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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十一篇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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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_法理学 第一篇

摘要:在现行法律明确取水权可以转让的前提下,我国未来水权制度的发展应明晰水权,并允许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依法转让。应实行水权转让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水权转让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赋予该登记以公信力,以保障水权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Www.0519news.coM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xx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xx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

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

由于法兼具稳定性和变动性的要求,且20xx年8月29日修改通过的《水法》并未对水权的转让作禁止或同意的规定,基于对《水法》稳定性的要求,适时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然而,取水权只是水权的一种,除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也能依法转让呢?《水法》等现行法并未明文禁止水权转让,是否意味着水权可以转让呢?这主要取决于我们采用何种解释原则。

按照民法解释学的原则,解释法律,首先采用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难以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时,要考虑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的规则;依靠这些规则仍不能澄清法律规范的意义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以资阐明。纵观《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文,均未明确规定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可否转让。体系解释也于事无补,因为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全部规范的相互联系上仍然找不到答案。这就必须求助于法意解释。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今所谓法意解释,非为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立法理由(书)的重要性,因法律实施期间及社会变迁的程度而有不同。在法典制成初期,立法者的认识及价值判断相去不远,立法者的意思应受高度尊重,自不待言。反之,法律实施久已,社会变迁迅速,立法者的意思应依社会变迁情事而斟酌。“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某个问题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点——如果曾想到的话——立法机关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意图,以便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含义”,那么,解释《水法》就不能迂腐地去探求立法者当时禁止水权转让的立法目的,而应宣称《水法》具有符合今日社会要求的立法目的,那就是允许包括取水权在内的水权转让。

因此,在相关法律中清晰界定水权的概念、明确水权可以转让以及水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等为当务之急。水权转让是权利移转的一种形式,是水权主体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水权转让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法律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例如,我国《----法》第l0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以及《房地产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这样可以保持我国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的一致性、统一性和关联性。

3.完善水权转让登记制度

对于水权的登记,我国地区采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从其《水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地区《水利法》第27条规定:“水权之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非依本法登记不生效力。”从价值层面看,登记对抗主义重在倡导交易自由,登记要件主义重在维护交易安全。水权登记能够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使国家能够合理地引导水权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督。水权在我国仍是新兴事物,水权交易目前在我国还不是很活跃,采登记生效主义有利于推进水权转让实践的深入。

关于水权转让的登记机关,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水许

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地,水权转让的登记也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水权转让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水权转让申请书;水权转让合同;水权转让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水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或单位信息、水权类别、水权的年限、转让目的及利用方式以及转让价格等条款。拟转让水权的年限不得超出该水权存续的剩余年限。同时要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得转让。

水权转让登记应比照不动产登记,赋予其公信力。赋予水权转让登记公信力的主要作用在于:首先,有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只要行为人信赖了基于公示所表彰出来的权利和内容,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从事了交易行为并受让了财产,该交易就是完全可靠,此种交易就不应当被宣告无效,财产也不应当被追夺。其次,对于鼓励水权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水权交易的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也不必因过多的担心处分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从而可以较为迅速地达成交易。水权转让登记的公信力使交易的当事人形成了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水权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

我国《物权法》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为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在登记审查方面,采用实质审查主义相对于形式审查主义更能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实质审查主义要求登记部门对水权转让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减少因登记错误而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机会,从而有效地保障水权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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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第二篇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在经济和方面的依赖性和影响越来越强,上海自贸区就是我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弄潮儿,上海自贸区除了给我国带来经济的机遇和挑战外,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亦不可小觑。今后,我们在保持上海自贸区经济繁荣的同时,必须注重环境的保护,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上海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始终。我们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用大家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为我们的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论文关键词 上海自贸区 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影响评价

随着国际贸易不断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自由贸易区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快速的兴起和发展。国与国之间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已然成为我们发展经济的道路上的一个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方面,贸易自由化有利于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经济下更有效率的组合可以缓解有限的资源与无限的生产需求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外部的不经济性和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商品生产厂家只追求经济利益却对环境资源的污染破坏视而不见,甚至通过污染转嫁等手段,将污染源转移到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设立的第一个境内的自由贸易区意义重大,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更承载着推动中国更深层次参与全球价值链,提高竞争力的使命。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为一时的经济繁荣?昏头脑,而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保护好本国环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一方百姓的生命健康,更是为了我们的后代能有一片碧水蓝天。

公众参与制度最早源于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它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我国《环境保》第六条也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海自贸区会汇集众多的中、外资企业,有非常多的建设项目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我们大家予以密切的关注。

一、公众参与的内容

(一)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上海自贸区现在的企业大多正在建设,这就要求上海和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的将企业建设的具体信息和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其保护对策予以公开。只有信息透明化,公众才有可能真正参与进来,群策群力,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上海自贸区可以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部门,专门负责我国各环境部门信息数据的协调和整合,统一予以公示。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公众参与制度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确保影响环境的决策者在实施行为之前充分考虑给环境带来的影响,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和生态破坏 ,本质是充分考虑到环境与人类生产活动的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运用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合理布局建设,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这也是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海自贸区濒临大海,周围的水产业比较发达,因此对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要求要更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在美国设立,在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内容。我国的《中华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xx年开始颁布实行,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过纵观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年的实施中,并未对公众参与程序予以明确的回应,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上海自贸区的特点就是生产企业建设的步调几近同步,这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在早期就进行必要的干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既需要在大面上科学论证,又需要在建设细节方面严防死守,把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例如在企业的选址上,除了仔细论证,还要吸纳大量的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要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周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以及经济论证,环境信息公开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尤为重要,他要求企业和把影响环境的一切活动和举措及时的公开,便于公众知晓。这样公众才能基于客观全面的信息在听证会上做出合理的判断并提出符合公众环境利益的决议。

(三)NGO将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主体

正是由于社会公众利益和力量的分散性,很多时候不能对环境保护形成强有力的支撑。这时,环保团体和组织就可以很好地弥补这一不足。环保组织有自己的机构和意志,在人力、物力上比较充裕,也有大量的专业性资源,为环境保护拓展了深度和广度,可以更有效地对行政主体和生产企业施加影响。应该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是无可取代的,世界各国都在NGO的发展予以了扶持和鼓励。

然而,我国环保团体的起步和发展的步伐却很是缓慢,细究起来主要是有下列原因:

1.社团成立的程序繁琐困难。

2.社团性不强。

3.我国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也缺乏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正是因为NGO对环境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环保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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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初探_其他相关论文 第三篇

摘要: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经从一个以企业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现收现付制,走向了一个初具轮廓、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然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隐性债务巨大、个人账户“空壳化”、制度覆盖面缺损等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养老保险体制转轨问题,切实承担起解决隐性债务的责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资金分开管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障  空账运行  养老保险基金

 0 引言

 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奉行“养儿防老”,这是在儒家推崇下的孝道维系的道德约束。然而,由于我国二元体制结构和城市化以及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我国养老问题开始突出。养儿防老这种靠道德伦理维系,却又受制于子女的健康、收入等因素,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真正实现孔子提倡的“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1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从1987年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残缺,过度分割、杂乱无序,漏洞巨大。WWw.0519news.CoM中国不仅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还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过度分割的现实格局造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并且各制度间的边界也不清晰,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巨大漏洞,从而导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面窄。

 1.2 、市场、个责模糊,各地区企业负担不同,养老保险统筹难以实现。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率负担畸轻畸重,各地方养老保险缴费率不统一,企业负担不同。各级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处于非规则状态,财政投入不足,未充分发挥作用,我国财政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

 1.3 个人账户未形成积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保险基金的隐性负担过重。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看,它吸收了两种模式的优点,但从实践看,“统账结合模式”并未真正实现。以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来偿还旧制度中的隐性债务,然而由于“老人”在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社会统筹基金远不能满足“老人”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当用“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老人”的退休金时,就导致个人账户出现空账,即“上一辈人在花这一辈的钱”。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提前退休等原因引起的退休人员剧增,国家退休金体制所面临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而承担的隐性负担也不断加重。

 1.4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资金投资渠道单一,增值保值率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费用急剧增长,筹资困难。同时,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层次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有限。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形式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却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影响了其保值增值的能力。

 1.5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挪用养老保险资金现象严重,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由各地分散进行,各地社会保险金的筹资标准不统一,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标准也有差别。保险基金在使用中存在严重的被挪用、挤占甚至浪费的现象,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不到位,不利于基金的管理。

 2 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2.1 要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部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基金征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联系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实现城镇劳动者全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         2.2 强化职能,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财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要财力保障。加大支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水平,增加财政拨款。同时,转变当前财政补贴方式,财政补贴“暗补”变“明补”,财政政策“短期性"变“预算性”。

 2.3 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和充实养老基金。承担隐性债务责任,解决目前“老人”的退休金来源,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新旧制度之间的矛盾。开源节流,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建立多渠道、可靠稳定的筹措机制。通过减持国有股收入、发行社会保障彩票或适当开征社会保障税等一系列措施来增加养老资金。

 2.4 做实个人账户,将个人个人账户的“空账”变为“实账”。做实个人账户,其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既要保证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又要预留、积累个人账户资金。所以做实个人账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个人账户亏空的部分投入资金,逐步做实;二是保证新的个人账户的资金的征缴。具体筹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考虑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筹集资金:①减持国有股,将收入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缺口。②开征特种税收,专门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可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特种消费税或者特种社会保险税等等。这些税都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消费,推进经济发展。③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福利彩票一直是我国社会福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发行彩票来筹集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可行的。④加大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弥补落后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2.5 加强养老基金的监理和投资运营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应分级管理,制定好责权明确的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杜绝将养老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金投资运营管理体系,并在这个统一的体系下建立分散经营的投资运营项目。要想解决社保基金缺口严重的问题,就必须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一要继续加大社保基金的“电压”。社保基金这根“高压线”,绝对不能碰。二要防止冒领等不法行为。从近年来对社保基金使用的检查看,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冒领现象。对恶意冒领者、帮助其造假和冒领者,以刑事案件处理;三要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由于社保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除了做好管理工作之外,还必须积极寻求良好的投资目标,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责任明确、政策具体、针对性强的保障措施,对决策、经办和基金安全增值等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基金安全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确保制度模式的公平、阳光、透明,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完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理解和共同参与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会日趋完善,养老保险工作会不断进步,养老保险事业会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我国将会成为“老有所养”的国家。

参考文献:

[1]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学术界》,20xx.(3).

[2]石秀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出版社,20xx.(12). 

[3]谢铮.刘聪.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综合.《劳动保障世界》,20xx.(2).

[4]蔡防,孟昕.《经济学动态》,经济学动态杂志社.20xx.

浅谈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_地方战略论文 第四篇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 的重要手段。本文就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谈谈个人的初浅见解。

【关键词】内部控制 控制制度 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 的重要手段。当今社会,应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节约资源,提高资本再生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文就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谈谈个人的初浅见解。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1992年,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关于“内部控制”的权威的解释: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要素。

二、内部控制制度应该达到的标准

1.企业控制深入到各个环节,尽量不留下死角,即各项管理经营活动均应纳入内部控制范围;

2.事权划分明确具体,操作方便,要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规范;

3.控制程序规范,要特别重视过程控制,也就是把对经营管理过程的控制放在突出的地位,通过控制,防患于未然;

4.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内部控制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我国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难题

1.规范控制程度。对于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的控制,要靠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管理的行为,让管理者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知道干什么、怎么干,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规定的控制管理。www.0519news.CoM要制定出规范的符合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则需要优秀的人来完成这个任务,不但知识丰富、意识超前,且视野广阔和作风扎实,这样的人才很难找到,可谓凤毛麟角。

2.被控对象的受控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经营的现在所有环节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个人实施全方位控制。现在不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舞弊行为时有发生,提高被控对象的受控度已成为实施难点。一般而言,内部控制的对象是企业的权力操纵者,是对权力操纵者的权力约束,也是对权力操纵者之间的权力制衡。这种独特的控制对象决定了提高受控度的艰巨性。

3.授权的度的把握。企业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正常运行,合理授权是必然的。对于企业法人,既要保证经营决策的性,又要保证经济行为的效益性,权力的度的界定非常重要。一方面,授权无度,直接制约内部控制制度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的授权也有“度”的学问,对不同的控制环节要有不同权力授予,才能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不管哪个环节,在具体授权时,应先认真研究才能准确掌握,这样既能保证经营决策有效运作、 有效贯彻,又能保证权力制衡得到落实。

4.控制人员的熟练程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中心是财务会计控制。因此,财会人员要能真正担当起内部控制的重任,更新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就显得刻不容缓。 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建立合理、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指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核算规程是否规范,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这是搞好电算化工作的重要保证。没有很好的基础工作,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处理不规范的会计数据,工作开展将遇到重重困难。

2.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建立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一项国际惯例。长期以来,内部控制一直被视为企业内部事务,属企业管理当局责任范围。以往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也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设计和审计方面,重在改进内部控制的方法与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1991年11月,美国联邦委员会发表的判决指南指出,如果发现公司即使有一个雇员犯罪,该公司将受到强制性罚款,罚金数额可高达数十万至几百万美元。这一法规的,强化了管理者对遵守法规的重视,遵循适当的法规、规避可能的罚款所带来的损失也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审计

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之后,企业能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切实予以实施,需要外部力量予以保证。首先企业对自身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自我评估,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然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加重了企业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管理当局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企业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陷与缺失,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也会为降低自身的风险而督促企业改进内部控制。这样就能降低企业营运风险,提高企业营运的效益,同时提高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明确相应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应该检查组织结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与分工情况,看是否能够提供有力的内部控制。为确保会计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我们应在人员管理上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即系统的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不得上机处理日常会计业务;会计业务人员不能进行系统维护;会计软件保管人员不能由上述人员等。

5.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对会计数据的非法存取、修改、复制等操作,必须要对数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对会计数据设置不同的操作权。要有相应权限,才能修改凭证。要记录下操作员名称,修改内容等,以便有据可查。各单位应制订数据录入、数据处理、出入人员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无论硬件还是软件,都要严格检查,备案,以便检阅。尤其对数据的安全保护,是重中之重。

总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制度,一方面它超越了财会领域,另一方面主要是做人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 、指挥和协调能力,培养这样的“全才”,显然需要很长的过程。所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参考资料:

[1]王小艳.如何进行员工激励.大学出版社,20xx.8.

[2]王一鸣.中国区域经济政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国金融,20xx.

试论从国际经验浅析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_农村研究论文 第五篇

1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国际经验

1, 1欧盟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例)

欧盟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德国为代表的成员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从农业特点出发制定的。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租或者土地获得收人,为自我养老奠定了基础;同时实行统购农产品政策,保障农民的收人水平。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良好的覆盖农业人口并强制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几个特点:农村保障项目相当全面,覆盖面宽,享受均等化保险待遇;农村保障标准高,津贴丰厚,养老保险基金得到财政及公共保险部门支持;农村保障管理好,具有较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1, 2日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按照公平性原则和多层次原则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WwW.0519news.com它采用的是双层结构年金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基础养老保险,又称国民年金,这是一项与收人无关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体国民,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收人保障,具有强制性。第二层次采用基金制,强调自愿原则,给予税制上的优惠政策。这是日本向不满足于基础保险的较富裕的农户提供的一种保险方式。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灵活和公平,遵循三条规律:一是国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和城市居民都具有主体地位,不存在身份和地位上歧视。二是职业化养老保障计划中,农民又被当作特殊群体,和企业对其养老保险给予特殊照顾。三是农民以自雇人方式自愿加人养老保障计划中,不盲目将务工农纳人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1.3中等收入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以韩国为例)

作为中等收人国家,韩国的养老金水平低于日本和欧盟等国平均水平,但是韩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系统,特点有:一是淡化城乡差别,农村居民在基本福利方面享受一样待遇。二是突出本国传统文化,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夫妇优待制度的农村保障体系。三是通过多渠道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四是利用国民宗教信仰加强国民对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视。

可以看出各国的农村保障体系不尽不同,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与我国相比,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农民与土地养老保障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仍然可以靠出租或土地获得收人,并且他们个人养老收益与其一生收人正相关,为家庭养老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而在我国,农要实行自我经营产销,若遇到风险(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失去生活保障;年老后,不仅会遇到产销风险,还会遇到道德风险。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青年劳动力涌人城市,维系家庭发展的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也变得脆弱。

第二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政策制定相应的农民养老计划,即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各个时期的农业政策相关。西方国家负责管理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通过收人税来平衡预算。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体系非但不健全,也没有反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

第三农民不仅被平等的当作国民并且被视为特殊保护群体。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各发达国家都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摆在和城市养老保险体制同等地位上,且农民被当作特殊群体受到特殊照顾。而在我国农村养老体系的建立明显落后于城镇,农村保障制度明显不如城镇保障制度,这与我国缩小城乡差距的宏观政策目标明显相悖。

2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计量

对国际经验以及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比,不难发现,农村养老保险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农村居民收人状况,养老保险支出额以及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性支付。在我国农村这样一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保障体系下,农民其自身收人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养老保险支出及转移支付也是农村养老保险收人的主要来源。基于上面的,建立以下计量模型:

其中,cx为农户人均储蓄额,它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与其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差值,sr代表农村人均年收人,是农村居民每年人均纯收人,yl是农村人均养老保险方面支出额,zz为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每年人均转移支付额。

笔者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农村经济调查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本文采用1990-20xx年数据(见表一),采用ois方法对模型估计。

利用上面数据,运用相关软件对整个模型进行估计,相关系数及指标情况如(表二)

指标中,解释变量sr和常数项通过显著性检验,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拟合系数达到0. 941703,调整后的拟合系数也达到0.927129,e值达到64.61474,模型线形关系显著成立,拟合效果也较好。

计量检验说明,模型整体状况较好,部分指标对被解释变量具有很强解释能力,而部分指标解释能力不强,或被弱化。但是,整个模型是显著的。即:

为了更好的各个因素的影响,下面单独对各因素与农户人均储蓄额度的关系进行计量。

2. 1农村人均年收入与农户人均养老储蓄额

指标sr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很好的相关关系。通过了显著性检验(t值较大,通过检验)。

可见两者有着高度的增长一致性,具有正相关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增加农民的收人可以很好的提高其养老储蓄额。

2. 2农村人均养老储蓄额与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

从整个模型技术指标来看,t值仅仅为一0. 836901。说明它对被解释变量解释能力相当有限。但是,单独对两者的关系进行:

两者单独的结果表明,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各项指标中,yl的t值也达到8.032724,两者总体增长趋势上具有一致性,说明养老保险支出金额对农村人均储蓄额有一定影响。    2. 3农户每年人均储蓄额与农民每年获得的转移支付额关系:

与前面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金额相类似,不同的是,人均储蓄额度和获得转移支付额度是完全的正相关关系:

据上面单个变量的,不难看出农民自身收入的提高是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的根本性措施。农村养老保险金支出和国家对农村养老基金转移支付虽然对改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状况有着正相关关系,但在整个养老保险模型中对被解释变量解释力不足,说明在我国现阶段,这两个方面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的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土地保障的养老体制。可是这种保障体制有很大的缺陷,单纯靠家庭养老保障,容易受到来自道德规范上的冲击;而土地保障依靠农民收人的提高,然而我国农民收人平均还很低。通过上面对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几个主要因素的计量,笔者对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基金的转移支付,加速家庭养老向社会保障体制转变。现阶段我国确实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提供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水平,但是我们可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覆盖到农村大部分地区,资金可由和地方合力通过个人所得税等方式预算平衡,解决农民养老的基本问题;对于有进一步需要的养老需求,可以向日本学习,建立以农民自愿为主的第二层社会保障,这部分费用由农民自愿交付,他们所受的保障水平与其所缴纳的费用相关。

二是提高农民的收人水平,及社会必须为提高农民的收入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一方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让农民享受相同公共服务,清除农民销售产品的地理限制。对于限制农民收人增长的产销风险,笔者建议由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与农民结成利益相关的经济体,大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指引农民经营方向;并对农民的经营进行技术投资。农民提供劳动力和供给土地,并在大公司指引下生产。产品由大公司负责销售,利润按照各自的贡献进行分成。

三是要根本上重视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而不应该只重视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把农民的生活保障摆在重要位置。在财政收支准许情况下,尽量提高农民人均养老保险额,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养老。

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和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吸收和借鉴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相关经验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切才刚开始,但却是坚实的一步。随着国内学者对农村养老问题研究的不断深人,笔者坚信我国能够在充分借鉴和学习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合适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篇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摘 要:文章针对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论述了 企业制度建设、管理者素质、职工道德水平、企业文化的引导、管理信息的沟通等问题。

关键词:内部控制;

监督机制;

管理信息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xx)11—0074—01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大,国际资本的流动、运营方式日趋复杂,竞争更加激烈,以及一 系列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曝光,公众对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构建系统 、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众多企业在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下生存发 展的经验总结。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管理层改善经营方式,实现经营目标,是 现代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法则,更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对于企业而言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如何完成由目前的反馈控制、稽查错误 向前馈控制、体系控制转变,以更好地实现“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 法规的遵循性”的内部控制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单位经 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单位内财 务活动的合法性。其主要作用:①有助于管理层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

②保护单位各项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③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下 面就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谈几点认识。

1 制度建设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前提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自我调整和制约的手段,一个设计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大多数的 内外欺诈事件。其次、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现代企业一 般规模较大,企业领导人及管理阶层不可能对每件事情、每个人都直接监督。而要使企业各 部门有序、有效地工作,只能依赖于严密的内部控制来协调、组织和调整。在公司成立开始 ,就应该努力构建与公司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管理创新,制定大量具有现代 企业治理特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围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管 理、控制的规章制度,用以控制企业重大的筹资、投资决策,完善和强化公司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到实处。从我国目前会计工作及企业运 作的实际情况看,会计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企业经营失败情况的发生,除企业有 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所致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对于避免企业经营失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正确把握企业 内部控制的几个关系:

1.1 关键控制与一般控制的关系

防范重要风险,确立关键控制,是建设内控体系的重点,也是外部审计的重点。但并不是说 只需设置关键控制就够了,要结合具体情况,将关键控制与其它控制融合在一起,并兼顾一 般,才能更有利于管理,更好的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1.2 内控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的关系

内控体系是依法律法规建立的,是一种运行体系。但这体系必须与它管理体系相融合, 互相补充,才能构成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系统。这是完善企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3 内部控制制度与层次职权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控制层次增加一层,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就提高一成,内控 效果就会好一些。因此,必须以高效、实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明确各处层次的 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实用性和效率性。

2 企业内部管理者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

执行制度的人是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好坏,重要的还要取决于企业内 部控制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水准的高低。管理者的认知是内部控制的关键,对内控认识不足, 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内部控制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内控理论必须与企业管理 实际相结合,加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制教育,真正提高其法制观念,使其自觉的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企业领导既是内控制度的贯彻者,又是执行者,只有企业领导重视,才能选用合 适的内控制度管理人员,注重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制定健全的内控制度,从而使内控 制度落到实处。由于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偏好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他们应当是内 部控制有力的支持者和执行者,如果一个管理者将自己置身于内部控制系统之外,将自己的 偏好置于内部控制之上,那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因此企业应把提升员工的 职业道德水平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培育和建设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成 效关键还在于职工素质的高低程度。职工素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忠诚、正直、勤奋、 有效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其他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3 监督机制的建设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保障

完善内部审计,规范经营管理。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企业内部经 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 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内容十分广泛,按其目的可分为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我 们应该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方针,在内部审计机构、制度及审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大 量的工作,根据内部审计的职能,使内部审计[CM(22]逐步从单纯的查错纠弊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经营 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转变。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的性(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 持相对性,应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使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充分认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步形成对违法违规经营有效制约 的监控机制。内部审计自身的性和对本企业情况的了解,以及在长期审计工作中积累的 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和影响,找出措施和方法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 。较好的内控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差错和舞弊的发生,可以规避审计风险。反之,会 发生差错和舞弊。

4 落实内部控制体系是重点

加强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重在 落实和执行。健全的制度是基础,强化执行是重点。内部控制制度要得到有效落实,必须构 建有效的内部组织体系,系统规化,精心实施。根据内控体系的要求,对现有制度整合、修 订、补充、规范,使各项制度能够涵盖到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的各个领域,通过内控体系检 查,及时发现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对内控体系 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加大控制力度,促进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 。合理的组织机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进而促进内部控制方法和组织结构的有机 结合和有效使用。提高内部控制方法的实施效率,真正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5 发挥倡导企业文化的引导、激励作用,发挥内控效力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只有内部控制是不够的,关键是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得到有效的贯 彻执行。而企业文化的发展能够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中的核心因素,企业在选择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育优 秀的企业文化时,把内部控制思想融入到每个员工的日常业务中去,提升员工的执行能力, 为内部控制体系的效力发挥提供有力的支持。

6 建立顺畅的管理信息沟通渠道

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如果能形成一套有效的信息传递沟通机制,不仅能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也是内部控制手段在企业范围内全面运作的保障。在这方面,主要从完善信息系统控制、 建立信息沟通体系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入手。实行资讯公开,程序透明,规范化运营,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制度不完善整改措施 诚信制度措施 第七篇

 诚信制度及措施

近年来,在县委、县正确领导下,在物价局的大力指导支持下,我院以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为契机,以加强价格服务体系建设为新起点,不断强化各种措施,全面规范医院各方面管理,切实推进价格诚信自律建设,在推进价格服务新医院活动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体制度及措施:

一、夯实基础载体,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约束机制。

夯实知情权载体,将新发布或者新调整的价格和收费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进行宣传,从外部形式上确保广大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了解权,从而也进一步杜绝了医患双方因为收费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现象的发生。

二、夯实组织载体,建立“一组一室三员”管理机制。 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主抓业务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物价管理领导小;下设办公室,有财务、审计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服务活动措施的督导落实;“三员”即物价员、收费管理员和义务监督员,物价员专职负责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督导工作,收费管理员有护士长兼任,具体负责收费政策的执行及公示制度的落实,义务监督员有医院向社会各界聘请,监价格政策执行、行风建设等。

三、室夯实内部价格管理载体,建立各项制度的要求。 重点建立了九项制度,包括明码标价制度、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度、药品定调价程序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价格政策学习制度、住院费用签字认可制度、医药价格联席会议制度、行风建设奖惩制度。特别是完善了医药价格联席会议制度,有医院牵头,联合物价、药品监督、纠风办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价格及相关医疗政策,疏导各种医患矛盾,规范医疗行业价格行为。

四、注重与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切实加强对医疗价费监管 加强对医院物价员、收费管理员和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培训班,发放培训手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降低因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发生收费不规范的可能系数。加强医院网络建设,开设专门栏目,宣传医疗行业价格政策,拓展信息传递与反馈渠道。

 大学生诚信制度的构建对策及措施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高校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前言阵地,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大学生群体诚信缺失现象日益增多,高校的诚信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我们应端正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现状的基本评价。要看到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诚信道德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好的,占据发展趋势的主流,并且大学生作为社会精英的“储备军”,其诚信道德水平应该也可能成为整个社会的表率。要看到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认同诚信是大学生的基本品质之一,大学生中诚信品质极差的人只占据一小部分,大部分学生处在中等水平。对此教育者要发挥教育的功能,以点带面、拉动中间群体促两头,正视大学生诚信的功利倾向,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道德观,让他们明白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发自内心、自愿的、不计功利的诚信,而不是以是否“利己”作为出发点的诚信,即要把诚信作为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操守、作为立人之本来追求。

教育者只有端正了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现状的基本评价,才能真正实施诚信道德教育;而大学生只有确立了正确的诚信道德观,才能从思想上保障个体的诚信行为。 接着,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教育。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大学生诚信实践,通过诚信道德实践促进大学生的知行统一。学校和社会可以建立大学生诚信实践机制,设置诚信践行的模拟情境,组织大学生到一些金融机构切身体验经济信用行为。每个大学生只有从自身做起,自觉地实践诚信行为,才能增进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信任。大学生诚信道德观念的确立与道德实践是分不开的,只有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品质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诚信的思想、行为,才能使自己真正具有诚信的道德品质可以设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在高校,要引入社会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设立学生的诚信档案,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对于诚信品质差的学生,则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惩罚措施,如把不守信的学生记录在案,并相应进行道义和行政上的制裁。设立学生信用档案,可从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学生开始。

通过对个人诚信,如包括身份证、户籍、家庭情况、居住地、就读情况(考试、图书借阅)、助学贷款、就业情况(履历写作、合同履行)、工作单位、社会保险、信用简史、曾获得荣誉和处分、基本经历、学习成绩等建立类似贷款证的通用档案,由学校某一部门统一管理,供所在院校、就业单位以及各金融机构查阅,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信用风险。

试着去培育社会的诚信道德文化。学校诚信道德教育的落实离不开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支持。社会作为一个大环境,对于承担诚信道德建设的重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通过培育社会的诚信道德文化,形成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在培育诚信道德文化中,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和个人诚信品质的修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诚信制度建设是他律机制,诚信品质修养是自律机制,只有在两个机制的良性互动中,才能完善社会诚信文化系统,才能使诚信文化建设体现先进文化的特色。诚信制度的建设强调的是诚信他律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失信”行为机会成本的付出要远远高于“守信”行为,使失信者受到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的惩罚,使守信者得到精神和物质的褒奖,促使诚信行为的良性循环。个人诚信、信用的建立,不仅需要社会监督,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测评、管理、监督的服务。要尽快完善和健全社会的诚信制度,建立由诚信管理系统、诚信评价系统、诚信监督系统组成的诚信监管体系,在这个体系里还可以建立个人的诚信查询系统,最终把社会建立成一个人人都讲诚信的诚信系。

1. 教育外部的原因

当前大学生群体诚信缺失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某些社会失范行为的影响。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社会上不讲信用的现象增多。大学校园并非与世隔绝,大学生的模仿性和可塑性都很强,社会的不正之风必然会影响到大学生。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下,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诚实守信品质的丧失也就成了必然。正是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对社会的诚信评价降低,随之而来出现了种种的诚信缺失现象。

2.教育自身的原因

(1)少数教育管理者自身不诚信行为的影响

作为诚信道德的宣讲者和实践者,高校教师和管理者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目前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着某些偏向,很多高校和科研单位大多根据发表论著多少以及论文所载期刊的等级来评判和衡量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成绩和学术水平,于是少数高校老师拼命追求论文数量,投机取巧,甚至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这些不诚信行为越来越来影响着大学生的诚信态度,给大学生诚信道德品质的塑造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高校德育形式化

高校德育形式化,缺乏吸引力,也是造成大学生诚实守信品质缺失的主要原因。例如当前大学生的德育教材里,都是形式化的大道理;教育形式重书本教学,轻社会实践,仍是填鸭式的空洞说教;教学评价重量化成绩,轻定性分析等,造成了大学生们诚信意识的模糊和淡漠。

(3)高校缺乏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现行的高校教育体制中,对不诚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裁。很多高校对大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缺乏记录和考核,对违反诚信行为规范的学生也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比如对逾期不交纳学费,抄袭论文等行为,学校往往没有一套具体而有力的约束措施。这些制度方面的不健全,使一些自我约束力差、现实责任感不强的大学生对放弃诚信原则、做出违约行为习以为常。

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利用各种措施,培养诚信意识,规范诚信行为,塑造一种诚实、守信、求真的校园诚信文化,以此不断影响全体师生和管理者,从而建设一个人人自理自律,并不断促进、完善的校园诚信文化良性循环系统。本文着重从高校教育管理的角度,围绕校园诚信文化建设,来谈谈高校诚信教育管理的对策。

1.加强高校自身的诚信建设

高校的各级管理部门要把诚信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如在招生宣传、作弊处罚、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学生干部选拔等方面,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按章办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学生以正确的引导。高校教师应具备严于律己、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时时刻刻做好诚信的表率。

2.大力开展诚信实践活动

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注重实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方法,将诚信教育融入到学生教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在教育管理过程中,高校学生工作部门要精心组织开展大学生诚信主题教

育活动,如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征文、演讲、辩论、动漫竞赛等活动,利用校园的各级传媒,开展诚信宣传活动,评比诚信先进个人等。同时鼓励学生走出校园,参加社会实践,如到农村或社区开展社会调查,组织青年志愿者行动等,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3.建立高校师生诚信档案

建立高校师生诚信档案,不仅是对师生进行诚信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进行诚信教育的良好方法。教师诚信档案要客观反映教师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真伪、论文质量好坏、信用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学生诚信档案要真实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素质、社会实践、信用记录等各方面情况。师生诚信档案由学校人事和学工部门分别管理并保存,要保证诚信档案资料的私密性和客观性。

4.建立健全高校师生信用评价体系

高校应积极构建师生信用评价体系,把诚信教育与诚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合理奖惩。高校要制定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改变重科研轻教学的观念,把教师诚信档案与其年终考核、职称评定、职位升迁等问题挂钩,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师生间的信任,增强诚信教育的说服力。把学生诚信档案与其升学就业、享受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等问题挂钩,做到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诚信风气才能日益浓厚。 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大学生诚信问题一定会改观的。

 诚信体系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培育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诚信意识,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年底前,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分级管理模式,力争将60%以上的“三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及农资经营单位的整体诚信水平。

1.取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合作社)分批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围,使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企业(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

2.A、B级企业(合作社)达到80%以上;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96%以上;

4.禁用农药、兽(渔)药和有毒有害物质在食用农产品上不得检出;

5.诚信档案完整规范。

三、工作内容

(一)完成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对入选的农产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归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样式详见附件1)。信用信息包括:1、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2、资信信息。包括: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资格审批、资格核准、审核、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年检、年审情况,对企业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等信息。3、良好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产品被列入国家和省市免检范围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等信息。4、警示信息。包括: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等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记录的记入警示信息。

(二)开展质量信用评级。按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表》(详见附表2)中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内容要求,组织对农产品企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对参与企业(合作社)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按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每个企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总分为100分,按分值对应从高到低评出A、B、C、D四个质量安全信用等级:每个方面每个小项都有对应分值。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A级为诚信,进行简化监督,每年2次;B级为守信,进行常规监督,每年4至6次;C级为基本守信,进行强化监督,每年6至10次;D级为失信,进行相关处罚,不合格农产品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对获得A级的企业,在政策扶持上给予优先考虑、优先评级,连续2年评定为A级企业的授予“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企业”标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确定为C、D类诚信等级的企业(合作社)提出警示,由技术评审小组负责帮扶整改。对已取得A、B级诚信的企业(合作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诚信称号,并在农网上公示,本年度内不得参与诚信等级评比。

(三)开展失信惩戒。对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D级的企业,按照《市20xx年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方案》要求采取“黑名单”制度,在“诚信网”上予以登记,终身不得涉足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终身不得参加系统信用评级。

四、任务分工

1、各县(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资经营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录以及诚信档案的动态管理。

2、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处负责指导县(区)农业部门建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诚信档案。

3、市农委农业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县(区)农业部门建立农资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五、工作程序

(一)农产品企业(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在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农产品企业(合作社)根据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量化评分的基本内容,对企业(合作社)自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硬件设施等进行初步自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所在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申请,提出申报相应的级别。

(二)监管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农产品企业(合作社)申请后,安排监管人员对企业(合作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掌握企业(合作社)的现状,指导企业(合作社)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技术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组织技术评审小组深入农产品企业(合作社),按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审(要求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并向企业(合作社)反馈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改意见。完成现场考核评审工作后,在5日内写出技术评审报告,报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等级认定和公示。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接到技术评审小组的报告后,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定,将审定的A、B级企业(合作社)报市农委。市农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区)评定的A、B级企业(合作社)进行核查,对确定为A、B级企业(合作社)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委下发认定文件,认定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工作步骤

1、部署准备阶段(20xx年4月)

各县(区)农业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20xx年5月-20xx年11月)

(1)诚信档案建立。各县(区)参照附件1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样式》,确定5-10个农产品企业(合作社)开展试点,进一步完善量化评分标准,理顺工作程序,完善档案管理,总结试点经验。

(2)信用信息录入。各县(区)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收集和录入各监管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

(3)信用等级运用。逐步建立农产品和农资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要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实行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诚信档案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档案的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3、总结提升阶段(20xx年12月)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标准、信用评价、信用征集、信用运用等工作,推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列为20xx年度市委市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区)农业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同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技术评审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的考核评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强化监管管理,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治劣与扶优、监管执法与技术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对企业(合作社)进行风险分析和诚信等级评定,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设施投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三)加大检查指导。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检查力度,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确保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

(四)加强宣传。委属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经营,在行业内逐步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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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第八篇

【论文摘要】

     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优良传统, 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与法制建设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和改善司法一个重要方面,是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是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对于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体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公布实施,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是,由于陪审员不是一个的司法部门,它主要依附于并配合法官开展工作,缺少自己的性,因此陪审制度的落实及陪审员作用的发挥都还有相当的局限性。目前,各地的陪审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很多地方已经不实行陪审了,这种制度在实即上已经流于形式。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使陪审制度得以真正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司法服务。本文对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作进一步探讨。全文共7489字。

     一、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松散现象 

 虽然《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了由基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但由于相当部分基层法官人员少,案件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陪审员的管理没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只是挂靠在处及相关科室。所以陪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上级检查样样齐全,领导一走,放到一边。在基层法庭,陪审员的作用在于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但管理处于松散状态。

    (二)陪审员参审不均,导致制度难以很好落实 

 按照《决定》的规定,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实际工作中,随机抽取得不到真正实施,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有的参审相对少,还有的陪审员借故工作忙,自任命以来从未参加过案件的审理。有的基层陪审员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把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使有关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三)陪审员素质不高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由于陪审员素质存在差异,有的陪审员对法庭审理案件认识不到位,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消极应付现象。虽然《决定》中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专业法官拥有平等的法律表决权,但是实际案件审理中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心理上自然而然地屈从于权威。有的陪审员将这种资格只作为荣誉的象征,而不履行其义务。

     1、"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依旧存在   

     由于目前有的陪审员文化和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表现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有的对陪审制度也不够重视。由于陪审员本身的不足及系统本身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致使不愿实行陪审,认为这样又花钱又费力,而且有时还妨碍他们正常工作,所以有的基本不执行陪审制,有的即便邀请了陪审员参加审判,但也只是走形式,陪审员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长此以往陪审员丧失了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多是虽然参加了审判但总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陪而不审"的现象十分普遍。 

     2、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关于完善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由基层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产生,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仅仅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也就是说陪审员也可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以造成陪审员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有研究生文凭的,也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相似,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有相同职权。在这种模式中,陪审制度强调司法,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司法强调的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即陪审员的大众化,而专业审判强调的是陪审员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审员的专家化。过分强调司法,势必会削弱陪审制度的专业优势,而过分强调专业审判又必然会影响到司法的广泛性,这是目前出现的一个矛盾之一。 

    (四)、陪审员履职待遇没有保障,妨碍了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陪审员的经费由以补助的形式发放,而且对陪审员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实际工作中,多数基层财政往往没有列支这项专款,这样给基层造成经费压力。有能够按照《决定》的要求予以支付的地方,往往存在兑付不及时,有的半年甚至一年兑付一次,还有的不能严格按照要求的标准进行补助兑付,特别是农民陪审员的待遇。由于待遇经费不落实,直接影响了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不愿干,不认真干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对陪审员监督 

 按《决定》要求,庭审中陪审员与正式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表决权。但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形成人情案、关系案。一旦陪审员在庭审中发表错误主张,造成冤案、错案等严重后果却无法追究。而对形成错案陪审员最大惩罚是丧失,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法官。现在对陪审员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形成法律盲区和监督失控。 

     二、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程度决定着工作的力度,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存在三个不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员制度缺乏认识,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员参加与否关系不大,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基层群众认识不到位。基层群众对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还不高。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人、行政案件原告均可申请由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而目前,基层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很少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参与的,当事人对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三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水平有限,忽视陪审员作用,只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让陪审员去做调解工作。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好的政策缺乏硬的落实措施,只能停留在政策层面。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表现在:一是“随机抽取”执行不到位,固定性地使用陪审员。这是因为基层案件多,陪审员地区分布不均,偏远山区又存在交通不便等原因,每次庭审都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参审陪审员,势必形成当地陪审员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所以从人力、财力、精力等方面考虑,基层法庭在陪审员的使用上,有的相对“固定”地使用一些陪审员或由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

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认为需要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安排陪审员参加。有的基层法庭在使用陪审员时,根据陪审员居住地,就近选用本乡镇或附近乡镇的有限的几个陪审员。这是形成陪审员参审不均的原因之一。二是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就餐、误工补贴、培训等费用,兑付不及时或不能按《决定》要求兑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否,缺乏法律约束,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参审不均。上述原因使个别陪审员的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创新性审理案件。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 

 良好的政策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仍然产生不了理想的现实效果。陪审员的管理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缺乏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整日忙于案件审理,对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各项制度不能高质量、高标准地落实。二是不能为陪审员庭审活动及时提供经费保障,使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明显滞后。有的培训只是限于上岗前的证书培训,基层农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法律知识、庭审经验较少,对新政策、新动态了解掌握明显不够,不能适应审理案件的需要。

(四)法律监督不健全 

 在现有的法律中,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时,由于人为因素形成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因错误主张造成更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中华共和国各级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撤职案的审议,没有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纳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对陪审员只能免职而不能撤职,对形成错案的陪审员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缺乏法律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依据,存在法律空缺。这种权利责任的失衡,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

     三、完善陪审员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保证和促进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公正司法,监督,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完善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的规定,要从健全机制入手,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完善陪审员管理体系。建议在各级成立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增加相应的编制,明确专人专门负责。对陪审员的推荐、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既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陪审员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对“随机抽取”应参审而拒不参审的陪审员要有刚性约束机制,对“陪而不议”素质低下的陪审员应有调整机制等。二是建立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申请、履历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在陪审员使用上,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及特殊情况的案件,根据陪审员的不同分类,建议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姻婚家庭、未成年人、妇女维权案件,可以从女性陪审员抽取确定。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陪审员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那么相应人大常委会就应当把陪审员的工作列入评议范围,增加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调整陪审员队伍,淘汰不履职和素质低下的陪审员。并根据工作需要任命那些党性强、素质高、有群众基础、公道正派的人员补充到陪审员队伍中来,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严肃性,保持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四是加强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把落实完善陪审员制度当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社会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程度,在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设起一条沟通的渠道,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 

(二)提高陪审员自身素质

     首先,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法盲参加合议庭很难想象其作用发挥程度。即使法官庭前对其指导,也很难使其在短时间领会有关法律知识。这里要明确一点,有些人认为陪审员应当是"案外人"、"外行人",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因为我们国家实行混合式陪审制,陪审员不仅要解决认定事实问题,而且还要解决运用法律问题。试想,一个陪审员即使知道案件事实,他也不一定懂得如何运用法律;

当然也不一定在合议庭评议时提出自己的见解。提不出自己的见解,其在合议庭评议时亦只能人云亦云,其作用自然不大,于是就只陪不审了。就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而言,法律除了规定人大选举产生陪审员外,还应当授权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邀请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进一步落实陪审员参审的考核制度,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次数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都能参加10次以上的陪审;

要充分尊重陪审员参审权利,在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审的基础上,根据陪审员的各自特长,来确定他们参与不同的案件审理,并保证陪审员享有与其他法官同等的权利,庭前让陪审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

庭中,根据其特长做好庭审分工,共同参与庭审调查、调解;

庭审结束评议时,陪审员享有的表决权,合议庭应充分听取陪审员的评议意见。 

     第一,要从立法上完善陪审员制度。将陪审员制度作为----法规范加以规定,应当恢复确立陪审员制度,使陪审员制度有了----法的依据,以消除这种立法上呈现出的可有可无状态,可以使陪审员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为司法的化提供----法依据,使司法改革能在----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其次,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 

     第二,在管理上完善陪审员制度。建议陪审员的管理应由内设的处统一管理,并建立陪审员个人工作档案,档案应完整反映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情况,年终与法官一并纳入全方位考核。并负责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使整个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加强陪审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陪审员的综合素质。首先,组织陪审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关于《陪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让陪审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陪审员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

其次,加强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陪审员爱岗敬业的意识,并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规范陪审员的司法行为,使陪审在陪审工作中,牢固树立“陪审为”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四,强化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三)为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良好的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一方面加强政策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陪审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积极为陪审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陪审员的作用和意义,让大家知道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让人人认识到陪审员的使命,让全社会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二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所以要求各级各部门支持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他们参加庭审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环境和宽松条件。同时陪审员要及时与本单位领导沟通,农村陪审员要向周围群众宣传国家陪审员制度,征得周围人员的支持和理解。       

     应当把确定陪审员这项工作划给办公室来管,杜绝各业务庭自行选定陪审员,特别是要杜绝案件承办人直接与陪审员联系。办公室应当把每届人大选出的陪审员名单编印成册,到需要陪审员时,承办人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人员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确定,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根据个人意志来确定陪审员,保证合议庭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发挥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平时加强对陪审员的信息联络和培训,庭前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由于人大选举陪审员时,业务知识水平不是选择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有些陪审员毕竟还存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再加上法律信息时时刻刻都在更新,有必要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和信息联络。具体做法可以是办公室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与法官同等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或不甚多,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三是应为陪审员留一个办公地方,以使陪审员来履行陪审员义务时有一办公落脚地方,使陪审员真正安心履行陪审义务,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四是积极协调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落实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就餐、误工补贴、培训等费用,建议作为专款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制定出交通、用餐、误工等补助详细可操作标准,向社会公开。具体司法负责部门也要将陪审员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保障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保证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 

 一项制度的健全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针对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对陪审员的司法监督机制,由于因陪审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上人情、关系、贿赂等不正之风影响而形成错案的责任追究、法律追究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或立法解释,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不完善是必然的,关键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更新,以便能更加有效地发挥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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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县公安局加强完善信息制度经验做法] 第九篇

县公安局根据“灵敏、迅速、准确、有效”的信息工作原则,从信息的捕捉、传递、处理,到反馈、通联、考核,环环扣紧,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公安信息工作制度。它们主要有:

一、信息专题分析制度

在不同的时期,确定“热点”专题,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信息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会前,发出议题通知,请信息员做好发言准备。会后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较高层次的专题材料。

二、信息编缉制度

规定信息编缉人员必须及时阅处基层和机关当日报送的各种信息来件,按轻重缓急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漏报、不误时。并坚持适用对路原则,注重信息的综合开发和深度加工,避免错误和事实差错。

三、送审制度

规定凡涉及综合性强、重要的信息应由信息编缉人员送办公室主任或局分管领导阅处,特别重要的信息送局主要领导同志阅批。

四、通联制度

局信息办公室经常与信息员保持联系,每月下发信息需求要点,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信息工作例会,半年召开一次全局信息员例会。

五、评奖制度

对信息员的信息专稿、用稿都要逐篇登记,按信息采用的等级、采用范围,实行记分制。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累计总分由高到低决定奖励等级。

我局逐步完善信息工作制度以来,收到了明显效果。一是信息上报数量增加,传递迅速加快,克服了信息网络渠多水少的现象。今年1—2月,我局报送州局内网信息量、被采用量名列全州前茅。二是控制了信息的流向,提高了信息的流质,信息工作人员从只追求数量转变到数量质量并重。三是促使公安信息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着信息工作制度的完善,该局信息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工作起来有条不紊,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了有序性和自觉性。

基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_财政税收 第十篇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总之,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它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寓绿色税收制度的实施于可持续发展之中。

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的新趋势_新闻传播论文 第十一篇

摘要 随着  可见,《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对应该公开的信息进行较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公民的知晓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保护。《条例》对于克服新闻发言制度的 法律 约束缺失,以及、新闻发言人及公众的责、权、利不明的弊端,推动多方监督,促使新闻发言的内容多元化,贴近实际、贴进生活,符合信息发布 规律 等方面,起到了硬性保障的作用。

总之,新闻发布 语境的变化,必将进一步催生各种关于新闻发布的法规和制度的产生,逐步健全其机制。以上两个条例的颁布,有学者称将“开启新闻报道的”。笔者认为,对于新闻发布制度而言,两个条例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新趋势之三:自主新闻发布会的推行引领新闻发布的新形式

从新闻发布的形式来看,我国传统的新闻发布,主要包括机构主动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吹风会等等,其中又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为主。在以为主动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中,通常是有准备的发布新闻,记者与媒体处于被动听取信息和被动报道信息的地位。因此,改变和丰富发布形式也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手段。

当前,新闻发布的形式局限正逐步克服,其中自主新闻发布会的推行将起到重要意义。“自主新闻发布会是针对专题新闻发布会而言,定时、定点、定人、开放式的新闻发布形式。wwW.0519news.cOM该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代表或机构举行的定点、定时、开放式的发布新闻,其最大亮点是发布会上允许记者提及与新闻发布会主题无关,但涉及和机构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体现出提问不设禁区的显著特点。自主新闻发布会突出了媒体的主动性,改变了传统新闻发布会信息流通的单向性,有利于媒体、、民众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和理性沟通,不仅满足了息的需要,而且实现了公众通过媒体了解信息的需要,新闻发布信息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巨大提升。

正是这种与国际接轨,被评价为具有突破性、填补空白,作为文明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新象征以及新闻发布最高形式的新闻发布制度,正日益得到认可和推广。目前,除了一些国家机关陆续举行自主新闻发布会以外,上海成为第一个推行自主新闻发布会的城市。20xx年11月15日,重庆举行首次自主新闻发布会,成为举行该新闻发布形式第二个地方城市。20xx年12月13日,重庆又按惯例举行了第二场自主新闻发布会。我们这次自主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为例,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自主新闻发布会独特优势(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自主新闻发布会不但可以延续以前的新闻发布环节,对认为应该通报的信息进行发布,记者的主动权的发挥更是显而易见。采访的媒体既有媒体,也包括地方媒体,媒体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新闻发布内容丰富性和深刻性。从内容来看,记者问题有关于城乡统筹、 经济 发展 等宏观问题,也有包括物价、社会保障、民工、装修、院士科研保证、家乐福踩踏事件、狂犬病防治等市民非常关心的民生问题,甚至提到了书记是否给重庆带项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无论其性质如何,新闻发言人都作了详细、客观的解答,那种敷衍塞责、“无可奉告”、吞吞吐吐,“发布,媒体公布”式的惯例、模式已经成为 历史 。

可以想见,类似上述自主新闻发布会的广泛推行,对于打造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随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自主新闻发布会必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推广,这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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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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