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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的研究_新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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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的研究_新经济学论文十篇

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的研究_新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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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的研究_新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论文关键词: 市场 经济 ;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创新

论文摘要:土地流转与征用仍然是 农村 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转与征用是经济 社会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解决问题主要是土地转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关系,创新土地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用土地流转与征用制度。 

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农村生产力迅速恢复,土地征用的需求随之增加。同时,农用地转化、互换、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也随之产生。目前,土地的征用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实施过程中仍沿袭了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通过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转移与征用的适应性、保障机制,推进农用土地合理使用,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是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

虽然近十年中,农用土地流转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特点摸索出一些经验,如转让、互换、租赁、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从整体而言,各地方受经济发展缓慢情况的不同而不同。WWw.meiword.coM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土地合理流转情况差异较大,流转交易面小、范围窄、问题较多。目前,国家还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因此,建立农用土地合理流转规范 管理 机制,有利于农村经济客观发展的需求。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待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因循守旧只会错失发展的良机。应该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除固有的与实际不相符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在时机适宜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探索建立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针对目前黑龙江省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和市场中介组织,使土地资源按照规范程序合理流动。这样既有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要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一是建立开放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土 流转机制,鼓励土地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土地向生产能手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二是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稳步发展民间中介组织。三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及时 总结 经验,相关部门适时有关农地入股的文件,规范农地入股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用从 法律 上还不完善,而且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则、补偿安置等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满足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内在需求,还能适应我国保护 农业 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

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补偿,保障原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应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应对农地先行评估,以评估的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价格评估,主要根据我省农地的生产力、农业用途的未来纯收益及农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来确定。

(二)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 社会 环境

建立适应 市场 经济 体制要求的新的失地农民安置机制,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农民的继续 教育 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其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二是搭建就业平台,安置当地失地 农村 劳动力。三是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减免 税收 等优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机制,改进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地工作机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础,严格土地征用 管理 制度和征地审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合理的征地纠纷调解机制,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的同时要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医疗条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保险 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农村 人口 的不断增加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虽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处在一个极不稳定的状态。改变这种现状,可行的办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统一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然后再由国家根据社会收入分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农民以必要的补助。

在生产关系方面,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改变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关系而产生的不合理分配关系。在户籍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劳动人口频繁流动的今天,这样的改革更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不断增加,而土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设计,总有一天会出现人口的增加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承载的情况。

土地的所有关系,确实是我国目前农村改革无办法的办法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应当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其实,在现代社会,“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国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还有,在未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要改变以下观念:

第一,要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念,将虚拟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建立统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视人口不断增加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土地制度的科学设计。第三,在改变二元户籍制度之后,允许现在的农民自愿选择与国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关系,打破许多地区单一的土地承包 法律 关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国家应当考虑征收土地税或者设立土地基金,服务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第五,在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之后,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情况加大的 财政 转移支付力度。

在过去的20多年里,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现在看来,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到现在,农村改革缺乏制度创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变,固然为稳定农村的土地生产关系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无法应对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因而在一些地区已严重变形,导致农民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对贫困的境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关系条件尚不具备,部门应当在土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过修改 ----法 和法律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在实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颁布状况,分别实行土地转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经营方式,并通过 合同 的形式明确土地的用途。对从事 农业 生产经营的要进行合理的农业生产补贴,对那些不愿意进行土地经营的农民,要通过建立土地转移和流转机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他们基本权利。

农村需要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创新。土地承包责任不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普遍模式,各地应当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土地使用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

市场部规章制度 第二篇

业务是公司的先驱力量。大力开展业务工作,是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多劳多得”的原则,使每位业务人员能够借助公司这一有力的平台,尽情发挥自己之所长,为公司更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利益。现为了更好的开展落实业务工作,特拟订《市场部管理制度》,以期各位业务人员遵守。

一、考勤:业务人员遵守公司统一作息时间外,只需早晚签到即可。

二、用人:公司更注重业务人员的德行品质,之后是业务人员的才干学识。并给业务人员最大的发展空间,使其发挥自身的优势。

三、要求:因业务工作具有特殊性,公司要求业务人员能够吃苦耐劳、富有自信、勤奋果敢、勇于挑战自我。

四、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后都要经过公司系统的培训,使其熟知公司的经营理念,同时对公司的业务能够做出准确的市场定位,以此为基础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

五、试用:业务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主要考察其自身的德行,看其是否具备业务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否有能力承担起所负工作职责。

六、仪表:业务人员出外拜访客户是代表公司形象,自身的衣着打扮必须要做到,着装整洁、举止大方、谈吐富有逻辑,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

七、态度:业务人员每天都应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开展工作,不可把生活中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阻碍了自己也影响了他人,公司将对其严惩。同时,工作期间内业务人员手机必须开机,一经发现无法接通状态,罚款20元。

八、工作明确: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必须明确公司业务的具体项目,通过对市场的,将其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切不可盲目的开展工作。

九、工作计划:业务人员在工作时,应做到年有年计划、月有月计划、周有周计划、日有日计划,只有先计划再实施,才能有效的开展工作,借此提高工作效率。

十、出门登记:业务人员在出外拜访客户时,应依《规章制度》亲自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出门登记。

十一、业务报表

1、业务报表是考核业务人员工作的重要途径,每个工作日下班前业务人员应填写日报表,将一天的工作情况如实的详细的填写,并上报至部门经理或行政部经理备案;周报和月报亦如此。

2、报表要求字迹工整、认真,不工整、不仔细的视为未交报表,一次罚款20元。

十二、会议制度:业务部门设早晚例会,业务人员将一天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给经理,(如:拜访客户情况)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以待即使解决。早会不超过15分钟,晚会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十三、客户资料:在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的基础上,业务人员应积极搜集整理客户资料,并将意向客户及时上报部门经理,使公司在最短时间内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以大力配合业务人员工作开展。

十四、客户洽谈:作为一名称职的业务人员应深知,业务技巧在洽谈客户时的重要性,在日常开展业务工作时,应总结归纳出一套适合自身的业务技巧。

十五、客户维护:维护客户关系是业务工作开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业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以各种恰当的方式维护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以此促进与客户的关系。

十六、业务申报:业务人员签单时应遵照公司的业务流程:填写业务申报表—报部门经理——设计部经理——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设计发布。

十七、业务合同:业务人员在同客户签署合同时,应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其身份证的名字,一式两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备挡一份。

十八、出差:业务需要出差时,应先报知部门经理,批准后填写《出差申报表》。(详情见《规章制度》)

十九、考核:业务考核是业务管理制度重要的一部分,主要依据业务人员的考勤情况、业绩情况及日常的工作努力情况,对其进行公平的公正的审核。

二十、薪酬:

1、业务经理的薪金结构:底薪+提成+部门月纯利润的2%+补助+年终奖

2、业务人员的薪金结构:底薪+提成+奖金+补助+年终奖

注:详情请见《公司章程》

二十一、福利:业务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有业务需要可选择串休。

(详情请见《规章制度》)

二十二、补助:由于业务工作的特殊性,业务人员享受公司各项补助共50元。

二十三、激励:公司为了激励业务人员,每个月特设立了“效冠奖”最底50元,可依据上月业绩总额上调,每个月业绩最高者,可荣获此奖。

二十四、惩罚:因为业务工作的自由性,有些业务人员自制力太差,总心存侥幸,借机回家或做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此类人员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不予结算任何薪金。

二十五、建议:由于业务人员处于市场一线,对于市场有很深刻的见解,所以在月总结会议上,业务人员应主动反映当前的市场情况。

二十六、:公司业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可在外,一经发现,立刻开除,不予结算任何薪金。

二十七、保密:业务人员在同公司以外人员谈话时,不可透漏公司业务实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公司。

总之,严明的管理制度只是业务工作开展的基础,紧抓严抓才是行之有效的保障。各部门都将积极配合业务人员的工作开展,以此大力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市场部规章制度 第三篇

 一、总则

为了全面了解、评估部门员工的工作绩效,培养优秀人才,提高工作绩效,并使每位员工始终都朝同一个目标努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范围

凡本部门员工均需考核,试用期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三、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

2、进行考核面谈,使考核结果得到被考核者的清晰认知。

3、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市场部员工进行考核并辅导,使其按既定的目标计划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考核目的

1、改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2、获得晋升或岗位调整的.依据。

3、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

4、获得潜能开发和参与相关培训的依据。

5、获得员工降职、降薪直至被公司淘汰的依据。

 五、考核时间

1、考核分为试用(转正)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

2、市场部因特别事项可以举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六、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具体可分为工作绩效指标考核和行为指标考核两种。

1、工作绩效指标考核:占考核总分的80%。根据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计算方法:月度实际完成业绩/月度计划销售任务×80%=月度业绩考核得分。市场部人员每月初必须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并与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挂钩。

2、行为指标考核:占考核总分的20%。主要是对员工工作过程和日常综合表现的评价。主要的考核指标为作息考勤、办公纪律、团队意识、职业素质4个方面进行考核,每项指标的分值为5分。行为考核内容评分一律为0-5分(考核成绩优秀最高为5分,不能达到要求的最低评定为0分),考核人需按照下属人员的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及表现给予分数。

 七、考核形式

1、自我评定与总结。

2、公司管理人员评定。

 八、考核程序

1、按照考核办法,市场部员工参加绩效考核,并提交书面总结和评定。

2、市场部员工根据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评核打分。

3、市场部负责人根据业务部员工的各项行为指标进行行为指标评核打分。

4、市场部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由总经理签字确认,否则为无效考核。

 九、考核结果与考核工资

1、考核结果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2、考核结果所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或薪酬升降的依据。

2)决定对员工的奖惩、解聘、续约和晋升。

3、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工作考核指标,予以调整岗位或解聘。

 十、试用考核

1、市场部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2、试用人员参与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为3个月完成业务额1万元。试用届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3、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4、本项考核由试用人员直属部门负责人同行政部考核。

 十一、考核申诉

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者,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提交书面报告至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核后会同部门负责人给予合理答复。

市场部规章制度 第四篇

为更好的规范和完善市场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开拓市场,并充分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挖掘其潜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部根本准则:

1、市场部人员应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2、将“客户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为宗旨,维护公司声誉,注重经济效益作为我部门运营管理的方针。

二、日常管理要求:

1、上班时必须穿职业装,穿着整洁,佩戴厂牌。

2、用语礼貌、得体,打电话时要使用普通话。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电话,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

3、A、销售员每日外出必须先到部门报到,经主管人员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赶到公司,须打电话征得经理的同意。

B、日工作需出访客户的,需做出勤笔录。

C、每日上班后一个小时内未到公司报到并没有打电话告知者,则当日按旷工处理。

三、销售工作要求:

销售人员必须做到忠诚于公司,尽职尽责,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极高的热情面对本职工作,吃苦耐劳!有团队先锋作用,具一定凝聚力!团结同事,配合各部门工作,始终保持微笑面对客户,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1、实行公司统一报价:样品经工程部评估后,交由市场部核算成本并提供书面报价,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对客户进行报价。

2、所有合同的制定和签署必须符合公司对合同的要求,做到规范统一;经公司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回传客户,并下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3、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存档,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严禁私自借用合同使用,严禁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后,市场部有关人员应及时将订单内容如实反馈至其他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安排生产。

5、市场部人员当月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及下月销售计划,将该月业务进展情况、客户反馈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每月8号之前交市场部主管人员,便于市场部进行与改善。

6、A、市场部销售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禁泄露公司一切有关的商业机密或利用职权获取并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贪污受贿行贿,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如违反规定,以发现属实,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B、未经公司批准,销售人员禁止炒单,禁止委外加工和私自在它厂打样做货,或兼任其它厂商一切职务。

四、业务跟踪要求:

1、业务员个人需逐步建立和完善客户档案,详细掌握客户市场活动,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2、业务员需了解同行业市场发展走势,了解同类产品国内、国外全年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全年的生产总量,饱和程度。了解竞争对手在我公司重点发展和推广区域的市场点有率,竞争对手的市场营销措施和动态,饱和寻求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加强对现有客户的了解和沟通,了解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技术要求,如实向公司反馈并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的可行性。

4、销售员每月必须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对客户进行书面的《满意度调表》,及时上交市场部,进行预防和改善。

五、回款要求:

按照客户合同的回款时间及时追缴货款,随时跟踪销售回款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状态,必要时按追款程序做好追款工作。

六、离职:

业务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殷实规定程序严格进行相关业务工作的整理和明确交接后,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确认无误后,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业绩考核:

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

1、连续3个月未达到业绩水平线的,公司将辞退销售人员。(辞退时不予加补工资)

2、圆满完成业绩考核按规定正常发放工资。

3、超额完成业绩考核的,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具体按考核制度)

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探究_新闻传播论文 第五篇

关键词:广播电视;市场主体;分类管理

国家严格限制广播电影电视业市场准入,但随着市场 经济 的 发展 ,广播电视业的经济属性日益凸现,许多广播电视的新景象层出不穷:广播电视购物、媒介购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媒体和娱乐公司共同运作平民选秀节目、 网络 电视、手机视频等等,使广播电视业的市场主体制度面临新的挑战。而在广播电视市场化进程中,符合广播电视产业当前发展的市场主体制度仍待完善。因此,研究、完善广播电视业市场主体 法律 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1 广播电视市场化发展趋势

从行业收入上看,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20xx  4 国外广播电视市场主体制度

公共广播电视制度是由公益机构、公众社团、社区组织或其他一些专业团体主办经营。英国是公共广电体制的典型代表。商业广播电视体制以广播电视业的私人占有和商业化经营为基本特征,国家只负责制定规则、发放许可证及业务管理,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国外对于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并存的 法律 规制主要集中在分别许可或统一许可,分类管理或统一管理上。比如,、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统一许可、统一管理,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采用分别许可、分类管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以采用特别许可、分类管理的制度,建立广电市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广电业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wwW.meiword.cOm

5 完善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5.1 明晰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广播电视从业 企业 的资质也加以分类管理,作公共节目的和作商业节目的资格审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标准应该分别规定,明晰公共与商业,分类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区分节目类别,区分节目层次,区分节目受众群体的范围,换言之就是对经营制作机构分类管理,对节目内容在分类管理后再加以分级管理,建立以国有广电集团为主,民营、合营广电企业为补充的市场主体制度,这一主体制度的建立应体现在广播电视法中。分类管理公共和商业广电市场主体,规定两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市场 经济 行为。将公益性广电媒体定位为特许经营,建议引入特许制度,将垄断不合法的行为与专营及特许等合法的行为区分对待。同时,建议对于传输权也应采用特许经营并有期限限制,对于国有广电媒介资源、频道资源,借鉴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

5.2 完善许可证制度

我国广播电视准入一直采用先审查后许可制度、行政命令与法律制度交叉管理的方式。这显然已经不能从根本上适应广播电视业的 发展 ,法制经济条件下就应以法律制度为标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皆属于市场准入的刚性条件。然而满足了上述条件即具备了相关资质,并不一定就能获得许可证,因为该规定还要求,“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可见,电台电视台并不是可以任意设立的,具有严格的限制条款。既然是统一许可设立,就应确定刚性条件,不应参杂行政计划的内容。符合许可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原则,如果还符合“规划”,就失去了刚性条件的力度,也削弱了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设立应在注册资本、设立人员、资质认定、业务范围等方面加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广播电视业行政命令与法律制度“双轨制”的现状。

5.3 完善节目审查制

节目内容审查应加强 科学 性,应发挥审查把关的有效性,对不同的节目制定相应的节目标准,节目内容审查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公共与商业分类管理的要求设定,也可根据受众节目调查制定每种节目的审核标准,以调查获得的观众、听众的标准要求节目的设置、变更、取消。对频道频率、节目栏目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研究建立退出机制,通过撤销其频道频率许可证或停播其节目、栏目等措施,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公共性质的产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服务目标,商业性质的产品以满足观众、听众的精神需求为最终服务目标。

综上所述,对于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广电产业来说,建立以公共广播电视与商业广播电视分类管理、特别许可的监管模式,将会使广播电视市场更加公平、竞争有序。国外的分类管理制度告诉我们,宏观上国有广电模式为主,与微观上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不矛盾,“分而治之”将会有利于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广播电视业的发展以政策为导向将加重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只有完善广播电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才能使广播电视业朝着竞争有序、公平参与的法制化方向前进。

我国当前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探讨_经济xx文 第六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  期货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由于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一度导致市场局面混乱,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等事件层出不穷,于是美国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试图改善市场环境,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加以规范,对期货交易行为未作规定。

1921年,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法》应运而i,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颁布,这也是美国期货交易式存存的开始,该法要求所有期货交易应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应公开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场垄断的数量。所以该法最终还是约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以及为与1933年、1934年证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被修订为《商品期货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问题多次进行小规模修改。WWW.meiword.cOm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的引入了一《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此外,鉴于当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烦琐、缺乏弹性,导致期货商及期货交易所丧失海外交易和柜台市场业务的竞争优势,美国于1998年开始修订《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过,其又被称为~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定义仍为《期货交易法》。

(二)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期货业的发展,特别体现了对待市场开放的态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顺序相反,先开放外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再设立本地的期货市场。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的期货交易进入了一个新局面,但岛内期货市场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筹设却迟迟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推出”摩根·斯坦利股票指数期货”和”道·琼斯股票指数期货”,在这种彤势下,期货市场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继1993年”境外期货交易法”通过生效后,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期货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预示着期货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规模,而且也有助于岛内期货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同时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独特的经验,对于大陆期货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有很大参考借鉴意义。为保障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于20xx年7月17曰公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并于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三)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香港一贯采取不十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个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对证券及商品i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开始逐步推行系列监管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禁止开设及经营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则上赞同在香港成立一个商品交易所的建议,其后当局制定《商品交易条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对《商品交易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商品交易条例》作为管理期货市场的法规,对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一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资格和管制以及期货交易的惯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期货市场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xx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国外及其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演变的启示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的历史,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较而言,期货市场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为:1.”先有期货市场,后有国家立法,先产生期货市场规则,后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性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期货市场,进而‘步步的产生了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当规则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期货逐渐成为一个产业后,国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国家立法,再依法产生市场,国家法律与期货市场的规则同步产生。”这种模式的产生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本国或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而这些国家与期货发达国家又处于不同的时区。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发展演变

在我国,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已经过10多年风雨历程。在期货市场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期货法律制度。但期货市场发展至今,这些”条例”、”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曰新月异的市场现状,期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前进的障碍。

(一)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一度失控,1999年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强调规范和整顿,对期货市场的有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年以来,《暂行条例》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20xx年初,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颁布实施,取代《暂示条例》发挥作用,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实的制度基础。存《条例》之后,中国将颁布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以配合《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从最高1995《会议纪要到20xx年规定》

1995年4月,最高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根据当时反映到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于1995年10月27目发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个纪要虽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它的及时发布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秩序、审判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制裁期货市场巾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20xx年6月l8日最高公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较之《会议纪要》更全面具体,突出体现了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则,更加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进一步确立n场各方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民事审判原则,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释没有主法(《期货交易法》)作依据,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较为突ljj,主要表现为:承担法律责仟的主体表述失当;权利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缺乏必然联系;权利、责仟失调,有迎公平、公正原则;举证责任过于笼统、宽泛,为期货市场法律纠纷埋下了许多伏笔等。

三、我国期货市场未来法律展望

当前规范期货市场运转的只有l999制定,并于20xx年3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此后修订的四个《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方面是效力层次较低、不够系统:另一方面是这些法规存期货交易制度构造上也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内容多为基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较少。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货交易制度,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我幽的国情及借鉴罔外经验,我国应当建设期货市场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货法律体系,刖法律和制度来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针对当前期货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明确各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零散与混乱,期货交易行为缺乏统‘的管理规范,同类交易事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存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争议,从而增强了期货交易的不稳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范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和后果,允分体现jl{i管的处罚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交易的市场中,最重要的卡体式期货投资者,其关系若整个期货市场的命脉。南j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没有构成,期货交易行为没有统‘明确的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冈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济,投资者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将打消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丧失对整个期货市场的信心,这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必须允分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兼顾宏观的经济利益。期货市场体现的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一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所以,期货市场必须与同际接轨,与国际经济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出现的”中国指数”期货就危及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从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制定完善期货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4、将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任何领域的法律如果长期不成体系没有层次,都是形同虚设的,期货市场也是如此。要想切实有效的规范期货市场,应当建立以《期货交易法》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法实施细则为辅助,再配合由中阳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操作规章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困期货市场立法层次低,易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弊端。

在我国”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政策的指引卜,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其运行质量及经济功能进一步提高。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益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整合所有的期货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期货交易法》,建立与期货市场积极价值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定,树立投资者的信心,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从法律上确认期货场在我国市场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_国际xx文 第七篇

摘要伴随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企业经营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自从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渐消除后,跨国公司滥用国际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更加普遍,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和公平竞争。

区域经济组织正在积极寻求合作,世界贸易组织也正在考虑将竞争政策纳入wto体系,本文主要通过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判断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探寻对这种滥用行为的控制制度。

关键词:国际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一、国际竞争中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领域中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具有限制竞争性的企业合并等受国内竞争法规制的主要行为在国际领域不断凸现,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

wto以条约形式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对各国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消除了世界经济交往中存在的传统障碍和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却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市场上取得市场支配力提供了可能性,也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源。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都在于损害或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总体福利。WWw.meiword.COM

二、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基于上述行为对国际贸易市场的严重影响,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法合作双边协定;一些区域性组织,尤其是欧盟,致力于成员国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目前最有效的成果是贸法贸发会议主持下达成的《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原则和规则》。从1980年至今己有20余年历史,这是竞争法合作领域唯一普遍适用的多边文书、唯一完全多边的竞争框架。尽管如此,都没有对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作了统一详细的诠释,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竞争法框架》、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初具雏形的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都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

(一)oecd《竞争法框架》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

oecd的《竞争法框架》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地实质性地限制或者减少市场中的竞争,则该企业就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只有当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处于支配地位。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企业既可以被认定为支配企业,也可以被认定为非支配企业。这种市场形势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他们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企业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oecd认为一个企业在一定市场中只要具备了长期性和危害性两个因素,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市场份额也是重要的认定标准,35%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指标,但并不一概地认为超过35%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

该《框架》第5条规定支配企业的行为包括:“对其他竞争企业的进入或现存竞争者的扩张制造障碍;将竞争企业排挤出市场。其中,禁止那些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显著的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如果一企业对新企业进入市场制造障碍或抑制现存企业的竞争性能够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它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则该企业的这类行为不在本款第二节的禁止对象之列。”可以看出,oecd直接从行为方式入手,通过对行为后果进行,考虑其最终是否有利于实现竞争法的目的来判断企业行为的合法性。

(二)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1《。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1980年贸发会议通过的《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体制下的一系列新协议,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协议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牟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不得在市场中采取下述行为:①在市场中采取掠夺行为,如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击垮竞争者;②订立歧视性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③以合并或合资经营方式获取企业的控制权;④采取部分或全部拒绝该企业惯用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⑤限制转让竞争性产品或其他产品的销售;⑥以买方受让其产品作为卖方供应某种产品的条件等。

2.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是贸发会议有关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问题的系列文件之一,该法律范本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起了指导作用。该《范本》的第一章明确规定:”本法旨在控制或消除企业之间进行的限制进入市场或不适当地限制竞争而对国内和国际贸易或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协议或安排、合并和收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章第1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单独或与少数其他企业联合处于控制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的状态。”由此可见,贸发会议强调了控制性,即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控制作用,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提及市场份额等因素。该《范本》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禁止滥用或者牟取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单独支配市场、企业联合支配市场和企业限制市场进入自由或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另一类是视为滥用的行为,包括:掠夺性定价行为、歧视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转售价格、限制专利产品进口等。

综上所述,贸发会议《竞争法范本》的规定考虑的比较全面,既规定了直接认定为滥用的行为,又规定了推定为滥用的行为,使立法具有确定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是值得借鉴的。

(三)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尽管在现有的wto文本中尚没有关于国际反垄断的协议,但是对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的规制已初现雏形。根据wto协议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主要表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服务贸易垄断企业如金融行业和电信行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分别在《关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

(一)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1.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这种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说明其所在的市场很可能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为了维护有效竞争,反垄断法不仅规范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而且调整市场结构。

2.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

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采用结构主义方式的同时也采用行为主义方式,在两种方式之间摇摆。我们认为,由于国际市场波动性较大,市场结构的衡量标准也很难及时得到确定,因此,行为主义标准更能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

(二)如何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督促wto各成员国竞争执法。根据gatt第23条的规定,wto各成员竞争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在以下两种情形,将导致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1)如果一个成员国的行为明确违反了gatt或者wto协定下的义务,其他成员可以对其提起“违法之诉”。对于竞争执法而言,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所进行的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以及作为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灰域措施”的进出口卡特尔行为,都是wto规则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如果成员国对上述行为没有禁止,造成了其他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其他成员可以对其提出“违法之诉”。(2)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成员国的措施没有与wto的协定相抵触,但如果成员国采取的措施造成了其他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或者存在其他情况,其他成员仍可以根据gatt的规定提起“非违法之诉”。

2.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在现行wto规则中,有一些零散的涉及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各成员在涉及竞争执法中应该进行磋商以及相互提供有关信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除属第8条范围内的商业惯例,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根据《trips》第40条的规定,当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被该另一成员指控有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时,该另一成员应该给成员磋商的机会。

综上所述,国际竞争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控制制度还不完善。作为最具影响力的wto规则没有对国际贸易领域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整,仅仅只是针对外贸、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三个领域中具有垄断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没有涉及。其次,由于目前wto体制尚无系统的竞争规则。零散的规则无法禁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必然会导致各方利益在现有规则中得不到全面平衡的保护。另外,wto作为国际组织,其规则是关于成员方权利义务的框架,不能直接适用成员国境内的个人企业。当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构成贸易壁垒,如果该行为在wto规则禁止的范围之外,则很难通过wto尚无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处理。鉴于此,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制度需要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协调和合作,以维护世界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各国贸易往来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敏荣。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及其发展。国际贸易问题。20xx(2)。

[2]齐春雷。wto与国家反垄断:现状及前瞻。河北省学院学报。20xx(2)。

[3]李娟,宋亮。国际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规制探讨。吉首大学学报。20xx(9)。

[4]王晓然。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年4月。

营销管理制度 第八篇

12.1. 本制度经总裁签署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12.2. 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各部门人员在直接领导的督导下严格执行制度。总裁对分管副总、各中心主任及部门经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12.3. 若擅自违反制度规定,应予以惩罚(按公司统一的处罚措施执行)。

12.3.1.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2.4. 违规人员的直接上级对下属的违规现象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按公司统一的处罚措施执行)

12.5. 本制度附属文件包括《制定客户政策程序文件》、《合同签定程序文件》、《制定资金计划程序文件》、《年度业务计划表》、《月度业务计划表》、《一周工作计划及执行表》、《客户档案》、《经销商档案》、《保密协议》、《业务员操作手册》、《表》、《客户调查表》、《市场表》、《销售月报》、《销售费用》等。

营销管理制度 第九篇

11.1. 原则

11.1.1. 公司所有的程序文件需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实施。

11.1.2. 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规定执行各项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应向流程总责任人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1.2. 具体业务流程及责任界定(详见有关程序文件)

11.3. 流程的制定与调整

11.3.1. 原则

11.3.1.1. 公司所有人员均可提出制定或调整要求;

11.3.1.2. 流程的制定与调整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11.3.1.3. 新制定或调整的流程若与公司管理制度的原则性条款相冲突,须报总裁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修改有关制度条款,并报总裁审定。若总裁对修改制度意见予以否决,则应调整流程使之符合公司制度。

11.3.2. 程序

11.3.2.1. 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录《流程的撰写与调整程序文件》。

营销管理制度 第十篇

9.1 合同的签订

9.2.1 所有与产品销售业务相关的合同都由法律顾问负责拟定合同范本。销售部根据范本填写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

9.2.2 合同条款的变动或附加条件的提出都需经法律顾问审核,报总裁批准。

9.2.3 销售部经理作为签约代表对外签订合同。

9.2.4 总裁办对合同签订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进行审核后方可盖章。

9.2.5 具体程序详见《合同签订》及《新合同签订》程序文件。

9.2 合同的变更

9.2.1 原则

9.2.1.1 有关合同变更的要求及条件应在合同范本里统一规定。涉及变更事项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以尽可能控制公司的风险。

9.4.2 程序

9.2.1.1 合同的变更由销售部经理负责提出申请,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可能引起的后果等;

9.2.1.2 根据权限设置,由分管副总或总裁审批,决定是否更改。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9.2.1.3 变更批准后,销售人员与客户确认,并做好书面变更记录,经客户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在销售部、总裁办和会计部存档保存。

9.3 合同的保管

9.4.1 所有合同正本由总裁办统一归档保存。

9.4.2 销售部和会计部各留一份合同副本,分别由销售部经理和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并确保合同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

9.4 合同的查询

9.4.1 销售人员只可查询经手的销售合同。

9.4.2 销售部经理、营销中心主任可查询所有销售合同。

9.4.3 会计主管可对所有合同进行查询。

9.4.4 总裁、分管副总可对所有业务合同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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