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万文网 > 规章制度 > 行政制度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五篇

2022-01-18

行政制度】导语,我们所欣赏的这篇共有21870文字,由陈荣刚仔细校正,发布到范万文网!范万文小百科: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五篇如果你对这类文章想说点什么,请告诉我们!

第一篇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内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的领导

(一)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办公室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加强对干部进行保密知识教育,根据上级保密组织的要求,对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或抽查二次。

(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使人人都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绝不利用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二、保密工作的管理

(一)公务活动中的保密工作

1.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2.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3.会议期间所发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及时收回。

4.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5.不得将密件带离办公室,如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且不能将密件带到公共场所。

(二)公文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1.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要妥善保管,但不能全文摘录。

2.发送秘密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交换站办理或派专人送达。任何人不得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

3.绝密文件,传阅完毕立即清退。

4.办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承办人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相关处室应审核密级标定的准确性。

(三)重点保密部位的管理

1.文秘处室、文印室、档案室、计算机机房、机要交换站等重点保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其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文秘处室应将密件单独放人保险柜;文印室对秘密文稿的打印要妥善存放;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3.节假日前要对凡有密件存放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上网管理

严格遵守《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办公室的每台联网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五)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

1.领导身边的文秘人员要注意检查领导在外工作过的场所有无密件遗留;随领导外出,要在离车、离会场、离住所时检查文件有无遗失;领导开会回来后,要主动办理密件的登记、收存手续。

2.不得随意搭乘其他人员,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涉密载体时,驾驶员不得离车,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不得泄露领导需要保密的活动日期、路线等内容。

(六)密件的复印管理

1.不得擅自复印密件,如工作需要复印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印绝密文件和制文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须经制文机关批准;复印其它密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2.密件视同原件管理。

(七)密件的销毁

销毁密件时,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销毁时需由两人监销,不得将密件出售。

三、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保密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处理。

第二篇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我国现行行政----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

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谈行政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益”,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共利益”,我们一般认为它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这两种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区分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而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1)。公益诉讼的提法被我国所推崇,国外通常则称为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但内涵大致相同。

对行政公益诉讼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原告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公益,一般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第二,这种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接受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必然要求公益侵害的事实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如此,有利于把潜在的大量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也即所谓的“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

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我国地区《行政----法》第九条也规定:“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另外,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各国行政立法的趋势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从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扩大到认为其权利、利益因行政性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乃至任何人,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促进了公民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合法利益的维护。

因而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讲,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原告资格被大大拓宽。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现行行政----法未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根据最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原告起诉须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限,如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也就是说我国立法上目前尚不承认行政公益诉讼类型。

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当代社会制度和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法律思想进行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它的创立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又可动用私人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被载入----法,党的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文明的行动纲领,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而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要影响我国的法律制度,因为经济因素对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WTO诸多协定中,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就规定为,认为受须经审查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均可提起诉讼。“不利影响”的表述没有对“利”的范围、程度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不管遭受“不利影响”的“利”是法定与否,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等等,当事人只要认为遭受“不利影响”就可提起诉讼

(2),可见WTO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应包括当事人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我国现行行政----法并没有赋予相对人此种权利,应予以修正为宜。

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行政----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胁就无处不在。

因为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实际害及某个私权益,但其实际上害及的是更多的私权益,个别的私权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况且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一宗旨有其价值,并不依附于保护私权益这一宗旨而存在。

行政----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对公益的保护与对私权益的保护同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

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及体制的转型时期,许多行政机关借发展经济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垄断价格、违法招标等。

若在行政诉讼中仍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说仍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情形,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性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会后患无穷。以众所周知的重庆綦江桥垮塌事件为例,修建桥梁属于公共工程,由发包,但为什么发包给了一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技术的个体户?诚然某些官员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如果在发包时就容许民众提起诉讼,由来审查它的合法与否及承包人有无相应资质,岂不可以防止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再以开发土地问题为例,原福建厦门某领导以开发土地的名义圈起上万亩良田,给其子用以开办公司,试想如给予受此行为侵害的广大农民有起诉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岂不可以避免土地的闲置和资源的浪费?另外,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违法滥发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发放抚恤金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尽可能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遏制我国那些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侵犯公益行为的有效渠道。

四、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的扩大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是1989年颁布的,其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起诉讼”,该条因以“侵犯”为标准使原告的范围显得很窄小。

20xx年10月实施的最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见上文)对原告资格作了比较明确的概括式规定,第13条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即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该两条规定比行政----法第二条的关于原告资格规定要宽泛多了,因为只要和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有原告资格,且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进一步扩大原告范围的作法是符合行政诉讼的自身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

也许有人会认为,放宽诉讼资格可能会出现滥诉或干扰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情况,这种忧虑应该说是多余的。在中国即使任何人都可作原告,行政诉讼仍然不会门庭若市,因为诉讼是要成本的,以诉讼为乐的情况毕竟少见。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质就是扩大原告资格的问题,既然我国的行政诉讼对原告的资格的规定呈越来越扩大的趋势,那么进一步扩大原告诉讼资格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

五、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他们不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共利益。

仅以发生在南京市的三个案件为例:

1、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观景台,对此,群众的普遍看法是损害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破坏性建设”。东南大学两名教师遂将许可此行为的南京市规划局告上,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

(3);

2、南京市民顾某某因为到某地方税务局两次举报王某某等三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某地方税务局一直未给其回复,遂愤然向某区起诉,要求判令某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稽查其所举报之案,并给予答复;

3、市民杨某某向某区提起诉讼,因为其向某区工商局举报一企业销售“三无”产品,但该工商局未查处,要求判令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诸如此类的案例越来越多,虽然大部分因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法所规定的原告诉讼资格而被裁定不予受理,但这些案例也说明,广大群众已充分意识到公共利益是与每一个人都休戚相关的利益,公益与私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侵犯公益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更多的私益。

因此,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其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型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确立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

就说“公益”,它的含义并不复杂,但将它应用到行政诉讼中,那将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弹性较大的概念,涉及----法和行政法的许多复杂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包括公益诉讼的范围、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及程序、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体架构。

笔者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些粗浅设想。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应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笔者赞同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一,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共利益而无人起诉的;其二,只有受益人没有特定受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三,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在开放行政公益诉讼之初,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先在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

同时,把好受案关,只有在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受理。当然,对所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终极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为使公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赋予所有知情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做以下三种分类:第一,广大群众,指与行政行为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而代表公众起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二,受害人,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同时被诉行政行为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而提起诉讼要求保护私益和公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三,特定组织,指负有公益职责有权就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组织。例如赋予环保部门对其他机关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赋予专门机构以责任的形式来保护公益在我国是必要的。

有人提出让检察机关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对此笔者不赞同。行政----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若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就等于同时取得了原告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被告行政机关以及群众自然难以相信裁判的公正性。

实际上,行政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审判受到过多的限制和不正当干预。此外,我国的国家体制意味着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机关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并非仅检察机关能够胜任。

英美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并非与中国一样的属于司法机关,而是部门的一个机构。所以,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实践上不仅不可行,而且破坏了既有的国家权力结构,很会使行政审判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

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毕竟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其影响面更大、更广,因此笔者认为应规定前置审查程序为妥。

即在原告向起诉之时,须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先作比一般行政案件要复杂得多的审查,确认确属公益诉讼范围,且原告主体适格才予受理。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

那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由谁负举证责任呢?笔者觉得对有关公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原告负责提供为宜,因为原告以此为由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由其对此负举证责任合情合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由被告负责提供为妥,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决定的,也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要求相一致;对其他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关事实等,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平合理。

五、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在起诉时都是由原告先行预付。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不预受诉讼费的做法,如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如原告败诉,可视案件的不同,收取低廉的费用,原则上原告不负担诉讼费。对某些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笔者认为,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从部门成立的专门基金中支取,不管原告胜诉还是败诉,都由部门承担。

如此会促进广大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心,也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高度责任感。

六、对原告的奖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提起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如原告胜诉,可以考虑根据其保护公益的利益大小,给予其适当的奖励。这样可以激起更多的公民或组织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因此部门似乎也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奖励基金。

另外,对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享有的特有权利及保护也应相应作出规定,让其充分行使保护公益权利之时,其本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篇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1、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性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2、采购根据日常工作办公需要,在财政纪律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3、采购范围。具体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购置设备、车辆、办公用文化用品等消耗性支出和会议支出,凡需列局财务的所有办公经费支出项目都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维修车辆、购买汽油按车辆管理制度实行,招待费用按招待管理制度实行)。

4、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1)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2)办公室将全局办公用品需求情况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全局办公用品采购计划;方案一:(3)办公室将党组确定的采购计划通知各股室自行采购;(4)采购费用凭有税发票到局财务审核,按财务规定报销;方案二:(3)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

5、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XX元的国有资产。采购办法:(1)单项价值在XX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写出采购申报,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 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2)单项价值在XX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6、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该项设备采购由局党组以办公必需为原则研究确定采购目录(见附录),凡目录以外的电子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一律不能采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采购目录项目,需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更新采购目录。

7、固定资产管理安全规定。固定资产的安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负责”的原则实行。(1)计财股对经采购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固定资产因工作关系进行移交需将移交清单送一份给计财股备案,办理责任人变更登记。(2)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固定资产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性。不准用办公用固定资产办私事。未经许可,不得将固定资产借给外单位或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固定资产出借,应由借用人写出局面借条,明确使用期限,由批准人签字同意,方能出借。借用人到期归还后,责任人应对所借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检查。(3)因不正当操作使用,或因个人过失,或因故意损坏,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责任人或过失人应予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意损坏的还应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严厉批评。出借后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坏由借用人负责赔偿。(4)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责任人应予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固定资产出借后造成丢失的,由借用人或批准人赔偿。(5)经妥善保管后,固定资产发生被盗的,责任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由党组研究认定责任。

8、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出现下列情况,责任人可以申请报废:(1)固定资产已过设计寿命,确实不能再使用的。(2)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3)因本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使用的。(4)设备使用成本过高,超出该设备自身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由办公室和财务室具体负责,统一处理。

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目录

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类

1、整机(笔记本电脑);

2、计算机附属设备:⑴主机箱、⑵机箱电源、⑶主机板、⑷cpu(处理器)、⑸内存条、⑹硬盘、⑺显卡、⑻显示器、⑼网卡、⑽model、⑾网线、⑿键盘、⒀鼠标、⒁光驱(刻录机)、⒂软驱、⒃u盘、⒄数据线、⒅电源线、⒆电脑专用桌椅、⒇ups、                              ;

3、计算机配套设备:⑴打印机、⑵扫描仪、⑶复印机、⑷速印机、⑸集传真、扫描、打字等多种功能的一体机⑹       ⑺       ⑻       ;

4、计算机软件:(1)办公必备常用软件:①操作系统、②文字图表处理软件(word、excel、wps等)、③杀毒软件、④常用压缩功能软件;(2)民政类业务专用软件(一般由上级门统一制作安排);

二、其它办公电子设备类

1、电话机;2、传真机;3、照明设备;4、照相机(数码照相机);5、摄相机;

第四篇 ×公司办公物品采购保管制度

为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办公用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切实推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公司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公物品购买原则 为了统一、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第二条 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 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 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 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公司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并按公司规定惩处。 第五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第五篇 公司文明办公制度

一. 员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二. 员工应自觉遵守管理处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须事先请假。

三. 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清洁。

四. 各办公室、会议室严禁吸烟。

五. 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六.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七. 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八. 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九. 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 以上规定,有违者将按管理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小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 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 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八. 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本页网址:

https://www.fwan.cn/guizhangzhidu/xingzhengzhidu/3251.html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五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点排行榜

首页 回顶部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5 范万文网 www.fwan.cn 浙公网安备33038102332200号浙ICP备2021032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