法为赵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赵旭以此为由向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来看,赵旭的月平均工资(26055元/月)显然高于济南市20xx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支付标准应按20xx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20xx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赵旭主张按照3872.25元计算,原审予以支持。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应向赵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850.25元(3872.25元/月×3×3个月)。”

【额外解读】

实践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

第一,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答: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原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计算?

答: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先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不能既要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又要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金?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四,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跨越了20xx年1月1日前后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即“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是否要像经济补偿金一般分段计算?

答: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对20xx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如果有溯及力,则不用再分段计算,无论20xx年1月1日前后,整个工作年限视为一体,计算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溯及力,则需要分段计算,20xx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之前的劳动法单倍计算,20xx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计算。

关于这点,实践中是有分歧的。

主张无溯及力、需要分段计算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说明《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有溯及力,根据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只对20xx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生效。

例如,无讼案例《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先碧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出了相应规定。该办法第八条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xx年以前杨先碧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9个月,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另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35号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xx年以前上诉人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的工资。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xx年1月到20xx年11月,杨先碧工作年限为5年零11个月,应当按照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即12个月)。因此,上诉人应当支付杨先碧18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主张有溯及力,无需分段计算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既然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则不管用工之日是在20xx年1月1日以前或以后,都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例如,无讼案例《胡明庆与吉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xx吉01民终1439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林木管理站应从胡明庆入职时20xx年9月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至20xx年10月止。根据林木管理站提供的工资发放表计算胡明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1549元,但其在原审时提交的答辩状中自认胡明庆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720元,故林木管理站应向胡明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6120元(1720元×10.5个月×2倍)。”

【1】为逻辑需要,笔者在解读本条时先解读第三款,先讲清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剩余两款的“按月计算”才有依据,在下文解读剩余两款再举实际计算例子时,读者也更容易理解。

【2】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又称“481号文”)虽然在20xx年12月已被人社部废止,但是一般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过渡性表述”,对于 20xx 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依然是根据当时的第 “481 号文”确定。例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xx年1月17日就了《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仍应依法以481号文有关规定为标准,但在制作裁决书时不再提及481号文,而直接表述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篇 20xx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第七条 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工资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21.75天,月工作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即可全额领取该项工资,本公司承诺,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详情参照《___公司岗位基本工资对照表》(由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2、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员工自愿,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1)、平时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1.5___平时加班时数计算;

(2)、休息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2___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3___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职位津贴:略(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4、其他各类津贴、补助、奖金(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既从每月的 号到次月 号,当月 号发放上月的工资,逢休息日提前到上个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暂缓发放,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员工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中应包括员工的姓名、计发时段、发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代扣代缴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公司员工工资支付表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答复。

第七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公司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员工不愿办理养老保险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过年过节费、年终奖励、高温费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作息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规范员工作息行为,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三条 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 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节,放假3日;

(3) 、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4) 、节,放假3日;

第五条  考勤范围:

1、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 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考勤办法

1、下列人员,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七条 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八条  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

录。

第九条 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

5、 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 调休。

第十条 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及评价

1、由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3、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爲五级:

优: 90分以上;良: 80~90分;中: 70~79分;及格: 60~69分;差: 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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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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