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万文网 > 合同协议 >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2022-01-29

劳动合同】导语,眼前所阅览的此篇共有33984文字,由时伟小细致厘正后,上传于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双方(both sides),汉语词语,指在某事上相对的两方面。出自魏巍 《东方》。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要是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第一篇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sO100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二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导购员劳动合同 第三篇

导购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市)________ 区(县)________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________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1. 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任务的起始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务的完成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营业员 (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 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是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工作内容。

1. 严格遵守商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确保营业工作有序开展;

2. 着装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标准的站姿、坐姿和步态。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做好库房管理,定期盘点,保证所销售产品干净,摆放有序。加强票据的摆放及管理,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做好每日的结帐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与账目相符;

4. 主动上前迎接顾客,帮助顾客提供最佳的选择方案,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 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方式工作,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 早9:00到晚18:00 ,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乙方享有每年 天的带薪年假,应安排在__________进行调休。

第八条 因甲方工作性质决定店铺长年不休,因此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节假日调班,乙方以实际调班天数作为工资核算标准,可进行调休,不在追加假日工资补贴,节日期间工作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或工资卡转账发放。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________元币。

乙方转正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币+补助¥________币+保险+销售提成+年终奖:由商店制定每月的销售指标,每月完成指标,按商店不同商品的销售规定提成。甲方不提供食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 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 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 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节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销售提成每月审核后发放,违反商店制度或不能完成业绩指标的不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要休息的:

1. 甲方按乙方基本工资的6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 甲方按乙方病假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和补贴。

3. 乙方因病连续休病假满一整月,甲方将扣除其整月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辞职应提前15日向甲方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可提前批准乙方辞职。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甲乙双方违反者补偿对方1个月工资。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工作制度,如无法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执行,将随时终止该合同。

2. 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一切和甲方商店运营管理相关联的产品信息,网络及系统资料和信息,供货渠道等,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上海 ,竞业限制期限为 6个 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导购劳动合同-附加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工作时间

(特定内容)提前10分钟上班、吃饭一个半小时。 冬季:早班:9:00晚6:30 中班:12:00晚21:00 夏季:早班:8:30晚6:30 中班:12:00晚21:30

五、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

基础工资 元+全勤奖 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给予以补偿。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转载自管理资料下载网 http://www.downhot.com,请保留此标记。),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a)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 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

本专卖店鼓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专卖店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签字 乙方身份号:

电话: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导购劳动合同-附加篇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工作时间

(特定内容)提前10分钟上班、吃饭一个半小时。冬季:早班:9:00晚6:30 中班:12:00晚21:00 夏季:早班:8:30晚6:30 中班:12:00晚21:30

五、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

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给予以补偿。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a)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 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

本专卖店鼓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专卖店代表人:

电话: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号:

电话:

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

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第四篇

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规定及完善

摘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过去法律法规不足的修订,使得劳动合同双方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完善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社会上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学习和研究新法的热潮也不断掀起。《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法》的修订涉及的广度和深度都是良多的。这对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劳动法律关系有何影响?面对新法倾向性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如何应对?而劳动者又如何可以紧握手中法律的武器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将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颇为重要的一部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关系重大。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界定

在开始探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以前,首先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内涵及分类,这样才可以对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在理论上形成正确的认识,以便接下来的进一步研究。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见劳动合同为有名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句话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理解:首先,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因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解除合同、终止其法律效力问题。其次,解除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解除的必要。再次,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提前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①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第一,被单方解① 引自 贾俊玲,《劳动法学》,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六章,第六节

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第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第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分类

从立法规定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大类型:双方解除(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也应有解除合同的自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应予以认可,并不施加限制条件。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权益。所以,劳动法重点放在规范单方解除的立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以下分类:

1、根据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退或解雇)。

前者又称劳动者辞职,后者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这两种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不同。辞职,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需要法定事由,但须提前告知,特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下,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对于辞退而言,各国的劳动立法一般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两种立法上的差别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2、根据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以划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可以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其目的在于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性条件的规定。

3、根据解除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

有过错解除即指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其中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则由立法规定,过错必须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有过错,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国劳动法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改变,这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了更为严密的法律后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对劳动者的各方面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方面的立法研究尤为重要。以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方面的立场来分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的法律规则,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可以不辞而别。劳动者应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单位当即同意的,辞职立即生效。如果单位不同意的,那么坚持上班满30日后,无需单位同意,辞职行为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其次看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的法律规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条乃是因劳动者有过失而使得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权利,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对方预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过失性辞退亦称即时辞退。

与之相对的是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并且也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其法定许可性条件限制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了三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类型是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为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定程序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了防止该条被滥用,并维护社会的稳定,用人单位适用该条受到严格的限制。其法定许可条件被限定为四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以上四种情况并且具备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方可适用经济性裁员。同时,在程序上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具体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这里要明确的是,四十二条仅适用于非过失性单方解除的情况,如果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过失性行为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西方发达国家劳动立法比较

《德国民法典》第622条规定:雇主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已存续2年的,通知终止期间为1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5年的,通知终止期间 为2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8年的,通知终止期间为3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10年的,通知终止期间为4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12年的,通知终止期间为5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15年的,通知终止期间为6个月;劳动关系已存续20年

②的,通知终止期间为7个月;在约定的最长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遵守2个月的通知终止期间,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预告解雇期的规定是法定最低标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 定超过该标准,但不能低于该标准。德国劳动立法的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结合,避免了面对复杂劳动关系的现实情况下单一的规定过于僵化。

英国法律规定年资在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通知期不少于1周;年资在2年以上12年以下的,每满1年通知期不少于1周,最长不超过12周;年资 在12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12周。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延长。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不论资格、年龄或年资,工作满6个月的通知期为1个月;工作满2年 的通知期至少2个月。③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完善探讨

《劳动合同法》大范围的修订了《劳动法》,并极大可能的详细规定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在我国法制建设上又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遗憾的是它仍有这不足和缺席,仍待完善。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合理。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立法规定具有历史局限性,它立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的劳动用工格局,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用人单位所有制主体的变化。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今天,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企业的劳动用工也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立法必须适应形势的需要。而且该条文与我的刑法的价值不相符合,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预防犯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未丧失劳动权利,该条等于剥夺了----法赋予他的劳动权,也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导致他们没有生活来源而犯更大的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适于在原单位继续劳动的,如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有些刑罚,如被判管制、罚款、剥夺权利的等,由于不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为了社会的稳定,为了尊重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应当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中劳动者预告期为30日的规定过于笼统(37条)。

37条和40条的预告期都是30日,但是用人单位有限制,而劳动者没有限制,这点对用人单位是不平等的。37条在授予劳动者权利时无意间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员工特别是掌握某些专门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行使单方解除权,常会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因为员工只要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用人单位只能坐视员工的离去而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这极大地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37条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原理,它使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对劳动者变得没有约束力。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应该贯彻合同应当信守的原则,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在保护一种权益的情况下损害了另一种权利,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规定,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享有平等的单方解除权,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适用单方解除权,我国立法应当借鉴。 ②

③引自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第622条 引自 任德志,《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初探》

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符合”的标准何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由于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是相当困难的。对于用人单位,录用是否合格都由自己说了算,即使劳动者告之仲裁机构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人老板借此条款利用试用期内的廉价劳动者,等试用期一满立刻告之不合格并收取新一批劳动者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我国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查制度,在劳动监察部门中增设一个审查部门,由审查部门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说的算,才能改变“又踢足球,又当裁判”的现状。这样才能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可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企业工会的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能否真正为工人说话。必须充分开拓和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对工会现有的存在方式和产生途径彻底变革,使其真正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不再担任花瓶角色。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应该真正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保证工会工作者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救济程序繁琐,时限长,成本高。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长期是一调一裁二审制,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劳动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 日,算运气最好也要两个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基层起诉。按照《民事----法》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一审判决后需要上诉期、答辩期、案件移送期;二审的审限一般是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样算来保守估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申请劳动仲裁到强制执行历时数月甚至一年以上。我国的审判制度一时难以改变,程序问题使然,但是可以考虑取消劳动仲裁,因为一般劳动仲裁的标的都较小,仲裁的意义不大。而在中专门设置劳动法庭,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直接审理,一审不服提交上级二审,二审为终审判决。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维权效率和时间。

结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复杂化的今天,劳动关系牵动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影响重大,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于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劳动合同发》的,各界好评如潮,该法通过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大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其本身还是有着明显的不足,如在关于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时效等方面尚没有规定。虽然不算完美,《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稳定、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前进都已经是极大的一步迈进,而今后对于其的进一步完善势在必行,也昭示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三)、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7-1

(四)、贾俊玲,《劳动法学》,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五)、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六)、费安玲、丁玫,译。

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七)、任德志,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初探,西部律师网,20xx-5-14

(八)、杜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东方法眼网,20xx-8-8

(九)、佚名,《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载于上文库,20xx-03-19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篇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 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

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

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3.中华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劳动出版社,2000年版

5《(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xx年版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hetongxieyi/laodonghetong/13750.html

《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5 范万文网 www.fwan.cn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200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