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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_经济学论文十篇

2022-04-13

经济论文】导语,我们所阅读的此篇文章共有24435文字,由毕国中详细改正,发表在范万文网!民众,读音为mín zhòng,汉语词语,意思是人民,群众。人民众多。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_经济学论文十篇假若你对此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因各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注册的时间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亦不一致,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也不相同。现将笔者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几点浅显的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以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

2、来源合法。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全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应是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破产企业非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应无条件地无偿收回。

3、财产有偿。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在破产企业生存时和破产后均会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

4、程序规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发证,而要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要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还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程序、审核确认程序、成交价和议价程序、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是指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指由国家向农民集体征用一定面积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划拨给单位或个人,由用地者支付征地费用,以后每年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形式。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有规定用途的使用权。综观近几年所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来源于行政划拨,小部分才通过出让与支付出让金的方式获取。

三、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如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但忽视了破产企业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问题,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也未涉及,这对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对此,笔者认为,要处理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问题,有必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取得原则

《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有的濒临破产的企业,为了不丧失土地使用权,往往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期望凭籍其土地使用权恢复生机。但如果该抵押合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就应认定无效,抵押权人就不能按抵押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要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要按法律规定办理,而且受让的权利主体、转让的形式和转让手续都要合法。

(二)优先取得原则

《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如果破产企业在破产以前,已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根据《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取得权。由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如果以转让等方式处理,首先也必须满足全体债权人的需要。因此所有债权人也享有优先于非债权人的优先取得权。

(三)有偿取得原则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有些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过去无偿或低价取得的。因此,在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时,要不要考虑其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要不要评估作价问题,常常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论。有的主张无偿或低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不必考虑它的价值,或对其价值忽略不记,处理破产财产只要处分企业的物质形式的货币和实物。尤其在有行政命令的情况下,清算组提交给的破产企业财产清单,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未作评估,有的甚至不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起初情况。但笔者认为,新的权利主体想要拥有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偿取得。不论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形式取得,都应当交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为低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买。

(四)国家干预原则

依法行使审判权,这是的基本审判原则。但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尤其是在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时,由于目前规范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清算组为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均能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处分中得到更多的财产收益,往往会忽视国有资产的流失,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以清偿,造成国家不必要的损失。这种现象在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全民企业的破产案件中时有发生。为防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有资产流失,当地的市(县)应依法予以干预。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对转让期限限制在使用年限内;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法裁定破产的分配方案,是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处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新的权利主体获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代表土地所有权人──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部分处分权。尽管如此,土地使用权问题毕竟是行政管理事务问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想处理好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应当取得当地市(县)的配合和协助。

那么,应采取什么程序处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呢?笔者认为,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虽有其特殊性,但它与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首先应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委托法定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然后由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一并进行协议转让、招标转让或拍卖转让,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协助,最后由作出破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主体的裁定,新的权利主体在支付获取费用后,凭的裁定书,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四、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一)通过出让和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1、拍卖转让。这主要是指通过有关部门在社会上公开竞争,有偿转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法定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其所处的周围环境、条件、发展前途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报出评估价。同时结合部门对处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要求,利用叫价方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最符合部门规定要求的新的权利主体,拍卖结果经裁定确认后,新的权利主体凭的裁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更能达到物尽其用,地进其力的社会效果。

2、协议转让。这种方式适用于已对破产企业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进行了抵押的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对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进行抵押,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赖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必然会随之转让。因此可以让抵押权人与清算组在已经掌握的综合评估价基础上自由协商定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作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裁定,这样,让抵押权人既实现自身的债权和土地使用权,又根据协议规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交给清算组,用以清偿破产债务和支付国家或集体应收取的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增值,以达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预期目的。

3、招标转让。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无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是在全体债权人中采用公平竞价方式进行。由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所以债权人就应享有优于非债权人的优先取得权,因此必须首先满足全体债权人的需求。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根据已经掌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综合评估价,向全体债权人发出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标书,由债权人根据标书发出投标书,然后由清算组选定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进行决算。决算后的情况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裁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由清算组按规定处理。

(二)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

对于企业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门可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交由连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一并处理。根据前面所述的拍卖转让、协议转让、招标转让三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出处分。 colspan="2" align='right' class="Article_tdbgall">

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研究(jjx43)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内容提要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并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但农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其出路在于推进农业企业的产业化经营,通过资本运营,获得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短缺要素,以建立现代企业的公司制度机制和经营管理方式为基础,加强内部管理型资本运营,进行更有效率的外部交易型资本运营。

本文首先阐述了进行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经济及社会意义,总结国内外学者关于资本运营的主要论述;接着介绍了资本运营的基本理论;对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现状进行了;然后从产业定位、龙头企业、筹资与投资、组织与管理、技术创新、企业家队伍、品牌经营、政策支持等八个方面,分别以基础论、平台论、途径论、依托论、动力论、核心论、实现论、环境论为内容论述了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优化途径;最后对湖南8家农业上市公司进行,指出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方向,并概括结论。

   农业企业  资本  资本运营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略………

第二章  农业企业资本运营基本理论

略………

第三章  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现状

略………

第四章  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优化途径

略………

第五章  农业企业资本运营的发展前景

略………

参考书目     53

致谢     54

付费论文:58000多字的在职研究生论文       有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表、图     400元

中国农业的过去和未来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内容提要」人们对中国食物和农业问题的关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未来几十年的中国农业会怎样?在一个开放的贸易环境下,中国是否能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人口对食物的需求?未来解决中国食物安全最有效的政策和投资方向是什么?本文的主要目标是在过去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对未来的20年中国的农业进行展望。本文设计了不同的情景方案,重点国内供给和需求的政策及贸易自由化等因素对未来农业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农业/发展成就/情景方案/展望

原载《管理世界》20xx年第3期

一、引言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增长是国家发展和食物安全政策的主要成就之一。过去50年,中国的农业生产增长速度总是超过了人口的增长,使食物的可获得性得到很大的改善。到1990年,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已经变成农产品的净出口国,到90年代中期,我国已成为粮食的净出口国。

过去的农业持续增长使人们充满了乐观的态度,但未来中国农业依然面临许多挑战。在农产品的生产方面,其年均增长率已经从80年代初期的7%下降到80年代中期以来的3%~4%左右,而粮食产量的增长率下降更大,1996~2000年,中国的粮食产量增长率几乎为零,在2000~20xx年间,粮食的产量甚至出现负增长(国家,20xx)。在需求方面,收入提高促进了农产品需求,贸易自由化使中国的农业又面临新的挑战。中国加入WTO 对国内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Martin,20xx)。加入WTO 会对经济的各个部门产生影响,但许多人普遍认为对其农业部门的影响会更大。

人们对中国食物和农业问题的关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未来几十年的中国农业会怎样?在一个开放的贸易环境下,中国是否能满足其日益增长的人口对食物的需求?未来解决中国食物安全最有效的政策和投资方向是什么?本文的主要目标是在过去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对未来的20年中国的农业进行展望。本文设计了不同的情景方案,重点国内供给和需求的政策以及贸易自由化等因素对未来农业的影响。

二、回顾过去20年中国食物和农业经济发展过程

(一)农业发展成就

1978年以后,农业集体化的瓦解、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流通体制的放松对中国农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Lin ,1992;Fan ,1991;Huang 和Rozelle ,1996)。在1978~1984年,中国粮食产量年均增长率为4.7%,水果年均增长率达7.2%(表1)。但增长最快的是油料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品部门,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4.9%、9.1%和7.9%。

注:增长率用回归法计算。

资料来源:国家(1980~20xx)和农业部(1980~20xx)。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创新效用在80年代中期发挥完毕之后,我国农业增长开始下降(表1),其中粮食增长率的下降更为显著。虽然粮食增长率相对于改革前和改革初期有所下降,但1985年以后水稻、其他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产量在绝对量上还是呈上升趋势。

同时,快速的经济增长、城镇化和市场发育增加了对肉类、水果和其他副食品的需求,导致了农业生产结构的显著变化(Huang 和Bouis ,1996;Huang 和Rozelle ,1998)。例如,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0年的14%增加到2000年的30%(表2)。水产品比重上升的更快。另一个非常显著的变化是种植业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例由82%下降到56%。在农作物中,粮食播种面积逐渐下降,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不断上升(国家)。

资料来源:国家的《中国统计年鉴》和农业部的《中国农业统计年鉴》。

(二)增长的源泉

过去的研究表明,改革时期有许多因素共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Fan ,1991;Lin ,1992)。这些研究表明,改革初期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源于制度创新。近期的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4年实施结束后,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技术进步(Huang 和Rozelle ,1996;Fan 和Pardey,1997;Huang et al.1996)。同时这些研究还表明,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外的其他制度创新在未来农业增长中还将会起重要的作用。1985年以后,价格政策也对粮食和经济作物增长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劳动成本和土地机会成本的提高抑制了农作物产出的增加。

灌溉投资的增加对中国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王金霞,2000)。灌溉耕地面积比例从1952年的18%提高到90年代初期的50%(国家,20xx)。但是,随着国内工业部门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灌溉农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水资源的匮乏对未来食物安全和农民收入,特别是北方地区的农业生产将是一个严峻考验(Brown ,2000)。

环境恶化,包括水土流失、盐碱化、耕地征用是对未来农业用地的严峻挑战。水土流失和盐碱化已从70年代开始变得日益严重。过去的许多研究证明,这些因素已对农业生产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Huang 和Rozell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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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转换与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兼论改革范式的破产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由于本文比较长,我想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本文的写作背景,以便有心的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笔者的想法。对中国的转型前景,笔者一直都是悲观的,也就是说,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国的转型将是危机诱发性的,而且这种危机很可能是来自外部的。虽然最近国内关于改革的争论热闹非凡,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国内日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已经引起民众和知识界的广泛注意,但转型的动力依然阙如。不过,外部环境的变化却使笔者注意到,也许中国真的已经到了一个需要决断的时刻。首先,问题正日渐恶化,在当局执意推动建国的下,中国所面临的第一个外部危机似乎正在孕育过程之中。其次,伊朗核问题也面临最终需要武力解决的前景。由于波斯湾在石油地缘中的独特地位,因伊朗与美国发生武装冲突而导致石油危机的可能性也真实地存在着,而石油危机又将给予世界以及中国的经济以沉重的打击。无论上述哪一种潜在的外部危机转化为现实的挑战,中国都将再一次面对重大的考验,并重新做出重大的抉择。鉴于此,笔者在此处提出的转型方案就不像看起来那么单纯或幼稚了。当然,笔者也希望能借此抛砖引玉,以期同人们能就中国的转型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补记于20xx年3月8日

摘 要

本文以古老中国的现代化转型为历史背景,在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总结中国改革范式得失的基础上,试图追寻和探讨中国改革模式危机的深层原因,并进而提出转换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命题。相应地,在作者所设想的中国未来的新发展范式中,执政党与中国民众的作用和地位会与现在的改革范式有非常大的不同,这在客观上要求执政党进行“第三次创业”,同时公众也将得以在建设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主动性。

首先,作者从国家发展战略理论的角度考察了中国改革范式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接着,本文在第二部分分别以先生的第三次复出、南巡以及去世为经,以中国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裂解时期和破产时期为纬,从经验的层面和解剖中国改革范式内在冲突发展和全面激化的历史过程。在改革范式既失去其上的说服力和凝聚力,也无法再推进中国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范式,以图再次将全民的关注点凝聚在以均富和为主轴的现代化事业中。在第三部分中,除了一般的规范性论述之外,作者也着重提出了新的发展范式所要求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和政策。鉴于这种新的发展范式是基于新的历史条件和背景提出的,作者在第四部分指出它对执政党和一般民众提出的新的挑战,并解释了他们各自角色的相应变化。最后,作者在结论部分对其在本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综合,并强调指出应该以中国历史的现代转型为参照系来思考中国未来的发展范式。

一、改革作为一种国家发展范式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内在的紧张

1、 对改革范式的简要说明

最近,很多中国问题观察家以及学者都在对改革这一曾经引领中国取得长足进步的国家发展范式进行反思,很多媒体还为此刊登了很多专论乃至系列专题。在众说纷纭之际,为避免无谓的争辩,我在这里首先对我所理解的改革范式做一个清楚的界定。之所以说改革是一种发展范式,是因为它有一整套关于国家未来发展的目标以及相应的方略和推进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改革范式的原初构想者和实施者将以均富和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化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方略是执政党以其强大的执政能力全面引领和指导改革事业,而具体的推进方略则是执政党通过其所控制的官僚体系进行自上而下的努力。要言之,它是国家主导型的改革模式。可以说,正是这一改革范式推动了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2、 改革范式的历史合理性:道义上的正当性和上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中国改革发轫时期的历史条件来看,还是从改革为推动中国全面发展所做出的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来看,改革作为一种国家发展范式有着不容置疑的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

在经过执政党最初的二十多年的统治之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下半期的中国可以说是人心思治。一方面,严重缺乏人身和权利并且穷困不堪的民众希望能实现执政党最初许诺给民众的和均富之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政集团希望在保持其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与民更始。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执政者提出的上述改革范式对朝野都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对一般民众来说,由于执政集团再次提出了能使其享有人身和权利并能不断改善物质生活的现代化目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改革事业有着高度的认可,并由此增强了对民族和国家未来的信心。同时,由于民众普遍感到执政集团正在改弦更张,为民谋利,使他们摆脱旧极权体制的束缚并有机会追求幸福生活,而且他们对执政集团中的官僚体系在改革时期的恶劣影响还没有切身的体会,他们因而对执政党所坚持的方略和具体的改革路径基本上采取了一种默认的态度。就此而言,虽然那个年代的中国并没有制度化的条件让民众对这一改革范式做出认可或拒绝的选择,我们仍可以说它在当时具有普遍的道义上的正当性。

而对整个执政集团来说,改革除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之外,也是保障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现实要求。经过多年的动荡和整肃以及经济萧条和停滞,执政党也急于通过展现其治理绩效来强化其执政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改革范式需要依托于现有的官僚体系,这对一个多少还保留着革命理想主义精神的执政集团是有着很强的诱惑力的,因为这毕竟为他们提供了证明自身价值乃至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改革在执政集团内部具有上的正确性。

由于改革范式对民间和官方的双重吸引力,改革本身也随之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的一种具有无可置辩的道义和价值的。尽管一直都遭到某些旧势力的质疑和阻挠,这一范式还是得到绝大多数国民的认可和接受。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一下改革在当时所起到的振奋精神和凝聚人心的作用,并思考一下它在增加国民财富和拓展个人和公民社会空间中所起到的实际效用,就不难理解它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

3、 改革范式的内在缺陷:意义上的法治性的缺失使其遭遇道义和危机

然而,正如近期有关改革的争论所昭示的那样,纵然有上述历史合理性并发生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改革范式也因其所造成的各种问题而引起广泛的非议。有人惊呼改革共识已经破裂,有人甚至宣称改革已经死了。当然,也有人继续为改革范式辩护,提出改革动摇不得的口号。不过,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几乎参与争论的所有人都认为现有的改革模式弊端重重。笔者认为,要想对改革这一曾经的时代主题做出盖棺定论式的评价,我们必须深入改革范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冲突和矛盾,并借此揭示这种范式之所以会发生种种问题的深层根源。

笔者在上面提到改革范式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和上的正确性,但这并不等于它本身是合法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违宪和违法的方式来推进的。这种不断违法的奇怪做法是由中国转型的初始条件和过程特点决定的。首先,在改革初期,中国从极权体制遗存下来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反改革的,因此为了改革就必须违法和违宪。其次,中国渐进式转型模式带有先生浓重的实用主义特色,用邓先生的话说就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里面的“试”和“闯”就包含了试着闯过----法和法律限制的意思。(就此而言,作为二十世纪晚期中国者的先生远逊于作为十九世纪初期法国和欧陆者的拿破仑先生,看来邓先生去法国“留学”确实没学到人家的精髓,一叹!)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笔者认为,正是改革范式的这种不具有意义上的合法性的习惯做法使该范式无法解决其自身的内在矛盾。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曾经在民间和官方形成广泛共识的改革范式内部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也即民众的现代化诉求与执政集团在方略和推进策略上的机会性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进一步讲,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持续推进,改革范式最初所具有的民间道义性支持和官僚体系的性支持并不是完全同调的。应该说,这种张力在转型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只要有这样的模式,就会产生这种紧张关系。原因就在于,作为这一范式目标的假想中的受益者——广大民众和这一范式的实际推行者——官僚集团,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这一张力能在机制下获得制度化的解决,进而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那么,这种范式将不会因为这种张力的存在而过度偏离其原初的目标。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特殊的环境和----法体制,现实存在于中国的不同力量和集团间无法形成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

首先,就总的国家发展目标而言,由于民众与执政者之间没有实质性(不仅是形式上)的----法性契约安排,民众在认可执政者执政合法性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法性安排以保证执政者会履行其在改革范式下的义务,也即

如何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农业产业化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在税改革后,县、乡财政是县、乡综合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支持农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这是在新形势下,县乡财政职能又赋予了新的内涵,他的工作重点将逐步由税收征管向财务管理转型,农税干部将由“收钱人”变为“发钱人”。按照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作为转型期的县、乡财政,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一大历史性变革,是继家庭年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发挥财政部门向农业产业化发展“输血”作用,如何把有限的资金科学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在上,以求发挥最大效益,是当前我县财政支农工作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正确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势房县地处鄂西北山区,是一个典型的贫困县,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生产没有形成规模,支农资金使用粗放型,投入和产出不成比率,致使20xx年,房县财政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发挥财政职能部门作用加大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全县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一主三化”方针,努力做大财政“蛋糕”。从全县农业产业化看:1、三大特色产业基地初具规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我县围绕主导产业建设了一批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一是大力发展地道中药材。全县中药材每年净增添3万亩以上,涌现了15个药材生产重点乡镇,170个专业村;二是突破发展山羊产业。房业山羊饲养量快速增长,通过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加强品种改良,抓好示范引路,培养“十有大户”,山羊饲养量达到40万只,其中出栏20万只;三是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房县在蔬菜面积、产量稳增的基层上,大力发展反季节蔬菜、高山和大棚蔬菜,种植蔬菜重点乡镇达8个,重点村30个;四是稳步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在种植,巩固传统优势食用菌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袋枓食用菌棒。

2、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一是扶持一批。成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预算安排资金给予支持。20xx年房县以为湖北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各提供100万元流动资贷款信用担保,为中小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二是兴办一批。采用招商引资促发展的办法,先后与毫州国粹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意润纺织有限公司等签订招商协议,吸引资金建立基地,全年招商引资项目3个,协议资金21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780万元。

3、主导产业迅速壮大。一是皂素厂由1998年年产皂素35万吨的生产能力增加到现在的200多吨;二是原房县制药厂与重庆麦克制药有限公司合股经营后,初步形成了以“清华药业”重庆麦克为核心的神农中药材系列加工、开发体系;三是县野生食品有限公司不断扩大发展生产规模,已成为我县的主导产业。

4、服务网络日趋健全。主要形成了“四个网络”体系。一是社会服务网络。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的建设,促进科技服务向“专业化、实体化”发展;二是培育市场服务体系,全县大力兴建农产品批发、期货市场,中国房燕香菇城自20xx年投入使用以来,已成为鄂西北最大的营销中心之一;三是培养中介组织,建立各种专业协会,常年从事蔬菜运销业务,促进商品率的提高;四是培养储运服务体系,组建鄂西北物流中心,在税收上优惠、资金上扶持,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创办储运服务业务企业,以加快商品流通运输业发展。

二、找准制约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快的原因1、农业产业化简单化、形式化,经营水平低。一是有较大规模、外向型、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较少,覆盖面不大,主导产品少,市场竞争能力弱;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以松散型为主生产的加工能力低,农业附加值不高,产业链条比较短,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是以初级农产品的形式出售的,通过农产品加工创造的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远远低于全省和全国的水平,农业的整体效益不高;三是认为发展一批生产基地就是搞产业化了,只徒具产业化的形式,没有产业化的内涵。

2、贪大求洋,'跟风'效仿,盲目追求上规模、上档次。结果是了主导产业很多,却不能带来经济效益,这就造成了特色不明显,商品优势不突出。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民缺乏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虽然提供了种、苗、饲料和技术,但农民苦于没有资金,缺少参与农业产业化所需的前期投入,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规模的扩大,而示范基地与周围农户现实能力相差甚远,难以带动周围群众。

3、 农技人员业务水平较 低,服务手段落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新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农技人员知识老化,他们虽然有学习新知识的愿望,但苦于没有资金不能实现,知识更新快,不能为农业提供最新科技的服务,另一方面,农技部门的仪器设备陈旧,有些已不能使用,又无资金购买,致使一些新科技不能大面积推广。

4、服务网络不健全,市场风险大。由于我县农业产业化属于刚刚起步阶段,没有健全的服务网络,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有些产业刚刚形成,就被市场给严重的挫伤了。据统计,全县黄姜每年起挖面积是3.5万亩,产量是3.5万吨,而全县年生产皂素能力需黄姜2万吨,大批黄姜需向外找销路,导致价格下滑,每公斤由20xx年的2.4元下跌到现在的0.4元,黄姜产业基本上走到了频临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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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减免农业税是缓解二元结构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

1.减免农业税是农民减负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然而,一项统计数据显示:(1)近20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远低于全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全国GDP从1980年到2000年增长了19.8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2倍,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增长了11.8倍,远低于全国GDP和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198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0:1,而2000年这一比值扩大到2.79:1,尤其是1998年以来,这一趋势表现得更加明显,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增长7%左右,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还不到2.5%,远低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3)分地区来看,差距更加明显。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18元,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为1330元,前者是后者的8.8倍!

可见,20年的经济改革和发展尽管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但在经济增长的“大蛋糕”中,占人口总数64%左右的农民没有得到与人口比例相对应的好处,再加上农村人口逐年增加、人均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农村“三乱”禁而不止、农民负担减而不轻等因素,使得农民生活水平很难大幅提高。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照顾弱势群体,似应采取减免农业税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2.减免农业税是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效手段。由于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同时陷入衰退或临近衰退,导致了全球经济短期回升无望,所以今年我国出口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扩大内需的压力空前增大,积极财政政策在短期内还不能退出。鉴于此,20xx年年底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各项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财政政策又包括扩大财政支出和削减税收两个方面。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实施的财政政策有效增加了国内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主要偏重于发行国债和扩大投资,随着国债发行和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增大,我国增发国债的空间越来越小,截至20xx年底,我国财政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已达2.9%左右,基本接近《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3%的上限标准。在发债空间变小的情况下,削减税收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另一条可选途径。作为一项积极经济政策的减税,减免什么税、幅度该多大?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减免税收一要有利于消费、扩大内需,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二要向中低收入者倾斜、能够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让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因此受益;三是不能因减税影响的财政收入和削弱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从上述条件看,减免农业税是实施减税政策的一条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属于低收入者阶层(总体而言),而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普遍高于高收入者。减免农业税,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农民和整个社会的购买能力,对消费和扩大内需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举例来说,假如每人多支出30元,8亿农民就能形成240亿元的社会购买力;另一方面可以总体上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3.减免农业税和加薪不会明显加重财政负担。20xx年,我国已经为3750万国家公务员和相关人员两次增加工薪待遇,对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经过两次加薪,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薪在整个社会中已经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从财政负担来说,一次加薪平均按每人每月按100元计算,3750万人每月就是37.5亿元,一年12个月就是450亿元,而全国农业各税每年才465亿,也就是说,减免全国全部农业税基本上仅相当于给公务员少加一次工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2.8%;从实施的效果上来说,很显然,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其边际消费倾向远高于后者,又因为农村人口达到8亿,是公务员及相关人员人数的21倍,因而减免农业税不仅更能消费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受社会大多数成员——农民的支持和欢迎,同时也有利于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减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和环境。

4.减免农业税是帮助农民迎接“入世”挑战的客观要求。20xx年年底加入WTO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许多机遇的同时,也给许多部门和行业(包括部门)带来巨大的挑战。但相比而言,农业可能是受到冲击最大的行业。讲过,“入世”后他最担心的是农业。事实正是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使我国农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再加上随着配额内农产品进口关税将逐步调低,物美价廉的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将给中国农产品带来致命性的打击,使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可能下降;而公务员的收入相对于农民来说既高又稳定。因此我们认为,收入低的农民阶层受到入世的冲击可能更大,如果要在减免农业税和给公务员加薪二者中必选其一的话,似应选择免税而不是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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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1、要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宁乎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2.要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3、要与土地流转、人口流动、农业生产产品多变的状况相适应。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流向城镇或从事非农产业,实行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能有利于引导、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有利于鼓励农业人口转向非农产业,使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早日走上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轨道。

4、要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凋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12.1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乃天经地义,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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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改革构想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中华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建设,维持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代征、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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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财政的困境与出路 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摘要: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对我国乡镇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严峻的课题。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就必须以新的视野观察、,探索新的出路。

关键词:乡镇;财政;农业税;改革 

20xx年7月5日至6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召开。在2000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 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推进减征、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用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同时推进综合配套改革。今后的五年里,农民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改革的效果也将进一步明显。但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减少乡镇的收入,加剧了乡镇财政的收支矛盾,使乡镇财政在“后农业税时代”陷入困境。

(一)“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财政的困境及表现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用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样,在分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被大大缩减后,农村税费改革连乡镇财政向农民收费、集资的口子也扎紧了,有效地堵住了“三乱”之源头。但乡镇财政在三大块资金收入同时大量削减的情况下,也难以为继,资金缺口问题终于“浮出水面”,“三个缺口”——预算内缺口、预算外缺口及自筹资金缺口,成为乡镇正常运作的桎梏。其具体表现为: 

一、农村社会公品和公益事业

在取消“三提五统”和各种集资摊派后,又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乡村兴办公益事业,如农村教育、卫生、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面临新的困难。国家转移支付的数额有限,不可能对所有乡村的所有项目都照顾到,而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来解决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问题,由于标准低、数额小,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加之具体操作难、落实难等因素,就必然导致一些乡村,特别是农业县乡村和贫困地区乡村难以兴办公益事业,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难以实现。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乡镇财政拨款;二是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中的一项,即“教育附加费”;三是向农民征收的“教育集资”。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取消了以乡村两级办学为主的乡镇统筹、各类教育集资和一些教育方面的收费项目,显然这将导致教育投入大幅度减少。改革后农民承担的教育负担明显减少,乡镇教育经费缺口则明显扩大。将对今后一定时期农村教育质量提高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虽然在“后农业税时代”乡镇教师的工资改由县(市)统一发放,从而有可能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教师工资的拖欠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半数以上的县级财政状况并不乐观,以及多数地方仍由各乡镇全部或部分解决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财政状况差的乡镇无法保证补贴的足额发放,乡镇教师的工资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第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缺口较大。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道路建设费、集资和村提留,乡镇道路的建设要求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村级道路的修建,则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对于大部分乡村来说,交通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道路修建任务繁重,在税费改革大幅度地减少了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量又与道路修建实际所需资金量相去甚远且人员经费都存在严重缺口情况下,再挤出一块经费来安排乡镇道路建设支出似乎不太现实。同样,对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治理等方面的支出,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同样是捉襟见肘。虽然自1998年起,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这块转移支付大都是有条件的,即需要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配套。在有收费权的情况下,乡镇可通过向农民集资和解决,但收费权取消后,大部分乡镇都无力解决配套资金。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受到较大冲击。

目前,我国除村级经济发达乡镇基本建立了以村级经济为依托、乡镇财政给予补助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外,大部分乡镇农村社会保障还只停留在军烈属优抚、五保户供养的层面上,尚未建立完善的保障支出体系,并且就目前对军烈属优抚、五保户供养的支出,也来源于农民的统筹资金。“后农业税时代”对大部分乡镇而言,若上级转移支付不到位,不要说建立完善的保障支出体系,就连现有的军烈属优抚、五保户供养都将出现资金缺口。 

第四,农村文化、卫生等其他农村公益事业支出无保障。

税费改革前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本来就很有限,进入“后农业税时代”更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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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对外贸易中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

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

从20xx年下半年起,受美、日经济持续低迷、“9·11”事件的影响,特别是日元近期的大幅贬值的冲击,我国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因而我们适时大范围采用“免、抵、退”税方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必然要适应WTO的要求,税收政策在这一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有关税制的完善、关税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全球化的重要动力。其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最直接的表现。

 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关税问题 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关税已从40多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关税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逐步使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使最高关税税率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就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并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调整和优化。

公平贸易中的税收问题 一些国家为了扩大产品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常常采取出口倾销或出口补贴措施,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也以反倾销或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或补贴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世贸组织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在世贸组织协定协件1中增列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两个协议。对采取倾销与反倾销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中的有关形式认定、实施范围、损害计算及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此外,对于关贸总协定因有关紧急措施条款不明确而导致滥用紧急措施的问题,世贸组织也单列了《保障措施协议》,严格了紧急措施的运用条件,禁止灰色措施和对抗措施,力求减少紧急措施对国际经贸秩序造成的冲击。目前在我国的出口商品退税中,按照增值税条例,存在尚未及时退足的问题,这是一个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反补贴原则,必须适时调整。

与贸易协定有关的税收国民待遇问题 国际贸易的实践表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并给予WTO成员方过渡期来消除,但该协议至少不阻止成员使用其他一些投资措施(如:实行出口实绩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要求当地投资者应持有一定百分比的股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带来最新的技术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优惠,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是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是在若干国内税收政策实际运作上内外有别,透明度差,造成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竞争者的实际不平等。

出口退税问题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调节手段,起着直接、明确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对生产企业采取的“免、抵、退”办法,推广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按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但是为了实行政策方便,大多数地方只规定了“先征后退”一种形式。由于“先征后退”在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来,在我国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相继发生了广东潮汕、厦门远华等一批骗税大案。此外,我们在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上,对同类企业有时执行着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既有“先征后退”,又有“免、抵、退”,这与WT0的有关准则有矛盾之处。因此,我国入世后,非常有必要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作一次清理,特别要改革现行的出口退税方法。

税制的统一性问题 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国涉及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统一实施,地方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抵触。这就要求税法必须统一,不能各自为政。比如,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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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_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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