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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费改税”难点析_经济学论文十篇

2022-04-20

经济论文】导语,大家所阅览的此篇文章共有29073文字,由任渊林改正,发表在范万文网!效应,拼音xiàoyìng,是指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一种特定的科学现象,通常以其发现者的名字来命名。 如法拉第效应成效。剪不断,理还乱“费改税”难点析_经济学论文十篇假如你对这篇文章有更多的感触,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剪不断,理还乱“费改税”难点析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费税”改革已是沸沸扬扬炒了多年,今年呼声则更高。虽然目前人们对“费改税”的改革思路似乎基本趋于一致,然而至今仍未见改革方案,其难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费改税”问题难以彻底解决,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客观症结。

费税关系剪不断

关于“费”与“税”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存有分歧,实践上存在混乱。有人认为税和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主张“税费合一”。有的则对当前的“税”、“费”不分感到忧虑,主张要分清“税”、“费”界限,才能为税收正名,依法治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才能制止乱收费,减轻负担。在实践中,既有以“公粮制”替代农村税费征收和改革,实行税费合并,一次折实计征,然后税费分流,税归财政,费归乡村。也有因税费不分,在抵制“乱收费”的同时,连该缴的税都拒缴、偷缴。

我们暂且先不考虑上述分歧和混乱,先从费的外延与内涵上考察一下费税关系问题。

1.从外延上讲,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这种丰富、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作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

国家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地需要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能使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着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增辟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所谓收费,是指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所取得的管理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货币补偿形态。这种补偿,一方面表现为从整体上来看是对国家税收补偿不足的一种补充形态;另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具体的收费项目,如某些提供公共品服务的收费、某些具有投资回报性的收费,是按照价格原则来确定其收费标准的。

因此,从补偿角度来看,收费是税收的一种变异,是对国家财力不足的一种补充。同时,由于收费是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而取得的,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或规制性,因此它又没有完全摆脱税收的分配痕迹,而是一种继补税。

 2.从内涵上看,费税界限难以划清

这里首先遇到一个公品问题,这是指在使用价值上具有非排斥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包括劳务)。也就是说,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公品按其使用价值的特点可分为纯公品和准公品。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为纯公品,象国防、治安、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水利、环保等。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是准公品,如公路、桥梁、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服务。

从财政学角度看,税的本质是纯公品的价格,费的本质是准公品的价格。

(1)准公品消费的特征是局部公共性和局部排他性。这表明对准公品产权的界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是较小的,要求采取具有内部的集体性和外部的私人性的社团产权结构与之相匹配。在社团组织内部,每个社团成员均无例外地须向社团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近似于捐税。

(2)从广义来说,税收也是一种收费。恩格斯在了国家和公共权力后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恩格斯为什么把捐税又称为费用呢?这是因为国家在运用公共权力进行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中,是需要耗费的,那么怎样进行补偿以维持其再生产呢?这就要求公民缴税,作为取得各种公共物品的代价。换言之,国家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公民则缴纳捐税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一种交换关系。

(3)另外,在性质上,税收的“三性”(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与收费的“三性”(补偿性、适度强制性和灵活性)一一对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明费税之间虽藕断但仍丝连。

 3.小结

综上所述,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费税界限难以划清。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费与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与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来彻底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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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税法适用之困惑刍议——兼谈税法界定纳税主体之意义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出现是近年来颇引人注目又引起争议的现象,其在公司法以及税法上的地位都很微妙。[1]实践中,有的投资公司是由原外国公司办事处转化而成,或者新设成立,其职能相对单纯,可以说是比较纯粹意义上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投资公司是由属于同一个(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中的骨干企业转化而来,它既有投资管理的职能,又有其自身的实体经营业务。而有的投资公司则由属于同一个(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共同出资组成,控股与被控股的位置完全颠倒。[2]这些投资公司主要的收入形式都是投资收益,但是税法上的地位是否一致?1995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区分了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投资业务两种形式,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项法规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以及配套法规作了较大变更,也产生很多适用上的困惑:

1、缺乏对“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的明确界定,企业难以确定自身在税法上的地位。例如, 由属于同一(或同一些)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中的骨干企业转化而来投资公司,它以投资管理的职能为主,同时本身还有一定的或少量的实体经营业务,它应属于哪一类?又如,从原外国公司办事处转化而来的控股公司除了服务于被投资的子公司以外,还有一些咨询业务,它们又属于哪一类?

2、中外合资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的税法适用不明确。外商独资投资公司与中外合资投资公司是企业组织法上的分类。而《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基本分类中没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这是否意味着中外合资投资公司也必须区分“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和“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投资收益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应按照非生产性企业缴纳所得税。究竟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是象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实行“投资收益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免税”制度,还是将投资收益与其他所得一并纳税?如果是前者,考虑到投资收益是企业的主营收入,其纳税义务将形同虚设;如果是后者,又会引起双重征税甚至多重征税的问题。

凡此种种,不一一列举。下面笔者试图适用困惑产生的原因,并对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学理解释的尝试。

二、税法适用困惑的深层原因

从表面上看,上述问题都根源于公司法与税法对投资公司的分类界定不一致。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投资公司的基本分类是外商独资投资公司和中外合资投资公司,而《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则分类为“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时,国家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尚未,两个法规分类不一致在所难免。但是,笔者以为,分类的不一致只是表面现象,即使二者同时,税法也可能因自身的特点而有不同的分类。这里实际上再次反映了一个长期为人们忽视的问题,即税法对其他法律的依赖性问题。这个问题在纳税主体的规定方面尤其突出。

毫无疑问,纳税主体是税法的一个及其重要的构成要素。每开征一种税都需要先明确纳税主体。但是税法中各类纳税主体,常常首先具有民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和特定的主体条件。长期以来税法就依赖于这些法律对主体的界定,不太考虑税法是否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要求而对这些主体作出新的界定或设定一些其他的条件。如新税制实施前的国有企业所得税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法等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法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如果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税收的多种功能,税法完全可能而且也应该对其他法律中已有的主体再进行特殊分类或界定,以有效发挥税收的各种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税法就必须对自己的特殊分类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这种分类下各种纳税主体的构成条件,以便划清各自规定的适用范围,避免因与其他法律的概念混同而造成适用困难。

举例来说,民商法上进行活动、承担责任的主体通常要求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法人内部的分支机构只能以法人的名义、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但是,税法上通常将法人内部的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来看待。比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纳税人都不仅限于核算的法人,而包括从事业务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甚至将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视为销售,双方分支机构都是纳税人。税法上对纳税主体的这种处理与民商法对法律主体的传统理解是完全不同的。通常来说,每一部税法或税收条例颁布时都会对“纳税人”进行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往往是非常粗线条的。结果,人们在执行税法时往往按照其他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等企业法律制度)中的解释(它们通常比较具体一些)来理解税法中的主体的含义,从而造成适用上的困惑、混乱甚至错误。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有冲突,法律的权威性本身就会大打折扣。

具体到本文的论题上, 可以设想, 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时,对诸如 “投资性公司”,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税法上的特定分类进行了明确的主体资格界定,或者在国家外经贸部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后,与有关部委协商,就税法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前面列举的各种适用上的困惑都可以避免。笔者以为,从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强调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重大意义,使之成为税务界、特别是税收立法人士的观念和共识,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三、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适用

目前,对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除需要适用《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外,还有两个法规无法回避:(1)、按照 1992年《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投资利润、股息、利息以及财产转让收益等其他所得,统一适用30%的所得税率;(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票转让收益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转让B股和H股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合并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三项法规的内容有交叉,但是有关部门至今没有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股票转让收益税收问题的通知》与《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它仅仅是对《所得税法》的补充,明确我国税务机关对于B股、H股这类境内上市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收益的征税管辖权。因此主要的问题集中在《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与《所得税法》法规之间的关系上。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B 股或H股,取得一笔股息收入,它究竟应适用哪种规定?是按照《所得税法》,将股息与企业的其他所得一起合并缴纳30%的所得税,还是按照《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在核算的基础上免税?或者,企业转让其在B股或H股的收益,究竟是按照《所得税法》或《股票转让收益税收问题的通知》纳税,还是按照《投资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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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QFII制度的实施对中国证券二级市场的影响(jjx16)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摘 要

在一个全球经济联系紧密,中国又加入WTO的历史之交,证券市场也开始尝试一个全新的国际化进程,首当其冲的便是推行QFII制度。对于这个20xx年底才的制度,很多国内的投资者还不是很熟悉,也不太了解QFII到底为中国的股市带来了什么。因此本文准备探讨一下引进QFII对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和对中国A股的流通市场的具体影响,希望能和广大读者一起,来慢慢熟悉了解这个新兴事物,并在日后能取QFII之长补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之短。

…………略

关键字:QFII,二级市场,投资理念,影响

目录

一、QFII制度的具体理解及其国家对其的相关法律规定。 5

(一)什么是QFII。 5

(二)QFII的推出历程以及推出QFII制度的实际意义。 5

1、QFII从提出到实行的重要时间表。 6

2、QFII制度实行的意义。 6

(三)关于QFII制度,国家的具体规定及相关政策。 6

1、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6

2、托管、登记和结算制度。 6

3、投资运作。 6

4、资金管理。 7

5、监督管理。 7

…………略,共五章

付费论文:14000多字的国际金融、国际贸易专业本科论文

有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 200元

备注:此文版权归本站所有;本站保证购买者的省唯一性。

QFII:经济背景、资本市场效应及风险控制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12月1日施行,QFII作为一种资本市场渐进开放的制度安排正式进入中国。本文对QFII的经济背景进行了深入,认为QFII对我国资本市场将产生改善效应、引导效应、纠错效应、学习效应和介入效应。最后,对QFII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QFII  资本市场    金融自由化    风险控制

一、QFII的经济背景:渐进式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中国渐进式金融改革或金融自由化战略的一个必然产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推行渐进式的金融体制改革,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金融体制在产权结构、市场结构以及金融产业规模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展,金融体系逐步完善,金融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日益明显。在金融业的改革逐步推进的同时,我国也在努力推进金融业的开放,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在我国的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逐步扩大。但是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开放是相当谨慎的。我国在上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未受较大冲击,其主要因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是基本封闭的,币资本项目下不能实现自由兑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外国资本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就象有些学者形象地指出的,“我没有输球,因为我没参加比赛”,但是这种幸运并不是永久性的。封闭不是长久之策,中国的金融体系终究要面对世界竞争。资本市场的开放和资本账户下币的自由兑换是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的必然趋势。QFII的出现,正是这种要求的产物,是我国走向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和资本账户下币的完全自由兑换这个目标的一个中间目标,一种渐进策略。

从国内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发展态势来看的话,我们认为,QFII的与近年来我国股市的低迷有一定关系。从1999年到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xx年9月之前,这个阶段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势良好,市场交易非常活跃,给经济发展注入了不少活力;但在20xx年9月之后,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低迷,人们对股票市场的消极预期增强,20xx年全年的低迷态势更是十分明显,股票投资收益率也有很大下滑。资本市场的低迷态势与我国持续高速增长的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趋势十分不协调。因此,引入QFII,对于激发资本市场活力,遏止资本市场低迷态势是有一定作用的,尽管我们不应将其估计过高。

QFII的第三个重要的背景是中国加入WTO。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所作的有关金融业开放的各项承诺近期要逐步兑现,其中包括银行业的开放(最终允许外国银行业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证券业的开放(允许外国证券公司从事中国股票的承销和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交易以及基金的发起)以及保险业的开放(最终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保险和再保险业务)。QFII的引入,是资本市场开放的一个步骤,通过引入QFII,我们有选择、有控制、有目的地引入一定规模的外国资本,实现资本市场的部分开放和资本项目下币的局部可自由兑换,这是WTO在金融业开放方面的基本要求。中国历来是以开放促改革,在内部改革压力和阻力增大、各方利益主体矛盾难以消弭、改革推行成本加剧的时候,通过对外开放来促进改革,是我们一贯的秘诀。QFII的引入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也必将发挥同样的作用。

二、QFII对资本市场将产生五大效应

可以说,作为我国金融自由化(包括国内金融体系放松管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的自由化)的一个过渡性的步骤,QFII制度对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未来影响必定是深远的。具体而言,我认为QFII制度会产生以下的效应:

第一是资本市场结构的“改善效应”。我国资本市场中以散户投资为主,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仅仅占10%,这种资本市场结构非常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容量的扩大和市场稳定性的提高。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机构投资者占整个证券市场的股权比例来看,英国约占75%以上,日本是50%左右。引入QFII,可以大大增大机构投资者在整个证券市场中的比重,这不但可以较快地扩大资本市场容量,而且机构投资者的长远投资和理性投资会增加市场的稳健性,减少资本市场的波动性。美国股票的年波动率在20%左右,而我国股票的年波动率在60%以上。机构投资者增多,对减少波动率有好处。

第二是资源配置中的“引导效应”。QFII都是在全球有影响的、投资实战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来到我国之后,其投资倾向必然会对我国的投资者产生相当大的引导作用,从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从首批获得QFII资格的瑞银华宝和野村证券的投资倾向看,它们的投资选择基本集中于蓝筹股。业内人士认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的并非一定是大盘股,但肯定都是行业龙头,可见在初期阶段QFII感兴趣的投资方向是蓝筹股。蓝筹股的普遍特性是具有行业代表性、流通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派息固定。但是蓝筹股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却在资本市场中长期受到冷落,在沪深股市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可能与蓝筹股大多属于传统行业的骨干企业、盘子大、缺乏想象力有关,而境外机构投资者对蓝筹股的青睐,必将使蓝筹股在股市中的遭遇有所改观。

第三是金融监管中的“纠错效应”。QFII的引入对东道国金融监管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境外投资者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本供应者的预期投资回报,因此从利益驱动的角度来说,境外机构投资者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寻求投资利润的机会。当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外汇管理机制、证券市场游戏规则、托管银行管理制度等方面出现漏洞的时候,境外机构投资者就有可能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投机性活动,获取投机利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QFII的投机活动虽然有可能带来一定风险,但同时也建立了一种有效的“纠错”机制。它逼使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管理者及时修补“漏洞”,逐步将相关监管制度严密化、监管规则规范化,同时不断提高监管行为的有效性。在QFII的投机性投资活动和监管者的监管行为之间,永远存在着这样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俗语说“水涨船高”,随着QFII纠错功能的实现,我国的资本市场规范性和金融监管水平也必将得到提升。

第四是金融运作和证券投资中的“学习效应”。实际上,一个国家金融业开放的过程,就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向国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学习过程,外国金融机构给东道国带来的最重要的东西,不是资金,而是理念。国内投资者从学习国外金融机构的投资理念中,逐渐学会如何判断金融市场的趋势,学会如何从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和公司内部机制等方面遴选和甄别不同成长前景的公司,学会如何进行资产组合和资产管理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学会如何进行金融创新以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投资收益。获得我国QFII资格的都是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它们在资本运作方面具备长期的全面的全球性经验,国内金融机构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营养,学习到有价值的投资理念。

第五是公司制度变迁中的“介入效应”。国际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从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在美国,机构投资者一般通过“关系投资”和“过程投资”两种形式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投资”是指投资者作“耐心股东”,从财务评价和公司治理两方面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获得长期回报。机构投资者积极介入企业管理,参与到企业的财务、人事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当中。“过程投资”指机构投资者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管理决策,而是着眼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实施反映股东价值取向的治理活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达到双方福利的同时增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根本改变,从而提高自身盈利能力;而同时,机构投资者也通过介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改善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从而在弥补监控成本之余获得更多回报。我国引入QFII之后,国外机构投资者必将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对我国企业改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然,这些正面效应的显现并不是没有条件的。我们一方面将QFII看作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助推器,另一方面,我们又应该对QFII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足够的估计,尤其是要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QFII并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救命稻草”,在引入QFII促进金融业开放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快金融业内部改革的步伐,尤其是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改革,同时为国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和国内民营资本平等参与金融业竞争创造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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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绩效管理实践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一、实行绩效管理是国税工作现状的客观要求

目前税务系统正经历着职能转型的变革,随之带来管理职能、工作方式、组织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诸多变化。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顾客意识更趋成熟,对税务系统工作成效的评价也注入了新的内容。在税务系统的变革当中,公共服务和管理现代化是最关键、最突出的内容。

1.实施绩效管理是公共服务型税务的需要

(1)是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的需要

税收征管工作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一转化要求重新确定工作重心,重新设计工作衡量标准,而引入评判工作业绩的绩效管理方法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必要措施。以往有的税务组织常常相互攀比,你查补了100万税款,我查补了150万,我对偷逃税的打击力度更大,我的工作成效比你的大。这是一种不恰当的攀比,会形成错误的导向。“管理服务”要求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的公告、宣传、辅导和日常管理上,通过前期的努力来避免纳税人出错。在工作的衡量标准上,前期工作有必要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2)是顾客导向的需要

先进的税务组织应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型组织,其工作成效用公众是否满意来进行评价,这已成为检验税务工作满意度的共识。仅仅从组织内部看花了多少时间、投入了多少资源、做了多少工作是不够的,这些资源和工作必须要有助于满足社会、企业和公众的需求。有的税务组织往往从组织内部角度制定办事规则,从自身利益考虑纳税程序。比如:从节省组织内部行政办公费用的角度,方便了自己,辛苦了纳税人等等,这些都没有真正从纳税人的需求出发。有必要通过绩效管理的方法,对工作衡量标准进行修正,不再以资源投入和工作努力、工作严格为衡量标准,而是应以为顾客服务的效果作为评价依据。

(3)是创新服务手段的需要

税务组织实现由以前文明用语、限时服务等浅层次服务向公平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手续等深层次服务转变,在服务手段上实现由传统的面对面服务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网络服务、专线电话服务等电子服务方式转变,从提供服务向同时注重引导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实行税务机关服务与税务代理服务相结合的转变。这些转变拓宽了税务组织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内容和手段,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如果没有一套适时监控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话,服务的效果将很难保证。

2.实施绩效管理是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1)是建设健康的税收环境的需要

税务管理现代化要求税务组织要建设导航性的,要注重远景规划,并担任催化剂的角色。税务组织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贡献将主要体现在依法治税和提供公共服务上,利用经济调节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协调发展。能否做到建设健康的税收环境和经济环境,不仅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也是税务组织义不容辞的组织使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来进行测量。引入绩效管理体系,可以引导税务组织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在注重常规工作的同时关注战略规划和工作创新。

(2)是节约行政成本的需要

税务管理现代化意味着既要节约成本,争取少投入多产出,同时也要从更高层次来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以往税务组织更多的是关心产出,而对投入过程则存在粗放作业现象,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现在则需要量入为出,要对投入、产出进行核算,并以此作为评价税务组织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投资效益、行政成本控制等都应成为税务组织的绩效衡量标准。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过程,提高税务组织少投入多产出的能力。对各个部门的行政开支进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非正常开支,同时,对节约成本进行奖励,鼓励各部门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

(3)是引进现代化管理体系的需要

税务管理现代化要求税务组织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通过正确的管理过程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提高工作效率和拓展功能、减少人为差错的税务信息化,注重项目和过程控制的项目管理,面向顾客和简化程序的流程优化等。新的管理行为和管理过程,都是对原有管理方式的重新审视。新的运作方式往往会遇到一些阻力,也会受到惯性思维的排斥,有必要通过激励机制,形成正确的导向,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使新的管理思路正确地贯彻下去。

烟台市国税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结合自身情况,依据“公共服务型税务”和“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建立起了“以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改“管户”为“管事”,国税机关按“事”设岗。这种征管模式强化了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有效地推进了依法治税和公正执法。但是,由于“办事”岗位分得过细,工作环节多、办事时间长、效率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很多事在部门之间要多头跑、多次跑。如办理税务登记,要到办税服务厅专管税务登记的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要到认定管理岗位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要到流转税管理岗位申请;办理所得税税前抵免,要到所得税管理岗位申请:“三资”企业办理所得税抵免或优惠,要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而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更是要大跨度的奔波于分局、县局和市局退税部门之间。在国税机关内部,工作量不均衡、人力资源浪费和工作责任不清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如卖发票的不办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的不发售发票等。再如审批事项,调查人员核实后要层报县级局业务科室办事人员、分管科长、科长、分管局长,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审批事项,分管局长还要呈报局长审批。而这个批复要送到纳税人手里,还要按照原来调查上报、层层转报的路径原路返回。这样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不但增加了我们的征税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出了问题也很难分清责任,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因此,烟台市国税局在认真总结和反思十几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时对自身职能、管理规范、工作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重新审视,经过试点和反复论证,建立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在新形势下对工作业绩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基层税收绩效管理,就是以合理的机构设置和简明的业务流程为基础,以科学的绩效量化考核指标为依据,对县级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实施量化考核,并以这个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单位和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评价每一位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对基层税收征管实施绩效管理,工作人员可以事先预期自己的工作实绩和工作前景,将自己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与总的工作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此来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行绩效管理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在充分认识到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烟台国税局在具体实施税收绩效管理时,始终坚持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1)强化顾客导向

税务组织的顾客主要有任务顾客——地方及上级单位,条件顾客——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对于税务组织内部而言,上级管理部门为基层服务也视为顾客服务的一部分。在目前强调公共服务型税务的新形势下,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成为组织全员必须关注和落实的内容,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外部评价在税务组织绩效管理中的地位也更加突出。为社会、为地方经济、为纳税人做出贡献已经成为衡量税务组织整体业绩的主要内容。

(2)强化沟通

在指标制定、工作指导、绩效考评、绩效改进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沟通。通过沟通来加强管理,开诚布公地沟通工作中的成绩和存在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与积极的财政政策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一、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

建国以来,中国的财政体制经过多次改革。比较起来,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影响最深远,成效最明显,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1992年春季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后来形成了1992年2号文件。“谈话”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与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明确提出了也要有市场的观点。1992年秋,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用了很长的篇幅来回顾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并根据小平同志的思想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实行市场经济。这是十四大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贡献,也是我们对经济理论上的一个划时代的贡献。第二年3月全国审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法修正案》,其中一条重要的修正意见,就是在原来的《----法》中加上12个字:“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这标志着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全国共同的奋斗目标。

从小平同志提出这一思想到全国人大完成法律程序,实际上就用了一年的时间,而这一年时间的思想统一过程的基础则用了十年还多一点。如果没有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和实践过程,1993年全党和全国各族要达到这样的共识是不可能的。

1993年全国人大会议开过之后,很快成立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小组,同志亲自领导了起草小组的工作。这年春天,同志召集文件起草小组同志开会,重点讲了十个观点。后来形成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文件就是十个问题,框架就是同志讲的十个观点。1993年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第18条,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三项任务:一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善和完善税收制度。三是改进和规范预算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通过,就标志着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改革的重点是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我们原来的工商税制税种比较多,有30多种税,并且带有比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有些税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比如产品税,它是按一个个产品分大类来征税的。这在产品种类不多、社会经济发展还不够快的情况下还能勉强应付。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这些新产品应纳的税种以及适用的税率就十分困难,而且原来的产品税重复征税问题也比较严重,因此,亟需建立一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没有重复征税的新税制。

当时税制改革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随意减免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在1993年,同志曾经多次严肃指出,税收一年流失1000亿元。而当时的财政收入只有4000多亿元,每年流失掉1/4.后来事实证明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

工商税制的改革首先是简化了税收的种类,从过去的30多种简化为18种,停征产品税,开征增值税。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其实为了改产品税为增值税,财政部从1984年就开始试点,但因当时不具备条件,所以没有推开。增值税的扣除非常复杂,当时曾设想采用“实耗法”扣除,即扣除商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部分后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但很难操作。我们曾经请了十个很有经验的税务专管员来计算一个产品应征的税赋,结果十个人算出十种结果。到1994年我们推出的增值税就比较完善了,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上已经交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工商税制的改革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

工商税制确定以后,分税制改革就能够进行了。简单说,分税制就是将各项税收按税种在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海关关税、消费税全部归,消费税里的应税产品都是单独列出的,比如香烟、汽车、化妆品等不多的品种,国家要进行宏观调控。营业税基本归地方,个人所得税当时也归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当时地方和还有争论,我主张个人所得税要共享。企业所得税当时也有争论。现在回过头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推进这一改革,不做出一点让步是不行的。20xx年,我们推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和地方共享税的改革非常顺利,今年已经开始实施了。

比较重要的是增值税的分享,增值税当时有3000亿元的收入,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得75%,地方得25%.以1993年的收入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从增值税一个税种上来看,其增量的分配情况是,地方第一笔得到25%,第二笔得到的是增量的75%里的30%,那就是22.5%,加上前面的25%,地方一共得47.5%,得52.5%.这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将增量的分成比例调到1:0.35,地方就要得大头,如果调到1:0.25,就要得更多一点。实际上1:0.3的比例是一个趋于无穷小的轨迹,使增值税最终趋于七五二五的分成比例。

财税体制改革后,形成了较好的效应:(1)形成了稳定的大家都比较满意的双赢的财税体制。新的财政体制从1994年建立起来,已经稳定了8年,这样就建立起了上下左右互相信赖的基础。(2)基本理顺了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3)财政收入形成了稳定增长的机制。“七五”时期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87亿元,“八五”前两年为200多亿元,1993年、1994年每年增加800多亿元。此后财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使得“八五”的财政收入平均每年增加661亿元,“九五”又上了一个台阶,平均每年增加1431亿元。20xx年比上年增加2976亿元,增长了22.2%,当然,这一年有一些特殊的增收因素。

我的理念是,国家财政要有一定的实力才行。最近有的专家主张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要太高,不要提“提高两个比重”。我不同意这种意见。我国是多民族、幅员辽阔的国家,生产发展极不平衡,财政没有足够支配的资金是不行的。我一直主张,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该提高到20%以上。1997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1.6%,20xx年是17.1%,争取过两年达到20%.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应占60%以上。现在本级的财政收入占到52%,加上地方上解的500多亿元可达56%,今年年底要争取达到60%.集中的财政收入要保证合理的使用,自己的支出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大体应在30%左右。1994年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为2389亿元,20xx年达到6015亿元,7年来增加了3626亿元,平均每年增加518亿元。增加的钱用在什么地方,第一是长工资,国家现在一次要给4600多万人长工资。第二是增加社保支出。企业下岗人员多,国家提出“两个确保”,实行“三三制”的负担原则,即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财政补助三分之一。结果搞了几年成了“三七制”,拿70%,企业和地方拿30%.现在财政一年用于社保性的开支1000多亿元。不仅如此,这些年我们还做了不少以前不敢想象的造福子孙万代的好事,比如实施天然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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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监督的若干理论和实践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及范围问题

关于“财政监督”的概念,我国财政学界历来没有一个被大家所普遍接受的确切表述。传统乃至目前的一些财政学教科书甚至没有对“财政监督”的概念作单独论述。在我国,“财政监督”的概念更多的是与财政职能概念相互联系的。我国财政学对财政职能的理解和表述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最初的表述比较粗浅,仅概括为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两种职能。直到目前,财政职能仍有两种主要表述:一种是“三职能”说(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职能);一种是“四职能”说,与前者的差异是多了一个“财政监督”职能。但多数观点赞成“三职能”说,因为“三职能”说更能从社会再生产角度,也就是从财政活动作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的角度,比较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而财政监督更多的体现了财政实际工作需要,不应视作财政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所固有的职能来表述。从西方财政学理论看,也只强调财政职能的“三职能”说,“财政监督”概念不纳入经典财政学论述范畴。

中西方财政学理论中,对“财政监督”概念一般都不予专门阐述,究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是财政监督实践往往超出了财政学研究范围,尤其在市场经济机制环境中,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本身要受到公共权力运用的内在制度性制约,因而,财政监督往往超出了以较典型财政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财政学研究范畴。

尽管财政理论上对“财政监督”概念未形成共识,但在财政监督实践基础上,中西方财政管理学论述当中都贯穿了财政监督的思想,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实践中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财政监督体制和方法。

在财政监督实务当中,财政监督概念是指监督主体对一定范围内的财政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关于监督主体,主要有三种理解: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一种是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外基本上是这几种情形,只是不同的国家对审计部门(或者审计等)的定位有所不同。关于监督主体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看,市场经济实质是经济,一切公共权力行为都会受到内在制约与监督,财政行为也不例外,财政监督权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从则政分配行为到影响这种分配行为的相关信息都纳入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

从我国财政监督实践看,主要的财政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不论谁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都呈扩大趋势,只是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侧重。这种“大监督”的思想应该说符合世界潮流。结合当前实际,对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范围的表述,拟为较大范围的监督,即“对被监督单位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国有资本管理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的审查、稽核和检查”,监督主体明确规定为财政部门(含派出机构),相对于其它监督主体而言,是财政运行系统的内部监督,它直接服务于日常财政管理,可以看成是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就不同的财政监督主体来说,我们认为,在强调不同财政监督行为的区别和工作侧重点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加强不同财政监督行为间的配合和财政监督成果的相互利用,共同提高财政监督的宏观效率。

 二、财政监督行为基本

(一)财政监督行为实质。财政监督的实质是国家或者行为,是国家或者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表述为国家行为更恰当,以下侧重论述财政监督行为)。传统经济理论很少论及行为,行为被看成是经济体系的一个外生变量,并且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即总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理论当中,过程和经济过程是截然分开的。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二战”后,针对“市场失灵”的干预行为越来越多,但干预经济所导致的“失灵”弊端,又促使人们通过非市场的集体决策过程来研究干预失误的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公共财政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与其它新经济学理论等开始关注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它们看来,行为或政策制定过程应视为经济活动的内在因素,可用市场机制的特征去行为。它们进一步认为,行为中的最终决策者、选择者和行动者都是个人;行为中的个人奉行经济人理性原则;行为实质是利益交换或利益相互妥协。决策过程就是将个人选择(偏好)通过机制转化为集体的选择(偏好),是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决策过程。在我们看来,上述理论虽有其庸俗之处,但不无借鉴意义,尤其对于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转轨而言。就财政监督而言,比如如何增强财政监督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决策,如何在选择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的过程中避免部门或者团体利益交换等,均值得思考。

(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对行为一般的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对财政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关系作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一对矛盾,是参与博弈游戏的双方。

被监督者的行为倾向取决于违规成本与违规利益期望的比较,后者越大于前者,被监督者就越可能发生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给被监督者带来的违规利益与其违规程度呈正相关,但违规程度越大,被监督者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就越大。因此,违规的实际利益大小应该是考虑到被查处可能性后的违规利益期望,如果这种违规利益期望不足,仅仅是有可能导致被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实际上违规行为是否发生,条件更复杂,比如还要看违规利益期望与其主观收入期望之比较。

对监督者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相似。进而,我们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行为选择则更加复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就有可能出现合谋行为。理想的情形是,被监督者倾向于遵守规则(如财政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规则科学合理,而且尽可能透明、公开,使得被监督者潜在违规的利益期望小于其主观利益期望,防止双方合谋行为的发生。

更特殊的情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某范围内发生集体性违规行为,此时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须有赖于于该范围的外部监督者。这种外部监督者角色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上述既定范围内潜在违规者的利益期望。总之,被监督者受到的监督范围越大,他们的利益期望越易受影响,这种范围越大越好(不一定非指专业监督)。

(三)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这里是指级财政监督主体存在派出机构的情形,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监督过程中,比较理想的情形是被授权方能够准确贯彻执行授权方的意图,双方目标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这时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处于最佳状态。但实际上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行政性授权,而非一般市场中的企业性授权,因此这种授权行为存在难以避免的一个制约因素就是,对被授权方无法形成竞争。另外,还有以下因素影响这种授权监督的效率:一是被授权方有其相对的利益追求,它与授权方的目标并不是总保持一致。二是被授权方与授权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被授权方无意识的漏报或者误报信息;另一方面可能是被授权方凭借自己的优势信息,或隐蔽信息(逆向选择)或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影响授权监督的效率,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尽量避免多次授权,授权链越短效率越高;二是授权方授权内容明确,避免反复、避免过多干预;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被授权方行为。

(四)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财政、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参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这种委托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授权行为,只是向中介机构(企业)的授权,两者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同上述授权行为类似,这种授权行为中也存在中介机构偏离委托方目标的倾向,前者着眼于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后者着眼于通过中介机构去完成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显然两者目标不完全一致。要想提高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除了上述授权行为中提到的措施外,还有一个制度上的重要安排,就是建立被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促使委托中介机构考虑委托人的目标,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偏差,也节约部门的监控成本。

三、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一)财政监督的目标定位:处理与管理。财政监督的目标如何定位,直接事关财政监督效果。根据上述,要想减少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就必须降低其利益期望。要想降低其利益期望,就必须大幅度增加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即使得这种利益损失期望大大高于其违规行为不被发现时的利益期望,使其不敢贸然发生违规行为。这就要求在财政监督中,一定要注意加强对被监督者违规行为的

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实践与体会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硬化预算约束,堵塞支出管理上的漏洞,邢台市在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市把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列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财政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市委、市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提出要求,并责成有关部门着力实施。

(-)成立支付执行机构。设立了“邢台市集中支付中心”,属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中择优选调。支付中心的职责是:统一办理和具体承担各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收付结算,对各支付事项进行审核监督。

(二)招标优选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人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参与下,在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下,经过发布公告、银行申请、实地考察、评委评议、签订协议等程序,选定实力较强,地理位置优越的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依托银行的结算系统集中办理支付业务。

(三)制定了《实施方案》。以市委、市正式文件印发了《邢台市集中支付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模式、基本内容及实施步骤。市财政局在广泛征求各预算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邢台市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支付中心的具体职责和运作程序。

(四)预算单位已全部纳入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市要求,我市于去年11月18日召开市直所有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对市直集中支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随后第一批16户预算单位正式纳入集中支付管理,标志着我市集中支付改革进入实质性运作。纳入集中支付的各预算单位,须将账户移交到支付中心由支付中心统一开设,按照“统一谋划,划分类型,批次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我们首先选择收付行为较单纯的单位进行试点,之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为了防止银行间因存款流动引发大的波动,我们采取了按月分批纳入的办法,制定了各预算单位分期纳入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160多户预算单位已全部纳入集中支付管理,运行较平稳。

二、具体运作程序

我市在积极推进集中支付改革的过程中,注重改革的稳妥性,以便求得各级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对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支付中心按照“责权不变、集中支付、分产核算、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责权不变。凡纳入支付中心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将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外账户移交到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在总账户下开设各单位明细账户。在由支付中心统一开设总账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确保“变”:一是单位审批责权不变。各单位对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支付的审批责权不变。二是资金开支渠道不变。各单位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及自筹基建支出等各项资金的开支渠道不变。三是预算定额不变。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按有关政策要求确定的各单位的定额标准不做调整。四是资金性质不变。实行集中支付后,各单位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及其它非财政性资金的性质不变。五是会计机构财务管理职责不变。会计机构行使的编制预算、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职责均不变。

集中支付。支付中心具体管理中心账户,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办理集中支付。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采用不同的支付程序。一是人员工资按照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每月根据预算编审中心提供的工资表及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等扣款情况,委托银行将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二是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大型会议、大宗采购业务等纳入采购目录的开支,由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货物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支付中心向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开具转账支票,办理统一支付。三是其他零星开支按照各单位业务量的大小,为单位开设存款专用卡,存储一定量的事业周转金。平时,零星的开支由单位办理,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到支付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支付中心不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还按单位设立资金账册和预算指标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实施会计监督。

分户核算。支付中心在指定代理银行设立“单一账户”,在总户下按部门、单位设置明细账,各预算单位共用一个账号,保证各单位能够对外进行的资金结算业务。对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依托代理银行的结算系统,统一由支付中心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及其他支付对象。财政资金不再分拨给各预算单位。

封闭运行。封闭运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纳入集中支付的范围是由财政预算内、外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仅包括一级会计单位,同时也包括其下属的基层会计单位;另一方面,审计、监察部门向支付中心派驻人员,监督审计由事后转变为事前、事中,实行关口前移。对超出预算限额的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等特定的开支项目与支付中心共同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审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支付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再监督,从而将监督工作贯穿于资金收付的整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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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的一般均衡理论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内容摘要:一般均衡理论并不是西方经济学的专利。早在瓦尔拉斯之前,就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及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在内容上显然要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深刻得多。

关键词:一般均衡;价值规律;自由竟争

Abstract:The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is not the patent of  western economics.Before walras,Marx had expounded the relation between general equilibrium and pareto optimum,the nature of existence and stability of general equilibrium minutely,and put forward systematical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thereby. Althouth Marxian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has not obtained a strict form,it is deeper than the western general equilibrium in content.

Key words:General equilibrium;Law of value;Free copetition

   在中外经济学界,一提起一般均衡理论,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瓦尔拉斯体系和阿罗—德布鲁模型。这样,一般均衡理论似乎就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专利。实际情况当然不是如此。在瓦尔拉斯之前,就深入了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的提出不仅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早,而且在思想上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一、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严格意义是指经济主体行为的相互一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就说明卖者的销售行为和买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实现局部均衡。如果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就说明所有卖者的销售行为和所有卖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就达到一般均衡(1)。十分重视一般均衡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他明确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2)可见,在看来,社会总劳动量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量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基本经济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显然,如果社会总劳动量按不同产品的社会需要量进行了正确的分配,那么,各种产品的社会供应量和社会需要量就都相等,人们对所有产品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就是严格一致的。因此,社会总劳动量按正确的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状态,实际上就是一般均衡状态。

   以上所述是一般均衡最一般的含义,它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一般均衡将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只有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5)私人劳动的这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具有共同的社会实体。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生产纯属个人的私事,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生产,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作为社会劳动,他的生产不能离开社会来进行,他的产品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如果商品生产者能顺利地把商品卖出去,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可实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到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那就说明,尽管他的商品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个基本矛盾,使得支配资源配置的依社会需要量“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价值规律的形式。

   价值规律实际上表明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数量界限。因为价值规律首先是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规律。而商品的价值决定和实现,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后者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这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某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首先指出了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写道:“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7)这个“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8)如果把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指将社会所支配的总劳动量,按照对每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每个生产部门依此分配的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9)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大,那么这种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就有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个商品量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与此同时,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大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它们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甚至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当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劳动量都是按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进行分配时,这些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商品才能全部按市场价值出售。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当一般均衡实现时,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不可能在不减少其他商品产出的情况下增加某种商品的产出。因此,一般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一般均衡的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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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的剩余价值论和创造性劳动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内容摘要  在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作为附带因素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指的实际上就是技术进步,它构成了相对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说,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在劳工利益和知识产权日益得到保护的现代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不仅创造性劳动成为创造剩余的主要来源,而且它也难以被无偿占有。同时,当创造性劳动创造成果成为共享的知识后,就成为“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此外,这种“剩余”,也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计量方法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积累也主要是使用价值的积累,本质上则是知识(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这就是新的剩余价值论和积累规律。

  关键词:剩余价值  创造性劳动   剩余   计量价值

笔者多次学习的《资本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部分,后来发现,所讲的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实际上指的是重复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同时,在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往往是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虽然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他并没有直接将创造性劳动放入他的劳动价值论的考察中。而在现代知识经济形态中,创造性劳动日益重要,当我们转向重点考虑创造性劳动并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时,就会发现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但经过适当的处理,我们能够拓展剩余价值论,使之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剩余价值中的矛盾:剩余价值是总体的存在还是个别的存在

  1、根据价值规律,从整个部门或社会来看,不存在剩余价值。根据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并且,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恰好就处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零!

  2、从部门结构来,又必须用到剩余价值。在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条件时,如对于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生产资料的两大部类来说,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是Ⅰ(V+m)=ⅡC,却忽视了或抛开了“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这个限制,将一个部门或社会的各个企业的C、V、M分别加总。在利润理论中,如阐述利润平均化时,也是这样加总的:个别资本的利润首先在一个部门内部平均化,然后在整个社会资本的总和中平均化为一般P′,即平均P′,就有总利润率,即∑m:∑(C+V)或=∑m/∑(C+V)或=社会剩余价值/社会总资本。

这就使得部门结构与整体在剩余价值上产生了一个内在的矛盾。

3、企业微观层进到部门宏观层对剩余价值。我们都很熟悉,在企业这个微观层次上剩余价值的来源时采用的是另一套概念,这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等等。他认为,劳动者在劳动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叫必要劳动时间,这段时间耗费的劳动叫必要劳动。而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它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有两种方法或情形,一是工作日的延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另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按照生产力水平与单位商品成反比的规定性,一个企业,只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就会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这样,他还会获得一个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显然,这个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创造性劳动,正是创造性劳动提高了个别企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而创造性劳动成果是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但是,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个企业这样做,其他企业也会这样做。因此,会使得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超额剩余价值消失。其实,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样如此,并且当大家都延长工作日时,绝对剩余价值也会消失。

这表明,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剩余价值,但整个部门、整个社会可能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特别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4、“总体”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静态均衡的方法。第1节的整体中,其隐含的种种条件是,一个部门有许多企业,它们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展开充分的竞争,市场供求相等,生产的所有产品正好全部能卖出去,价格也刚好达到均衡价格,实际上它等于价值。所以,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条件,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总价值。这就包括,有的企业可能刚好属于这样的“正常平均”条件,因而刚好按其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并按这个价格出售商品,不亏也不赚。显然,“正常平均”条件之下的企业会亏损,而“正常平均”之上的企业能有盈利,但两方面刚好相抵。这样,整个部门或社会是平衡的。当“正常平均”移动到另一个水平上以后,虽说技术水平提高了,或者工作日延长,或者工作日缩短了,情况同样如此,整个社会不会有剩余价值。

在这里,劳动力市场是否也处于均衡状态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劳动力的均衡价格就等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会根据其劳动力预期创造的价值来出售)。这意味着只有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才能在这种劳动力价值水平上盈利。相反,如果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第一种情况是供过于求,劳动力的价格将低于其所预期创造的价值的水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部门或社会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别,也即存在剥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一些“正常平均”水平之下的企业也能盈利,但有些距离“正常平均”水平太远的企业仍然可能亏损,尽管它剥削了劳动力。第二情况是供不应求,自然不存在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格过高,只会使那些生产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盈利。

经过上面的,我们容易得了一个结论:对剩余的剥削是与市场结构相联系的。不过,我们又要提出一个新问题:在不存在对劳动力剥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剩余呢?如果存在,它又是什么性质或者从何而来呢?我们先提出这个问题,留待后面作解答。

5、“微观宏观结合” 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非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是动态方法。在第3节中,竞争和技术进步是导致市场结构不平衡的原因,一个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最后,这种技术成为一个部门的常规技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工作日的变化或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变化同样如此。当然,工作日一般是缩短的,“劳动强度”一般来说是趋于下降的,劳动熟练程度则是趋于提高的。这样,基于产品成本差异的市场竞争也使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同时,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也会使劳动力的供求产生不均衡。只有当一个部门或全社会都使用新技术之后,新技术成为常规技术的时候,才出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而“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差别不大,于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我们也可能依据价值定义的方法来衡量商品的价值。这时,各企业差别不大,整个部门或社会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个别企业又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而且它生产的商品产量没有达到打破市场形成的均衡的条件下,它就只对市场系统产生“微扰”作用,这个企业是可能获得剩余价值的。而实际上,在竞争的市场中,这种“微扰”作用总会放大,打破市场的均衡,因为该企业的成本低,能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产品,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使同类产品出现供大于求,一些仍采用传统技术、成本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只有当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迅速扩散并最终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时,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会决定一个新水平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并成为决定价值的基轴,而剩余价值也迅速消失。

在传统的经济中,技术进步慢,“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比较接近于现实,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加快,实际上,一种新技术还没有被推广到成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前,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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