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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例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免疫效果观察_医学论文十篇

2022-04-11

医药论文】导语,你眼前所阅读的这篇文章共有23102文字,由秦国娟认真整理,发布在范万文网!行为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xíng wéi,基本意思是举止行动;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如:做出动作,发出声音,作出反应。出自《荀子·非十二子》。131 例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免疫效果观察_医学论文十篇倘若你对此篇文章想说点什么,请告诉我们!

131 例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免疫效果观察_医学论文 第一篇

目的:了解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后的免疫效果。方法:选择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后,年龄在8月龄~3周岁的儿童进行乙肝表面抗体测定。结果: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后2岁内抗-HBs阳转率为91%,2~3岁抗-HBs阳转率为81.1%。结论:乙肝疫苗接种后仍有部分无应答,另外接

【摘要】目的:了解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后的免疫效果。方法:选择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后,年龄在8月龄~3周岁的儿童进行乙肝表面抗体测定。结果:乙肝疫苗全程免疫后2岁内抗-HBs阳转率为91%,2~3岁抗-HBs阳转率为81.1%。结论:乙肝疫苗接种后仍有部分无应答,另外接种后随着年龄的延长免疫水平下降。

【关键词】乙肝疫苗 预防接种 抗体生成

乙型肝炎在我国感染率较高,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接种乙肝疫苗是控制乙肝传播的主要措施。从20xx年始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被纳入计划免疫。由于乙肝疫苗接种后抗体检测仍为阴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解实际情况,我们于20xx年6月对131名8月龄~3周岁的儿童进行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免疫水平状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新生儿时期按免疫接种程序和接种技术操作规程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且年龄在8月龄~3周岁到本科接种门诊接种其他疫苗的儿童。经查验接种证有3针次乙肝疫苗及时接种记录史的,家长自愿支持配合。

1.2 方法 征得家长同意后,对调查所有对象进行采血和登记及统计资料。取静脉血2ml,送市疾控中心微检科进行检测,用酶联免疫法进行乙肝表面抗体定性检测。

1.3 乙肝疫苗接种方法使用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重组酵母乙肝疫苗,规格5μg/0.5ml,按0、1、6程序进行接种[2]。

所使用的疫苗全部严格按冷链规范专人管理,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2 结果

被检测131名年龄8月龄~3周岁儿童中,乙肝表面抗体阳性114名,阳性率87%,乙肝表面抗体阴性17名,阴性率13%;其中男孩71名,乙肝表面抗体阳性62名,阳性率87.3%,女孩60名,乙肝表面抗体阳性52名,阳性率86.7%,检测到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17名儿童中,未发现有感染过乙肝病毒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次监测对象主要集中在8月龄~3岁年龄段儿童,其中2周岁内组78名,乙肝表面抗体阳性71名,阳性率91%;2~3周岁组53名,乙肝表面抗体阳性43名;阳性率81.1%;两个年龄组抗体阳性率差异较显著。此外,在131名儿童检测结果中,乙肝表面抗原全部为阴性。

3 讨论

乙型肝炎是一种流行广泛,危害严重的病毒性传染病,其传播途径复杂,控制困难。母婴传播是乙型肝炎重要的传播途径之一,而且感染乙肝病毒的年龄越小,隐性感染可能越大,危害比成年期显性感染更严重。为了阻断乙肝病毒的母婴传播,1985年开始推行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20xx年更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在新生儿出生的24小时内开始接种,按0.1.6程序。本次调查的131名儿童在新生儿时期接种乙肝疫苗,年龄在8月龄~3周岁时抗体阳性率为87%,已达不到群体性免疫屏障要求,这可能是少数儿童免疫功能低下所造成的结果。追踪观察显示表面抗体阴性这部分儿童并未发现有乙肝病毒感染者。可能是因为本次调查是用抗体定性测定,阴性者不排除存在微量抗体的可能。乙肝抗体阴性的情况毕竟存在乙肝感染的危险。为此,按自治区疾控中心的要求实施如下:加大乙肝疫苗接种的剂量,从5μg增加到10μg。我们从20xx年开始在已完成乙肝免疫接种程序但乙肝表面抗体未阳转的儿童中,加大乙肝疫苗每针次的剂量,由5μg加至10μg进行及时补种,经检测全部达到抗体阳转。有针对性地对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儿童重新实施免疫规划,以保证对儿童提供最有效的对乙肝病毒免疫保护屏障。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_法律论文 第二篇

李洪奇律师 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统计数字表明,20xx年全国各级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需要认真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可以免责的条款。例如,99年《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xx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的报告制度。20xx年新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可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不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

第三、药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诉讼对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xx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些人无视基本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滥用诉权,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经营者面对医疗诉讼时不能忽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诉答辩时认真纠纷的类别和本质,区别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与其他药物纠纷。

第二、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商业行为中没有过错和不足。同时证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存有过错。

第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以《药品管理法》为法律、配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药事法律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的管理亦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不能否认,现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互相冲突,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甚至是法律盲区。只有系统研读药政法律法规,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洪奇律师 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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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病历属性及其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_法律论文 第三篇

在医疗活动、确认责任和处理纠纷过程中,病历的证据属性包括医学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病历是据以诊断治疗和医学研究的依据。通过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收集所形成的病历,不仅是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而且也是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资料,更重要的它还是患者健康状况的档案。因此,病历具有医学科学意义上的证据属性。另一方面,病历是据以确定医患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属于关于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因而,病历具有据以实施鉴定、判别是非、明确责任、解决争议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属性。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及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门(急)诊病历外,住院病历的所有权属于医院。这种权利包括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全部权能,但其中处分权是受档案法和卫生行政法规所拘束的权利。从医患双方的病历权利内容来看,医方依法行使病历权利的内容:一是病历制作权。医方是病历的制作权主体,病历的制作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依职务行为所为。不具备医学知识和医务技术的患者是没有病历制作权的。二是病历管理权。除特定条件下门(急)诊病历可以由患者保管外,住院病历和门(急)诊病历依法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达到规定年限和病历已经不具保存价值时,可以决定销毁且不须征得卫生行政机关和患者同意。三是病历使用收益权。包括疾病诊断的使用和医学研究成果的收益等两个方面。病历虽然记载的是患者的疾病资料,但属于医疗机构的医务技术档案,也是疾病信息和医学经验的积累并赖以进行医学研究的科学资料。而患者的病历权利仅指知情权,包括病历查阅、复制、咨询等权利。

从医患双方的病历义务内容来看,医方依法必须履行相应的病历义务:一是规范制作病历的义务。即医方负有保证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制作病历应当符合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和诊断治疗过程,不可遗漏和空缺,不能为掩盖原病历的真实性而违背客观事实进行涂改、更换、事后补充和伪造。病历的书写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二是告知和协助查阅的义务。医方应当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发展、变化及诊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危险。一般认为,病历应当经过患者及其家属签字认可,才能够成为有效的证据。患者需要依法定程序对病历进行查阅或复印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三是保密和妥善保管义务。对与疾病诊疗相关的患者隐私,医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在未得到患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他人,确保其隐私权不受侵犯。同时,医疗机构作为法定保存诊疗档案的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而患者的病历义务主要指协助医方保证病历完整性的义务,即在查阅、复制病历过程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可见,医疗行为及其医患服务关系具有其它法律关系所没有的技术性、风险性和特殊性,作为处理医患纠纷和确定医患双方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病历又具备医学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双重属性,使医患双方的病历权利义务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

第一、医患双方病历权利义务的法定性。为了促进医学技术进步和确保患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医患双方在病历的制作、管理和使用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反映了医患双方病历权利义务的法定性特征。一是病历权利义务不可随意处分或怠于履行。也即医方的病历权利是受法律和其法定义务拘束的权利,病历权利的随意处分或病历义务的怠于履行,医方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二是病历是确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定证据。医疗事故鉴定必须依赖对原始病历的审查,如因医方篡改、伪造、销毁、隐匿病历的,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的,则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过错责任。如患者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三是医方承担医患纠纷的主要举证责任。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作为病历的制作、管理和使用权主体,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等涉及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则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及其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医患双方病历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由于医疗行为的技术性、风险性和医患服务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病历对医患双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不平衡分配为特征。从病历权利义务在医患双方的分配状况来看,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医方的病历权利义务规定的明显较多。从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来看,一是医方的侵权损害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患者多数则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医方的医疗行为具备侵权行为事实、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发生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法定成立要件时,即可确认医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方如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等情形的,即可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在病历权利义务上认定医方过错的法定情形。二是特定情形下医方承担的公平责任。医疗救治不仅仅是针对特定患者所为,而且可以病历资料为依据,总结经验、开展医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医方不仅是病历制作、管理和使用权的法定主体,而且还是病历利益的收益权人。基于这种特殊性,如医疗行为对患者导致损害且医患双方均无过错的,医方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医患双方病历权利义务的单方性。医患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医方作为平等主体的强者一方始终是医疗行为的主导,因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大量的规定,对患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则很少,某些领域甚至是空白。其中医疗机构的病历权利依法受法律和医方的法定义务所拘束,这种法律拘束的单方性特点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医患纠纷一般以医方为被告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医方承担侵权责任且与病历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其中多数为医方因过错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少数为医方承担的公平补偿责任。二是医疗行为对患者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即医方因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或疏于对患者病情的保密义务,对患者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在医患关系中,医方的法定义务就是要求医疗机构遵循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其医疗行为,不可忽视患者的权利,从而达到救死扶伤、减少纠纷的目的。

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费用分担_法律论文 第四篇

同居 合理费用 公平分担

对于同居或者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且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而言,女方因同居生活而怀孕、引产、致病、就医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何分担?

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依循“合理费用,公平分担”的原则来处理此类纠纷。

但是,哪些费用才算合理费用?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分担才是公平分担?

从非法同居到同居的认识变迁

首先厘清概念,这里所讨论的“非法同居与同居”不包含“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不包含下面谈及的“事实婚姻”。

1980年发布《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此后,1986年3月15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2月1日发布并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8月8日发布《婚姻登记条例》。

针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1989年11月21日最高发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对《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且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某1与某2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上诉案》,一审认为,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一定的民事制裁。故判决:解除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双方分别向一审交纳罚金1000元。但是,二审认为,(一)在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双方也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二)原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法同居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给予双方民事制裁的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撤销。

由此可以理解为,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也应判决认定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民事制裁。反之,在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下,对同居关系进行认定、解除、民事制裁则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再进一步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虽不受婚姻法保护,但也已由颁布婚姻法之初的“非法同居”淡化为“同居关系”,任由饮食男女自愿选择,不得不说,其世风已然渐变。

移风易俗——性已经不是蒙着面纱的话题

现代社会虽不过分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在各地区仍盛行订婚、下聘、结婚的仪式,其礼金之重甚至有红色炸弹的戏称。为避重负,特立独行者更有裸婚、“我和某某私奔了”的高调奔婚现象。

从中可窥知,现代婚俗已今非昔比,掀起差答答的面纱,男欢女悦即可举案齐眉、同饮同居。为饮食男女免费发放的避孕套,公共场合设置的避孕套自动出售机等等服务也应运而生。不管是为了避免传播疾病也好,还是为了避免意外怀孕也好,总之我们不得不面对迎面而来的文化冲击,向快餐爱之侣有所妥协。虽是如此,大众却也难以完全释怀,在20xx年,情人节之际福州街上“裸背男女”香水图连篇转发,引发了数日热议;湖北郧西将七夕节举办的“性的写意”雕塑灯展现在大街上,也引发了口水战,雕塑灯是诠释了爱情,还是涉黄主题?

70后到80后,80后再到90后,可谓一代潮一代,代代不落潮,在快餐爱之侣们大胆品尝禁果时,难免不会遇到禁果难安之事。

禁果难安会产生哪些合理费用?

男欢女悦同饮同居,一旦怀孕,两两相好、奉子成婚或成就一段佳话。不好了,女方引产一拍两散。

在正常引产情况下的合理费用包括:孕检、化验费、手术、住院、护理、营养、交通费、医嘱休息期间的误工费。因胎儿转变成葡萄胎、恶化成肿瘤、住院化疗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也属于合理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考虑多方因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在多数案例中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合理费用如何分担?

换个角度来考虑,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生育的子女根据婚姻法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男方作为父亲,需承担女方生育,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费用。

那么,男女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分居后女方征得男方同意中止妊娠的,正是因为双方的同居行为才导致先怀孕再引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再退一步讲,女方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妊娠的,由于男女双方未能达成婚姻登记的合意,从另一个角度也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女方在现行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自行引产也是合情合理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男方不得以女方未征得其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共同行为产生的共同债务,同居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此即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分担不是说行为人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考虑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因生理差异,流产对女性身心造成的损害比男性更重,男性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一系列过程中,由于引产时机的选择,以及葡萄胎的发现和治疗时机等都会影响到整个治疗效果及费用的多寡,因此,由于同居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导致错失治疗良机、延误医治的,则相应地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关于费用的分担还有侵权行为说和危险行为说。男女双方同居是以合意为基础的,与婚姻关系相比则是更为自由松散的组合,也就是说,怀孕是男女双方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造成的侵权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定性为侵权或危险行为,与同居的自愿组合的基础相悖,而且葡萄胎的成因在医学上尚难归责于一方,也不应因女方身体上遭受到伤害即推定为男方的侵权责任。而危险行为说,以常识来判断,同居行为并不同于登高作业等常识认知的危险行为,而且将同居行为定性为危险行为也脱离了生活。即使是危险行为,也是双方你情我愿共同实施的性行为。

对于引产所产生的共同债务,若男方推诿、避而不见甚至失踪,女方能否在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之后,再进一步要求男方承担违约责任呢?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共同协作、共同照顾”约定;在女方因同居、怀孕、引产、致病、就医的过程中,男方拒绝承担“共同债务”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进一步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

欧几里得曾给托勒密王讲授几何学,国王问欧几里得:除了《几何原本》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学习几何的捷径?欧几里得回答:几何无王者之道!意思是说“在几何里,没有专为国王铺设的路”。

虽然颁布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并没有专为同居女性、不懂法的女性铺设的路,只有慎重地对待同居,选择婚姻登记才有可能敲开幸福之门。

加入WTO对中国农业意味着什么_农医论文 第五篇

中国即将加入WTO。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加入WTO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将面临一个新的外部环境,与世界经济的关联度日益增强。对我国农业来说,一般认为加入WTO有利有弊,总体上利大于弊。

无论是从短期影响还是从长期趋势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加入WTO将为国内农业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

第一,我国将享受WTO现有成员已经享有的好处,改善农产品出口环境。加入WTO后,我国能够享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减少歧视性待遇,可以利用有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等,优化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外部环境。

第二,有利于扬长避短,加速调整国内农业产业结构。过去,我国维持粮食高自给率,是以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围湖、开荒、高化肥及农药投入等追求产量目标的措施,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影响已经相当明显。加入WTO有利于中国进口资源密集型的农产品,比如粮食、棉花以及油料,相当于中国进口一部分耕地和水资源,使国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有利于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包括水果、蔬菜、水产品、畜产品等农产品,促进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

第三,加入WTO后,一方面,外资进入中国将会更容易,伴随这些投资,往往能带来最先进或较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我国农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我国与国外农业教育、科研、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更为紧密和频繁,这将加速我国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提高,因而带动中国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综合素质的增强。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规范,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建立和完善国内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另外,WTO规则对贸易体制的规范化也有相关要求,对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和国内流通体制改革也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的两个根本转变,增强国内农业综合素质,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加入WTO后,我国需要在遵守WTO有关规则的基础上,承诺降低农业贸易保护程度、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这意味着在参与世界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我国农业发展也面临风险和挑战。

第一,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国内农产品生产将面临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加入WTO以后,根据WTO农业协议的规定要求取消非关税措施,各成员的农产品进口控制只能通过关税措施。WTO要求的这种进口控制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各成员将逐步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因而,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压力已不可避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国内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也将面临世界市场的冲击。

第二,国家农业发展政策有可能受到被动调整,调整的空间也将受到规则约束。加入WTO,我国对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政策措施,要符合WTO农业协议的规则,国家农业支持措施尤其是农业投资的范围与力度将受到影响。今后我国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民收入支持、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将受到WTO有关规则的约束。

第三,我国粮油等农产品进口的增加,直接加重国家外汇支出负担。一方面,在WTO框架下,随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扩大,各国给予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补贴逐步减少,被扭曲压低的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将呈上涨趋势;另一方面,从中长期趋势看,我国资源密集型的粮油产品国内供需将存在一定缺口,进口部分粮油产品将是一种趋势。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外国优质低价农产品很容易挤进国内市场,这将增加我国进口粮油的外汇开支。

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我国应以加入WTO为契机,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市场经济规则,进一步推进农业市场化改革;加强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的研究,用好用足WTO规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市场研究,建立和完善国家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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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哲学和中医学及中国生命科学(会员资料)_医学论文 第六篇

中医哲学和中医学及中国生命科学

一、中医学的哲学问题

中医学是中国传统中宝贵的文化形式,是中国科学的代表形式之一,是中国生命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中医学的进步不但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有过不能以其它文化形式可替代的作用,也由于其坚实的本体论基础而持久的影响了中国文化发展的理路,“儒必通医”就是最好的说明。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历程,西方的医学思想和医疗模式也开始输入中国。由于西方医学在治疗技术上的方便性,使之国人在医疗实践中能够接受西医的治疗方式,但是,正是这种实用主义和“全盘西化”的价值承诺形成了对中医学和中国文化的否定思潮。表现在思想形式上,由于自五四以来的“全盘西化”思潮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全面否定,数典忘祖、思想浅薄、急功近利成为学术思想界的主流之后,中医学也成为被否定的内容之一。为了提供否定中国文化的理性基础,自觉的不自觉的以西方的哲学思想判释中国文化的方法就成为时代的风气,以西方的医学模式判释中医学以比较两者的优劣,成为这个时代中医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如果说以西方医学技术上的特点做为可接受的标准还带有实用主义的特点,从而还能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证明理性的必然,那么,以“全盘西化”对中国文化及其对中医学的否定就是对中国文化理性自觉的背叛,而成为厚西薄中的思想方法了。

时至今日,随着对西方科学文化产生的一系列误区的深入认识,中医学在医学实践中的特殊的、基本的疗效被肯定,中医学也日渐受到重视。但是,对中医学的肯定仍然是在经验论的层次上,远没有在哲学理性上实现自为而自在的统一。尤其对于解决这一已经产生了几千年的中医文化的继续发展的理路问题而言,就更需要哲学的根据和支持。

问题表明,对中医学的正确认识及其发展理路的研究,首先需要中医哲学的研究作为基础。然而,以我们已经熟悉并习以为常运用于思想的西方哲学思维进行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是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的。以西方哲学的模式为坐标系进行中医学的研究,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正确的方法是,应对中国文化之所以能产生中医学的哲学思想进行发掘,进而研究中医学的科学性,以对中医学的发展方向作出推定。这些是研究中医学发展应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成为一切关心中医学发展的学者应投以相当大的精力进行研究的问题。

但是,对于中医学发展方向的困惑而言,面对的问题既是中医哲学带来的也是以哲学对中医学提出的本体论承诺出现的。这表现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医学学科的科学性及其产生的哲学基础与我们所熟知并运用自如的现代科学和哲学对其进行研究而产生的误区,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医学本身能证明自身的科学性和哲学基础,即中医学的学科性在本体论哲学的支持下表明其科学形式与哲学方式的统一──中医学是中国哲学形而中论的自在自为的统一。

就中国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其表明的哲学原理与中医学有怎样的相关性以及中医学表现出怎样的规律,是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哲学和中医学的关系,表明了中医学的思维方式在与中国哲学的基本规律的统一性中展示出的科学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意义。如果说由于中国文化的哲学基础生成了中医学的学科形式,从而表明了中国文化的一以贯之的理论特点,那么,中医学就在其内容和形式中展现出的基本规律将代表中国文化和哲学的基本形式。因此,应当说,进行中国哲学研究──真正想探索中国哲学奥秘、并认为中国哲学是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具有的哲学形式,就应在《周易》、《道德经》和《内经》及《论语》等儒家和道学经典的研究上下功夫,这是研究中国哲学的基本方法,同样,这也是研究中医哲学的基本方法。

对中医学的哲学思维进行的研究,以发现其基本规律,这是中医学的基础理论问题,这已成为现代以来中国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产生的“全盘西化”、西体西用的理性进路,所以,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和以西方哲学推定中国哲学的研究一样,中医学的哲学研究无不是以西方哲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对中医学的思维方式、概念、范畴及科学模式进行西化式的推定。从产生的研究结果而言,由于脱离了自在的中国文化的基础──中国文化对哲学的承诺及其原理的推定,应当认为这些推定的结果根本不是中国哲学或中医哲学的本来面目,而只是西方哲学和西医学对中医学理论的异化。

(篇幅:420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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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模型:易医会通的交点——兼论中医学的本质及其未来发展(会员资料)_医学论文 第七篇

“象”模型:易医会通的交点——兼论中医学的本质及其未来发展

摘要:易学与中医学的会通问题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一个特定的层面即思维方式的层面探讨了这一问题,提出“象”思维是医易学共同的思维方式,是医易会通的交点。“象”思维包括“象”思维方法和“象”思维模型,本文认为“象”思维方法是一种模型思维方法,“象”思维模型有卦爻模型、阴阳模型、易数模型、五行模型、干支模型等多级同源、同质、同构的子模型。文章进而探讨了“象”思维具有整体性、全息性、功能性、关系性、超形态性、时序性以及重直觉、体悟、程式、循环的特征,指出这一特征正是中医学理论的本质。中医学与西医学的本质差别就是“模型论”与“原型论”的差别,两者各有优劣。文章还从“象”模型角度提出了“修补”中医思维方式、促进中医学术发展的中医未来观。

关键词:象;模型;思维方式;中医学。

综观20世纪的易学与医学研究,可以说走过了一条“之”字形的道路。20世纪初,唐宗海写成了医易学专著《医易通说》(1915年上海千顷堂印本),目的在于“为医学探源,为易学引绪”,唐氏是最早提出“中西医汇通”的医学家,本书从一个特定层面论证了中医并非不科学,在医易相关方面着重论述了人身八卦理论及其生理、病理、诊断、治疗原理,既是对前代医易研究的总结,又开创了20世纪医易研究的新路。近代大医恽铁樵是反对“废医存药”、捍卫中医的主将,主张以中医本身学说为主加以改革,他在《群经见智录》中论述了医与易的关系,认为“《易》理不明,《内经》总不了了”,“《内经》与《易经》则其源同也”。可以说,20世纪前半叶,“医易同源”、“医易会通”是医家的共识。

然而,50年代以后,“医易”研究趋于低潮,尤其是十年时期,《易经》和中医“阴阳五行”都被打入封建迷信的行列,医易研究成为禁区。

80年代以来,医易研究逐渐趋热,到90年代初达到。在短短的十几年中,研究“医易”的著作出版了十几本,①有关“医易”的专门学术会议开了八九次,②论文竟高达数百篇之多。在医与易关系如“医易同源”、“医源于易”上,大部分研究者是持肯定态度的,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医学理论与《易》无关”。③“《易经》、《易传》都不是中医学的直接理论渊源,自《易经》产生后直到隋唐以前,在此长达一千六百多年的时间内,它对医学几无影响”。④“将医理放入《周易》之中,认为医生必须通晓《周易》,是从明末才开始的思潮,是一部分医家的认识和主张”。⑤由上述可见两派在对待隋唐以后“医易会通”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分歧的焦点是在隋唐以前,尤其是《黄帝内经》与《周易》有没有关系的问题上,肯定派承认两者有密切关系,《周易》对《内经》有影响;否定派不承认两者之间有关系。本人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从实践操作层面、文字载体层面、思维方式层面对《周易》对《内经》作了详尽的探讨⑥,此不重复。近20年的医易研究应该说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不能不看到不少研究还处在低层面地比附、无根据地猜想、想当然的拔高和低水平地重复之中。对深层面的理论本质、思维方式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篇幅:12000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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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病人的心理护理_医学论文 第八篇

一、急性病人的心理护理

急性病人,是指那些发病急、病情重因而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过去有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急性病人病势危急,医护人员的任务就是以最佳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抢救病人,无须实施心理护理。近十年来,随着抢救护理科学的形成和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急性病人也同样需要进行心理护理。因为急性病人不是面临生命威胁,就是遭受躯体伤残,心理正处于高度应激状态。此时,如果进行良好的心理护理,就会缓和其紧张情绪,有助于转危为安。否则,如果在病人心理上高度紧张之时,再加上抢救时的种种劣性,就会加重病情,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队急性病人焦虑恐惧、紧张不安,渴望得到最佳和最及时的抢救,以便转危为安。但急性病人的心理活动又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瞬间袭来的天灾、人祸或恶性事故等超常的紧张,可以摧毁一个人的自我应对机制,出现心理异常。一向自以为健康的人突然患了心肌梗塞或神志清醒和脑卒中等,也会因过分恐惧而失去心理平衡。还有那些慢性疾病突然恶化的病人,易于产生濒死感,恐怖、悲哀、失助、绝望等消极情绪往往可以加速病人的死亡。病情不同、年龄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等也对病人的心理活动有影响。因此,医护人员要善于具体每个急性病人的心理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护理。

由于急性病人的主导心理活动是恐惧,因此,心理护理的中心任务是增强病人的安全感。

1.使病人感到医护人员可亲 急性病人大都求医心切,一旦进入医院,顿有绝路逢生之感。这时,医护人员应当做到紧张而又热情地接诊。亲切而又耐心地询问,悉心体贴关怀周到,使病人感到在危难之时遇到了救命的亲人。这种医患关系,对抢救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有极大的影响,直接影响抢救和治疗效果。

2.使病人感到医护人员可信 医护人员娴熟的医疗操作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仅是赢得时间使病人转危为安的保证,同时对病人来说又是心照不宣的支持、鼓舞和依靠力量。使病人感到可信、可敬,从而获得安全感。

3.使病人感到安全 医护人员的医德和技术是病人获得安全感的基础。为了帮助病人缓解心理冲突,减轻精神痛苦,医护人员还应针对每人病人的具体情况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对急性病人,无论预后如何,原则上都应给予肯定性的保证、支持和鼓励,尽量避免消极暗示,尤其是来自家属、病友方面的消极暗示,使病人能够身心放松,感到安全。

二、慢性病人的心理护理

慢性病人因为需要承受长期的疾病折磨,经历漫长的病程所以往往产生极为复杂的心理活动。

慢性病人一开始大都有侥幸心理,即不肯承认自己真的患了疾病,迟迟不愿进入病人角色;一旦是确诊断,又易产生急躁情绪,恨不得立即服上灵丹妙药,于朝夕之间把病治好。这时他们对自己的疾病格外敏感、格外关心,向医护人员寻根刨底,向病友“取经”,或翻阅大量有关书籍,渴望弄清疾病的来龙去脉,企图主动地把握病情。但是,目前许多慢性疾病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特效治疗方法,所以迫使广大慢性疾病患者只好无可奈何地去适应漫长的疾病过程。

慢性病人随着病情变化,有时高兴、有时悲伤、有时满意、有时失望;紧张、焦虑、忧愁、愤懑、急躁 、烦闷等消极情绪也经常出现。有些病人,由于长期的疾病折磨,人格特征也往往发生变化。那种兴高采烈、生机勃勃的形象不见了,代之以动作迟缓、情感脆弱、谨小慎微、被动依赖、敏感多疑,自我中心等表现。他们过分关注机体感受,过分计较病情变化,一旦受到消极暗示,就迅速出现抑郁心境,有时还可产生悲观厌世之感。

对慢性病人的心理护理,必须紧紧围绕慢性疾病病程长、见效慢、易反复等特点,调节情绪、变换心境 、安慰鼓励,使之不断振奋精神,顽强地与疾病作斗争。心理护理应当与生理护理结合进行,做到身心积极效应互相促进。例如,慢性病人多出现疼痛、发热、呕吐、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易引起不良情绪,医护人员应当亲切安慰,并及时妥善处理,病人自然就会情绪好转。又如,慢性病人除每天口服药物外,还经常进行肌肉注射或静脉点滴,这对那些痛阈低的病人来说也常常引起焦虑。技术熟练的护士常常取得病人的信赖,即说明其中也包含了心理护理。再如病人的饮食,不仅要考虑到病人的营养需要和禁忌,也要讲究色、香、味、形、量以及就餐的环境条件等。经验证明,在良好的心理护理配合下,病人不仅能遵嘱就餐,而且还有饮食疗法的意义。另外,幽雅的环境、舒适的治疗条件,也具有心理护理的意义。慢性病人大都空闲时间多,就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组织必要的活动,如欣赏音乐、绘画、看电视、听广播等,活跃病房生活。对于因病情反复和病程长而失去治疗信心的病人,更要多安慰、多鼓励;以垂危病人更要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动作轻柔,加强基础护理,使之生理上舒服,心理上也减轻对病危的恐惧。

三、手术病人的心理护理

(一)病人术前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无论手术何等重要,也不论手术大小,对病人都是较强的紧张。病人意识到了这种紧张,就会通过交感神经系统的作用,使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的分泌增加,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有的临上手术台时还可出现四肢发凉、发抖、意识域狭窄,对手术环境和器械等异常敏感,甚至出现病理心理活动。

我国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通过调查发现患者术前常有如下的心理活动,对手术一是害怕,二是担心。怕的是疼痛与死亡,担心的是是否会出意外,是否会残废和毁容等。他们反映,入院就盼早日手术,一安排手术日就惶恐不安,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尽管在手术日的前一天晚上服用安眠药,仍难以入睡。有位女病人,由于精神上过度紧张,刚被推进手术室就大汗淋漓、心跳加快、室上性心动过速发作,不得不改期手术。在心脏科某病室,病友们给将临手术的病友送桃子罐头,用意是祝福病友能从阎王爷那里“逃”回来。一旦有病友死在手术台上,后来做手术的病友就更加恐惧不安。一次在心脏科的一个病室里,其中一个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孩死在了手术台上,另外两个待手术的女孩就都偷偷写下了遗书。大量临床观察和研究均证明,病人术前的这种恐惧和焦虑,将直接影响手术效果,如失血量大、愈合慢等。而且,这种恶劣的情绪状态还易于引起并发症。因此,术前的心理护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应当进行术前心理咨询。咨询应由有权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耐心听取病人的意见和要求,向家属详细交待病情,阐明手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对手术的安全作肯定的保证,决不应向病人交待什么千分之一的危险性。权威性的咨询对病人获得安全感极为重要,还要依据不同的病人,用其恰当的语言交待术中必须承受的痛苦。如准备在局麻下做腹部手术,就应告诉病人术中牵拉脏器时会感到不适和牵拉痛,届时应有思想准备,并行深呼吸,努力放松,可以减轻疼痛等。对术后如需用鼻饲管、引流管、导尿管及需在身上附加仪器者,术前也应向病人说明,使病人醒来后不致惧怕。又如需作气管插管,或术后放置鼻饲管的病人,因将影响说话,应事先告诉他们到时如何表示自己的需求。对于危险性大、手术复杂、心理负担重的病人,还要介绍有关专家是怎样反复研究其病情并确定最佳手术方案的,并突出强调他本人在手术中的有利条件等,使病人深感医护人员对其病情十分了解,对手术是极为负责的。另外做过同类手术病人的信息,对术前病人的情绪影响较大,护士可有针对性地组织交流。病房护士还应介绍手术医生和护士情况,在病人面前树立手术医生的威信,以增加病人的安全感。在术前让病人看一下术后观察室,介绍一下术后护理措施也是有益的。这些心理上的准备,对控制术中出血量和预防术后感染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并可使病人正视现实,稳定情绪,顺应医护计划。

另据研究报道,术前焦虑程度对手术效果及预后恢复得快慢也有很大的影响。资料表明:有轻度焦虑者,效果较好;严重焦虑者,预后不佳;而无焦虑者,效果往往更差。这是因为,无焦虑的病人由于对医生或手术过度依赖,过分放心,对生理上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痛苦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

由于病人对手术的环境和气氛极为敏感,印象又很深。所以,手术室一定要整齐清洁,床单无血迹、手术器械要掩蔽。一个手术室内最好只摆一张手术台,不宜几个手术台并排摆列,以免产生消极暗示。病人也十分重视手术室医生和护士的举止言谈,因为他们一进手术室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主宰,一切痛苦大小甚至包括生命如何,全都由医生和护士掌握了。所以,医生和护士都应端庄大方、态度和蔼、言语亲切、使病人产生安全感。术中医生的护士都应注意意识清楚病人的情绪变化,如心理过度紧张时应及时安慰。器械护士必须手疾眼快地配合手术,医生之间要全神贯注、紧密合作,以减轻病人的痛苦。手术室内不应闲谈嬉笑,也不要窃窃私语,相互之间谈话的声音应当轻柔和谐。应尽量减少、减轻手术器械的碰击声,避免给病人的一切不良。在术中一旦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生意外,医护人员要沉着冷静,不可张惶失措,以免给病人造成恐怖和紧张。

(二)病人术后的心理与心理护理

病人经过手术,尤其承受大手术的人,一旦从麻醉中醒来,意识到自己已经活过来,颇感侥幸,这时他们渴望知道自己疾病的真实情况和手术效果。由于躯体组织受到程度不同的损伤,都会体验到刀口疼痛,加之躯体不能自主活动,又怕刀口流血或裂开,多产生焦躁不安的心情。开始,他们感到当前的痛苦难熬,过2~3天疼痛缓解之后,就又担心预后了。因此,对术后病人的心理护理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及时告知手术效果 当病人回到术后室或是从麻醉中刚刚醒过来,医生护士应以亲切和蔼的语言进行安慰鼓励。告诉他手术进行得很顺利,目的已达到,只要忍受几天刀口疼痛的痛苦就能恢复健康了。这时,有的病人可能产生新的疑虑,不仅怕疼痛,更怕伤口裂开,发生意外。胸腹部手术理应咳嗽排痰,他们却顾虑重重,甚至强忍咳嗽

重症急性胰腺炎术后监测与护理_医学论文 第九篇

1  临床资料

52例重症胰腺炎,男25例,女27例,年龄在28~54岁之间。本组患者均行胰坏死组织清除,胰床引流,胆总管T管引流,胃肠减压,手术后住院时间最长40天,最短14天,平均住院25天,51例痊愈,1例死亡。

2  护理体会

2.1  病情观察及护理  (1)严密观察血压、脉搏变化、当BP≥100次/min,收缩压≤80mmHg,脉压差≤20mmHg时提示血容量不足和休克,此时需进行积极抗休克治疗。(2)体温曲线的观察:体温超过39℃或持续低热说明有术后并发症的发生,主动向医师反映,提高重视,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案。(3)呼吸情况:注意呼吸频率和深度,呼吸困难者,给予吸氧。呼吸频率≥30次/min,应警惕肺部感染,ARDS发生。(4)尿量及24h出入水量的观察:护理上需要准确记录24h出入水量,并根据病情调节补液速度和量,低血容时开放两条静脉通路,保证尿量在30ml/h以上。(5)要加强监测项目:如实验室检查,心电图等,及时发现胰外病变和全身病变。

2.2  各引流管的观察及护理  (1)胰床引流管及腹腔引流管的护理:术后用生理盐水加庆大霉素行胰床灌洗,引流,是治疗重症胰腺炎的一个主要环节,有效地冲洗能清除胰腺坏死组织,防止胰床脓肿和胰腺假性囊肿的产生:①了解双管在腹腔内的位置,做到心中有数。②连接好注水管与吸水管保证注入液体有效地吸出,以免腹膜吸收产生水  钠潴留。③灌洗温度在39℃左右,特别是冬季,防止冷诱发寒战。④防止双管折叠、扭曲、受压及被坏死组织堵塞等情况的发生,尤其在变换时更应注意引流管脱出。⑤准确记录灌洗与引出量,密切观察引流液的颜色,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2)胃管及胆道引流管的护理:这两者均起到了降低胆道、胰管、胃肠道的压力作用,能使胰液产生减少,胰酶激活减少,控制胰腺炎的进一步发展。要保证两管的通畅,准确记录出入量,使引流保持在最佳状态,细致观察引流的颜色与量,同时要看护好病人,防止误把引流管拔掉。(3)加强基础护理:①:术后麻醉清醒、血压平稳后,采取半坐卧位,有利于腹腔引流,使感染局限。②保持呼吸道通畅:鼓励病人咳嗽,定时协助病人坐起,嘱其深吸气,必要时经超声雾化药液吸入2次/d。③做好晨晚间护理:保持床单及病人皮肤干净,做好口腔护理,防止并发症。(4)营养支持疗法:重症胰腺炎时,禁食时间长,机体处于高分解代谢状态,同时由于大量消化液的丢失,如无合理的营养支持疗法,必将使病人病情更加恶化,降低机体抵抗力,延缓康复,因此营养支持疗法,对护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①TRN的护理:术后治予TRN支持疗法,以高渗葡萄糖、脂肪乳、白蛋白等为主要能量,静脉供治,护理上要求严格无菌操作,及时监测血糖、尿糖情况,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对各并发症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②口服饮食的护理:术后4~5周恢复期方可经口饮食,从流质、半流质过渡至普食,期间均须高热量、高蛋白、低糖、低脂肪、少吃多餐,食物多样化,切不可暴饮暴食,防止再诱发此病。(5)心理护理及卫生:①热情和蔼地接待病人,体贴、尊重病人,使病人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②细致观察病人情绪变化,针对不同心理状态,实施有效的语言安慰。③加生:介绍有关疾病知识、讲解术后禁食、放置引流管意义、帮助及指导病人进行床上床下活动,避免性食物,禁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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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角型青光眼的早期发现及护理_医学论文 第十篇

[个人简历]:张燕  1971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汕头大学医学院,1990年开始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从事护理工作。

  青光眼是一种常见效盲眼病。由于传染性眼病的被逐渐控制和人口老龄化,使青光眼患者致盲比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闭角型青光眼是所有青光眼类型中最常见且能通过早期发现;绝大多数可以获得痊愈的一种类型。

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及严密观察、精心护理对降低致盲率有重要意义。

1、病情观察

1.1 诱因

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除解剖因素外,还与情绪紧张、精神创伤、过度劳累、气候突变以及暴饮暴食等有关。

1.2 先兆症状

许多闻角型青光眼病人在急性发作之前,可以没有任何症状,有的可表现为一时性红视、视朦及眼胀,病人常误认为是伤风感冒或劳累所致现象。此时若及时发现并施行预防性周边红膜切除术,可能收到永久性治愈效果。

1.3 发作症状

闭角型青光眼急性发作时,病人出现剧烈头痛、眼病、视力严重下降甚至失明,部分病人合并恶心、呕吐、畏寒、发势等症状,此时眼压急剧升高,球结膜混合性充血,角膜水肿呈雾状,浅前房、瞳孔散大,如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患眼,严重者,可导致失明。

1.4 其它症状

急性发作的病人大多数经过治疗,或极少数未经治床症状逐渐消失,眼压降至正常范围,局部无充血;角膜恢复透明;前房角开放;视力部分或完全恢复。但这些情况只是暂时的,如不及时进行手术治疗仍随时有急性发作的可能。

2、护理

2.1 迅速降低眼压

闭角型青光眼是容易致盲的眼病之一,一旦发作,必须紧急处理,首先应用缩瞳剂,常用1%匹罗卡品眼液持续频繁满眼,B肾上腺能受体阻滞剂及碳酸酶抑制剂或高渗剂静脉滴注等迅速降低眼压,使已闭塞的房角开放;其次。应及时选择适当手术防止再发。

2.2 降压药物的其它作用

2.2.1 对年老体弱、恶心呕吐、进食乏力患者应注意有无出现眩晕、气喘、心率减慢、流涎多汗等1%匹罗卡品中毒症状。

2.2.2 碳酸酸酶抑制剂降压药物要观察有无知觉异常、四肢和颜面麻木及有感可手致展路结石,应注意有无腰痛、排尿困难等异常表现。

2.2.3 静脉快速满注甘露醇,应注意观察患者脉搏,呼吸变化。特别是年老体弱或有心血管疾患的病人。

2.3 预防急性发作

2.3.1 青光眼患者不宜在暗室或黑暗环境中停留过久。因为在黑暗情况下,瞳孔扩大,红膜周边阻塞窄的房角;房水排出受阻,眼压升高。此外,衣领、腰带不宜系结过紧。睡眠时枕头适当垫高,避免长时间低头、弯腰,可减少白头部淤血而导致的眼压增高。

2.3.2 对于中年以上,如常在傍晚出现眼胀、头痛、视像、七巧尼等自觉症状,应考虑有闲角青光眼的可能,应常规行周边前房深度检查,是病情发现、防止渗漏、误诊的关键。

2.4 做好心理护理

青光眼患者一般性情急躁、易怒,对其要细心,态度要和蔼,说明青光眼的急性发作与情绪激动有密切关系,用体贴、安慰、鼓励性语言向患者做耐心的解释、劝慰和疏导;以消除病人各种不良情绪及心理上的障碍。保持精神愉快,生活规律,避免情绪波动,注意劳逸结合,以达到最佳心理状态。

2.5 做饮食护理

青光眼病人禁烟、酒、咖啡、浓茶等辛辣性食物,饮食宜清淡,易消化,多食蔬菜,避免一次摄水量过多(不超过300ML),以免诱发青光眼发作。

2.6 保持舒适的环境

病室的环境要清洁、整齐、安静,保证患者有充足的睡眠,同时生活要有规律。

综上所述,严密观察病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青光眼病人可防止急性发作并可保持良好的视力功能。 Dv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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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例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免疫效果观察_医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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