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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公理化方法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原因_历史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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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公理化方法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原因_历史论文十篇

明末清初公理化方法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原因_历史论文十篇

法学论文】导语,您所阅览的本篇共有57925文字,由柳伟泉专心校正,发表于范万文网!学生,也叫学子;一般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研究所)学习的人也称学生,根据学习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学生分为:幼儿园学生、小学生、中学生、高等院校学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等。学生是一种身份的名词,具有学籍的人都统称学生。明末清初公理化方法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原因_历史论文十篇假若你对此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明末清初公理化方法未能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原因_历史论文 第一篇

摘要:明末清初随着《几何原本》等西方文献的汉译,在西方社会盛行了近两千年的公理化方法来到了中国。这种方法中国古代没有,且和近代科学的关系密切,本应受到国人的欢迎,并能尽快在科学研究中应用和传播。但事实却相反,公理化方法传入后一直被国人冷落,直到晚清。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我们认为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几何原本》生涩难读;二、“西学中源”说轻视西方科学;三、公理化方法传来的时候本身不完整。正是这三个原因造成了当时公理化方法传播的停滞。

关键词:公理化;几何原本;西学中源;逻辑;传播

abstract: in the late of ming dynast and in the early of qing dynast, much western scientific knowledge were introduced into china by missionaries, so the axiomatic method came to our country together. the axiomatic method really was useful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t then chinese did not attach the importance on it. according the fact of then, we think there were three chief reasons. the first one is that the chinese edition of elements was very difficult to read, and the second one is the idea that all western knowledge originated from china belittle the axiomatic method, the third one is that no logic knowledge came with it then. these three reasons let the spread of axiomatic method stagnate for a long time.

key words: axiomatic method; elements; the idea of all western knowledge originate from china; logic; spread

一 引言

明末清初,随着大批西方传教士航海东来,大量的西方科技文献也传入到了中国,特别是数学和天文,传入的尤其多。wWW.meiword.com由此,在西方社会盛行了多年,被当时的科学界奉为圭臬的专门用来系统地整理知识和研究知识的公理化方法也来到了中国。这种方法中国古代没有,其简便性、实用性和逻辑性为国人前所未闻,其在应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条理性和严谨性等特点也很好的弥补了我国古代科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所以,这种方法传入之后,本应受到极大的欢迎,并很快应用到我们的科学研究中去才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公理化方法自从传入之后,大约二百年的时间里,人们对其研究和应用很少,就是知道的也并不多,以至于其默默无闻了很久。为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显然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西方科学技术在我国的传播,对于弄清楚当时中西文化交流的很多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关于此问题,就目力所及尚无人深入研究,故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

二 公理化方法东来

1583年,以意大利人利玛窦为首的西方传教士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开始在我国传教。起初,他们的传教工作并不顺利,国人不信任他们。由此,他们开始转变策略,给国人展示一些其从西方带来的新奇物品,如地图、日晷、星盘等,企图以其高深的科技来吸引国人,唤起国人的对其教义的信任。实践证明,此招果然奏效。其在当时不仅吸引了不少平民百姓,而且也吸引了不少高级知识分子,如王泮、瞿太素等人。瞿太素甚至还拜利玛窦为师,成了利玛窦的学生。瞿太素是明末礼部尚书瞿景淳的二公子,从小聪敏伶俐,但他却忤逆孔孟,偏爱炼金等奇技淫巧。他拜在利玛窦门下,主要是为了学习西方科技。然而,当时的西方科技都是建立在西方流传了近两千年的欧氏几何基础上的。由此,学习之初,利玛窦先给瞿太素讲授了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在讲授的过程中,瞿太素勤于笔记,细心整理,不久就写出了一个《几何原本》第一卷的汉文本[2]。这是历史上《几何原本》在我国的第一次汉译。据研究,在这个汉文本里面有定义、有概念、有公理、也有命题和证明,基本上就是后来徐光启翻译的《几何原本》第一卷的样子[3]。由此,那个时候欧洲的公理化方法就开始传入我国了。

1599年利玛窦到了南京,由于其前段时间不断的宣扬西方科技,也由于他的学生瞿太素的游说和吹捧,其开始名声大噪。这样,来向利玛窦求学的人多了起来。这其中有一个叫张养默的,他原本是当时著名的学者和医生王肯堂的学生。王肯堂当时不住在南京,拜会利玛窦不方便,于是其便派遣了他的一个来向利玛窦学习。张养默聪敏努力,利玛窦非常喜欢他,给他讲授了不少西方科技知识,当然也包括欧氏几何知识[4]。据载,张养默自己曾印刷了《几何原本》第一卷。由此我们看出,在南京西方公理化方法又一次得到了传播。

1601年,利玛窦到了,结识了李之藻等一批官员和知识分子,随与他们经常探讨西方天文、地理和数学等。据载,当时利玛窦经常参考的书籍是其在罗马学院时期的老师克拉维乌斯神父的新书《论星盘》[5]。这是一本介绍天文仪器的书,主要讲述了如何制作星盘。但其在阐述的时候,完全采纳了公理化方法,是按照《几何原本》的形式写成的[6]。并且没过多久,利玛窦还在多种西方文献的基础上写成了《天主实义》一书,宣传了天主教的旨义,用西方逻辑清晰地论证了上帝的存在[7]。所以,利玛窦甫到即把公理化方法也传播到了那里。

1604年,徐光启来到,不久即结识了利玛窦。随后他们共同探讨各种学问。那个时候徐光启已经入教,所以,其深知利玛窦来京的实义。1606年徐光启建议利玛窦还是通过翻译一些西方科技文献来实现传教目的更为有利。于是他们开始翻译《几何原本》。之所以翻译《几何原本》,利玛窦曾说:“中国人最喜欢的莫过于关于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一书。原因或许是没有人比中国人更重视数学了,虽然他们的教学方法与我们的不同;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命题,却都没有证明。这样一种体系的结果是任何人都可以在数学上随意驰骋自己最狂诞的想象力而不必提供确切的证明。欧几里德则与之相反,其中承认某种不同的东西,亦即:命题是依序提出的,而且如此确切地加以证明,即使是最固执的人也无法否认它们。”[8]由此,一开始,利氏就有传入公理化方法的心意。

到了1607年5月间,他们顺利的翻译成功了《几何原本》前六卷。这六卷本的《几何原本》是我国首次对西方数学较为系统的探讨和介绍。其全面包含了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中为建立公理化方法而给出的概念、定义、公理、公设等。对于正文中给出的命题,完全采用西方逻辑给出了严格论证,完全使用了原来的排列顺序。前六卷虽然只是平面几何知识,但在公理化的组织下,近180个命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紧密和严谨的网络。所以,《几何原本》前六卷的翻译成功,标志着公理化方式在中国着陆了。

徐光启对于《几何原本》中使用的这种特殊的方法,以及这种方法在使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优越性应该说是很有感触的。他在几何原本杂议中说:“此书有四不必:不必疑,不必揣,不必试,不必改。有四不可得:欲脱之不可得,欲驳之不可得,欲减之不可得,欲前后更置之不可得。”[9]由此看见徐光启对公理化方法的推崇之意。

在徐光启和利玛窦的推崇下,公理化方法在当时也还是很有影响的。比如,在此后李之藻刻印的《浑盖通宪图说》、《圆容较义》、《同文算指》中和徐光启编著的《测量异同》、《勾股义》、《简平仪说》中,以及孙元化写成的《泰西算要》、《几何体论》、《几何用法》等书中经常看到公理化方法使用的影子的。当时的学者——有的甚至不是天主,如著名学者叶向高,也很喜爱《几何原本》。可是,自此以后,谁也没料到,公理化方法就逐渐地没落起来。从徐光启以后的二百多年里,遍览当时国人撰写的科学和数学著作,除了数学证明被保留了下来,其它的一些公理化的做法几乎都遗失殆尽。尽管后来又有《崇祯历书》的编写和《西洋新法历书》的实施等活动再次传入公理化方法——给公理化方法的传播注入强心剂,但这些都似乎于事无补。这样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清朝的中后期。

公理化方法是近代西方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它的理解和应用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由其组织起来的科学知识。所以,弄清楚公理化方法在中国开始受零落的原因,可以更好地理解那个时代国人是如何学习和理解西方科技知识的,从而对那段历史有一个更深刻的把握,下面我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

三 影响公理化方法在我国传播的原因

明末清初是一个交接、朝代更替的时期,此时即有政党之间的斗争,也有学术派别之间的论辩,还有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之间的各种碰撞和纷争等。所以,仔细起来,影响公理化方法在我国传播的因素应当是很多的。不过,从当时科学研究的环境和状况出发,这其中对公理化方法的传播有直接影响的和重大影响的,我们认为主要还是以下几个:

1.汉译《几何原本》的生涩难读阻碍了公理化方法的早期传播

在公理化方法传入的过程中,我们看到,虽然也有其它的书籍带入了公理化方法,但是,在早期关于公理化方法的描述、介绍以及应用最好的、最深入的还是徐光启与利玛窦共同翻译的《几何原本》。当时,对公理化方法比较了解的人,如徐光启、李之藻、孙元化等人,都是通过学习和研究《几何原本》来达到目的的。利玛窦在介绍天文学和其它知识的时候也间或有公理化方法的输入,但由于都没有《几何原本》讲解的清楚和深入,也都未有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但是,利玛窦和徐光启翻译的《几何原本》是一本什么样的书呢?虽然,关于《几何原本》翻译,利玛窦曾高度赞扬过徐光启,说他学习不久就能用清晰优美的中文来写他学到的一切了[10]。后来,梁启超也曾说他们二人翻译的《几何原本》是:“字字精金美玉,为千古不朽之作。”[11]但是,考虑到利玛窦是外国人,并不熟悉中文,梁启超作为文学家未必通读过《几何原本》,他们的这些溢美之词,未必可信。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在几何原本杂议中,徐光启说:“(此书)有三至三能:似至晦实至明,故能以其明明他物之至晦;似至繁实至简,故能以其简简他物之至繁;似至难实至易,故能以其易易他物之至难。……有初览此书者,疑奥深难通,仍谓余当显其文句。余对之:度数之理,本无隐奥,至于文句,则尔日推敲再四,显明极矣。尚未及留意,望之似奥深焉,譬行重山中,四望无路,及行到彼,蹊经历然。”[12]

清朝初年,康熙皇帝请法国传教士张诚、白晋讲授西方数学,他们二人翻译了另外一套《几何原本》。在这一套的序言中他们说:“《几何原本》(利玛窦著,因文法不明,后生难解,故另译)乃度数万物之根本……”[13]当时的大数学家梅文鼎也曾说:“(几何原本)行文古奥而峭险,学者多畏之。”[14]

由此看出,利玛窦和徐光启翻译的《几何原本》实际上并非是一部容易读的著作。这一点徐光启本人也清楚。其不仅内容深奥,而且语言和行文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再加上,他们二人在翻译的时候创造了不少新名词,如几何、三边形、对角线、钝角、圜(圆)、半圜、斜方形(菱形)、比制(比)、同理之比例(比例)等等。所以,其生涩难读、难于理解应当是在当时给人们的较为普遍的印象。

其生涩难度,自然就给人们对它的学习和研究设置了一道艰难的障碍。人们既然连其内容都不能很好的理解,那何谈能了解隐藏在其后的公理化方法呢?显然是不能的。所以,我们认为明末汉译本《几何原本》的难于让人们理解和学习是影响公理化方法早期传播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2.“西学中源”说限制了公理化方法在清初时期的传播

1634年,在徐光启的领导下,总册数为一百三十七卷的煌煌巨著《崇祯历书》编纂完成。当时尽管由于多种原因,其没有施行,但其一部分还是刊印了出来,并流传到社会上,引起了很多反响。到了十年后,明朝灭亡清朝建立,汤若望精简部分内容,改《崇祯历书》为《西洋新法历书》,并得到多尔滚的支持得以实施,此书的影响就更大了。此书是西方传教士参考了西方多种书籍,按照西方科学的组织方法编写而成的,大量采用了公理化的方法。而此时,也出现了一些比较有成就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如黄宗羲、黄百家、薛凤祚、王锡阐、李子金、方中通、梅文鼎、梅珏成等。他们几乎都研究过《几何原本》,有的还写出了相关的著作,如李子金曾著有《几何易简集》,梅文鼎曾著有《几何补编》、《几何通解》等。同时,此时的康熙皇帝也非常喜爱西方数学,曾命法国传教士张诚和白晋重新翻译《几何原本》等。由此,此时本也是公理化方法在我国广泛传播的大好时机,可是也未能如愿以尝。原因是此时兴起了“西学中源”说,并很长一段时间在学界占据着上风。

“西学中源”之说,发端于明朝末年的学者黄宗羲和方以智,后来,清初的天文学家、数学家王锡阐、梅文鼎和阮元也加入进来,支持这种学说。还有当时的康熙皇帝也欣赏这种学说,提倡这种做法。这样,在当时学界就逐渐形成了一股强烈的贬低西方科学的先进性,极力推崇祖国传统技术优越性的潮流。这股潮流如此之强烈,竟使当时的汤若望、南怀仁等传教士面对着自己写的作品都不敢承认这是从西方来的。这股潮流兴起之初,还有“西方科技发源东方,东西先人共同研究”的意思,及至后来全然就是“西方科技盗取东方”的说法了。这样,就极大的影响了当时的人们对西方科学技术的认识。人们开始逐渐地对于西方科学技术中的先进的东西充耳不闻,对于他们的书籍中有的而我们的文献中没有的东西不屑一顾,开始认为什么都是我们老祖宗的好。比如,对于科学研究中的论证说理这种做法,我们明显地缺乏,这是公论,本来是应当向西方好好学习的,可是王锡阐竟也认为无所谓,他说:“好学深思者,自能力索而得知也。”[15]

论证说理是公理化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理化方法的应用中,论证说理给人们的感受最为深刻,也常被认为是最实用的。我国当时的学者连这个都屏蔽掉了,何谈对其相关全部知识的了解和研究?论证说理需要推理和概念,而推理和概念的建立需要形式逻辑等。由此,对论证说理感兴趣,对其深入研究才能导致对公理化方法的全面学习和研究,对于公理化方法全面研究了才能知道其特点和优越性,才能推广和应用。

所以,我们在那时的科学家的著作中看不到公理化方法采用的影子。就是在对《几何原本》曾有过深入研究的大数学家梅文鼎的科学著作中也没有采用定义、公理、公论等来组织其讨论过的全部知识的现象。在其著作中,虽然有的有命题和论证,但是多数没有用概念、定义、公理等,更没有使用这些组织起来的系统。有的甚至连概念、定义和公理都没有,直接就是命题和解。这显然还是中国古代传统的组织知识和研究知识的方法。由此,我们认为,明末清初的“西学中源”说在公理化方法早期不被人理解的基础上,又给其泼了一头凉水。其对公理化方法的忽视和贬低,直接打消了公理化方法传播的希望,由此致使其在那个时期传播和应用的停滞与没落。

3.公理化方法传入的不完整是导致其影响不大的根本原因

从前面公理化传播的过程我们看出,当时传入公理化方法的途径不仅只是有数学,而且还有天文学、水利学等,载体很多。但是,这其中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是当时公理化方法的传播并非是作为一种被人们特别关注的知识传进来的,而是作为传入欧氏几何和天文学等知识的帮手顺便捎带进来的。这样就造成公理化方法在当时的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即是不完整,缺乏必要理论基础。

公理化方法产生在古希腊时期,它的成功不是短时间内爆发的,而是也经历了一段相当长时间,包含了许多先贤们的心血。首先是爱奥尼亚学派的泰勒斯把逻辑引进数学创造了证明,然后是伟大的数学家毕得哥拉斯在数学中广泛地验证了这种证明的合理性,再然后是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逻辑推理建立了相应的规则,最后才是欧几里德将其合理综合、概括和应用,使之成熟并彰显于世。[16]由此我们看出,公理化方法有着深厚的历史,也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它最根本的基础就是形式逻辑。另外,根据现在方专家的研究,公理化方法在使用的时候,还必须坚持定义和定理选择的基础性、最少性、相容性和封闭性等,还必须坚持在各命题推理的过程中有严谨性和逻辑性等。[17]其实,其规则是很多的。

可是,回顾当时公理化方法的传入,当时的传教士和有志贤士只是传入了进来公理化方法的使用,但对于其基础是什么?在使用的时候坚持哪些原则?具体使用的步骤和过程又是怎样的?等等,一系列问题一概不管,未作任何的说明和解释。比如,在传入公理化方法最全面也最深入的《几何原本》中。其虽然给出了概念、定义、公理和证明等,但是,至于什么是概念?什么是定义?公理又是什么意思?证明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和要求等等,这些都未给出解释。[18]《几何原本》在当时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利玛窦和徐光启翻译的欧几里德版本,一个是张诚和白晋翻译的巴蒂版本。后一个版本是一个足本,但同样也没有解释。不仅数学著作没有,就是在天文学和其它科学著作中也不曾有过关于上述内容的说明。这样在当时就难免使国人不理解公理化方法真正的含义了。不理解其真正的含义,自然也就无法重视它,无法学习研究它,也就无法将其推广开来和应用到自己的科学研究中去了。所以,当时关于公理化方法知识传入的不完整和不系统性是造成公理化方法影响较小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这个原因不是外来的,是公理化方法自身带来的,所以是内因,是导致其影响不大的根本原因。

至于到了1627年,李之藻和付汛际写成了《明理探》,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传了进来。[19]1683年,南怀仁又集合其它传教士的逻辑与科学工作写成《穷理学》,并献给康熙,说“穷理学为百学之门”,极力传播西方逻辑学。[20]可惜那个时候的人们更多的是关注西方来的科学知识,还有那时“西学中源”说已经大行其道,所以,当时没有人注意到这里的逻辑学和几何原本中表现出来的公理化方法之间的密切关系,没有人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因而,其也就没有对公理化的传播产生什么影响。

四 结语

明朝清初,西方传教士传入了大量的西方科技,同时也带来了在西方的流行了近两千年的公理化方法。这种方法是我国没有的也是对于现代科技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本应受到我国学者的欢迎和广泛使用,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利玛窦和徐光启等人传入公理化方法之后,不仅没有多少人使用,研究的也很少,致使公理化方法在当时影响很小。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我们认为有三个原因是主要的。一、利玛窦和徐光启翻译的《几何原本》生涩难读影响了其早期的传播;二、后来《西洋新法历书》的实施,本来是公理化方法崛起的好机会,却又赶上“西学中源”说的盛行,阻碍了其在清朝初期的传播;三、回顾公理化方法传播的历程,其实公理化方法从一开始输入我国,就是不完备的,缺少很多相关的内容,特别是逻辑基础,这是造成公理化方法本身不强大不突出,从而也没有比较大的影响的根本原因。由此,我们认为,公理化方法在当时被动的处境主要是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引起的,特别是内因。其自己不完备,别人就无从了解、研究和使用了。这给我们现在学习西方经验的启示是:我们引入一种技术和方法,应尽力将相应的知识基础也带进来,使我们的学习者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使用它们,其也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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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论文 第二篇

一生中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激烈的战斗生涯中度过的。掌上千秋史,胸中百万兵,一个独特的地方,是他善于以讲述战争的方式,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分析。与一切纯粹的军事家不同,又始终是从战略——即国际和国内、经济、文化态势分析的高度,去描述战术问题的。中华民族能有今天,就是因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运用这种战略思维,带领创立并打造了这样一个国家、这样一支军队、这样一个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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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霸权”,或曰“文化领导权”,是意大利党安东尼·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的一个词。区别于强权,“霸权”指被统治阶级、被民族所自觉认同的资产阶级社会规则、文化标准。将所说的称为霸权主义,深刻地重述了那个、教诲我们的问题:正是对于资产阶级和所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的认同,使得被民族、被心甘情愿地被剥削。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把西方资产阶级标准当作唯一标准的“新启蒙运动”之所以是一种新愚昧,就是因为那些人并不懂得卢梭所说的“宗教改革运动只是以学者代替了教士,只是以‘百科全书’代替了《圣经》”;不懂得所指出的,“资产阶级无非以银行代替了教会,以股票代替了赎罪券”。 因此,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本身,最需要启蒙。

《讲话》的伟大意义,就在于它是中国第一篇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进行“再启蒙”的文献。“新启蒙运动”的所谓“成果”,就是力图在中国重新确立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霸权”,这种丧失文化自觉与自信的新愚昧思潮,是我们丧失文化自觉与自信的根源所在。今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际评级机制等“普世标准”来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这是一种新的不平等条约。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被动地位,我们首先需要一次思想解放,需要一场新的主义启蒙运动,需要一个文化发展战略,来增加我们坚持自己的标准、坚持自己的道路的自觉与自信。勿庸讳言,由于对于西方资产阶级文化霸权的迷信往往是从文艺界确立起来的,如果中国文艺界的思想水平,还长期停留在把臣服于这种“文化霸权”当作“自由”的境地,人们就该想想这样一句话:人们标榜自由,但他们却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

百年中国的历史沧桑告诉我们:靠半部论语治不得天下;靠西方普世价值,同样也不能解决“老师为什么总是打学生”这个最简单的问题。我们今天需要马列主义、思想,是因为我们需要从党的文献中去探索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我们的,究竟是从怎样的绝境中走向胜利的,弄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

说:“是第一性的,艺术是第二性的。”他提出的这种标准是否过时了呢?只要回顾历史,回顾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我们就能知道这句话的分量所在:中国在康乾盛世的时候,GDP总量占世界的32.5%,但是,在封建统治之下,中国根本没有生活。这就是中国衰落的原因所在。

离开了人的解放,离开了走自己的路,坚持自己的文化价值观,生产力的解放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责任编辑 薛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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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停地发展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新时期法律优秀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发展趋势

社会在变,我们身边的一切都在不停地变化,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不能停滞不前,面临现在社会信息化带来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不断地改变自己,改变我们的法学教育。要改变法学教育一定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是重大问题,我国目前至少还有9~11亿农民在农村,二元社会现状从历史到今天都无法根本改变。在改变法学教育时不能离开西方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式,但一定要符合我国的现实社会,不能脱离我国的基本情况,离开农业问题一切都不再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一定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民素质问题。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发展阶段,我们在发展法学教育时一定要加大力度,但也要抓住群众法律基础差这个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一定要在全社会、全中国改变原来法学教育的种种弊端,法学教育要从人们生活的本身做起,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去接触法律,每一个人都可以使用法律。

一、法学院校的设置繁多

据统计,目前我国设立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经达500所左右,数量非常庞大。同时,非教育机构所设立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各式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以上至博士后,低可下至职业高中。而成人法律教育就已经培养了本专科生10万余人,在校生8.6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wWW.meiword.cOm然而据调查统计,相当一部分学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41.6%。

二、法学教育与社会职业化需要脱节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法律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及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我们的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知识主要还是围绕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过多地去纠缠一些晦涩、复杂的争议,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和理论的过分偏爱,使得学生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必然显得苍白无力。

三、适应法学发展的需要,确立英才化法学教育体制

法学教育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不仅要培养出好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要培养为数众多的治国之才,从而形成广义的法学教育体系,使法学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安邦之学和正义之学。在这方面,教育和培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在专业方面,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第二,在对社会和大众的关系方面,法学教育应使学生认识到,他们既是大众中的一员,又是不同于大众的一员,他们应当有更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第三,在个人的修养方面,应当培养学生更严于自律,自觉进行道德修养。

四、适应法治国家发展需要,建立大众化法学教育体制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法学教育大众化、普及化,并将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工程,没有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便没有现代法治的根基。

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法律服务的需要,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加强社会法制意识,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学术交流,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全方位服务。法律教育必须从基层做起,从现实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从每一个生活的细节做起,从社会的角角落落做起,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王敏,重九.浅谈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j].社科纵横,20xx.

[2]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

[3]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_历史论文 第五篇

摘要:根据《二年律令》的材料,秦代已有较完备的《置后律》。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过去一直被理解为“后子”是片面的。“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但《置后律》所规范的继承是一种身份继承即权利的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的继承。自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先令券实物以后,学术界就有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展开了讨论,其实,析产分家是古代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二年律令》中有“先令券书”的条文,可证“先令券书”只是家产析细见证而非遗嘱。

关键词:《二年律令》;《置后律》;后子;身份继承;继承法 

关于秦汉继承制度,以往限于材料,未能有明确的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后律》是研究秦汉后子制度及身份继承制度的重要资料,公布伊始,便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见解。其中,关于《置后律》的法律渊源及秦有无《置后律》的问题、睡虎地秦律及《二年律令》中后子的含义问题、《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问题,还有自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了先令券实物以后,学术界就有关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展开了讨论。因《二年律令》中有关于“先令券书”的条文,因此这一争论又得以持续。我们在此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材料,探讨其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

一、秦律中应有《置后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既然有较完备的《置后律》,那么,秦律中有无《置后律》呢?高敏先生指出有两个可能:一是《睡虎地秦简》中无《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来就没有《置后律》。WwW.meiword.COm他本人倾向于第二种估计,并认为这是从《置后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特征而得知的。但高先生所举事例仅是胡亥以少子身份得以继承帝位,而扶苏嫡长子继承帝位的权利未得到法律保护。其实,在《二年律令》未公布以前,张建国先生已注意到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书》案例21中的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即汉初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他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是片面的,“后”还有“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中有一部分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叫《奏谳书》。在《奏谳书》里引用了一些秦汉时期的法律条文。由整理者编号为21的西汉初年案例,有一条涉及当时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大约属于秦末或者汉初时期正在使用的法律,原文如下:“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案例中还有部分内容直接与这条律文相联系,如:“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等等。律文的意思是说,成年男性死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但这一点律文中没有说明)。当没有儿子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那就是死者的父母。根据案例里“妻之为后次夫父母”一句,可知是说妻作为继承人的顺序是排在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之后。按此意思推论,正式律文中,“毋男以父母”应是“毋男以父母为后”的意思,而这个“后”不等于“后子”,很明显,此“后”即“继承人”的一个例证,文书中下两句也应做同样的理解。第三顺序是死者之妻,当没有前两种人(一种是死去的成年男性的儿子,一种是同一死者的父母)时,方由其妻继承。第四顺序是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女儿)。这里既称故律,显然是指在西汉初年还被完全行用的秦律。我们注意到,《睡虎地秦墓竹简》: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意思是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褫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乡,作为隶臣。整理小组指出:“死事,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论其后,将因军功应得的爵授予其子,参看《秦律十八种》中的《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条。”

《睡虎地秦墓竹简》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整理小组注:“后,即后子。《荀子·正论》注:‘后子,嗣子。”’意思是有军功的人还没拜爵便死了,只要他的“后”没有犯被耐迁的罪,是可以继受爵位和赏赐的。此外,秦简《法律答问》还有:“士五(伍)甲毋(无)子,其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以及“‘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这两条相关的材料。

随着张家山247号墓出土汉简的公布,秦简中“后”及“后子”的丰富内涵被逐步揭示出来。张建国先生指出:“这条律文之所以弥足珍贵,是由于它规定了继承法定顺序,即案例里所说的‘置后之次’。以前睡虎地秦简中的‘后’字一直被理解为‘后子’,现在案例说明‘后’的含义要远超过‘后子’的含义,或者说‘后子’仅是‘后’概念中的一个分概念。‘后子’指‘嗣子’没有问题。‘后’则是‘继承人’之意,不限于嗣子,至少包括死者最亲近的直系亲属。本案例最为宝贵的资料是法律有关直系亲属中继承权顺序的规定,这在文书中特别地被称作‘置后’。它的意义在于,除了有关爵位的继承外,应该也包括了民事意义上的财产继承问题。现代法律所讲的继承顺序是说: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后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秦律正是按这原则排定。所不同的是,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这一古代律文中,即使是直系亲属,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因此这条律文的内容,显然比我们以前仅知的嫡长子继承制要丰富了许多,使我们增加了有关古代早期民事法方面的知识。”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律文如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71)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以上引文不仅证实了张建国先生的推论,而且第379—380简在原来推断的四个顺序外还补充了第五顺序:毋女令孙;第六顺序:毋孙令耳孙;第七顺序: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即祖父继承;以及第八顺序:毋大父,以大母即祖母与同居数者即其他在同一户籍上的亲属继承。还有,前引“故律日: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中“子女”一词。究竟是指“未成年子女”还是子一代中的女性即“女儿”呢?无法确知。根据汉代史料中“子女”一词的用法,张建国先生认为其意是指后者即死者的女儿。例如在《后汉书·章帝八王传》中便提到清河王的“子女十一人皆为乡公主、食邑奉。”这些当公主的子女当然只能表明他们是女性。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第四继承顺序正好是女子。这同时也证明了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同秦律间的渊源继承关系。有可能前面所引故律即秦《置后律》。但是,在第369—371简的继承顺序与第379—380简有所不同。其中,女儿的顺序提前为第二顺序,妻子却在同产之后为第七顺序,其中的缘故,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置后律》的性质及原则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其主要办法及原则除规定了法定的继承顺序外,还有如下几点。我们拟据张家山汉简《置后律》的条文进行归纳:

□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毋为置后。(375)

死,其寡有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产产、大父母、大父母之同产十五日之官。(377)

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

后妻毋子男为后,乃以弃妻子男。(381)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384)

□□□□长(?)次子,□之其财,为中分。其共为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386)毋子,其夫而代为户。夫同产及子有与同居数者,令毋贸卖田宅与入赘。其出为若死,令以次代户。(387)□□□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88)

当置后,留弗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两。(389)

尝有罪耐以上,不得为人爵后。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第一,现代法律一般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所有直系亲属,他们之间不再加以区别,即他们同时都有相同的继承权;而在《置后律》中,即使是直系亲禹,其继承权也有先后之分。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下一代中的男性也就是儿子,如有数个儿子大约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具体来说是先嫡子后小妻、偏妻孽子;先后妻子男后弃妻子男的原则。此外,还保证遗发子的继承权。

第二,兄弟间置后,同胞兄弟,先以同一名籍者为先,没有同一名籍者,才轮到不在同一名籍者;有异母兄弟,不是以年龄而是以同母为先。

第三,主人户绝时,奴婢可代为户后,继承主家的田宅财产。

第四,女子为后者的地位及财产的自:女子为后而出嫁者,其田宅将带至夫家,若丈夫死去或被休弃,将重新成为家长单户,其从前的财产也将带回。这与《礼记·杂记下》注引“律,弃妻畀所赍”是完全一致的。

第五,寡妇为户主的置后次序:寡妇为后不得买卖自家的田宅,不得招夫上门;寡妇为后又嫁人者并死去,按法律规定置后。

第六,管置后事务的尉、尉史在办理置后事宜中玩忽职守、超过时限的罚则。

第七,置后的时效:父母、妻安葬完毕30天之内,子、同产产、祖父母、祖父母的同产安葬完毕15天内必须到官府办理。

第八,置后的身份限制:自贼杀者不得置后,犯罪被处以耐以上刑罚者不得继承爵位。这与秦简《军爵律》的规定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秦汉时的身份继承制度已规定得相当细密完备,我们认为这种法律规定有着相当古老的渊源。那么,秦汉《置后律》在中国古代早期继承史上的意义以及秦汉身份继承制度的特质是什么?便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秦汉《置后律》主要是一种身份性的法定继承关系。尽管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以律为置爵、户后(376)”表明当时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家长地位的继承,但与单纯的财产继承有着显著的不同,却与早期罗马法中的身份继承有着许多相同之处。现代民法一般认为,继承就是将死者遗留的财产以及其他可以继承的权利,移转给死者之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但是,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同现代民法的继承制度不尽相同,有它自己的基本原则和特点,而这些原则和特点又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2)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秦简中有关家族法的考察中,秦国的家长制与家父权是相当强大的。而“通过考察罗马家庭所具有的同国家相类似的社会集体的性质,并且大量有关原始家庭共同体的痕迹和有关要式物所有权进化的痕迹,人们推测:在罗马起源之初或前罗马社会,……继承人准确地说曾是宗亲集团或家族最高权力的接班人,而且只是作为其结果,才也作为财产的继受人,也就是说,原始的遗产继承是为这种最高权力的转移而不是为财产的转移服务的。家族的解体使得继承人不再继承对宗亲集团成员的权力,而只继承财产。但是,下列原则及其大量的后果仍然一直保留着:只有拥有继承人资格的人才能继承财产。”这说明中西历史发展虽然存在差异,但也具有许多共性的成份。

其次,《置后律》应是秦汉家族法的重要内容,其法律渊源是相当古老的。值得注意的是张家山汉简《置后律》中的律文:“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大)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土,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有学者指出:汉人虽不禁娶妾,然嫡庶之别颇严。嫡子庶子,地位亦颇不同。《后汉书·王符传》:“安定俗鄙庶孽,而符无外家,为乡人所贱,自和、安之后,世务游宦,当堃更相荐引,而符独耿介不同于俗,以此遂不得升进。”《后汉书·公孙瓒传》:“家世二千石,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三国志·公孙瓒传》注引《典略》载瓒表袁绍罪状,有云:“春秋之义,子以母贵。绍母为婢使,绍实微贱,不可以为人后,以义不宜,乃据丰隆之重任,忝辱王爵,损辱袁宗。”是正嫡与庶孽,进取之途大有殊异也。以财产论亦然。《汉书·景十三王传》:“常山宪王舜,有不爱姬生长男税,雅不以棁为子数,不分与财物。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榄。”《汉书·卫青传》:青“少时归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服虔注日:“民母,嫡母也”,则贵族与民间皆然矣。但根据《置后律》,汉初置后,无嫡子亦可以立庶子。嫡庶之别尚未如后世那样壁垒森严。此外值得强调的是,置后特别是列侯置后需血统纯正。如《汉书·樊哙传》:“汉文帝立,乃立(樊)哙庶子市人为侯,复故邑。薨,谥曰荒侯。子佗广嗣。六岁,其舍人上书曰:‘荒侯市人病不能为人,令其夫人与其弟乱而生佗广,佗广实非荒侯子。’下吏,免。”《汉书·赵充国传》:赵充国“谥日壮侯。传子至孙钦,钦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钦良人习诈有身,名它人子。钦薨,子岑嗣侯,习为太夫人。岑父母求财无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国除。”又如《艺文类聚》卷35所收《风俗通义》的佚文:“平原郡谳,胡谭娶周碧为妻,谭阴阳不属,令碧与李方、张少奸通,冀得其子。”

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还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死,其寡有遗腹、须遗腹产,乃以律为置爵、户后。(376)”令人吃惊的是,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竞有完全相似的条文:“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小孩如在父亲逝世以后十个月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这显然是来自古老的习惯。此外,张家山汉简《置后律》:“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382)□子若主所言吏者。(383)”死毋后以奴婢为继承人。这一法条也有着古老的渊源。原来,在许多国家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影响,奴隶制一般都不会超出家长制奴隶制这一类型。家长制奴隶制与发达奴隶制有明显的不同之点,这因为前身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某些氏族制的残余。他最初是由养子制度演化而来,故奴主常把奴隶当作家庭成员看待,从奴隶对奴主的称谓上就能看出,如元周达观《真腊风土记》记古真腊的情况是:“人家奴婢,皆买野人以充其役,呼主人为巴驼,呼主母为米:巴驼者,父也,米者,母也。”……奴隶在衣着、饮食方面与主人也没有很大的差别。《后汉书·李善传》:“李善字次孙,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传文表明如果李元家惟一的继承人惨遭杀害,则符合户绝可由奴婢继承家产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古老的习惯行用的时间是相当漫长的。

《二年律令·置后律》的公布,还有助于解决秦汉三国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学者认为:按照《三国志·吴志》的记载,三国时孙吴豪门地主的劳动队伍还有兵,兵是官兵,私家却可以加以役使。《三国志·吴志》卷6《宗室传》:孙贲死,“子邻嗣。邻年九岁,代领豫章,进封都乡侯”;卷9《吕蒙传》:“时蒙与成当、宋定、徐顾屯次比近,三将死,子弟有幼弱,权悉以兵并蒙。蒙固辞,陈启顾等皆勤劳国事,子弟虽小,不可废也。书三上,权乃听”;卷10《凌统传》:“父操中流矢死。统年十五。左右多称述者。权亦以国事,拜别部司马,行破贼都尉,使摄父兵。(统卒)二子封年各数岁,权内养于宫,及八九岁,追录统功,封烈亭侯,还其故兵。后烈有罪免,封复袭爵领并”。孙吴诸将领死后其所领的兵,除有罪或无子以外,通常由他的子弟继承率领,甚至“子弟虽小,不可废也”,八九岁的孩子都获得继领父兵的权利。此前最合理的解释是孙吴既然建立在江南大族联盟的基础上,便不能不承认世袭领兵制。我们知道东汉末年江南早有家兵,从外方来的将领也带着他们的部曲。孙吴虽然没有公开承认诸将领所统的兵是复客一类的私属,所以国家还有权收还或另行调配。但既然‘家兵’、‘部曲’先于孙吴而存在,便不能不承认这种已成事实,而且把官兵变成私兵的现象,也还要继承下去。但现在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可以用身份继承、概括继承的法理加以解释。八九岁的孩子获得继领父兵的权利,其实是一种权利的继承,并非是孙吴江东化所致,其有着古老的法律渊源,是一种常例,是汉制的自然延续,汉初列侯即领有相当数量的私兵。居延所出西汉施行诏书目录(6),“郡国调列侯兵,四十二”,有学者指出:“此在吕后元年诏以后,景帝后三年诏之前,当属文帝之世。此诏当述郡国调迁列侯兵,史失载。”据此,汉初列侯有可能掌有相当强的兵力。

三、以析产分家为核心的财产继承制度

我们在张家山汉律中不仅窥见了古老的身份继承制;中国古代多子继承制下的财产析细的办法即在以血缘关系为纽结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子大析产,兄弟均业。如“父母在兄弟异居”、“兄弟各别资财,同居异炊”的办法在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及《户律》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张家山汉简《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335)罚金一两。(336)

整理小组指出:“先令,遗嘱。《汉书·景十三王传》:‘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注‘先令,预为遗令也’。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有《先令券书》。”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有必要引用原文加以辨析。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中出土的序号为m101·87的“先令券书”竹简简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墓主)[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肺(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凌自言:有三父,于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即朱凌本人)、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阿病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完城旦),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子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予他人。时任知者:里、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有学者认为:“胥浦《先令券书》的出土,表明到我国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还有学者认为:“它(胥浦《先令券书》)是中国已知的时代最早的遗嘱实物。”但也有学者指出:“很多论著都将此看做是形式完备的遗嘱文件,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证人,说明遗嘱处分财产是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的。其实不然。细读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为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过世,其母(老妪)尚在世。业已形成‘同居异财’关系。在当初分割家产时,按家产只能由子辈的原则,应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将原本属于公文的产业暂给了贫无产业的女儿仙君与弱君。身为长兄的真(朱凌)在临终前觉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产,交付给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亲主待,请县、乡三老和亲属作证,并立券书为据。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我们在此完全同意后者的。此外,有学者拿来与胥浦《先令券书》互证的是立于东汉光和五年的四川云阳《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南宋洪适将其编人《隶释》时,碑文已严重残损。洪适为此加了案语:“徐氏归于季本,有男日恭,字子肃,早终。故立从孙广延为后。广延弱冠而仕,又复不禄。……徐氏自言少入金氏门,夫妻勤苦,积人成家。又云季本平生以奴婢、田地,分与季子雍直,各有丘域。继云,蓄积消灭,债负奔亡,依附宗家得以苏,则雍直似是季本庶孽,不肖子,分与赀产,居之于外者。徐氏老而广延死,故又析其财产……虑雍直为嫂侄之害也,故刊刻此石。”由此可见《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也只是一块家产析细见证碑,根本不是什么遗嘱。新近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光和六年(183)“监临湘李用、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是一件争田产的民事纷争,原告李建诉称,其外祖父精宗无子,为其女精姃招赘婿李升,生长女替、长子建(即原告)、次子颜、次女条。其后外祖父精宗、母精妊相继亡故,有余产及田十三石,丧事处理完毕后,赘婿李升返回本乡,因替、建皆幼小,外祖父精宗之弟精张、精昔自作主张,耕种外祖父精宗及母精姃所遗留的田地八石。李建成人后向官府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强占的田地。最后以当事人和解,精张、精昔返还田地六石给李建结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时遗产继承的一些原则,独女可继承家产,嫡子可继承家产,赘婿无权继承家产,兄弟可适当分给遗产;但是尚未见到遗嘱继承,也未见到严格的法定继承办法,沿袭的仍然是分家析产的一套办法。故两造可以按民事纷争自行和解。而且按照计算,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田十三石也是一块不小的田产。

现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的条文更为我们提供了胥浦《先令券书》非遗嘱的有力论据。先令一词固然有“遗令”之意。《汉书·扬王孙传》:“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赢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颜师古注“先令为遗令”这显然是根据上下文意做出的解释。其实何尝不可解释为“预先”、“事先”的意思。家长为防止子弟争执产业,在生前便将家产析细分家。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居延汉简甲乙编》有“□知之,以父先令,户律从□(202.10)”,可知先令与户籍有关,进一步可推知:由于分家一定要变更户籍,因此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而非《置后律》的缘故就很明显了。因此,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关于“先令券书”的规定应是关于家产析细、分家文书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则的规定。张家山汉简《户律》中与之并行的其他条文也可成为证据。“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337)”;“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段(假)母,及主母、叚(假)母欲分孽子、叚(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340)”。可见分家析产遵循自愿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此外,张家山汉简《置后律》::“□□□□长(?)次子,□之其财,为中分(385)。”整理小组指出:“中分,平分”。可见子大析产,兄弟均业的原则业已确立,并被后来的唐律所继承。我们注意到《后汉书》卷39范晔总述论及薛包的事迹:安帝时,汝南薛包孟尝,好学笃行,既而求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薛包在分家时,一味谦让。许武则不然。《后汉书·许武传》:“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许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日:‘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可见当时分家时,大家都要争肥田和强壮奴婢。

总体说来,从张家山汉律中我们可以窥见秦汉时期法定身份继承以及以析产均业为办法的财产继承制度,但是未见到遗嘱继承制度。有学者指出:“探讨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问题,首先应将其视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实例只能作为旁证材料。而不能本末倒置,以个例推测制度”。有学者还指出:“古代中国没有民法,止有刑法和行政法。民法是保障的民事权益的法,首重与物权。刑法是一个维持其统治秩序和行政规范的法。说者谓古律有户婚之篇,有婚姻、田土、斗殴、赌盗之条,是亦保护私人所有权者也。从表面上看,这话似乎有理,实乃对律条未究本根之误会。它保护的是藉以产生赋役的私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而不是对它的所有权。对中国古代刑律的超越乎此的解释,都不符合刑律的原义。那是受了近代民法概念影响,歪曲了对古刑法的理解,把‘一家之法’化了,把古代中国近代化了。”我比较同意这一见解。至于古代中国为什么不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其范围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就不予论述了。

大禹治水方法新探_历史论文 第六篇

摘 要: 自汉以来的人们便把鲧禹父子治水一成功一失败归之于父子二人治水的方法不同,禹治水成功是因为采用疏导的方法,而鲧治水失败是因为用堵截的方法。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对古文献的误读。在大洪水来临之初,不可能用疏导的方式去治理洪水,只能像鲧一样用修筑堤防的方式。禹治理洪水只能是在大洪水逐渐平息下来的后期,用疏导水道办法去治水。古史传说中说共工和鲧是修筑堤防堵截洪水,完全是因为地处黄河中游,而且共工、鲧皆为农业部族方国,实行定居的生活方式,在大洪水来临之际只有用建堤防拦截洪水,这样便给黄河下游的众多方国部族带来了大灾难,而共工、鲧遭到后被迫迁徙到边远地区。所有这些现象都说明战国之前的上古时期有一个重要现象:人们在大小江河之上并不建筑堤防。

关键词: 大禹; 洪水治理; 鲧; 古史传说

abstrac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simply think that yu succeeded in taming the waters by dredging while gun failed by blocking up. in fact, it was impossible to tame the waters by dredging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great flood. the only way possible then was to build dams as gun did in his day.it was only in the late days when the flood began to recede that yu was able to tame the waters by dredging. as the ancient legend has it, gun and gonggong were both chieftains of agricultural tribes which settled in the central reaches of the huanghe river. when the flood came, they could only construct dams to defend their homeland, only to bring great disasters to those tribes in the lower reaches. as a consequence, they had to migrate to border regions after they were attacked. all this reveals an important phenomenon in the early days of chinese history: people didn't build dams on rivers.

key words: yu the great; taming a flood; gun; legend in the early days in chinese history; dam 

从我国古代史的传统来看,早在春秋战国史学意识和史学论著开始产生的时期,人们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之时,往往把历史人物的成功、失败或历史朝代的更替、文明的衰落等等原因皆归之于社会和人事本身[1]。Www.meiword.COm我国从20世纪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学术界从气候环境方面探讨历史的变化与朝代更替的原因就越来越多了。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历史人物的成败、社会的兴衰、朝代的更替等现象,常常与气候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揭示了从先秦时代的学者开始,把许多人物的成败、朝代的更替等历史现象完全归之于某些历史人物是错误的,至少有许多解释是片面的。

同样,尧舜时代遭遇到的那场历史上罕见的大洪水,当时夏代始祖禹治理这场大洪水成功了,而其父鲧治水却失败了。鲧因为治水失败而被流放到边远地区;但其子禹却因为治水成功而成为天下共主。这就是《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胥臣所说的:“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为什么鲧惨重地失败了,而其子禹却成功了?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便把这种历史原因归之于鲧和禹治水方法的不同。以至于近现代学者和历史教材都一直认为,禹治水时采用疏导的方法,而鲧治水是用堵截的方法;因此禹成功了,而其父鲧失败了[2]。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对古文献的误读。这种不分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的说法表面上无大错,而且先秦古文献中也有这种说法;但从根本上说,忽视这场大洪水时间背景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可以想象:在鲧之时,当波涛汹涌的大洪水来临之际,不管是鲧抑或是禹,能率领人们用疏导的方法去治水吗?不要说尧舜时遇到了那场千年难遇的世界性大洪水,就是在当代科技条件优越的情况下,在1998年长江发生大洪水之时,人们能用疏导的方法去治理长江的洪水吗?

鲧和禹治水的方法不同,完全是大洪水初期和晚期自然会采用的方法;而鲧在当时治水失败,遭到酋邦时代盟主的严重处罚,也是另有其因。这些都是需要我们重新认识的。

一、 尧舜时大洪水及其涉及范围考辨

从先秦古文献来看,尧舜时发生了一场历史千年难遇的大洪水。从《诗经》、《尚书》到战国秦汉文献,有不少史籍就追溯了这场历史上罕见的大洪水。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3]《诗经·商颂·长发》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3]《尚书·尧典》

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氵巳滥于天下。……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首领的领导下,不但灭了共工氏,紧随其后的鲧也遭到了被流放的命运。

如果说一般的部族能严守洪水来临时“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的“古训”,那么共工、鲧为什么不能遵守呢?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与这两个部族的地理位置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关。

2. 共工、鲧两部族的地理位置考

共工部族的地理位置有两说,一说在东汉时的弘农。另一说在今河南辉县。前说见之于《国语·鲁语上》韦昭注云:“共工氏,伯者,名戏,弘农之间有城。”依韦昭之说,共工在东汉弘农之境,应在今河南灵宝东北一带。而徐旭生先生认为共工在今天的河南辉县:“《汉书·地理志·河内郡共县》,班固自注:‘古国。’这就是《庄子·让王》篇内的共首、《荀子·儒效》篇内的共头,为今河南的辉县。”笔者认为,后者徐先生的说法是对的。

鲧的部族在何地呢?鲧之国名为“崇”,此名一直延续到禹承舜为天下共主称名为“夏”之前。《国语·周语上》云“其在有虞,有崇伯鲧”,韦昭注云“鲧,禹父。崇,鲧国。”《逸周书·世俘》篇云:“乙卯,人奏《崇禹生开(启)》三钟终,王定。”近人刘师培说:“案‘崇禹’即夏禹,犹鲧称‘崇伯’也。‘开’即夏启。”[25]鲧和其子禹建夏之前的崇国在何地呢?我们知道,“崇”实际上就是嵩山之“嵩”的异体字,其字还可作“崧”,“崇”、“崧”,是形声字,而今天所习用的“嵩”是会意字,音义全同而形体结构不同罢了。

崇(嵩、崧)国其实就是以嵩山为名命名的部族方国。其地域范围也应在今天嵩山周围一带,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嵩山之南发现两座东西并列的龙山文化晚期的登封王城岗城址[26],20xx年、20xx年在王城岗又发现了大城遗址[27],过去已经有一些学者对其年代及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属于禹都阳城或禹居阳城的城址[注: 参见:安金槐《近年来河南夏商文化考古的新收获》,《文物》,1983年第3期;京浦《禹居阳城与王城岗遗址》,《文物》,1984年第2期;方酉生《田野考古学与夏代史研究》,《史学月刊》,1992年第3期;方燕明《登封王城岗城址的年代及相关问题探讨》,《考古》,20xx年第9期。]。笔者基本赞成这些看法,但同时认为登封王城岗遗址的小城与大城,应分别是鲧与禹早期的都城。《礼记·祭法》孔疏引古《世本·作篇》云:“鲧作城郭”。《续汉书·郡国志二》注引古本《竹书纪年》说:“禹居阳城。”王城岗城址为这些古文献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新证据。但是笔者同时认为后来在成为天下共主并成立夏朝之时,应迁徙到今禹州市的新砦文化遗址区域之中,也就是过去所说的“禹居阳翟”。这一点此不细说,详见他文。

虽然鲧、禹所都为阳城,但其国称之为“崇国”,就是以崇山——也就是嵩山南北一带区域范围活动,夏太康之前在嵩山以南为中心区,太康之后以嵩山之北作为中心区,但其实都是围绕着嵩山活动。

这样我们就会看到一个十分明显而有趣的现象:为什么《国语·周语下》说崇伯鲧会“称遂共工之过”?为什么后来共工之后四岳又是辅佐禹治理洪水而获得成功?原来鲧、禹所居之国与共工及其后嗣四岳之国正好处于今河南境内的黄河两岸,共工、四岳之国的共国在黄河之北,鲧、禹之国崇国在黄河之南,两国夹河而立,也正好相互学习,相互协作。

3. 共工、四岳和鲧、禹皆为农业部族

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我们也必须了解,这就是鲧、禹的崇国,还是共工氏、四岳之共国都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部族国家。《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还说:“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国语·鲁语上》:“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说:“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这说明在夏代以前,人们尊奉的谷神后稷一直是姜姓的烈山氏后裔柱。共工,《山海经·海内经》谓之属姜姓为炎帝之后,《国语·周语下》韦昭注引贾逵之说亦为共工为炎帝之后。以此可见,共工氏、四岳本来就是炎帝姜姓之后,以擅长于农业生产而著称。

而历史上的禹也是以擅长于农业生产著名的。《论语·宪问》载:“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论语·宪问》明确说禹和后稷一样是因为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使自己或后人获有天下的。《诗经·鲁颂·宫》:“宫有亻血,实实枚枚。赫赫姜女原,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禾直稚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禾巨。奄有下土,缵禹之绪。”《宫》说从事农业生产的能手后稷弃是继承了夏禹的事业而成功的。

其实,农业生产与平治水土是相依为命,密不可分的。擅长农业生产的部族方国,肯定擅长于平治水土。炎姜部落被称之为“神农氏”,是说此部落集团特擅长于农业生产;而到其后共工氏子孙已经因为擅长于平治水土而被天下之民奉为土神——“后土”,就说明了从事农业生产与平治水土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鲧、禹也是善于耕稼的部族,是从事农业的能手,要从事农业生产自然离不开平整土地,治理水土,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首要条件。于是,在尧舜大洪水来临之际,就先有鲧为了自己的家园,为了自己的土地辛辛苦苦耕种的庄稼,而“壅防百川,堕高堙庳”,却“以害天下”——大大地伤害了黄河下游地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于是,众多的部族方国在酋邦联盟首领尧舜的率领下,一举把崇国首领鲧赶跑到了东方羽山一带,意思是让他好好品尝品尝处于黄河、淮水下游屡遭洪水灾难的日子吧!流放了鲧,但面临大洪水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于是酋邦联盟首领舜又请鲧的儿子及共工氏的后裔四岳来治理这场大洪水。有幸的是,禹已经处在洪水后期,大洪水已经平息,只剩下了疏通河道江湖,排除淤泥积水,让天下的安居乐业。所以他成功了,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的那样,千万不要以为他找到了一条比他父亲更好的治水方法才成功的。其实,是因为洪水平息后的善后工作尽管辛苦,但还是容易成功的。

不过这当中自然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当时饱尝大洪水泛滥之苦的普天下之民看来,共工、鲧是的公敌,是他们为了自己的田地庄稼和家园,“壅防百川”,把大量的洪水排到黄河下游才使下游的部族方国饱受其害的。现在居然仍然要把鲧的儿子禹和共工的后裔四岳推举出来去治理洪水,于情于理合适吗?古人常举此事作为“举贤不避仇”来解释[注: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似乎是古人的一种美德。笔者并不认为此说完全合理。我认为这还要从当时的职业习惯来。常常从事农业生产的部族方国崇禹国和四岳国,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平治水土的经验,而且也应该具有比其他部族先进的农业工具,所以在大洪水肆虐之后,也只有依靠禹、四岳率领天下之民去平治水土。这是当时的情势使然,并非其他原因。

4. 共工、鲧治水用壅土筑堤方式的原因

《国语·周语下》太子晋在谏其父周灵王想筑堤防保卫周都洛邑时,曾举“古训”说“晋闻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这是春秋时期人们的说法,但这条“古训”应该是由来已久的,也应是酋邦联盟以至后来方国联盟时期的“习惯法”,在史前尧舜时期尤其应该如此。但为什么共工和鲧这样的部族首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为什么他们公然“壅防百川”,违反这一“习惯法”呢?笔者的回答是,这也是情势使然,迫不得已。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鲧、禹的崇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部族,共工及后裔四岳也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部族。而从事农业生产的部族国家是完全需要定居的生活方式,常常迁徙就无常地从事农业生产。而在史前许多部族是半农半牧或半农半渔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与像共工、鲧、禹这样以农业为主要特色的农业部族就大不相同,他们可以更为频繁地迁徙,商代开国君主成汤时就有“前八后五”的迁徙之说。因此,共工和鲧面临大洪水的来临,尽管他们可能也知道有“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的“古训”,尽管可能也知道“壅防百川”,就会使大洪水更为积聚,河道水位也急剧升高,就意味着向河道下游排放大量的洪水,对河道下游周围部族方国的危害是自不待言的,但是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庄稼田地,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城市,不得不筑建堤坝去防止洪水来破坏住宅,破坏庄稼田地。《淮南子·本经训》云:“舜之时,共工振滔洪水,以薄空桑……江、淮通流,四海溟氵幸,民皆上丘陵,赴树木。”《淮南子·本经训》未言共工如何“振滔洪水”的,但结合前面所引用的《国语·周语下》在黄河等大河旁边用土建筑起了大坝大堤,这样黄河水流就不能自由流动,只有沿着河道飞速冲向下游,便兴起了滔天洪水,使黄河下游、淮河下游成为一片,人们爬上了丘陵高山,爬上了高树来保护自己的生命。

《礼记·祭法》疏引《世本·作篇》说:“鲧作城郭。”我们今天从考古发现看,尽管城墙不大可能是从鲧的时代才开始产生的。但是可以说从鲧的时代,不仅有内城,而且修建了外城“郭”。根据战国时期《孟子·公孙丑下》所谓的“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的说法,可知“城”是保护城内居民和房屋住宅的,而“郭”则是保护城外郭内田地农作物的。《世本·作篇》说“鲧作城郭”,就说明鲧不仅已经修筑了城墙来保护城内居民,还修筑了“郭”来保护郊区的庄稼,实际上是农业生产特色的体现。

不过笔者不同意徐旭生先生把共工、鲧“壅防百川,堕高堙庳”的治水方式解释成修建“土围子”或“护庄堤”[11]169。如果真是这种保护聚落的“土围子”,肯定不会对其他部族方国有多么大的伤害,大河小川在大洪水到来仍然会四处流溢,就不会对下游民众有多么大的危害;即便有,那也很难说是共工或鲧部族造成的。

我认为,共工的共国和崇伯鲧不仅修建了内城外城来保护其民众、住宅和土地上的庄稼;而且在大洪水来临之际,距离黄河甚近的共国、崇国便在黄河边上挖高填低,拦阻堤坝,用来保护作为农业部族的庄稼和家园。因为这两个以农业为主的部族不像其他部族那样轻易地抛弃居地而迁徙,他们挖高填低、拦阻堤坝,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这样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其他部族的利益,发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共工、鲧触犯众怒,一个惨遭灭亡;另一个也被流放到东方,都是利益冲突引起的。并不是过去所说的鲧仅仅因为治水方式不好或治水不成功而被流放到羽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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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子兵法》蕴涵的精英战略思维_历史论文 第七篇

摘要: 孙子精英战略思维的主体是由九个可操作性的策略构成:第一,误导敌之精英决策层;第二,拉拢、控制敌之精英;第三,腐蚀敌之精英;第四,疲扰敌之精英;第五,离间敌之精英;第六,争夺敌之精英;第七,妖魔化敌之精英;第八,破坏敌之精英心理;第九,敌之精英逆我者亡。孙子的精英战略思维有助于创造一种优良的战略态势。

关键词: 《孙子兵法》;精英;战略思维;操作层面;态势

美国著名评论家松得尔恩称孙子为“战略之祖”。英国的布劳说:“《孙子兵法》这一部书,可以说是世界史中研究战略战术原理的第一部著作。但是书里面所载的许多学理,确是非常适于现代的应用。”英国的学者托马斯·菲力浦强调:“《孙子兵法》是研究战略者必读的基础理论。”孙子汲取了先贤智慧,创立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战略原理。时至今日,从中发掘《孙子兵法》特有的战略内涵,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从战略思维的视角去探讨《孙子兵法》蕴涵的精英战略思维。

一、孙子关注精英角色

孙子在战争中关注的角色,既有个体,也有群体。角色多元,层次鲜明。孙子提到的主要角色有:上(国君),将,士卒,宾客,善用兵者,百姓,智将,杀敌者,先得者,知兵之将,善守者,善攻者,胜兵,败兵,劲者,疲者,乡导,勇者,怯者,锐卒,饵兵,归师,围师,穷寇,五间,守将,左右,谒者,门者,舍人等等。但就整体而言,孙子却格外关注精英角色。孙子主要关注四种精英,即精英、军事精英、外交精英、情报界精英。Www.meiword.COM孙子关注他们在战争中的行为及其表现。

孙武论兵,重视精英——国家元首。孙子在探索敌我双方的实情及其战争胜负的情势时说:“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2](《计篇》)。国家元首修明,确保法制,很大程度可以掌握胜败的决定权,“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军形篇》)。国家元首拥有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权力,因此,国家元首既可以“安国全军”(《火攻篇》),也可以“怒而兴师”(《火攻篇》),甚至有可能把国家引向灾难的边缘。国家元首有参与军事决策与指挥的权力,如孙子所说的“庙算”(《计篇》),以及孙子的“主曰无战”和“主曰必战”(《地形篇》)这样的说法。而国家元首有时过分干预军队的管理与指挥,“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谋攻篇》)。这样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诚如,孙子所讲的“乱军引胜”(《谋攻篇》)。国家元首与战争中将帅之间的关系也对军事行动有着重要性的影响,正如孙子所说的,“上下同欲者胜”(《谋攻篇》)。

孙武论兵,重视军事精英——将帅。孙子在“五事”中提到了“将”,把将帅列入决定战争胜负的五个基本因素之一,又在“七计”中强调“将孰有能”(《计篇》),孙子认为将帅是国家元首的重要辅佐,直接影响国家的实力地位,“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谋攻篇》)。战场上将帅是直接的指挥者,直接影响着的生死和国家的存亡,诚如孙子说:“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作战篇》)。优秀的将帅是国家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将帅要“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合于主”(《地形篇》)。将帅负有“料敌制胜”(《地形篇》)的责任,将帅要做到“战道必胜”。(《地形篇》)将帅拥有进行决战的权力,但是“不可愠而致战”(《火攻篇》)。

孙武论兵,重视外交精英——外交家。孙子在绝大多数场合,没有直接提及外交家。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孙子反复强调外交在战争领域的使用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孙子说:“上兵伐谋,其次伐交”(《谋攻篇》);“不知诸侯之谋,不能预交”(《九地篇》);“屈诸侯以害,役诸侯以业,趋诸侯以利”(《九变篇》);“衢地合交”;“不争天下之交,不养天下之权”;“政举之日,夷关拆符,无通其使”(《九地篇》)。从侧面证明:孙子重视外交,自然不轻视外交家。另外,孙子从经济支出的角度说明外交家的重要性,他把“宾客之用”(《作战篇》)列入军事开支中的重要一项。

孙武论兵,重视情报界精英——间谍。在孙子看来,军队是对已经十分脆弱的敌人进行最后一击的工具。在开战之前,应该使用间谍分化敌人并进行一系列的暗中破坏活动。间谍的任务包括散布流言以及误导敌人的情报、收买和策反敌人的军官、制造并恶化其内部的分歧以及培养第五纵队。[3]孙子认为贤明的君主、将领,如能使用智慧超群的人为间谍,必能成大功。“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用间篇》)。

二、孙子的精英战略思维操作性策略

战争是敌我各种因素的较量。物质因素固然不可缺少,但人的因素尤为关键。在国家、军事、外交、谍报活动等领域,并不是每个人都在起相同的作用。由于每个人的禀赋、素质、能力、地位、影响力的差异,他们对国家政策和战争的影响就自然各不相同,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孙子兵法》当中,孙子的“攻人”理论独具一格,与众不同。孙子“攻人”有数量和质量的区分,但孙子更注重质量。孙子尤其注重攻击敌国的军事精英和精英。军事精英主要是指军队的将帅,精英主要是指国家元首。从操作层面上进行,《孙子兵法》蕴涵的精英战略思维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孙子的精英战略思维主体是有九个可操作性的策略构成:

(一)误导敌之精英决策层

孙子误导敌之精英决策层的策略是:“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计篇》)。在《孙子兵法》的注解中,王晳曰:“强示弱,勇示怯,治示乱,实示虚,智示愚,众示寡,进示退,速示迟,取示舍,彼示此。”通过各种虚假信息的输入,导致敌国、敌对集团的精英决策者在决策上出现失误。《战国策》的记载可以佐证《孙子兵法》误导敌之精英决策层的思想。郑武公打算进攻胡人,他把女儿嫁给胡人君主做妻子,把主张进攻胡人的关其思杀掉。胡人君主以为亲近,不加防备。郑国突然袭击,把胡国给灭掉了。

(二)拉拢、控制敌之精英

孙子拉拢、控制敌之精英的策略是“利而诱之”(《计篇》)。梅尧臣注解其说:“彼贪利,则以货诱之。”这不仅对于敌国重要人物适用,而且对于敌国重要的情报人员也适用。敌之高官贪图利益,就以利相诱。另外,孙子主张对敌之间谍“导而舍之”(《用间篇》)。就是通过优待,收买敌之间谍,热情款待,引诱开导,为己所用。通过各种手段操控他国精英、军事精英、情报界精英,为己国的战略利益服务。《战国策》的记载可以佐证《孙子兵法》拉拢、控制敌之精英的思想。秦国暗地用许多财宝去贿赂赵王的宠臣郭开,让郭开在赵王面前攻击李牧。赵王怀疑李牧,自毁“长城”,把李牧杀害,废黜了司马尚。王翦加紧进攻赵国,大破赵军,俘虏了赵国将帅,灭掉了赵国。

(三)腐蚀敌之精英

孙子腐蚀敌之精英的策略是:“乱而取之”(《计篇》)。杜牧注解说:“敌有昏乱,可以乘而取之。”因而,可以通过精神宣传使敌国精英的精神状态萎靡不振,然后可以实施攻击。对于精英当中信念不坚定者,使用各种形式的手段,使之迷惘堕落。《吴越春秋》可以佐证《孙子兵法》腐蚀敌之精英的策略。范蠡针对夫差好色的个性,对吴王夫差实施了“美人计”。伍子胥劝诫不听,夫差一怒之下,自坏“长城”,杀害伍子胥。后来,逐渐强大的越国,借机灭掉了吴国。 

(四)疲扰敌之精英

孙子疲扰敌之精英的策略是“佚而劳之”(《计篇》)。梅尧臣注解说:“以我之佚,待彼之劳。”如果敌之精英状态良好,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使他们疲惫不堪。使敌国精英消耗大量精力,无力关心国是,无心献身于他所钟爱的事业。冯梦龙的《智囊》可以佐证《孙子兵法》疲扰敌之精英的策略。南唐广陵人徐铉闻名于北宋朝廷。有一次恰好江南派徐铉来纳贡,照例要由朝廷派官员去作押运使。宦官将名单送给宋太祖,太祖御笔一挥,随便点了一个人的名字去做使臣,一上船,徐铉就滔滔不绝,词锋如云,周围的人都为他的能言善辩而惊讶。那位侍者当然无言以对,只是一个劲点头称是。徐铉不了解他的深浅,愈是喋喋不休,竭力与他交谈。一连几天,那人却不与徐铉论辩,徐铉说得口干舌燥,疲惫不堪,再也不吭声了。宋太祖以愚困智的方法,是一种典型的疲扰敌之精英的方法。

(五)离间敌之精英

孙子离间敌之精英的策略是:“亲而离之”(《计篇》)。李荃注解说:“破其行约,间其君臣,而后攻也。”君主和臣子都属于精英集团。孙子主张,若敌之精英层团结一致,就要设法离间,加剧他们之间的矛盾,从内部给敌人形成巨大的杀伤力。《三国志》的记载可以佐证《孙子兵法》离间敌之精英的策略。三国时,袁尚、袁熙被曹操打败,带领数千人马逃往辽东,投奔公孙康。曹操没有立刻乘胜远征公孙康。没过多久,公孙康就带着袁氏兄弟的头来见。众将向曹操请教其中的奥妙。曹操说:公孙康向来怕袁尚、袁熙兄弟吞并他,今二袁上门投奔,他必猜疑。如果用兵急攻,他们必然会合力抗拒,我们放松一下,他们就会自相火并。

(六)争夺敌之精英

争夺敌国的精英,为我所用,是历史发展进程当中一个不变的音符。孙子争夺敌之精英的策略是“先夺其所爱,则听矣”(《九地篇》)。杜牧注解说:“凡是敌人所爱惜倚恃以为军者,则先夺之矣”。实际这也是一种典型的“以敌制敌”的策略。《史记》的记载可以佐证争夺敌之精英的策略。公元前7世纪,秦国西面的少数民族戎族逐渐强盛,戎之国君派使者由余到秦国。由余的远见令秦穆公大为折服。秦穆公依内史廖之计而行,向戎王馈赠了16位美丽的歌姬,并且故意拖延由余的归期。戎王收下礼物,连日纵酒,沉溺于歌舞。由余从秦国归来,劝谏戎王,戎王充耳不闻。由余一气之下投奔秦国。秦穆公待如上宾,封他上卿,借机了解戎国的兵力和地形,举兵伐戎,拓地千里。

(七)妖魔化敌之精英

孙子妖魔化敌之精英的策略是:“廉洁,可侮也”(《九变篇》)。张预注解说:“清廉爱民之士,可垢辱以挠之,必可致也。”玷污敌国的精英领军人物和领导者精英。妖魔化他们,使之失去权威性,淡化他们对各方面的决策和影响力。《史记》可以佐证《孙子兵法》妖魔化敌国精英的策略。汉高祖刘邦接受董公建议:“明其为贼,敌乃可服”。刘邦为死去的义帝发了讣告,全军将士都穿着白色丧服,并且公告各路诸侯:“我将率领关中全部兵力,收复三河国土,向南打到汉江以下。我愿意跟随着各诸侯王,打败楚国那个弑义帝的人。”实质上是典型的妖魔化项羽的策略。

(八)破坏敌之精英心理

通过破坏敌国或敌对集团精英的心理来夺取战争的良好态势。孙子破坏敌之精英心理的思想是“将军可夺心”(《军争篇》)。张预注:“心者,将之所主也。夫治乱、勇怯,皆主于心。故善制敌者,挠之而使乱,激之而使惑,迫之而使惧,故彼之心谋可以夺也。”英国著名战略家利德尔·哈特在《战略论》中说,“使敌人在心理上和物理上丧失平衡,常常是最后打败敌人的一个重要前提。” [4]《后汉书》中的史实可佐证《孙子兵法》破坏敌之精英心理的策略。刘秀派遣寇恂招降隗嚣部将高峻,高峻派遣他的军师皇甫文前来拜见,言辞强硬,傲慢无礼。寇恂一怒之下,不听别人劝说,杀了皇甫文。高峻惶恐万分,当天就打开城门投降。寇恂手下的部将问他:“为什么能够杀了高峻的使节,却能使他献城投降?”寇恂说:“皇甫文是高峻的心腹之人,也是他最得力的谋士。今天来,他的口气一直强硬,必然不会投降。让他回去,就中了他的计。杀了他,就使高峻心胆俱寒,所以他才投降。”

(九)敌之精英逆我者亡

孙子在《用间篇》中体现了“敌之精英逆我者亡”的策略。孙子说:“人之所欲杀,必先知其守将、左右、谒者、门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间必索知之”(《用间篇》)。张预注解说:“守将,守官任职之将也。”正所谓“英雄不死,刺客不止。” 孙子主张,不排除使用一些恐怖手段,刺杀敌方一些关键人物,这样做是为扫除战争道路上的障碍。[5]《史记》的记载可以佐证《孙子兵法》“敌之精英逆我者亡”的策略。秦始皇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曾经采纳李斯的建议,“阴遣谋士赍持金玉以游说诸侯。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厚遗结之;不肯者,利剑刺之。” [6]借助史实,可以佐证孙子的精英战略思维的价值,可以证明孙子的精英战略思维曾对、军事格局产生过重要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意识地针对敌国或敌对集团的精英,有计划、有组织地、有目的实施跨国式或跨集团式的误导、拉拢控制、腐蚀、疲扰、离间、妖魔化、逆我者亡、争夺、以及破坏精英的心理等操控策略,可以创造一种优良的战略态势。“夫料敌者,料将不料兵”[7],就是一种古典式的精英战略思维。无论在过去的历史上,还是在今天的现实斗争中,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一种精英战略思维。它对于当今时代的斗争格局,依然有着现实的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少俊:《孙子兵法的电脑研究》,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

[2]杨丙安:《十一家注孙子校理》,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页。中文所引《孙子兵法》中的材料,均出自《十一家注孙子校理》,在文中仅注篇名。

[3][美]塞缪尔·b·格里菲思:《孙子兵法:美国人的解读·前言》,学苑出版社20xx年版,第4页。

[4][英]利德尔·哈特:《战略论》,战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13页。[5] 阎盛国:《论孙子兵法致胜战术思维的多元性》,《船山学刊》20xx年第4期。

[6]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40页。

[7]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442页。  

“”时期“评法批儒”与王船山研究述评_历史论文 第八篇

摘要:上世纪中后期,“评法批儒”中将王船山定位为法家代表,是船山研究史上的一次倒退。粉碎“四人帮”以后出现的一个船山研究的小,则是反倒退,拔乱发正,思想大解放运动。这次反倒退的思想大解放活动,充分表现了船山学术的魅力。

关键词:王船山;评法批儒;儒家;法家 

一、船山学术被当成“匕首、投枪”为人所用

时期,中国掀起“评法批儒”,王船山被带上法家代表高帽子,一时间全国上下掀起一阵王船山“研究热”。工厂的工人、军队的战士、工农兵学员、百货商店的售货员、公社的贫下中农,被当成船山研究的生力军。他们从王船山的著作里查找出儒法斗争时用得较多的词汇,摘取王船山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深文周纳,连缀成章,纷纷发表在全国各大报刊杂志上。关于这时期的这些文章我们暂且不作内容上和学术上的。只要看看它们的标题,就可以窥见当时情况之一斑。据笔者搜集的资料,可将这些文章标题为如下三类:

1、与复辟、倒退有关的:《王夫之批评孔孟的历史倒退论》(文汇报1974.6.24)、《法家进步思想评价——王夫之》(吉林日报1974.7.16)、《历史的车轮不可阻挡——王夫之《论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读后》(武汉师院学报1974.3)、《王夫之反复古倒退》(河南日报1974.12.25)、《反复辟、反倒退的战斗篇章——从《读通鉴论·秦始皇》看王夫之法家思想》(湖北日报1975.1.13)、《王夫之对儒家复辟倒退观的批评》(光明日报1976.4.29)。www.meiword.COm

2、与统一、有关的:《王夫之的《秦始皇》》(南京大学学报1974.4)、《论王夫之对秦始皇的肯定评价——谈《读通鉴论》》(文汇报1974.6)、《实行郡县制势所必然——谈王夫之的《秦始皇》》(安徽日报1974.8.15)、《《读通鉴论》注释和语译》(旅大日报——1974.8.2)、《读王夫之《秦始皇》》(安徽日报1974.8.15)、《坚持统一是顺应历史潮流——读王夫之《读通鉴论·秦始皇》》(南昌日报1974.8.24)、《王船山是怎么样评价秦始皇的》(日报1974.3.8)、《历史的规律不可抗拒——读王夫之《秦始皇》》(天津日报1974.6.2)、《王夫之《论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福建师大学报——1974.4)、《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读王船山《读通鉴论·秦始皇》》(西安日报一1974.4)、(西安日报——1975.5.20)。

3、直接冠以儒、法家名称的:《历史上法家人物简介与王夫之》(南方日报1974.6.17)、《明末清初的法家思想家——王夫之》(武汉师院学报1974.3)、《儒法斗争和王夫之的物质不灭原理》(科学通报——1974.11)、《王夫之文艺思想与儒法文艺斗争》(武汉师院学报1974.3)《王夫之对宋明儒家思想的批判》(四川大学学报一1975.11)。

这些标题给人直接感受就不是学术研究的选题,而是一篇篇用意卑劣的命题作文。把那个时代叫得最响的词句:复辟、倒退、儒法、斗争等最时髦的词汇任意用在船山学术这个充满哲理、庄严、肃穆的圣殿之上,使船山学术遭到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亵渎。

一批在六十年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王船山研究小有成就的学者如肖楚父、周一良、冯憬远、杨荣国等,在这场评法反儒的闹剧中也写出一些王船山研究文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肖蓬夫《农民革命风雷对王夫之思想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1975.1~2),该文的论点就是:王船山是一个从农民革命风雷中由儒家转向法家的代表人物。周一良的《王船山是怎么评价秦始皇的》(日报1974.3),把王夫之说成是与秦始皇一样的反儒斗士,冯憬远的《王夫之对儒家复辟倒退史观的批判》(郑州大学学报报·哲社·1975.4),更是将王夫之拔高到法家集大成者。孰知这些“知名人士”的大手笔,如此毫无党性原则,学术屈从于,表现得如此淋漓尽致。特别需要一提的是杨荣国先生在这场尊法反儒斗争的戏剧性表演。本来杨先生在解放前就致力中国哲学史和思想史研究,出版过《中国思想简史》和《简明中国哲学史》,对于王船山,他也有过许多独到研究结果。他六十年的《中国古代唯物主义的发展一王夫之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及对理学和陆王心学的斗争》文章,对当时的船山研究影响很大。但是在“四人帮”发起的“评法反儒”的运动中,他却迷失了方向,上了贼船,充当了爪牙,一失足成千古恨。杨先生于1973年7月主编了《简明中国哲学史》,这时杨先生坚持了哲学的党性原则。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军对战看成是人类社会阶级斗争的反映。他认为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哲学上唯物主义路线与唯心主义斗争,也具有自己发展的特点,在各个历史时期,进行着不同形式的斗争,儒法斗争只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表现得较为突出。而且事实上这种斗争很快就被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所融化。杨先生曾说过汉以后没有儒法斗争的话。这些观点都基本符合主义原理的。但是就在杨先生主编的《简明中国哲学史》出版后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位先生就匆匆将该大作进行大修改,以《简明中国哲学史?修订本》出版。修订本将中国几千年来哲学发展史写成了儒法斗争史,将中国历史上的哲学家简单地分成儒家、法家两大阵营,王船山为明、清时的法家代表人物。在《简明中国哲学史》中评价王船山说:“王夫之一生的经历,基本上是敌视农民群众的。”而后不到一年的《修改本》为突出“法家爱”的主题,没有了这句话,反而说“他(王船山)同情农民疾苦,主张‘宽以养民’,主张‘均平’”。读来真让人扼腕叹息,啼笑皆非。

二、船山学术传播形式创新与影响面扩大

在那个荒唐的时代,学术被嘲弄,不足为怪。奇怪的是某种学术越被嘲弄,越具影响力。如王船山学术就是这样。虽然王船山这个名字在这场评法反儒斗争被作为武器滥用,但是从当时出版界在学术著作出版一片空白的条件下,出版的一些作为供批判用的法家著作选之类的船山著作来看,这些著作的编辑者诸如王夫之著作选注小组、理论小组等,为了使工、农、兵、学、商们都能读懂,有的重写前言,对其中的一些背景、典故、词语都做了较为详细的注解;有些还进行全文白话翻译。客观上对扩大船山研究在影响,促进船山学术广泛传播起到积极影响。这一特点,可以说是十年中船山学术活动不幸中之幸事。

这时期整理船山著作,主要是中华书局在进行。首先,他们继以前采用全新标点和版式,出版了许多船山著作。1975年又出版了《读四书大全论》、《读通鉴论》、《张子正蒙注》三种。三者都是采用清同治年曾氏金陵节署本为底本,进行校勘。其中《读四书大全论》作有校记二十一条。《读通鉴论》参照了衡阳刘氏和邵阳曾氏藏的王嘉怡两种抄本,作了校勘补记。并将金陵节署本比抄本少了的五篇文章,补印在书中适当处,另附注加以说明。同时,还将清人刘毓崧的校勘记对史实的一些订正,附在有关各论后,由中华书局编辑部撰写《前言》。《张子正蒙注》由古籍出版1956出版过。此三种船山著作,中华书局首次采用简化字出版,为工、农、兵阅读提供了极大方便。其次,重印以前出版过的船山著作。1976年出版《尚书引义》、《周易外传》均在1962年出版过,这次重新排印,对一些错误进行改正,并重新加了新写的《前言》,全用简体字直排的版式,使其更臻于完善。

中华书局这个时期出版的这些船山著作,在编辑、校勘、标点、版式等方式和程序原则与60年代的基本是一致的。所不同有两点:一是这批书都有一个带浓厚时代特色的宣言的前言。这些前言一般都很长,主要是说明该书的革命性。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家言论。写作者均为集体。有些还有专门的《前言》写作班子,如《清四书大全说》的《前言》撰写者,落款就是“清河毛纺厂、中国解放军4513部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前言写作组”;二是这些书如是属于老版本重印的,均保留原竖排版式样,但把繁体字全部改为简体,此举不失为一项非常有助于普通阅读者顺利读懂原著的有效途经。

除上述的中华书局印行的船山著作,1975年上海出版社根据中华书局的《楚辞通释》重新以简体字排版印行的,称为新1版。印刷时,照例重新组织班子写了一个长长的宣言似的《出版说明》附在书里。

为了适应当时全国性评法批儒的需要,全国各地都有专门班子编写法家著作。王船山既然被定为法家代表人物,当然就有专门的王船山法家著作的编写组之类的写作机构。特别是湖南、湖北两省成立的王夫之著作选注小组,仅就其组成部分来看,就算得上一道代风景线。

1975年7月,湖北出版社出版了《王夫之著作选注》。该书前后分别有湖北省王夫之著作选注小组和湖北出版社共同撰写的《前言》和《后记》。该书主要内容包括《论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等政论十三篇、《论气》等哲学评论十八篇、《郑风与齐风》、《袱楔赋》《自题墓石》和文论及诗、文、等。这个选注小组由武汉钢铁公司、中国解放军八一九九部队、武汉大学、武汉师范学院等八单位十人组成,此书选文以通行的中华书局,古籍出版社校点本和太平洋书局排印本的《船山遗书》为底本,并同道光间王氏守遗经刻本及嘉恺抄本,衡阳刘氏抄本重新校对。其格式:首为前言,次为目录,而后正文,正文每篇选文首列篇名,依次为说明、原文、注释、译文。未尾有个后记,其《后记》说:“王夫之遗书。卷帙浩繁,为了适应广大工农兵读一点法家著作,研究儒法斗争和整个阶级斗争历史经验的需要,我们选注了其中一小部分,汇编成此书。”

崭新形式的《王夫之著作选注》的问世,在王船山学术研究和船山著作出版史具有独特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长期以来王船山著作因作者处在一个独特历史大变革的时代,、民族等各种复杂尖锐的矛盾在其思想里都有反映,但是王船山思想深刻性与其不得面对现实而采取的隐晦性是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严密体系,甚至很多地方自相矛盾,就其某一篇,某一章里的某一观点来确定他的某种思想往往很不准确,也是最不可取的。所以。历来许多专家、学者、大师对此都以为条件尚未成熟,不敢轻易对待。如王孝鱼专研船山的顶级大师,当年采用新式标点分段、点校那么多船山著作,都不敢轻言为船山著作做注。即使1962年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哲学研究室编写《中国哲学史资料选辑》选了王船山一些哲学著作,并做了注释,也只作为参考资料而行世。何况从浩帙繁卷的船山遗书里摘取零星章节。支离破碎地谈论船山思想,更是研究者之大忌。这就是长期来船山著作稀有注解本和选本的根本原因。湖北省王夫之著作选注小组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蔑视权威、反抗传统,以人海战术,发挥集体智慧,一扫王船山学术的神秘,岸然,短短几个月,将《王夫之著作选注》从选文、注释、付印一气呵成。创下船山研究史上几个第一:第一以集体名义选编船山著作;第一个选注本;第一个文言白话对照本;第一个简体字横排本。凭着这几个第一的革命精神,湖北省王夫之著作选注小组为儒法斗争立下了汗马功劳。

随着湖北的王夫之著选注工作的“成功”,仿效这种方法,云南出版社也出版《王夫之著作选注》。湖南出版社了出版由湖南省法家著作注释研究班王夫之《读通鉴论》选注组选注的《读通鉴论》选注本。这个版本的选注工作在湖南省委和当时的衡阳地委领导下、按工农兵、专业工作者、领导干部、老中青组合原则成选注组。参选单位有:湖南师范学院、湖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衡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衡阳军分区部,国营二七二厂、长沙曙光电子管厂、衡阳县曲兰公社等十九个单位,历时一年多,使得第一个文言白话对照选注本《读通鉴论》应运而生。

上述情况基本上反映了七十年代中期,王船山研究活动的基本状况。

三、对船山研究的拨乱反正与新突破

1976年10月,以为首的四人帮垮台,由他们发起的儒法斗争闹剧戛而止,如何评价刚刚过去的这一段时期王船山研究“辉煌”历史,成为七十年代中后期,船山研究界的中心议题。七十年代中期出现的这场疾风暴雨的船山热都是为着一个中心——儒法斗争而开展。所有的研究统一在王船山是法家代表人物这个不许争辩的基调上。因此,评价这个时期这场活动的得失,判断它是历史进步,还是历史倒退,就必须弄清楚王夫之到底是不是法家代表,他所处的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到底是不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斗争。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刚刚解除禁锢的学术界,开始拔乱反正。从学术上探讨有关船山思想与儒法斗争的真实情况,澄清被评法批儒活动糟蹋了的王夫之的思想的事实。恢复王船山真实面目,成为了七十年中、后期船山研究的主要内容。

1977年湖南出版了由湖南省王夫之哲学著作注释组选注了《王夫之哲学著作选注》。这个选本是以选注组集体选编船山著作这种独特形式的最后一个选本。这个选本的前言已经没有如法家人物、儒法斗争等词汇。在给王船山的总评的《前言》说:“总之,王夫之是一个进步性与局限性都比较明显的两重性历史人物,但他的进步思想占主导地位是无庸置疑的;他在唯物主义方面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在清算反动宋明道学的斗争中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不但没有可能把这一斗争进行到底而且始终没有摆脱儒家思想的束缚。”这个与七十年代中期叫喊着法家代表,进步人物王夫之几年之久截然相反的结论,给读者透露着一个重要信息:恢复王船山学术的本来面目,清除四人帮加在王船山名字上不实之词的行动,事实上已经开始了。

著名学者侯外庐在60年代,针对当时有人武断王船山是中国封建思想的代表,愤愤地说:“有人为王夫之戴上封建思想帽子,这种做法是很粗暴”。而面对“评法批儒”公然颠倒黑白地污蔑和践踏船山思想的行径,一些良知尚存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们骨梗在喉,有话要说。

在六十年代与侯外庐先生合著论《王夫之的哲学思想》并单独发表论文《论王夫之的(张子正蒙注)》在日报上的著名学者张岂之,1977年连文《王夫之是法家吗?——中国思想史考察的一个侧面》(西北大学学报)、《一个反法的“法家”——王夫之》(历史研究77.3)、《王夫之对(道德经)的批判的改造——中国哲学史党性原则的探讨》、《评王夫之的历史观:中国思想探讨之一》四篇。对“王夫之是法家”这一虚假命题,从、哲学、历史观等层面进行彻底探讨。全面揭露四人帮的写作班子主观唯心主义的真实本质。

1977年6月光明日报刊载了评论员文章《王夫之是法家吗?》,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

“评法批儒”中写过《王夫之对儒家复辟倒退历史观的批判》的冯憬远先生,1977年发表了《王夫之对颠倒主、客观关系的唯心主义谬论的批判》,这篇文章不象前面所提的他的那篇文章那样,一开始就给王夫之带上一个法家帽子,而是客观地评价了王夫之在哲学领域始终坚持认识论上唯物主义原则,客观决定主观。批判唯心主义的认识根源,主观决定客观。表明在哲学领域里贯穿始终的只有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和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斗争,根本不存在所谓儒法斗争贯穿论。

1978,赖永海在中山大学学报上发表了《论王船山哲学思想与态度的矛盾统一》,评价王船山思想时,文章说“王船山的思想尤为值得探讨,是他反对宋明的酷政,反对严刑峻法。人们清楚记得,在‘四人帮’大搞批儒评法的时候,王船山曾被戴上‘法家’的帽子。对于这项桂冠,王船山如果地下有灵看来也未必领受。道理很简单,王船山的思想和生活实践,对‘法治’很有保留意见的”。1979年,曾经违心地王夫之完为法家代表的肖筵父,又发表论文《略论王夫之的矛盾观中的“分一为二“与”分二为一”》,继续为探讨船山哲学思想贡献力量。

总之。这个时期国内外各主要媒体刊载了大量与儒法斗争有关的文章。这些文章虽然不是专门批判“四人帮”尊法反儒,对王船山的歪曲和污蔑,但其中大都把王船山是法家这一命题作为典型事例加以引用,实际上也是从不同角度洗刷了王船山因尊法反儒而蒙受的冤屈和侮辱。

四,“评法批儒”中的船山研究简评

综观七十年代前中期,学术界噤若寒蝉,王船山却名声鹊起,稍有经验的人们都会觉得不正常,因此,事后许多船山研究者对这段历史采取回避态度,甚至不屑于谈及。如湖南师大的陶懋炳等四教授在1982年发表在湖南师范学院报上的《船山研究综述》,谈及六十年代中后期至七十年代船山研究时称:“然而,“左”的开始出现,十年内乱接踵而来,船山学术研究陷于中断”。仅仅二十八个字。显然,他们认为评法批儒时出现的有关王船山的文章与活动不属于船山研究范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因为其性质如何,或我们对其的评价如何而改变。当年出现的那些文章,专著还会流传下去,以证明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其次,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问题,尽管历史在特定阶段人了歧途,出现倒退,毕竟还能给人们提供经验教训和借鉴,承认其存在比否定有益无害。更重要的是:这段历史在客观上确实扩大了王船山思想的传播与影响。同时也在一些以前忽视的研究领域,比方说法家对王夫之的影响等,给研究者以提醒。所以我们今天讲船山学史,应正视这段历史,并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和记载,否则我们就会犯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

基于本文史实与。这段时期的王船山研究实际情况已经十分清楚。从1974年至1976由“四人帮”发起的尊法反儒法运动,完全一场含沙射影,有着不可告人目的的卑劣行径。他们的理论——儒法斗争贯穿中国二千多年历史,纯属胡编乱造。因此,这期间将王船山作为法家代表人物而进行不遗余力地大肆宣扬,本质上就是宣扬虚假的、反动的东西,是船山研究史上的一次大倒退的活动。而1976年10月以后,船山学界奋起揭批加在王船山身上的不实之词的一些活动和大量文章,是对船山学术研究的拔乱反正,是船山研究上的一次反倒退活动。所以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正确结论,就是:七十年代中后期的王船山研究是船山研究史上的一次倒退与反倒退运动。王船山学说在反倒退中得到了发展。换一句话来说,就可以表达为七十年代中后期的船山研究是船山学史上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到七十年代末期,理论界基本上澄清关于王船山与儒法斗争的一些事实。纠正了王船山是法家代表的这种别有用心的错误观点。澄清了“四人帮”之流在船山研究中留下的种种余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王船山学术研究与全国各行业一样,获得了再一次新生,又开始回到六十年代以纪念王船山逝世270周年学术讨论会为标志的船山研究正确的轨道。从此船山研究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  

试论徐复观对孟子诠释方法的继承与创新_历史论文 第九篇

摘要:孟子的诠释方法主要包括“知人论世”和“以意逆志”两大环节,徐复观的“追体验”说则把此二环节中的内在理路融合为一,从而使孟子的诠释方法被转活于当代。不惟如此,孟子的诠释方法原本只是用于解读《诗经》的,徐先生却成功地将这种方法的应用扩展到对中国思想吏的研究上:此外,他还对“追体验”说的理论前提——中国文化中的“心”作出了一系列富有新意的说明。

关键词:以意逆志;知人论世:追体验:心的文化

一、孟子的诠释方法

在孟子的思想体系中,存在着一种以道德直觉为依托的诠释方法,该方法集中地体现在他的“以意逆志”说及“知人论世”说中。

孟子在论述说《诗》之法时,提出了其“以意逆志”说。他说:“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孟子·万章上》)。《说文解字》注释“志”说“意也”,注释“意”说“志也。从心察言而知意也”。志意互训,由此可见,二者在语义上原本就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关于“以意逆志”的确切含义,汉人赵岐注释说:“志,诗人志所欲之事。意,学者之心意也……人情不远,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是为得其实矣。”(《孟子章句,万章上》)赵歧指出,志是“诗人志所欲之事”,即作者所要表达的意义。意是“学者之心意”,即诠释者的心意。“以意逆志”是诠释者“以己之意,逆诗人之志”,即诠释者以自己的心意去推求作者的原意。赵岐还认为,“以意逆志”方法的成立依据在于“人情不远”,即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同构。依笔者陋见,赵岐的解释已经大体切近孟子本义,却仍不无失当之处。WWW.meiword.COM赵岐对“意”的解读,虽亦无不可,但失之宽泛。孟子的“意”特指“理义”(《孟子·告子上》),是“心之所同然者”(同上),惟因如此,对于同一诗篇的理解,诠释者与作者之间方有达成一致的可能性。这里的“心”当系孟子所谓“本心”(同上),是“天之所与我者”(同上),因而具有超验特征。显然,作为“以意逆志”基础的并非赵岐所谓“人情不远”。“人情”往往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是落于经验层面而言的;作为形而下意义的心,其同构性是根本无法得以保障的。由此可知,“以意逆志”乃是以本心为根基的诠释方法,“意”实指由本心所创造的“理义”;如果作者与诠释者都能做到“存心去欲”,那么当诠释者站在作者的立场上反观自心时,他便可以获得与作者相同的见解,两人心同理同、莫逆于心。

“以意逆志”无疑是一种换位思考的方法,既然是换位思考,诠释者就必然须要了解、掌握作者遭逢的境遇。可是,如何才能还原作者身处的境遇呢?这便需要“知人论世”。“知人论世”说的提出是在下面一段文字中:“孟子谓万章曰:‘……天下之善士,斯友天下之善士。以友天下之善士为未足,又尚论古之人。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是尚友也。’”(《孟子,万章下》)孟子认为,如果一位贤德之士与当今天下的贤德之士交友还觉不够,便又会追溯交往古圣先贤。具体的方法是吟咏他们的诗歌,品读他们的著作,了解他们的为人,研究他们的时代。“知人论世”作为“尚友”之途径,被孟子揭示出来。实际上,如果我们认真挖掘,就能发现“知人论世”说中还蕴含着深刻的诠释学洞见。下面看两条清人对于“知人论世”的解析。章学诚说:“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处,亦不可遽论其文也。身之所处,固有荣辱隐显、屈伸忧乐之不齐”(《文史通义,文德》)。吴淇说:“‘世’字见于文有二义:纵言之,日世运,积时而成古;横言之,日世界,积人而成天下。故天下者,我之世;其世者,古人之天下也……然未可以我之世例之,盖古人自有古人之世也。‘不殄厥愠’,文王之世也;‘愠于群小’,孔子之世也”(《六朝选诗定论缘起》)。章学诚及吴淇均从客观认知的角度去理解“知”与“论”,这一点是可取的。然而对于“人”与“世”的解释,他们却略有分歧。章学诚把“人”解释为作者遭逢的时遇、分位,即所谓“荣辱隐显、屈伸忧乐”等“古人之身处”。吴淇对“世”的解释较为复杂,“世”既可以表示作者生活于其中的宏观历史背景,如所谓“世运”、“世界”,也可以表示作者身处的时遇、分位,如所谓“不殄厥愠”、“愠于群小”。显然,将“人”与“世”解释为作者所处的外在境遇,是章学诚及吴淇的共同点。笔者认为,吴淇的解释稍显混乱。如章学诚所说,作者的时遇、分位可以以“人”指谓,因此,“世”只表示作者生活于其中的宏观历史背景即可。总而言之,所谓“知人论世”就是对作者所面对的外在境遇的客观认知。

“以意逆志”的过程是诠释者叩问本心的过程,开展这一过程的前提条件是诠释者应对作者所面对的境遇有准确的了解;而“知人论世”方法的运用恰好还原了作者身处的境遇。从这个意义上说,“知人论世”方法的运用为“以意逆志”方法的运用做好了铺垫。

在诠释《诗经》的过程中,孟子广泛应用了其诠释方法。《孟子》载:“公孙丑问曰:‘高子曰:《小弁》,小人之诗也。’孟子曰:‘何以言之?’曰:‘怨。’曰:‘……《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曰:‘《凯风》何以不怨?’曰:‘《凯风》,亲之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孟子·告子下》)。由于《小弁》中表现出作者对于父母的抱怨之情,高子便将其斥为小人之诗。对此,孟子指出,这种抱怨之情恰恰体现了作者对于父母的孝。同为《诗经》中的一篇,同为对父母过失的回应,《凯风》却没有表达出抱怨之情。于是,公孙丑便追问孟子“《凯风》何以不怨”。孟子通过区别这两首诗的写作背景,即“亲之过大”与“亲之过小”,指出诗中的“怨”与“不怨”同样表达了作者对于父母的孝。“《凯风》,亲之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这是孟子对于两首诗的作者各自境遇的分别概括,体现出他对“知人论世”方法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孟子指出“亲之过大”应当“怨”,否则便是“愈疏”,“亲之过小”应当“不怨”,否则便是“不可矶”,这说明孟子在使用内在价值尺度对“亲之过大”、“亲之过小”两种情况加以评断。这一内在价值尺度应当就是“以意逆志”之“意”,孟子很可能在“知人论世”的基础上运用了“以意逆志”的方法。通过“以意逆志”。孟子较为准确地领会了诗作者的思想感情。

二、徐复观对孟子诠释方法的继承

徐复观先生有一条重要的文学批评理论,谓之“追体验”。在其平生所写的文章中,至少有两处详尽解析了此说。原文如下:“文学欣赏的过程,乃是一种‘追体验’的过程。‘体验’是指作者创作时的心灵活动状态。读者对作品要一步一步地追到作者这种心灵活动状态”。“读者与作者之间,不论在感情与理解方面,都有其可以相通的平面……但读者与一个伟大作者所生活的世界,并不是平面的,而实是立体的世界……因此,我们对一个伟大诗人的成功作品……肯再反复读下去,便会感到有所不足……在不断地体会、欣赏中,作品会把我们导人向更广更深的意境里面去,这便是读者与作者,在立体世界中的距离不断地在缩小,最后可能站在与作者相同的水平、相同的情境,以创作此诗时的心来读它,此之谓‘追体验’。”上述两段文字中,前者给出了“追体验”的字面含义,即何谓“体验”、何谓“追”,后者说明了“追体验”方法之所以可行的前提条件及“追”的具体途径。“体验”是作者的“体验”,即“作者创作时的心灵活动状态”;“追”则是读者的行为,其目的是要实现读者与作者间心灵的契合。“追体验”的方法所以能够实行,原因在于读者与作者之间,“有其可以相通的平面”,这一“相通的平面”当即徐先生所说的“心”。人心原本相通,从而读者便天然地具备理解作者的可能性。不过,作者所生活的世界是“立体”的,所处于的“情境”是特殊的,这就需要读者对作品“反复读下去”、“不断地体会、欣赏”;“反复读下去”、“不断地体会、欣赏”清晰地描绘出“追”的实际过程。

关于“追体验”的思想史渊源,徐先生曾两次明确讲到此说与刘勰的“披文以人情”之说的密切联系。他说:“刘彦和《文心雕龙,知音》篇中说:‘观文者,披文以人情。’这即是今日所说的‘追体验’。”“‘观文者披文以人情’,这在今日称为‘追体验’,在彦和则是‘沿波(文字)讨源(心),虽幽必显’”。显而易见,刘勰的“披文以人情”之说应当就是“追体验”的直接理论来源。但是,如果我们深入,便会发现“追体验”说的远源可以追溯至孟子的“以意逆志”说。首先,“披文以人情”之说极有可能是得自于“以意逆志”说的影响,因此,“追体验”方法的提出至少间接地受到了孟子的启发。所谓“披文以人情”,是指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读者应当通过文辞去了解作者的情意,该方法内在地要求“读者之心,迎上……作者的心,而成为以心见心”。这种诠释理路几乎是孟子“以意逆志”说的翻版。其次,徐先生的“追体验”与孟子的“以意逆志”在内涵上十分接近,这种内容的相似性暗示出前者对后者或许有着某种继承关系。“追体验”的目标在于达成读者与作者间的心灵默契,要落实这一点便须读者采取以心印心的办法,而以心印心也正是“以意逆志”的基本思路。最后,对于运用“以意逆志”法所能起到的效果,徐先生曾在其文章中作过直接表述,此表述与徐先生对“追体验”作用的叙说如出一辙。徐先生指出:“我们不仅是在读古人的书,而是在与古人对话。孟子所谓‘以意逆志’……乃真是九原可作”。“要以‘追体验’来进入形象的世界,进入感情的世界,以与作者的精神相往来”。

采取“以意逆志”的方法,可以实现“与古人对话”的效果,运用“追体验”的方法,则能起到“与作者的精神相往来”的作用。“与古人对话”不正表示“与作者的精神相往来”吗?两种说法何其相似!

徐先生的“追体验”说不仅秉承了“以意逆志”的传统解诗法,而且也将“知人论世”的思路涵括其中,是对孟子诠释方法的完整继承。徐先生对“知人论世”的含义及必要性有着准确的认识,其原文如下:“一是知人论世的层面……古人的思想,必然与古人的品格、个性、家世、遭遇等有密切关系……古人思想的形式,必然与古人所遭遇的时代,有密切关系……把这种关系考据清楚,是解释工作的第一步。我每篇文章中。都走了这样的第一步”。“古人的思想,必然与古人的品格、个性、家世、遭遇等有密切关系”,这里强调了“知人”的必要性;“古人思想的形式,必然与古人所遭遇的时代,有密切关系”,这里又强调了“论世”的必要性。既然“知人论世”的工作如此不可或缺,徐先生便在他的“每篇文章中,都走了这样的第一步”。在徐先生的方体系中,“知人论世”的思想意蕴绝非于“追体验”的路数之外,而是被后者所涵摄、为其题中应有之义。之所以如此说,原因有二。其一,从理论层面来看,“追体验”的概念内在地蕴涵着对“知人论世”法的诉求。徐先生认为,作者生活的世界是“立体”的、“情境”是独特的,倘若不能对这种独特的“情境”有所把握,读者“便会感到有所不足”,这便逻辑地导出了“知人论世”这一唯一的解决方案。只有做到“知人论世”,才能实现“读者与作者,在立体世界中的距离不断地在缩小,最后可能站在与作者相同的水平、相同的情境,以创作此诗时的心来读它”的目的。其二,从应用层面来看,徐先生在实践“追体验”的方法时,总是不忘首先对作者的生平及时代背景等问题下一番考辨的功夫。在《环绕李义山(商隐)(锦瑟)诗的诸问题》一文的最后,徐先生清楚地表示说,“以上对《锦瑟》诗的解释、,并不是先拿一个什么格套,硬把这种格套用上去”,而是实行了“追体验”的解释方法。有关这篇文章的缘起,徐先生在序言中说到,他“偶然对义山的生平有点新发现,而此一新发现,对《锦瑟》诗的解释有密切关系”,这一自白显然已经暗示出“知人论世”对于本文写作的重要意义。在正文当中,徐先生对《锦瑟》诗的创作背景进行了扎实的考证和细致的辨析,单是针对李商隐的生平,他就列了五个标题加以阐述。这样的叙写手法有力地说明,徐先生在文学欣赏中特别注重对“知人论世”法的使用,“知人论世”原本就是“追体验”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徐复观对孟子诠释方法的创新

徐先生的创新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较之孟子的“以意逆志”说,“追体验”方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另一方面,尽管“以意逆志”法与“追体验”法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均为“心”的同构性,但徐先生与孟子对“心”的界定却是截然不同的。

徐先生以治思想史而名家,“追体验”则是其研究思想史的一宝。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徐先生在东海大学讲授《文心雕龙》的课程时,有过如下的感悟:“搜讨到根源之地时,却发现了文学、艺术,有不同于一般思想史的各自的特性,更须在运用一般治思想史的方法以后,还要以‘追体验’来……把握到文学艺术的本质”。此时,徐先生初步发现了“追体验”法对于把握文学、艺术本质的关键性意义,却又把它视为于思想史研究之外的方法。及至一九六三年,徐先生在写给日本加藤常贤博士的一封书信中提到:“把治文艺批评中‘追体验’的观念、工夫,转用到治中国思想史的最后程序之上,是相当的恰切、必要的”。在这里,徐先生已经清醒地意识到,“追体验”的观念、工夫同样应当成为思想史方中的重要一环。思想史内容的涵盖面较广,除去文学、艺术外,哲学、经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均在思想史家的研讨之列。孟子的“以意逆志”说仅是作为一种解诗的方法而被提出的,与其相比,“追体验”说的适用面自然是拓宽了。

徐先生称中国文化为“心的文化”,然而,他对传统文化中“心”的理解却不同于近现代中国大多数哲人的一般看法,且与孟子对“心”的阐述也不相一致。徐先生认为:“中国文化所说的‘心’,指的是人的生理构造的一部分而言,即指的是五官百骸中的一部分在心的这一部分所发生的作用。”“中国的‘心’的文化乃是具体的存在,这与信仰或由思辩所建立的某种形而上的东西,完全属于不同的性格”。徐先生认定,中国文化的“心”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这种心只能属于形而下的层面,带有经验性格。徐先生此说意在消除中国文化研究中的繁琐思辩,进而使中国文化返璞归真,接续上真切的生命体验。这一动机固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徐先生的论说却不可避免地曲解了圣贤的本意。孟子明言,心为“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其形而上的超验维度是难于轻易否定的;然而,徐先生却声称:“孟子以耳目为‘小体’,因其作用小,说心是‘大体’,因其作用大,但不论作用的大或小,其都为人身生理构造的一部分则一”,这样说未免有以己意强解《孟子》之嫌。强调心所具有的普遍性,是徐先生与孟子的共同之点。孟子相信“四端之心”“人皆有之”(同上),徐先生也以为“就不约而同的总倾向来说……总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不过,超验之心的普遍性可以被保证,经验之心却不然。总之,对于徐先生有关“心”的性格的创造性误读戒们是应当打一个问号的。孟子思想里的“心”与徐先生所说的“心”还有一点明显不同之处,即前者具有典型的儒家特质,而后者则系经过了儒道会通。徐先生这样表述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道家‘虚静之心’与儒家‘仁义之心’,可以说是心体的两面,皆为人生而所固有,每一个人在现实具体生活中,经常作自由转换而不自觉。”“应当承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判断,任何人可以不通过儒、道两家表现出来的格局,以自力发现、到达与儒、道两家所发现、达到的生命之内的根源之地”。以上的话表明,徐先生所谓的“心”既包括德性心,又包括虚静心,同时,一心两面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此外,徐先生还特别强调,德性心及虚静心并非仅为儒家或道家所独占,而是人人均可兼而有之。对徐先生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心灵相通决定了仁义且虚静之心可以作为文学欣赏或思想史研究中读者与作者间彼此沟通的桥梁,它自然也确保了上述意义的心能够成为践行“追体验”方法的实际主体。比之于仅以道德本心为诠释活动主体的“以意逆志”法,采用“追体验”的方法,无疑可以为读者打开更为广阔的意义空间。  

1954年----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_历史论文 第十篇

关键词:1954年----法;制宪时机;立法程序;历史局限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雅尔塔体制内的美苏势力范围之争迅速发展为全面的冷战,世界力量随之成和资本主义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新中国成立后,主义面临的封锁和可能的武装干涉,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受到严密的封锁。特定的国际环境以及由于领域的原因,新中国向苏联和各国家实行“一边倒”的战略,苏联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重要的建设经验,必然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榜样。随着此种国际的演进和中国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制定正式的----法取代《共同纲领》,成为迫切的客观需要。然而,这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国际环境又严重制约了新中国----法的制定者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开放的思维方式设计----法模式。也就是说,1954年----法的制定,必定主要是在苏联等国家----法所提供的经验与成果的范围内进行,对其他类型----法的开放则是极其有限的。

(一)制宪时机把握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斯大林早在1949年和1950年就催促应制定----法,但直到1952年10月斯大林第三次提出制宪建议之前,的思路依然是“暂时不制定----法”。wWw.meiword.COM其理由是“因为中国目前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在群众和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法。”虽然说,到1952年下半年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临时----法的共同纲领已与社会发展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但仍然可以对共同纲领“加以修改补充”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国内形势。应当肯定,的这些考虑是以新中国发展的实际为基础的。

然而,为什么在斯大林收到的信,会见代表团再次建议应准备制定----法后,却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最终作出在1953年制宪的决定?

一种解释:由于作为临时----法的《共同纲领》与社会发展之间已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以正式----法取代临时----法势在必行,剩下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宪时机。可是,根据原来的思路,待到“中国基本上进入以后,再来制定----法。”那么,制定----法的事情应该是过渡时期完成以后。即使按1953年6月和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设想的过渡时期要经历十到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制定----法的时间也应该是1963年或1968年或更晚些时候。从1952年到1963年或1968年,其间相距十余年或更长。由此看来,此种解释未免有点牵强附会。

另一种解释:斯大林建议制定的----法,应是“现阶段的----法”,即指的不是性质的----法。换句话说,斯大林建议应制定过渡时期的----法。这说明,斯大林的建议是放弃原来关于制宪问题基本思路的重要因素。据有关文献记载,斯大林收到的信后,与苏共其他领导人在1952年10月24日和29日同以为首的中国党代表团就中国召开全国及制定----法问题举行了会谈,10月26日、30日,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形分别用电报向和作了汇报。其中10月30日的电报内容讲到:“刘(指)说:在共同纲领初制定时,人们曾怀疑我们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但三年来我们真正实行了共同纲领,因此共同纲领在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定性质的----法,似乎是有些不好。在我这样解释以后,斯大林同志说了一长篇的话,并坚持他的看法。”斯大林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他继续道,“对中国国内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现在的是联合,因此,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各党派负责。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例如,你们代表团这次来苏联(指周恩来率领的中国代表团,曾于1952年8月15日至9月22日访问苏联),英美知道要谈旅顺口问题。有了其他党派,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就等于英美知道了,你们的计划如事先被敌人知道,对你们是很不利的。如果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党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所以,斯大林建议,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法。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你们可以考虑。

虽然斯大林客套地说,“我对中国情况不熟悉,这样不知道是否有困难?请诸同志考虑。”,但无论从中目党和国家与苏联党和国家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中国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对斯大林的建议,不能不引起重视。对斯大林说,“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定----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并保证将斯大林同志的建议报告和。由此看来,即使不制定完全性质的----法,但从存在与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正式----法确认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据此最终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就很有必要了。

应当肯定,斯大林的以上建议是从国际主义运动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并不排除斯大林明显存在出于苏联自身国家利益考虑的因素。我们不妨从反战争胜利后苏联的对外政策和实际行动来这一问题:

为了建立一个巩固的阵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苏联利用驻军东欧的有利条件,着手加强对东欧的实际控制。在与东欧各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同时,推动其改组联合,以实现党单独执政,并开始向过渡。苏南冲突发生后,苏联推动东欧各国家开始仿行苏联以迅速的农业集体化和优先发展重工业大规模向过渡的模式,在苏联的指导下改组联合为一党。同时,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已成定局。斯大林对中国党的态度发生变化,苏联也对整个中国的战略方针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通过采取实际外交步骤与加强的指导,促使新中国成为国际阵营重要而强有力的一员;二是希望并要求中国党通过东欧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苏联的模式尽快地走上轨道。

由于以上原因,斯大林在一定程度地尊重中国党自己设计的建国方案基础上,同时又希望中国与东欧国家一样经过短暂的阵线联合时期以后,即产生党一党。所以在1949年新中国建国前夕访苏时,斯大林就建议中国党:联合至多可以存在5年,也就是说,应在1954年制定----法和实行普选,并在此基础上组成“一党”。但新中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统一阵线搞得如火如荼,这就引起了斯大林与苏联的怀疑。怀疑中国党走南斯拉夫道路,担心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可能执行亲英美的路线。在如此情形下,1952年10月,斯大林再次催促中国党应在1954年搞----法和选举,其原因就不难解释了。同时,这时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关于中国怎样过渡到去的问题上,并希望这一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后得到他的支持。斯大林在收到的信并会见代表团后对的认识给予肯定,然后,斯大林又借机提出制宪的建议。至此,再不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就不合情理了。

虽然斯大林指出,新中国要制定的----法不是性质的----法,但它必定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类型的----法。关于这一点,指出:“我们的这个----法,是类型的----法”。事实上,1954年----法已确立了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体制的基本框架。不能否认这些体制为中国的改造和建设所起的巨大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承认过早地确立这种高度集中体制的不利因素及此后所带来的严重历史后遗症。以1954年----法制定后我国某些制度的重大变化为例,如,1954年----法制定施行后,原以中国党领导的各党派联合执政的转变成了党领导下的参政的。国家最高决策层中,非人士悉数退了出来,同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全部由党人担任,的部长中,非人士亦下退到三分之一左右。而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为基础组建的联合中,的6名副主席、56名委员、4名副总理和15名政务委员中,非人士分别占3名、27名、2名和9名,政务院34个部级机构中,14个正职由非人士担任信。这也表明,到此时,斯大林曾对提出应当在1954年制定----法并产生一党的要求已经实现。这一现象的变化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即某些不切实际的重大决策乃至党的领导人的个人独断行为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为此后领导改造过急过粗以及公社化运动、大跃进和中极左错误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综上所述,由于及特殊国际环境的原因,新中国对苏联等国家实行“一边倒”的开放战略,1954年----法的制定就是这一开放战略的直接产物。然而,从另一个侧面看,制宪当时所面临的这种特殊国际环境又决定了1954年----法制定时机把握问题上的局限性。我们不能主观要求当时按照自己的思路在何时制定----法,也不能假定依据此前的考虑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法后新中国的建设会是一副什么样的历史画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仓促决定在1953年(实际上是在1954年)制定----法,显得有些被动。它并不完全符合新中国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在1952年底,包括在内,新中国的公民在整体上----法意识还是严重缺乏的。这为以后----法实施后果的不理想甚至----法等同于“废纸”一张埋下了祸根。

(二)立法程序及指导思想上的局限性

1954年----法的制定,是在中国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在制宪过程中,中国党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重对内部的开放和群众的广泛参与,其形式的合法与充分是不容怀疑的。然而,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1954年----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程序自身的开放性价值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程序的规范、约束、过滤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例如,----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框架,是由几个人组成的起草小组完成的,这必然会受到个人主观因素和少数人思想作风的影响,并缺乏原则问题上的充分。再则,没有另外的方案作比较,重大条款就不能在严格、公正的程序规则之下,通过辩论和反复交涉不断受到否认的锤炼和严格的审查。

考查苏俄1918年----法和苏联1924年----法,即使是1936年----法的制定,也不是由少数几个人组成----法起草小组草拟出----法初稿基本框架的。以苏俄1918年----法制定为例,为了制定----法,全俄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制宪委员会,全俄执行委员会自身选出5名委员参加制宪委员会工作,内务、司法、民族事务、军事委员部和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出一名代表。正式起草----法时,第一阶段(1918年4月5日-19日1制定总则,第二阶段(1918年4月20日-6月27日1制定根本法草案。这期间通过了委员会各小组制定的----法各部分草案。与全俄执行委员会共同制定----法草案的还有司法委员部,从1918年6月起,司法委员部开始制定----法草案。而我国第一部----法制定时,司法部部长史良连----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都不是。

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国际环境,1954年----法的制定必然是建立在的价值基础上,因而以阶级性为核心内容的主义----法学理论必然成为其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借鉴苏联及各国家的经验是有其合理性的,但问题时,新中国的制宪者们在借鉴苏联等国家----法经验(主要是借鉴1936年斯大林----法的经验)的同时,却失去了对其他类型----法开放并与之交流的机会。

新中国的制宪者们虽然在制宪过程中曾把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时期的----法资料整理汇集,但基本上“没有参照或学习他们的”,更多的则是对其反面经验进行总结,“主要参考的还是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法资料”。在他们看来,“现在资产阶级的----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国家的----法尤其是欺骗和多数人的”“我们对于旧----法的观点只能有一个方针,那就是彻底肃清它,任何形式和任何程度的保留都是错误。”

基于以上认识,新中国的制宪者们,一方面,对欧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基本上采取一概批判的态度,没有对其合理性部分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从而使新中国同世界各国处于隔绝状态,失去了交流的机会和有效借用大多数外国经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我国建国以前----法理论和实践的合理部分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则使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不同历史阶段----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连续性人为地被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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