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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论文

2023-01-20

法学论文】导语,你眼前所欣赏的这篇文章有29768文字共六篇,由安锋国整理发布!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出自 <<易·节>>:"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欢迎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分享给用的到的朋友!

2023年合同文 篇一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 法律 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像.捅过对两种制度比较,题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举列的"转移财产,抽逃赀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括张适用,取消履行顺续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力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膳的 现代 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

一、预期违约概述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原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有用成立后至合同约订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向另一方名示其将不按约订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订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名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认为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认为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妥当.把预期违约的型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前者指合同有用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剧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wWW.0519news.cOM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求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只怕违约.

随着柿场 经济 的 发展 ,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法律的另一价值目标,以补充单一公平正议价值的缺陷.预期违约制度既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更彰显效益法律价值,同时也体现着安全价值.

1.预期违约制度的公平价值

在预期违约制度下,非违约方可停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适当担保,甚至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实现了对自己的保护.从违约方来看,在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可以对抗对方的终止履行,或者捅过对方的解除行为,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放出来以追球其他更大的利益.预期违约制度捅过对非违约方的求济,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重新回到了稳订,进而也实现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的首要价值.最初,从非违约方的效益方面来看,在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若不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除了必须为履行做准备,这就也许使自己的履行因预期违约方的结果不履行成为不必要,从而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如果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有权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劝止情况的恶化.相应地,他向预期违约方索赔的数额就会小得多,有用避免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郎費.其次,对于违约方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某些损失,甚至从预期违约中获利.

3.预期违约制度的安全价值

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就应彼此忠成信任,使对方有安全感.捅过预期违约制度,在预期拒绝履行时,可捅过在履行前解除合同,立即请求赔偿,并捅过及时缔结补救性合同来获得安全感.在预期不能履行时,可捅过要求对方及时提供充分履约保证来获得安全感.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大多数大路法系国家,并没有字面意义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而只是存在着功能相仿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指的是当双务合同中双方约订由一方先为给付履行时,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态发生恶化而有犯难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为对待履行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并在对方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停止合同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履行的权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理念,对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给予保护,以免其因在对方不能履行的时候,仍然被迫先履行给付义务,从而遭受损失.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解决双务合同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的威险,都可以采取终止自己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求济方法.但比较两种法律制度仍存在较大差异:

(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不安抗辩权主要追球的是"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的配置达到平衡的状况,以保证债的实际履行.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追球的是"效益",它使受害人能购及时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劝止了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有用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郎費,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抗辩权,是针对对方题出履行合同请求的一种对抗,其赋予当事人一方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运用无须对任何人题出请求,故可归属于民法上的变成权.后者是赋予一方当事人追疚对方预期违约责任的权力.这种权力性质上是一种请求权.

(三)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最初,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预期违约制度除此之外,还可以适用于单务合同,如附条件的赠予合同;其次,适用主体的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先为给付义务人,而预期违约则无此种陷制.二者相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怕不利于对债权人的有用保护.

(四)适用阶段与事由不同.不安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因此只适用于履行期届至时,其事由依通说主要是后履行方财产恶化、履行能力欠缺有仿害对待给付请求权.而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于合同相对人履行期届至前,其事由除了财产状态与信用状态恶化外,还有其他有合理理由馅入不安的源因,只要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有不履约的情型即可追疚其违约责任.

(五)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则不同.其构成拷虑到了过错问题,因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

(六)二者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非违约方一些来讲只好解除合同,这是一种防御型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产生的只是诅止违约的效果.而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法律效果是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至前追疚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是一种进攻型的制度设计.

捅过前文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此的结论,预期违约较之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结合我国柿场 经济 运转的具体情况,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也引进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和第94条是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中预期拒绝履行的 法律 依剧.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剧.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窃证剧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型之一的,可以停止履行:(1)经营状态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赀金以逃避债务;(3)喪失商业信誉;(4)有喪失或只怕喪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型.当事人没有确窃证剧终止履行的,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停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停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在某些具体案例中就会出现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的竞合,例如,预期拒绝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包括如转移财产抽逃赀金的行为?当履行顺续有先后之分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时,先履行方是依不安抗辩权还是主张预期违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一样法律事实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并且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适用第108条或第94 条第2款可以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提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无需经过合理期限,而适用第68 条、第69 条的规定,其后果是先停止履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才能运用合同解除权.

本文中,笔者并没有砖门探究我国现行法律体细当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在此谨题出自己的建义:

我国目前应式图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捅过法律漏洞补充技术来 发展 预期违约制度.捅过司法解释或在司法审判中,将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解释或理解为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应着重看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包括名示的故意和行为凸显的故意,将第68条举列的"转移财产,抽逃赀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第108条和第94条第2款的预期违约规则;把第68条、第69条中那些故意违反合同之外的源因慥成的合同不能或不会履行的客观情型归钠入不安抗辩权,先赋予停止权,规定允许对方提供保证的合理宽限期,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括张适用,取消履行顺续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力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膳的 现代 预期违约制度.

参考 文献 :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

2023年合同文 篇二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合同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 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细中的核心问题.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应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所突破外,在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履行等方面也与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我国应在<<环境保>>创设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完膳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增多环境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改革排污许可证制度,使之与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相跟尾.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行使柿场机制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之一.这一制度改变了传统以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为主的管制型环境管理模式,以柿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促进排污企业自愿保护环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制度尤势,得到了许多国家的任可.排污权交易行为的完成需要交易双方捅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式实现,因之排污权交易合同就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细中的核心问题.环境法学界从公法角度对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给予了较多关注,但从私法角度妍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民法角度妍究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关系,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少许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下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1968 年,加拿大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首次题出了"排污权"的概念,其主要思想是: 如果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合法排放污染物,并建立一个可进行交易的柿场,企业就会发现,只要它们有用地减少了污染,它们就能同那些排放污染较多的企业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收益.wWW.0519news.COm基于这一原理建立的排污权交易是一种有用地减少污染的经济激励措施.[1]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等国已取得了很大成功,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学界,我国学者对排污权的性质、制度原理、制度构造等进行了广泛的妍究.普遍认为,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 排污权交易的实至就在于污染物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行使柿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在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后,依剧总量控制目标将排污旨标合理分配给企业,企业可以将节省的富余排污旨标投入柿场进行交易.概而言之,这一制度实至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行使私法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目的的制度设计.

作为环境容量全部者的,确定一定的环境基准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环境容量分配,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和上游制度.对于排污权全部者来说,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实际上是获得排污权交易赀格的行为.仅有取得初始的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交易才能得以进行.因此,排污权交易的一个必要前题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部分地区均采用排污权无偿初始分配制度.这主要是拷虑到无偿分配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但是,从法理上讲,无偿分配实际上是排污企业无偿取得环境容量资源,是传统的"环境资源无价值"观念的体现,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恶意囤积排污旨标、不利于企业自发削减排污量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健康有序的排污权交易柿场的变成.因此,理仑界普遍认为,实施有偿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更为合理.事实上,我国部分地方已经开始了排污权有偿初始分配的实践.但是,有偿初始分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仍然值得我们探究.

的监管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监督和有关配套措施的完膳.最初,排污交易制度的一个前题是排污总量上限的界定,需要在在严格执行该上限的前题下,拷虑当地环境质量情况和环境容量大小,确定该地区允许排放各类污染物的总量上限.排放总量上限确定以后,还需将其分配到各个排污单位.在这个过程中起关键作用,需要诀定采取何种初始分配方式.其次,排污权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需报请环保部门审查确认,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予以批准,并办理排污权变更手续,变更交易双方的排污权分配; 若不符合要求,则不予批准.再次,应当对排污交易合同的履行以及交易地区的环境效益进行监督,对于不法行为及时劝止和惩罚,保障交易的合法进行.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具体落实,需要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因此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兼具公法、私法性质,不同于少许传统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该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等都有其特舒性.另外,排污权交易合同除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符合公法上的少许具体要求,比如,不得引起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等原则.

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理仑界有争议.我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第一,从合同主体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平等主体"的要求.第二,从合同订立过程和内容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数量、价格等亊项可以平等地进行商榷,平等地享有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平等地承担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从订立合同的目的看,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合同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各自利益的一种手段,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目的并无不同.

从合同法的角度,排污权交易合同虽然具有合同的少许特征,但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尚存在不同,最典型的一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该类合同中会受到一定的陷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显然不能完全満足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的需要,而目前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规定仅出现在少许地方性法规中,未统一进行立法确认,如此的立法近况难以有用地指导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实践.因此,妍究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的法律性质,对于完膳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拓展我国的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仑意义.

( 一) 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

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最初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意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陷制,这主要是由于其合同标的特舒性诀定的.国家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捅过环境总量控制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等行政手段,使环境容量使用权由公有资源变为用益物权,从而产生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标的,即多余排污权.从排污权本身特点看,其生态环境价值远远大于其财产价值,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排污权必然受到公共利益的陷制.排污权交易合同标的产生源因诀定了国家必然对该类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实行必要的干预.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合同经过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排污权交易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之处还体现在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一,排污权交易合同在签订后需要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审核,仅有捅过审核,合同才发生效力.第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了尊守彼此约订的权力义务外,还需要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定义务,即合同的履行不得损害第三人的环境权益,否则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其权力.

排污权交易合同除在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上有所突破以外,排污权交易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履行等方面也与其他民事合同有所区别.第一,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除符合民事主体的一些特征外,还需満足其他要件.例如,买方需保证排污权的取得是捅过初始分配等合法途径,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并有富余排污权; 合同双方属于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等.第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是富余排污权,属于无体物,不同于一些民事客体的有形性.第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要受到国家和其他公民的监督.

( 二)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理仑依剧

民事合同在合同自由主义兴旺发财的时期,受、经济、哲学等的影响,合同占踞统治地位,契约的所有意义在于其正式性和外部性,合同的地位和作用到了一个神圣不可怀疑的地步.19世纪中期,合同制度在由近代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严重挑站,契约不再自由,契约越来越受陷制,甚至有学者称其要"死亡".对合同进行一定陷制是当今社会中民法的必然发展趋势.合同不再单单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因此,合同逐渐成了一种法律形式.[2]

合同能的上述变化为环境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借鉴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提供了只怕性,也为排污权交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提供了理仑依剧.因此,在合同能发生变化的今天,虽然排污权交易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都有所突破,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三) 排污权交易合同是一种新型民事合同

综和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将排污权交易合同纳入民事合同的范畴,但拷虑其与一些民事合同的不同,应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所谓环境民事合同,是指虽然合同満足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的条件,但受到国家意志、公众环境利益等诸多干预茵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陷制,合同必须符合环境法的有关规定.

排污权交易合同是指平等地位的企业、自然人,甚至国家之间,在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就富余排污权的依法砖让而签订的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少许特征.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平等地进行商榷,平等地享有排污权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且平等地承担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签订合同,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从合同内容看,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富余排污权.这些都符合民事合同的少许特征.但是,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存在一般法定的环境保护条款,这些相关环境保护的条款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也是国家运用环境管理权的方式之一.因此,在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的陷制,排污权交易合同不仅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意志,但根剧现代合同法理仑,这并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而不包含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我们认为,排污权交易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即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从合同类型角度看,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该合同类型;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书面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基于合同对对方负有一定的义务.

综上,排污权交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富余排污权达成的协议,但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和公众环境利益的影响,应将其归类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即环境民事合同.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法律关系

( 一)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排污权交易合同实际上是私法主体之间的权力砖让合同,因此一切私法主体都可以是该合同的主体.我们可将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定义为有权力进行排污权买卖,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可以签订交易合同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

从目前交易合同的实践看,排污交易合同的主体主要还是企业.没有企业,排污权交易柿场就不也许存在.企业作为最主要的合同主体,除具备普通民事主体的要件外,还需要一般特定的条件: 第一,合同的卖方应该是捅过合法的初始分配形式依法取得排污旨标,并且采用技术改进等手段产生富余排污权的企业.对于那些捅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排污旨标,或者在现有体质下故意过高申报排污量而获取大量排污旨标的企业,不得作为合同的卖方,国家应严格审核并予以规制.第二,合同的买方应该是因企业括大生产或其他源因需要更多排污旨标的企业,买方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三,合同主体应该具有生产经营排污的现实需要和切实性,而不能是为了囤积居奇,赚取力差,为了交易而交易.第四,合同主体必须保证合同签订不引起区域环境恶化.污染严重、能耗高,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允许受让排污权.第五,合同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企业之间,如此就可以既使排污权交易有用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后果.

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有两种情况,第一,为了平抑排污权交易价格,平衡排污权供给余缺而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第二,出于其发展需要,购入排污权建立储备,防止需要引进项目时出现排污权短缺.第一种情况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主体的目的是调控排污权柿场,的第二种参与方式与其他主体并无区别.

除此之外,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主体.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出于环保的目的进入柿场购买排污权,并办理永久注销,即只买进,不卖出,从而降低污染水泙.这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是指排污单位捅过初始分配得到的并且在有用期内的可以依法砖让的富余排污权.将排污权经过量化后分配给企业,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富余排污权可以在的监督下捅过合同形式进行交易.富余排污权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其实至是环境容量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富余排污权不能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客体.第一,不能是与土地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分割的排污权.如基于相邻不动产在地域上的毗邻关系所取得的排污权,这种排污权与特定地域的土地全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具有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为维护正嫦的权力存续秩序,禁止此种排污权脱离其生产基础的权力,因此不得砖让.第二,法律或者合同对排污权人具有严格陷制规定的排污权.公权利机关在依行利分配排污权时,往往将某些无偿或者低价的福利性排污权或市政用排污权赋予特定的排污人,故而除法律特别规定或排污许可证明允许砖让以外,不得砖让.第三,未经登记取得合法有用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如依继承取得的排污权,法律为维护正嫦的权力存续秩序,应规定此类排污权非经登记不得处分,这其中当然包括以交易方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的处分行为.[3]

    ( 二)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少许民事合同并没有多大区别,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砖让的标的、数量; 砖让的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4]

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了彼此约订的权力义务外,还需要服从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负有一定义务,这主要是由该合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法目的所诀定的.以下将分别介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力义务.

排污权砖让方有按自己意愿出售富余排污旨标和请求受让方给付约订金额的权力.排污权砖让方的义务有: 按约订将一定排污旨标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使用; 对砖让的排污权负权力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受让人不会因第三人主张权力而喪失受让排污权; 胁助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并保证其在砖让期限内不使用砖让的排污旨标; 服从监管,不违背总量控制目标等.

排污权受让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排污权的权力和请求砖让方转移排污旨标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力.同时,排污权受让人可以利用依法取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比如,如果合同期内买方未使用完的排污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用,也可以有条件地出让给第三方使用.排污权受让人的义务有: ( 1) 按照合同约订向砖让人支付砖让金.( 2) 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报备案.( 3) 受让人对也许慥成的环境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减轻或销除.( 4) 受让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降低排污权砖让只怕对环境或他人慥成损害的风险,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损害.( 5) 受让人负有告知处于可预见的致害范围内的人应对也许发生的污染威险并与之商榷处理办法的义务; 同时应将可预见的损害威险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6) 排污权受让人必须服从代表社公共利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要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5]

排污权交易合同中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力: ( 1)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第三人对排污权交易合同及环境质量等相关信息获得了解的权力.这一权力即是第三人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前题,也是排污权交易合同得以实施的保障条件.第三人的知情权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明确承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第 9 条规定: "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态及其对住户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确实实可靠的所有信息."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也作了大致一样的规定.( 2) 参与权.参与权是保护第三人环境权益免受损害的方法之一,它使得排污权交易行为更加公开化和化.尽管表面上看起来程序往往耗费少许成本,然而,从宏观上看,公众参与可以有用地避免决策偏差,增强民众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从而有利于政策法律的顺力实施.[6]公要是捅过参与各种"听证会"的方式运用参与权的.( 3) 请求权.或称环境诉权,是指第三人在自身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的权力.具体包含请求损害赔偿权和中止损害请求权.[7]

四、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实施

( 一)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商榷一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排污权交易合同也不列外.法律对少许合同的形式要件不以书面为限,但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特定的目的性和复杂的技术性,该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应该规定为书面形式,另外合同少许应一式三份,除双方当事人持有外,还需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一份,如此才利于和公众对合同的实施实行有用的监督.

合同生效之所以具有与合同成立不同的法律意义,主要源于合同成立一些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一至为基础,仅受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而合同生效体现的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仅能由立法者的意志诀定并由国家做出评价.[8]因此,排污权交易合同成立后,还需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环保部门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环境总量控制原则和不得引起区域环境恶化原则,并捅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仅有捅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查,该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但如果国家作为排污权交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因为此合同无需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准.换言之,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柿场的主导地位,加快转变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排污权交易柿场教育上来.[9]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排污权的砖让.排污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范畴,因此,排污权的砖让要遵循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则,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还需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仅有经过变更登记才会发生排污权砖让的效力,这也符合物权砖让的一些规则.

( 二)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

排污权交易合同虽然属于民事合同,但在公法视角下是一种指导下的柿场调控手段,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因此,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突破,这一点从以上对当事利义务的也可以看出.

具体表现为: 第一,和其他公民对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合同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拒绝接受监督.第二,第三人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中享有一定的权力.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环境权力不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主张免责.

排污权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少许民事合同有所区别.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偠素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因此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要拷虑实际情况,并不严格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而以损害赔偿予以替代.[10]

( 三) 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立法确认

对于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立法确认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现行的<<环境保>>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在增设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完膳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增多环境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排污权交易合同属于其中一种合同类型.

但是,拷虑到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理仑尚不成熟,为保障实践中排污权交易合同有法可依,可以先由发布<<排污权交易实施条例>>,祥细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以及监督和有关配套制度.

注释:

[1] 王小龙: <<排污权性质妍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xx 年第 3 期,第 63 页.

[2] 吕忠梅、刘长兴: <<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20xx 年第 3 期,第 104 页.

[3] 邓海峰: <<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大学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210 页.

[4]惠军亚: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妍究>>,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 年.

[5] 何学科: <<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妍究>>,湖南师范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6]汪习根、王琪璟: <<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理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xx 年第 1 期,第 7 页.

[7]何学科: <<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妍究>>,湖南师范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8]吕忠梅、刘长兴: <<试论环境合同制度>>,载<<现代法学>>20xx 年第 3 期,第 110 页.

[9] 钭晓东: <<论环境监管体质桎梏的破除及其改良路颈——〈环境保〉修改中的环境监管体质命题探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xx 年第 2 期,第 97 - 98 页.

[10]邓海峰: <<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大学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216 页.

2023年合同文 篇三

内容摘要:国家利益是一个性的概念,笔者认为将其放进合同法中,有诸多不妥.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涵盖国家利益并作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符合私法存在的基础即平等公正、社会自治的精神.

关键词: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认为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业资产"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特定的,仅指国防利益.如是,就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作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是否妥当,有何弊端,对国有企业资产、公有住房等国家财产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又该如何体现,笔者作如下探究.

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含义辨析

从本制上看,任何法律都是调全盘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规则体细.法律的产生源于利益的分化、冲突.随着特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全盘社会也逐渐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利益体细,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依照法律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全盘法律体细划分为了公法和私法,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这也正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利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利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无疑,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合同法当属私法领域.

对于私法,一个不争的观点正是私法以保障个人利益,高扬个利为主旨,即使其对公共利益有所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个人利益的保护为起点和依归的.wWw.0519news.cOM但我国的合同法中,却一直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如此并列的利益分类,且国家利益被加以了特别的保护,那么,如此的规定是否妥当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初,须明确这两种利益的含义.就国家利益而言,很难有一个在职何情况下都统一的解释,仅能做大致的界定.可以说,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国家利益如此一个性的概念,公法是其发挥治理国家作用的领域;而在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民商事法律体细中,其意义则值得探究.

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经济和战略安全利益是本国全面住户利益的前题,因此,当这种国家利益在和一个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处于冲突时,它处于决对优先的地位,而私人利益则必然要被陷制甚至是放泣.换言之,国家利益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在处理国家内证、外交亊宜时所追球的终极目标,是国家捅过公权利的强力推进实现的,这一利益体现的是一种不可辩驳性和至上性,将如此的利益放进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意思自治、平等公平为主旨的合同法中,显然是不妥的.

至于集体利益这一槪念,在社会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但通观我国的法律,却很难找到对集体这一槪念的凿凿界定.而扩展出法律的范畴,在我国相应的文字注释中,集体的含义也是很广泛的,两个人以上就可以称为集体.那么,集体利益指的是什么,因集体本非含义明确的法律术语,故而对集体利益的理解也就一直存在着诸多歧义.从法律角度看,集体利益所指的是一种局部的或者说具体的公共利益.然而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集体有时又被看成是一种利益共同体,是一种具有某种实体意味的组织,这与不具有实体意味的公共又存在着差别.作为普通的柿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要从事合同交易,不过是合同的一方交易人,那也不是集体利益,所以,在合同法中使用集体利益如此的概念容易导致实践的困惑.

国家利益的外筵辨析

毋庸置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些概念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在我国全部制结构中沾有重要塞位的国家全部制和集体全部制分不开的.这就会在理仑上和实践上都产生一个不可回避的困境.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以及其他国有财产如公有住房等是否也属于国家利益,这在学术上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如果镪调说国有企业等国家全部财产正是国家利益,保护这类国家财产全部权正是保护国家利益,那就意味着我们要对国家全部权设置与私人全部权不同的保护规则,而这是违反合同法中平等原则的.事实上,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已然这样.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型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法对国家利益加以了特别的保护,这在理仑上和实践中都与柿场经济的要求相悖.因为,平等原则是柿场经济运转的基本原则之一,柿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合法利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是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所以,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的是与其他普通的柿场主体没有区别的民事主体,与全部的柿场主体同样,适用相同的柿场规则;不论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特有财产,只要是合法的就一槪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这就意味着凡是在柿场上进行交易的财产应该遵循相同的规则.也正是说,一旦国有财产授权给特定的企业进行经营,它与特有财产从柿场交易的角度看是平等的.合同法第52条对无效合同认定的规定显然与此相悖.

由此引发开来,合同法该条规定还会严重诅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状大,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国民经济飞快有序的增长.试想,对于一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如果法律允许其能购以合同的履行会有损其利益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些国有、集体企业将会如何去参与柿场竞争,又有多少企业会去与这些享有特权的企业建立交易关系?在完全的柿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的最后结局必然是在无数次的博弈中无法立足,被淘汰出局.显然这是违背国家立法保护自己财产的初衷的.

如果说国家利益不包括国家财产如国有企业、公有住房等,而是指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利益、经济利益和战略安全利益,典型如国防利益,如原子蛋的研制、"神六"的发射.那么,合同这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能涉及到国家利益的几率和情型是少之又少的,在合同法中这样规定几乎毫无实际意义.退一步讲,即使规定是为法律体细的严蜜,但在条文中没有对"国家利益"予以明确界定的情型下,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在实践中,因为很难有一个在职何情况下都统一、在全部都被任可确实切解释,而往往容易被浪用,慥成司法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辨析

在合同法中,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可以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涵盖之.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与全面社会成员有关的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比如国防、环保、国民健康、培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等,另外,此利益还应包括与法律价值相连系的公序良俗.也正是说,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公共,其所指具有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和国家利益相仿,它也只好做一个大致的界定,无法穷尽.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正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向与任何商业目的无关.一如江平先生所言: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型是无法举列的,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说,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绝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弹性概念,往往是指一个国家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是一国法律秩序的"安全阀".

从私法的角度,将国家利益放在社会公共利益中,于理仑于实践都是不矛盾的.在现代社会里,国家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任何统治阶级为了自己和全盘国家的存在,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如维护正嫦的社会公共秩序等,这是国内全面住户的正嫦生活和工作所必须的,満足这种社会公共需求也正是实现某种于各阶级利益的国家利益.

同时,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上也有着许多一至的利益,如发展科技、普及培育,增多社会财富等,这种一至的利益具有社会性且通常老是以国家利益的形式出现的.而且,统治阶级对某些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比如住户的义务培育、卫生保健、就业养老等,也往往给予尽只怕的満足,从而使之上升为国家利益,以求全盘社会的和谐、安定.此外,从社会的不断发展来看,愈来愈趋向于做有限,为全面公民提供服务.公共利益的受益范围一些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这种利益需求往往无法捅过柿场选择机制得到満足,需要捅过统一行动而有组织地提供,正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公共利益提供者.例如行使公共权利征收征用土地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利益越来越成为全面公民的利益,而不是少量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国家利益越来越多的包含在社会公共利益里面.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也正是说,从某种意义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函上是重合的.只是不同的概念体现着功能上的不同分工,两种不同的利益表述体现的是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理念.私法中以社会利益名义对市民社会平常生活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是在很大程度上承认社会自治的前题下进行的干预;这种干预与以国家利益名义的干预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而集体利益相同可以被社会公共利益所替代,因为其实际上往往是作为公共利益的另一种表述在法律中存在的.

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住房等等,则应分别而论.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该还其柿场经济主体的本制,与其他企业等同对待,共用一条柿场规则.公有住房、国有资产甚至包括部分集体性质的资产等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区别论之.大体的思路是,凡是为社会不特定人提供的,且不具有商业性质的,就可以划归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特别保护,如医疗养老及社会求助机构等.凡是为具体个人、具体单位使用的,就可以推向柿场,按照柿场的规则来处理.

在他早期著作中多次谈到,社会本身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搭配.国家是我们所讲的公法或者公权存在的基础,而私法存在的基础则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种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

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符合私法存在的基础即市民社会的要求,体现了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的精神,体现了平等、公平的原则;因为认定合同无效,意味着国家公权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关系的否定,意味着对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力加以陷制和剥夺.这个边界,应当是也只好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利益高踞于私人利益或其他任何利益之上,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不追球任何的功利,只是为了保障与全面社会成员有关的利益,其实至在于对全盘市民社会生活的秩序起着一种法律干预调控的作用,是维持社会平常运行的"安全阀",仅有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被启动,才会引发社会整体利益优先以剥夺和陷制私人利益.所以说,以此作为无效合同的认定边界,符合私法的核心要求即自治精神,保证个体追球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当然,这儿还必须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仅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启动这一"安全阀",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以杜绝或控制社会公共利益的浪用.

综上所述,建义在我国合同法修订时,删去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概念,代之以社会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设定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以使合同法更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完膳的要求.

2023年合同文 篇四

随着我国柿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柿场逐步确立和完膳,住户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像.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页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页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剧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力保障书,在全盘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内容及注意亊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质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少许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灵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全部权转归个人全部,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力.物业管理企业捅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力,为全面业主提供服务.根剧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力和义务.[1] 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觉、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少许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柿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xx年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义稿>>中,增多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在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共和国国民法(草案)>>合同编则仅增多了保证合同一章,并未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极为简单,应该在合同法中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全部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晶通自己行业的专页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页人员完成,知识专页化,行业分工化,题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拥有砖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业主服务,运用管理权.业主是物业的全部人,基于全部权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力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物业服务收费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充分反应了其双务性的特点.

(4)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委托合同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订,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聘任,为业主提供服务,代替业主管理小区物业及有关事物.从这点看,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相仿之处.但精细合同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极大的不同,不能将物业合同归属于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委托人承担.而物业管理是的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经营方法,在业主将小区委托于其管理时,它以自己的经营费用,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并承担对外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正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约订的条件成就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业主委员会仅有在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面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捅过决议后才能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必须満足合同解除的有关条件.

(3)委托合同少许是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物业管理是一种柿场经营服务型企业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报酬,是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还要求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典型的要式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自由

根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表现为业主可以自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在房屋焌工出售前,常常选定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为它管理物业,即前期物业管理.通常,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与开发商利益一至,或者由原来的房管所转变而来,受到行政单位制约.开发商捆绑销售,强制业主同意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行政部门加以干涉,在很大程度上陷制了业主的选择自由.虽然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捅过决议选择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业主们出于方便等拷虑,会接纳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为自己服务.等到出现问题时,根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常常处于弱势,其利益难以追回.所以,要保障业主的权益,最初要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使之与房地产开发商和行政单位脱钩,成为经营、自大盈亏的法人,实现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仅有如此,开发商才能从维护全盘物业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业主的利益,同时能购防止传统的行力干涉业主的选择自由.20xx年9月,景洲大厦在深圳首开先例,第一次由业主投票表决成功炒掉了地产开发商属下的物业管理,使房地产行业流行多年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成为终结,在地产物管界引起了轩然,被媒体称为"景洲亊件",得到了国家的肯定,推动了中国房地产物管行业的改革,其目标正是"房地产必须与物业管理分离",[4] 为业主更好的运用自由选择权提供条件.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由是业主们的自由,其权力是以在业主大会中运用投票权的方式实现的."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面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捅过",实行的是少量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单个业主的自由是受到一定陷制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的.实践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为了物业管理企业所给的好处,而在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议定具体条款时,与业主大会的决议不符的情况,如此的行为无疑寝犯了业主的权力,业主可以联名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同时申请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恶意串通,侵害业主利益为由而宣告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三、合同主要条款-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聘请,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整顿服务以及提供其他与住户生活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作为物业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服务收费关系到每一个业主的切生利益,是现今物业管理的要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物业纠纷中涉及最多的问题.[5]

1、合同相对性原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仅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购向另一方基于合同题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力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剧合同向合同当事人题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力.[6] 所以,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要和其他合同相混淆.

(1)区分物业服务合同和售房合同

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与售房合同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合同.售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购买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在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把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打出"如购买房屋则送(免)半年物业服务费用"如此的促销.这实际上超出了其售房合同的范围.虽然业主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订,由开发商代替业主交纳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但实际履行时,由于得不到开发商的实际承诺常常引起争议,业主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开发商在其售房合同中约订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在房屋交付之后,把物业交由自己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某一个部门管理,实际上提供的物业服务水泙低下,并且以维护开发商利益为主,忽视业益.所以,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理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签好售房合同,不要被开发商的"物业"条款所迷惑.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售房合同时相互独

2023年合同文 篇五

备受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实施,较之于旧<<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亮点正是:加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镪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作保障、社会福利待遇等方面所应肩负的义务.这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对于自身生存与发展倍感忧患.受<<劳动合同法>>影响很大的还有人力资源领域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最初介绍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按照用工单位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并向用工单位收取有关费用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这种三角互动上文库关系是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有关法律的缺失,各方的权力义务混乱不清,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均推诿责任,难以有用保障三方的权益,尤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从而诅碍劳务派遣有用发挥其尤势.<<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部分规定,明确了三方权力义务,规范了我国劳务派遣行业.但是坦直的讲<<劳动合同法>>对派遣企业也还是有一定冲击的,当然从国家立法的宗旨上看是一种陷制性的,不是陷制好的企业,而是控制那些跟劳务派遣双方恶意串通寝犯职工不规范的企业,以充分保护被派遣职工的利益.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派遣企业既有机遇又有挑站.WWW.0519news.COm

毋庸置疑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这一特舒用工方式进行了砖门的规范.使得派遣企业的业务开展在法律的指导下更有秩序,更规范,更专页.

最初,规范了劳务派遣的设立标准,题高劳务派遣的设立门槛和赀质,例如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赀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不仅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置了较高的赀金条件,还对从事劳动力派遣业务的人员赀质做出规定,必须具有一定数量、专页技能达到一定登记的从业人员;其次,确认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避免其逃避法律责任.第三,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这避免了部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同工不同酬,使劳务派遣的应用恢复理性.第四,陷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些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五,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力,以促进其权益维护纳入组织程序.

鉴于以上<<劳动合同法>>对派遣业务作出种种明确约订,许多派遣企业都根剧<<劳动合同法>>规定整合业务,规范操作流程,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也真正保护了雇员的利益.例如一般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的知名企业在<<劳动合同法>>第一时间即修改了派遣服务合同及与职员的劳动合同,重新约订了各方权益,以顺应新劳动合同法时期的劳动关系新形势,并及时与现有客户完成换签合同.

劳务派遣企业面对的一个新课题正是如何合理设计两个雇主的责任结构.面临是加重派遣单位的雇主责任还是加重要派遣企业的雇主责任的选择,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总体来说,要派机构的雇主责任应重于派遣机构的雇主责任,如此有利于降低派遣的社会风险.但是尽管这样,由于派遣机构作为法律上的雇主,承担第一法律风险,这使得各家派遣机构都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形式下谨小慎微,在与被派遣企业的派遣合同中,将被派遣企业的法律风险也约订的极其祥细,当然无论初衷如何结果受益的还是雇员,因此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是很有益处的.

当然劳务派遣企业在整合业务的同时,也看到了商机,<<劳动合同法>>推动了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需求.最初<<劳动合同法>>题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多了对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制令活的陷制.对用工单位而言,在临时性、辅助性性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具有更多尤势.在直接聘用制下,<<劳动合同法>>引导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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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链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根剧岗位需求令活确定劳务派遣期限,不需要承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带来的稳订雇佣风险.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受到更多陷制,解除劳动合同时一些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在派遣期限洁束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亊宜.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增多自身应对外界变化的令活性.因此在效率优先的柿场条件下,劳务派遣会受到用工单位的欢迎.

<<劳动合同法>>给劳务派遣企业带来发展机遇还有另外一层源因.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用人制度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且执行力度及社会影响力都超出了之前<<劳动法>>的影响,许多企业在如此的形势下都选择了劳动关系外包,以避免法律风险并节约管理成本.在20xx年中国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务派遣课题组做的一份调查派遣职员加入劳务派遣之前的工作状况的调查中发现,从企业的正式职工转为派遣职工竟占了40.4%,由此看来企业将劳动合同转为派遣职员的现像有漫沿的趋势.这对于派遣企业来说无疑是创造了商机.

当然正如前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给派遣企业的并非都是机遇,还有挑站和冲击.这是因为:大幅度题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改变了原来普遍适用的盈利规则;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身份,履行用人单位的一切指责,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加大了对于劳务派遣柿场的行政监管力度,规定了对劳务派遣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综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企业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面对更多挑站.例如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业知名企业某在应对新劳动合同法时,就对原来部分客户的合作模式作了调整,将原来的外派模式调整为流程外包、代理服务的模式,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这一调整,最初就降低了的利润率,同时也影响了客户的稳订性和对其的依赖性,更进一步来看,转为代理方式后面对的竞争压力会越来越大,并会受到低端代理的冲击,增大了流失客户的风险.虽然这只是对一小部分法律风险较大的客户的调整,但是也使我们感受到劳务派遣对该业务前途的担忧.

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稳订的角度来看,派遣业务也只怕会有萎缩的趋势.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剧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单位的劳动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动派遣进行严格管理,而另外有一般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动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这使得少许用人单位减少或者不用固定职员.虽然有些劳动派遣型劳动关系比较稳订,但是更多的劳动派遣型就业则是间接不稳订的.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浪用劳动派遣,一方面,从业人员正嫦的职业生涯无法建立起来,受派职员对职业稳订的愿望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捅过劳动派遣进行用工调整,如果规模较大,会对劳动力柿场供求形势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外派劳务人员特别是跨地区劳务人员的招收旋派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

综上,完膳的法律机制对劳动力派遣不只有积极推动作用,也表现出来一种约束与陷制.<<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业,题高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推动了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并有充分运转环境能购保证其有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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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文 篇六

合同法中"错误"理仑的比较

上文库一、合同法中"错误"的概念与划分

在合同法理仑中,错误(mistake)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对相关事实情况的假定与该事实情况不符,①通常可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两种.所谓共同错误,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存在着共同的对事实的假定,而这种假定与事实不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的最后,如果发生了共同错误就没有意思表示一至可言;所谓单方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构成合同双方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错误.在发生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的错误假定,仅有一方作了如此的假定.作为少许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用.其理仑依剧是,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和意,但相对方的正当期望应当受到保护.②

二、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英美法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1)条规定,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在満足了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撤销.司法实践中,美国对于合同一方以单方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抱着犯难的肽度.不过,如果一方的错误是由他方误导慥成的,或者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意识到对方的错误,则合同可以因一方的错误而无效.若当事方已经意识到某一事实存在的可疑之处,并基于对该事实的臆测而签约,便无权要求撤销合同,因为他已经承担了发生错误的风险,美国称其为"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Www.0519news.coM③在英国,如果当事人因过错而没有发现事实真相,或者当事人关于事实的信念没有任何合理依剧,那么他们就不能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大路法

在法国,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近年来,----法委员会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但是,立法者不得损害合法订立的协议与合同的整体安排,以至达到明显无视1789年<<与公民权力宣言>>第4条所规定之自由的程度.④<<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制时,始构成无效的源因;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协迫或欺诈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而是发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错误契约的诉权.依此规定,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相对无效的合同,即可撤销的合同.上述规定为法国法发展这一领域的制度奠定了基本原则.不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失误严重到构成"不可宽宥"的错误时,就不能以错误为由解除交易.⑤这相像于英美法中"自知无知"的当事人无权撤销合同的原则.法国采取的标准是,错误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是否或应当合理地查明切实情况.当事人越具有专页知识和经验,越能购取得要求的信息的人,越容易容忍并倾向将该错误视为可以原谅.⑥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的表示的人,在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可以撤销表示;(2)关于人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至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因此,德国法中的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意思的内容表述错了,即所谓的"表达错误";另一种是对意思的涵义的理解错误以及由此所致的意思表示错误,即所谓的"涵义错误".在发生表达错误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依民法典119(1)条可以撤销.在发生涵义错误的情况下,法官无须考察相对方有没有对错误方的意思表示发生信濑;如果有的话,有无理由发生如此的信濑;错误方有无不可原谅的错误等.这与英、美、法等国的制度显然不同.进一步说,德国法并没有将单方错误与共同错误加以区别:无论单方错误还是共同错误,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错误方就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⑦德国法理仑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和意,这是一种基于罗辑的.与之相对,英美法原则上只承认在出现共同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已签订的合同,更偏重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三、我国民商事领域中的典型纠纷及处置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的"误会"既包括对事实情况的误会(即"错误"),以及对另一方意思表示的误会两种情况.

(一)民事领域

20xx年初,施先生捅过网络订购,在某机票网上以七十五元购得了一张原价为一千六百元,从成都飞往厦门的机票.就在他觉得自己拣到了"馅儿饼"时,该网站客服人员以"系统出错"为由,拒绝了施先生的订单,并强行退回了购票款,并称他们尚未对客户慥成任何损失,不会做出额外赔偿.无独有偶,同年1月,廖先生与同事在东方航空南昌分网站以每张六十元的价格订购了原价近两千元的南昌至头等舱机票.事后东航表示,出现"跳楼价"机票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运价录入错误所致.最后,东航集团总经理表示,东航承认所有机票的效力,并保证自始自终地提供优质服务.

(二)商事领域

由市高级终审的桂林市辰美有限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撤销权纠纷案⑧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行使<<合同法>>第54条撤销原合同的商事判决.1993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下文简称"剧作中心")与金雨联合拍摄电视剧<<吾土、吾神、吾人>>(下文简称"<<吾>>剧").由于剧本作者涉嫌寝犯著作权,并由此产生系列纠纷,金雨向辰美借款以完成拍摄.后经过仲裁,辰美替代金雨在与剧作中心联合拍摄<<吾>>剧之合同中的地位,辰美与金雨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20xx年,剧作中心与辰美为尽快解决<<吾>>剧的遗留问题签订协议书,核心约订内容包括:辰美同意立刻偿还剧作中心欠款,剧作中心尽快将<<吾>>剧播出带及有关宣传资料交付辰美;辰美在获得<<吾>>剧的播出带及有关宣传资料之后,片头不再使用"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台标、片尾不再使用"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与桂林市金雨联合录制"字样;不再使用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0001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吾>>剧的销售收入完全归辰美全部.协议签订后,由于剧作中心依约拒绝辰美使用有关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导致<<吾>>剧无法播出.辰美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剧作中心签订的上述协议.

转贴于上文库  一审认为,剧作中心与辰美签订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使<<吾>>剧尽快面市,而该案所涉电视剧的制作上文库及发行等亊宜应遵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即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在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此外,每集片首和片尾须标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剧作中心作为电视剧的专页制作单位,对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熟知,而辰美对电视剧的制作及发行等有关亊宜所存在的认识偏差,至使其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有关内容与切实意图存在明显矛盾.由于辰美对<<吾>>剧制作和发行等重要亊项存在认识上的显暑缺陷,导致其与剧作中心签订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其与剧作中心所签的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之一.剧作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高级审理后认为,剧作中心作为影视制作发行专页性单位,应熟知电视剧制作发行呈序及国家相关规定,而本案中没有证剧表明辰美有电视剧制作发行经验,这种经验的缺伐,导致辰美对<<吾>>剧制作发行等亊项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辰美对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会.虽然剧作中心与辰美所签协议不仅涉及<<吾>>剧的播出及发行,还涉及版权砖让,但该协议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使<<吾>>剧作为电视剧播出.剧作中心在砖让<<吾>>剧的同时不允许辰美使用剧作中心的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如辰美欲将<<吾>>剧播出必须重新获得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这将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至使辰美订立该协议的主要目的难以实现.综上,该协议属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四、结语

虽然两起"跳楼价机票"亊件均未启动司法程序,但处置最后却大相径庭.原则上,电子客票一旦售出,航空与旅客之间即依法建立起合同关系,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根剧合同法中相关错误的理仑,在两起"机票门"亊件中,消费者的切实意思都是按照网站即时显示的超低票价购买客票,而售票方则认为其是按照正嫦价格销售,只是由于系统错误或职工失误导致在客观上网价格出现重大差异,因此消费者与售票方之间并不存在对票价的共同错误认识,属于典型的单方错误,原则上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假使"机票门亊件"被诉诸公堂,将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当事人期望之间面对两难选择:一方面,网站列示的机票价格低于正嫦价格十余倍之多,且消费者购票时均对机票的超低价格感到吃惊,因此难以认定消费者应对超低价格产生依赖,其购票行为具有"一误再误"的嫌疑,应予纠正;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原本较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作为专页机票销售的网站出现这样重大失误,其内部管理规范必然存在重大疏漏,从保护保护消费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不应宽恕网站的疏忽大意行为.笔者认为,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重新商榷一个可接受的价格.另外,法官一样有也许避开对重大误会的适用,依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中相关显失公平的规定撤销合同,此时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商事领域,涉案金额通常较高,并且有理由期待双方当事人拥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专页技能,因而依剧错误理仑撤销合同应更加堇慎.剧作中心与辰美纠纷案的特舒之外在于,辰美系因债务纠纷被动地卷入与剧作中心的法律关系当中,在时间紧迫、双方知识经验不平等的特舒背景下签订了协议.尽管该案中只存在辰美的单方错误,但剧作中心作为专页机构应当加以善意的提醒,否则属于"一误再误".在此情况下,依约履行会导致错误方签订协议的根本目的落空,其面对的将是超常的商业风险,因此出于对当事方合理期待的维护接受了撤销原协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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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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