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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路径选择十一篇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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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路径选择_民xx文 第一篇

关键词: 合同解除权 行使方式 通知解除 诉讼解除

内容提要: 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并通过突出解除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解除异议权的从属性质,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解除合同与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逻辑衔接。

合同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会导致相关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而非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权人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利才能够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不同,使合同解除权的诉讼解除方式处于有争议状态,进而影响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实践中司法困境的主要原因。基于我国现状,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应首先选择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以明示方式为主。同时,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应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国家参与性质,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避免损失扩大。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www.0519news.CoM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正是这一条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其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具备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却由于对方的异议,使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二是解除权人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至,要求解除合同,却被驳回。例如,a国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20xx年2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转让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90%给c公司,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双方约定,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经a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生效。并约定,如上述协议获得批准后,c公司即支付200万元,余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月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总价款支付10%的违约金。同年2月底,协议获得批准,c公司于3月1日支付a公司200万元。b公司所在地工商局于同年3月20日对b公司的股东变更进行了登记,并予以公告。工商登记5个月后,a公司于同年9月底向c公司催要欠款800万元未果。20xx年11月,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审理后认为,在合同领域内,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属于私力救济,只能由当事人行使,公权力不能介入,解除权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有选择解除合同与否的自由,不能依职权干预,解除通知由权利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即可。因而,对原告a公司的合同解除请求不予支持。再如,实践当中解除权行使大量出现在承包合同当中,尤其是发包方以承包方违反约定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相当常见,一方面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动辄随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承包方往往因对解除合同不满走上诉讼甚至之路。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的把握也不尽一致,这更使得合同解除权纠纷成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因此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合同法》第96条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些法官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忽略了解除权相对人的异议权;有些法官则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判决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无需判决解除合同。换言之,并无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只有对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确认的权力。因此,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将面临超越职权的困境。那么,如前所述,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到底应当包括哪些方式呢?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一旦发生解除行为时合同双方对解除权人的权利地位及解除效力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而使合同这一“法锁”演变成“泥潭”,本应发挥解锁功能的解除行为反而使双方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因而,当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手段出现局限性时,就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力救济的介入,来避免因权利滥用而引起的交易秩序的不稳定。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立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不宜过于单一。而解决这一路径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本质属性;其次,确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理论解析

总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其实是一个精巧的机制,应当说,当合同当事人被赋予解除权的同时,也被附加了及时、严格按规定行使的义务。这样做的目的可以保证解除权的正确行使,发挥解除权的作用,它应当具备以下功能:其一,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能够为解除权的运作提供明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途径,使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民事主体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力和结果上的确定性;其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能够通过对权利人的有效约束,防止权利被滥用,同时防止权利行使不及时;其三,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通过对被解除权人的有效保护,给对方一个平等对话的机会和平台,有利于相对方提出反对的合理意见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实现合同主体利益的均衡,避免显失公平结果的出现。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解除权实现的手段,是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机制保障,它直接关系到解除权人利益能否实现。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作为权利主体的意思表达方式,总体上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要有裁判解除、行为解除、自动解除三种模式,其中前两种模式又被划分为明示解除,自动解除模式则被视为默示解除。第一,裁判解除模式,即通过裁判而解除合同。法国是为数不多采用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国家,法律不允许契约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契约而自己取消契约,而必须诉诸。这样做的原因是只有在契约被严重违反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将其废除,即一方当事人失去了因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其承诺已经毫无意义。因而契约的取消不能没有的监督,因为取消契约可能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相当数量的赔偿费。并且,还要审查当时的情况,给予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补救时间履行义务是否合适。这些规定体现出《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形式正义的价值观,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合同信守原则,因此要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随着贸易的发展,合同的纠纷也随之增多,繁琐的司法程序以及诉讼成本对非违约方寻求救济、避免损失扩大带来很多不便。同时,将合同解除权视为司法行为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这种方式给当事人带来交易上的不便,并使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极不稳定。[2]因此,《法国民法典》也有例外规定:关于商品及动产的买卖,逾协议期限买受人未受领其买受物者,为人的利益,不经催告,买卖即当然解除。

第二,行为解除模式,也可称为通知解除模式,即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行使合同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就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目前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第351条规定:合同一方或另一方为数人时,只能由其全体或者对其全体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对解除权人之一消灭时,对其他解除权人亦随之消灭。第352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抵销可使另一方的解除无效。第353条规定了支付解约金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

第三,自动解除模式,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为必要。日本法采纳了此种模式。《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合同当然、自动解除,无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迅速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有解除权一方的利益。例如,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对方继续履行,若采用自动解除方式,则不管解除权人是否愿意都要导致合同解除。[3]而《日本民法典》第540条却明确规定:(1)依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解除权时,其解除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2)前款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根据该法第541条、第542条的规定,因履行迟延,应经催告后不履行的,才可以解除契约;定期不履行不能达到契约目的的,可以不发催告,即行解除契约。第544条规定了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基本上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可以看出,日本法虽然认可自动解除模式,但也是以行使解除权的解除行为为一般规定,以自动解除为特殊规定。

通过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功能和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考察,我们发现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反映着合同法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和价值。合同自由的价值取向是鼓励交易,侧重效率;国家干预的价值取向是保障交易安全,侧重社会公平。不难发现大陆法系各国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均首要选择了安全价值,由此也决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明示为主。因为合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经济关系。这种债的经济关系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有要求给付,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权利。在合同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一经产生,原来因为合同而建立的经济关系即受到影响,即不仅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而致债权人利益不能期待实现,而且债权人即解除权人也“可能”不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双方都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从而使得原来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直接影响了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状态或不安全状态,因此,如果行使解除权采用默示方式的话,就是用一种不安全的方式去解除已经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如此是不可能实现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目的。

在这三种模式中,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最优方式是什么?自动解除具有经济、快捷的优势,体

现了合同法的效率价值,但却有危及交易安全的风险,使合同法的安全价值目标难以实现。明示解除行为虽相对于默示解除来说不便捷,但却有利于交易安全。归根结底这是立法价值的选择问题,也可以说是合同法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问题。自动解除模式使合同解除迅速便利,但却没有充分考虑解除权相人的利益,且易发生争议,有利于交易便捷,但不利于交易安全。裁判解除模式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护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不足之处在于不够便捷。行为解除模式则能够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强调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正因为如此,这种合同解除模式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也为我国立法者所认可。

三、对我国通知解除合同模式的理论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也是行为解除模式,由于解除行为主要是以各种形式的通知来完成的,所以通常又把行为解除模式称为通知解除模式。无论在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都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在对方未对合同解除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无须由或仲裁机构介入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充分反映了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法律性质。目前各国对于以通知方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已没有多大争议,但对于通知形式的要求却缺少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而在学说解释上,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也可以构成解除的意思表示。[4]司法实践中一般的作法是要求解除权行使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合同解除的通知,由于通知可能采用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这就又给司法实践在认定通知是否到达问题上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一,关于口头解除通知。口头解除通知的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其隐患在于后期举证困难,容易引发损失扩大。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不是以文字等书面形式完成合同解除的形式。目前,我国有很多学者赞同解除通知采纳口头形式,认为口头形式的优点表现为简便易行、快速简洁、成本较低,既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必须采哪种形式,那么只要当事人可以适当地运用,并有利于合同的解除,就都可以采用。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理由是:其一,口头形式虽具有便捷的特点,但很明显,口头形式追求的是合同法的效率价值目标。但过分追求效率却不利于交易安全;其二,口头形式缺乏文字依据,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往往又会因解除权人缺少已经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使其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下,以口头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必须同时做好现场鉴证等相关事宜。

第二,关于公告解除。《合同法》第11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内涵做了明确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而,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也同样可以信函、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等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但有观点认为:“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的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要求、请求”这就意味着公告、声明、登报启示等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知所采用的方式。从法理上来说通知应当是特定的人将事项告诉另一特定人的行为。所以说,通知不同于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为相对人的公告、店堂声明、告示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通知应是对特定人的告知,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另外,若解除权人采取公告、声明、登报启示等形式进行通知,对权利人来说既没有节约交易成本也不简便,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也可能会因为没有及时看到通知而继续为履行做准备,当准备履行合同时才被告知合同早已解除,由此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这样既违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安全价值目标,又违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所追求的利益衡平的根本宗旨。因此,对于通知的书面形式,笔者不赞同将公告、声明、登报启示作为书面形式的内涵而包括进去。但可将其作为例外予以单独规定,如因相对人下落不明时,则可选用公告、声明、登报启示形式做出解除的通知。

第三,关于解除通知的生效。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相对人起生效。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而,对于解除通知的生效时间的界定十分重要,这关系到合同效力何时归于消灭的问题。对于通知的生效时间,按英美法系国家的对价理论,在英美法系采纳的是“发信主义”原则,即允诺一经发出,即产生效力。按此推理,解除通知应以解除权人发出的时间为解除通知生效时间。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均采用“受信主义”原则,即到达生效,也就是说解除通知的生效时间为到达解除权人相对人的时间。笔者赞同解除通知采纳到达生效原则,解除通知以到达收件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内为准。具体来说,书面通知以送到收件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视为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通知,若收件人指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此外,相对人可以亲自接受通知,也可以授权给第三人接受通知,因而通知到达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时也应视为到达,进而产生解除的效力。

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其实质是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合同法》第96条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未作特别限定,既赋予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便利,又赋予了另一方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权利,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完备的。

四、对我国诉讼解除合同模式的理论解析

应当说,通知解除对解除权人来说是一种极其便捷而有效的救济措施,是否行使解除权以及何时行使解除权,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但如行使不当则极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最终造成对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通过前面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考察我们看出,法国正是为了避免权利滥用行为的发生,才强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方式有时也简称为司法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仅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审查、确定。司法解除有助于避免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但却不利于解除权人运用解除权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及时从合同中解脱以避免更多损失的目的,使解除权之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因而现今大多数国家都趋于采取通知解除的模式。以司法解除为代表的法国,为了克服司法解除的弊端,也开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特殊情形及例外,[5]这种做法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已经比较接近了。那么,我国立法是否应当采纳诉讼解除这种权利行使方式呢?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我国立法对于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这两种形式其实都给予了肯定,目前学术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不履行通知程序而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对此主要的学术观点有两种:肯定说和否定说。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支持解除权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行使解除权,这样可以避免解除权人滥用权利,实现合同法的安全价值。否定说不支持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来解除合同,其认为“解除通知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进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介入和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对诉讼解除持否定说的学者大多是以《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6]为论证依据的。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起诉的形式行使解除权,就违反了《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理由是:“其一,该法只规定了由合同解除权人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按照法律的反向解释法,不得由裁判机关解除合同;其二,该法规定相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反向解释,解除权人无权提起合同解除形成之诉,也无权提起合同解除确认之诉,关于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只能由相对方提起。”[7]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应享有选择权,其既可以采用通知解除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解除的方式,以便及时了结合同纠纷,防止损失扩大。在目前情况下尤其应当突出强调解除权人的权利地位,赋予其请求诉讼解除的诉讼权利。

其一,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权利属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需要借助诉讼解除的方法来确定其效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否定解除权人享有诉权的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所使用的反向解释方法毕竟只是一种逻辑推理,也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作法不相符。笔者认为否定说的观点是源于对“异议权”法律属性的理解不够全面所致。合同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是毫无争议的,但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性质在实践中却有分歧。有学者以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赋予形成权相对人可以对形成权人行使反对权,以使其形成权的效力一定程度上不起作用。这种权利是形成权的一个特殊种类,其作用在于消除或者修正他人形成权的法律效力,被称为形成反对权。与普通形成权一样,这种形成反对权既可以通过一般的意思表示行使,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相应的,前者可以被称为单纯的形成反对权,而后者则被称为形成反对权。[8]因而,解除的异议权就是一种形成反对权,它的目的就是消除或修正合同解除权,目的在于避免权利滥用,从而实现订约主体的利益均衡。以此为逻辑起点,解除异议权所针对的应是形成权成立的条件,即解除权行使事由成立与否,而不是形成权本身。通知解除的不足在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确认力,解除权人可能承担违约的风险;司法解除的优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直接的强制确认力,但不足之处在于周期长、成本高。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9]以此为基点,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诉讼也应当以解除权行使事由是否成立为焦点展开,除非法定情形,一般不宜轻易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尤其不应盲目恢复到原合同状态,至于确实存在不当解除情形的,也尽可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进行救济。

其二,以权利保护为视角,更应当突出解除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异议权的从属性质。这并不是对解除权人的格外保护,因此解除权在合同当中并不是确定,而是基于双方约定或一些法定事实而形成的,恰恰是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实践当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往往还是由于已经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失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对此其以诉讼方式尽快结束合同纠纷更无可非议。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律权利,从法理学角度来讲,所谓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10]可见,权利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权利就无法实现。另外“民事诉讼是实现实体私权的手段,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这些权利义务存在的本身都能被----法左右,----法乃实体法之发展母体。”[11]既然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就须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诉权是启动国家保障的手段。如果否认解除权人的诉权,其解除权也将不会具有真正的法律权利的意义。而如果只赋予异议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造成异议权大于解除权的假象,同时也容易出现异议权滥用的问题。

其三,以救济手段为视角,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不宜太单一。合同解除是强制性地结束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不但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而且合同一旦解除,还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还要进行损害赔偿。可以说,订约主体对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非常大。具有解除权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自己的观点,对方及、仲裁机构未必认可,因而,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效力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解除通知发出后,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通过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权人自然可以终止履行,不用担心违约的风险;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解除方自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并停止履行,而事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机构却认定其不具备解除权,解除权人必然要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无法实际通知到违约方,如果将解除合同的方式仅限于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通过诉讼解除,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因此,尽管合同解除权属于私立救济,但当私力救济体现出局限性时,就需要借助于公力救济的途径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不受损失。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开头案例中法官以公权力不能介入私力救济为理由,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欠缺考虑的。

结论

完善通知解除程序的规定,通过规定解除权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以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来明确解除通知的生效时间;变通知解除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为任意性规定,赋予解除权人选择权。通过通知程序解除的,解除权相对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认可,解除通知自到达之日起生效。解除权相对人的异议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解除方不具备解除权。一旦解除权相对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权人可以起诉或者仲裁,请求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这样,就可以做到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解除合同与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良好衔接,既保证了解除合同程序灵活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力,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注释: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96页。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6页。

[4]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18页。

[5]如《法国民法典》第1657条就规定:“买卖食品或动产之场合,买受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仍未受领其买受之物时,为人的利益,得不经催告,当然解除买卖”;“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明示的合同解除条款,则无须向提出。”

[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7]胡智勇:《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法律适用》20xx年第1期,第103页。

[8]申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民商丛(第30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0页。

[9]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555页。

[10]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1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68页。

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第二篇

(民事、行政案件用)

(xx xx)字第xx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拘留人……,经本院xx xx年xx月 x x日决定拘留x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写明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xxx的拘留。

年月日 (院印)

解除合同协议书 第三篇

甲方: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现乙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xx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 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庞庄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现场,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

一、经双方核实,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总价款___万元,详见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单。

二、经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截止__年__月__日甲方应付乙方款项共计___万元,该款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各项款项计___万元(含代付工程料款万元),详见附表2已支付费用清单。现甲方尚欠乙方款项计___万元。本协议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万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不承担一切与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的'纠纷。

四、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否则应承担拖延费10000元/日。

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第五篇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现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同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履行,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如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提起诉讼。

六、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在此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元/月的经济补偿金。(视情况适用)

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等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题,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予以解决。

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

乙方: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日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现乙方根据《本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大全_合同范本 第七篇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第八篇

合同解除后,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后,合同双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应履行一定的程序。协议解除的,双方达成合意,成立解除协议时合同解除;按《合同法》第 96条的规定,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须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

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 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的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也就是约定在出现某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解除合同必须要按照上述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双方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议您向网站的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具体的解决办法。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九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 位于 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 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合同》,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 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 年 年 月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 年 月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 房屋总面积 原因方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 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 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 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 3%的违 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 约赔偿金。

六、 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 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 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元给甲方作为提前解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签约日期: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

卖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经纪方: 地址:

卖方与买方通过经纪方的居间服务于 年 月 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 市 区 物业(以下简称该房产)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均同意按以下第项履行:

(一) 卖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1、卖方须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将定金_________)退还买方。

2、卖方同意赔偿买方币_________),并于签署本协议时付清。

3、卖方同意补偿经纪方损失币元整(小写:_________),并于签署本协议时付清。

(二)买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1、买方同意支付给卖方币_________)作为赔偿。

2、买方同意补偿经纪方损失元整(小写:_________),并于签署本协议时付清。

3、买方于年日搬离房屋,交还房屋钥匙,并结清相关费用。

二、未按期履行合同解除义务的,以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日 ‰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三、自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三方均不得再就上述合同追究各方责任。

四、双方就本协议提供以下帐户作为收款帐户:

卖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买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经纪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经纪方: 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租赁房屋位于,房屋总面积,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原因,方请求终止该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年月日签订的《》,上述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照原状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返还前,乙方会同甲方对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承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前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内原有的基础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以合同的家具清单附件为准)。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四、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逾期达五天,甲方有权强行收回租赁房屋并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其他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乙方所欠费用或遭受的损失。

六、原合同终止时,如果上述事项均无异议,则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中的房屋押金币仟佰元整(¥)全额归还乙方,并返回当月剩余房费币仟佰拾元整(¥);

七、原租赁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原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就原租赁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4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内将铺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三、退租时原有水、电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铺内设施和原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与相关费用结算清楚后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办理完退租手续或给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用押金冲抵所欠费用或损失。

六、乙方退租给他人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5

甲方(原出租方): x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原承租方): 陕西xx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xx年9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

甲方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南路208号xxx商务广场A座29层的房屋

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11

月30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目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就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

如下条款:

一、 原合同租赁期计至20xx年9月30日,从20xx年11

月30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 自20xx年11月30日起,甲方与第三方因房屋租赁发

生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20xx年11月30日前,应该缴纳的物业公司各项费用

全部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缴讫。

四、 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以多

退少补方式结清。

五、 甲方自愿放弃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引发的违约金索赔权利,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已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

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并且无任何异议。自本

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 其他内容:

1、 关于租房押金:

2、

七、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

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于xx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双方会签

甲方(盖章): xxxx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陕西xxxx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续订与解除聘用合同书范本 第十篇

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

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变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原聘用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原聘用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号

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117号)第_________条_________款,本单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_________解除聘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一篇

浙江正信门业有限公司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 浙江正信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方刚,身份证号: 340828199110063715 ,性别: 男 ,自 起受聘于甲方岗位。

由于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特此甲方研究决定于 20xx年6月29日 起与乙方解除该劳动合同。

至此,乙方与甲方结清工资等薪资事项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事项,乙方离职后将不再因此款项与甲方另有不同异议。

同时乙方郑重承诺:离职后将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对甲方不利的活动或发表不利的言论,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日期:20xx 年 06月 29 日 日期:20xx 年 06 月 29 日

浙江正信门业有限公司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 浙江正信门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性别: 男 ,自

岗位。

由于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特此甲方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起与乙方解除该劳动合同。

至此,乙方与甲方结清工资等薪资事项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事项,乙方离职后将不再因此款项与甲方另有不同异议。

同时乙方郑重承诺:离职后将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对甲方不利的活动或发表不利的言论,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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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路径选择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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