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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怎么写及范文

2024-05-22
【抗诉申请书 第一篇】

抗诉申请书是指被上级作出的裁决、判决不服,申请上诉或再审的书面材料。它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起着向上级陈述不服意见、请求重新审理的作用。下面是一篇关于抗诉申请书的范文,供参考:

抗诉申请书

尊敬的xx高级人民:

我系被告人/原审被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抗诉,请求贵院对于原审判决/裁定作出复查及修正如下:

一、关于案件背景及原审裁判情况

我系被告人/原审被告/原告××,原审案件××(案号),曾于××年×月×日由原审作出判决/裁定。然而,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列举具体问题】:原审判决超出了法定范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给予了我方不当的判决/裁定。

2.【列举具体问题】:原审判决事实不明确,对案件中关键事实错误判断,导致对我方不利。

3.【列举具体问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程序违反了法律,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特此向贵院提起抗诉,希望贵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复查及修正。

二、抗诉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1.【陈述抗诉理由】:详细阐述我方针对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和意见。

2.【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列举与我方抗诉理由相关的适用法律条文,并详细解释该法律条文的适用及意义。

三、要求贵院的处理方式

基于以上抗诉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我方请求贵院对于原审判决/裁定进行复查及修正,具体要求如下:

1.【详细说明修正内容】: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修正要求,并说明需要对判决结果进行何种调整。

2.【要求重审/再审】:若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瑕疵,要求贵院依法进行重审/再审。

四、相关证据及附件清单

我方在抗诉申请书中附上以下相关证据及材料,供贵院复查及审理:

1.【列举证据清单】:详细描述附上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各种书证和物证的出处、证明、复印件等。

2.【其他附件清单】:如需要附上其他相关材料,也应在此列举清单。

请贵院收到抗诉申请书后,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复查及审理,务必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姓名)

日期:(年月日)

【抗诉申请书 第二篇】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xx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xx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xx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 第三篇】

申请人高_________,女,汉族,20__________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苑幢________室。

被申请人杨_________,男,汉族,20__________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________区路号________室。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20__________)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的理想________有限(下称"理想")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50万元的前提条件成立即50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提交理想向爱龙________有限(下称"爱龙")出借17.2635万元的证据及理想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爱龙注资50万元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是伪证。理由有二:

  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50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转账注入,相矛盾;

  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明理想曾出借爱龙17.26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50万元。

  另,理想与爱龙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爱龙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50万元这一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爱龙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爱龙集团有限4%股权,同时获得爱龙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及时。足额提供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20__________年10月到20__________年1月约4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日常运营,B设备添置,C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

  (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获取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

  (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使用?

  (3)如为股权转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爱龙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

  (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用于爱龙"日常运营"、"设备添置"、"获取电视台授权的费用"?

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爱龙出资,而申请人作为的大股东从维护利益角度出发,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原判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协商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于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龄大、判断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信任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

《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8%爱龙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爱龙注入50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

  1、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已足额出资50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拟(购买)"?

  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一直主张未足额出资),其"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50万元?

《备忘录》将口头协议"爱龙成功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由爱龙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5万元"修改为"根据爱龙的进程给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5万元(《备忘录》第2条的文意)"。在爱龙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2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爱龙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获取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

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xx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

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的价值"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爱龙注入资金取得股权是基于爱龙将向风险投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爱龙一旦成功,投资方将会设法将爱龙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得到数十倍的资本收益。根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应承担爱龙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约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完全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背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综上,本案符合《民事xx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事xx法》第187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致

_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抗诉申请书 第四篇】

申请人:刘____,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____,系____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__坤之妻。电话:180________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____,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______。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20____年)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____年)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____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申请再审。20____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____年)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__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____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____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____年)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___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__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__省高级人民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20____年)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____年)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20____年)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____年3月根据《----事xx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____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抗诉申请书 第五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教师,住南岸区四公里xx学院教师宿舍xx栋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校校长。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

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教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

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期实行并为教育界(其实又何止教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教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教师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教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所共知并遵守的。对于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积极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

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教师准备教案的情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教师不上交教案,可以给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教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

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于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于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足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

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如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有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xx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方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与著作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超越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xx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于不顾,并曲解《中华人xx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于“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依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职权范围。

从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人民。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只有中级人民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却在物权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于“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或者教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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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怎么写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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