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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正规租房合同范本五篇

2022-01-18

租赁合同】导语,大家眼前所阅读的本篇共有30273文字,由葛文国认真改进,发布于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双方,指在某事上相对的两方面。中介正规租房合同范本五篇假如你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第一篇 中介正规租房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本人所属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村(弄)________幢________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上款所属房屋租赁,甲方和乙方愿意承租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其中甲方承担_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_元。

三、该房屋租金为币_______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月)先付后用。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四、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在续租,则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还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月支付一次租金,并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第一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签本合同时即时支付。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该房屋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六、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____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物业、停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是读数:水表________,电表________,煤气________。

七、甲方须保证该房屋建筑结构无质量问题,屋内设施均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八、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租赁期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损失超过保证金或乙方已付租金和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据实赔付甲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金、租赁保证金按实结算。

4、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

6、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租金、保证金按实结算。

十、乙方使用的物品有:□洗衣机□冰箱□空调□彩电□热水器□微波炉□电话□饮水机□沙发□衣橱□餐桌椅□煤气灶□脱排机□固具□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居间方义务:居间方应协助双方进行交房时的物业交割事宜,至交割完毕,居间方义务与责任完成。租赁期间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的,如有需要居间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处理。

十三、甲乙双方在此申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理解并表示认可并愿意共同遵守及履行。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备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按《中华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并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提起诉讼。

甲方: 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居间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联系方式: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第二篇 集体宿舍租房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 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_(出让/划拨)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安排员工住宿之用。承租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转租。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自20xx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

1.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________元,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2.租金: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通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_________(月/季/年)_____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 学校租房合同

出租方(甲方):……县……学校

承租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在……镇……村内的……校舍(含房屋及校内外院坝)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所要承租的房屋已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作为养殖等场所。

二、租期为6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

三、租金48ooo.oo元(每年8000.00元),由承租方在签定租房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在租赁期内,对房租不得加价。

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自行维护与维修校舍,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3、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4、乙方不得将承租房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甲方将不定期检查,若发现,立即收回出租房并处一个月房租的罚款,同时取消乙方今后的承租等资格。

5、租用期满三日内,乙方必须如期交出房屋,如到期不主动交房,延迟的第一个月罚双倍房租、延迟的第二个月罚三倍房租、以此类推。

6、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续租。在同等价位下,予以优先考虑。

7、乙方入住后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跨塌等工作,如在租赁期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影响邻里生活、休息等。

9、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有责任一方承担。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县……学校 电话:

承租方:…… 电话:

年 月 日

第四篇 房屋租赁有哪些合同纠纷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法》第11条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

第五篇 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约必备】

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专家认为,消费者应该就这部分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直接写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范本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业主与求租者两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业主和求租者因为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业主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在示范文本中,共注明了合同解除的5种情况,其中细化了业主或者求租者单方解约的几项权利,比如业主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示范文本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签订注意】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租赁合同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等。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如果承租方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房屋,应支付给出租方超过租赁期限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行按月支付制。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调整,如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涨租金。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配套设施条款

在合同中,对房屋租赁是否包括房屋内的现有配套设备如沙发、家具等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房屋所包括的相关配套设备,建议承租方应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可以使用,并在双方交接时进行清点。

六、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 租赁合同之装修条款

1、 明确约定装修条款,经过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是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来的结构。

2、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时装修附加部分的归属,在合同终止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保留返还时的现状,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出租方,但给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给予出租方一定补偿。

八、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及配套设施,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的各项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并负责房屋的安全防范及维护,以保障承租方能正常使用房屋。

十、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法律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①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 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 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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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正规租房合同范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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