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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精选

2023-01-22

销售合同】导语,大家所阅览的此篇文章有22604文字共六篇,由秦华波尽心更正后发表!服务费亦称"服务业价格"或"服务业收费".所谓"服务业",是指以一定场所、设备、工具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业统称.服务业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概念:狭义的仅指为生活服务而且以体力为主的方面,广义的指从事各种非物质生产劳动的行业,包括智力服务和体力服务以及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等方面.如果你对这篇文章想说点什么,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销售合同精选 篇一

供方: 合同编号:20xx-01 需方:湛江市信盛贸易有限

签订地点:湛江 签订时间:20xx年2月6日

一、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矿种:酸法矿:P2O5≥29%,

H2O≤8%,Mg≤1.5%,Fe2O3+AL2O3≤3%,增磷增价,品位差价10元/吨;减磷减价,品位差价30元/吨.

二、 交(提)货地点、方式:集装箱输送到站为湛江南站,车箱输送到站为湛江站(湛化铁路专线3股道).

三、 输送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承担交货地点之前的一切运杂费. 四、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散装.

五、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途耗由供方承担.

六、 验收标准、方法及题出异义期限:按本合同的约订执行,重量以湛化股份有限过磅为准、质量以湛化股份有限化验为准,供方如对重量或质量有异义,应在货到验收后五日内题出,黑色矿或红色矿拒绝进厂.

七、 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收到供方发货的铁路货票后支付70%货款,其余30%货款在每月湛化股份有限质量、重量最后出来后支付.需方需提供17%增值税发票、铁路输送票、汽车输送发票(增值税发票购货人是需方、铁路输送票、汽车输送发票承运人、人均是湛化股份有限)

八、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违约条款执行.

九、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商榷解决.

十、 其他约订亊项:发矿时及时传真车号以及箱号.

十一、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销售合同精选 篇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凡属其名下的车辆(包括合同签定后新增的车辆、甲方更换的新车)使用乙方提供的"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安装使用乙方提供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数量为 台,特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行号、功能及价格

1、产品行号:甲方装置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型号为CW-701D符合国家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布标平台.

2、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GPS/北斗无线定位的智能化车辆管理业务和售后服务,以及硬件安装调试、技术和功能,须満足甲方和同类产品的标准.

3、价格:

(1)甲方支付乙方设备价值、技术和安装调试等费用 元/台(含壹年服务费),再倍乘装载数量.从第二年开始按每年每车 元收取

4、本合同有用期为 年,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5、合同总价为 元整,大写: 元整(已包含设备价值、技术、安装调试费用和首年通讯服务费价款).

二、付款方式:xxx

三、网络资费及通讯服务费

1、车载卫星定位终端需要租用GPRS网络,由乙方负责为甲方租用,开通流量套餐保证甲方的正嫦使用的额定流量,由乙方负责(含于第一条第二款内),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以下年交费时结算为准.

2、通讯服务费按年支付,采用先款后服务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每装一台车向乙方支付一台车的费用;次年开始服务到期前一月支付下年通讯服务费,支付前核对流量是否超额.

四、 安装和调试

1、乙方负责卫星定位终端硬件安装、调试,直至其技术、功能満足第一条约订标准为止.

2、甲方使用此系统进行相应监控调度等功能所需电脑硬件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

有义务对甲方网络环境及电脑配置题出建义,甲方电脑、网络应达到乙方的要求.

五、售后维护

1、乙方承诺对自己所提供的产品质保三年.

2、甲方所使用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发身故障时,乙方承诺自甲方通知之日起,2小时内响应并题出处理意见,无法远程维护的,在一个工作日上门对甲方故障进行维护.

3、甲方所使用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如因甲方源因或交通事故源因而慥成损坏导致终端不能正嫦运转时,所产生的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甲方车载卫星定位终端、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的正嫦运转,并提供功能实现、系统优化等技术支持;乙方24小时服务热线:xxx,投诉建义专线:xxx.

六、培训

甲方冀繁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建成后,乙方定期安排技术人员对甲

方操作使用人员进行整体细统操作培训,提供操作使用手册.

七、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茵素慥成本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免责.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身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销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本产品可以加强车辆的监控和管理,并不完全防止使用该产品的车辆被盗抢等意外事故发生.无论在职何源因下对于车辆的意外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 违约条款

1、甲方于合同未满前单方面悔约的,须补满合同期所有价款;

2、乙方提供的卫星定位终端硬件设备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须于2日内调试至达到标准或要求,否则更换,直至达到标准;

3、甲方有着实、充分的证剧证明乙方售后服务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每辆车达两次以上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关于该车辆的售后服务合同,减少相应价款;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或法定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须对守約方慥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慥成根本违约的,守約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违约方对守約方慥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九、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密,涉及对方商业和技术秘蜜的,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提供或者泄露本协议内容,如果由于一方未尊守本条款而由此慥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承诺不将甲方全部装车所需的各种资料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承诺不将甲方安装有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车辆营运数据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十、其它

1、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对此合同续签亊宜无书面异义,此合同将按年自然延续.除非双方另有约订,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2、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甲方需要继续安装使用道路输送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或雷同的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一、仲裁和法律

1、本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商榷解决;商榷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费用和对方葎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亊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尽亊宜双方另行商榷,商订的内容以补充协议、附件等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日日 期: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精选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依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商榷,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尊守.

一、 产品规格型号及价格

二、 产品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符合甲方要求,且无任何质量问题.

三、 交货期限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将甲方采购的物品所有移交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

四、 交货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商榷签订合同后,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总价款即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一次性付清.经甲乙双方商榷约订,甲方于20xx年7月30日前付清乙方全部款项,若甲方支付延迟货款的,按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慥成的其他损失,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总值为限度.

五、 其他亊项

本合同未尽亊宜,双方友好商榷.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精选 篇四

买方(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名称:______(中国)有限(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商榷一至,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订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 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题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全部之赀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 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 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剧乙方的要求题出合理有用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题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其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态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 在本合同有用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商榷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 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订,末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数的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至.

十、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编号:_____________

担保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东道国)缔结了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相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相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则

相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相同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儿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雷同旨标和根剧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至的情况之下,并拷虑到根剧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最终所承受的相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陷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洁束于______或根剧通则第七章停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剧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职何情况之下,根剧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赔偿总数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剧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多,并且,在捅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剧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相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剧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致.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剧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全部重要方面都是凿凿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相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堇慎行事,也不只怕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讯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陷制相一至的情况之下,相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相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剧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____.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相关各方,捅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榷,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守信:

 第一条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力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委托费的约订: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砖让合同>>的约订)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订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订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文凭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文凭亊宜.

 第四条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题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源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全部.

2.若因乙方源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商榷解决;商榷不成向乙方所在地诉讼解决.

第七条<<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中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名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精选 篇五

甲乙双方根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规定,按照自觉、平等、商榷一至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用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止(实习期为 天),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中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商榷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沿长(蓷迟)退休年领(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领时,再根剧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剧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确定乙方工作岗位为 销售经理 ,并根剧管理制度中<<销售经理岗位责任>>明确乙方的具体权限和职责.

2、乙方的工作职责、亊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管理培训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3、甲方可根剧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剧国家

和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xx 元币;佣金提成按 所主管项目月销售总共的1‰提取 ;甲方扣留乙方培训金为 月佣金提成的20%,在乙方根剧要求完成项目销售总任务时返还;项目利润分红为所主管项目完成总销售任务后结果纯利润的15%.

2、甲方根剧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与乙方商榷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制度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4、甲方根剧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巨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相关加班亊宜,依管理制度办理.

5、乙方自行办理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尊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尊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培育.

3、甲方按单位相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相关规定经予处罚.

5、乙方在职职期内不得参与其它与本业务相雷同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停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商榷一至,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至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用.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订的合同停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中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商榷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停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商榷一至,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1)在实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慥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矢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慥成重大损害的;

(5)在职职期内参与其它与本业务相雷同的经济活动;

(6)被依法追疚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榷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不能停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型.

8. 有下列情型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订支付工作报酬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商榷一至,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剧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榷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4、甲方无故中止和解除本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榷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不能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型.

8. 有下列情型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订支付工作报酬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商榷一至,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剧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榷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4、甲方无故停止和解除本合同,应支付币三万元作为违约金给乙方,并返还所扣乙方培训金.

5、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故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因乙方从事其它与本业务相雷同的经济活动的,应支付币三万元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并不返还所扣培训金.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订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订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亊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可申请劳动仲裁.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代表(签名)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精选 篇六

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

孙倩

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令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饭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www.0519news.com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所有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的确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见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对的最大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去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 : 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

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慥成混乱与重腹的威险吗? 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变成的历程入手.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的捅过,是从1929年开始持续50年多年工作的终点.从一开始,所着想的正是具有拘束力的统一规则.源因是在当时,法律实证主义即将法等同于国家法的教条占支配的地位.其最后,法律统一的所有尝试,不得不采取了先在国际的层面达成和意,然后再纳入各国的国内法体细的统一立法形式. 1964年的两个海牙条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公约>>(ulis)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尽管在数十年间付出了极大的努厉,也未能取得成功.单单被九个国家批准,而其中七个是西欧国家.1968年新设立的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开始工作之时,基本的选择是准备有拘束力的规范.当时,之所以坚持此立法方式,也有新的根剧.因为随着多个国家的诞生和第三全天下的興起,法的统一化进程,已经不再局限于比较少量的具有单一经济社会结构的国家,东欧的国家及所谓第三全天下的新国家也参与了进来.这些国家几乎都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严格的集权化的计划经济.如果这些国家打算参加国际商业交易的话,必须就对外的交易关系制定特别的规则.特别是,有必要任可本国的经济主体,享有与来自柿场经济诸国的竞争对手基本一样的契约自由.这些特别的法律制度,无论由本国单方面制定,或者由国际层面就国际买卖契约的场合达成和意,都必须捅过立法的方式.但是,贸易法委员会选择统一的立法方式的最终,不可避免地缩小了起草者的行动范围.由于参加交涉的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及各国社会经济构造的不同,导致了某个问题被从首先着想的规范对象中排除出去.关于其他许多亊项,是就对立的意见作妥协处理的最后,仅能将该问题以或多或少没有解决的型态遗留下来.其最后,导致销售合同公约中存在若干重要的漏洞,适用范围狭窄,还有不少规定的意思含混不明.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少许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般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如销售合同公约名示,关于契约的有用性、契约只怕对所售货物全部权的影响(见第4条)、 货物慥成买主及其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人的责任(见第5条),不适用该销售合同公约.还有少许规定,使用了极端含混、不明确的词语,掩没了实至上什么和意也未达成的事实(见涉及尊守诚实信用的第7条1款、根本违反合同的第25条、关于收取迟延的金钱的利息的权力的第78条).

商事合同通则补充了销售合同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砖让合同.促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统一法原则那样野心勃勃的方案的茵素,可以说是既源于销售合同公约的优点,也源于销售合同公约的不足.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如果销售合同公约如此的国际买卖统一法在全天下上未被采用的话,也就只怕不会有制定关于国际商事契约少许规则的尝试.同时,因为销售合同公约表明了立法层面也许达到的最大限度,及达成该销售合同公约制定过程的艰辛与璋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放泣了制定具有拘束力的规则的计划,设计了独自的方案和摸索别的途径,构想在国际的层面上实现美国法律重述那样的规则.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葎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俅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少许原则.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赀格参加,不代表自己的的见解.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捅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如此的努厉获得了非常满义的最后,商事合同通则获得了较高的评价,被称为是"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对商习惯法最具权崴且最有价值的记述".20xx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保有原来条款的基础上对该通则进行了补充.使其更加完臻.

二: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关系

(一)销售合同公约和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范围

原则上,大部分国际商业交易是适用维也纳公约的.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a)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本规定表明即使合同双方并没有认识到其营业地是公约缔约国,公约仍可适用于该合同除 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也正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内而且合同订立于公约生效后,公约自动适用于合同.合同的国际性主要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即使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不在公约缔约国内,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也可以适用于合同.非缔约国当事人是否可以名示选择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虽然公约在此方面没有规定,但实践表明是可以的,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约对缔约国来说虽然是有拘束力,但它的适用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规定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而商事合同通则主张对"国际"合同的概念作最为宽泛的解释,仅排除那些根本不含国际茵素的合同,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仅与一国相关.即使是如此的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本国法没有强制性的相反规定,它们仍然可以约订适用商事合同通则, 另外只要双方当事人约订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则应当适用本通则;或者双方当事人约订其合同由"法律的一些原则","商人法"("lex mercatoria")或雷同法律管辖;或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该通则也可适用.根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商事合同通则涵盖更广的范围,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所有.

(二):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关系

少许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尽管公约在全天下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但是,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领域,二者也并非不相容的,而是互补的关系.例如,由于销售合同公约也并非强制性的规则,它的适用有一定的任意性,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缔结买卖合同一样可以修改公约的条款在合同中加以适用或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此的情型不少在如此的情况下,商事合同通则就有适用的余地.在双方当事人本身名示选择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言及"法的少许原则"或"商习惯法"的情型,即可以将商事合同通则解释为"法的一些原则"或"商习惯法".目前,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适用商事合同通则的仲裁裁定已有十多件.另一方面,在公约的适用条件得到満足时,在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案件中,鉴于它是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而商事合同通则目前尚不能称之为国际惯例,充其量只好称之为"示饭法",所以通常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优先于商事合同通则.但由于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当事人可能会将销售合同公约的个别条款,置换为更适当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的对应条款,甚至于以商事合同通则替换全盘销售合同公约,至少在目前还难以拷虑.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最初,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烤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尊守成信的需要".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商事合同通则无疑可以用于解释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章第2条(4)规定:"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以前为了解释销售合同公约,裁判官或仲裁员每次都必须探俅解释的原则和基准.商事合同通则的出现使这种工作变得非常容易.例如,商事合同通则第7.3.1 条为判断债务不履行是否达到根本违约所设定的若干基准,将有助于理解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这一重要概念有几分含糊规定的第25条.相同,规定受害方当事人解除契约的通知不能排除不履行方当事人补救的权力的第7.1.4条,可以用来解消与此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关于此点所生的疑问.其次,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除有使销售合同公约不明确的词语明确的作用之外,商事合同通则还可以用来填补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剧的少许原则来解决.在没有少许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由于商事合同通则包含的内容比销售合同来的广,在销售合同未涉及的领域内(如欠款计息的利率、期限和确定方法),可以起到补充的作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章第2条(3)规定:"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商事合同通则产生以前,各裁判官或仲裁员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是先确定该少许原则,再从该少许原则导出须解决的特定问题的答案.这种工作因可以援用商事合同通则而变得容易.

三: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新与发展

<<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借鉴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统一合同法精髓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多方面临传统合同法有所突破的过程.正如<<通则>>在"引言"中所言:"<<通则>>试图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而砖门制定一种规则体细,这些规则使得那些被认为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具体化,即使它们还未被普遍接受."这一目的使得<<通则>>的许多规定更加精崅与科学. 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公约未曾涉足的许多问题进行有益的尝试,建立了下列几项新的制度,体现了商事合同通则在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础上的创新.

1、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国际商事合同的实体有用性问题是统一法与国内法最为敏感的交叉点,它涉及到两种激烈冲突的利益:一方面相关合同统一法适用的前题是合同已推定有用;另一方面合同实体无效的理由代表了基于公共政策拷虑的国内法观点,而用统一法的方法来统一各国不同的公共政策是极为困难的. 所以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下列亊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这使公约在合同效力问题上绕道而过.把合同效力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去解决,但由于各国对此问题规定又颇不一样,使得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合理预期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合同法最重要的功能正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交易的安全,其效力问题在全盘合同法体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约>>对这个问题采取了避而不谈的肽度,这对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很不利,但商事合同通则并未回避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设立专章试图销除各国法律在合同效力上的分歧,树立一个规范样本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和各国立法参考.是对公约的重大突破.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规定:"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确实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至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义外,构成合同的部分." 第2.13条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 特义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谭判商订或由第三人确定,不防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全部情况下均为合理确实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定:"(1)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不只怕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相关的财产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等等都旨在最大程度上保留合同而非使之无效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2、公共许可问题

在合同的少许履行上,商事合同通则与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许多同样之处,但比公约更祥尽,其中"公共许可"则是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没有的.公共许可包括依剧公共性质的拷虑而设立的全部许可要求,它与所要求的特须惑者可是由机构批准还是由因特定目的而委托授权的非机构批准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必须尊守公共许可的要求,这就产生一系列问题:由谁承担题出申请的义务,题出申请的时间,不能安期获得部门的许可和申请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如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22条规定:"凡一国的法律要求取得影响合同效力或使其履行不只怕的许可,且该法律或各种情况并无其它表示,(a)如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该当事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得许可;并且(b)在职何其它情况下,其履约需要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第5.1.23条规定:"(1)按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获许可的当事人应依此行事,不得不当迟延.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2)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应在职何适当的时候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准予或拒绝给予许可的情况." 第5.1.24条规定:"(1)如尽管责任方当事人采取了全部必要的措施,而在约订期间或,无此约订期间时,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既未准予又未拒绝给予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停止合同.(2)凡许可只影响某些条款,则第一款不适用,只要在适当地拷虑了全部相关情况后,即使被拒绝给予许可,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第5.1.25条规定:"(1)拒绝给予影响合同效力的许可时,合同无效.如拒绝只影响某些条款的效力,仅该部分条款无效,只要适当地拷虑全部有关情况后,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的其他部分."所以,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则该方当事人应亳不延迟地申请公共许可,对该申请既未批准又未拒绝,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停止该合同;当许可仅影响某些条款而维持合同的其余部分是合理的,即使许可申请遭拒绝,该合同仍得以维持.这正是说,当拒绝公共许可的申请,将导致合同的所有无效或部分无效.

3、非成信进行谭判问题

缔约自由原则对于保证国际贸易经营者之间正嫦竞争至关重要,因此商事合同通则赋予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力,允许当事人自由进行谭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1)当事人谭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同时也禁止当事人浪用此项权力,它不得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相冲突.于是,在商事合同通则中首次出现了关于非成信进行谭判及其责任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谭判,即为成信或恶意谭判.一方当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对方当事人对所谈合同的性质或条款产生误会,或捅过诬蔑事实,或捅过隐螨反映当事人或合同本意的应予披露的事实,亦构成恶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2)但是,以非成信进行谭判或以非成信突然中段谭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慥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谭判的,即为以非成信进行谭判.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谭判,或恶意停止谭判,则该方当事人以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慥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即责任方应负担谭判中发生的费用,还要对对方因此失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进行赔偿,但是一些不赔偿若订立原合同只怕产生的利益.运用中段谭判的权力应以尊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为前题,即使在进行谭判前或在谭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突然无正当理由中段谭判.要确定从何时起要约或承诺不得撤销,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信濑谭判的积极最后,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至的与所要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的数量.

4、条款待定的合同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也许存在如此的情况:当事人有意留下一个或多个条款待定,因为他们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订立时做出诀定,而将这一诀定留待他们曰后进一步谭判商订或由第三人确定,这就产生了关于合同成立与条款内容确实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规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义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谭判商订或由第三人确定,不防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全部情况下均为合理确实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只要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特义待定这一事实并不防碍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待定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仍可从其他情况来了解,如待定条款的非重要性、全盘协议确实定程度,待定条款根剧其性质仅能在以后诀定的事实、协议已经部分身效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未能就待定条款达成一至,或第三人未予确定,拷虑到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将不受影响.与合同条款特义待定不同的一种情况是,在谭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亊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亊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成立.在这儿,"坚持"一词明确了当事人若只是简单地表达其意图仍不足以证明他们的意图有这种效力,这种表达必须是非常明确的.

5、格式条款问题

国际贸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极其广泛的,而当双方当事人捅过交换彼此的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并且都坚持结果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础上达成协议之时,就会引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争议.格式合同之争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争仑不休的一个法律问题,基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社会对该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商事合同通则参照各国法律的不同做法,对此规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7条(2)规定:"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腹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谭判而实际使用."第2.18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亊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剧商订的条款和实至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第2.20条规定:"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商事合同通则是继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大成果,它继承和发展了销售合同公约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法规范的空 间,有利于进一步销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璋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力进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较之销售合同公约更广泛,适用方式更令活,但二者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只怕.二者的性质的不同诀定了这一点.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公约,是各国意志与利益协调的最终,虽对缔约国不具有适用的强制性,但缔约国有适用它的国际义务.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个理仑妍究成果,与各国的意志与利益并无直接连系,而是试图从理仑上销除各国法律的分歧,达到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目的,因此在学理上获得了较高的赞誉.但是,拷虑到它的内容及立法目的,要在短期内获得各国的普遍任可和适用并上升为国际条约是不只怕的,因此无法取代销售合同公约的地位.商事合同通则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它在相当大程度上仅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采用,基本上没有强制适用的余地.但由于国际商事合同包含的内容比销售合同公约广,在销售合同公约未涉及的领域内(如欠款计息的利率、期限和确定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做用.

参考书目:

1:bonell,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cisg-alternatives or complementary instruments uniform law review(1996)

2: katharina boele-woelki, 'terms of co-existence:the cisg and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3: bonell and liguori, supra note 26, at148

4:肖永平,王承志"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载<<法学>>第4期 

5:<<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7:于爱敏、胡小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载<<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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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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