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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_刑法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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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_刑法论文十篇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_刑法论文十篇

党建论文】导语,我们大家眼前所阅读的本篇文章共有54871文字,由倪伟汉仔细订正之后,发布于范万文网!功能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gōng néng,注音为ㄍㄨㄙ ㄣㄥˊ.意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语出《汉书·宣帝纪》:“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_刑法论文十篇倘若你对这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请告诉我们!

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_刑xx文 第一篇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改革 

内容提要: 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价值、效力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的区别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发布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进行了系统的构想,以期为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区别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我国现在也不存在移植判例法制度的条件。

(一)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区别

“判例”、“判例法”、“判例制度”、“先例制度”等等,是西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通常使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背后是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以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称为“判例法”,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要求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的特别是上级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遵循先例,但是,按照英美法学家的说法,“先例”的约束力来自于实质推理的正确性和说服力, 并基于审级的分工而得到维持。wWw.meiword.coM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者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一般来说,下级都遵从上级的判例,否则,下级作出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审时被撤销。可见,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并不是某些国家特有的法律现象。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们欲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仍然存在本质区别,主要是:

第一,创立规则与解释规则的区别。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保持我国目前的法的正式渊源体系的前提下,完善法律适用。是以成文法为主,结合司法解释,以案例指导为辅,在不影响成文法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前提下,借鉴判例法的一些具体做法,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而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不涉及改造既有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因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等同于“判例制度”、“先例制度”,而是将单个的“案例”通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和发布后,使其上升到对执法办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层面,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起到随机的“参考”作用。但是,参考与指导的区别仅仅限于用语上的不同,并不表明这二者在效力层级上有实质的区别。一些学者对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深感忧虑,认为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司法立法”、“法官造法”,是对立法权的僭越。实际上,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只是对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进行比较原则的解释,虽然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并不具有创设法律规则的地位和作用。至于具体案件,如果最高司法机关按照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作出批复,则属于司法解释性质;如果仅仅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则仅有指导、参考作用,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约束力。

第二,积极指导与自发约束的区别。我国司法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司法机关主导、根据规定的程序筛选、报送、审查、发布的一种制度,是对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的积极挖掘和主导确立,是一种主动的司法行为。此外,指导性案例的办理者与发布者不一定同一,甚至在大多数时候不是同一的。西方国家的判例则是法官具体承办的案件由于在解决某一类案件、处理某个法律关系上具有创制规则的先例作用,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自动自发地发挥作用的,不存在的确认和发布程序,案件的裁判者也不负有整理和发布案例的义务,其先例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其他法官和律师。

第三,有无司法管理功能的区别。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司法管理制度的创新。指导性案例在诉讼外程序中自下而上报送然后又自上而下发布,其中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办理某类案件的意见和政策倾向,因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宏观业务指导功能,发布指导性案例也就成为司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下,先例形成于诉讼程序之中,不存在最高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典型案例并发布的机制,因此,其作用发挥是随机的,不具有司法管理的意向和功能。

(二)我国移植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不具有可行性

在研究和探索建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也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从判例的优点入手的。但我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并未提供判例法制度存在的空间。

第一,判例法制度不适合中国现行的制度。----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各级都由选举产生,对负责,受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不能等同于法律,它只是在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具有拘束力。若实行判例法制度,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创造的判例法也约束国家权力机关,不符合我国----法规定,是对----法体制的破坏。判例法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理是密切联系的,表现为权力之间的制约。判例法制度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的是“法官造法”,法官成为立法的主体,对其他机关立法权具有制约职能。这种分权制衡的体制与我国的政体模式明显不符,故判例法的实行在我国缺乏其基本的基础,无法套用。

第二,判例法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考察判例法制度的发展过程可见,英美等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并不是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之间进行比较后的理性选择,而是在先于议会诞生,立法机构缺位而导致的缺乏成文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无可奈何的做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制定的判例法弥补了制定法的空缺,强化了司法造法的强势地位。尽管如此,判例法仍然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弊端之一是判例数量众多,卷帙浩繁。如美国至今至少有三四百万件判例,单单这一点就导致了查阅上的严重困难。英国的判例数则比美国还要多。 [2]弊端之二是众多判例之间相互抵牾和矛盾,难以选择。实际上,遵循先例常常指在相互竞争的先例中做出一个以政策为根据的选择,或对一个先例的范围做一个受政策影响的解释。“全景的判例法上散落着前后不一致的先例,当下的法官可以从中挑拣和选择,如果需要,一个曾经死亡的但没有给过一个像样葬礼的先例会重生。” [3]弊端之三是具有很强的迟滞性和保守性。判例法强调案件的判决保持与历史陈案的一致。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大多数普通法部门中,判例由最高(或高等)判决这个条件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先例。只要某个判例中的实质推理存在疑问,它就必须经历一段评估考察期,而后才能被视为确定的、有效的法律。 [4]这是一个极为缓慢的蒸馏过程,不如成文法有利于法律的变革,易适应时代的要求。西方法学家认为:遵循先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拒绝纠正错误,而在科学研究中,人们会认为这种姿态非常奇怪。 [5]我国当前社会各方面变化迅即而深刻,如果实行判例法制度,既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无法与成文法的体制和传统相协调。因此,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总结和推广司法经验、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不是要实行判例制度。

第三,判例法国家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日渐弱化,法律改革主要取向成文法化。20世纪上半叶,遵循先例原则“严格观”盛行于英国,认为所有都有义务遵循自己先前作出的判决,下级也有义务遵循上级的判决。直至20世纪流行于英国并目前盛行于美国的“宽松观”则认为,终审不受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的约束。 [6]事实上,判例法带来的不确定性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为了弥补判例法的局限性,英美等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立法的形式进行法律改革。

第四,我国不仅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而且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的司法工作面临的问题是执法不统一而不是无法可依。此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司法解释职能,制订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司法工作的需要。据初步统计,建国以来,最高检察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制发司法解释文件近900件,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正确、统一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制定的司法解释数量更多,涉及范围更广。

(三)正确把握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十分密切。从过去的经验看,有一些司法解释是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出现的,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对个案请示进行的答复,从外观上确实难以与指导性案例区分。一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单个的案例一般也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不能将其视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是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生动、直观的解释,是一种司法解释方式。其实,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效力上的。按照司法解释工作程序审议并以最高司法机关正式文件发布的典型案例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筛选、报送并确认和发布的案例是指导性案例,具有参考、指导作用。

有学者提出,最高司法机关应该更加重视个案批复工作,并将目前司法解释中的“批复”附上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必要另外增加案例指导制度。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与案件批复不能相互代替。案件批复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其制定程序较为严格,是对具体案件的最终处理作出决定。这就决定了案件批复在数量上受到严格限制,指导范围十分有限。而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对自身或者下级司法机关已经办理终结的案件,认为具有指导价值,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布。要正确处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应当在继续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考、指导作用,为在司法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提供生动、准确、具体的指导;要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重要来源,注意从指导性案例中发现执法中的普遍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及时总结、提炼,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司法解释,形成规范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下级司法机关请示的案件,认为具有典型意义但制发司法解释条件不成熟,也不宜直接作出答复的,可以对案件的继续办理进行具体指导后,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因此,案例指导制度不应当取代司法解释,只能是司法解释的有益补充,最高司法机关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仍然应当积极开展司法解释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增强司法解释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总之,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深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司法经验,顺应世界两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深刻把握我国司法工作规律和总结司法管理经验基础上,在坚持我国固有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前提下,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成文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为目的,充分发挥案例的客观指导作用的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新发展。

(四)正确理解案例指导制度与立法的关系

案例指导制度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担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会在事实上形成“司法立法”、“法官造法”,使我国的立法体制由一元化模式演化为二元化模式。如前所述,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个本质区别是,我们的指导性案例不创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不属于法律渊源,其作用在于“指导”,是总结司法经验,运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因此,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超越现行立法体制。我们应当把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机关参与国家法律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途径和载体,注意挖掘案例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功能,善于从案例中归纳出具体的法律规则,为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准确、真实的实践依据。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指导性案例的选择

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二是选择什么样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局限于最高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符合要求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依照有关程序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在基层,新型、疑难、重大、复杂、典型的案件往往都是由包括基层司法机关在内的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作用,才能拓宽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渠道,全面掌握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案例指导的主要功能是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以维护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不是要建立类似西方的判例制度,不必全面铺开,要突出重点,并根据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加以调整。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广大群众对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因此,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重点是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据此,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等。第二,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指导价值。第三,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本意。第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理结果恰当。第五,符合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要求等形式要素。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有观点认为,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分级颁布实施的立法体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各级司法机关都有权发布典型案例,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其辖区范围。有的认为,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司法机关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有的认为,各级司法机关均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问题,关系到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权威性。如果各级司法机关都可以发布典型案例,很容易导致案例指导的滥用,也容易产生不同司法机关包括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指导性案例的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甚至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不符。最高司法机关在智力储备、政策考量、利益权衡、协调各方等方面都有着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与司法解释的目的相一致,对于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担忧也将会减至最小。为了突出重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扩大指导面,由最高司法机关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是适宜的。如果授予地方司法机关确认指导性案例的权限,则很可能导致指导性案例的繁杂混乱。

(三)指导性案例的报送

为保证案例指导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宜实行双轨制,即一方面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申报,按照“层层筛选、逐级上报”的原则,由省级司法机关选送至最高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是最高司法机关根据一个时期业务指导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征集某方面的典型案例,从中筛选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指导性案例的报送事关重大,应当设置严格的审查把关程序。宜由各级司法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初步遴选本院办结的案例,并对下级司法机关报送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报送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司法机关,层报最高司法机关。

(四)指导性案例的确认

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应当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组织、指导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应当集中各业务部门的智慧,协调好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认识和工作部署。为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专设案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例进行审查和确认。

有学者提出,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最高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最终审查确认。由最高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确定指导性案例,确实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但也要看到,由最高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指导性案例,所增加的工作量恐怕难以承受,可能在客观上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和案例指导工作的及时性。更重要的是,如果指导性案例的审议确认程序与司法解释一致,就会产生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二者效力层级相同的问题。因此,最佳方案是建立案例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确定指导性案例。这样规定,既便于吸收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也不妨碍案例指导委员会将有关重大案件或者涉及的重大问题提请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审议;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认为有指导意义的,也可以责成案例指导委员会研究后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五)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指导性案例为社会公众知悉,对于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保证其事实上的约束力,接受公众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指导性案例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以体现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便于法律职业人士、社会公众了解和运用指导性案例。司法机关应当把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让社会各界知悉指导性案例,监督司法工作。

(六)指导性案例的整理和编纂

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所以得到遵循,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就是有大量的《判例汇编》。司法先例只有在其得到汇编出版时才能发挥作用。 [7]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以方便对指导性案例的检索和使用。

此外,最高司法机关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专题研究,做好案例指导工作与司法解释工作的衔接。汇编中认为有案例应当废止的,经案例指导委员会确定后再予以发布;认为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制作司法解释的程序办理。

(七)指导性案例的废止

指导性案例一经发布,即具有普遍指导价值,为了方便各级和检察院正确运用指导性案例,有必要规定指导性案例的废止。废止的情形主要包括:指导性案例被撤销或其最终的处理决定被改变;新的法律、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处理原则和理由因情况变化已不合时宜;其他应当废止指导性案例的情形。

废止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主要包括自动失效和宣告废止。指导性案例的自动失效,即指导性案例与新法相抵触,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时,自动丧失约束力,无需通过特定程序予以宣告。当然,最高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委员会也可以对可自动失效的指导性案例宣告废止。最高司法机关各业务部门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均可向最高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委员会提出废止指导性案例的书面建议,案例指导委员会也可自行进行审查和清理。

有学者提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设计不需要建立“废止”(或者失效)的程序。其理由有二:第一,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裁判文书生效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只有发现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已生效的裁判不发生“废止”、“失效”的问题。第二,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不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它随着新法律、新司法解释的颁布,或者原法律、原司法解释的修改而自然失效。

我们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废止不能等同于对案件判决的撤销或变更。指导性案例的废止的目的在于“终止”不适宜的案例的指导作用,不是对案件的撤销,也不改变案件本身的裁判内容。如果对丧失指导价值的案例不予以废止,就难以对其指导效力的丧失进行明确的宣告,不利于指导执法办案工作。在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这种必要性就更为明显。

除了上述操作程序等制度“主干”外,完整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应当包括必要的配套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例指导激励机制。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是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案例来源。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可规定,所办理的案件被最高司法机关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给予办案司法人员表彰和奖励,以调动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能够在执法办案中注意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和有关案例,确保案件质量,积极推荐和申报指导性案例。

二是建立案例讲评机制。目前,不少地方司法机关普遍实行了案例讲评等业务指导制度,将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报送与案例讲评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集中集体智慧,促使司法人员增强执法办案的质量意识,夯实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基础,促进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发展。

三是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司法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事关司法工作全局,也涉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调,防止各自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发布取得良好效果,必要时应当就拟确认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征求地方司法机关的意见。

[1]参见[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99页。

[2]前引 [1],p.s.阿蒂亚、r.s.萨默斯书,第100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42页。

[4]前引 [1],p.s.阿蒂亚、r.s.萨默斯书,第100页。

[5]前引 [3],理查德?a.波斯纳书,第104页。

[6]前引 [1],p.s.阿蒂亚、r.s.萨默斯书,第99页。

[7]周道鸾:《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律》20xx年第1期。

公交车载电视xx传播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_新闻传播论文 第二篇

摘要 本文试以公交车载电视为例,传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字 公交车栽电视 移动电视 传播

近年来,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进入人们的视野,这就是移动电视。移动电视也称为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和普通模拟电视一样,两者都是通过电视台设置的天线,发射无线电波覆盖电视用户,客户通过接收天线和电视收视节月。它是数字技术、广播技术(主要是指地面传输技术)的具体应用。不同类型的移动电视因其自身特点,所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又呈现出各自的传播特点。20xx年《20xx年  3,收视环境不理想

的传播效果往往受制于自身特点、受众状态、和收视环境三大因素的影n向。从公交车载的传播环境来看,上下班高峰期,公交车上乘客较多,各种声音掺杂在一起,严重影响的传播效果。一方面,收视环境较为啃杂,片声音基本上被淹没了,即使是能看见画面的受众也很可能听不清声音。另一方面,车上乘客较多的时候,站在前面的乘客难免会挡住后面乘客的视线,即使听见声音,也看不见画面。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信息的传播,造成信息缺失。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乘客少时,信息传播效果好,但受众较少;乘客多时,传播效果大大下降,获取信息的受众数量也较小。受众受到其他乘客频繁上下车的影响,以及时刻注意自己是否到达下车站点,这些都会分散受众接收信息的注意力,致使信息传播效果下降。wWw.meiword.COm公交车载电视采用的数字,行车途中,收视质量容易受到建筑物的影响,如进入地下通道或经过高楼大厦时,电视画面经常中断。一则正在播出的,突然出现画面不清晰,声音中断,直接影响受众观看片的心情,同时也使信息缺失。以上各种原因直接导致公交车载电视的传播效果大打折扣。

二、公交车载电视传播 发展 建议

公交车载电视最大的特点就是实现了移动收看,这让许多固定上班上学的受众群体可以“边走边看”,抓住受众的闲散注意力投放,然而在各种媒介抢夺受众资源的激烈竞争下,仅仅依靠这一个卖点不足以提高公交车载电视的核心竞争力。公交车载电视传播效果截至目前为止的表现,令许多商不甚满意,甚至出现悲观情绪,认为公交车载电视传播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使得传播效果大打折扣。究其原因,除了目前技术上的障碍导致电视画面中断,声音断断续续之外。造成传播效果不理想的很大原因在于播放片本身。因此,对片可以做适当调整,从另一方面提高效果。

1 明确定位,合理编排播出顺序

定位是 企业 在经营过程中,为适应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努力使产品差别化,从而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位置,留下印象的新的营销方法。定位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其目的是为了能在顾客心中得到有利的位置。换句话说,要有明确的定位,通过该是要传播品牌,还是要改变消费者原有态度,或是短期内促进销售,有了明确的定位,才能有的放矢,取得预定传播效果。任何一则都必须明确的目标受众,然后根据受众共性,投放相应媒介。公交车载电视是一个个性特征明显的媒介,明确的定位尤为重要。比如在公交车载电视上投放奢侈品,显而易见是白白浪费费用。因为乘坐公交车的是上学上班人群,属于平民大众,日常生活中主要是消费日用品,食品、牛奶、保健品等。所以中低档消费品更能为目标受众接受。根据受众乘车时间和时段,精心编排播出内容、顺序和频次,调查显示,多次重复播出不一定就能提高效果。还会让受众产生逆反心理。根据受众的接受心理,把丰富多样的不同,如奶制品、汉堡包、饮料、啤酒等循环播放,接受效果更为明显。受众对在节目中捅播的数量,时长,内容都有一定的忍耐限度,超过一定的量,必然会影响受众接收效果,不仅不会带来希望达到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受众反感,产生抵触情绪,造成对公交车载电视的不好印象,进而对本身留下负面评价。

2 重视质量,提升形象

纸质媒体“内容为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电视,公交车载电视利用的是人们的时问碎片,要在短时间内吸引受众眼球,引起关注,记住信息,本身的质量更为重要。aidma模式指出,传播效果分为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desire—欲望,memory—记忆,action—行动五阶段,首先要引起目标受众的注意,才能有后面的四个阶段发生,所以引起注意至关重要。考虑到公交车载电视本身特点,媒体具有户外的某些特征,片不宜过长,最好控制在15秒左右,明星代言能迅速引起受众注意,提高关注度,制作有新意,用独特的创意征服受众一目前大多公交车载电视与传统电视具有同质化倾向,没有根据自身传播体系量身定制,根据公交车载电视自身特点,要求色彩鲜明,冲击力强,能在短时间内吸引受众,同时还应配上字幕,作为声音的补充。一些减肥丰胸人流在公交车载电视上泛滥成灾,无论是早晨愉悦的心情还是晚上疲惫的身心,都接受不了这种信息,同时还会让受众对公交车载电视产生抵触情绪,留下不好印象。公交车载电视面对广大受众,本身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必须提升自身形象。首先,公交车载电视运营商和制作商要扬长避短,制作高品质的片,以受众需求为导向,不仅为受众提供信息,还应该让受众感受到审美的愉悦,这样才能使有效传播。其次,公交车载电视应该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播放一定的公益性片,让受众看到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权威媒体。通过提升媒体形象,让受众对该媒体播放的产生信赖。

3 增强互动性

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预设,人类的理性不仅只是工具的理性,而且具有“交往理性”。公众主体能够在互动沟通中自主选择以达到有效地沟通。电视可以让受众产生强烈的消费欲望。但是这不像在商场可以立即购买,电视购物便应运而生,公交车载电视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与受众的互动。比如回复可以获取优惠券,了解更多产品信息,拨打热线可以直接订购。这种互动形式适用于商场和餐饮,有助于促进短期销量,成功举办优惠活动,效果明显。电视信息转瞬即逝,不易于保存,可以把移动电视终端作为更重要的信息服务终端,让它在发布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本地存储。比如某款产品,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通过红外蓝牙技术,让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终端实现和移动电视终端的连接,把想要的视频图片文字下载下来。这样就扩大了公交车载电视的服务范围,最终成为一个无所不在的信息服务终端,使信息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总之,公交车载电视作为一种细分化的新兴媒体,目前发展受到诸多不利条件的阻碍,但从长远来看,前景还是乐观的,这不仅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也需要更多的传播学者投身到这一领域,为公交车载电视及其传播提出理论先导和建设性意见。

新时期的传媒现实期待——新闻精品建构论_新闻传播论文 第三篇

关键词: 社会建构理论 传媒现实建构 新闻精品 理想类型

abstract: china joining wto has brought its media good changes. meanwhile media vulgarization (mv) has got up, which makes a theoretical challenge to journali. based on the western theory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this paper tries to set a hypothesis that the mv status would be deleted in a way of constructing a new media reality oriented by the elite news. and through the concept definition and description the elite news theory has got determined. my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elite news which rose in a “five-one’s elite project” in 1990’s essentially originates from “a new view” over the news and the elite. it also comes as an “ideal type” composed of all the news structures and reporting norms. there’re 3 dimensions in understand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elite news, which are the factual clearness, the thoughtful depth and humanistic-concern highness.

key words: the theory of social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a reality, the elite news and “ideal type”

问题之缘起:如何应对传媒低俗之风的现实挑战

中国“入世”后,“传媒格局出现了喜人的变化”。wwW.meiword.coM[1]与此同时,传媒低俗之风亦呈上升趋势:据日报20xx年末的一则报道称,“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顶替了事实,娱乐覆盖了文化,低俗替代了庄重。前些时候,在社会各界的呼吁和有关方面的努力下,低俗之风曾一度有所收敛,但近日不仅再度抬头,而且还有揭去面纱,愈演愈烈之势……。”以国家级权威媒体对国内同业做措辞如此尖锐的,这在以往并不多见。从它所列举的形形的不良行径中,足见传媒低俗之风已经上升为一个全局性的、久治不愈的顽症。而问题的严重性远不止于此——“媒体‘不人道’、‘无关怀’的姿态,早已引起公愤,但媒体从业人员似乎并不自觉之。”[2]

此论甫出,即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强烈回应。而反应最强烈者,应首推传媒业界。粗略浏览20xx年度各地传媒的相关讯息,已见对传媒低俗之风的新一轮正在兴起。[3]学界也不甘落后,除了散见的“探源”、“思考”、“对策”类文章外,以在当年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指南“新闻学与传播学”分项中赫然出现“传媒低俗化问题研究”为佐证,足见如何从根本上为传媒业界探索新的出路,已经构成了现实对理论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

理论回应:重构传媒现实之假想

理论之探索,历来有“破”有“立”。本文试图以“立”代“破”,即依据“能量守恒和转换定律”所给定的关于一定时空内相互联系的事物“此涨彼消”的基本逻辑的力量,[4]通过建构某种新的传媒现实,从报道量上逐步地抵消、覆盖、直至从报道理念上取代当下传媒业中的低俗化生存状态。斯蒂文•小约翰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指出,现实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是我们这个世纪一个重要的知识领域。它已成为社会 科学 中受人尊敬而又得到广泛接受的一种思想。社会性建构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们进行传播是为了解释事件并与他人交流这些解释,于是通过传播现实得到社会的建构。[5]这意味着,我们置身其中的社会现实世界,是我们参与其中的一种基于现实而超越现实的建构运动的产物。它存在“事件”、“解释”和“传播”三个基本的维度。其中,“事件”是现实建构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对事件的“解释”构成社会建构的内容,而“传播”则既属社会建构的动力,亦属其运行的过程。在这样一个人们看似浑然不觉而实则广泛参与的运动中,社会现实不再是人们自以为“是”的可以用无数事件串连起来的现实。原因在于,“事件”并非“现实”的唯一元素,而且不是最重要的元素;社会现实主要地并非出自客观存在的“事件”的堆砌,而是来自于人们对于现实的主观的“解释”;社会现实之得以“建构”,主要基于人们的传播“交流”。而人们交流的动机,主要地并非为了告知对方“发生了什么‘事件’”,而是通过“说事”,彼此交换对于事件的看法。可能正是基于对这一过程的审视,罗宾•彭曼(robyn penman,1992)在一个凸显意义极致的层面上直截了当地指出,“传播是有创造性的:传播本身创立了我们的社会世界。”[6]

在一个漫无边际的社会世界内,传媒业是人们赖以传播亦即进行社会现实建构的最得力的工具。对于传媒业界而言,它参与人们的社会建构,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着自身的建构——传媒现实的建构。这意味着,面对持续不断地发生于社会现实层面中的“事件”,它所肩负的使命不再仅仅是传统的新闻理论所界定的“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而已,而且还在于“解释事件并与他人(社会公众)交流这些解释”。这也就意味着,新闻传媒本身既是一个“消息总汇”,又是一个“机关”——“解释”就是某种观点的嵌入,就是某种的宣导。在这里,“事件”仍然是重要的,“传播”仍然是重要的。不过,鉴于传播的最终目的在于建构公众所期待的某种社会现实,而社会建构的核心内容又是人们对于现实的看法,因此,相比之下,选择何种立场或姿态对现实中的事件做出“解释”显得更加重要。事实上,人们对于传媒低俗化的抨击,并非由于它报道了明星、美女、绯闻之类的事件——在一个崇尚“秀”的时代,这类事件的发生是无法(没有 法律 依据、也没有办法)避免的;也并非因为它在事件报道中表现出的娱乐化倾向——娱乐作为人的一种天性是不能被扼杀的。人们所诟病的,是它对此类事件的“解释”:它的所谓“解释”,要么是对事件中的某些使人敏感的细节的“不人道、无关怀”的渲染,要么干脆是一味地迎合并“放大”人性原始本能中残留的“低俗”。

因此,面对公众的诟病,当下中国传媒业界所能选择的,是以一种新的思想进行思考,以一种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对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做出一种有别于以往唯事实论的、尤其是以令人不齿的低俗方式的解释,以便在新的基础上建构新的传媒现实,并以此肩负起建构中国社会的新的现实的使命。

新闻精品:传媒现实建构之“现实”路径

新的传媒现实的建构,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路径。然而,就应对低俗之风而言,尤其是就当下传媒运行所奠定的“现实”基础而言,以“新闻精品”为诉求点建构中国新的传媒现实应被视为最佳的路径。

“新闻精品”可以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新闻报道中的精致作品”。其作为一个新合成的术语,最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传媒业界个别人士的业务探讨文字中。它的出现,从时空关系上看,跟传媒低俗之风的“抬头”是共时的,可以被看作是对后者的一种“本能”的反弹;从事物的演进关系来看,则可以被诠释为对传统的报道形态、尤其是报道理念的一种深化和升华。在传统新闻学的视野中,新闻作品以其时效性和动态性强、结构形态以“碎片”状居多而被视为“易碎品”。久而久之,这几乎成了中外新闻界的一种思维定势。而记者程予则试图打破这一认识上的藩篱,将自己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归结为对“新闻精品”的执着追求。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1993)奉献给同人的文字中,不仅认定新闻报道可以出精品,而且坚称“新闻精品必须能带动一般作品,成为一般作品的范例和榜样。”[7]程予所代表的,显然是一个应有的职业气质。这个气质,在改革开放后延宕十年(1979-1989)之久的“全国好新闻”评选活动中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培育。因此,当于90年代向思想文化战线发出创建“‘五个一’精品工程”的号召后,日报社以创建“96’精品年”活动登高一呼,很快在全国新闻界掀起了“多出精品,快出人才”的浪潮。

在社会建构论的视野中,这势必引发一场关于新的传媒现实的建构运动。然而,中国传媒业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未按社会建构理论设定的路径来推进自己的精品工程。也许惟其如此,我们才会发现,尽管它对“事件”的设计是精心的,在“传播”上是颇具气势和规模的,例如,每年都有一次全国性的精品颁奖,迄今已经持续了十几届。但是它的推进并不尽如人意。据来自广播电视系统的一位管理者“爆料”:在一年一度的新闻评奖中,地方台(站)所选送的“新闻精品”屡有掺假现象,即参评作品中有好多并非实际“播出带”,而是利用播出后和参评前这个“时间差”组织“精兵强将”进行了“精雕细刻”的深加工之作——“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8]究其根源,现实的因由不言而喻。而理性地,就其普遍性而言,则显系新闻人缺乏创造一种新的传媒现实的自觉意识,因此不可能对这一建构过程中的核心“事件”——新闻精品及其内涵——做出学理意义的“解释”。传媒现实的建构对新闻理论界提出了要求,新闻精品之理论建构在所难免。

理论由概念和解释两大要素组成。[9]概念之确立,除了需要固定的词语符号外,定义必不可少。1999年,刘海贵教授在《论新闻精品战略》一文中率先对“新闻精品”概念进行界说:“所谓新闻精品,意即高质量、高水准的新闻作品,也就是俗称的好新闻,包括好消息、好通讯、好言论、好版面、好栏目、好专题等。”[10]尽管这个定义还有进一步推敲的余地,但毫无疑问,它为新闻精品之理论建构拉开了序幕。20xx年,我以刘教授的定义为起点对概念的涵义作出了新的表述,“新闻精品,亦作精品新闻,指内容精确、体式精练,有精神张力的新闻作品,包括作品、版面和栏目等。”[11]鉴于两年后的今天未见新的定义出现,似乎可以宣称,新闻精品之理论建构已经有了一个概念化的结果而转入理论解释的阶段。

“解释不仅仅是命名和确定变量;它要在变量之间的关系中找出 规律 来。解释通过介绍事件内部发生的情况或是该事件与另一事件之间发生的变化对该事件做出说明。”[12]新闻精品诚然发轫于宣传主管部门大力推行“‘五个一’精品工程”的大背景下,通常是以人们熟悉的获奖“好消息”、“好栏目”等形态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的。然而,在一个认识论的视野中,它主要地应当源于被马科斯•韦伯称为“ 艺术 才能”的新闻人的一种认识能力。韦伯指出,“真正的艺术才能,总是表现在知道如何通过将人所熟悉的事实与人所熟悉的观点关联起来而后产生新的认识。”[13]对于新闻人来说,这一“新的认识”,在基本的意义上,可以归纳为:新闻精品来自于人所熟悉的新闻和精品,其品格和价值则高于新闻和精品——简而言之:新闻之体,精品之魂。于是,人们对它的认识便会远远超越其作为作品的具象或器物的层面,而将其升华为一种意识的指向,一种营造传媒现实的文化的内核——价值观。

就新闻精品所在的范畴以及该理论所体现的变量关系而言,它仍然隶属于新闻报道这个大的范畴,就某一件具体的新闻精品(作品)来看,它适用于任何新闻文体和报道方法,即新闻精品普遍存在于新闻报道所囊括的所有文法之中。但它又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被韦伯称为“理想类型”的东西。按照韦伯的观点,理想类型是人们基于现有事物的一种新的建构。它借助“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兴趣。……缺乏情节悬念的、琐碎的、不能提供感悟和共鸣空间的、大体在受众经验范围之内的(看了开头就知道了什么结尾)过分‘普通’的生活,决不是新闻的‘摇篮’。归根结底,媒介上的普通人的报道,不管因其曾经稀缺而引起过什么样的轰动,一旦成为新闻常规,最终还是不能摆脱新闻 规律 的制约:普通人的报道,照样要在新闻标准面前经受严格的考验。”李大同在“冰点人物”受欢迎的原因时进一步指出,“在这些普通人的命运上,折射出了社会的变迁,(即)他们身上反映出的行为方式、信念和品格,在当今社会的流行趋势中,成了一种‘稀缺’的品种。但这些‘稀缺’的东西,人们感到并不应该被湮灭,相反应当有较大的回归。这是一些不能用财富来衡量、随财富而增长、用财富可以换到的东西,具有某种‘永恒价值’的味道。这些报道的新闻性,体现在‘少’(至少在主流媒体上);体现在与社会流行观念及行为方式的反差上(如《最后的粪桶》、《不合时宜的人》等)。如果这两个条件丧失,也就难以构成新闻了。”[28]

从这番话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一旧一新两个关于新闻(价值)标准的考量:一个是传统的新闻标准早就规定好了的公式,即“平常人+不平常事=新闻”。一个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文层面的新闻标准——有关普通人的“行为方式”、“信念”和“品格”,因为与某些社会流行(时髦)的东西形成反差而被纳入了新闻的范畴,更因为社会变迁的缘故而显得“稀缺”,而具有某种“永恒价值”的味道。在西方新闻界,属于这个层面的报道被称之为“生活方式报道”,是从“新闻是相对的”这一认识中开发出来的新的报道空间。其对于新闻精品报道而言,这个“味道”、这个相对性,都具有很好的启发性,需要好好地去咂摸。

结语:新时期的世界观与新的传媒现实期待

米歇尔•福柯指出,每一个时期都有不同的世界观或概念结构,它决定了该时期知识的本质。这使得一个时代的人们不可能用另一个时代的人们的思想思考。[29]

无论是由于时间老人的安排,还是由于中国“入世”带来的新气象,人们都会确切地相信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新时期伊始,中国传媒格局不仅出现了“喜人的变化”,同时也遭到了公众的诟病。用一句流行的话语来形容,这既是对传媒现实的挑战,更是其机遇所在。这个机遇所能给予我们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使我们可以从容地面对挑战,以一种不同于传统概念的“新闻精品”去改变传媒现实,以属于新时期的世界观去观察、去思考、去建构新的传媒现实。这也应当是新时期对传媒现实的期待。

注释:

[1]童兵.加入世贸组织三年中国传媒格局的嬗变与前瞻[j].复旦学报20xx年第1期。

[2]参见央视国际,20xx年12月10日 11:39。

[3]仅搜索20xx年12月20日的“百度”网页,显示“传媒低俗化”主题的资讯即达34500条之多。剔除其中的“泡沫”,实际资讯应在3000条以上。

[4]关于“能量守恒和转换规律”.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480页。

[5]参见(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 科学 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320页。

[6]转引自(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

[7]引自孔祥军.《新闻精品:一种理论建构和组织文化的框架》(博士学位 论文 ),未刊。

[8]参见卢宏.《关于精品创作的 哲学 思考》,创新与创优[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xx年版,第247页。

[9](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10]刘海贵.论新闻精品战略[j].新闻大学1999年秋季号。

[11]孔祥军.新闻传播精品导读•新闻(消息)卷[m].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2页。

[12](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13](德)马科斯•韦伯.社会科学方[m].韩水法、莫茜译.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60页。

[14](德)马科斯•韦伯.社会科学方[m].朱红文等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页。

[15]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89页。

[16]徐亮.显现与对话[m].百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46-47页。

[17]彭朝丞.现场短新闻写作概要[m].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18]余家宏等.新闻学简明词典[m].浙江出版社,1984年版,第172页。

[19]杨伟光.电视新闻学论集[m].书海出版社,1990年版,第200页。

[20]孔祥军.新闻报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新闻学专辑。

[21]刘海贵.中国现当代新闻业务史导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20页。

[22]张建伟语.转引自单波.20世纪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应用新闻学卷[m].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54页。

[23]单波.20世纪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应用新闻学卷[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xx年版,第253页。

[24]胡妙德.电视传播与人文关怀[j].电视研究,2000年第7期。

[25]李亚彬.深化理论研究,推进电视改革——访杨伟光[c].光明日报,1998年10月6日。

[26]李东生、孙玉胜.精粹[m].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0页。

[27]白岩松.一定和别人不同.转引自叶子.名记者谈采访[m].长城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28]李大同.冰点’98——寻回心灵深处的感动[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页。

[29]参见(美)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

高校校报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功能分析_新闻传播论文 第四篇

摘要 本文以《重庆三峡学院报》为例,对高校校报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功能进行了,

关键词 高校梗报 和谐校园 功能

高校的主要功能是培养人才、 科学 研究和服务社会。高校校报是高校的重要工具,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机关报,是加强对师生思想 教育 和校园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高校校报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应具备哪些方面的功能及如何更好地完善这些功能?近年来。《重庆三峡学院报》进行了成功的探索。

一 高校校报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主要功能

1. 健康向上的引导功能

20xx年,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重庆三峡学院党委决定将已有半个多世纪 历史 的校报由月报改为半月报,提出了“党报性质,晚报风格,校园特色”的办报理念和“为师生提供有趣和有用信息”的报纸定位。根据新的办报理念和报纸定位,编辑部门对报纸进行了改版,版面采取新鲜活泼,简洁明快而又大气的设计方式:将时政新闻放在头版,并适时的做出解读。第二版为“校园视野”,选择校园内各院系新闻为主。第三版“学院纵横”(或特别报道)。关注热点焦点问题或者推出长篇通读、调查报道之类的特别报道。如20xx年第202期,该版以"20xx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被北大弃录”的社会热点为话题背景,探讨了  3. 寓教于乐的感召功能

建设和谐校园。WWw.meiword.com必须从校园文化建设人手,构建和谐校园首先就需要校园文化的和谐。为了更好地彰显校园文化特色,《重庆三峡学院报》在选择新闻稿件时始终遵循三条原

则:即一是真实、准确、客观;二是有价值(包括新闻价值和文化传播价值);三是接收,即作品有利于受众接受。大学校园文化是高校全体师生员工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创造和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校园的一切文化活动都是融思想观念、校园风尚和价值取向为一体的文化,重庆三峡学院校报对各种学术活动,教师讲课比赛、大学生科技节、校园 艺术 节、社团活动、书画大赛、唱红歌讲故事大赛、新生军训等给予了特别的关注。20xx年12月,在

反腐倡廉论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第五篇

反腐倡廉论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分子的贪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党的光辉形象,对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造成损害。为更深层次获得群众的拥护与信任,党和必须积极接受来自群众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实现提出的“建设廉洁”目标。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局限

相关研究表明,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建设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深度与广度。例如,近年来网络反腐呈现高速发展状态,我国公民之所以更愿意选择网络参与反腐的形式,主要因为我国当前反腐制度并不健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原因如下:(1)相关部门未真正认清反腐倡廉的主体,过分强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忽视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未充分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予以足够重视。(2)我国在过去若干年虽然相继构建部分保障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但很多制度并未真正有效、切实落到实处。例如,以“xx公众参与反腐”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发现xx市并未制定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制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xx市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不畅

为真正切实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成效,应不断拓宽和开辟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保障各途径有效畅通。不过,在现实中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并不丰富,相反呈现出单一状态。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主要是举报、或等。由于诸多现实方面的原因,我国在上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方面仍需进一步进行疏通。例如,公民举报现象及行为的时候,往往会被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再如,在对xx部分群众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我曾经因为本村干部问题曾多次向本地的反腐举报信箱进行过检举,但是多次发送的举报邮件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多次举报不成致使我对举报失去信心。”

(三)我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

阿尔蒙德(美国著名学家)在其编撰的《比较学》一书中,大体将文化几种不同文化圈中的社会成员分别称为参与者、顺从者及偏狭者。参与者既是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者。当公民发展成为参与者的时候,无疑是对工作的有效支持,其有效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和预防现象的发生。在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无疑是文化的主线,儒家所始终提倡的三纲五常让臣民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最终造成我国的很多公民均不同程度上缺乏参与的主体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党和国家始终提倡公务员应是的公仆,但是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长期腐蚀及影响,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仍然在部分官员的身上存在,官为本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流于形式。很多公民仅对相关政策被动接受,对与自身利益缺乏密切相关的事物极少关注,对于参与反腐倡廉则更少。

(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不强

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产生此种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普遍不强。虽然我国公民素质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很大程度提升,公民对参与反腐倡廉也普遍拥有较为强烈的意愿。但是,我国很多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民对于反腐倡廉方面的方针政策不太了解,也不够熟悉。很多公民在遇到现象的时候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揭发、举报相关行为。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均不同程度上出现拆迁户、失地农民举报贪污行为的弱参与行为。

(五)公众对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对整个国家、社会及公民利益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换言之,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即是为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不过,假如公民对于具体危害性的认识并不强,对于对整个国家及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不了解。那么,公民很容易丧失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从具体的反腐倡廉实践来看,举报人一般举报的内容均是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很少有人会举报那些与自身利益毫无相关的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公民对于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例如,在对xx市部分村民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如果不是切实会危害到自身利益的行为群众是不会进行举报的。在我们这里的农村,即使发现有村干部出现贪污行为,因为担心得罪村干部,也很少有群众会举报村干部的行为。”由此可见,目前很多公众对于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二、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一种时代趋势,公民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健全的制度有效加以引导,很容易造成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出现混乱,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进行制度化建设,必须做好如下几点:(1)对现有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和落实,如制度、听证制度及质询制度等。(2)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具体制度。(3)不断对奖励制度和举报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特别是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有效完成。对于反腐举报有功的举报者必须予以更高奖励,激发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对于诬告的事实必须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对相关举报人予以严厉惩处。这样的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可以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呈现出更多的制度化特征。

(二)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渠道

在未来我国必须进一步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进行完善及拓宽,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进一步畅通公民的信息来源渠道,利于对现象进行公民监督。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那么公民则很难对相关行为实施监督。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尽快有效实行政务公开,将公共权力的运用透明的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让相关权力执行者很难滥用掌握的权力。(2)对举报网络进一步健全,拓宽举报的原有渠道。例如,专门设立机构,积极开通举报电话,打造群众举报网站,并保证上述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性,进而有效保证公民的举报及诉求可以得到更加及时、有效、合理解决。(3)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得以提升和完善,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参与反腐倡廉的力量很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忽视,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不同,它可以将公民个体的力量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从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增强公识且改变传统观念

现代公民精神的核心便是公识,与传统的臣识相比公识更具先进性。公识是公民个体对自身地位及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特定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民众意识。在具有中国特色建设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公识也在逐渐形成,在我国公识的形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很多障碍,而臣识则是其最大障碍。在臣识的影响下,我国很多民众普遍缺乏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在现象较为严重的现代社会中,只会造成更多公民对行为进行容忍,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怂恿。我国要想真正有效引导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必须要有效彻底地将公民对的漠视及容忍态度进行扭转。(1)有效清除臣识对我国公民的不良影响,对公民实施必要、系统的法制教育及公民教育,帮助我国公民逐步树立健康的公识。(2)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我国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正确认识,并学会采用相关手段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尽快有效帮助我国公民树立较为的人格,引导我国公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四)有效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能力

不断加强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进行有效引导,将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有效且有步骤地提高广大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提升公民的反腐倡廉能力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积极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参与公民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公民参与重要作用的认识。(2)加强对我国公民普及反腐倡廉相关知识,对相关反腐倡廉政策进行积极宣传,让公民的反腐倡廉意识不断得以培养和提升。(3)引导我国公民采用合法手段参与反腐倡廉,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及使命感。

(五)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

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必须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动力进行有效挖掘,从而大幅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为达到这一目标,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入手:(1)对公民积极宣传的具体危害,让每一个公民均充分认识到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真正认识到的危害,方能有效提起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衍生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2)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信心。很多公民之所以不愿意参与反腐倡廉主要因为对参与反腐倡廉缺乏信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小小公民,没有更多的权力可以惩治。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基于此种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并积极宣传公民参与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机关报评论创新问题研究——《首都建设报》评论发展探析_新闻传播论文 第六篇

新闻评论在各媒体蓬勃 发展 ,但机关报评论形式八股、内容空泛、语言无味,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媒体激烈地竞争环境,亟需创新。只有创新发展才是应对内外竞争的必要手段。《首都建设报》作为市机关报正处于大调整的转型期,既有发展机遇,更面临严峻挑战。创新新闻评论一直是《首都建设报》的“老大难”问题。 论文 首先了机关报评论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介绍了《首都建设报》新闻评论的现状,然后详细了该报新闻评论创新发展频频掣肘的原因,最后给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机关报 首都建设报 评论 创新

一、传媒竞争呼唤机关报评论创新

新闻评论是一类 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新闻,是新闻报道的延伸、提升与深化。作为新闻媒介的重要宣传手段,新闻评论也是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集中反映;同时,它又有力地引导着社会。在现阶段,新闻评论在一定意义上成了社会和主流的代言人。可以说,新闻评论是社会生活中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具有重要的引导、解惑、表态等功能。

但是目前机关报评论总的形势却很不如人意。有的报纸领导重视不够,评论文章数量太少,见报频率低;有的评论文章质量不高,多为一些“编者按”、“编后”之类的几句话,就连“短评”也不多见;有的把“社论”、“本报评论员”这些重要评论形式往往写成政论文章,仅仅用于庆祝什么重大的节日或一些会议,很少针对本地的实际工作写出重大社论,没有发挥出党报评论宣传应有的作用。WWw.meiword.CoM一张报纸不管你的信息量如何之大,图片如何之俏,版面如何之巧,如果缺少了待客(读者)的美酒,就差强人意;即使有评论,如果你的评论一般,就犹如一瓶普通的酒;如果你的评论压秤,就如美味佳肴配“国窖”,一下子就把这张报纸的品位提到了一个新的档次。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报纸,在市场上都要面对读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市场检测的标准是统一的,那就是老百姓叫好。评论也是如此。它绝对不会因为你是机关报,而对你有另外的价值判断标准。但这并不是说,机关报就只能像时下某些 网络 、小报时评那样,让噱头、媚俗、浮躁情绪弥漫报纸的字里行间。相反,笔者主张张扬机关报严肃的、认真的、权威的一贯特色风格。机关报评论与它们的差别,就是所谓的错位,就是要彰显特色。

都说评论是报纸的旗帜,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那就是说,通过这面旗帜要能够与众多的报纸相区别,按时髦的说法,就是这样的旗帜具有形象的识别功能。报纸的特色、品位、方向如何,读一读报纸上的评论就知道了。

《首都建设报》是由日报报业集团主管全国公开发行的跨行业性报纸,以“全面反映国资国企动态,深入报道职工关注热点”为办报宗旨,是市机关报,是其各项政策发布的指定性媒体,是宣传市的手臂。

但是《首都建设报》上的新闻评论一直是制衡报社发展的难题。能代表市意见、针对实际工作的重大社论在《首都建设报》上几乎没有,评论专栏“国企茶座”自开栏以来断断续续,有人投稿时就刊登一篇,经常处于无稿可刊的状态。“聊吧”栏目通常由该版责任编辑担纲,多是针对生活中的小事就事议事,随感式、杂文式的言论。“编者按”只有在特别策划时,按报社领导要求配发。总体看来,《首都建设报》的言论存在数量少、质量不高、特点不突出的问题,而且文章很少有较精、较新的思想和观点,稿件的格调、质量与大报定位有一定的差距,脍炙人口的名篇很少,社会震撼力、影响力小,引导功能发挥不充分。

二、机关报评论创新受制原因探析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一直以来,《首都建设报》都是重报道,轻评论,侧重于打新闻报道牌,强调报道的独家性、内容的吸引力,而忽视了报纸“立言”的作用。其次,报社新闻从业者人数少,更鲜有评论方面的人才。再次,不论是新闻还是评论《首都建设报》的报道领域都相对狭窄,缺乏心理更贴近,也是《首都建设报》读者迫切关注的。选对了这个点,评论的问题不会架空,也不会只流于表面。

第三,成文要有理性思考。一篇评论能不能选好题,除了上述两点之外,还与写作者对所评论的问题有没有理性思考密切关联。正确感受和正确地运用理性思考将拉近报纸与读者的距离。新闻评论写作中需要融会贯通的作者感受,一般包括亲历、目历和心历的感受。要锻炼敏锐的观察能力,学会挖掘 历史 材料中的有用资源。新闻评论写作中最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点,就是理性的感受,这种感受一般来源于作者长期以来对时事的关心,对生活细致的观察、冷静的及深刻的思考,是作者平时点点滴滴工作、生活和学习的积累。

第四,打造异质优势,突出自身特点。《首都建设报》作为市机关报,新闻评论也应体现出自身特色,那就是报道国资国企,为国资国企服务。很多对 企业 报道的新闻工作者总觉得,企业工作都是年年在唱“四季歌”,重复着雷同的工作,从而导致企业新闻没有多少可报道的。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即便是“年年花相似”的企业工作,也会有“岁岁人不同”的景象。每一年企业的发展环境不同,发展策略不同,由此显现出的新闻报道的对象、范畴、题材也必然不同。同时,当今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不是计划 经济 时代的模式,企业的管理、经营、销售、服务等环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并且对企业的成长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首都建设报》定位于报道国企,所以有责任和义务跳出企业原有的围墙,放宽报道的视野,洞察、报道这些关联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只要放宽眼界,就会发现新的报道领域。

2.机关报评论表现形式的创新

第一,机关报评论的文风改造已经迫在眉睫。评论要怎么说,是表现手法上的问题,要通过改变和改造让评论本身生动新鲜。文无定法,评论更是如此。要有所言,言之有物,言之中的,言之有理,就是好形式。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评论从语言到形式形成了模式,非得引经据典,像做论文一样。社论、编辑部文章、评论员文章都有一个模子。这个模子压出来的文章,形式呆板,思想平庸,看不到作者的观点和个性,读者是不会喜欢的。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评论特别是党报、机关报的评论,在选材和观点的把握、语言的运用上,有其特殊的要求。但并不能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令报纸新闻评论与杂文等其它文体形式之间构筑起人为的鸿沟。

第二,给评论一个张扬的空间。旗帜不在疾风中,不显神采。评论要在版面上有好的体现,评论摆放的版面和位置也都是有讲究的,哪怕同时在一版,头条和非头条,上半版和下半版,左半版还是右半版,是否做强化编辑处理,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既然评论的地位等同报纸的旗帜,加上它本身就是新闻一个不可或缺的品种,就应该像对待旗帜一样,要有它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出版要求,固定的表现特色。

3.机关报评论栏目的创新

第一,开设适合基层投稿的言论专栏。机关报要办好新闻评论,需要广泛组织和征求媒体内部专业人员和外部广大读者的来稿,促使评论大众化,促进群众性评论作品登堂入室,繁荣昌盛。因为新闻评论应该是公众来评论,来发言,而非由少数人垄断评论。一个人说多了,容易引起读者的逆反。所以既要有本报评论员观点,又要有专家、名人的意见,还要有来自基层的声音。

如《日报》要闻版推出的“今日谈”专栏,深受广大读者喜爱,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日报》作为机关报,至高无上的地位与该栏目主要由普通作者发言的平民色彩形成了引人瞩目的“落差”,这是日报“今日谈”的独特之处所在。

第二,评论专栏品牌化。一个名牌评论专栏可以成为一张报纸的品牌,它往往是报纸的重要“卖点”。名牌专栏不仅是一个版面的亮点,也是一张报纸的支点。要让亮点亮起来,支点支起来,就要增强品牌意识,精心培养品牌。因此创办名专栏,成了很多评论专栏的目标。

名专栏不是自封的,是得到受众的许可的,比如日报的“ ”、

《公约》中的引渡制度探析_刑xx文 第七篇

关键词: 《公约》/引渡/死刑犯不引渡

内容提要: 《公约》是目前方面最重要的国际 法律 文件,它筑起了一道强大的国际反腐法律强网。实现对犯罪的引渡是国际的一种 自然 延伸。而《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既是对缔约国的要求,也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有效路径。为了实现对犯罪的引渡,接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则是我国的上上选择。

一、的成因及《公约》产生的背景

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论发达国家抑或 发展 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为可引渡的犯罪提供了引渡的替代措施。被请求国在不引渡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起在其本国起诉的义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就对被请求引渡国规定了这种国际义务。《反劫持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领土内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 法律 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起诉属于诉讼移管的一种形式,即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把本国管辖的刑事案件转移给另一国审理并为此放弃自己的管辖权,后一国则根据前一个国家的请求、委托或者主动地对上述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WWw.meiword.coM换言之,有关国家在存在引渡障碍的情况下仍设法使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之罪受到应得的审判和惩处并为此作出安排,显然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此外,有关国际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努力完善本国法律关于刑事司法管辖的制度,对刑事案件不仅应确立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还应确立在一定条件下的普遍管辖原则,即不论条约所列举的可引渡之罪发生在何地,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属于本国国民或经常居住于本国的无国籍者,也不论犯罪的受害者是否是本国国民,只要犯罪嫌疑人处于本国境内,就对该案件拥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44条第11款的规定,如果被指控罪犯被发现在某一缔约国而该国仅以该人为本国国民为理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被请求的缔约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并且被请求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还应当以与根据本国法律针对性质严重的其他任何犯罪所采用的相同方式作出决定和进行诉讼程序。同时,有关缔约国还应当相互合作,特别是在程序和证据方面,以确保这类起诉的效率。做此规定,目的是使犯罪分子不致因被请求缔约国以本国国民不引渡而逃避惩罚。简单地说,公约一方面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对实施了可引渡犯罪之人进行引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缔约国在不引渡的情况下,有义务对犯罪人通过其国内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追诉。

2.被请求缔约国追诉义务的解除

《公约》第44条第12款规定:“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规定,允许引渡或者移交其国民须以该人将被送还本国,按引渡或者移交请求所涉审判、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服刑为条件,而且该缔约国和寻求引渡该人的缔约国也同意这一选择以及可能认为适宜的其他条件,则这种有条件引渡或者移交即足以解除该缔约国根据本条第11款所承担的义务。”

本款规定的是以送还本国服刑为条件的附加的引渡。这里首先涉及被判刑人的移送制度。被判刑人的移送是指把在外国(一般来说是指犯罪地国)受到刑事判决的人移送到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在国籍国或居住地国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把受刑者的矫正和改造责任交给最适当的机关——国籍国或居住地国的当局来承担。如果采用这一制度,引渡本国国民的被请求国就可以接受在犯罪地国已判刑者,然后在国内对其执行外国刑事判决。据此,被请求国为了在请求国的裁判确定后能够在国内执行外国判决,以移交被判刑者为条件,将本国国民引渡给请求国。《公约》为了使犯罪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允许被请求国对其国民以送还本国执行刑罚为条件,将在本国的犯罪者引渡给请求国,并且这样做如果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同意的话,就可以解除被请求国必须在其本国进行刑事追诉的义务。

3.以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已判决的罪犯的缔约国的义务

《公约》第44条第13款规定:“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本款规定的实际上是“或引渡或惩处”原则。

所谓“或引渡或惩处”原则,是指被请求国在不允许引渡本国国民的情况下同意对本国国民执行由请求国判处的刑罚。这一原则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延伸和 发展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适用对象是请求缔约国开始追诉但尚未判处刑罚的未决犯,而“或引渡或惩处”原则的适用对象则是请求缔约国经过合法审判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已决犯。传统上国际公约只规定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随着国际性严重犯罪的增多,严重地危害着人类共同的利益,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抑制重大国际犯罪,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6条第10款规定:“为执行一项刑罚而要求的引渡,如果由于所要引渡的人为被请求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国应在其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国的申请,考虑执行按请求国法律判处的该项刑罚或未满的刑期。”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在不引渡情况下展开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可以说是“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原则的新发展。

《公约》既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又规定了“或引渡或惩处”原则,无论是犯罪的未决犯,还是已决犯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打击犯罪的重视程度。

(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公约》第44条第14款规定:“在对任何人就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进行诉讼时,应当确保其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受到公平待遇,包括享有其所在国本国法律所提供的一切权利和保障。”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公约亦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和 权利国际公约》对犯罪的人在诉讼的所有阶段所享有的公平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除了平等权利之外,《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还对被刑事追诉者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3)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6)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7)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给予适当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8)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即无罪推定原则。(9)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1)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2)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3)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4)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5)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6)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7)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10)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11)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12)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②。公约规定,在对犯罪进行诉讼时,应当确保其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受到公平待遇,并享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所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同时还包括受追诉的犯罪所在国家法律所提供的一切权利和保障。

三、结语

在引渡犯罪分子上,实践中由于各国以及相关法律的差异,引渡成功的范例并不多见,因此国际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约》反复建议或鼓励缔约国在问题上的国际合作,而且其本身就是各国合作的体现。合作应贯穿引渡活动的始终,如:在引渡程序以及证据要求上的简化(第44条第9款);被请求国在收到请求国引渡请求后的对被引渡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包括紧急情况下的拘留以及保证其在场的其他适当强制措施(第10款);在因本国人适用不引渡就起诉时,请求国应当在证据以及程序方面予以积极合作(第11款);在被请求国拒绝引渡前应当在适当情况下与请求国磋商,并给予其充分机会以陈述意见和提供有关资料(第17款);缔约国应当力求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或安排,以执行引渡或者加强引渡的有效性(第18款)。在这些条款中,有些是建议性质,有的则是义务性的,总之《公约》在国际合作这个问题上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也是各缔约国愿望的体现。由于规模的扩大,犯罪情节的加重,各国共同合作是既利人也利己,可使逃犯规避法律的企图落空,大大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由以上可以看出,《公约》对分子引渡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其目的本着求同存异的方针,尽量协调统一各国在犯罪方面的引渡制度。在缔约国意见一致且《公约》目的必须要求的事项上,以强制性条款予以规定;对于存在较少差异的问题上,则多以建议或鼓励的措辞规定,把确认权交给缔约国;而对一些目前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敏感问题,《公约》则避而不谈,如死刑犯的引渡问题、具体的最低刑期标准、犯的概念等。不能因为有些问题公约未规定就认为其不完善,毕竟在领域有许多分歧,而国家又是最高的,缔约与否是国家的权利,所以关键的问题不是在于《公约》本身,而是各国的态度。可以预料,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批准、接受,《公约》必能为跨国斗争提供统一的标准,强有力的打击和预防活动。

中国 已签署了《公约》,并且在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共和国引渡法》,专门对引渡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截止目前,中国已与2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并与多国有过引渡的个案合作。这些规定和成果为中国与其他国家间处理引渡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引渡制度的分歧是非常大的,单就“死刑犯不引渡”来讲,由于中国刑法中仍规定了58个死刑罪名,所以中国的引渡请求多被拒绝(如赖昌星引渡案)。而且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并不包括犯罪分子所青睐的“隐藏地”,如美国、加拿大等。但可喜的是中国已同这些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已经生效,并且目前我国已与西班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承认并接受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③,这就为我国从有关国家顺利引渡犯罪分子扫清了法律障碍。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变化是完全值得肯定的。

应该说,《公约》的签署及生效,使引渡分子以及返还资产有法可依,在共同的标准和平台上,能大大预防和打击分子,尤其对中国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因此我们必须对该公约有足够的认识,充分利用其条款,以为我国服务。

注释:

①参见《中俄引渡条约》第2条第3款。

②参见《公民及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③参见《中华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第3条第8款。

[1]成良文.刑事司法协助[m].:法律出版社,20xx.30.

[2]黄风.

论我国外流资产追回诉讼机制之构建_刑xx文 第八篇

关键词: 资产追回机制 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没收程序 

内容提要: 在犯罪案件中,如何追回外流资产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应《公约》的要求,创设全新而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实体以诉权;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旨在创建一种仅解决有关财物的没收问题,而不涉及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的刑事没收程序。

一、基于直接追回资产机制的公益诉讼制度及其构建

众所周知,《公约》规定了两种形式的资产追回机制。其中第53条确立的直接追回资产机制(measures for the direct recovery of property)规定,资产流出国在其资产因犯罪被转移到国外时,可以通过直接在资产流入国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对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这为缔约国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 法律 框架。但问题是该机制同时意味着国家自身必将成为这种跨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而根据我国民事----法的相关规定,尽管个别情形下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成为国内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但成为跨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现实中也非常敏感。关此,诚如有关学者所指出的,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有关实体以诉权,由其代表国家向资产流入国提起公益诉讼,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wWW.meiword.com只是在这种公益诉讼中,具备什么资格的主体才是适格主体,才能以原告身份在资产追回程序中代表国家进行活动,才能行使原告的权利和义务,颇值关注。笔者认为,这种适格主体的确定既要具现实性能,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还要着眼于最大限度地追回资产这一目的。基于此种考虑,以下几种实体皆可充任适格主体。

其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即在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从事诉讼活动,在地方则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我国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其在被请求国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权利和承担原告的义务。在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应该说,由其代表国家从事诉讼活动,这种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现行体制。

其二,国家检察机关。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机关的代表。”[2]正基于此,检察机关对某些公益诉讼案件向提起诉讼,成为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参加与公益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也同样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在美国,检察机关有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检察官作为的代表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有其 历史 渊源。早在新主义革命时期,就有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规定。建国后,我国立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职权,并且有着成功的司法实践。[3]故此,针对此类资产外流、侵犯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我国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是合适的,因为此类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国家诉讼,因而由国家法定机关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启动民事诉讼符合法理,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成例。

其三,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即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到国外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类型的民事诉讼,在国外一般称之为“公益私人诉讼”,旨在允许私人代表国家向侵犯国家利益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并从赔偿额中得到一定回报。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在美国立法上早有先例。如1863年《美国虚假索取法》规定,个人可以的名义对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即虚假索取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旦法庭判其胜诉,其就可以获得国家所得到的赔偿数额的15%—30%作为奖励。此举极大地激励了知情人的诉讼热情,并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以及惩治犯罪的效果,无疑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随着我国由 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向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演进,除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如上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到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外,市民社会主体如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公益诉讼的重要推动力量。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到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其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范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迅速锁定拟追回资产的目标,及时启动诉讼程序;而缺点在于相对跨国诉讼存在的高成本、高风险而言,其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为扶持和鼓励公民个人与社会团体到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国家在立法上完善资产追回成功酬金安排机制,设立奖励基金和风险基金,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 发展 ,进而最大限度地追回外流资产。

二、基于间接追回资产机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构建

(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公约》除在第53条规定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外,还在第54条规定了间接追回资产机制(mecha—nis for recovery 0f property through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onfiscation)。并且相较而言,间接追回资产机制应当成为我国追回外流资产的主要途径。这是因为,即便通过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被请求国参与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直接追回资产机制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由于资产追回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这些国家可能由于分属不同的法系而产生法律上的冲突与协调,从而导致利用直接追回资产机制追回外流资产成本较高、花费较大。不过,利用间接追回资产机制同样面临问题,这就是被请求缔约国在将相关财产没收后,应当“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才能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而关于“生效判决”的具体形式,尽管《公约》并非绝对排除民事生效判决,[4]换言之,在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的情况下,通过民事缺席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或许也能满足《公约》关于追回外流资产的要求。但如果被请求国并不满足于民事生效判决,坚持要求必须得到请求国作出的刑事生效判决才予以合作,那么被请求国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非常被动而难以追回资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的情况下,除非对其进行刑事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否则将对请求他国把没收的资产予以返还极为不利。

然而, 现代 刑事司法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考虑,一般并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诚如德国学者克劳思?罗科信所指出的,“对未接受审判之人,不得对其为判决,此为今日刑事----法之重要原则;由此也发展出直接审理原则,此原则要求,审判之法官不只对证人,也要对被告亲自观察,以对其人格(性格)获得真正的认识。”[5]但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刑事缺席审判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缺席审判某种意义上适应了控制犯罪、保障被害益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多重需要。

具体说来,第一,从审判的功能看,“庭审的意义是‘定纷止争’,其具体功能包括:(1)事实查验功能;(2)法理阐明功能;(3)冲突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庭审的价值目标,一是实现客观公正,一是实现诉讼效率。”“法庭审判作为在特定时空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有保障真实和保护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依靠庭审机制确定案件的事实并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是现代刑事诉讼合理性的一般要求。”[6]可见,司法最终裁决是现代法治国家秉承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与否,关于犯罪的认定,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关于民事赔偿的解决等问题依然存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只有经由作出权威性的评判,才能真正“定纷止争”。第二,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在矛盾看,该制度充斥着三对矛盾,即控制犯罪与保障的矛盾、被害益与被告益的矛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矛盾。然而,既为矛盾,就必然存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笔者看来,面对严峻的形势,打击、控制犯罪才是第一位的,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则既不利于被害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益的提高。因此,就犯罪而言,犯罪的控制、被害益的保障以及司法效率的提高应当上升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然也应当守住正当程序的底线。况且强调犯罪控制、被害益保障和司法效益的价值,并不必然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益或者破坏司法公正。这是因为,缺席审判固然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之嫌,但此种“剥夺”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所造成的,更是其主动放弃庭审在场权和程序参与权的结果。再说,出庭接受审判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某种意义上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该项义务,正如德国学者stein所言,本质上乃植基于国家为了预防裁判错误之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故意破坏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就违反了该项义务,就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以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7]此外,缺席审判因审理及时而有效克服了中止审理所带来的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的弊端,提高了司法效益,而这正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正如波斯纳在其代表作《法律的 经济 》一书中指出的,“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建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增设固然有着实践必要性和法理正当性,但另一方面,它又在一定程度上以抑制犯罪嫌疑人、被告益甚至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因而在具体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问题上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谨慎周密。为此,有关学者提出了构建缺席审判外逃制度的初步构想:其一,适用条件:(1)适用范围应当是《公约》规定的犯罪所得物数额在100万元币以上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在逃者地点明确;(3)拒不回国接受审判;(4)确实构成某种经济犯罪;(5)起诉程序已启动。其二,适用程序:(1)依法履行告知或送达程序;(2)书面告知并使其享有辩护权;(3)按常态审判程序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4)允许辩方上诉;(5)重新审判。无论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若外逃对缺席审判作出的判决不服而愿意回国亲自参加庭审,应当重新依照正常程序开庭审判。判决以最后一次为准。若被告人在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证明他未回国接受审判有正当的理由并请求回国参加审判时,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缺席审判的判决,重新对其进行公开审判。[8]应该说,这一制度设计富有创见,较为详尽而周密。

不过,有个问题即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能否对其定罪量刑不经意间被忽视了。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这本不是问题,因为按惯常思维既是审判就必然存在定罪量刑,在缺席审判情况下除行为人本身不足以构成犯罪外,其余均应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识,理由在于:首先,被告人缺席与被告人在场,两种情形是有差异的。在被告人缺席的场合,其最重要的辩护权无法亲自行使,许多重要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此时如像被告人在场一样对其定罪量刑,似乎有失公允。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对外逃缺席审判固然有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以保证国家刑罚权实现的考虑,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目的却在于通过缺席审判来证明行为以及因行为而获取的资产,以明确财产的合法归属,进而为追回外流资产创造条件。即是说,对外逃进行缺席审判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对被告人及其行为的 法律 定性与处罚,而在于对涉案财产的法律定性与处置。当然,对涉案财物的法律定性与处置同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处罚作为同一事物的两面,理应同等注重。但是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处罚存有难度时,基于正当司法利益的考量,将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暂时搁置,未免不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何况在被告人已携款潜逃境外的情况下,无论是对其处以人身刑还是财产刑,都会因被告人已潜逃境外或者已将财产转移至境外而导致刑罚无法执行,此时若强行对其定罪量刑当然未尝不可,但囿于刑罚对象的缺失,刑罚暂时甚至永远不可执行,与其这样影响到刑罚权威,不如将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暂时搁置,仅对涉案财物作出没收的生效判决,以促进资产的迅速回收。

简言之,这种缺席审判情况下的刑事没收程序仅解决有关财物的没收问题,而不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此乃其要旨之所在,由此也就决定了缺席判决与其它相关诉讼程序的不同。具体表现为:其一,与正常审判程序不同。正常审判程序既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解决涉案财产的定性与处置问题。其二,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并且其一般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而不得在刑事案件审理之前先行审理。而刑事没收程序,一方面旨在解决涉案财产的没收问题而非民事赔偿问题,因而从本质上看,它属于一种刑事程序而与民事程序无涉;另一方面,它可以启动于正常刑事审判之前。其三,与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没收措施不同。刑法规定的强制性没收措施可以分为刑罚性质的没收财产和非刑罚性质的特别没收措施。作为刑罚性质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作为非刑罚性质的特别没收措施,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财物由司法机关强制追回并上缴国库,相当于《公约》中的没收犯罪所得,笔者注);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无论是刑罚性质的没收财产还是非刑罚性质的特别没收措施,都应在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宣告后才能予以适用,这与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之前予以适用的刑事没收程序显然不同。其四,与美国法上的民事没收程序不同。这种不同不在于其冠有“民事的(civil)”的字样,因为其实质上仍是一种以追缴犯罪所得为目的的刑事措施,而在于向提出请求对属于犯罪所得或收益的财物予以没收的机关不同。在刑事没收程序中只有检察院有权以提起公诉的方式实行之,而在美国民事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例如财政部长、邮政部长)均得有权实行之。尽管有学者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种类似于美国民事没收程序的、的财产没收制度,笔者也赞成吸收该制度的合理内核,但不主张将向提出请求对资产予以没收的权力授予执法机关。主要原因在于,虽然赋予执法机关这一请求权在美国或许行之有效,但在我国未必行得通。因为在我国行的扩张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若将这种毕竟关涉公民基本财产权的权力授予执法机关,可能导致行干预司法权现象的进一步恶化。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死亡、潜逃或者缺席,只要能够查明有关的财物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即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进行缺席审判,作出没收有关财物的生效判决。至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则可暂时搁置,视以后被告人能否到庭而定。一旦被告人到庭,即可开启刑事定罪程序,如果最终判决判其有罪并对其处刑,且印证先前没收财物的判决无误,自当执行既判刑罚,将财产收归国库;反之,如果最终判决判其无罪,并且证明先前没收财物的判决存在失误,则应撤销没收判决,对行为人作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处理。

那么,上述刑事没收程序究竟应以何种法律形式出现,有学者主张在刑事----法中作为一个特别程序予以规定。[9]笔者倾向于这种认识。在德国,当被告人在逃时,不能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缺席审判,但可以就有关物品或财产的保全问题进行缺席审判。根据《德国刑事----法典》第276条、第285—295条的规定,当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者被告人滞留国外,以及管辖不能使被告人到庭或者具有其他被告人不能到庭的情形时,对被告人的罪行不能进行缺席审判,但可以启动为被告人以后到案保全证据的审判程序。[10]笔者认为,这种立法体例值得借鉴,可以在我国刑事----法中规定下来,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另一方面也便于与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11]

行文至此,应当说问题愈来愈清晰,但追问尚未止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思考,在《公约》“间接追回资产机制”框架下,没收只是追回资产的一个前置程序,通过这样的缺席审判获得的“刑事没收生效判决”,由于仅涉及对财物的没收而不涉及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内容,是否满足《公约》第57条第3款第2项所要求的“生效判决”的强制性要求呢?这在理论上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从逻辑上,既然《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能够不经过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那么按照正常理解,没收财物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追回财产,或者说是为追回财产服务,也就是说,《公约》实际上已经暗含了“刑事没收生效判决”符合其所要求的“生效判决”的要求。如果不作如是理解,则《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纯属多余。从文理上解释,《公约》文本对于“生效判决”是否必须包括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内容并无明确规定,即是说仅涉及对财物没收而不涉及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内容的判决应该符合《公约》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因此,在笔者看来,在被告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的情形下,无须对其定罪量刑,只要能够作出刑事没收的生效判决即为已足,就能实现利用《公约》“间接追回资产机制”追回资产的目的,同时也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构成显著危害,可谓两全其美之举。

【注释】

[1]参见吴高庆:《惩治犯罪之司法程序——(公约)程序问题研究》,

深度报道,党报彰显影响力的有力手段_新闻传播论文 第九篇

摘要 本文对如何进行深度报道以提升党报影响力进行了,

关键词 深度报道 党报 影响力  

20xx年6月20日在日报社考察时指出:“要把提高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的话引人深思,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新形势下党报如何提高引导力?笔者认为提高党报的引导力,必须要使党报的新闻宣传有更高的视野、更强的思想性、更广泛的影响力。其中,深度报道是党报引导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党报提升办报质量,彰显影响力的有力手段。

所谓深度报道,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院教授门彻尔将报道分为三层,第一层报道是指事实性的直截了当的报道;第二层报道指发掘表面现象背后的实质的调查性报道;第三层报道是指在事实性和调查性报道的基础上所作的解释性和性报道。可以这样理解,第一层报道为动态新闻,第二、三层报道则属于动态新闻的纵深,而在它们的基础上 发展 而来的就称为深度报道。

如同剥核桃一样,深度报道能够通过立体的思维。层层剥开事物的表象,挖掘出事件本质的内核,从而凸现新闻事件的有效价值。加之背景的广阔性,说理的思辨性,可以拨开迷雾,让人在纷繁复杂的事件中,明辨是非,引导人们找到前进的方向。

关于深度报道,网曾针对“你眼中的媒体”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人群中,对新闻“有强烈的期待”的占63%,想了解“重大新闻事件的占28%”。这说明,受众对深度报道有着强烈的需求。

近几年,和地方的很报都推出了以深度报道和热点话题为主要内容的版面,如日报的“视点新闻”、解放日报的“新闻视点”、新华日报的“焦点版”、浙江日报的“今日关注”等等,均收到了明显效果。WWw.meiword.CoM新华日报还打造了一系列深度报道的品牌栏目,如“新华观察”、“新华调查”等,刊发了大量深度报道,深受读者欢迎,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党报的深度报道,须做到心中有全局

作为党和的喉舌,地方党报的首要任务是服务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唱好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因此,党报的深度报道,必须做到心中有全局,紧紧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对重大主题、重要政策,要浓墨重彩,报足、报深、报透。

重大主题的报道,是党报最核心、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党报主功能的体现。因此,重大主题的报道,理所当然成为党报深度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上半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华日报推出了20多个重点专栏和重点系列报道,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先后四次发出《新闻阅评》,对新华日报的相关报道给予肯定。如今年年初,新华日报策划推出了“增强信心促发展贯彻和省 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等一系列报道。其中4月10——14日在头版推出的“保增长促发展——苏锡常经济转型调查”系列报道受到好评,《新闻阅评》指出:“新华日报的这组系列调查及时报道了在全球 金融 危机f苏锡常地区经济转型的新思路、新谋划。从全球视野审视了苏南经济的新走势,这组系列报道厚实、凝重,对当前媒体进一步做好经济宣传提供了宝贵经验。”

思想深邃、富有哲理的新闻评论,也是深度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站在时代的高度,新华日报推出了以“解放思想永无止境”为主题的系列评论。《不为过去的成绩而自满》、《不为既有的经验所束缚》、《不为传统的模式所局限》、《不为目前的小富而停滞》等多角度多层面的系列评 论文 章。给人们带来了一次全新的思想洗礼。

心中有全局,能使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导向,充分发挥深度报道这一有力的武器,使党报的宣传更有高度、深度,提升党报的影响力。

二、党报的深度报道,须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

热点是一种有显著影响力的社会现象。热点报道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可读性,更能引起读者的高度关注,产生巨大的“眼球效应”。对热点新闻进行深度报道。能在读者的心目中彰显一张报纸的活力和影响力。

笔者认为,作为党报,既要关注热点、追踪热点。更要正确地引导热点,党报的深度报道就是一个有效的载体。党报的深度报道要紧扣热点,在众说纷纭的环境中,积极传递出主导社会的声音,发挥党报的“领唱”作用。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很报都拿出主要版面重点进行报道,激发了全国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抗震救灾精神。新华日报编委会第一时间组织策划。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大量版面对抗震救灾进行了及时、充分、广泛和有效的报道,关键时刻发挥了省委机关报作为主流媒体的重要作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就推出了四个整版的特刊。5月17日起,新华日报又派出记者奔赴地震灾区第一线采访,发回了大量鲜活的报道,感人至深。整整一个月,“关注汶川地震”特刊共推出了91个整版,同时还用了15个要闻版进行报道。  今年2月3日。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新华日报及时推出了“关于当前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系列深度报道,深刻剖析了新形势下,农民工就业面临的困境。了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这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今年上半年,大学生就业难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5月4日新华日报又推出了“关注大学生下基层”的系列深度报道,《新闻阅评》指出,“新华日报的这组报道选材典型,有的放矢。介绍的经验和做法有借鉴意义。”

三、党报的深度报道,须贴近生活、贴近百姓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报应该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 好最广大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党报的深度报道,也必须做到“心中有百姓”,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千万不能和百姓隔着一层窗。因为,只有百姓关心的深度报道,才能在群众中产生强烈的共鸣,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

党报的深度报道,要倾听“百姓声音”,这是党报民生关怀的一种体现。实际上,就业、医疗、 教育 等关乎百姓冷暖的事,不仅是百姓最休戚相关的利益,也是党和最放心不下的牵挂。近年来,新华日报提出“党报要离群众再近些”,充分报道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高考历年来牵动着社会的神经。《新华日报》加大对高考的报道力度。发出了党报应有的声音。例如,一段时间,社会上对高考考生信息泄露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调查高考考生信息被的,该报记者冒着危险进行“卧底式”采访,挖出了考生信息被的真相,内容翔实的深度调查新闻《十四万考生名单被之后》在“焦点版”整版刊登,产生了强烈震撼,荣获20xx年度

从虚拟到现实——简析北京回龙观社区网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_新闻传播论文 第十篇

关键词: 回龙观 网络 城市 社区 发展

[摘要]:本文以回龙观社区网为主要案例,互联网在我国城市新型住宅小区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得益于回龙观小区特定的人口构成和地域环境,回龙观社区网充分发挥了社区信息平台的作用。网络传播克服了人际传播的地域障碍和大众传播的专业垄断,具有共建特征。社区网的注册用户们,在社区网上形成了典型的虚拟社区,并以社区网为平台,开展各种社区娱乐和公益活动,实现了真实的社区互动。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促进了社区邻里关系,培养了居民们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形成了社区文化。以网络为平台,社区业主以集体行动策略和冲突策略,进行各种维权行动,并成功选举市第一位业主人大代表,充分体现了新的社区自治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单位体制的解体,社区开始重新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90年代以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大量新兴城市住宅小区。1999年,市启动了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 经济 适用房项目,在西北郊昌平区兴建回龙观文化小区。小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27平方公里,规划总建筑面积850万平方米,计划居住人口约23万人。2000年首批6000多户入住,目前已经开发了6期项目。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0万。与回龙观相邻的天通苑小区,则是市第二大经济适用房。两个小区的规模化,带动了周边商品房的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回龙观经济适用房社区为圆心的方圆数公里的辐射居住区。WwW.meiword.COM

当几万户家庭,十几万人口,在几年之内,迅速汇聚到这个无论 交通 还是商业服务都不够完善的新兴小区时,社区建设,即如何使住宅小区真正成为一个适宜居住的社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小区5年的开发建设中,由小区居民自行创办的回龙观社区网,成为小区居民进行信息交换和社会互动的平台,为社区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本文拟通过对回龙观社区网的个案研究,探讨网络信息传播在新兴住宅小区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 网站的缘起

刘强,曾是回龙观附近一家外企的普通职员。2000年3月9日,怀着在回龙观买房的初衷,他利用业余时间和在单位上网的便利条件,独自创办了回龙观社区网。由于回龙观靠近中关村和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因此在回龙观买房的it界年轻高学历的“京漂”一族非常多,访问刘强网站的人数也一路飙升。为满足用户需求,刘强通过自学,不断增强网站的技术含量,从开始利用免费的网络技术和虚拟空间,到租用网上空间,再到用户捐助购买服务器,自行开发数据库,网站先后经过4次大的技术性改版,现正在筹划第五次改版。目前注册人数逼近7万人,日均访问人数超过1万5千人。在alaxa.com全球网站排名中居5000多位,堪称目前市乃至全国社区网中影响最大的一家。[1] 由于刘强网站的成功,带动了其他一系列与回龙观相关的网站的开发,如回龙观商网,回龙观影音网,回龙观家政网,回龙观电脑服务网,回龙观财富 等。网络生存已经成为小区居民的生活方式之一。

二、 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

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是对传统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回龙观社区网以网络传播的新方式,成为特定人群的最便利的信息平台。

回龙观社区网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汇聚搜房信息,如版主在第一版声明中所说,“因为准备买回龙观文化居住区的二期,所以最近特别关注回龙观方面的信息。在网上的 bbs 与大家谈得很开心,但总觉得还是不过瘾,于是就建了此站,想与各位网友多多交流。”[2] 对于散居各处但又有共同需求的人来说,网络传播克服了传统人际传播的物理距离和场所障碍,并且摆脱传统大众传播的“广播”特点实行“窄播”,信息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众多社区网用户在回龙观的相继入住,相关信息的范围 自然 从搜房扩展到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社区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和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新闻中心”发布各类观内、观外新闻以及有关轻轨、新闻和经济适用房等专题新闻。这些新闻消息,有网站管理者从各大媒体中搜索编辑整理而来,也有网友们信手粘贴,还有物业等部门的正式发布。

除“新闻中心”外,更多的消息则分散发布于各大中。综合中包括若干栏目。“野猪乐园”供业主们聊天,交流各类信息。“购房专栏”,“家居装修”和“邻居评楼”三个栏目分别讨论和住房有关的各类问题。“轻松上路”探讨学车、买车、修车、租车等各类问题。 “人在职场”交换各类职业信息,职场经历和感受等等,还包括一些非商业性的求职和招聘启事,如招聘业余汉语教师等; “亲子乐园”探讨儿童 教育 、幼儿园以及准妈妈们和幼儿家长关心的各类问题,“单身男女”则发布各类征婚、征友启事,并探讨各类情感问题。“交易市场”,发布各类买卖、租赁、转让、聘用、拍卖信息。此外还有“健身休闲”、“ 电子 电脑”、“文化沙龙”,“宠物天地”、“学习园地”和“站务讨论”等栏目。网站还为分住在不同生活小区的业主们专设了18个社区分站。

在“生活地图”栏目中,有整个回龙观小区的动态交互地图,对小区中的商业网点、幼儿园、学校、 医院 、车站、邮局、银行、派出所以及售楼处、健身中心等重要地点都进行了重点标注,用户还可以点击进入各个小住宅区的详细地图。

此外,在网站的首页,还特别开设了一些小栏目。“生活手册”中有关于小区地址、公交线路、投诉电话、购房宝典以及网站律师电话、小区运动队介绍等方面的信息。“曝光台”主要揭露摩的宰客、商家坑人、业主乱扔垃圾、宠物随便排泄等不文明行为;“好人好事”栏中则满是“严重感谢某某搭我上医院”以及让座、赠票、帮忙等各类表扬稿。

为了充分体现网络传播的多媒体特征,社区网还专门开辟“影像中心”和原创基地,由网友们提供各类图片、录像、文学作品、动漫作品、个人主页等等。

从信息传播的内容来看,回龙观社区网站的信息发布以相关性为主,兼具大众传播的公共性和人际传播的具体多样等特征,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地居民对相关信息的需求。从信息发布的过程来看,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介专业化同时也是垄断化的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过程。借助于网络平台,网民们对各类信息进行自发采集、自由传播,并以跟帖讨论等形式进行信息和意义的集体共建,从而体现出信息传播的化特征。传播的化,还体现为网上信息交流的非正式以及由此带来的亲切感和自由感,网民们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在努力营造一种平等、友好的交流气氛。这一点,在回龙观社区网的各类帖子中有明显体现。传统的传受模式常常人为地划分传播者和受众,造成人际的分离。而在网络传播这种新型的“传受传”模式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弥合了人际分离,体现出媒介演化的“人性化趋势”[3]。

三、 社会互动的新拓展——从虚拟到现实

按照德国社会学家f•腾尼斯最早提出的社区的定义,社区是指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4]人们加入这种团体,并不是自己有目的的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形成的。但是随着 工业 化、都市化的发展,社区的地域和血缘联结纽带日渐松散了。社会,即由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的异质人口组成,由分工和契约联系起来的团体逐渐取代了前者。面对面的人际互动减少了,社区生活离散化了。仿佛腾尼斯所说, 现代 化就意味着人类社区的逐步消亡。个人似乎将别无选择地被放逐到个人化的自私、冷漠、靠契约关系进行弱连接的社会中。

然而电话、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则可能打破传统的人际互动对“场合”的要求,减少交往的成本,扩大社会互动的形式和范围。如同卡斯特所说,“互联网可能可以在一个似乎日趋个人化及公民冷漠的社会里对扩张社会纽带有所裨益。”[5] 这一点在回龙观社区网上体现尤为明显。

大量关于互联网的研究都强调网络互动的虚拟性,然而借助于回龙观社区网所进行的人际互动,却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借助于社区网,小区居民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现实社区中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实现社会互动。

并不是所有的网上互动都能够形成社区的。卡拉•萨莱特(carlar g. surratt)认为,互动要形成社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这种互动要能够帮助成员形成自我,获得个体身份;第二,这种互动要能够帮助维持社区的存在,而要能够维持社区的存在,就必须建立起成员们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要构建起必要的社会机构和群体以满足社区群体生活的需要,要有对违秩序的成员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以维持社区的正常运行,以及要形成一套合理清楚的分层标准等等。[6] 按照这个标准,回龙观社区网的网上社区是真实存在的。

首先,存在个体身份的确立。网上互动主要是在各进行的。按照网站的规定,每一个要发帖子的人都必须注册后才可以发言,因此中的每一个发言者都有一个在线身份。按照符号互动理论,人的自我是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确立的。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承担着各种不同的社会义务与责任,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7]语言、行为、规范等都是确立在一个既定或限定的意义上,社会交往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角色化、面具化特征。同样的,个人的在线身份也是一种“角色”的认同,虽然它不具有现实中的具体形象和生理特征,但却并不妨碍他在表达中展现自我,在与他人的互动中确立自我,发展自我。而且,网络互动由于匿名的关系,没有社会 、宗教、道德方面的限制,全无社会禁忌,呈现一种自然状态,理性、理智之外,(自我的)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无不充分表现。[8] 走进网站,扑面而来的是一种热烈的友好气氛,仿佛一下子结识了许多朋友。各种有趣的网名背后,是一个个有着真性情的鲜活个体。他们在网上和在现实中一样进行各种活动,聊天,开玩笑,讨论家事国事,既互相帮助又彼此争吵,此外还可以交换意见和物品,求职求偶,展示个人作品等等,不一而足。

在结构上,传统社区依赖于血缘、地缘或业缘而存在,因此或以尊卑长幼、或以远近亲疏, 或以势力大小划分成以最高权威为核心的等距离同心圆状层次结构。虚拟社区则不然,其成员仅仅是依据“网缘”这种高度自由的参与机制相互连结,无明显核心, 因此其结构上表现为平面化的多元结构。虚拟社区成员依据不同的志向、兴趣和爱好,自由进出不同的讨论区,超越空间障碍和现实社会等级身份的界限,平等地交换信息、交流情感,拓展社会交往的空间。在此意义上,虚拟社区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精神社区”有些相似。[9]

其次,网上社区的存在,来自网络管理员、各版主以及注册用户们的共同努力。

和现实社区中行政化管理不同,虚拟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主要依靠社区成员的自治。一个社区的存在,不仅要网络管理员提供技术保障,更需要社区成员的投入。社区居民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收者和社区设施的使用者,而是信息的主动提供者和社区设施建设的参与者。如同格尔三世和阿姆斯特朗在《网络利益》中说:“推动组成虚拟社会的一个关键设想是,成员从由成员产生的内容中获得的价值将大于从更常规‘出版’内容中获得的价值。”[10]

公益性原则是网站坚持的第一原则。网站公开声明:“本网站是回龙观小区居民自发建立的,为回龙观地区居民服务的公益型网站!全体工作人员都是业余时间为大家服务,网站的服务器由小区居民自发自愿捐款购买。网站的收入全部用于网站的建设!”[11]在网站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完全靠刘强的业余时间投入和个人资金投入维持,在第三阶段,用户自发捐款购买服务器,还有用户自发帮助刘强维护网站。到目前的第四阶段,由于网站运转开支猛增,单靠个人投入和自发捐款也难以维持,因此网站向国家正式申请了icp证,并接受少量以维持网站运营,如数据库管理,美工设计等方面的花费,而刘强本人也成立了公司,并把主要精力用于网站的建设。为了坚持网站的公益性原则,网站公开声明,禁止在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一经发现版主有权立即删除!以确保的自由讨论。网站在正式接受商业之前,安排一个试投期,如果有网友强烈反对,则取消该协议。为保持网站的公益性,刘强还拒绝了多次对网站的商业性收购以及和其他网站的商业性合作。

自治原则是网站管理的基本原则。每一个注册名下都标明了注册时间,发文情况和级别,版主由一定级别的网友个人申请,经网站网友投票产生。网站的管理和资金收支由民选的“猪大”投票决定,“猪大”的选举则由注册网友投票产生,所有注册用户都有平等的投票权。20xx年网站进行了第一次选举,产生了30位“猪大”代表,任期一年,任期届满时重新进行换届选举。网站的财务开支每半年向“猪大”汇报一次,同时定期开会研究网站发展,讨论网友建议。

网站特设“站务讨论”栏,网站管理者和用户们在其中对一些成员的社会偏差行为,如乱发商业性质的帖子等,进行观察和纠正。大家还对服务器功能拓展,设立新等网站发展问题进行共同探讨,讨论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则,如“管理基本法”等等,表现出很强的集体共建意识。

社区网上经常出现各种热点话题,从夫妻吵架、婚外恋,到的生活观、男女观;从路遇抢劫,到社区治安,再到国家管理;从邻里纠纷到国际冲突;从教授离职,到法治,再到。 在关于各种相关话题的热烈讨论中,人们寻求对现实社会各种价值观和社会秩序的重新理解和认同。

除了网上互动以外,小区居民还以社区网为平台,开展各种实际的社区活动,实现现实中的社会互动。一定级别的网友们,可以自行在网上发通知,组织从集体采购、郊游、聚餐,到足球比赛,宝宝秀等各类活动。活动实行网上报名,组织者在网上通知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安排和费用,网友自由参加。 体育 活动是参加者最多,组织最好的一类活动。先是热心网友组织活动,随后是建立运动队。如最先成立了回龙观足球队,经常对外比赛,后来各小区纷纷组织了本小区内的足球队,开展回龙观文化区中各支足球队之间的“回超联赛”。目前,小区已经分别成立了游泳队、网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羽毛球协会、篮球队等各支运动队,定期开展活动,常年招收会员。[12] 小区还曾经组织了一次回龙观运动会,参加者逾千人。另外规模比较大的,是每年举行的网站周年庆祝聚餐,迎新年狂欢活动等。这类活动一般是先在网站上发通知,征集报名,如果报名人比较多,则需要征集义工,然后由义工分头负责活动的各项安排,聚餐采取aa制,有时也接受少量 企业 赞助。除大型聚餐外,以任何理由或者无需理由就发起的小型聚餐(又称fb或)则更是经常进行。

除文体娱乐活动外,网民们还自发组织了很多公益活动。20xx年1月,社区网组织了为张北地区献爱心活动。1月4日这一天,50名小区业主和两名孩子,乘坐15辆车,满载着小区居民捐献的物资,奔向张家口市。进行“送温暖张北希望小学捐助活动”。[13] 20xx年9月,在社区网的组织下,天通苑和回龙观的两个小区向日军遗留化学武器 中国 受害者代理律师苏向祥捐款18266元。[14] 类似的捐款后来还组织过几次,如为张北防护林捐款,sars期间对医护人员的捐助等等。社区网还组织过若干次献血和捐骨髓活动。社区网联系血液中心派车到小区采集血样,作为骨髓库建档用。[15] 这些捐助活动都是自愿参加,一般是在网上发布捐助通知,自愿者网上报名,也有因为有事不能参加的网友诚恳地请求大家原谅,表示下次一定参加。然后组织者统计捐助人数,指定捐助点和接收人,一般以每个小区为单位进行。有组织,有秩序。除了面向整个回龙观小区的公益活动外,还有一些观内小区单独开展的活动,如周末捡垃圾和植树活动等。

为方便活动的组织,网站首页上单辟“活动通知”一栏。几乎每天都有新的通知出现,活动内容从领花种,到fb(,指聚餐),从远游、踏青、爬山,到壁球、门球、足球,不一而足。借助于社区网这一平台,小区居民们开展人际互动,共建社区生活,创造社区文化。

四、 社区文化 发展

按照西方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的定义,社区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一些要素:

1)有按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进行共同生活的人口。社区人口基本上是同质的,但可以与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不同;

2)有一定的地域条件,即指地理位置、地势、资源、气候、动植物、 交通 等;

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

3)社区居民在感情或心理上,具有共同的地域观念、乡土观念和认同感。

通过对回龙观社区网和社区生活的实际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社区特征正在这一新型的城市住宅小区出现。

从人口特征来说,这里居住的很多人是中关村的it业人士,年龄多在25到35岁之间,经历相仿,大部分人属于“北漂”(在漂泊闯天下者的昵称),受过良好的 教育 ,95%以上具有本 科学 历水平,收入中等偏上,多数是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精英,思想活跃,敢于创新,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这些特征,使小区人口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而与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不同。

回龙观远离京城闹市。从原先只有不到两万人的 农村 荒地上,一排排式样统一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使小区居民生活迥异于当地居民生活。由于小区建设过快,交通和商业设施明显落后,社区文化服务设施更谈不上完善了,这就使小区居民的生活面临一定的困难。然而借助于 网络 平台,小区居民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克服各种困难的过程中,创造出社区文化,培养了对社区的认同感。

在社区网“好人好事”一栏中,从义务修理,到搭便车,从代买u盘,到送水果,赠演出票,各种事例不仅体现了小区居民的彼此友爱和相互关心,也体现出小区 现代 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 中,表达居民对小区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的帖子更是比比皆是。《新远见》杂志社的记者曾经在上贴出了“疑惑:回龙观猪猪的自豪感从何而来?”的调查问卷,现从一大堆回帖中摘录几条:[16]

“我觉得这里很吸引我,因为话题都与我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的素质很相近。”

“年龄相近,职业大多是白领工薪层,比较有共同语言。主要原因是有这个网站,有归属感,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同意!我就是因为看了这个网站才下决心买回龙观房子的!”

“大家买这里的房子,就是希望尽快结束漂泊的生活,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安乐窝。所以,大家都十分珍惜,真正把这里当作自己的家园,希望它能一天天变好。”

“网站功不可没,把大家凝聚在一起,新老zz(指业主)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像一个大家庭。”

“使人感到很温暖,真正有一种亲情和归属感。我以为这正是回龙观不同于其他社区的地方,也是zz们感到自豪、虽然有诸多不便但仍然愿意住在这里的原因。”

“回龙观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空间。在这个物欲的社会中,亲情、友情,甚至爱情,似乎都蒙上了浓重的功利色彩。我没有想到,在这个远离都市繁华的偏北,却又可以找到这种感觉。”

“前两天,在龙腾苑的里,一个叫‘可乐鸡翅’的家伙发了一个帖子求救,说老婆不理他了,要回娘家,立刻引来无数回帖,还有猪猪跑到他家去敲门,看看家里是否有人。最后发现这只是一个玩笑,现在‘鸡翅’正在深刻检查中。有一次一个网友发帖,说他妈妈病得很严重,而他是家中惟一的儿子。第二天,就有一个网友去他家送了20000元钱。这些事情让人看到了久违的邻里之情。”

“首先是有幸买到了回龙观的房子,更幸运的是感受到了回龙观的人气。无论从网上家园,还是从现实居所,大家都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着我们这个美好的家园。居住在这样的一个新环境里,谁又能说不高兴呢?”

“买房过程中网站对我的影响很大,我在城里很方便,但这个社区很好,热闹,在这里认识了很多朋友,以后能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等等,而且对女人的帮助很大。我没有想到生活也可以是这样的!”

社区网上有一个“原创基地”,用户们在此尽情地抒发对小区、对居民们的友好感情。“原创基地”的版主韦小宝宝经常向《青年报》等媒体投稿,也认识了一些编辑,当编辑们发现这些小区居民们的帖子后大感兴趣,决定在《青年报》上开辟“我的回龙观芳邻”,专门刊登业主们的优秀原创帖子。透过这些作品,我们不仅可以一睹回龙观生活的各种有趣之处,更能深深体会到作者们对社区的深厚情谊。

什么是文化?美国人类学家克莱德•克鲁克洪在《文化与个人》一书中作了一些 总结 ,其中之一是,文化是个人适应其整个环境的工具,是表达其创造性的手段。[17] 美国人类学家威斯勒(c.wissler)将文化解释为mode of life[生活样式],我国的文化学者梁漱溟先生也称“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这两个表达十分接近,它们都明明白白道出,文化就是一种“活法”。可以说,因为有不同的“活法”,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文化。[18] 从回龙观社区居民的网络生活方式和真实生活方式中,我们确实看到了一种新型社区文化的形成。

五、 社区管理的自治——冲突策略和社区行动策略

曾经指出:“扩大基层,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最广泛的实践。”[19] 以往单位体制下的社区管理,侧重于领导下的居民参与,街道和居委会都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但是在回龙观这样的新兴住宅小区,由于自购住房所带来的私权范畴,居民即业主们有了很强的权利意识和自治精神,其具体的表现方式,不同于以往的组织动员,群众参与,而是靠社区集体行动和冲突策略,保护小区环境,维护群体利益。在这一方面,社区网同样起到了信息和互动平台的作用。

在社区网上,常常有用户发出帖子,曝光商家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呼吁大家采取一致行动。著名的有华润事件,业主们集体抵制华润超市,迫使超市领导在上发帖做出说明。还有龙禧园防盗门事件。业主们请来昌平质量监督局,鉴定回龙观龙禧一区五区单元对讲防盗门确实为不合格产品。然后大家集体向物业交涉,迫使物业做出公开说明。

最大的一次业主维权事件,是被《 中国 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的绿地维权事件。20xx年9月,回龙观云趣园二区的居民发现,原先小区内宣传规划为绿地和 体育 场馆的一大片空地,开始要建设公交公司住宅楼。业主们借助于施工现场的公众传播和社区网的信息互动平台,召开维权大会,成立了维权小组,并以维权小组的名义在小区内和社区网上发布公告,组织了,集体,冲击房展会场,维权篝火晚会,义务植树等一次次集体维权行动。

在11月市选举区人大代表期间,维权小组又在社区网上发出通知,号召业主们到居委会进行选民登记,选举自己的人大代表。[20] 在维权小组的呼吁下,回龙观区一下子出了三个自荐候选人,后来为集中票数,推举出聂海亮一人。聂海亮最终以该地区最高选票当选昌平区代表。

六、 结语

关于回龙观社区网的研究也许带有一定的个案色彩,但至少可以促进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关于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是或仅仅是“信息高速公路”吗? 在此笔者赞同埃瑟•戴森的看法,即应当“把互联网当作有生命的环境,一个可供社会、社区和机构成长的地方——而不是某种建构,例如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结构必须从个人行动而不是某些权威或的行动中产生。”[21] 二是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区建设的可能性和模式选择。几十年来中国 工业 化、现代化和都市化的加速发展,必然造成大量以地缘或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社区的消亡。但对社区化生活的渴望并不会消失,而可能成为人们社会行动的新指南。目前中国各地大量新兴住宅小区的建设已经使“去单位化”成为现实,但如何摆脱单纯行政化管理的旧思路,探索社区建设的新途径、新模式却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研究社区发展显然是有拓展价值的新思路。

[注释]

[1]根据20xx年 4 月 11 日上午 8:34 分的统计,注册用户 69385 人, 在线人数 586 人, 贴子 4698249 篇, 新闻总 数 1119 条, 交易信息:54735 条, 图片总数 32803 张, 原创作品 2050 篇。

[2]/v1/

[3]【美】保罗•莱文森:《数字麦克卢汉——信息化新指南》,社会科学 文献 出版社,20xx 年 12 月,第 56 页。

[4]李会欣、刘庆龙编著:《中国城市社区》,郑州:河南出版社,20xx 年 8 月,第 1 页。

[5]曼纽尔. 克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年,第 445 页。

[6]carla g. surratt: netlife: internet citizens and their communities. new york: nova science publisher, inc., 1998. 转引 自刘瑛:“因特网与社区”,杨伯溆编《因特网与社会》,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9 月,第 62 页。

[7]john p. hewitt: self and society: a symbolic interactionist social psychology, usa: allyn & bacon. p. 62.

[8]康健:《试论网络社会及其特殊的现实性》,《党校学报》20xx 年第 3 期。

[9]田丹婷: “社区与虚拟社区”,中国康居网, /community/lilun/category.asp?cate=1 , 20xx-9-5 9:55:57

[10]转引同上。

[11]/aboutus.htm

[12]/guide/sports.htm

[13]/news/news_774.html

[14]/news/news_1018.html

[15]/news/news_954.html

[16]以下引文转引自寇建平:《“回龙观现象”的调查报告: 关注中产新生活》,原载《新远见》杂志 20xx 年 7 月, 转引于 /new/display/36123.html

[17]曾小华:《关于文化的定义》,学习时报, .cn/chinese/zhuanti/xx/545593.htm

[18]李文堂:《大地》 〔2002年 第05期〕,转引自 /gb/dadi/20xx/05/d0501010.htm

[19]转引自:黄序主编:《城市发展中的社区建设》,中国城市出版社,20xx 年 4 月,第 3 页。

[20]邹树彬主编:《20xx 年市区县人大代表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xx 年 10 月,第 170 页。

[21]【美】埃瑟•戴森:《2.0 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海南出版社,1998 年 8 月,第 28 页。

[ 参考 文献]

1.康健:《试论网络社会及其特殊的现实性》,《党校学报》20xx年第3期。

2..寇建平:《“回龙观现象”的调查报告: 关注中产新生活》,原载《新远见》杂志20xx年7月,转引于 /new/display/36123.html

3.田丹婷:《社区与虚拟社区》, /community/lilun/category.asp?cate=1 ,20xx-9-5

4.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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