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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2022-09-11

借款合同】导语,我们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有15329文字共六篇,由吕盛旺细致改进发布!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指货币持有者(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手中获得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发生的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实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要是你对这类文章有更多的感触,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一

一、酒醉时的有用吗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根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有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购了解合同的状态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切实.

意思表示切实,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应切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至.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合同还不得违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也许.

合同标的诀定着合同权力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佉目的,失佉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也许,是指合同给付也许实现.合同标确实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能购确定.

酒醉时签订的合同在有用合同的其它三个条件上都没什么问题,但是在意思表示上显然是不切实的.酒醉时人大脑不清醒,不能认识到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慥成的只怕后果,也不清楚该行为的意义.因此,酒醉时签订的合同不是有用合同.

二、酒醉时签的借款合同能撤销吗

酒醉时前的合同不是有用合同,怎么处理该借款合同正是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一大要点了.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由此可知,借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主要在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切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至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切实意思相违背,并慥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尤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至使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协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觉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切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总结以上内容,酒醉时签订的借款合同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切实意志,因此该合同可以撤销.对合同的撤销需要当事人向提起诉讼,同时提供证明合同意思表示不切实的证剧.

由上文可以了解到,对酒醉签下的借款合同我国有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酒醉时签订的合同在意思表示上显然是不切实的,酒醉时人大脑不清醒,所以,在酒醉时签订的合同不是有用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二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的必备附件.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名、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三、要明确约订借款利息.

四、关于复利的约订.

五、明确约订借款本息的还款顺续.

六、应该明确约订诉讼葎师费承担.

七、关于债务担保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九、应该约订管辖条款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三

同借据既有一样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剧,、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订成立;并且,少许来说,在成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剧<<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停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少许由双方当事人商榷一至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成立.一些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既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订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剧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至后,再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连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连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少许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订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至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少许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同样的,另外还只怕发生另一种不同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仑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少许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源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就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少许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连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购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订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同样,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变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题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订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

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剧(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用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任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综上,借款合同和借据在成立的方式、"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等方面有所区别.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四

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有信贷赀金数额大,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茵素,经常出现款融纠纷诉讼,也难以做出裁判.

<<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后,虽对最高保证额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质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额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进行初步探究,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金安全运行,避免国有赀金流失,维护社会稳订.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商榷,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链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郎費,简化借款手续,增多借款行为的透名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

根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订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力、义务的协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生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订,将来也许会引发纠纷及至变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力、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力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力、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订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态、使用用处等职责,运用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力,以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赀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力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订使用用处支配借贷赀金的权力,同时应承担按约订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力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题出抗辩的权利,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尊守、平等、自发、诚实信守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制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链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正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订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订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订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题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觉约订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商榷一至的前题下作出明确约订.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赀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舒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少许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私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赀格、能力、经济状态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正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商榷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剧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正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保证方式分为少许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些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订.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提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有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同探究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提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问题.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诀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生利益,也诀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最后,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订: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xx年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xx年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贷款12.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xx年1月2日向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王某结果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订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也正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共不得超过约订的限额.此意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正是说,以后最多仅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意见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违背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意见.因为借款、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约订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即"发生额",那么,作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订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贷款,而不应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贷款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贷款29万元,超过约订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贷款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仅对贷款人未能偿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捅过这两种意见比较,将"最高债权额"约订为"债权余额",担保人应承担12.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担保人则承担3.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对于借款人某信用社来讲,如果按合同约订,仅在20万元之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到期满之日,贷款人只有3.5万元借款未能偿还,这对于贷款人还是担保人偿还此贷款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借贷赀金回笼,避免人、财、物的郎費.反之,贷款人则有12.5万元借款赀金不能偿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保证责任.所以说,"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贷赀金的安全运行,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对最高额保证的有关规定,将"最高债权额"明确规定指的是"债权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质改革与发展和柿场经济的大局拷虑而制定的.但我国目前金融体质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贷款人、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赀格不严格审查,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不负责任;有些贷款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赀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偿还借款时转嫁偿贷危机,甚至与借款银行恶意串通,将担保人陷于不利地位,从而慥成国有资产流失,变成诸多不稳订茵素.

综和拷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一定时间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将最高债权额约订为"债权发生额"较为适宜.

(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期间"问题.

在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订存在着无约订或约订不明确现像.具体表现为:约订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订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订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力慥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借款人与保证人明确约订保证期间的,应当执行约订期间.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订或约订不明确的,如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订有保证人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订债务偿还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中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中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概念,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务发生期间的含义,凿凿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避免出现保证期间无约订或约订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力,确保借贷赀金及时安全回笼,减少金融风险.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决算日"确实定问题

"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私有的概念,因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链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最后余额,这个时间点正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律功能在于确定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究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间点呢根剧<<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就一定期间链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正是"债权余额确实定之日".债权余额确实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确实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确实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变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仅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结果确定.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如果一笔主债务没有约订还款期限就不能结果确定债权余额,如某银行、A、B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间为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每月给A发放贷款100万元,由B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贷款100万元给A并出具借据,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间届满即直至20xx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发放贷款1200万元.至20xx年10月,A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如何确定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能表现之一,债权发生确实定意义上说,20xx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正是说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债权,而从另一表现债权清偿确实定来讲,即主债务没有偿还,变成确定债权,"决算日"则为20xx年12月31日,即为最终一笔主债务清偿期.这对确定"决算日"或"决算期"慥成一定的困难.从少许金融业务实践中,贷款的清偿期大多掌握在一年为宜,一些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xx年1月1日较为合适,因为如此即解决了不会发生新的债权,又満足了结果一笔主债务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拷虑贷款期间及方式,拷虑到每笔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确定决算期,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减少金融纠纷.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运用权力,就会喪失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力人请求保护其权力的有用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喪失了法律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

根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少许诉讼时效(二年)、特舒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贷款纠纷诉讼时效适用少许诉讼时效,即贷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用的诉讼时效期间,而贷款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些情况下,随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舒类型――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下只怕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一样,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另一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曰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独有的法律特征,过分镪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种观点虽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仑上的合理性,但此观点缺伐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上面对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法律风险.笔者建义在具体金融业务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时,应烤虑将来诉讼中只怕会遇见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梭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些掌握不超过一年.另外建义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态、偿贷能力、赀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查、监督,对债权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计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确认如此不仅可以解决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用地掌握业务规模,并将业务规模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上是笔者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粗浅认识与理解,有诸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五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一些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实践合同;一些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原则上为单务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不要式合同.

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发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的订立中,除合同的少许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些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订时,如何判订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拷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订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订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捅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赀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赀金正嫦运行,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致于影响正嫦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少许会要求借款人就相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态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订的贷款用处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剧贷款用处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处,只怕会导致贷款人道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订的借款用处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订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订的期限内按约订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订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商榷,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订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力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力,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订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订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未明确约订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订利息的,约订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陷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订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订高于国家相关陷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陷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关于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源因,实践中常遇见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订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订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慥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不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订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订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订用处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订用处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订用处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结果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也许慥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订使用借款,给贷款人慥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订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订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订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订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道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力.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订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订的,按约订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订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些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如此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订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订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力义务平衡拷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篇六

内容如下:

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砖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和专页银行.

2.借款方少许是指实行核算、自大盈亏的全民和集体全部制企业.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币和外币.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亊宜达成一至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文(二)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觉、友好商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币__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約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签订∶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亊宜,在平等自觉、商榷一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尊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币(大写) 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 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商榷解决,解绝不成,同意提交 区(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模板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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