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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青海师范大学考研调剂申请办法及缺额信息五篇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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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xué shí,根据教育辞典,学时指教学的时间单位。一节课的时间称一学时。我国中小学一学时一般设置为45分钟,高等学校一学时为50分钟。也称“课时”。

在研究了世界上一些主要语言以后,语言学家也象生物学家那样,把世界上的语言按相似程度分为语系、语族、语支和语种。语系 代表语言 占世界语言百分比印-欧 英语,法语,俄语,波斯语 48%汉-藏 汉语,藏语,泰语,缅甸语 24%尼日尔-刚果 斯瓦希里语 6%亚-非 阿拉伯语,希伯来语 5%马来-波利尼西亚印度尼西亚语 5%达罗毗荼语系 泰米尔语 3%阿尔泰 土耳其语,骏古语,哈萨克语 2%除了上面这些“可以归类的”语言以外,还有几种所谓的“独立语言”:日语(2%),朝鲜语(1%)和越南语(1%)。世界上有多少种语言。一说七千多种,一说五千多种,汉语是联合国指定的六种工作语言之一,另外五种语言是英语、俄语、阿拉伯语、法语和西班牙语。20xx年青海师范大学考研调剂申请办法及缺额信息五篇假如你对此篇文章感觉哪里不好,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20xx年青海师范大学考研调剂申请办法及缺额信息 第一篇

 我校属于20xx年全国研究生招生二区,适用二类地区考生研究生复试分数要求,原则上按规定的120%左右的比例差额复试。

 考生调剂录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二类地区考生的复试分数要求。同时,拟调剂的专业与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必须相同,业务课至少有一门相同);

 (2)本科毕业专业或原学专业与报考研究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的考生优先调剂复试;

 (3)调剂考生需为往届本科毕业生或能够在20xx年9月份入学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应届本科生或成人应届毕业生,根据要求,如考生在入学时无法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4)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5)我校不调剂报考语种为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和中国古典文献学(藏族古典文献学方向)的考生外语语种可为梵语。

 注意:我校不接受邮件、传真的申请方式,已发邮件、传真的考生请重新登陆系统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转送函格式 第二篇

(供县级用)

____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_(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你机关。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法制工作机构)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

抄送:______(申请人)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第三篇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sO100

(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提出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可以向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退工单“迟到”一年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 第四篇

案件缘由:

年过而立的易先生出身当下热门的建筑设计专业。1993年7月,易先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本市一家著名的工程设计研究院,担任建筑师一职,经历了房地产市场的起起落落,并一直在该设计院工作了将近10年。

由于和公司在职位、待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易先生迟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0X年9月起未去单位上班。200X年7月,易先生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一张回执时才发现:公司自200X年9月起就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他与单位交涉,公司表示已经于200X年8月31日与易先生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易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单位的退工单,所以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退一步来说,就算单位现在要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也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多次协商不成,在单位明确表示肯定不会支付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易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在申请仲裁的第二天,易先生终于收到公司“迟到”一年的退工单。

而公司对此却另有一番说法,200X年5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公司迟迟未收到易先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回执,并且他本人没有到公司工作。如果他认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他的权利,仲裁时效也应从200X年8月起计算。而易先生直到200X年9月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公司改制完成至办妥退工手续这个期间,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过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所以坚决拒绝易先生的要求。

仲裁结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企业实施改制,规定“在三个月流动期期满后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理应支付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立即开出退工单送达本人。被诉人于200X年9月开具退工单后,未及时告知其本人,也未通知其来领取经济补偿金,直到200X年9月底才将退工单送达易先生,因此易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又因为易是从收到退工单起提起仲裁的,因此是在有效期内。

另外,易先生认为200X年9月才收到退工单,在这之前双方还存续劳动关系,要求退工日期定为200X年9月,显然与事实不符。

调解不成,区仲裁委裁决:被诉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币18000元。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第五篇

一、二者相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二者都是规定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且二者的法律后果具有承接性,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首先丧失依法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继而丧失依法请求审判机关司法保护的权利。最高法释

(20xx)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二者行使权利的起算时间都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二者都存在在特定情况下中止计算时效的规定。

二、二者不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生效前,发布的《中华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劳动法》生效前,申请仲裁的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见,对于《劳动法》生效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60日。

(二)法律根据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期间,来自民法的基本法。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来自于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对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运用,应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一致。

诉讼时效适用于广泛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案件,是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当考虑的一种期间;根据当事人是否在此期间主张其民事权利的事实,来考察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如果当事人主张其民事权利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则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即当事人丧失胜诉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应用范围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对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当事人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超过此期间,仲裁机构则不再受理,也 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二者的性质和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是民事审判活动所适用的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间,属带有劳动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所适用的时效期间。

(五)二者的中止期限不同。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诉讼时效的中止次数可以是多次的,中止的期间是不能预先确定的。中止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则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期限不完全相同。目前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日,中止只能在这60日内中止;法律也没有限定具体的中止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原因中,除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多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所产生的中止期间最多为30日;此种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90日以内。

关于当事人所诉劳动关系中连续性侵害的时效问题,及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能否成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对这类情况申请仲裁的时效亦应按此规定办理,而不应从连续性侵权行为终结之日或发生过程中计算。向有关部门、投诉不属于阻却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客观事由,不能以、投诉为由而不申请仲裁裁决,更不能以、投诉行为代替申请仲裁的申请行为。由于、投诉行为不是当事人不申请仲裁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归结为时效中止的正当理由,故不能形成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当然,不可否认部门对争议的解决,在我国社会生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当事人习惯于按或其他渠道解决纠纷,但由于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使有些当事人在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能直达目的,甚至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教训是深刻的。

(六)是否存在时效的中断是二者最为突出的区别。

从《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这就是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中断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且诉讼时效中断可能不只一次。

因时效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不能推定其存在。纵观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尚无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目前尚无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制度,不能拿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套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所以,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一般不会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所产生的追溯期间那么长。由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中止只是提出申请时间的顺延,不存在重新计算申请时效的问题,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即使中止,也不可能延续较长时间甚至几年。

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模式,即在当事人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根据《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仲裁裁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才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而且此诉讼时效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起民事诉讼,则不予受理。可以说这是目前我国最短的诉讼时效。

三、劳动关系当事人要依确行使权利,有效地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由于劳动争议事件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不及时处理,会出现事过境迁、取证困难等不利因素,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及审判机关合法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可见及时的重要性。作为法律,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同等保护的作用。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对劳动法律规范进行了解,掌握好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签订条款内容完备的劳动合同书。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及时按法律规定的渠道和方法去处理纠纷。这样才能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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